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DV/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August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2年7月9日至27日第一〇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马尔代夫

1. 委员会在2012年7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900和2901以及2902次会议(CCPR/C/SR.2900、2901和2902)上审议了马尔代夫提交的初次定期报告(CCPR/C/MDV/1),委员会在2012年7月25日举行的会议(CCPR/C/SR.)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马尔代夫(与核心文件(HRI/CORE/MDV/2010)一道)提交初次报告(CCPR/C/MDV/1)及其所载资料和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MDV/Q/1/Add.1),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的口头答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初次定期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的准则和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编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今后提交定期报告时这样做。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批准《公约》以来为执行《公约》条款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措施:

2008年通过载有《民权法案》的《宪法》;

议会于2008年取消竞选总统时对性别的限制;

2012年4月颁布《防止家庭暴力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核准下列国际文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9月19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3月13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4月20日;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2月15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1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12月29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4月5日;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公约》第十八条的保留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符(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和第24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任择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或者有关《公约》第四十一条下声明的问题),因为:(a)这样做无限制地适用于《公约》第十八条所有规定,包括享有宗教或皈依宗教的自由,这项权利不得受到限制;(b)此外,保留不具体,没有说明缔约国所承担的或没有承担的是人权方面的哪些遵守义务(第24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第19段)。

缔约国应撤回对《公约》第十八条的保留。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8年通过了一部《宪法》,其中包括有关人权的章节,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16条(b)款关于“为了保护和维护伊斯兰教义,根据《宪法》规定,依照人民议会颁布的法律对本章所列权利或自由的限制,不得违反(a)条”的规定妨碍《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件几乎没有(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和不受妨碍地实施《公约》条款,并保证不会援引《宪法》第16条(b)款规定来作为不履行其《公约》义务的理由。缔约国还应作出努力,除其他外,特别就《公约》条款规定对法官、治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培训,就受《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向人民大众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规定,马尔代夫国家人权机构――人权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须是穆斯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任务授权范围狭窄,使委员会难以推动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第二条)。

缔约国应废除禁止任命非穆斯林为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委员的法律规定,并考虑扩大授权,以增进各项人权和自由,充分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尊重不歧视的权利和隐私权。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以及对这类群体的社会鄙视和社会排斥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在国际道德观和文化方面存在多样性,但回顾指出,各种道德观念和文化必须始终服从人权普遍性和不歧视原则(关于第十九条(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第32段)。因次,缔约国有义务保护个人的自由和隐私,包括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行为(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规定同性成年人相互同意的性关系非罪。缔约国还应禁止把同性恋者在社会上污名化和边缘化。缔约国应加速颁布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的反歧视立法,确保在立法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9条(d)款规定非穆斯林不得成为马尔代夫公民(第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宪法》,确保宗教不是入籍的依据。

10. 对于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参与司法机构活动方面做出努力委员会表示赞赏,但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人数不足因而妨碍妇女充分享有这些权利不断造成事实上的性别歧视表示关注(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包括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开展宣传活动,以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事务。缔约国应采取战略克服在妇女作用方面的陈见,包括使人们认识到需要确保妇女享有自己的权利。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4月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但对缔约国内持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投诉率低,受害者缺乏有效的保护和康复机制(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全面实施《家庭暴力法》。缔约国应便利受害者申诉,使其不必担心遭受报复、恐吓或社会排斥;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缔约国还应设立恰当的保护机制,包括设立庇护所,并提供心理康复服务,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开展提高意识的宣传活动。

12. 委员会对马尔代夫妇女在继承方面继续受到歧视表示关注(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在涉及家庭法的事项中,缔约国应保证男女平等,特别是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在法律和实际上都要确保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地位。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暂停死刑,但同时也看到缔约国尚未废除死刑。议会正在审议的《宽恕和豁免法》第21节修正草案旨在使最高法院有义务维持对某些罪行判处的死刑,从而阻止总统依据《宪法》第115条给予宽恕。对此,委员会表示关注(第六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死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从其法规中取消强制性死刑。

14. 据报道,在缔约国一些警察派出所中发生酷刑案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指出,2008年以前发生的缔约国警察和国防军酷刑和虐待案件没有全部受到调查。委员会还十分关切2012年2月8日马累和阿杜市示威游行过程中警察逮捕和拘留示威者时犯下包括酷刑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消息(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打击并在立法中禁止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以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2008年前在缔约国发生的酷刑,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应该进一步调查所有指称的2012年2月8日在马累和阿杜示威时所发生的酷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治疗。缔约国应落实为调查在政治过渡期间所发生事件而成立的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论。

15. 委员会担心警察廉政委员会的组成会妨碍其独立性。委员会还对其只收到了为数不多的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案件以及只有少数警官被处罚之事表示关注(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警察廉政委员会的组成以确保其独立性得到保障。缔约国还应确保受酷刑或被虐待的受害者的投诉得到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确保有关责任人受到起诉和相应的处罚。

16. 委员会对于所报道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体罚的案例表示关注。委员会对于伊斯兰教法规定可对犯某些罪行的人实施鞭刑也表示了关注(第七条)。

缔约国应废除鞭刑,并应在所有教养场所明确禁止体罚。

17. 委员会对于来自邻国的以劳务和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的有关报道表示关注。虽然注意到《宪法》第25条(a)款规定禁止贩运人口,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尚未颁布立法防止贩运人口和提供有关保护表示关注。缺乏有关被贩运者的人数、实施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落实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还未制定打击人口贩运的战略,委员会对此深表关注(第八条件)。

缔约国应:

研究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本原因,提供有关被贩运者的统计数据;

加紧出台禁止和惩治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的条例草案并予以实施;

调查人口贩运的发生率并起诉责任人;

提供保护措施,特别是庇护所,并向受害者提供康复治疗和赔偿;

通过《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18. 委员会对嫌疑人可在未被带见法官和未经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或国防军拘留超过48小时表示关注。有报道称有关嫌疑人并非总能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第九条)。

缔约国应为被警察或国防军拘留的嫌疑人提供法律保障,从而使他们在48小时之内被带见法官,法官应决定对他们的拘留和/或延长拘留期限是否合法。在通过其《法律援助法》时,缔约国还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为了维护正义的需要,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19. 委员会对拘留条件差以及一些监狱过度拥挤表示关注。对于缺乏申诉机制,囚犯难以对其拘留条件和受虐待情况进行申诉的情况,委员会也深表关切(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监狱条件,包括制定国家战略。特别是,缔约国应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比率,包括缩短预审拘留期以及对剥夺自由采用替代性措施。缔约国应就犯人的拘留条件为其建立投诉机制。

20. 对于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严重削弱了实施确保司法机构独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的措施这一事实,委员会表示担忧。委员会还担心这种情况破坏了缔约国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司法保护(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进行改革。缔约国还应保证其独立性,并促进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完整性,从而通过司法程序有效地保护人权。

21. 委员会对没有针对不驱回的有效的保护表示关切(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通过立法确保尊重不驱回原则,对返回母国后会遭受酷刑或其它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者其它严重侵犯人权危险的人尤其如此。

22. 据称在缔约国媒体受到频繁的干扰和阻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尤其是对于有报道说记者受到恐吓和骚扰,一些记者被拘留、遭到殴打和受到其它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2012年在缔约国的抗议活动中发生的事件,委员会表示特别的关注(第十九条)。

按照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充分保障一切形式的言论自由的权利。缔约国还应避免任何形式的非法干涉媒体,包括不对记者使用武力。缔约国应进一步保护记者和媒体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和审查。此外,缔约国应对记者和媒体遭受攻击的事件进行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23.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2条保障人人有权不经预先批准和平集会的权利,但十分关切“集会条例”要求公共集会组织者至少要有三名代表提前十四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对于报道指示威期间警察和国防军过渡使用武力,包括2012年1月16日至2月6日发生的事件,委员会表示了特别的关注(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遵守《公约》,充分保障集会自由的权利,并对法律做出相应修改。缔约国应对警察管控大型群众示威制定出与人权标准相符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国应对其国内发生的事件,尤其是对2012年游行期间的事件展开调查,对负责的警察和国防军军官提起诉讼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24. 对于非穆斯林只能私下信奉自己的宗教而没有公共礼拜场所,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除伊斯兰教外,禁止马尔代夫公民信奉其他宗教(第二条和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允许非穆斯林信奉并表明其信奉的宗教,包括在公共礼拜场所中行教。缔约国应该在其立法中废除叛教罪,让马尔代夫人充分享有宗教自由。

25.委员会注意到马尔代夫前总统于2012年2月7日辞职以及将权力移交给新总统造成的法律和政治环境情况(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

确保《公约》第二十五条所载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基于人民同意的民主政府的核心(关于参与公共生活、投票和平等获得公共服务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

采取措施,确保为调查2012年2月移交权力情况而设立的调查委员会在保障其完全独立和公正的条件下履行其职能。

26.委员会对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的一些人受到威胁和恫吓的消息十分关注。

作为紧急事项,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护向委员会提供信息的人。缔约国应告知委员会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27.缔约国应广泛散发本《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的案文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其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2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以上第5、20、25和26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5年7月27日之前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全面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