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AT/C/KWT/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科威特

1. 2011年5月11日和12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986次和第989次会议(CAT/C/SR.986和989),审议了科威特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KWT/2),并在第1007次会议(CAT/C/SR.1007)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科威特依照委员会新的任择程序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载有缔约国对委员会汇编和发送的问题清单(CAT/C/KWT/Q/2)的答复,从而可展开重点更集中的对话。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报告不但缺乏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详实资料,而且还延迟了九年才提交。这妨碍了委员会对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开展连续跟进的分析。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一个高级别代表团与委员会会晤,并且还赞赏地注意到,双方有机会就《公约》所列各类领域展开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初次报告审议以来,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的事实: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2008年建立了人权事务高级委员会,负责审议现行法律和条例并提出拟将人权基本观念融入学校和大学课程的修订案。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10年5月12日,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机制发出了邀请。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以及将酷刑列为罪行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在对话期间承诺拟颁布一项采纳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所列酷刑定义的具体法律,并且修订该国的立法,以确保对酷刑和虐待行为实施相称程度的惩处。然而,委员会关切,目前的法律条款既未列出酷刑定义,也未确保可就酷刑行为处以相称程度的惩罚,因为法律规定,可就非法逮捕、监禁或拘留行为,判处最高三年的监禁和/或225第纳尔的罚款,而若除上述非法拘押行为外,还犯有人身酷刑或死亡威胁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徒刑(第1和4条) 。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A/53/44, para.230),提议将《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罪列入缔约国本国的刑事法,以确保融入《公约》第1条载列的所有要素。

缔约国应修订国家立法,确保《刑法》列明酷刑为罪行,并且按《公约》第4条第2款的要求,可参照酷刑行为的严重性质,予以严厉的惩处。

基本法律保障

8. 虽然注意到《刑事诉讼法》(17/60)和《监狱条例法》(26/1962)条款规定,被拘留者应享有诸如与律师接洽权、通知亲属权、有权被告知对之的控罪,以及在按国际标准规定的时限内送交法官等保障,然而,委员会关切这些条款几乎未得到遵从。此外,在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虽保障被告有权聘请律师为之辩护或陪同接受讯问,然而,只有在得到问讯人员许可的情况下,律师才可讲话,则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2条)。

缔约国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拘即刻起就实际享有一切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有权可当即与律师联系并接受独立的体检、通知亲属、在拘留当时即被告知其权利,包括对之的指控,并在按国际标准规定的时限内被送交法官。

监督和监察拘留地点

9. 委员会注意到在答复问题清单时所作的说明,据《司法承认法》(23/1990)、1962年第26号法案和1990年第23号法令法第56条,科威特立法保障对各座监狱的实施各类不同管控和监察。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缺未对所有监禁地点实行系统且有效的监督,包括国家和国际监督方未对拘留地点进行定期和不事先宣布的访查。(和2条)。

申诉及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10. 虽注意到根据对话期间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科威特内务部设立了一个专职部门主管登记公众投诉并追踪不满内务部某个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申诉,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一个独立的申诉机制,受理并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向当局举报的酷刑行为,并确保被查实的有罪者受到相称程度的惩罚(第13条)。

缔约国应确立一个完全独立的申诉机制,确保及时、彻底和全面调查一切酷刑指控和被控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并惩处罪证确凿的罪犯。

11. 虽然注意到从2001 – 2011年期间,共审理了632宗涉及酷刑、虐待和体罚的案件,其中有248起案件的罪犯遭到判刑惩处,然而,委员会却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确切判处了上述定罪犯哪些类型的惩罚(第4、12 和 13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包括统计资料,阐明提出指控公共官员犯有酷刑和虐待的举报案数量,以及刑事和纪律两个层面审理的结果,列出若干相关刑期判决的实例。

12. 委员会深为关切,2011年1月,Mohamed Ghazi Al-Maymuni Al-Matiri在被警方羁押期间,因遭到若干执法人员施行的酷刑而身亡。委员会注意到对该案涉嫌参与施行酷刑行为的19人提出了起诉(第12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情,阐明有关该案的司法进展情况以及为受害者亲属提供赔偿的措施。

13. 委员会表示关注,八位被从关岛湾释放出来,返回科威特人员的案情。据称他们当返回科威特时,一抵达即遭到了逮捕并受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阐明有关此案的确切情况以及任何新的司法进展情况。

14.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的结论性意见(CCPR/CO/69/KWT, 第11段),提及1991年战后被拘留名单上的62人,这些人随后均失踪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承认了一列失踪案。委员会关切,一再有传闻称1991年战后被拘留人员失踪的情况。2010年5月在对科威特报告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某一非政府组织曾提出过这个问题。

缔约国应提供详细资料,澄清人们提请该国注意的1991年战后人员遭拘留和失踪的案情。

不驱逐

15.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CAT/C/KWT/Q/2)的答复未就项目5(CAT/C/KWT/2, 第18段)阐明,关于过去(2005-2010)五年来庇护申请,特别是曾遭受过酷刑或若返回原籍国可能会遭受酷刑的人提出庇护申请的数量(第3条)。

缔约国绝不应将人员驱逐、送返或遣送回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被送回者可能会遭受酷刑和虐待风险的国家。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阐明所收到庇护申请的确切数量;获准庇护的申请数量;由于曾遭受过酷刑或一旦被送回原籍国即有可能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寻求庇护者所递交申请得到受理的数量;遣返人数分为:(a) 要遣返的寻求庇护者人数,和(b) 实施了遣返的国家。这些系应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列的数据。

难民

16.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业已与难民署开展了合作,但缔约国还未批准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任择议定书》。

缔约国被鼓励考虑成为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死刑判决

17. 虽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自2006年以来,缔约国一直未采用过死刑,然而,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未提供2006年之前执行死刑人数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一系列可判死刑的罪行数量众多,以及缺乏关于目前羁押在死囚监区人数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允许对关押在死囚监区的囚犯采用过度的武力(第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与此同时,缔约国应审议其政策以仅限于对最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羁押在死囚监区的每个人都得到《禁止酷刑公约》的保护,并给予人道的待遇,而且不得对这些人采取歧视性的措施和进行虐待。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列明,自1998年审议上次报告以来被处决的确切人数。缔约国还应按性别、年龄、族裔和罪行分类列明,目前被羁押在死囚监区的人数。

培训

18. 委员会赞赏地关切缔约国为执法人员举办了若干次人权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未对执法人员、安全人员、法官、检察官、法医和救治被拘留人员的医务人员进行关于《公约》条款以及如何监查和存档记录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造成严重心身伤害案情的具体培训。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关于贩运人口、家庭暴力、移民、少数民族和其它弱势群体问题的培训情况,以及关于对减少酷刑和虐待事件发生率培训方案的影响力进行的任何监督和评估(第10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教育培训和方案,确保所有官员,包括执法、安全和监狱官员充分稔知《公约》条款、容许违反《公约》行为、并展开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和追究违约者。此外,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都应接受如何甄别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具体培训。为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应被列入培训材料。缔约国还应为所有主管人口贩运、家庭暴力、移民、少数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问题的官员编撰教育材料。此外,缔约国应评估关于绝对禁止酷刑问题培训/教育方案的效力和影响力。

拘留条件

19. 委员会欢迎提出了修订1960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议案,拟尽可能缩短警方羁押期限,将无书面羁押令的期限从四天缩短至48小时。然而,委员会则严重关切,所有各类拘留设施的普遍条件(第11和16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实资料,阐明拘留的普遍条件,包括所有各类羁押设施的占用率。缔约国应采取紧迫措施,致使所有拘留设施的羁押条件均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改善为被拘留者提供的饮食和保健照顾,并加强对羁押条件的司法监察和独立监督。

精神病院的条件

20. 委员会考虑到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精神残疾者的情况。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缺乏有关被非自愿地被送入精神病设施治疗者的条件和法律保障措施的资料(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接受非自愿治疗的人可诉诸申诉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精神病院患者住院条件的资料。

补救,包括赔偿和恢复

21. 虽注意到缔约国立法所载的一般条款称酷刑受害者可有权获得政府的赔偿,包括恢复权利、充分和公平的钱款补救、医保和康复,但委员会关切尚无一项具体的方案落实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获取充分补偿和赔偿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尚无资料阐明可获得赔偿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人数,和就此类案情所裁定的赔偿数额,以及无资料阐明其它形式的援助,包括为这些受害者提供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援助(第12和14条)。

缔约国应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享有可执行的补救权,包括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和尽可能全面恢复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应提供关于法庭下令并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措施的资料。这类资料应包括提出索求申诉案数量、核准补救案数量,以及下令向每个案件支付和实际支付的补偿额。此外,缔约国应提供资料阐明,任何正在实施的赔偿方案,包括为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的心理创伤治疗及其它形式的康复情况,以及为确保此方案有效运作拨出的充分资金。

移徙家庭雇工

22. 委员会表示关切有报告称虐待家庭移徙雇工,特别是移徙女工。移徙群体显然经常面临遭受全然不受法律追究的虐待之害,而且毫无法律保护。委员会还遗憾的感到没有资料阐明向负责监察家庭劳工事务当局的投诉数量和类型,以及如何解决这些申诉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在2010年5月第八届定期审议该国报告期间承诺要致力于依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制定禁止贩运人口和偷渡移民的立法。(第1、2和16条)。

缔约国应作为当务之急通过涵盖家庭用工问题的《劳工法》,并且保护该国境内的移徙家庭雇工,特别是移徙女工,防止剥削、虐待和欺凌行为。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统计,包括关于向当局投诉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为解决这些投诉案所采取的措施。

侵害妇女的暴力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无以计数的指控侵害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尚无具体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并且未提供关于所举报的家庭暴力申诉统计资料和调查、定罪和判刑的数量(第2和16条)。

委员会:

吁请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应颁布一项防止、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将之列为罪行的立法;

建议缔约国开展调研并收集数据,摸清家庭暴力的程度,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投诉、追究和判刑情况的统计数据;

鼓励缔约国组办该国公共官员参与恢复和法律援助方案,并为那些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人员,诸如法官、法律人员、执法人员和福利事务工人等开展广泛提高意识的运动,要让广大民众基本上知晓这些方案。

人口贩运

24. 委员会关切缺乏预防、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并将之列为罪行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有关贩运人口的资料,包括缺乏现行立法和统计,尤其是关于指控人口贩子的投诉、调查、追查和判罪的数量,以及尚无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现象的切实措施,包括医疗、社会和康复措施(第2、4和16条)。

缔约国应通过颁布和执行具体的反贩运立法,确保缔约国依据国际标准将贩运界定为罪行,打击人口贩运行为。这些罪行都应受到相应刑律的惩处。缔约国应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并确保受害者可获得医疗、社会、康复、咨询和法律服务。

侵害弱势群体的歧视和暴力

25.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在公开和私下场合均遭受到歧视和虐待,包括性暴力之害(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调查歧视所有弱势群体的罪行,并奉行可防止并惩治仇恨罪行的举措。缔约国还应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一切歧视和虐待上述弱势群体的行为,并惩处侵害行为的责任者。缔约国应开展对所有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官员以及对广大人口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

“邓恩”人的境况

26. 委员会表示关切至少有100,000人在法律上得不到该国承认,即所谓的“邓恩”(无国籍)人,据称处于遭受着各类歧视和虐待的现状(第16条)。

缔约国应颁布具体的立法,以保护“邓恩”人,并承认他们的法律地位。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法律和切实措施,简化和便利于他们及其子女身体的正规化和社会融入。缔约国还应确保这些人不受任何种类的歧视,享有一切人权。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保证从他们被剥夺自由的即刻起,一律毫无歧视地,以他们能懂的语言向之通告其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依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缔约国应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收集数据

28.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全面和详细分类的数据,列明对执法、安全、情报和监狱管理人员所犯酷刑和虐待案,以及关于贩运、虐待移徙工人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的投诉、调查、追究和定罪情况。

缔约国应汇编与全国执行《公约》情况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对迫害和虐待、贩运、移徙工人,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的投诉、调查、追究和定罪案,以及关于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情况的数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承诺要撤销该国对《公约》第20条的保留。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公约》第21和22条的预期发表声明。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一些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照报告准则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并遵守条约专要文件40页的限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统一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指南(HRI/GEN.2/Rev.6),更新共同核心文件,并遵守共同文件篇幅不超过80页的限制。条约专要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并构成缔约国依《公约》履行的义务。

35. 缔约国被鼓励以相关的语言,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经,广为宣传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为回应第10、11和17段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并提供资料阐明,为履行本结论性意见第6段所述承诺采取的后继行动。

37. 缔约国应在2015年6月3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