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KEN/CO/1-4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九届会议

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肯尼亚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100次和第2101次会议(CERD/C/SR.2100和CERD/C/SR.2101)上,审议了肯尼亚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CERD/C/KEN/1-4)。委员会在2011年8月29日举行的第2119次会议(CERD/C/SR.2119)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提交时间有所延误,这些报告符合报告准则,并对缔约国的状况作了认真的评估。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派出了由司法、国家融合和宪法事务部部长带领的大规模高级别代表团,虽然目前正在为通过实施新宪法的法律而开展议会工作。

4.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开展的开诚布公和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就国别报告员提出的问题和针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提供的具体信息。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通过新宪法,其中载有广泛的人权,这些人权为促进一个包容的多民族肯尼亚社会,解决不平等问题和消除歧视奠定了基础。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旨在在缔约国建立良政的宪法规定。此外,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2010年宪法以及使其法律符合国际标准所开展的立法程序。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体制措施和其他措施,在2007年选举后的暴力事件后促进民族和解和团结,对所发生事件进行历史记录,起诉犯罪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选举后暴力调查委员会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革司法制度所作的努力。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以及非政府组织对对话的贡献。

C.关切和建议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禁止种族歧视,并将《公约》纳入其法律,但是对缔约国缺乏关于制裁种族歧视行为的资料表示遗憾。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法律明令禁止就业等领域的歧视,但是在歧视常常发生的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例如住房领域,并未禁止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希望收到关于制裁种族歧视行为的资料。此外,委员会建议,除了总体上将种族歧视定为非法外,委员会还应解决就业和住房政策,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中的种族歧视问题。

10.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为改善诉诸司法提供的机会,即审理种族歧视案件的权限不再仅局限于高等法院,种族歧视的受害者现在可以诉诸低一级的法院。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特别是对免遭歧视权利的认识,以及获得司法补救的途径有限,这将继续阻碍受害者通过法院寻求正义和补救(第六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大众教育提高民众对法律禁止种族歧视以及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和免遭歧视权利的认识;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包括启动全国法律援助项目,该项目应涉及在缔约国的农村以及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采用律师助理;

如有必要,审查司法程序,包括通过加强公诉人和检察署成员在启动对种族歧视行为的司法程序方面的作用,加快法院审理种族歧视案件的速度。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与种族歧视有关的申诉或法律程序的资料。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根据宪法规定,审查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制度安排。宪法规定设立肯尼亚国家人权和平等委员会。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吸取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经验,决定最适合国家人权机构的制度安排。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确保打击种族歧视仍然是国家人权机构的核心任务,且充分符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为这项工作提供充分资源。

12.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国家团结和融合法》和《刑法》禁止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但是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不全面,没有涵盖《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所有应受惩罚的罪行,且相关规定只基于有限的理由对仇恨言论实施处罚(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便加大现有法律的范畴,从而充分落实《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第一号一般性建议(1972年)、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的第七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以及关于基于族裔出身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有政界人士在声明和演讲中煽动族裔仇恨。委员会还注意到,近期针对政界人士煽动仇恨的法庭诉讼在备受争议的和毫无解释的情况下中断(第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出于政治目的利用族裔问题采取坚定立场,严格执行关于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的法律,并调查收到的所有指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不论被指控者社会地位如何,对所有被指控者进行适当起诉,并且在为政治宣传目的实施这类行为且可能导致暴力的情况下,根据这类行为的严重性实施处罚。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严格执行关于媒体报导或发表种族主义言论时的责任的相关法律。

14.委员会注意到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目前为止开展的工作,包括举办听证会和收集证人的证词。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政府正在考虑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期限(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充分支持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直至工作结束,并呼吁缔约国支持其结论并执行其建议。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7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的受害者至今无一人获得赔偿,且尚未起诉犯罪人员。委员会还注意到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正在进行(第六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2007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的所有受害者获得有效赔偿,并适当起诉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刑事法庭之间的持续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

16.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导称一些因2007年选举后暴力事件而流离失所的人既无法返回家乡,也没有获得赔偿(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五条的第二十二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建议缔约国充分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苦难,确保他们重返家园或以其他方式适当安置,并提供充分赔偿。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关于EndoroisOgiek被强制驱逐出其土地的决定采取任何行动,受影响人士迄今为止仍然没有获得任何补救(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回应,并确保根据命令向所有涉及的边缘化群体和民族提供补救。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年来,解决土地问题方面收效甚微,关于土地的族裔间暴力争端持续不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全国土地政策,且新宪法规定设立国家土地委员会(第五条(卯)款和(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土地所有和土地获取的历史背景,运作公正解决土地问题的系统和机制。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向其汇报这方面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1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0年宪法引入了族群土地的概念,承认边缘化和弱势族裔少数群体的权利(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并通过政策以执行关于族群土地和少数群体权利的宪法规定。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一直由多数群体的代表统治。此外,委员会认识到有必要推进政党内的族裔代表性,但是表示关切的是,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减少较小的族裔群体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机会(第五条(寅)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建立必要的机制,执行关于机府机关和办事机构中的族裔代表性的宪法规定,并请缔约国将对平等的族裔代表性的要求延伸到新宪法规定的机构和委员会。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确保新通过的关于政党和选举的法律将实现族裔少数群体在议会等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

21.委员会对努比亚族、沿海阿拉伯人、索马里族和亚裔肯尼亚人在国籍承认和获取肯尼亚身份证、出生证明和护照等身份证件时遭遇歧视性和任意的额外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新宪法通过引入取消国籍的可能性,对通过不同方式获得肯尼亚国籍的公民实施区别待遇(第五条(卯)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遵守《公约》第五条(卯)款(3)项,方法是对其法律和行政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便执行新宪法关于公民身份的规定,确保平等、不歧视地对待所有公民,并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获得身份文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就努比亚儿童获得国籍身份文件的权利作出的决定。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实施改造内罗毕贫民窟的项目,而且已经建立了地区和平委员会和Uwiano和平平台等机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过于拥挤的贫民窟弥漫着族裔紧张情绪,有可能在政界人士煽动下升级为激烈的族裔冲突(第五条(丑)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检查内罗毕贫民窟的过度拥挤状况,尽可能减少政界人士的政治纲领中利用贫民窟状况的可能性,并做出与该问题规模相当的努力,以应对贫民窟的族裔紧张情绪。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新宪法呼吁在国家政府和省政府之间平等地分配公共资源,并建立平衡基金。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之前采取的措施没有解决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族裔和区域不平等问题,而这正是造成族裔群体之间仇恨的一个原因。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采取了哪些有利于弱势族裔群体的平权措施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五条(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族裔和区域不平等问题,鼓励缔约国除平衡基金外,划拨必要资源解决边缘化地区不提供且无法获得公共服务的问题。委员会忆及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三十二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切实减少族裔群体之间在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不平等。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其减贫政策和战略中打击不平等,并发展边缘化地区。

24.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教育被纳入学校课程,司法、国家融合和宪法事务部采取了各种举措,例如融合主题咖啡馆和电视节目,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推动族裔间的理解和宽容。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这些举措的目标以及采用的媒体形式没有覆盖所有人口(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教育努力,推动国家融合与和解,方法包括利用所有人口均能接触到的媒体形式,确保这些努力有效应对族裔偏见和成见,以及缔约国族裔间暴力的历史问题。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达达布难民营的恶劣条件,这是过度拥挤和难民面临基本必需品短缺造成的(第五条(丑)款和(辰)款)。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缓解达达布难民营的人道主义灾难所作的努力,并鼓励缔约国请国际社会根据负担分担原则,承担其对难民的责任。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不包含关于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情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09年人口普查收集了关于族裔分布和一些经济和社会权利指标的数据,但是未纳入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2009年全国人口普查收集的关于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情况的统计数据。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第62/243号和第65/200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向秘书长发出其同意该修正案的书面通知。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权力。

29.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0.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大会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将2011年定为“非洲裔人国际年”。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与种族歧视作斗争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并扩大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它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

34.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上文第13、17和19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35.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8、21、22和24段所载建议的特殊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10月13日前将第五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成一份文件提交,编写报告时应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要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对条约专要报告的40页限制以及对共同核心文件的60至80页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