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DA/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Nov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6年10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3309次和第3311次会议(见CCPR/C/SR.3309和3311)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MDA/3)。委员会2016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3329次会议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作为对根据该程序提交报告之前问题清单(CCPR/C/MDA/Q/3)的回复,尽管该报告延迟了两年多。委员会对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就报告期间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而重新展开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及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关于残疾人社会包容问题的《第60号法律》,2012年3月30日;

关于确保平等的《第121号法律》,2012年5月25日;

关于特别保护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和与父母分离的儿童的《第140号法律》,2013年6月14日;

关于体制完整测试的《第325号法律》,2013年12月23日;

关于犯罪受害者康复问题的《第137号法律》,2016年7月29日。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若干国际文书,包括: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9月21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0年10月12日;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2年4月19日;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2年4月19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的适用问题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摩尔多瓦共和国德涅斯特地区尊重人权采取了哪些措施,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表示承诺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该地区有效保护人权。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该地区,人们无法像摩尔多瓦共和国其他地方的人一样在同等水平上保护其根据《公约》规定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条)。

6.缔约国应当审查其政策,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德涅斯特河的人能切实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包括在德涅斯特河的联合国人权问题高级专家托马斯·哈马尔贝格所提建议的主题。

国家人权机构和平等理事会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了关于摩尔多瓦共和国人民代言人(监察员)的《第52号法律》,该法旨在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监察员缺乏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无法有效地履行其任务。同样,尽管委员会欢迎在2013年设立了“防止和消除歧视并确保平等理事会”(“平等理事会”),但感到关切的是,理事会缺乏必要的有效履行其任务的资源,包括缺乏足够的办公场地(第二条)。

8.缔约国应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理事会拥有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有效和独立地执行其任务规定。

国家人权框架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在2011-2014年期间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通过一项新的计划,该计划除其他外,将吸收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自上一期计划到期以来,该国缺乏一项新的行动计划,即使是临时性质的计划。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第二条),上一期计划实施得有限。

10.缔约国应:

在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协商的基础上,迅速通过一项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切实执行《防范家庭暴力法》。

确保定期审查和评估以前的计划和新计划的执行情况。

不歧视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包括通过《第121号法律》和拟在2016-2026年期间实施的包容性多样性战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属于某些群体的人继续面临事实上的歧视,包括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罗姆人和穆斯林(第二和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过去面临歧视属于某些群体的人都受到有效保护,其《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包括:

确保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都根据《第121号法律》规定得到有效保护,并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打击对这些人的成见和偏见;

加强努力,打击对罗姆人的歧视和边缘化,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新的2016-2020年罗姆人行动计划,确保所有罗姆人都能获得身份证件;

确保所有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在不容许按族裔和宗教划线方面都受到培训。

性别平等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两性平等,包括立法举措,以确立政党名单上女性候选人拥有40%的强制性配额,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议会和政府机构内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人数仍然不足(第二和三条)。

14.缔约国应加紧努力,解决阻止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决策职位问题,并就妇女全面和不受歧视地参与各方面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活动。

家庭暴力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家庭暴力,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康复中心,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缔约国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但对这些案件缺乏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和起诉(第三和七条)。

16.缔约国应:

通过并执行一项综合战略,防止和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包括确保所有家庭暴力的指控得到迅速、彻底和切实的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如果定罪,应予以适当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

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消除把妇女视为物品或商品的陈规定型观念;

向国家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迅速和有效地应对家庭暴力案件。

非自愿怀孕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框架使妇女和女孩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自愿终止怀孕,并欢迎采取措施增加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使用有限,妨碍妇女就自己的健康和生殖问题作出独立和知情的选择(第三、十七和二十四条),意外怀孕率,特别是在青少年中的意外怀孕率较高。

18.缔约国应当:

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整个缔约国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德涅斯特河东岸地区提高人们的认识,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以减少意外怀孕的数量,特别是青少年的意外怀孕数量;

将性教育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贩运人口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和取得的进展,包括在受害者康复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儿童继续被贩运从事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包括在德涅斯特河东岸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据说参与或共谋贩运人口的人,包括公职人员(第二、三、七、八和二十四条)追责有限。

2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调查、起诉和在定罪后惩治参与贩运人口的人,包括在相关情况下针对公共官员也采取这些行动,刑罚应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并向受害者提供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康复措施。缔约国也应扩大执行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受害者融入社会,并在缔约国全境提供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和咨询服务的机会。

酷刑和虐待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加强法律保护,防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使用摄像机监测受警方拘留者的待遇情况,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特别是警察在逮捕和初步调查期间更为如此。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发生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应对不足,这不符合有关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下列方面的标准:(a)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b)起诉和惩治被确定应承担责任者,处以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刑罚;及(c)对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防机制尚未有效运作(第二、七和十四条)。

22.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

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起诉和在定罪后惩罚肇事者,使其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康复在内;

保证被拘押者被捕后立即获得律师协助,并在被拘留的各阶段都有法律服务;

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纳入所有执法人员培训方案;

使国家预防机制能够不再拖延地有效履行其职能,包括定期和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访问所有拘留场所。

寄宿机构和精神病院里侵犯和虐待问题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包括用社区生活安排替代收容机构的政策和加强对寄宿机构的监督的政策,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以精神或智力残疾为理由,对残疾人实施强制拘留和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

有报告称精神神经病人收治机构和精神病医院的护理人员、医疗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有严重的侵权和虐待行为,包括强奸、强迫避孕措施、强迫堕胎、忽视束缚和隔离,尤其注意到巴蒂神经精神病人院、Cocieri神经精神病人院和Orhei残疾男童和残疾男青年收容院的严重情况;

缔约国的立法允许因心理或智力障碍非自愿终止妊娠(第三、七、九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

修订其关于基于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强制拘留的法律和做法,以期确保不得不进行的拘押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其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残疾本身永远不应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促进旨在维护精神病护理患者尊严的照料,无论他们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并确保一般禁止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治疗仅在例外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治疗属于绝对必要,对有关病人有益,他或她无法给予同意,而且时间要尽可能短,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保护残疾人不受更多的侵害和虐待,包括在所有寄养机构和精神病医院采用全面、有效和独立的监测系统;

对所有侵害及虐待残疾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确保残疾妇女能够享有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包括废除允许非自愿终止妊娠的立法。

审前拘押

25.委员会关切的是,涉嫌犯罪者可被拘留72小时之后才被带见法官(第九条)。

26.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九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在该意见中,委员会认为,将被捕者带见法官,有48小时一般足够。

拘留条件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改善拘留条件的措施,包括通过建造新的拘留设施,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监狱过度拥挤、囚犯相互使用暴力、卫生条件差和难以获得适当保健的状况继续存在。委员会对索洛卡监狱的状况特别表示关切(第十条)。

28.缔约国应依照《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采取实际措施,改善监狱和拘留场所的条件。在这方面,缔约国不但应考虑建设新的监狱设施,而且应考虑更广泛地采用替代性非监禁刑罚,如电子监控、保释和社区服务。

公平审判权和司法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革司法部门,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有报告表明,司法机构仍然普遍和系统性地存在腐败问题,从而破坏了缔约国司法系统的有效运作。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因法官Domnica Manole决定核准“尊严和真相平台”公民运动发起的全民投票,而对她启动了刑事调查。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即法官在缔约国最初任期为五年,其任命只可在此期限后成为永久性的(第十四条)。

30.缔约国应采取切实而有效的措施,按照《公约》第十四条及委员会关于在法院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保障司法系统的恰当运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确保法官薪酬是足够的,他们的任期足够长,以保证司法独立和完整;

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关于干预司法机构独立性的任何指控,起诉和追究那些被判有罪者,包括可能是同谋的司法人员;

确保法官通常在法律和事实上不会因不受欢迎的司法裁决而受任何制裁或报复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法官提起的法律诉讼应按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公正程序进行,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

言论自由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改革与广播有关的法律并加强媒体多元化和透明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媒体所有权继续高度集中,而且媒体受政治和私人利益严重影响,可能不反映公共利益。委员会还重申其关注利用公民诽谤法控告独立新闻工作者的情况(第十九条)。

3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提高媒体多元化和向公众开放的观点和信息的多样性,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的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还应确保独立记者和媒体机构能够履行其职能,不受不当干扰。

集会自由

33.虽然注意到在缔约国组织的大量的集会,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a)大量报告提到《集会法》和《行政违法法典》受到违反,这可能表明集会受到过分的监管;(b)导致起诉集会组织者案件的性质可能对享有集会自由的权利造成寒蝉效应;及(c)有报告指出,执法官员警告对参与政治集会的个人提出了警告(第二十一条)。

34.缔约国应保障集会自由权利,不受施加任何不当限制或法律或实际障碍,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集会组织者和参与者不会面临任何恐吓,包括在组织集会之前不受警察干预。

2009年选举之后的违法行为

3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对2009年选举之后执法人员违法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被推迟,没有对责任者施加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第二、六、七和二十一条)。

36.缔约国应加快进程,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与2009年4月选举有关的执法人员侵权的指控,确保将那些应对其负责的人迅速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结社自由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结社登记法律进行改革,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或宗教组织根据现行法律和程序进行登记,过程冗长而又繁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许多非政府组织和宗教组织被拒绝登记的理由似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

38.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组织登记的法律和做法,以确保其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特别是有必要制定透明的法律标准,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要求。缔约国还应考虑将登记组织的责任转移到独立机关。

少年司法

3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多项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儿童的司法系统”,委员会仍然关注有报告表明:(a)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对审前拘留儿童没有规定时间限制;(b)被拘留期间的教育和心理支助仍然不足;(c)向触法儿童提供协助的律师素质参差不齐;(d)可采用单独监禁几天的纪律措施;及(e)定罪的儿童有时被关在成人拘留设施里(第十、十四和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制定一项考虑到与法律发生冲突儿童的年龄、具体需要和脆弱性的全面而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未成年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拘留和监禁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时间。

寄宿机构中的儿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革弱势儿童的寄宿照料制体,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儿童仍在被分离和收容,替代服务的数量不足,质量也不够(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42.缔约国应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改革儿童寄宿照料系统,并加紧努力,为弱势儿童提供适当和高质量的社会服务,考虑到每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来提供替代照料机构的服务。此外,缔约国还应向离开机构照料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后续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支持和服务。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3.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在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之间提升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要求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上述第10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4段(寄养机构和精神病院的侵权和虐待)和第28段(拘留条件)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1月4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载有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对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遵约情况。鉴于缔约国已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适时将问题清单转递给缔约国。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四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篇幅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