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6/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一〇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文件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

A.一般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合作关系对于从国内层面增进和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诸项《任择议定书》颇为重要。

2.委员会确认国家人权机构在弥合国际和国家人权制度之间的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说,国际社会已承认国家人权机构发挥的作用,并为这类机构创造了越来越多促进从国际层面增强和保护人权的契机。

3.委员会指出,为使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发挥作用,应全面遵循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创建且视需要加强国家人权机构,而且应争取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国际协调委)对此机构应有地位的认证。委员会业已建议并将继续酌情建议,所有各国全面遵循《巴黎原则》,创建并加强国家人权机构。

4.经国际协调委论证的国家人权机构是委员会重要的国家合作伙伴。在国家层面,国家人权机构可促进人权教育;增进了解《公约》权利、来文程序和委员会的工作;并监督国家执行《公约》条款的立法和政策,及提出咨询意见。在国际层面,国家人权机构鼓励并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国家执行《公约》情况的独立资料;和落实后续跟进工作,以及监督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意见》和其它决定的执行情况。至于那些尚未成为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国家人权机构不妨鼓励政府批准这些文书。

5.委员会承诺促使各国家人权机构更便于悉知其工作。为此,委员会秘书处及时地向各个国家人权机构提供有关参与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和咨询意见。此外,委员会秘书处与国际协调委日内瓦代表处建立起了联络关系,旨在鼓励各国家人权机构更有效地与委员会的工作协调配合,包括交流信息、公布委员会的工作,并提请上述机构抓住契机献计献策。

6.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机构派代表出席委员会各届和各次会议。委员会还欢迎在届会举行期间,世界各区域的各国家人权机构利用诸如网络连接录像或电话会议及网播等新技术增进奉献工作。

B.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作用

7.委员会承认,就依据《巴黎原则》确定的任务而论,国家人权机构与委员会之间具有独立且显然不同的关系。这种关系虽有区别,然而,却是对与缔约国、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其它行为方关系的补充。因此,委员会为经国际协调委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以有别于上述其它行为方的方式,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机会。

C.国家人权机构在编撰报告程序方面的作用

8.委员会承认,依据《巴黎原则》设立的国家人权申诉机构可在编撰《公约》规定报告的每个阶段发挥促进作用,包括提供资料,编撰对问题单(和对在报告编撰前期问题单)的答复,以及促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履行工作。

1.按《公约》要求编撰国家报告

9.委员会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可在鼓励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10.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开展人权教育和提高认识的运动,以期宣传并提高国家官员及其它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政府组织对依《公约》规定履行国家报告义务的认识。

2.就缔约国报告开展的磋商和投入

1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各自在编撰《公约》规定的报告时,举行全国范围磋商的重要意义。为此,委员会还确认各国采取的重要举措,预先让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各部门悉知报告,并请各利益攸关方就报告开展商讨。

3.促进问题单的汇编工作

12.在报告编撰的早期阶段,获悉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资料是委员会工作的关键。因此,委员会请各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书面资料,协助问题单(包括报告编撰前期问题单)的汇编工作。此外,委员会欢迎在问题单通过之前有机会与国家人权机构举行会晤。

13.为便利于及时提交国家人权机构的报告,委员会秘书处向各所涉机构事先发出报告提交时限表,并就此通告抓住可为之献计献策的契机。

4.为委员会届会和会期间所作的贡献

14.委员会欢迎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另行报告和口头简介。

15.自委员会第一〇三届会议以来,国家人权机构已有可能在配备传译的正式不公开和闭门会议上发言。这些会议得以让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之间举行互动性讨论并交流最新的补充资料。

5.促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履行工作

16.根据《巴黎原则》,国家人权机构所负的特殊使命是,监督和报告各自国家履行国际人权文书的情况,包括落实国际人权机构所提出建议的情况。国家人权机构要为委员会提供书面资料,包括评估缔约国为落实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当缔约国的后续跟进报告已到期或报告一经公布之后,上述这些情况资料即应送交给委员会。

17.委员会在提醒地指出缔约国本身始终负有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欢迎并支持国家人权机构为辅佐后续履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发挥的重大作用。国家人权机构可从若干方面辅佐履约工作,其包括如下:向各个利益攸关方广泛宣传结论性意见;举行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议会和其它各机构参与的后续履行工作磋商会;并向各自国家提出咨询意见,促使结论性意见融为通盘国家规划工作和法律审议程序的主流。此外,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运用其年度报告,监督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

18.为确保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地参与委员会的后续进程,委员会秘书处事先向各相关机构通告后续进程的日程表以及通报可为之开展促进工作的契机。

6.依据审议(在缔约国缺席情况下的审议)程序作出的奉献

19.在委员会决定编撰问题单和在缔约国未提交报告情况下开展审议时,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交另行报告。国家人权机构将获得正常报告程序下规定的同等报告机会。

D.国家人权机构在个人依《任择议定书》规定提交来文方面发挥的作用

20.国家人权机构在个人依《任择议定书》规定提交来文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作用包括:在国家层面提高对来文程序的认识;后续跟进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监督缔约国的执行行动;以及就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提交后续跟进资料。

E.投入编撰工作并援用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21.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投入正在商议的一般性意见,包括委员会举行的几天一般性讨论。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推举倡议活动时援用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22.为确保国家人权机构最有效地促进一般性意见的编撰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将及时向他们通报可为之作出奉献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