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7/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报告(2013年3月11日至28日,第一〇七届会议)

以下报告列出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一〇六届和一〇七届会议期间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在一〇七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分析与决定。委员会自2006年7月第八十七届会议以来所采取后续行动的所有可获得信息均列于本报告附件表格之内。

评估标准

对答复/行动满意

A

对答复基本满意

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

B1

已采取实质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与采取措施

对答复/行动不满意

C1

已收到答复,但所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C2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2

经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

答复指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

坦桑尼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TZA/CO/4, 2009年7月28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1, 16, 20

缔约国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0年7月28日-收到:2012年10月9日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12月和2011年4月发出的提醒。2012年2月和10月要求举行会议。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tanganyika法律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2012年1月16日

第 11 段 :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和具体措施特别在女性生殖器切割做法仍然普遍的那些区域有力地打击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做法 , 并且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修订其立法以期将 18 岁以上妇女的女性生殖器切割以罪论处。

缔约国答复概述:

对18岁以下者进行女性生殖器切割将处以监禁(5年至15年)和罚款(200美元)。18岁以上妇女的女性生殖器切割不以罪论处。但成年妇女可以骚扰或严重残身追究女性生殖器切割肇事者。2010年12月一名女性生殖器切割者因对86名女孩实施女性生殖器切割而被判以10年监禁。

为地方领导人、地方社区政务委员和议会议员、宗教组织和媒体组织了培训。曾经鼓吹女性生殖器切割做法的人参加了培训。开展了提高认识的运动(例如:“对暴力说不”和一年一度的女性生殖器切割日)。

设立了警察站的性别询访台和全国多部门反对暴力侵害妇女委员会。在桑给巴尔创建了一个全国基于性别暴力委员会。通过了杜绝暴力侵害妇女全国行动计划(2001至2015年),同时通过的有“坦桑尼亚宪章”(东非消除切割女性生殖管网络的一部分)。

非政府组织信息:

自2008年以来没有任何变化。肇事者害怕受到刑事起诉现在在婴儿的头几个月进行切割。这些做法在某些地区(例如:Mara)日益严重。几乎没有任何肇事者受到起诉,即便人人知道他们的做法。

委员会的评估:

[ C1 ]没有实施建议。还必须采取措施:

将对成年妇女的生殖器切割以罪论处

确保将女性生殖器切割肇事者绳之以法(报告中只提到一起案例)

在女性生殖器切割较为普遍的地区加强活动。

第 16 段 :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废除作为法律惩罚的体罚。缔约国还应该在教育系统内 促进替代体罚的非暴力纪律形式并且进行有关体罚有害影响的公共宣传运 动 。

缔约国答复概述:

体罚是国家刑法系统的一部分,对55岁以上者不实行该法。体罚的程序受到严格控制。十多年以来未施行此种刑法。

对学校内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科以鞭笞。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惩罚形式。教育政策鼓励采用替代方式如引导和劝说取代体罚。

在替代照料环境下禁止体罚。劝导家长和监护人在家里不要实行体罚。法律改革委员会对使用体罚进行了一次研究。其建议已提交政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正在监督一项试验性项目,对经选择的不采用鞭笞的学校进行监督。

在桑给巴尔,法律禁止使用体罚。一个名为“替代纪律方式”的股正在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在20所学校开展“拯救儿童”的尝试项目。

非政府信息:

在学校系统内仍然允许并广泛采用体罚。国家立法仍然允许执法人员实行体罚。

委员会的评估

[ B2 ]还需采取措施正式禁止将体罚作为一种司法惩罚,并在家里和在教育系统内禁止体罚。

第 20 段 :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十一条修订无力履行偿还债务监禁的法律。

缔约国答复概要:

《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无力偿还债务将施以民事监禁。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民事司法制度立法。将充分考虑《公约》第十一条的原则。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没有任何变化。

委员会的评估:

[ C1 ]没有实施建议。仍须提供资料,说明法律改革委员会为确保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取得的进展。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出一封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所要求的信息。

下次定期报告:2013年8月1日

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

哥伦比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COL/CO/6, 2010年3月2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9, 14, 16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1年3月23日-收到:2011年8月8日

委员会的评估:

需要有关9[C1],14[B2和D1]和16[B2]段落的补充资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2年4月30日信函的答复,2012年8月27日收到

其他信息来源:

联合国:特别程序与人权事务专员办事处。

第 9 段 : 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 ,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之下的义务 , 调查和惩治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 按照罪行严重性量刑惩治。

后续行动问题:

委员会仍然关注第975号法有限效果,关于有罪不罚、关于实施第1424号法的困难,并关注该法在受害者诉诸司法,了解真相遇获得赔偿方面实施的风险。

需要提供为确保正在进行的改革解决有罪不罚根源,充分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缔约国答复概述:

哥伦比亚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是不可弥补的。2011年1448号法所提供的赔偿必须力求一致性,而不是“使受害者获得在暴力或罪行发生之前所具有的状况”。

所实施的赔偿方案:

(一)第1448号法: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照料赔偿和保护的机制。第4800号(2011)法令确定受害者获得这些机制的必要程序。然而该项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于调拨足够的基金和受害者参与的程度,而由于武装冲突持续不断,不安全和检察官办公室缺少律师而受到影响。

(二)诉诸司法的机制:达成和解协议的努力需要在实施司法作用原则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例如:在975号法令案件中缩短羁押判决。2012年3月,大约33,407名受害者参加了《司法与和平法》之下的程序,对322,370起事件进行了调查。

为了评估第975号法令的实施情况,需要考虑多种活动,而不是单单考虑所采取的决定的数量。本报告内概述了这些活动。

2010年1424号法采用了一个“非司法真相机制”,其目的是辅助与帮助司法调查。缔约国在附件内提供了一份清单,124人根据《司法与和平法》受到起诉。

委员会的评估:

[ B2 ]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应提供以下诸方面的更新资料:(1)第975号改革所取得的结果和(2)为避免重复干预与保障效力采取协调机制。

第 14 段 :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可导致严重侵犯人权 , 例如法外处决的国防部指令 , 彻底履行其义务确保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得到常规司法系统的公正调查 , 对负有责任者加以惩办。委员会强调高等司法委员会在解决司法冲突时的责任。委员会还强调重要的是确保此类罪行清楚有效地置于军事法庭的裁决权之外。

缔约国应保障此类案件内的证人和亲属的安全。

缔约国应实施法外、即决和任意处决特别报告员2009年访问哥伦比亚之后提出的建议(A/HRC/14/24/Add.2)。

后续行动问题:

委员会关注推定军事法庭在涉及武装部队和警察成员的案件中的管辖权的项目。要求提供有关为避免此类倒退步骤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在此类案件内保障证人和亲戚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缔约国答复概述:

国内武装冲突的国家局势确定了军事刑事法庭的运作模式。其目的是使武装部队能够根据《宪法》运作。采用了以下因素:

(一)确立军事刑事法庭或一般法庭的职责明确的标准定义。

(二)建立了一个由两种法庭代表参加的技术协调委员会,负责在军事刑事法庭职责出现疑问时进行干预。

(三)宪法承认“军事刑法调查警察”。

(四)为执法部队成员的技术和专业答辩建立一项公共基金。

(五)按照成文法发展改革以确保其持续性。

(六)建立一个特别的刑事警察法庭并通过一项警察法。

(七)为“军事刑事警察”的成员采用一个具体独立的职业途径。

秘书处的说明:

2012年12月27日通过了军事刑事司法的宪法改革。

来自联合国的信息:

2012年,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公开声明吁请修正或撤消军事刑事法改革。自2012年12月27日通过改革之后,在哥伦比亚的人权高专办代表和欧洲联盟的代表公开表示其关注。

委员会的评估:

[ E ]所采取的措施有悖于委员会的建议:2012年12月27日通过的军事刑事法的改革质疑该国政府保障执法部队侵犯人权行为将受到符合公正审讯原则的调查以及确保确立肇事者责任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军事刑事法庭的诉讼范围必须严格限于服役人员的军事行为。

[ D1 ]至今没有提供任何保障证人和受害者亲属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 16 段 : 缔约国应与受害者及相关的组织进行磋商并与总检察长进行协调为其情报服务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控制和监督制度 , 并且为清除情报宗卷建立一个国家机制。缔约国应调查、审讯和惩治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者 , 量刑制裁。

后续行动问题:

委员会仍然关注引起其注意的持续发生的非法监督案件。

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规范军事情报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实施清理情报宗卷项目的情况。

缔约国答复概述:

正在深入调查涉及国家安全部官员的非法窃听和监督。一些官员已受到惩罚。

总检察长正在监督清理情报宗卷的项目,这些情报宗卷由一名专家封条,目前正在运送将置于储藏室内。然后这些宗卷将分类,按秩序排列与清理。这一程序是按照联合国言论自由特别报告员,美洲国家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建议进行的。

委员会的评估:

[ B2 ]在以下方面还需采取行动

(一)储存和清理宗卷的进展和(二)已开始的对前国家安全部官员进行的所有调查(将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资料)。

建议的行动:

反映委员会的分析的信函,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所需资料。

下次定期报告:2014年4月1日

第九十九届会议(2010年7月)

墨西哥

结论性意见

CCPR/C/MEX/CO/5, 2010年3月23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8,9, 15, 20

首次答复

预期:2011年3月23日-收到:2011年8月8日

委员会的评估:

需要有关第15段和第20段的补充资料。在下次定期报告内需要更新第8段和第9段的资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1年9月20日信函的答复,2012年7月30日收到

非政府组织的报告:

人权联盟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2012年1月。

第 15 段 : 根据最高法院 2005 年关于“软禁刑法”的非宪法性的决定及任意拘留工作组将其划为任意拘留 ,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联邦和州一级从法律和做法上消除“软禁”拘留。

后续问题:

要求获得以下诸方面的补充资料:在以往五年内实施“软禁”的案件数量;实施软禁刑法的罪行以及软禁的期限;保障被告权利所采取的措施;负责监督《软禁刑法》的法官可进行干预的条件。

缔约国答复概述:

只有当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足以较为肯定地确认嫌疑人已犯下罪行法官才可下令软禁。只有由警方直接搜集的资料才具有证明价值。

联邦检察官和国家人权委员会有责任监控软禁。法官在任何时候,无论是法官本人提出或在被拘留者要求之下,可查访拘留场所以确保被拘留者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

如果仍具软禁令之理由,联邦检察官可要求联邦法院准予将软禁期扩展至最大期限:80天。被拘留者还可要求中止这一措施或者提出上诉要求保护。当局有10天时间做出裁决。然而,这可能会延长法律程序。

委员会的评估:

[ C1 ]意见未予以实施。委员会重申这项意见。

第 20 段 : 缔约国应保证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在开展其活动时的言论自由权。缔约国还应 :

立即采取步骤保护因其职业活动其生命和安全置于危险之下的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 , 通过一项关于针对新闻行业行使言论自由罪行的法令 ;

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对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威胁、暴力袭击与骚扰 , 酌情对此类行为的肇事者进行起诉和起动诉讼程序 ;

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向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对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威胁、暴力袭击和骚扰的刑事诉讼案的详细资料 ;

采取步骤废除诽谤罪。

后续问题:

要求提供有关下列的资料:旨在向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提供有效保护的措施;通过反言论自由罪法案的进展情况。

缔约国答复概述:

(一)2010年7月创建了反言论自由罪特别检察官办公室(Fiscalía Especial para la Atención de Delitos Cometidos en Contra de la Libertad de Expresión)。

(二)2012年2月委任一名新的特别检察官,通过改革(将在本报告内描述)。

(三)提前通过2011年法的磋商委员会举行了9次会议,在这9次会议上,磋商委员会评估了七份保护措施的施行情况,并为风险评估制订了议定书,还制订了有关受益者义务的议定书。从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总检察长办公室108起案件内代表新闻记者,受害者家属与媒体中心要求提供保护措施。提供有关诉讼程序和所采取裁决的资料。

(四)诽谤非罪行化的步骤:国家级刑法内关于诽谤、诬陷罪及其他“毁坏名誉罪”条款的状况:在16个州被非罪行化;在15个州仍是罪行;2个州修订其立法但没有将诽谤非罪行化。

委员会的评估:

[ B2 ]还需要采取措施(一)确保实施已通过的法律和检察局采取的措施和(二)保障在所有联邦州将诽谤非罪行化。

建议的行动: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和要求在其下次报告内提供补充资料。

下一次报告:2014年3月30日

第一〇〇届会议(2010年10月)

比利时

结论性意见

CCPR/C/BEL/CO/5, 2010年10月26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4, 17, 21

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1年10月26日-收到:2011年11月18日

委员会的评估:

已经完成了2010年9月29日和10月1日事件的调查过程。需要提供对有关其它建议的资料。

第二次答复:

对委员会2012年4月29日信函的答复,2012年7月20日收到

非政府组织的报告:

人权联盟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2012年1月。

第 14 段 :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保障警官在使用武器时按照《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的基本原则》行事并且确保严格按照《公约》的条款进行逮捕。对于涉嫌虐待的申诉 , 缔约国应系统地进行调查 , 量刑起诉与惩治负有责任者。缔约国应通报委员会就 2010 年 9 月 29 日至 10 月 1 日举行示威游行之后提出的申诉所采取的行动。

后续问题:

没有提到任何新的措施。需要提供对以下逐项所采取的措施的补充资料。(一)改进警方使用武力的状况,(二)保障有系统地调查指控虐待的申诉和(三)起诉和惩治肇事者。

缔约国答复概述:

“新”的措施包括继续对官员进行如何按照国际原则处理事件的培训。报告附有法庭诉讼程序的统计数据。

请委员会按照1991年7月18日法监督申诉和起诉情况及其结果。在30个区监督警方调查情况,并且监督CP3通知的实施情况。没有全面评估处理对警方成员提出的申诉的系统。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自2010年10月以来,比利时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确保警官的行为完全符合《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武器的基本原则》,没有采取行动确保所实施的逮捕符合《公约》的条款。继续有执法部队采用极其残暴手段的举报(见例子)。

没有加强对警察部队的监督。只有在发生申诉时才进行,往往不坚持执行(见例子)。

委员会的评估:

[ B1 ]需要以下资料(一) P委员会对30个警察分区进行调查的结果和(二)为确保处理针对警方成员提出的申诉的系统的透明度和自主性而采取的程序。

第 17 段 :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保障被剥夺自由者 , 无论其置于司法还是行政逮捕之下或者被警方羁押 , 能够在其被剥夺自由后的几小时内会晤律师 , 并保障经常看医生的权利。

后续问题:

还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实施在被剥夺自由后几小时内获得律师和医生的法律所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述:

在实施Salduz法(2011)的同时由联邦公共司法部刑事政策局同时进行长久性评估。自该法生效以来,已提交三份报告(http://www.dsb-spc.be/web/)。最后一份报告将在2013年1月底提交。目前正在审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系统。报告附有解释该《法》的案文。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2011年7月20日法并不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法。没有保障基本权利(在审讯前查阅案件宗卷,在开始一审时获得一名律师的援助,获得法律援助)。还需要对2011年法进行改革。

委员会的评估:

[ B1 ]需要有关下列各项的补充资料(一)为实施联邦公共司法部刑事政策局的结论与建议所通过的措施,主要就实施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结论与建议所通过的措施,(二)在2013年1月提交联邦公共司法部最后报告之后所计划的控制机制和(三)为确保实施2011法所采取的措施(“Salduz诉土耳其”)。

第 21 段 : 缔约国应确保有关监督机构更为密切地监督对外国国民的驱逐情况 , 并应确保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后续问题: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在2013年欧洲委员会项目到期之后,为维持驱逐控制水准所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述:

要求准予将欧洲基金捐赠扩展至2015年6月的申请已经完成。议定书的更新不会引起任何问题。

已确认联邦和地方警察的总检察长是负责监督强迫遣返的机构(2012年1月法)。其职责将扩展包括强迫遣返程序。

警察总检察长进行的检查数量正在不断增加。提出申诉的数量继续比较稳定(AIG:从2006年至2012年6起:委员会P:2010年6起申诉,2011年4起申诉)。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法律规定由完全独立于警察部队的机构进行监督。不应委任目前负责监督的AIG。继续有报告表明在驱逐期间发生极其残暴的行为。

委员会的评估:

[ B2 ]还需要提供补充资料表明提交欧洲基金获准捐赠展期至2015年项目的结果。委员会还考虑缔约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警方负责监督强迫驱逐的机构,并要求向委员会转交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建议的行动: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和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补充资料。

下一次定期报告:2015年10月30日

匈牙利

结论性意见

CCPR/C/HUN/CO/5, 2010年10月29日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6, 15, 18

首次答复

预期:2011年10月26日-收到:2012年8月15日,在2012年4月30日发出提醒之后。

非政府组织的报告:

匈牙利自由联盟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2012年1月。

第 6 段 : 缔约国应审查关于保护个人数据和公众获得公共利益数据的第 LXIII 法的条款 , 确保其符合《公约》 , 特别是第 17 条 , 因为委员会在其第 16 号一般性意见内详细地论述了这一点。委员会应确保对个人数据所提供的保护不应该影响合法的数据收集 , 因为合法的数据收集有助于监督和评估对《公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各种方案。

缔约国答复概述:

废除了关于信息自决和信息自由的2011第CXII号法,第LXIII号法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从此,凡涉及种族或国籍的个人数据构成特殊数据,只有有关个人出具书面准许,或在本报告所规定的具体情况下才可以处理。当局不得收集有关种族和国籍的个人数据。然而反映干预分配对罗姆人融合影响的数据仍然是必要的。一个项目规定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收集族裔数据。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在匈牙利人们普遍承认在需要获得有关歧视族裔少数群体的适当信息和隐私权之间存在着紧张状态;然而,这一问题尚未解决。

委员会的评估:

[B1]需要获得下列资料(一)2011年CXII号法的实施情况,和对实施《公约》有影响的各项方案的评估资料和(二)确保收集有关族裔少数群体(罗姆人融入干预重新分布评估)的数据系统符合《公约》原则所采取的措施。

第 15 段: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居住条件和待遇,确保其得到具有人的尊严的待遇。不得将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置于惩罚状态。缔约国应完全遵循不驱逐原则,确保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在所有阶段获得适当和公正的待遇,迅速地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执行有关驱逐、遣返或引渡的决定。

缔约国答复概述:

仅根据2007年关于第三国国民接纳与居住权法所规定的理由才可下令拘留外国人(2007)。

如果下达拘留的理由是因具有潜逃风险或阻止执行驱逐或转移,要求有关当局考虑采取替代拘留的方式。

每项拘留令下达之前必须进行个案评估。无陪伴未成年人不得置于拘留之下,而应安置在特别的机构之内。

每隔两星期由检察官办公室对每项拘留令的实施合法性进行评估。最长的拘留期限为72小时,但有关法庭可以延长拘留期。保障被拘留者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定于2012年秋季审查外国人可被拘留的条件。

2010年关闭了不符合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委员会所规定的标准的监狱设施。目前,在该国内有8所监管设施运行,总体容量为635人。

警方与难民署、国际移民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协作确保关押在监管机构内的外国人的生活条件适当良好。提供具体特别服务。2012年3月完成的一项行动计划将帮助警方继续努力改善外国人拘留状况。

置于拘留的外国人可就对其采取的措施向检察官或议会专员提出申诉。

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之内才可将难民或寻求庇护者置于拘留之下。寻求庇护者应安置在接待中心。如报告所述,寻求庇护者享有与匈牙利公民同样的权利以及各种特殊福利。

关于驱逐索马里和阿富汗寻求庇护者的问题,匈牙利有关引渡程序的规章制度(1996年法)符合国际标准。凡有资格获得临时保护、获得居住许可或者已申请难民地位者不得将其引渡到其逃离国家。

2007年在匈牙利警方、难民署和匈牙利赫尔辛基委员会之间签署了一项三方边界监督协议,允许委员会确认警方如何实施不驱逐原则和发布年度报告。在庇护程序进行期间,匈牙利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将寻求庇护者驱回乌克兰的案件。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没有有关这点的任何信息。

委员会的评估:

[B2]仍然需要对以下诸点采取行动:

(一)定于2012年秋季审查外国人拘留条件;

(二)根据2012年3月行动计划帮助警方改进外国人拘留条件的措施;

(三)按照庇护法确认为“安全”的国家。

[D1]没有提供关于非法驱逐阿富汗、索马里寻求庇护者案件的资料。

第 18 段:缔约国应通过提高认识的具体措施以便在社会中促进容忍和多样性,确保对法官、行政长官、检察官和所有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侦探仇恨和具有种族目的的罪行。缔约国应确保对目前或先前的加尔打马扎尔 成员或外围人员进行调查,起诉,一旦定罪,量刑制裁。此外,缔约国应消除所有障碍,通过和实施符合《公约》的消除仇恨言论的立法。

缔约国答复概述:

2011年5月,修订了关于暴力侵害族裔群体的法律。对制造恐怖气氛的行为进行惩治。议会成员不受豁免保护。

提高认识的措施:宣布2012年为瓦伦贝里年。促进消除偏见、种族主义、反吉普赛情绪和拒绝民主的活动被授予年度奖以资鼓励。

关于警方采取种族外貌定论的指控:当局没有收集关于种族或国籍的个人数据。因此,警方没有采取任何种族外貌定论的方式。凡侵犯基本权利的检察可以向以独立警方申诉委员会或警方总监专员――解决争端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警察总监专员采取的决定受到司法审查。根据有效警方制止和搜查战略,警官与平民百姓已经审查了身份检查的条件与效力,以及其是否影响某些社会群体。

反罗姆人的种族主义示威游行越来越难以忍受,为结束此类示威游行,警方已采取强硬措施。警方已对2008至2009年期间犯下的具有种族主义动机的杀害罗姆人的案件并已取得圆满成功,肇事者受到起诉。

一项最终判决禁止极右的“Magyar Gárda”组织,该项判决还下令该组织解散。还禁止该组织的制服和徽章。向受到袭击的社区派遣了警察。已经设立了一个特设议会委员会调查发生在Gyöngyöspata村的事件。2012年5月提交的一份报告确认政府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对2011年通过的《刑法典》进行了改革,严惩其举止出于一个民族、种族、族裔或宗教团体的个人身份或成员身份或出于对残疾或性认定或性取向等动机的公开反社会的个人。

改善罗姆少数群体状况的举措: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与匈牙利内务部之间的合作;罗姆地方政府与罗姆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提高罗姆人在执行部门的代表性(培训方案和奖学金);为长期失业者和处于极端贫困者设立公共服务就业方案;对官员进行种族主义、与少数群体对话以及容忍性方面的培训。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在仇恨罪方面,匈牙利各项法律的实施存在严重缺陷。没有适当划分和有效调查仇恨罪的任何方案。没有任何监督制度对可能构成种族暴力的事件进行监督,没有为执行官员进行该领域内的特殊培训。

尽管作了种种努力,没有对准军事团伙的领导和成员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定罪。指控从未反映这些行为的严重性。

委员会的评估:

[B2]需要以下各方面的信息:

(一)向法官、行政官员和检察官提供的培训;

(二)战略方案关于身份检查的方式与效力以及其涉及某些社会群体程度的主要结论;

(三)“以特别群体个人或成员动机的公开反社会行为”提出的申诉数量与所采取的裁决。

[D1]没有提供有关对Magyar Gàrda成员调查、起诉和惩治的信息。

建议的行动: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期定期报告:2014年10月29日

第一〇一届会议(2011年3月)

塞尔维亚

结论性意见

CCPR/C/SRB/CO/2,2011年3月29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2, 17, 22

缔约国第一次答复:

预期:2012年3月29日-收到:2012年7月25日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2012年5月。

第 12 段:缔约国应采取紧急行动确定在 Batajnica 区导致上百人被埋葬的实际情况,确保按照刑法起诉和充分制裁所有负有责任的个人。缔约国还就确保向受害者亲属提供充分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述:

战争罪行检察官办公室作为优先事项调查了Batajnica事件。采访了80多名证人。阿尔巴尼亚证人向检察官和调查法官提供了证据,但无人同意在法庭重复其证词。目前正在调查在科索沃犯下的所有战争罪行。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由于仅仅几名证人同意在法庭作证,因而检察官办公室在审讯期间受到严重挫折。由于在Suva Reka犯下的罪行和在Batajnica发现的大规模坟地与尸体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的性质而使调查相当复杂。贝尔格莱德高级法院战争罪部门判定警官Radojko Repanovic20年监禁,认定他下令杀害平民百姓并将尸体装入一辆卡车。2010年10月12日,贝尔格莱德上诉法院裁定其定罪理由不清楚,撤消判决。

委员会的评估:

[B2]还需要得到采取措施的补充资料(一)加速调查和(二)鼓励证人在法庭作证;和贝尔格莱德上诉法院裁决撤消对Radojko Repanovic定罪的理由。

[D1]没有提供向受害者亲属给予赔偿的任何信息。

第 17 段:缔约国应确保严格遵守司法独立,还应该确保未在 2009 年选举中再次当选的法官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地法律审查。缔约国还应考虑采取全面的法律和其他改革,使其法庭和一般司法能够更有效地运作。

缔约国答复概述:

2010年12月,颁发了新的法官法修正,规定了由最高司法理事会成员审查未当选法官委任的决定。

2011年5月,最高司法理事会确定了评估法官能力与资历的标准。2011年6月,司法理事会开始审查各项委任。其决定是公开的,未当选法官有权利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为改进诉诸司法,自2010年1月设立了新的法庭联络网。2011年的《公证法》给予公证人公证文件的更大权力,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

为提高迅速审判,法院院长负责确保及时开展法院工作。在司法受阻的情况下,个别申诉人可将其案件提交最高上诉法院院长和最高司法理事会。

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程序法,法官在开始每一项诉讼程序之时,必须规定结束审讯的时间框架。只有为收集更多的证据,或法官被阻止出庭时才可以延长案件的审讯。为了加速起诉调查有组织的罪行和战争罪行案件,2012年1月颁发了新的《刑事诉讼程序法》的条款。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为改进司法通过了各项法律,通过这些法律,政府认识到其各种程序的缺陷,需要对每次委任进行再次审查。为加速审查,还需要各种机制确保高级司法决定和适当的上诉程序的透明度。

委员会的评估:

[B2]还需要采取行动加强司法独立性,包括高级司法法院对法官委任所保留的较大权力。就便利迅速审讯程序的问题,必须有其他信息说明具有各种保障保护案件各方能够诉诸司法。

第 22 段: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根除对罗姆人的陈旧观和普遍存在的虐待,除其他事项外,应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促进罗姆人在各个层次获得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服务,若有必要,采取适当暂行特殊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述:

制定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电视节目;组织罗姆人日)。已经为促进人权,包括罗姆人权利的项目核准了5百万第纳尔。

87个现有政党内,有6个政党拥护罗姆族少数群体的利益,从而促进了他们的政治参与。

为改进罗姆人获得住房,环境部计划为8个市的10个非正式居住点提供资金。建设尚未开始。2012年,政府通过了《社会住房全国战略》并为该项战略的实施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

已经通过一项新的长期与短期居住法,确保所有公民能够得到注册居住。在非正式居住点居住时,人们可以向社会福利中心注册登记其地址以获得社会福利。

2010年7月废除了出生登记行政费用。

为改进罗姆社区成员获得教育的机遇,进行了职业教育和培训。为改善罗姆社区获得教育,自2003年以来已实施了暂行特殊措施(没有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信息)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罗姆人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情况有所改善。然而,在就业和住房领域内几乎觉察不到任何进展。

为了促进所有人平等教育权,已经改进了将罗姆儿童送交具有发展困难的儿童学校的程序。暂不知道这一改革的结果。

委员会的评估:

[B2]还需采取的其他行动(一)改善罗姆人获得就业和住房,(二)根除对罗姆人口的负面陈旧观念和(三)确保罗姆儿童纳入主流教育。

建议的行动:发出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次定期报告:2015年4月1日

多哥

结论性意见

CCPR/C/TGO/CO/4, 2011 年 3 月 28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0, 15, 16

缔约国第一次答复:

预期: 2012 年 3 月 28 日-收到: 2012 年 4 月 17 日。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2012 年 7 月 30 日发出后续行动信函。

2012 年 10 月 18 日特别报告员和常驻代表团大使会晤。

第二次答复:

2012 年 10 月。

第 10 段:为消除多哥持续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尽早完成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还应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使 2005 年犯下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真相大白,起诉负有责任者。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过渡司法系统的建立并不能够实施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刑事检控。

后续问题:

获得有关为确保实施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调查 2005 年所犯侵犯人权行为案件的资料。委员会因而重申其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述:

正在继续实施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将提供有关活动的资料。

继联合国实况调查团和独立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对 2005 年 4 月发生的暴力和破坏行为进行调查之后,刚果当局设立了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调查这些行为以及在 1958 年和 2005 年之间发生的那些行为。

委员会的评估:

[B2] 要求获得有关对 2005 年所犯侵犯人权行为所采取裁决的资料以及这些决定实施情况的资料。

第 15 段:缔约国应通过按照国际标准界定酷刑的刑法,并通过将酷刑以罪论处量刑惩治的法律。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量刑起诉和惩治。

后续行动问题:

需要以下各方面的最新资料: ( 一 ) 通过修订《刑法典》与《刑事诉讼程序法》法案的进展情况, ( 二 ) 有关酷刑条款的内容和 ( 三 ) 为保障起诉和适当惩治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所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概述:

已于 2012 年 4 月向内阁办公室提交了《刑法典》和《刑事诉讼程序法》法案供其审查与通过。酷刑的定义和惩治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的条款。

委员会的评估:

[B2] 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补充资料 ( 一 ) 《刑法典》有关酷刑条款的内容和 ( 二 ) 政府通过法案的进展情况。

第 16 段:缔约国应采取步骤调查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以及所有死亡的所有指控。为了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和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赔偿,应加速进行此类调查

后续问题:

还须采取行动实施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关于伪造本报告指控的资料

缔约国答复概述:

政府已经实施了绝大部分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 提供样例 ) 。

委员会的评估:

[B1] 还需要提供为继续实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所通过的各项措施的资料。

建议的行动: 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期定期报告 : 2015 年 4 月 1 日

第一〇二届会议(2011年7月)

哈萨克斯坦

结论性意见

CCPR/C/ KAZ/CO/1, 2011 年 7 月 26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7, 21, 25, 26

第一次答复:

预期: 2012 年 7 月 26 日-收到: 2012 年 7 月 27 日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2013 年 3 月 25 日:特别报告员与常驻代表之间的会晤。

非政府组织报告:

2012 年 11 月 20 日 : 哈萨克斯坦人权与法治国际委员会;保护言论自由“ Adil Soz ”国际基金会;阿拉木图赫尔辛基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儿童基金会;公众捍卫委员会;女权联盟公共协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第 7 段: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人权专员享有充分独立性。在这方面,缔约国还应根据《巴黎原则》 (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附件 ) 向人权专员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人权专员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申请资料认证。最后,在按照《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德国家防范机制时,缔约国应确保其不妥协,而是按照《巴黎原则》增进执行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核心作用。

缔约国答复概述:

2012 年 3 月提交议会的法案加强了人权专员的权力及其作为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作用。申请该机构的资格认证是 2013 年将要实施的措施之一。

在 2013 年 3 月 25 日举行的会议提供了以下信息:该机构被授予 B 类证书。该机构参加人权理事会机制将能帮助其获得 A 类证书,但这一结果并非完全取决于人权专员的意愿。加强作为国家防范机制的专员权力必须伴有必要机构能力建设。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最近有关国家防范机制的法案案文规定加强人权专员,特别其人力与财力资源。与《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相反,没有对监察机制作任何规定。没有任何为专员办公室申请资格认证的资料。

委员会的评估:

[B2] 还需要采取措施通过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法案,还需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资源以便人权专员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第 21 段: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在法律和实际上捍卫司法独立性以及其作为唯一的司法机构的作用,保障法官的能力、独立性和任期。缔约国特别应采取措施,杜绝干预司法的所有形式,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和公开地调查所有关于干预的指控,包括通过腐败进行干预,起诉和惩治肇事者,包括同谋的法官。缔约国应审查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权力确保总检察长办公室不干预司法独立性。

缔约国答复概述:

委员会关于这点的意见是不正确的。为保障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一直不断地实施各种措施:

( 一 ) 将运行司法系统各种活动的职责转交给为此目的设立的相当于最高法院的专门机构。有关配备人员的问题目前由司法系统的高级理事会负责,从而保障法官的独立性。

( 二 ) 遴选法官的程序按照资格考试和按照不歧视原则进行。由议会最后作出委任高级法庭法官的决定。

( 三 ) 报告论述了高级法院在司法系统内调查和防范腐败案件的活动。

( 四 ) 总检察长仅 0.005% 的案件行使其中止法庭裁决的权力,这些案件涉及诸如非法驱逐或者无理要求支付。

2013 年 3 月 25 日提供的补充资料:有关司法高级理事会的法律和宪法法律于 2012 年 2 月通过。这些法律加强了理事会的权力,对法官的培训活动和地方法庭的权力,并加强了司法独立性与豁免。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自 2011 年《司法系统和法官地位宪法法》以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委员会的评估:

[B2] 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加强作为唯一司法执行官的司法的独立性及其作用,确保法官的能力与独立性并且确保其享有任期安全。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对其所收到关于过去两年内 400 名法官被解雇的信息表示关注。

第 25 段: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确保新闻记者、人权捍卫者和个人能够自由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毁名和侮辱的法律确保该项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的条款。此外,缔约国应停止实施其完全用来骚扰或恐吓个人、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毁名法。在这方面,任何关于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应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 3 款的严格要求。

缔约国答复概述:

2011 年 1 月 21 日的法律为保护所有人的名誉和尊严免遭任何非法行为,在针对个人的罪行章节内划分了毁誉和侮辱。已经废除了公开毁誉判以 6 个月监禁的惩治。并提到了为加强言论自由通过的其他改革。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目前的趋势是起诉新闻记者、人权捍卫者和政治活动家在公开活动中煽动仇恨。提供了例子

委员会的评估:

[C1] 没有通过修正。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 26 段:缔约国应重新审查其立法、政策和做法,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个人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之下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行使这项权利受到限制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严格规定的限制。

缔约国答复概述:

《行政违法行为法》第 373 条涉及组织公共活动的行政责任。此类行为仅占 2011 年 1 月和 6 月期间起诉的行政犯罪行为的 0.1% 。为国家安全利益、公共秩序、他人的保健和权利以及自由实施了有关举行会议、示威游行、罢工和其他公共事件权利的限制。在 2011 年,举行了 232 多次抗议活动, 50% 未得到核准。对 227 名积极参与抗议活动者采取了行政行动。

2013 年 3 月 25 日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尚未通过 1995 年关于集会自由法的改革。往往拒绝给予准许。参与未核准的集会或示威游行的人往往遭到警察的逮捕。他们将支付罚款或者被监禁两个星期。警察还对意欲参加示威者行使“防范性”逮捕。仅公共协会可向当局申请组织公共集会。地方当局具体指定在远离市中心地方举行和平示威的建议仍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性。

委员会的评估:

[C1] 没有通过任何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的行动 :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所要求的补充资料 。

下次定期报告 : 2014 年 4 月 1 日

第一〇三届会议(2011年10月至11月)

挪威

结论性意见

CCPR/C/NOR/CO/6, 2011 年 10 月 18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5, 10, 12

第一次答复:

到期: 2012 年 7 月 26 日-收到: 2012 年 7 月 27 日

非政府组织资料:

挪威人权非政府论坛, 20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5 段:缔约国应确保目前国家人权机构的重建将有效地改革这一机构,授予其更为广泛的人权事务职责。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新的机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缔约国答复概述:

2011 年,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将该中心下降至 B 级,并给予缔约国一年时间提供有关改革该机构,使其符合《巴黎原则》的文件。奥斯陆大学停止了其与该中心的关系。外交事务部目前正在向该中心提供支助确保其彻底运行。已经设立了一个部委之间的工作组评估所需要的改革。一个可能性是创建一个新的国家机构。 2011 年 3 月,外交事务部对该中心进行了外部审查。结论是需要进行若干关键性的改革。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部委间工作组建议委任议会检察官作为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反对这一提议。议会检察官和监狱监督委员会并非是适当的机构,不能确保中立和有效监督监狱和被拘留者。应该通过确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过程建立一个新的自主独立的机构

委员会的评估:

[B2] 还需要提供额外资料 ( 一 ) 部委间工作组关于建立新的国家人权机构采取的决定和 ( 二 ) 新机构的明确职责、目标、活动和监督机制。

第 10 段: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步骤,结束对心理患者不正当地使用胁迫和抑制手段。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只有在经过彻底和专业的医疗评估,确定应向患者实施胁迫与抑制手段的程度才可以作出采用胁迫与抑制手段的决定。此外,缔约国为防范虐待应加强其对精神照料机构的监督与汇报制度。

缔约国答复概述:

已采取措施促进 1999 至 2008 年精神保健计划所规定的精神保健服务的自愿性。并没有大大地减少采用胁迫手段的程度。将于 2012 年年底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如何减少精神保健照料的胁迫手段。更多的医院正在采取使用者管理住院方案,将胁迫住院降低了 50% 之多。在国家和区域各级已经采取了新的战略 ( 本报告内资料 ) 。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2012 年,卫生部为了实施减少使用胁迫措施的项目,向非政府组织和精神病保健服务调拨了 700 万挪威克朗 (1,255,000 美元 ) 。缺少有关在精神保健机构使用抑制、隔离和电击治疗的数据。

委员会的评估:

[B2] 需要采取其他行动 ( 一 ) 对精神病患者减少使用武力和 ( 二 ) 在精神保健照料机构加强监督和报告系统。需要有关在精神保健系统内使用胁迫,包括电击治疗的数据。

第 12 段:缔约国应严格限制青少年的审前拘留,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替代审前拘留。

缔约国答复概述:

根据 2012 年 1 月法,仅在“无条件必要性”的案件内允许对儿童审前拘留。应在儿童被捕后一天内将其交予法官。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司法部不支持绝对禁止采用青少年防范性拘留的提议。应实施新的法律,界定其适用性的具体严格标准。仍然关注儿童几乎总是与成年人一起服刑。只有一个有四个牢房的青少年拘留中心。

委员会的评估:

[B2] 需要补充资料 ( 一 ) 儿童审前拘留“非条件性必要”的准确标准和 ( 二 ) 确保有计划地将儿童与成人分开羁押所采取的措施。

建议的行动: 发出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期定期报告 : 2016 年 11 月 2 日

牙买加

结论性意见

CCPR/C/JAM/CO/3, 2011 年 11 月 17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8, 16, 23

缔约国首次答复:

预期: 201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 2012 年 11 月 19 日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2012 年 12 月 7 日:牙买加女同性恋者、所有性别和男同性恋者论坛 ( 第 8 段 ) ; 2013 年 2 月 4 日:牙买加争取正义者和牙买加同性恋者、所有性别和男同性恋者论坛。

第 8 段: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以期 禁止基于性、性取向和性认同的歧视。缔约国还应非刑事化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关系,使其法律符合《公约》,杜绝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在这方面,缔约国明确表明其不容忍对任何人因其性取向进行骚扰、歧视或施暴,应确保调查、起诉和适当制裁煽动暴力侵犯同性恋的个人。

缔约国答复概述: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权并有权利免遭歧视。 2011 年 8 月牙买加警察部队通过了一项《多样性政策》。指导警察成员专业地处理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还通过在学校和社区内开展反恐吓活动,促进非暴力的文化。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仍然普遍存在强烈反同性恋态度。政府最近宣布审查窃听法并不是优先事项,没有努力促进容忍和非暴力。

从 2012 年 1 月至 11 月, J-Flag 收到了 39 份涉及受害人性取向或性认同的歧视、骚扰和暴力的举报。重大的障碍阻止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寻求补救。

已经组织了各种培训,可向经培训的警官网络举报仇视同性恋的罪行。警方为所有公开抗议反同性恋与歧视的示威提供治安。一些警方人员仍然有些困难 。

委员会的评估:

[C1] 没有实施任何建议:缔约国的法律没有修正以禁止基于性、性取向与性认同的歧视;没有非刑事化同性成年人之间同意的性关系;没有提供缔约国支持反恐吓举措的方式的资料,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确保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办煽动对同性恋施暴的个人所采取的措施。

第 16 段:缔约国应严密监督法外处决指控,确保迅速有效调查所有此类指控,以期杜绝此类罪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从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独立调查委员会具有充分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调查所指控执法人员犯下的法外杀害与骚扰案件。

缔约国答复概述:

为确保迅速有效调查法外处决,于 2010 年设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预算和人力资源已大大增加 ( 提供数据 ) 。财政限制因素仍然是个重要的障碍。从 2012 年 6 月起 3 年内,将有联合王国国际发展部提供培训资金和技术材料。

该国政府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引渡和起诉涉嫌参与法外处决和已经逃离该国的警官。已查明一名前警官在 2008 年 10 月杀害了一名 14 岁的女孩。《使用武力政策》仍然指导牙买加警方与公众的交涉。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执法人员继续杀害平民百姓,仍然普遍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2012 年,发生了大约 199 起法外杀害。

委员会的评估:

[B2] 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鼓励法外杀害受害人提出申诉,促进这些案件的调查与制裁。

[D1] 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向法外杀害受害人提供补救的资料。

第 23 段: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条作为紧急事项对拘留中心拥挤不堪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尊重囚犯尊严的拘留条件。缔约国应建立一项制度,将涉嫌者与定罪者分开,将未成年人与其他囚犯分开。缔约国应特别采取步骤,确保《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得到尊重。此外,缔约国应考虑更加广泛地实施替代性的非羁押徒刑,以便减缓监狱过分拥挤的问题。

缔约国答复概述:

不遗余力地防范过分拥挤现象:转移囚犯和开设一个低风险的男宿舍。分析建立新监狱的备选方案,但因目前严重的经济和财政条件而受到限制。

制度早已包括将涉嫌者与定罪者分开的原则。已经更新了一些设施确保女孩与妇女不居住在同一个地方。男孩被安置在 Metcalf 街押候中心。

如果儿童法庭不开庭,则尽更大努力在地区行政法庭秘密审理儿童事项。尽管缺少资源,仍将努力实施《全国儿童司法行动计划》 (2010 至 2014 年 ) 。

政府将继续使司法部门敏感地意识到采用监禁替代办法与非羁押服刑。 2011 年审查了假释制度。

非政府组织的信息:

教改设施条件及其糟糕。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特别为儿童寻找监禁替代方式。未成年人被关押在警察拘留所和成年人的监狱之内。

委员会的评估:

[B2] 还需要有关下列各方面的补充资料:

( 一 ) 仍然与妇女关押在一起的被拘留女孩的比例;和

( 二 ) 为实施《儿童司法全国行动计划》 (2010 至 2014 年 ) 采取的措施;

( 三 ) 已实施非监禁服刑的案件比例,和

( 四 ) 2011 年审查假释制度的结果。

建议的行动: 应发出反映委员会分析的信函。

下期定期报告 : 2014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