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9/D/1910/2009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1910/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109届会议(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上通过的意见

提交人:

Svetlana Zhuk (由律师Raman Kisliak代理)

据称受害人:

Andrei Zhuk (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和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9年10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3年10月30日

事由:

经不公正审理判处死刑

程序性问题:

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既不予合作,也不予尊重;滥用提交权、未充分证实指控;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任意剥夺生命;酷刑和虐待;任意剥夺自由;及时带见法官权;由独立和公正法庭公平审理权;无罪推定权;具备充足时间和便利,准备自行辩护及与律师沟通权;有权不被迫自证其罪或认罪;避免对据称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伤害的临时性措施;违反《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和第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丁)和(庚)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〇九届会议)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通过的关于

第1910/2009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Svetlana Zhuk (由律师Raman Kisliak代理)

据称受害人:

Andrei Zhuk (提交人之子)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9年10月27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3年10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Svetlana Zhuk代表其儿子,Andrei Zhuk,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910/2009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来文提交人是Svetlana Zhuk。她代表其儿子,1983年出生的白俄罗斯国民提交来文。来文提交时,Andrei Zhuk于2009年7月17日被明斯克区域刑事法庭判处死刑之后,被羁押在明斯克。提交人宣称,因白俄罗斯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1和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丁)和(庚)项所列权利,致使她儿子沦为受害者。 提交人由律师Raman Kisliak代理。

1.22009年10月30日登记来文时,委员会依据议事规则第92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理Zhuk先生案件时,暂不对Zhuk先生执行死刑。2009年12月7日,委员会重申了暂停要求。

1.32010年3月23日,委员会获得消息称,尽管提出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但提交人的儿子已遭处决。同一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紧急澄清这个问题,提醒缔约国注意,不尊重临时措施构成了缔约国违反本着诚意履行《公约议定书》的义务。在规定时限内却未收到答复。2010年3月30日,委员会的新闻发布就执行处决表示了遗憾。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说,2009年3月1日晚8点左右,她儿子因涉嫌2009年2月27日袭击并杀害了携带钱款,准备支付为其公司打工雇员工资的一男一女,在Soligorsk的一家咖啡馆里被内务部人员逮捕。他被捕时正处于吸毒后的状态之下。当天晚上9点30分,他被押送至内务部的区局,他当即提出要见律师。当晚,提交人的儿子被允许与律师会面5分钟(从晚上10时02分至10时07分),随即,便开始了对她儿子的第一次讯问,直至2009年3月2日下午12时37分才结束。提交人宣称,就她儿子当时的状况,并不明白此讯问程序的严重性,而且他遭到虐待,被逼供认,他持有犯罪武器,并前去案犯现场重复了犯罪过程的演示,自证其罪。她还称,尽管在演示犯罪过程时,儿子曾提出要求律师到场,然而,法律代理的要求却遭到了拒绝。

2.2提交人儿子于2009年3月1日遭逮捕,然而,对他的还押拘留令则是2009年3月10日下达的。检察官下达了拘留令,却根本未与被拘留者见面。一直到2009年6月6日,即在遭逮捕三个月零五天之后,Zhuk先生才被送交法官审议对他的拘禁是否合法。提交人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内刑事诉讼法,和她儿子依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应享有的权利,并引述了委员会案例。

2.32009年7月17日,明斯克区法院刑事庭依据《刑法》第139条第1、12和15款;第205条(第二节);第207条(第3节);第294条(第3节)和第328条(第1节),裁定提交人儿子有罪,判处死刑并没收资产。提交人说,侵犯了她儿子的无罪推定权,因为初审法庭在审理刑事案的整个过程期间,他被铐住双手,关在一个铁笼子里。提交人认为,这表明,甚至在判决下达之前,她儿子即被当作危险的刑事犯遭到了逮捕。此外,国家掌管的大众传媒,包括主流电视台的ONT频道,从调查开始之初就称她的儿子为“罪犯”。提交人具体提及2009年3月2日与内务部长,Naumov先生会面时,他一直称她的儿子及儿子的同案被告为“罪犯”,其时他们还尚未被判定有罪。

2.4提交人还说,受早就宣称他们有罪的传媒和高级别公共官员影响,一审法庭对她儿子持有偏见。她说,检控方虽对她儿子提出了企图武装抢劫指控,而法庭则判定他们犯有蓄意谋杀罪,远为更严重的罪责,而对此控罪他根本无法准备辩护。

2.52009年10月21日,在最高法院刑事庭前代理提交人儿子的律师,要求内务部第1号候审还押所(候审还押所),向他提供从Zhuk先生被转押至Zhodino第8号监所即刻起其聘雇人的医病档案影印件。2009年10月26日,律师收到了一份医疗证明印件,据此显示,2009年3月16日的体检期间,查明提交人身体上显现出伤痕(身体上的青肿瘀伤)。律师将体检证明提交给了上诉法庭,同时还有提出提交人儿子在2009年3月1日预审拘期间遭到虐待的申诉。提交人说,该申诉书提出了侵犯她儿子依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应享有的权利问题。最高法院驳回了该申诉。

2.62009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刑事庭驳回了提交人儿子向上诉庭提出的上诉,并维持了死刑原判。提交人说,她儿子向上诉庭提出的上诉,提出了侵犯他依《公约》第六条、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应享有权利的问题。为此,提交人坚称他已经援用无遗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提交人说,缔约国侵犯了她儿子依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丁)和(庚)项应享有的权利,因为他遭到了任意逮捕、逮捕后的虐待,并经不公正的审理后被判处了死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临时措施的意见

4.12009年12月1日,缔约国说,该国认为,鉴于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即:提交人儿子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并未就此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的请求,因此,启动委员会审查程序,“不具备基本法律理由”。缔约国说,提交人提交来文的做法,构成了滥用《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所列的提交权,因为她儿子尚未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请求。

4.2缔约国还说,所谓侵犯提交人儿子权利的指控并无证据,而且与现实情况不符。缔约国坚持,对他是依据国内刑事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核实后判定的罪责。缔约国坚称,提交人以《公约》第六条为据提出的指控毫无根据,因为该条款允许判处死刑,只限定不应对未满18岁的罪犯判处死刑,并且不应对孕妇执行死刑。缔约国说,该国立法对使用死刑的限制比《公约》更严格,因为只能对最为严重的罪行—带有加罪情节的谋杀罪—判处死刑,并且不得对妇女、未成年人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判处死刑。缔约国坚称,法庭在判处提交人儿子死刑时,酌酙了他的个人品行、谋杀的残忍性质以及他所犯下的其它危害性罪行。

4.3缔约国还说,对于每一起死刑案,都会经总统赦免委员会审核之后,再提交总统本人。

4.42010年4月21日,缔约国在回应委员会2010年3月30日的新闻发布时说,委员会就案件公开发表的信息有悖《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3款。缔约国说,该国并没有违背依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规定就此所作的承诺,因为国际法并不禁止死刑,而且该国也不是《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还指出,缔约国承认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拥有主管职责,但委员会“试图以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当缔约国的国际承诺义务…...则是绝对不可接受的”。缔约国重申,缔约国未违反《任择议定书》,因为:第一条承认委员会拥职责受理和审议,据称某项权利遭侵犯受害者本人直接提交,而并非经第三方发送的来文;而且缔约国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并提供了一切与案情相关的资料。缔约国还说,国内立法规定国内法庭必须立即履行生效的判决,而《任择议定书》并无条款规定缔约国在委员会审理完申诉人的申诉之前,必须停止执行死刑。缔约国坚持,委员会要求就此案应停止执行处决的立场,并不具有约束力,而是“建议性质”。缔约国说,上述问题可通过修订《任择议定书》加以解决。缔约国还说,缔约国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才判处和执行死刑,而且目前,议会正就此开展辩论。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2年7月11日,提交人说,向白俄罗总统提出赦免请求,或向最高法院 提出监督复审的请求,都不可被视为《任择议定书》所述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关于总统的赦免,提交人坚称,这并不是在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前,一项必须援用无遗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因为这是一项人道主义性质的措施,不是法律补救办法。 提交人还说,根据委员会既有案例,监督复审不是一项依据《任择议定书》规定,必须援用无遗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再说,根据此程序提出的请求,不会自动形成对案情实质审议的结果。相反,通常会有一位公共官员来主持法庭单方面举行的审议,且有可能会拒绝复审要求。提交人说,这种单方面的审议不包含公开听审,不会允许监督复审程序被当作一项补救措施。

5.2提交人还说,尽管立法规定可提出监督复审和总统赦免的请求,然而,立法既未规定这两项程序的长短期限,也没列有通告请求结果的程序。事实上,对于死刑案,往往是在处决执行前几分钟,才通知请求者,他的申请被拒绝了。请求的结果也往往保密,不让被判罪者的律师和家人知道。提交人还说,白俄罗斯秘密执行死刑,事前不告诉罪犯、其律师和家人死刑的执行日期。因此,被判处死刑的人,实际上是不可能在他的监督复审和总统赦免请求遭拒绝之后,才向委员会发送来文。

5.3提交人说,2009年11月13日,她儿子提出了争取总统赦免的请求。她说,这一请求极有可能被拒绝,并详细描述了自2010年3月19日以来,她为查找其儿子下落以及他是否已经被处决的消息,遭到无数次一无所获,徒手而返的经历。她说,2010年4月2日内务部长在传媒上发表讲话,确认了她儿子已被处决的消息。

5.4提交人还说,缔约国的意见是空泛之谈,并没有对提交人宣称的大部分实质内容提出质疑。至于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援引违反《公约》第六条的指控属无稽之谈的说法,提交人回顾,依据委员会的案例,在经不尊重《公约》规定的审判后下达的死刑判决,构成了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并未反驳提交人依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提出的宣称。

5.5提交人还提交了与第一候审还押所原所长面谈的记录影印件,详细描述了如何执行死刑的情况;内务部长具体阐明,国内立法优于“从其它方面援引的准则”;一位曾参与审理她儿子案件的明斯克区域法庭原法官说,他服总统办公厅对司法机构下达的指令。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审议情况

对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既不予合作,也不予以尊重

6.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就来文登记涉及违反《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而论,不存在审议本来文的理由,因为据称受害者本人并没有提出此来文,而且也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没有义务承认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的解译;以及缔约国无义务尊重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6.2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十九条第2款授权委员会制订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对此,各缔约国亦同意确认了此授权。委员会国说,《公约》各缔约国通过遵循《任择议定书》,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负有职责,受理和审议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提交宣称《公约》所列任何权利遭到侵犯的来文。恪守《任择议定书》即示意各缔约国应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从而使得且能让委员会审议这类来文,并在审议之后,将委员会的意见转达所涉缔约国和当事个人。若某缔约国采取任何行动阻止或遏制委员会审议和审查来文并发表委员会的意见,则是与《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所列义务背道而驰的行径。

6.3就本案而论,委员会观察到,2009年10月27日提交来文时,提交人向委员会通告,她儿子被关押在死囚牢房。2009年10月30日,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函,要求在委员会审议案情期间,暂不对他执行死刑。2009年12月7日,委员会重申了暂停要求。2010年3月23日,委员会收到通告称,尽管提出过采取暂行措施的要求,但提交人儿子已经被处决。委员会说,无可争辩的是,尽管已经按应有程序向缔约国提出,并且一再重复要求采取暂时保护措施,然而,处决还是如期执行了。

6.4除来文所述缔约国的任何违反《公约》行径之外,倘若某个缔约国采取行动妨碍或阻止委员会审议指控违反《公约》的来文,或致使委员会的审查无效,或对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履行义务所表达的《意见》,置惹罔闻,毫无效果,那么该缔约国犯下了严重违背其义务的行为。 就本案而论,提交人宣称她儿子被剥夺了按《公约》条款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在获得有关来文和委员会要求采取暂时措施的通知之后,在委员会就来文得出结论性意见之前,处决了据称受害人。缔约国违反了依据《任择议定书》应承担的义务。

6.5委员会还提醒地指出,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所列的临时措施,系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履职,避免对据称侵权受害者造成无可挽回损害的关键举措。不遵循该规则,尤其诉诸如本案处决Zhuk先生这类的不可逆转的做法,损害了按《任择议定书》规定所保护的《公约》权利。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来文称,委员会2010年3月30日通过新闻发布,针对此案不听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仍处决受害者公开表示的不满,有悖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3款。委员会注意到,相关段落称,委员会应举行不公开会议审查来文。该段并未阻止委员会公开发表意见,指出缔约国未与委员会合作履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委员会确认,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称,来文是由第三方而不是据称受害者本人提交委员会,因此不可受理。就此,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b)项规定,来文通常应由本人亲自或通过其代理提交,然而,若据称受害人本人显然无法亲自提交来文,则也可以接受代表他出面提交的来文。就本案而论,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时,据称受害人被关押在死囚牢房。代表据称受害者出面提交这份来文的其母亲和律师,出示了他本人按规定签署的委托书,授权其母亲和律师作为向委员会投诉的代理。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并不可阻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

7.4缔约国辩称,在她儿子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之前,即向委员会发送了文,属提交人滥用提交权行为。鉴于本案案情,和随后对受害者的处决,委员会看不出来文如何构成了滥用提交权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此论点涉及更多的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规定。在提不出为何本来文构成滥用提交权的确凿理由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此点并不构成本案不可受理的理由。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辩称,鉴于Zhuk先生未曾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要求的事实,在来文提交之际,他还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对此,委员会重审其先前的案例,据此,缔约国的监督复审是一个酌情处置程序, 并且正因为如此,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所述的有效补救办法。因此,《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并不阻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6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依据《公约》第六条第1和2款;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丁)和(庚)项规定,她就儿子案情提出的指控证据充足,符合受理目的,因此,委员会着手审理案情。

审议案情

8.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参照所有收到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依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宣称,Zhuk先生遭受到了对之施加的人身和心理压力,逼迫他作出了认罪供述,而且他的供述被用作为对之定罪的依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上述指控并未提出反驳。为此,委员会提醒地指出,一旦提出指控违背第七条规定的虐待行为,缔约国必须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委员会还提醒地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所规定的保障,必须被理解为调查当局绝不可为了提取认罪供述,对被告施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人身或不应有的心理压力。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出示了提交人儿子身上有伤痕的体检证明,然而,缔约国没有任何信息表明缔约国就此虐待指控进行了任何调查。在此情况下,委员会必须给予提交人的人宣称应有分量的考虑,为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显示存在着侵犯Zhuk先生依据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规定应享有权利的情况。

8.3至于提交人指称,2009年3月1日Zhuk先生遭逮捕,从逮捕即日起关押了三个月零五天,直到2009年6月6日才将之送交法官审理对之拘留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上述指控作出说明。虽然第九条第3款所述“及时”一词的含意必须按逐一案情确定,然而,委员会回顾了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问题的第8(1982)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案例,据此,前后不得超过几天的耽搁。委员会进一步回顾,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依据《公约》四十条规定提交的各份报告时,曾无数次建议,警方在将被拘留者送交法官前的羁押时限,不应超过48小时。 任何超过此限时的延长,都必须具有符合《公约》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理由。 因此,委员会认为在送交法官前,先将Zhuk先生羁押了三个月有余的做法,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第3款规定,因此构成了侵犯Zhuk先生依据该条款规定应有的权利。

8.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宣称,没有遵从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在法庭对她儿子下达判决之前,若干政府官员即在公开讲话中称她儿子有罪,并且因为大众传媒在法庭开庭审理他的案件之前,即向广大公众披露了初步调查材料。此外,在整个庭审期间,他一直被关在铁笼子里,而且地方传媒载发了他被关在法庭铁笼栅格后面的照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上述这些指控。对此,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法庭和法院面前权利平等和公平审理权问题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所列举的委员会案例,据此,“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根本,为之检控方承担着证明指控的举证责任,保证在毫无疑问地证明罪责之前,不得作出有罪的推定,确保被告可提出质疑,为此,得按无罪推定原则,对待被指控犯罪的人”。该一般性意见也同样提及所有公共主管机构不得对审判结果预先作出判定,包括不应发表对被告产生判罪影响的公开言论;该意见还说,审理期间不应给被告戴上手铐或关在笼子里,否则,会以此方式会在法庭上呈现出被告可能是危险的罪犯,而传媒则应避免发表有损于无罪推定的报道。鉴于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以及缔约国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的情况,委员会认为,依据《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保障Zhuk先生应得到无罪推定的待遇遭到了侵犯。

8.5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在调查程序的最初阶段期间,她儿子只被允许与律师五分钟的见面时间,并实际剥夺了法律援助,而且,尽管他曾要求请律师,却被迫在无法律咨询情况下参与调查行动,系为违反国内刑事诉讼程序的做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反驳上述这些指控。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规定,被告必须具有充分时间和便利准备自己的辩护和与他们所聘选的律师接洽。这项条款是保障公平审理和运用权利平等原则的一个重大要素。 委员会还回顾,所有遭刑事指控的被告都有权本人自行提出辩护或通过他们自己聘选的律师进行辩护,或按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规定,当出于司法公正目的有此需求时,通过为他们免费指派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 鉴于缔约国对提交人所述的这些事未发表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在预审的关键性初步调查期间,剥夺Zhuk先生聘用律师的机会,侵犯了按《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丁)项规定他应享有的权利。

8.6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称,她儿子依据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还注意到,缔约国未对该指控提出反驳。鉴于委员会查明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3款(乙)、(丁)和(庚)项保障的公平审理权,委员会认为,对Zhuk先生的审判从整体上看存在着相当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不规行为。

8.7提交人还宣称,由于Zhuk先生是经不公正审理之后被判处的死刑,系侵犯了Zhuk先生依《公约》第六条所列应有的生命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援引公约第六条第2款辩称,法庭是依据白俄罗斯《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Zhuk先生的死刑,而判处死刑并不违反白俄罗斯所签署的各项国际文书。对此,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生命权问题第6(1982)号一般性意见。据此,委员会指出,关于只有依据法律才可判处死刑的规定,与《公约》条款并不相悖,系指“程序保证必须遵守,包括获得公平审理权,由一个独立法庭履行无罪推定,最起码的辩护保证,并经由某一上级法庭审查的权利”。委员会在上述意见中重申了其案例,经不尊重《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判后下达死刑判决,系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 参照委员会关于存在着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乙)、(丁)和(庚)项规定现象的调查结果,委员会得出结论,最终下达对Zhuk先生的死刑判决和处决,均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由此,侵犯了他依据《公约》第六条应享有的生命权

9.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眼前的事实表明Zhuk先生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乙)、(丁)和(庚)项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义务。

10.依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作出充分的赔偿,包括补偿所花费的法律开支。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并依照《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本着诚意与委员会合作,尤其是完成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11.缔约国须铭记,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负有判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职责,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其管辖下的每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即提供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履行委员会《意见》的措施。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白俄罗斯语和俄语广为散发。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向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