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8/D/1881/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Sept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881/2009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八届会议 (2013年7月8日至26日) 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Masih Shakeel (由律师Stewart Istvanff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7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09年6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3年7月24日

事由:

驱逐到巴基斯坦

实质性问题:

自由与安全权;酷刑、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生命权;取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未充分证实;不符合《公约》;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子)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第一〇八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1881/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asih Shakeel (由律师Stewart Istvanff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09年6月24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年7月24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Masih Shakeel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881/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

意见

1.1 2009年6月24日的来文提交人Masih Shakeel是一位基督教牧师,1970年出生在巴基斯坦旁遮普省卡拉奇。他的庇护申请在加拿大被驳回,在提交来文时,他即将被驱逐到巴基斯坦。 他声称,加拿大将他驱逐到巴基斯坦,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 他还根据《公约》第十四条针对审议他的庇护申请的事项提出了指控。提交人由律师Stewart Istvanffy代理。

1.2 2009年6月25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通过其新的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来文时不要将提交人遣返到巴基斯坦。委员会的请求得到了同意。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巴基斯坦卡拉奇的一位基督教牧师,他声称,他由于本人的基督教信仰而不断受到穆斯林宗教激进主义者的歧视。由于受到歧视,他被迫辞去卡拉奇供水委员会的工作。由于非常难以找到工作,他开始更经常地参加礼拜,2001年,他被分配担任福音传道的任务。由于他是一位福音传道者,他经常受到穆斯林宗教激进主义者的骚扰。2001年美国领导的入侵阿富汗行动以后,对基督教的仇恨更加强烈,导致有人纵火烧毁几座教堂,并暗杀虔诚的基督教信徒。2003年底,提交人遇到声誉卓著的商人A. M.,他希望皈依基督教。A. M.成为提交人的朋友,便开始到他的家里作客。A. M.开始接近提交人的妻子,而提交人请他停止与他们来往,但A. M.继续趁提交人不在家的时候前往他的家里,并开始指责提交人“致力于反对穆斯林”,并提请当地大毛拉(穆斯林宗教学者)注意。2004年2月4日在回家的路上,提交人遭到身份不明的袭击者的殴打。他们威胁他,如果他反对A. M.,他们将把他活活烧死。提交人求助于警察,但没有任何结果。

2.2 2004年4月15日,提交人的妻子和女儿遭到身份不明的人的绑架。提交人向警察报告了这一事件,但没有作任何笔录。2004年4月20日,提交人收到到有人代表A. M.给他的一封信,信中告诉他,他的妻子和女儿现在阿富汗的坎大哈,他必须前往阿富汗才能再次见到她们。提交人表示同意,但2004年4月24日,他被三个人绑架,他们驱车将他送到阿富汗边境,并命令他告诉边防人员,他到那里是为了挖掘战壕。提交人被送往边境附近的一个营地,但随后被驱逐到巴基斯坦,不管他如何解释他的妻子很可能在坎大哈。

2.3 提交人返回巴基斯坦, 但没有返回卡拉奇。相反他在奎达的基督教聚居区定居,随后在海德拉巴的基督教聚居区定居。他同他的兄弟保持联系,而他的兄弟告诉他不要返回卡拉奇,因为那里有人正在寻找他。为了安全起见,提交人随后移居到斯里兰卡, 但随后他的兄弟告诉他,A. M.提出一个送回他的妻子和女儿的交易,这促使提交人返回卡拉奇,但他在那里没有发现他的家人。提交人随后前往克什米尔聚居区, 与基督教朋友住在一起。

2.4 2004年10月6日,宗教激进主义大毛拉在提交人在卡拉奇的住所的门上贴上一张书面通知,指责他烧毁可兰经,煽动公众杀害他。 提交人的兄弟把通知交给他,并向警察提供了一份复印件。警察非但没有协助他,反而告诫他在巴基斯坦“要学会与多数人共处”。提交人返回斯里兰卡,并在那里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申请庇护,但被驳回。 在斯里兰卡,他继续住在一个基督教堂里,而教会分配他担任协助海啸受害者的各种任务。

2.5 2005年2月15日,有人针对提交人发出了一份法特瓦,指着他亵渎伊斯兰教,并声称:“牧师Shakeel及其全部家人有过错”,并声称:“必须杀死他们所有人”。 2005年6月4日,签署2005年2月15日法特瓦的同一控诉人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发出了对他的第一份信息报告。该报告声称,2005年6月4日(发出报告的同一天),提交人与一批基督教徒一起携带大块木头、铁棍和石块,经过一个寺院(Jam’a Masjid Hanfiya Trust, Manzoor聚居区)时大声谈论反对伊斯兰教,然后用石块袭击了该寺院。该报告点了提交人和其他嫌疑人的名,并说他是这一批人的领导人,并指责他鼓吹基督教信仰。在该报告结尾,卡拉奇警察明确表示,所报告的事实构成了《巴基斯坦刑法》规定的罪行,包括第295节(亵渎法)。

2.6 提交人决定前往加拿大。他通过教会取得签证,并于2006年9月6日持访问签证抵达蒙特利尔。提交人在加拿大与他的兄弟保持联系,而他的兄弟继续告诫他不要返回巴基斯坦,并放弃寻找他的妻子和女儿的想法,因为他回国太危险。

2.7 2007年2月,提交人在蒙特利尔申请难民保护。 2008年5月16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难民保护司听取了提交人的申诉。2008年7月8日,移民和难民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提交人不是一个“符合公约定义的难民”,而且不是一个需要保护的人。该委员会指出了提交人指称中几个相互矛盾的地方,并驳回了他的指称,即他的妻子和女儿受到绑架,而他逃到斯里兰卡是为了避免受到迫害。因此这种指称对于他为了支持其指控而提交的书面证据来说没有任何证明价值,而他本人声称,有人对他提出虚假指控并发出了法特瓦。该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了巴基斯坦的人权情况,并断定,针对基督教徒的暴力事件是孤立现象,并认为,提交人在被驱逐以后由于其本人的宗教可能会面临迫害,这只是一种可能性。2008年11月26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准许对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

2.8 2009年2月6日,提交人以初次申请庇护的同样理由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并提交了新的书面证据,包括他的兄弟向警察提交的一封信和投诉。他的兄弟声称,他遭到寻找提交人的身份不明的人的殴打。 随后于2009年4月3日,提交人提交了一张其死去的兄弟的照片,他的兄弟是由于遭到袭击以后体内出血而死亡的。2009年3月16日,提交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被驳回,因此对他的遣返令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拒绝了所提交的多数证据,因为没有表明这种证据是否在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决定之前就存在的。关于提交人的兄弟在遭到身份不明的人的袭击以后提交的警察报告,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确定,警察“不是指称事件的见证人”,因此对于提交人或其兄弟遭到威胁的证据来说不具有证明价值,而被认为具有一种“谋私利”的性质。

2.9 2009年6月4日,提交人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他对移民和难民委员会的决定申请司法复审。2009年6月17日,在他对否定性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提出准许申请得到结果之前,提交人向联邦法院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延缓执行对他的遣返令。2009年6月22日,该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请。该法院同意,提交人的兄弟被身份不明的人殴打致死,而提交人具有自杀倾向并极为担心返回巴基斯坦,但法院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提交人有责任让法院相信,他有确切的理由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他未能做到这一点。2009年9月22日,联邦法院不准许对2009年3月16日否定性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提出上诉。

2.10 2009年3月18日,提交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理由申请在加拿大长期居住,但这项申请仍然在审议之中。 提交人声称,他已经用尽了向他提供的所有补救措施,因此产生了不得将他驱逐到巴基斯坦的效力。

申诉

3.1 提交人认为,将他从加拿大驱逐到巴基斯坦,将使他面临着几乎肯定的死亡危险,并面临着遭到任意拘留、酷刑和法外处决的实际危险。过去提交人曾经受到与逊尼派极端主义分子先知卫士之友有联系的激进穆斯林的威胁,这是巴基斯坦一个最危险的组织,以杀害基督教徒的决心而臭名昭著。据提交人称,巴基斯坦当局控制不了这一运动。他还提到巴基斯坦境内教派恐怖主义盛行的程度以及缺乏国家保护的情况。

3.2 关于该国的情况,提交人提到几份评论亵渎法的国际非政府报告,包括国际危机组织的一份报告,其中强调指出,自从1991年以来,对于亵渎案件必须判处死刑,但死刑从来没有执行。该报告还强调指出,亵渎法仍然是“宗教极端分子手中的一种致命武器,而且是毛拉最便利的工具”,用于迫害竞争对手,特别是基督教教徒以及自由主义者。提交人还提到,巴基斯坦人权委员会报告说,在涉及少数群体的亵渎案件中,下级法院总是将被告定罪;宗教团体迫使警察根据亵渎法提起指控;1997年10月,拉合尔高等法院的一位法官宣告一位十几岁男孩的亵渎罪不能成立,随即在其寝室中遭到枪杀。

3.3 根据以上叙述的各种情况,提交人辩称,法特瓦和根据亵渎法指责他的第一份信息报告构成了不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他如果返回巴基斯坦,生命将受到威胁。如果他由于受到虚假的指控而被捕,他将面临着在巴基斯坦警察手里遭到酷刑的实质性危险,而且他的生命权将受到威胁。他曾经多次求助于警察,包括在他受到殴打以后,在他的妻子和女儿被绑架以后,以及在他的生命受到威胁以后,但总是无果而终。 他参与其所在教会的多数宗教活动,而且在蒙特利尔的巴基斯坦人基督教徒中间也是众所周知的。 因此他不可能在巴基斯坦境内躲藏起来。他重申,作为基督教少数群体的一位成员,他如果返回本国将面临着真正的危险,因此对他发出的驱逐令就相当于死刑判决。

3.4 提交人还认为,如果他返回巴基斯坦,他的精神健康将面临着危险。他提交了几份医生报告,其中证明他由于多重原因而患有忧郁症、精神疲劳和焦虑,这些原因包括他的妻子和女儿失踪、他担心返回以后其生命受到威胁,以及对他的兄弟的死亡深感悲痛并抱有一种内疚感。这些报告还说明了在他的兄弟死亡以后以及由于他担心被强迫遣返到巴基斯坦而形成的自杀的想法。由于将他强行遣返到巴基斯坦的日期已定,提交人的自杀症状已经加剧,而医疗报告认为这表明了极度的痛苦,因此认为,提交人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需要得到精心的心理护理,首先需要得到加拿大政府的保护,使他能够生活在一个他感到安全的国家里。最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将他驱逐到巴基斯坦,即构成侵犯《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

3.5 提交人还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难民甄别和庇护程序提出质疑,并指出,他的案件说明,缔约国缺乏任何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尽管联邦法院承认,提交人的兄弟死于暴力,而且提交人具有自杀倾向,但仍然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延缓驱逐的申请。提交人认为,现行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和人道主义与同情理由审查并不符合缔约国向个人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风险评估是由移民官员展开的,但他们缺乏人权或一般法律事务方面的权限,而且缺乏客观性。这种决定是在增加驱逐人数的巨大压力下,按照移民的“执法方面”通过的。他还指出,2009年6月22日,有人代表他申请延缓驱逐,但当天被驳回,理由是改法院不能考虑到根据先前向移民和难民委员会或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提交的同样的指称提出的不可挽回的损害的风险。提交人认为,这表明,向联邦法院提出延缓驱逐的申请的程序是徒劳无益的。他还指出,如果有确凿和不受反驳的证据表明生命危险和酷刑,就应该保障取得有效法律申诉的权利。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未能确保他取得这种有效的补救,即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其关于2009年12月21日转交的来文的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中指出,提交人的来文恰恰依据同样的陈述、程序和事实,而对此主管的国内法庭和专家风险评估官员已经确定不可信,而且不支持关于今后遭到酷刑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的实质性个人风险的结论。

4.2 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关于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指称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和没有得到证实而不可受理。特别是,提交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理由申请长期居住,而这是一种现有的有效补救, 但尚未作出决定。如果他的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得到批准,提交人将取得长期居住身份。如果他的申请被驳回,他将收到这种拒绝的理由,因此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准许司法复审的申请。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来文关于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指控不可受理。

4.3 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甚至没有初步证实他关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申诉。他的指称既不可信,也没有得到现有客观证据的证实。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提供的几件证据和断言非常不一致,致使人们怀疑他的可信度。它指出,法特瓦以乌尔都语写的,然而却有一个英文的签字图章,用打字机打的英文脚注,而“Colony”误拼为“Calony”。缔约国认为,值得怀疑的是,巴基斯坦的一个宗教激进主义穆斯林团体的官方信笺抬头竟然会使用英文签字,而且出现如此拼写错误。它还质疑提交人提出的一些指控,包括指称他的兄弟遭到殴打以后死亡、他的离婚、他前往斯里兰卡的目的以及据称殴打他兄弟的人的身份,因为提交人曾经在一份附信(随附一张他死去的兄弟躺在棺材里的照片)中将这些人称为“警官”,而另一次将他们称为“身份不明的人”(在其兄弟提交的警察报告中),或称之为“流氓”(在他的兄弟给提交人的信中)。

4.4 缔约国还注意到2007年10月26日提交人的离婚证方面的矛盾之处,该离婚证提出了提交人寻求离婚的理由,因为他认为他无法再与其妻子保持正常的婚姻关系。缔约国认为,对于离婚的这种解释不符合提交人关于他的妻子被“绑架”的指称。此外,提交人提交的离婚证是他本人于2007年10月在卡拉奇签署的,即他在加拿大提出庇护申请(2007年2月)几个月以后。提交人为了取得离婚证而自愿返回巴基斯坦,这表明,他并不像他声称的那样担心受到迫害、酷刑或死亡。此外,提交人声称,他的妻子和女儿于2004年4月“受到绑架”,但他在其庇护程序中承认,2004年6月他参加了女儿的教会奉献仪式,而他没有解释这两种说法之间的矛盾。

4.5 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可以表明,提交人在巴基斯坦面临着酷刑或任何虐待的个人危险。缔约国回顾说,委员会的任务不是重新评价事实和证据,除非国内法庭的评价显然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执法不公。 关于巴基斯坦的形势,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面临个人危险, 因为他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基督教徒或基督教牧师在巴基斯坦面临着酷刑或死亡的特别危险。针对基督教徒的暴力事件是孤立的现象,而不是系统性或整体性现象。美国国务院的报告 表明,多数亵渎指控是逊尼派穆斯林针对其他逊尼派穆斯林提出的。尽管几起案件涉及到对基督教徒提出的亵渎指控,但同一资料来源表明,法院准许保释,至少有一个被告被宣告无罪,这表明,向基督教被告提供了司法保护。2005年,通过了一部法律,要求高级警官审查亵渎指控,并取消虚假的指控。该报告证实,巴基斯坦的所有宗教少数群体—艾哈迈德教派、什叶派和印度教派以及基督教派—都成了歧视和零星暴力的目标。即使继续有报告称,在巴基斯坦包括基督教徒在内的某些人遭到侵权,如果提交人返回巴基斯坦,这本身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的情形。

4.6 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的指称涉及到巴基斯坦私人行为者的行动,而不是国家当局的行动,而提交人未能证实巴基斯坦无法或不愿意保护他。 最后,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证实如果返回他将面临着个人危险,即使委员会认可,他将在卡拉奇面临危险,将向他提供国内航班的办法。

4.7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二条提出的指控,即他被剥夺取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认为,从《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意义上来说,这些指控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提交人批评了遣返前风险评估和人道主义与同情程序以及联邦法院根据《公约》第二条进行的复审程序,而这不能单独援引。

4.8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这些指控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认为,《公约》第九条不具有域外适用性,而并不禁止国家把外国国民驱逐到他声称面临着遭到任意逮捕或拘留的危险的国家。

4.9 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指控,质疑难民甄别和甄别后程序,缔约国认为,这一问题超越了委员会审查的范围,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就事而言应该宣布不可受理,因为正如委员会解释的那样,移民诉讼不是第十四条以上的一种“民事诉讼”。 然而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的论点,认为这种论点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关于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缔约国提到联邦法院的几项决定,其中包括Say诉加拿大(总检察长), 其中根据广泛的证据和论点详尽审议了遣返前风险评估决策者的独立性并肯定了这种独立性。自从2004年以来,因此在提交人于2009年时期提出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时,遣返前风险评估的职责一直属于公民和移民部长的权力,因此进一步强化了该官员的独立性。

4.10 如果委员会准备宣布部分或所有这些指控可予受理,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这些指控没有根据。

提交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4月10日,提交人驳斥了缔约国的意见。他认为,缔约国仅仅重申了难民委员会和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的结论,而这些结论仅仅根据指称的前后不一致的说法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提交人重申,他被剥夺了有效申诉的机会,并强调指出,缔约国中现有的程序不是旨在纠正错误,而且缔约国极不愿意承认庇护程序中所犯的任何错误。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是在这种怀疑的气氛中工作的低级移民官员,他们认为任何被拒绝的难民申请人没有任何危险,而不管他们提出什么新的证据,也不管所涉国家的情况如何。提交人还指出,本案突出了这样的事实,即缔约国庇护程序的上诉制度中没有任何实际取得有效补救的机会,而这程序中司法复审的范围非常狭小。联邦法院提高了发布延缓驱逐令的可证明的理由的门槛,因而准许公然违反缔约国的义务。联邦法院不接受关于司法复审的任何新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对新的证据采取了极为限制性的办法,而《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13节的措辞就表明了这一点。

5.2 提交人提到援助难民委员会、大赦国际和公正与诚信中心提交加拿大议会移民委员会的报告。这项报告以及对议会所作的口头陈述显示,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缔约国的法院在评估所面临的危险时,不是对“实质性危险”进行国际法检验,而是要求申请人达到一种“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联邦法院复审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的门槛很高:该法院介入的唯一条件是,它认定该决定“显然是不合理的”,而这是复审行政法方面决定的最高门槛。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法官根据手头证据得出的结论可能与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得出的结论不同,但仍然不予介入,因为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不是“显然不合理的”。根据提交人提到的上述报告,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因此无须作出“正确的”决定;他们只需避免作出“显然错误的”决定。提交人认为,特别是在涉及到生命权或免遭酷刑的权利的案件中,这不符合《公约》第二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在本案中,提交人面临的危险没有得到缔约国当局的适当考虑。

5.3 提交人承认,他于2009年3月中旬提交的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仍然未决,但他驳斥了缔约国关于未用尽国内措施的论点,因为重新提出的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并没有保护他使之避免被驱逐到巴基斯坦。另外,作为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的内容提交的广泛的医生证明已经与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一起提交,但没有得到考虑。因此这项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获得批准的希望甚小。

5.4 提交人驳斥了缔约国关于有些证据和指控存在前后不一致和疑问的论点。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怀疑所提交的确凿的证据。至于缔约国对法特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提交人指出,细微的英文的错误在巴基斯坦是常见的,甚至在官方文件中也是如此。提交人承认,他的律师提交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所附的一封信中有一个错误,其中指出,他的兄弟遭到“警官”的袭击, 但提交人指出,这并不否认或降低这种证据的证明价值,因为他的兄弟声称警察未能记录袭击他的人的姓名。提交人还指出,他的妻子是离弃他还是受到绑架,似乎对本案并不是完全具有实质性意义。至于缔约国鉴于相互矛盾的日期而特别提到的离婚证,提交人答复说,离婚程序是由他的兄弟办理的,而他本人当时已经在加拿大。提交人只是签署所有文件,然后发回给他的兄弟,而他的兄弟在巴基斯坦代理他办理手续。他就失去他的妻子和女儿所报告的每件事情对他来说是非常痛苦的回忆,因此难以谈论这些事情。

5.5 关于国内航班办法的问题,提交人认为,伊斯兰宗教激进主义“遍布巴基斯坦”,因此该国没有任何地方对于基督教神父的生命来说是真正安全的。一个法律推定是,如果是国家或国家人员进行迫害,那么就应该认为不存在国内航班的办法。提交人回顾说,根据亵渎法,对他提出了一份警察报告。本案中的投诉人是发布指责提交人的法特瓦的同一个毛拉,他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宗教激进主义者。因此,提交人可能在巴基斯坦任何地方遭到逮捕并很可能遭到酷刑。缔约国声称,他将有一种国内航班的办法,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办法不应被视为一种认真和合理的论点。

5.6 提交人还指出,基督教领导人面临危险的客观证据是极为确凿的而且有充分的记载。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自从他离开巴基斯坦以后,这种危险进一步加剧了。提交人附上了大量的文件,包括剪报,特别是关于以下方面的剪报:在Faisalabad, 两位基督教徒兄弟遭到暗杀,其中一位是牧师,他们遭到逮捕并被指控犯有亵渎罪,随后在法院外面遭到枪杀;一位五个孩子的基督教母亲由于“亵渎伊斯兰教”而被判处死刑,而有人悬赏要她的人头;旁遮普省省长Salman Taseer在伊斯兰堡遭到暗杀,他由于反对巴基斯坦的亵渎法而被他的一位保镖枪杀;在卡拉奇,塔利班对基督教徒进行武装袭击。根据所提交的证据,提交人认为,巴基斯坦当局显然没有向由于信仰而遭到迫害的个人提供保护,包括没有向受到亵渎罪指控的个人提供保护。

5.7 提交人重申,有压倒一切的证据表明,由于他过去的经历,他面临着个人主观危险,因此他坚持认为,如果将他遣返到巴基斯坦,即违反了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巴基斯坦显然不愿意或无法保护基督教徒。牧师和福音传道者面临的危险甚至更大。毫无疑问,提交人是一位基督教牧师。斯里兰卡、加拿大和巴基斯坦不同来源的几封信证实了这一点。被指控亵渎罪的人往往在监狱中遭到私刑,而警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提供保护,而且实际上协助投诉人提出这种亵渎罪控诉。

5.8 提交人还提到所提交的独立的医疗和心理医生的证据,他回顾说,一位社会工作者和一位医生以及一个治疗创伤后精神压力障碍病人的主要组织 一直向他提供长期的后续治疗。他还就他的兄弟死亡以后他的失望和自杀倾向的状态作证,并提交了他死去的兄弟的照片作为他要求延缓驱逐的申请的一部分。

缔约国提交的进一步意见

6.1 2013年4月18日,缔约国对提交人的评论作出答复。首先,它通知委员会,提交人仍然留在加拿大境内,唯一理由是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而缔约国对此表示同意。缔约国重申,申诉是不可受理的,而且其实质内容没有任何依据,已经发现了一些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这损害了提交人的可信度。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与提交人的声称相反,他的妻子是离弃他还是遭到绑架,这对于本案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绑架是与他受到迫害和面临威胁的指称相一致的,而婚姻破例只是表明他离开巴基斯坦的个人动机,而与受到损害的危险无关的。缔约国重申,在他关于指称的绑架事件的讲述中发现了一些前后不一致和相矛盾之处,这对于评估他的指称是极为重要的。此外,由于提交人声称,法特瓦是在“他的妻子的绑架者”的煽动下蓄意对他发布的,因此事实上是否存在绑架事件对于是否存在法特瓦的问题非常有关。

6.2 缔约国回顾说,提交人在其最近的意见中声称,他的离婚是由他的兄弟安排的,他在加拿大签署这些文件,并将它们发回巴基斯坦。然而据缔约国称,提交人在该文件中签字据称是由另外两人见证的,一位律师根据他的(提交人的)身份证确定了他(提交人)的身份,而一位治安官"证明了"该文件。如果提交人最近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这就表明,提交人伪造了一份法律文件,即它实际上是在加拿大签署的,却声称是在卡拉奇签署的,而且他的证人参与了这一欺诈行为。要么提交人当时在卡拉奇,要么离婚证证明他缺乏可信度。缔约国认为,他的陈述中心部分中出现的这种不一致性严重损害了他的理由的总体可靠性。

6.3 缔约国驳斥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四条关于加拿大难民甄别系统的各方面的说法。它指出,与提交人的指称相反,自从联邦法院1988年就Toth诉加拿大一案(就业和移民部长)作出裁决以来, 该法院就一直对所要求的延缓驱逐进行检验,联邦法院在该判决中确定了以下检验:是否已有一个重大的问题需要审判;如果申请人被驱逐,是否有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以及利弊平衡是否有利于申请人。对于提交人于2009年6月提出的延缓遣返的申请进行了同样的检验, 该法院在检验中确定,提交人没有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决定的合法性提出重大的问题,并在评估是否有可能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以及利弊权衡是否有利于申请人方面审议了新的证据。缔约国还驳斥了提交人的指称,即在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中取得保护的举证责任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它说明,不管这种风险是由移民和难民委员会评估,还是由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评估,以难民公约为理由寻求保护的举证标准是“合理机会”,而以酷刑危险或生命危险或受到残忍和不寻常待遇或处罚为理由寻求保护的举证标准是“概率平衡”。缔约国还重申,委员会的任务不是抽象地审议加拿大的移民和难民保护系统。它认为,提交人关于该系统的缺陷的任何指控对于评估他的保护申请都有直接影响,这一点被否认,这些指控都应该向联邦法院提交。同样,缔约国回顾说,2009年3月,提交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理由申请长期居住。至今为止,尚未就这项申请作出任何决定。

6.4 关于巴基斯坦的人权情况,缔约国指出,美国国务院的《2011年国际宗教自由报告》表明,巴基斯坦境内出于宗教动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行为仍然是严重的问题,但有迹象表明,亵渎法和宗教容忍方面出现了一些改进。在最近几个月里,有报告称,巴基斯坦政府高级官员,包括内务部长,公开为面临亵渎指控的一位年轻的基督教女孩辩护。巴基斯坦警察和政府在其受到指控以后的几个月里向该女孩及其家人提供了保护。2012年11月,伊斯兰堡高等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理由否定了对该女孩提出的指控,并随后对该女孩的指控者提出了捏造证据的指控。缔约国认为,这些事态发展表明,巴基斯坦政府最高层以及警察和法院越来越敏感地意识到滥用亵渎指控的行为。它还强调指出,亵渎法适用于巴基斯坦所有其他宗教少数群体以及穆斯林宗教多数群体,因此不能认为这构成了特别是对基督教徒的歧视。

6.5 缔约国重申,该来文应该被视为不可受理,其理由是,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指控显然没有根据;他关于违反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指控不符合《公约》的规定;他在其答复中提出的新的指控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否则,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该来文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遵循《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确认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7.3 至于提交人声称,难民甄别和庇护程序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因为移民官员缺乏权限和客观性,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了可予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在他的案件中,在其庇护申请和相关的审查程序中通过的决定不是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做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无须确定有关驱逐提交人的程序是否属于第十四条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确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因为他于2009年3月18日提出了一项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而这项申请仍然未决。委员会回顾它的判例,即提交人必须利用所有司法补救措施,才能满足《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只要这种补救措施在有关案件中似乎是行之有效的,而且已经事实上向他们提供。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已经四年了,而仍然没有得到答复,因此它认为,这种拖延答复提交人的申请是无理的。委员会还注意到,未决人道主义和同情申请并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保护使之避免被驱逐到巴基斯坦,因此不能被视为向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补救。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没有排除委员会审查提交人的来文。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质疑,理由是提交人未能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证实他的申诉。根据所提交的关于总的国内情况和提交人的个人情况的广泛的证据,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为了可予受理的目的,业已充分证实,将他强制遣返到巴基斯坦将使他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待遇的危险。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部分可予受理,因为它似乎根据这些规定提出了需要审议案情的问题。

7.6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这一条款不具有域外适用性,因此并不禁止一国将外国国民驱逐到据称他面临着任意逮捕或拘留的危险的国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由于对他发出了法特瓦,并向警察提交了第一份信息报告,他返回以后将面临着任意拘留。根据本来文,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不能同《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分隔开来。

7.7 因此委员会宣布,本来文可予受理,因为它似乎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问题,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人权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它所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有义务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包括在实行驱逐非公民的程序方面确保这种权利。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如果他被强制遣返到巴基斯坦,由于他将得不到国家的保护,他将面临着受到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待遇的实际危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向国内当局提出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提交人缺乏可信度,这项结论是根据他的陈述中前后不一致和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他的指称而得出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辩称,亵渎法适用于巴基斯坦的所有宗教少数群体,也适用于该国的穆斯林多数群体,而提交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表明,他无法取得巴基斯坦当局的保护。

8.4 尽管考虑到移民当局评估向他们提交的证据的意见,但委员会必须确定,提交人如果被遣返到巴基斯坦是否会使他面临着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实际危险。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评论,其中它提到,如果有确凿理由认为,不管是遣返所至的国家还是当事人随后可能被遣返所至的任何国家里,存在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危险,例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设想的危险,那么缔约国有义务不将任何人引渡、驱逐、驱赶或遣返出境。

8.5 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缔约国强调来文前后不一致的说法,但没有充分注意到提交人关于如果将他驱逐到原籍国可能面临的实际危险的指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的陈述不可信,而仅仅对这些说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而没有证实这些指称。关于法特瓦,缔约国未能对其真实性进行任何认真的审查;法特瓦没有得到任何考虑,仅仅是因为其中有一处英文的签字和脚注,而且有一个英文的拼写错误。对于法特瓦的作者、其情况、或其发布法特瓦的权力没有进行任何官方的专家分析,也没有进行任何彻底的调查。本来更应该进行调查,因为法特瓦的作者曾经对提交人发出了第一份信息报告(2005年6月4日卡拉奇警察予以登记),这涉及到警察认为根据巴基斯坦刑法(亵渎法)应判处死刑的一项罪行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在其2009年6月22日的决定中对联邦法院的声明作出任何评论,而且它准备认可,提交人的兄弟被身份不明的人殴打致死。此外,缔约国未能考虑到提交人提供的无可争辩的医生报告,其中指出如果将他强制遣返到巴基斯坦,他的健康将面临着危险。

8.6 因此委员会根据本案中的情况认为,驱逐提交人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

8.7 鉴于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得出的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审查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提出的申诉。

9.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将提交人遣返到巴基斯坦即侵犯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提交人的权利。

10.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充分重新考虑他关于如果将他遣返到巴基斯坦就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待遇的指称,同时考虑到《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1. 缔约国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的情况。另外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广泛散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提交大会的委员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尤瓦尔·沙尼先生提出并由委员会委员科内利斯·弗林特曼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安雅·塞伯特佛尔女士和康斯坦丁·瓦尔泽拉什维利先生附议的个人意见(反对)

1. 基于以下原因,我们无法同意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定,缔约国决定将提交人驱逐到巴基斯坦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

2. 根据委员会的既定判例,它应该尊重国家移民当局对于被移送个人在被遣返以后是否面临着严重侵权行为的实际危险的基于事实的评估,因为“一般由《公约》缔约方的诉讼法院审理评估这些案件的事实”。 这种办法的根据是,委员会认可国内当局在作出实际结论时具有相对优势,因为它们在国家一级的法律诉讼中直接听取口头证词并查阅其他提交的材料。这种办法还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委员会不是一个应该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的四审法院。

3. 因此委员会曾经认定,如果提交人能够指出决策程序中严重不合规定之处,或者最后决定显然是不合理或任意的,因为国内诉讼中没有适当考虑到《公约》规定的提交人的特定权利或没有考虑到现有证据,委员会即认为地方移民当局的决定违反了《公约》。 例如,委员会认定,如果地方当局未能考虑到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即违反《公约》。委员会还认定,如果提交人能够根据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在他被遣返以后他将面临着遭受不可挽回损害的实际个人危险,即存在着侵权行为。

4. 本案中多数人的意见所依赖的所有危险因素-针对提交人发布的法特瓦、他的兄弟被暴力致死以及当地警察指控他违反巴基斯坦亵渎法-都由加拿大移民难民委员会和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以及复审其决定的加拿大联邦法院加以适当的审议。加拿大当局根据所收到的所有资料得出结论,提交人关于在他离开巴基斯坦之前围绕着他发生的事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而且总的来说,巴基斯坦境内的基督教牧师目前并不面临着受到人身伤害的实际危险。

5. 我们不能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即加拿大当局的决定表明存在严重的程序性缺陷,例如未能审议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或者显然是不合理或任意的。

6. 提交人有机会诉诸加拿大的各种司法和行政法院,而这些法院充分听取和审议了他关于如果遣返到巴基斯坦他将面临着不可挽回损害的实际危险的指称,而且他未能证实,存在任何程序性缺陷使我们应该拒绝这种结果。此外,提交人向加拿大当局提出的说法中有一些严重的矛盾之处,特别是关于他的妻子和女儿遭到绑架的说法。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提交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到巴基斯坦,他就会面临着不可挽回损害的实际危险,而加拿大当局对这种说法的关键事实部分采取怀疑态度并不是显然不合理或任意的。

7. 我们在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中并没有发现任何理由可以拒绝加拿大当局作出的实际危险评估,即总的来说,巴基斯坦境内的基督教牧师目前并不面临着人身伤害的实际危险。鉴于缔约国的法律当局对于提交人提出的具体和一般实际风险因素进行了彻底审查并予以驳回,我们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不能认为,提交人已证明,如果被返回以后,他将面临着不可挽回损害的实际个人危险。

8. 根据这些考虑,我们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他的指称,即缔约国将他驱逐到巴基斯坦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因此我们认为加拿大没有违反《公约》。

[以英文撰写。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委员会委员岩泽雄司先生的个人意见(反对)

1. 长久以来,委员会处理遣返程序的始终如一的惯例是回顾委员会的判例,即“一般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来评价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委员会认定,这种评价显然是任意或相当于执法不公”。 自从2011年以来,委员会采用了以下办法:如果有确凿的理由认为,存在发生不可挽回损害的实际危险,缔约国即有义务不将任何人引渡、驱逐、驱赶或遣返出境;“一般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来审查或评价事实和证据,以便确定是否存在这种危险”。 这后一种办法即使与前者略有不同,但来源于同一个基本想法。正如尤瓦尔·沙尼先生等人的个人意见同样解释的那样,这种顺从性的审查标准的依据是委员会承认,国内当局在评价事实和证据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且委员会不是一个应该重新评价事实和证据的四审法院。委员会认为,如果评价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者程序中存在严重的不合规定之处,国内当局的决定就是违反《公约》的。

2. 在本来文中,我无法得出结论,提交委员会的材料表明,缔约国当局对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评价显然是不合理的。国内当局发现提交人的申诉中有一些前后不一致之处,因而损害了他的可信度,包括他关于他的妻子和女儿遭到绑架的说法。委员会的多数人相当重视的事实是,法特瓦的作者是针对提交人发出一份信息报告的同一人。然而,提交人声称,法特瓦是在“他的妻子的绑架者”的煽动下发出的,因此缔约国当局认为,实际上是否发生了与法特瓦存在有关的绑架事件,这并不是不合理的。

[以英文撰写,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