联 合 国

CAT/C/PRY/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 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巴拉圭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7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546次和第1549次会议(见CAT/C/SR.1546和1549)上审议了巴拉圭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 PRY/7)。在2017年8月8日举行的第1563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巴拉圭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指出该报告的提交时间仅比原计划晚了几个月,是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编写,这样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可以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对话。

3.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6年颁布了关于全面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第5777/2016号法,将谋杀女性定为刑事罪;

2016年通过了第5659/2016号法,该法是关于促进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适当待遇、积极的育儿方法以及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体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暴力作为纠正或纪律措施;

2015年通过了关于家政劳动的第5407/2015号法,禁止未满18岁者从事这种劳动;

2012年颁布了第4793/2012号法,规定为1954-1989年独裁统治受害者提供医疗保险;

2012年通过了关于人口贩运的第4788/2012号法,全面涉及该问题,并界定了国内人口贩运罪。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调整其政策和程序,以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最近在2017年通过了警员处理触犯刑法的青少年规程和面临高风险的记者安全规程;

2016年设立了集中化警务信息系统“Marandu”,对申诉进行数字化记录;

2016年通过了第5140号法令,根据该法令批准了《2015-2020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国家计划》;

2015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处理侵犯人权申诉的议定书和一项关于举报酷刑行为的议定书,并于2016年通过了一项紧急程序议定书,以应对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关于侵犯人权和酷刑行为的申诉;

2014年建立了旨在监督国际人权建议执行情况的制度;

2013年设置了逮捕日志,并于2014年通过了第43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对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强制监督;

2013年实施了《国家人权计划》,其第三个战略重点领域涉及防止酷刑;

2012年通过了第8309号法令,根据该法令批准了《国家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政策》。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的人权条约,并已及时向所有相关条约机构提交了定期报告。此外,委员会欣喜地注意到,自2003年以来,缔约国已经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长期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遵守后续行动程序(CAT/C/PRY/CO/4-6/Add.1)以及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立法和行政进展(见上文第4段(e)项和第5段(h)项),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执行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PRY/ CO/4-6)中确定的其余后续行动建议,即加强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见第10段和第11段)以及起诉和惩罚犯下酷刑行为和其他形式虐待的责任人(见第16段和第17段)。

酷刑罪的定义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通过了第4614/2012号法,修订了《刑法》第309条规定的酷刑罪的定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定义仍不符合《公约》第1条,因为它没有提到歧视这一酷刑的具体动机(第1条和第4条)。

9. 缔约国应使《刑法》第309条的内容符合《公约》第1条,将歧视确定为酷刑的具体动机之一。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的第9段,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异,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的发生。

基本程序保障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监测程序性保障的遵守情况(见上文第5段(f)项),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自拘留伊始就难以接触家属或公设辩护人。此外,虽然强制规定所有警察局使用拘留登记,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是,在使用方面持续存在差距,但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努力将拘留登记纳入电子警务信息系统(见上文第5段(b)项)。委员会重申对被拘留者的体检缺乏隐私和保密的关切,体检往往是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不符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要求(第2条)。

11. 缔约国应:

确保在实践中,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根据国际标准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以下权利:(一)被拘留后立即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人;(二)从剥夺自由伊始就可以接触律师,并有机会在针对他们的整个诉讼期间私下咨询律师;以及(三)请求并接受由已受培训的合格专业人员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以维护被拘留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的方式进行体检,如果被拘留这提出请求,应提供接触独立医生的机会;

制定一项计划以监测逮捕日志的使用,适当惩罚未填写日志或不维护基本保障的公职人员。

公设辩护

12.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分配给公设辩护人服务处的人力和预算资源增加,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服务处仍然缺乏必要的业务能力,以便从拘留伊始为警察局里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而提出援助请求的任何被拘留者提供应有的援助。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关于公设辩护人已核实的涉嫌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的资料(第2条)。

13. 缔约国应保证公设辩护人服务处从拘留伊始就向经济资源有限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并增加辩护人探视的频率和有效性,使他们能够作为有效保障,防止被援助者遭受酷刑并监测其拘留条件。公设辩护人服务处应汇编关于被援助者提出的酷刑和虐待申诉的数据,并就这些申诉采取后续行动。

国家预防酷刑机制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3年设立国家预防机制,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的预算面临严重制约,自开始运作以来已减少了25%,导致其无法开展所有事先安排的视察访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法律要求缔约国执行国家预防机制的建议,但缔约国推迟执行(第2条)。

15.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预防机制有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和规定建立该机制的法律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职能(第4288/11号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行政部门和其他现有机构的人权网络,以确保按照法律要求执行国家预防机制的建议。

酷刑和虐待行为不受处罚

16. 委员会再次深表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警察和监狱官员经常实施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不断有人提出针对监狱长的酷刑申诉,但监狱长们只是轮调到另一个职位而已,不会被停职、调查和惩处。委员会再次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仅涉及对官员的内部调查,尽管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了这方面的问题,但资料并不包含在报告所述期间关于酷刑、调查、起诉和处罚的所有申诉的综合数据。根据国家预防机制收集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公诉机关人权罪特别调查组收到了873起针对公职人员的案件,但令人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类型;其中16起案件被起诉,6起案件获得审判,但所有案件均未获得最终判决。根据国家预防机制的数据显示,大部分案件的最初起诉是针对较轻罪行,包括在行使公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罪行,被告能够通过谈判获得替代性惩罚,从而避免监禁。有罪不罚的模式似乎也与检察官的调查不足有关,检察官无法收集证据,而且很少主动干预,还与法医调查的不足有关,法医调查不遵循《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公诉机关有法律义务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得到保护,但没有专门的方案。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对Antonio Benítez遭受酷刑进行调查的资料,并指出该案件自2013年以来一直处于调查阶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补充资料,说明针对Gumersindo Toledo和Marcial Martínez的据报酷刑案件的调查情况(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7. 缔约国应:

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向公众发出警告,即任何人如果实施酷刑行为或是参与或容忍酷刑行为,将被视为负有个人法律责任并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的惩罚;

确保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都由公诉机关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同时确保调查者和被指控罪犯之间不存在任何体制上的关联或上下级关系,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实施了酷刑行为或虐待行为,就应该启动调查;

建立一个独立、有效和保密的机制,为被剥夺自由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直接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的途径;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被调查者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时确保他们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期间保持停职状态,尤其要防止他们处于另一个职位,能够再次犯下据称行为,对据称受害者进行报复或阻碍调查;

审查警察部队的内部调查机制,着眼提高警务人员的效力,确保他们与被调查者在体制和级别上完全独立;

确保在酷刑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受害者进行法医检查的标准化,并改善向检察官、法医和法官提供的培训,以提高调查质量并确保正确阐述事实;

确保对被指控罪犯进行应有的起诉,如被定罪,则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予以惩处。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其中委员会强调,如果也存在酷刑行为要素,仅以虐待罪名起诉有关行为则违反了《公约》;

加快修订第4083/2011号法,作为紧急事项,制定一项保护被剥夺自由的酷刑证人和受害者的具体方案。

联合特遣部队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18. 委员会对国家预防机制报告中的资料表示关切,其中表明,被称为联合特遣部队的宪兵队在该国北方省份犯下了许多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行为。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按照第103号法令对联合特遣部队的部署据称是根据《国防和国内安全法》获得批准,该法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以允许武装部队参与国内安全行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事实上这个监管框架在北部造成持续的紧张局势和安全军事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是否正在调查上述侵权行为,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案件已被移交给军事法庭,而不是普通法庭(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19. 缔约国应:

修改监管框架,仅让在国内安全管制国际标准方面受过适当培训的民警部队负责与国内安全管制有关的工作;

确保联合特遣部队成员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与酷刑和虐待行为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被指控罪犯受到审判,如果被认定有罪,应以符合其行为严重程度的方式加以惩处;

确保由国家特工人员在该国北部地区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遏制示威时过度使用武力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7年3月31日和4月1日在亚松森抗议活动期间发生的骚乱中,国家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对被捕者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这次警察行动中据称政治领导人罗德里戈·金塔纳被法外杀害,虽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了正在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被指控罪犯进行行政和司法程序(第2、第11和第16条)。

21. 缔约国应:

确保对涉及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以及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包括2017年3月31日和4月1日在亚松森示威活动期间发生的这类行为,并应确保罪犯被起诉,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

加强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为所有执法人员提供使用武力方面,特别是处理示威游行过程中使用武力方面适用审慎、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的培训。

对2012年库鲁瓜提事件的调查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的立场,即在2012年6月15日库鲁瓜提警察主导的驱逐中(该事件中有11名土著人和6名警察丧生),警方的行动是出于自卫。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进行任何正式的调查,以确定这些警官在驱逐期间使用枪支的必要性和相称性,而被控的土著人则在2016年7月被判处4至30年监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司法程序中存在违规行为,对若干土著人遭受酷刑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指控缺乏调查(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按照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商定的,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对2012年6月15日在库鲁瓜提袭击期间据报公职人员不当使用致命武力、实施酷刑和其他虐待的指控,以及目前为止进行的司法程序中据称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进行有效、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见A/HRC/32/9,第102.120段和第104.1段,以及A/HRC/32/9/Add.1,第27和第28段);

起诉行为人,如果认定他们有罪,对他们予以惩处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赔偿,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和证人在任何时候都受到保护,免遭可能的报复。

过度使用审前拘留

24. 委员会重申其关于持续增加使用审前拘留的关切(CAT/C/PRY/CO/4-6, 第19段),国家预防机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审前拘留人数已达到监狱人数的7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第4431/2011号法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进行了修改,如果被调查的事件可能导致监禁5年以上,法官不得采取替代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解释,即过度使用审前拘留也是由于法官对相关条款的诠释不正确和过于宽泛,委员会还欢迎为减少使用审前拘留和修改有关规定而作出的努力(第2和第16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现行法律,以减少使用审前拘留,应将其作为一项例外措施,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被控犯有特定罪行的人,均不得强制执行审前拘留(见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36-38段);

鼓励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采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确保司法机关继续努力监测审前拘留的必要性和拘留时间,并向不合理的审前拘留受害者提供赔偿。

拘留条件

26. 尽管最近开设了新的设施,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自2011年以来监狱人口过度增长,代表团的数据显示,这导致过度拥挤水平达到159%。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防机制的资料显示,如果用于确定监狱容量的标准符合可居住性国际标准,则收容率会高很多。由于监狱人满为患,许多囚犯(被称为“pasilleros”,指睡在走廊的囚犯)没有床位,居住条件恶劣。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监狱中物质条件差、卫生条件差还缺水,特别是在塔坎布和埃斯特城的监狱中,而且警察局缺乏预算为被拘留者购买食物。此外,尽管监狱医生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医生人数仍不足,特别是在Emboscada Antigua和Juan Antonio de la Vega区域监狱。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中持续存在腐败现象,这种情况不利于获得适当的拘留条件,导致适用与囚犯经济状况有关联的惩戒性措施(第2、第11和第16条)。

27.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AT/C/PRY/CO/4-6,第19段),并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使警察局和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缔约国还应:

加倍努力,降低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程度,特别是通过执行《刑事执行法》中确立的新制度,并利用非监禁替代办法;

作为优先事项处理“pasilleros”问题,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有房间和床位;

根据适用的可居住性国际标准确定每个监狱的最大容量;

继续努力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和保健。

确保在监狱中等待审判的被拘留者与被定罪的囚犯分开关押,在警察拘留设施中,男子和妇女分开关押,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妇女由女性看守监管;

根据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具体建议,调查监狱中的腐败现象并提出建议(见CAT/OP/PRY/2,第64段)。

羁押期间死亡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报告有144名被羁押者死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死亡调查的结果和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防机制的报告表明缔约国疏忽被拘留者之间的暴力、预防伤害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处理据称监狱官员非法使用武力的案件时,难以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第2、第11和第16条)。

29.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羁押期间死亡的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以期确定国家官员是否负有责任,酌情对犯罪者处以适当的惩罚并向受害者家属支付适当赔偿;

对羁押期间死亡人数建立国家登记册,按照死者的拘留地、性别、年龄、族裔或国籍以及死亡原因分列,并包含此类死亡调查结果的详细情况。

惩戒性措施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的《刑事执行法》允许单独监禁长达30天,而实际上,正如缔约国代表团确认的,单独监禁实行允许的最长期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防机制的报告指称,缔约国往往任意施加惩罚,未经事先行政调查,也没有上诉的可能性,惩罚形式包括体罚,而且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囚犯被任意转移至远离其原籍地的地方作为一种惩罚形式(第11和第16条)。

31.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刑事执行法》和惩戒性措施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曼德拉规则第36至46条,尤其要采取以下措施:

禁止体罚和连续超过15天的单独监禁;

确保单独监禁仅作为迫不得已情况下的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并接受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确保在针对被拘留者的纪律处分中遵守正当程序;

在空间规定允许的情况下,确保囚犯尽可能被关押在离家近的地点,并由主管当局监测是否需要转换拘押场所。

被拘留的未成年人

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底,85.5%触犯法律的青少年被审前拘留,国家预防机制提供的资料显示,管教中心的守卫、教师和主任对许多青少年实施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委员会对2014年伊塔瓜管教中心四名青少年的死亡深感痛惜,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这些死亡的调查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管教中心秘密使用处罚牢房并滥用警方管制措施(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33. 缔约国应:

对伊塔瓜管教中心的死亡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对所有身处管教中心的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起诉被指控罪犯,并确保如果定罪,即给予适当的处罚;

确保用于保护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的权利的监管框架得到适当适用,并进行审查以核实遵守情况;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避免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拘留,尽快对其进行审判;

加强努力,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接受教育,并将他们纳入具有职业导向的教育方案。

不驱回原则

34.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庇护权的监管框架,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据以识别从边境非法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特别是那些从巴西边界进入的寻求庇护者)的身份,并将他们转至国家庇护系统的规程缺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容易成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第2、第3、第10和第16条)。

35. 缔约国应:

在边界建立一个机构间保护网络,旨在向潜在申请人提供有关庇护程序的信息,改进接收和协助他们的措施,促进查明可能的酷刑和贩运受害者身份,并将其转交庇护程序;

提供定期培训,使移民当局和边境管制官员熟悉庇护程序和不驱回原则,并就庇护申请的必要性发出明确指示。

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独裁时期以外的酷刑受害者的补偿方案,包括治疗创伤和其他形式的康复。委员会再次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报告所涉期间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在酷刑或虐待案件中下令提供补救和赔偿措施的资料很少(第14条)。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与专门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关于酷刑受害者康复方面的需求评估;

向所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为他们遭受的伤害提供充分补救,包括公平和适当的赔偿以及尽可能最充分的康复;

提供关于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赔偿的最新资料。

真相和正义委员会之建议的后续行动

38.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对涉嫌在1954-1989年期间犯下酷刑行为的10名被指控罪犯进行了起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确定的在独裁时期犯下的18,772起酷刑案件的调查被拖延,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到目前为止这些调查结果的综合统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调查进展不大,导致若干名受害者在阿根廷提出申诉,阿根廷对危害人类罪适用普遍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1954年至1989年期间失踪了400人,但在10年内仅找到了36具骨骼遗骸(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39. 缔约国应:

确保真相和正义委员会确定的独裁时期的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得到迅速调查,并根据行为严重性给予责任者相应的惩罚;

确保对受害者、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并保障受害者有权得到充分赔偿;

根据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建议,加紧努力找到并识别1954-1989年期间遭受强迫失踪的所有受害者(CED/C/PRY/CO/1,第28段)。

性别暴力和被拘留妇女

40.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性别暴力而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见上文第4段(a)项和第5段(c)项),但委员会对911警方电话服务接到的大量家庭暴力求助电话感到震惊(2014年接到32,883个电话)。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这些电话中只有4%的案件报告给了警方。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数据表明,尽管家庭暴力是可公开起诉的罪行,但80%的报告案件由于受害者撤回申诉而结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这类案件调查结果的官方数据很少。此外,委员会感到困扰的是女子监狱使用阴道检查和强制脱衣作为安全管制措施,尽管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正在作出努力用金属检测仪扫描取代这些方法(第2、第12和第16条)。

41. 缔约国应:

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确保根据职权对可公开起诉的罪行进行调查,嫌疑罪犯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应受到适当的处罚,受害者因其遭受的伤害得到充分赔偿;

根据《曼德拉规则》第50至53条和第60条的规定,密切监测搜身程序,并确保这些做法不会对被拘留者或探访者(适用情况下)造成侮辱。

后续程序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8月11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5段、第17段(b)项、(d)项和(g)项以及第19段所述委员会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所有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本国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8月11日之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