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9/D/1764/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Decem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764/2008号来文

委员会第一〇九届会议(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Zeydulla Vagab Ogly Alekperov(由他的妹妹Rafizat Magaramo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8年1月16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8年3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3年10月21日

事由:

未由陪审团审判;将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

程序性问题:

诉求的证实程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有效补救权;生命权;禁止酷刑、残忍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权由一个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理;通信免遭干涉的自由;对规定了较轻刑罚的刑法的追溯适用;禁止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〇九届会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通过的关于

第1764/2008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Zeydulla Vagab Ogly Alekperov(由他的妹妹Rafizat Magaramo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8年1月16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年10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Zeydulla Vagab Ogly Alekperov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764/2008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作出的意见

1.来文提交人是Zeydulla Vagab Ogly Alekperov, 他是阿塞拜疆公民,生于1971年,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一个惩教设施中服无期徒刑。他诉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二、六、七、十四、十五、十七和二十六条下的权利,他是受害者。他由他的妹妹Rafizat Magaramova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95年10月13日,提交人因数项控罪,被摩尔曼斯克地区法庭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法庭由一个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提交人诉称,他没有受到主管法庭的审判,因为他被剥夺了得到《俄罗斯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十九条保障的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2.2 提交人指出,1993年7月16日,在俄罗斯联邦尚未设立陪审团制度之前,通过了以下法律:关于在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俄联邦共和国”)关于俄联邦共和国司法系统、俄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俄联邦共和国刑法和俄联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的法律中引入修改和修订的法律(以下简称“1993年7月16日法律”)。该法第二部分第7段为俄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新的一条:第十条“关于陪审团审判”。根据亦于1993年7月16日通过的俄罗斯最高苏维埃(议会)的决定(以下简称“1993年7月16日的决定”)第2段,1993年11月1日起,将在俄罗斯联邦的五个主体即地区(斯塔夫罗波尔、伊万诺沃、莫斯科、梁赞和萨拉托夫)首先实行陪审团审判;然后,1994年1月1日起,在其他四个主体(阿尔泰、克拉斯诺达尔、乌里扬诺夫斯克和罗斯托夫)实行。因此,截至1995年10月13日,即提交人的判决日,死刑案件在俄罗斯联邦的九个地区由陪审团审理。在这方面,提交人诉称,与《宪法》第15条和第46条相违背的是,当时在摩尔曼斯克地区尚未建立陪审团制度。

2.3 1996年1月23日,最高法院维持了对提交人的判决。虽然提交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翻案上诉中未提出《宪法》条款遭违反,但他认为,最高法院有义务注意到这些违宪情况并撤销对他的判决。

2.4 1998年12月21日,总统赦免令将提交人的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他诉称,这违反了宪法第18条,该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仅由法院负责,而他的无期徒刑却是由总统令规定的。此外,总统令本身违反了《宪法》第54条和《俄罗斯刑法》第10条,因为在犯罪发生时(1994年7月),《俄联邦共和国刑法》未规定无期徒刑刑罚。他所犯罪行的最高刑罚是15年徒刑或死刑。

2.5 应莫斯科市法院的请求和在三名囚犯G.先生、F.先生和K.先生的投诉基础上,俄罗斯宪法法院审查了1993年7月16日决定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合宪性。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裁定,该决定第1段部分地违反了《公约》第19、20和46条,因为它未作出规定,实现可被判处死刑的所有被告人拥有的以下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将其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宪法法院裁定,不能再以1993年7月16日决定第1段为由,拒绝要求陪审团审判动议,而且,应向被判刑者提供机会,将其案件交由陪审团审查。在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决定生效后和一项确保在俄罗斯全境有效实现陪审团审判权的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内,由任何人员组成的法庭(由三名专业法官或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均不能判死刑。

2.6 提交人诉称,根据《刑法》第10条、《宪法》第5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97条第13款,主管法院应自行使他的判刑符合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决定。但法院并未这样做,提交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也未请求法院启动复审程序。

2.7 2004年,提交人请求奥伦堡地区的索利-伊列茨克地区法院,使他的案件符合2003年12月8日“关于对《刑法》作出改动和修订”的法律对《刑法》作出的改动。2004年6月29日,索利-伊列茨克地区法院对提交人的判决进行了复审,对他的某些诉讼的法律分类作了改动,但维持了无期徒刑判决。提交人诉称,索利-伊列茨克地区法院未使他的判决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尤其是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的决定。

2.8 2006年3月,提交人了解到,车里雅宾斯克地区的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的2001年1月29日决定修改了另一名囚犯D.先生的判决,使其符合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决定。提交人被告知,该决定是一个先例,他可使用该先例,向主管他的案件的法院提出请求。在未指明的日期,他向奥伦堡地区的索利-伊列茨克地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这种请愿书。

2.9 2006年8月23日,奥伦堡地区的索利-伊列茨克地区法院以对此事项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它解释说,该事项归最高法院主席团管辖。提交人诉称,这一决定侵犯了他在《刑事诉讼法》第397条第13款和《公约》第19条下的权利,因为该法院与车里雅宾斯克地区的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见上文第2.8段)等级相同,因此,该法院拥有与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相同的权限,可使对他的判刑符合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决定。

2.10 2006年10月,提交人向最高法院主席提交了一份请愿书。2007年3月2日,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驳回了该请愿,其理由是,提交人未参与促成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决定的宪法诉讼。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没有依据对他的判刑进行复审。提交人指出,尽管D.先生(见上文第2.8段)未参加有关宪法诉讼,但他的判刑也已与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的决定接轨。此外,宪法法院不能就同一事项作出两个决定;当出现类似问题时,法院应以宪法法院的现有决定为指导。

2.11 通过2010年8月31日收到的一封信,提交人的妹妹向委员会通报说,提交人在收发与本来文相关的信函方面正不断遭遇困难。具体而言,虽然提交人收到了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的信函,但她从未收到提交人2010年5月4日的评论,该评论是向她的地址寄发的,以便随后转交给委员会。2010年7月7日,提交人又向她的地址寄发了一份2010年5月4日评论,但她也未收到。提交人的妹妹请求委员会:(1)不要终止他的来文;(2)向俄罗斯联邦常驻日内瓦代表团通报干扰提交人与委员会通信的情况;(3)请俄罗斯联邦常驻代表团作出解释。

申诉

3.1 提交人诉称,上述事实构成缔约国对他在《公约》第二、六、七、十四、十五和二十六条下的权利的侵犯。具体而言,他辩称,他没有受到主管法庭的审判,违反了《公约》第二、六和十四条。引述《公约》第十四和十五条,他诉称,未使他的判决与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决定接轨,该决定向所有被告人提供了将其刑事案件交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他还辩称,与《公约》第十五条相违背的是:(1)尽管俄罗斯的司法是由国内法院负责的,但他是被总统赦免的,而不是由法庭赦免的;(2)与犯罪时适用的刑罚(即15年徒刑)相比,由于减刑,对他判处了较重刑罚。他还指控,《公约》第二十六条遭到违反,因为他被剥夺了在摩尔曼斯克地区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在俄罗斯其他九个地区,死刑案件是由陪审团审判的。

3.2 提交人还诉称,对他与本来文相关的信函进行了非法干扰,这提出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下的问题。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4.1 通过2008年7月22日的普通照会,缔约国指出,在提交人的案件中作出的决定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提交人的指控是无根据的。1995年10月13日,提交人被摩尔曼斯克地区法院判处死刑。他的案件是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的。1996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在上诉案中维持了对他的判刑。2004年6月29日,索利-伊列茨克地区法院对提交人的判决进行了复审,对他的某些诉讼的法律分类作了改动,使其符合2003年12月8日的法律。该法院确认了提交人的无期徒刑。

4.2 根据俄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1条,任何被控犯有应判死刑罪行的人,如果其罪行归某个区域、地区或市法院管辖,按照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请求将其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提交人被控犯有归属此类法庭管辖的罪行。然而,在审理他的死刑案件时,摩尔曼斯克地区尚未实行陪审团审判。根据《宪法》“最后和过渡条款”第2章第6部分,在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程序作出规定的联邦法律生效前,保留由法庭审理该类案件的现有程序。

4.3 根据2001年12月18日第177-FZ号联邦法律第8条“关于贯彻落实《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有修订),陪审团审判于2003年1月1日在摩尔曼斯克地区实行。2000年4月13日,宪法法院审查了俄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1条的合宪性。藉第69-0号决定,该法院裁定,单纯因为没有陪审团审判制度,而将刑事案件从拥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转往另一个法院审理,这有违《宪法》第47条第1款。缔约国还指出,当时,提交人并未反对将其刑事案件交由有两个非专业法官参与的法庭审查。因此,他的案件是由一个人员构成适当的法庭审理的。

4.4 缔约国还指出,1998年12月21日,提交人被总统令赦免,死刑被减刑为终身监禁,这是较轻的刑罚。赦免提交人的总统令是总统行使宪法规定的赦免特权作出的。赦免是在刑事案件司法框架之外运作的,但它需要符合《俄罗斯刑法》第54条,该条禁止追溯适用加重有关人员责任的法律。该总统令符合当时有效的《俄罗斯刑法》第59条和第85条,这些条款规定,可将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俄联邦共和国刑法》第24条――在提交人犯罪之时有效――也对将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事宜作出了规定。赦免并不与刑事责任或量刑问题相关,刑事诉讼程序条款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这些问题仅由法院作出裁定。

4.5 缔约国还援引了宪法法院分别在A.G.和I.F.案件中作出的2002年1月11日第60-0号和第61-0号裁决,根据这些裁决,赦免,作为宽恕行为,不能导致比确定刑事责任的刑法所规定的和由法庭就某个具体案件所裁定的后果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根据有效的刑法,通过赦免将死刑减刑为较轻刑罚(就提交人而言,减刑为终身监禁),不能被视为恶化了罪犯的处境。

4.6 根据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413条第4款第(1)项,可根据新确立的情况,对刑事案件进行复审,尤其是在宪法法院裁定该类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的情况下。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参与促成1999年2月2日决定的宪法法院诉讼。因此,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49条,没有理由复审他的案件。

4.7 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2001年1月29日的裁决也未提供复审提交人案件的理由。根据俄罗斯法律,法院判决没有先例价值。此外,俄罗斯刑法第24条修正案规定,可通过特赦将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该修正案通过1992年12月17日第4123-1号联邦法律法颁布并于1993年1月6日起生效。在该修正案生效前,俄联邦共和国刑法第24条,包括1986年5月28日修正案,规定可将死刑减刑为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修改了D.先生的刑期,他的犯罪发生于1992年11月12日,即在1992年12月17日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因此,案卷中没有任何情节表明,提交人被剥夺了他在当时适用的《俄联邦共和国刑法》和《俄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的权利或在《公约》条款下的权利。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1年12月6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论点――在作出对他的判决时(1995年10月13日),规定建立陪审团审判的联邦法律尚未生效,在摩尔曼斯克地区没有陪审团审判――提出了抗辩。他辩称,1993年7月16日的法律已引入了陪审团审判,也就是说,在《俄罗斯宪法》于1993年12月12日生效之前就实行了。根据俄罗斯最高苏维埃1993年7月16日的决定,最迟在1994年1月1日前在九个地区实行陪审团审判。

5.2 提交人辩称,从1993年12月12日(《宪法》生效日)到1995年10月13日(对他的判决日),缔约国有足够的时间,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建立陪审团审判。缔约国未这样做,导致他在《宪法》第20条和47条下的权利以及他在《公约》第六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他被剥夺了提交申请使其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可能性。提交人还诉称,他在《宪法》第19条和在《公约》第二十六条(这些条款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下的权利遭到侵犯,由于缔约国未能在摩尔曼斯克地区建立陪审团审判,与可提出要求将其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的9个地区的被告人相比,这使他处于不利地位。提交人还认为,缔约国未能确保实现他的权利――提出申请使其案件由陪审团审理,这项权利是宪法第20条所规定的,这种失误意味着,1995年10月13日对他作出有罪判决的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摩尔曼斯克地区法庭无权判他死刑。因此,《宪法》(它规定,除非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理,否则不能适用死刑)于1993年12月12日生效后,缔约国应通过一项法律,在俄罗斯全境建立起陪审团审判之前,禁止死刑。然而,这种法律是在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决定作出后才通过的,推动作出这项决定的因素是,有公民诉称,他们应享的陪审团审判权遭到了侵犯。

5.3 提交人还认为,将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是非法的,因为,根据在犯罪时有效的《俄联邦共和国刑法》,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

5.4 提交人援引1999年2月2日的宪法法院裁决,他指出,对F.先生的判刑促成了该裁决,因此这一判刑须进行复审。提交人称,这意味着,宪法法院承认:(1)F.先生的死刑判决违反了《宪法》;(2)这种违反是在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裁决前发生的。鉴于提交人,像F.先生一样,是在1999年2月2日裁决前被判处死刑的,提交人诉称,他在《宪法》第19条和《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遭到了违反。提交人还认为,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413条第4款第(1)项,由于新确立的情况,这种违反应促成对他的案件进行复审。他对缔约国的论点――宪法诉讼结果不适用于他的案件,因为他未参与这些诉讼――提出了质疑。他援引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2001年1月29日裁决,根据该裁决,虽然另一名囚犯D.先生也未参与宪法诉讼,但对他的判决作了修改,使其符合宪法法院的裁决。

5.5 提交人还反驳了缔约国的论点――在D.先生犯罪时,法律规定了将死刑减为15至20年有期徒刑,而在提交人犯罪时,法律规定减刑为无期徒刑。他辩称,这种规定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第21条,因为无期徒刑未列于该法所载的处罚种类之中。因此,总统在行使赦免权时,不能指定在国内法下没有依据的刑罚。

5.6 根据上述情况,提交人请缔约国,像兹拉托乌斯特市中院在D.先生一案中所做的那样,使他的判决符合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的裁决;或者,提交人请求,根据该裁决,复审并撤销对他的判决并发回摩尔曼斯克地区法院,在陪审团的参与下重申――既然2010年1月1日起,陪审团审判已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建立起来。

5.7 提交人在提交材料中引述了俄罗斯斯塔夫罗波尔的一位律师写给最高法院主席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在将1999年2月2日宪法法院的裁决应用到在此日期前已经结案的死刑判决方面遇到很多困难。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通过2011年2月21日的普通照会,缔约国提出,2001年5月23日起,提交人在奥伦堡地区的联邦监狱服务局的第6号惩教设施服刑(Исправительная кололония №6 Управления Федеральной Службы Исполнения Наказаний Россиии по Оренбургской области, ИК-6,下称“IK-6”)。在此期间,提交人向多个国内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寄发了87封信件,包括三封寄给委员会的信和一封寄给联合国的信。在监狱管理局的记录中,在处理或寄发提交人的信件方面没有出现过拖延。在寄发信件后,也及时通知了提交人,这可从他在证明文件上的签字得到确认。IK-6管理局称,未收到委员会写给提交人的信件。

6.2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在IK-6服刑期间,从未投诉在收发信件方面遭到过任何干扰。此外,在委员会提出质询后,监狱当局进行了一次服务检查,没有迹象表明,提交人在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下受到保护的建议权、提交资料权和申诉权遭到侵犯。

提交人的进一步意见

7.1 2011年12月6日,提交人补充说,他已收到委员会请他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评论的五封来信。最后一封来信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他指出,他回复了前四封信,缔约国2011年2月21日提交的资料部分地确认了这一点。

7.2 提交人确认缔约国的结论:他通过IK-6监狱当局向委员会寄发了三封信。这些信件载有他对缔约国2008年7月22日意见的评论。最后一封信的登记编号是56/5 A-54,于2010年7月28日寄出。提交人将这些信件的副本寄给了他的妹妹,并指示她将这些信件寄给委员会。看来,他的妹妹和委员会都未收到这些信件。因此,他的妹妹抱怨干扰他的通信(2010年8月31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这种情况作出评论(2010年11月24日)。

7.3 提交人还说,2010年12月初,IK-6监狱当局向他通报了委员会的2010年11月24日请求。根据缔约国2011年2月21日的提交资料,提交人书面确认了监狱当局未干扰他的通信。监狱当局将他的所有信件寄给了委员会和他的妹妹,并向他通报了登记号码。提交人还重申,他无法解释为何收件人未收到这些信件。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裁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本事项目前未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判定提交人提出的一个类似诉求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事项已不再等候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而且,俄罗斯联邦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未作保留。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并不阻止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他在《公约》第二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但未明确说明该条款遭违反的性质。委员会认为,《公约》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该条款并不能孤立地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提供依据。然而,由于提交人一并援引了第二条和第十四条,作为他的诉求(他被歧视性地拒绝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依据,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性而言,该诉求得到了充分证实。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他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然而,由于没有任何信息或证据支持该诉求,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性而言,该诉求未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宣布该诉求在《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下不可受理。

8.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妹妹提出的诉求(IK-6监狱当局据称干扰提交人与本来文相关的信函),这可提出《公约》第十七条下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正如缔约国所指出的,而且也得到了提交人的承认,提交人在有关期间内从未向IK-6监狱当局投诉他的通信受到了干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些指控进行了正式核查,已经确认的是,监狱当局及时处理并发送了提交人的往来信函,并将收发情况向他作了通报,他的签名确认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未反驳缔约国的上述论点;他确认,他已收到并答复了委员会关于他的案件的所有信函。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委员会未收到提交人2010年5月4日的信件是由缔约国有关当局造成的。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部分来文就受理性而言未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宣布该诉求在《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下不可受理。

8.6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其他诉求提出《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下的问题,就受理性而言已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根据案情予以审查。

审查案情

9.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所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诉求:(1)未向他提供陪审团审判;(2)国内法院未使他的死刑判决符合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裁定;(3)他的赦免是总统决定的,而不是法院决定的,这提出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问题,尤其是法律确立的由胜任的法庭公平审理的权利方面的问题。

9.3 关于在提交人案件中未提供陪审团审判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他的判决是由一名专业法官和两名非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于1995年10月13日作出的,这是由于,在当时,摩尔曼斯克地区尚未实行陪审团审判。缔约国还指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交人并未反对将其刑事案件交给由这些人员组成的法庭审理,对此,提交人至今未提出反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解释:提交人的案件是由依法设立的主管法庭审理的,因为,根据《宪法》“最后和过渡性规定”第二章第六部分,在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程序作出规定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由法庭审理该类案件的先前程序予以保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援引了宪法法院2000年4月13日的裁决,根据该裁决,仅仅因为在拥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没有陪审团审判的原因而将刑事案件从该法院转往另一个无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构成对使自己的案件由主管法院审理的宪法权利的侵犯。根据这些解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案件是由《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所指的主管法院审理的。

9.4 关于国内法院未在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裁决基础上复审提交人的死刑判决之指控,委员会认为,在实质上,提交人质疑的是对宪法法院裁决的有时限适用和未能沿循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的做法。因此,该诉求涉及的是对国内法的解释。委员会重申其判例:原则上讲,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以及对国内法的解释是应由缔约国法院裁决的事项,除非这种裁决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拒绝司法。然而,提交人未能证明,奥伦堡地区法院(该法院复审了他的判决)的裁决属于这种情况。具体而言,委员会回顾,宪法法院裁定,从其裁决(1999年2月2日)生效之时直到通过一部联邦法律确保可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可行使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此期间,不再允许判处死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该裁决不具有追溯效力,在该裁决生效前(即1999年2月2日之前)作出的死刑判决不必在该裁决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在1995年10月13日被判处死刑的,即在该裁决生效前3年零7个多月;因此,该裁决不能作为对他的判决进行复审的法律依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兹拉托乌斯特市法院的裁决涉及的人员与提交人不同,他被判有罪,其罪行是在1992年《刑法》有关修正案之前发生的。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确信,没有迹象表明,在本案中存在任意性或拒绝司法现象。

9.5 关于提交人提出的反对――其刑期是由总统令作出的而不是由法院作出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总统令的作出是在行使总统的赦免宪法特权,总统令的执行符合在赦免时有效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59和85条,也符合在犯罪时有效的《俄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这些条款均规定,可将死刑减刑为终身监禁。委员会回顾,减刑酌处权――《公约》第六条第4款专门就死刑判决作出了相关规定――可在不违反第十四条的情况下,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执行机构行使。委员会没有任何依据可据以裁定,缔约国的立场――行政赦免权符合《宪法》――是任意的。

9.6 基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卷宗材料不允许它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权利在本案中遭到侵犯。

9.7 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六条下的诉求,委员会认为,1998年12月21日,提交人被总统令赦免,1995年10月13日对他的死刑判决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因而,委员会将不单独审议提交人在《公约》的这项条款下提出的诉求。

9.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诉称,将他的死刑减刑为无期徒刑构成对他在《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下的权利的侵犯。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以下论点:(1)宪法法院1999年2月2日的裁决取缔了死刑,因此,他所犯罪行的刑罚减小了(最多15或20年监禁);(2)由于总统的赦免,对他施加的刑罚重于在犯罪时适用的刑罚;(3)对他的赦免应由法院决定。

9.9 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涉及刑罚的性质和目的、在国内法下的界定、量刑程序以及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一部分的刑罚执行。委员会还指出,赦免在本质上是人道主义的,或者说在性质上是酌处性的,也可以公平考虑为动机,这并不意味着存在司法不公。委员会指出,正如缔约国所辩称的,死刑可即可根据犯罪时有效的法律也可根据赦免时有效的法律减刑为无期徒刑,在诉讼所涉所有相关时间,《宪法》赋予总统行使赦免权。委员会还指出,无论如何,无期徒刑不能被视为是重于死刑的刑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未遭到违反。

9.10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还诉称,他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未向他提供将其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的选择,而这种选择提供给了俄罗斯其他地区可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及俄罗斯联邦《宪法》“最后和过渡条款”第二章第六部分,该部分规定,在确立陪审团审判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前,应保留由法庭审理该类案件的现有程序。委员会进一步指出,陪审团审判最初是在九个俄罗斯地区实行的,但摩尔曼斯克地区不是其中的一个地区。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2003年1月1日起,根据2001年12月18日联邦法第8条,在摩尔曼斯克地区实行了陪审团审判。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其大意是,虽然《公约》没有条款规定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权,但如果根据缔约国的国内法提供了这种权利,而且已向被控犯罪的某些人提供,就必须平等地向相似处境的其他人提供。如果作出区分,这种区分必须基于客观和合理的理由。委员会指出,提供陪审团审判是由联邦法律规定的,但在2001年12月18日的上述法律之前,并没有关于该问题的联邦法律。委员会认为,联邦国家允许在陪审团审判方面在联邦不同地区存在区别,这本身并不构成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违反。由于提交人未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在摩尔曼斯克地区的死刑案件中实行了陪审团审判,从而证明在他本人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存在着不同待遇,因而,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他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遭到了侵犯。由于类似原因,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第二条第1款下的权利(与《公约》第十四条一并阅读)未遭到侵犯。

10.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它所审理的事实未表明《公约》的任何条款遭到了违反。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