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06/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报告(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

以下报告列出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一〇五届至一〇六届会议期间根据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在第一〇六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分析和决定。关于委员会自第八十七届会议(2006年7月)以来所采取后续程序的所有可获得信息列于本报告附件表格。

评价标准

对答复 / 行动满意

A

基本满意

对答复 / 行动部分满意

B1

已采取实质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对答复 / 行动不满意

C1

已收到答复,但所采取行动未落实建议

C2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未与委员会合作

D1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D2

经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第八十七届会议(2006年7月)

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 ( 科索沃特派团 )

结论性意见: CCPR/C/UNK/CO/1, 2006 年 7 月 27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 2, 1 3, 18

关于后续行动的回顾 :

2007 年 4 月至 9 月 :发出三份提醒信。

2007 年 12 月 10 日 : 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秘书长特别代表或其指定代表。

2008 年 3 月 11 日 : 科索沃特派团作出首份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答复没有提供关于第 13 和 18 段的完整信息。

2008 年 6 月 11 日 : 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科索沃特派团的一名代表。

2008 年 7 月 22 日 : 会见 Roque Raymundo 先生。

2008 年 11 月 7 日 : 第二份后续行动答复 : 不完整。要求提供关于第 13 和 18 段的补充信息。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第三份后续行动答复 : 不完整。

2010 年 9 月 28 日 : 委员会致信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2011 年 5 月 10 日 : 特别报告员要求会见秘书长科索沃问题特别代表。

2011 年 7 月 20 日 : 特别报告员会见科索沃特派团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Tschoepke 先生 ) ,主任表示将在 2011 年 10 月份的届会前送交资料。

2011 年 9 月 9 日 : 科索沃特派团来信表示,该机构的任务授权已经不再允许特派团履行委员会的建议,但特派团承诺向从事相关工作的国际组织收集资料。

2011 年 12 月 10 日 : 委员会去信,赞赏科索沃特派团承诺收集关于委员会建议落实工作信息。

2011 年 12 月 22 日 : 委员会致信法律事务厅 (O ’ Brien 女士 ) ,请其就科索沃整体现状及今后与科索沃保持引进设备的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2012 年 2 月 13 日 : 科索沃特派团作出补充答复。

第 13 段 :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有效调查一切悬而未决的失踪和绑架案,并将罪犯绳之以法。科索沃特派团应确保失踪和被绑架人员亲属了解被害者的命运并获得充分赔偿。

科索沃特派团答复要点: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记录上列出了1,795名仍然失踪的人员。共有4,225起案件已经结案,其中2,640人已确认死亡,并由家人安葬。自2010年4月以来,科索沃特派团未再介入。特派团的工作已由欧盟驻科法治团取代,法治团与科索沃的法医和司法部法证医学司(法医司)合作。欧盟驻科法治团法医司正努力识别法医司停尸房中的200具遗体。

关于未决案件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工作已移交欧盟驻科法治团警务部。已经解决了共114起案件,待办案件还有65起,另有69起处于起始阶段。

根据2011年[……]战争受害者及其家人地位和权利法,在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失踪平民的近亲属有权领取每月135欧元的津贴。目前也对1999年6月以后失踪人员案件提供赔偿,这是2006年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的最后失踪日期。根据2011年8月《失踪人员法》,一旦确认遗体,将由国家承担下葬费用。

评价 :

[D1] : 未就亲属获得受害者命运信息及充分赔偿的问题作出答复。

第 18 段 :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加强努力确保流离失所者,尤其是属于少数民族的流离失所者可持久地返回。科索沃特派团尤其应确保,返回者能收回他们的资产,所遭受的损害得到赔偿,并按科索沃资产机构暂时实施的资产出租法获得收益。

科索沃特派团答复要点 :

科索沃资产机构已接管科索沃特派团恢复租赁权的工作,并登记了41,687起申请,其中98.9%的案件中申请者都主张所有权。科索沃资产机构已审查了案件,对其中约1,110起案件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2011年7月通过了确定权利和赔偿的标准和程序,科索沃资产机构在科索沃特派团的帮助下,正为该方案争取资金。一些冲突期间遭受破坏的资产所有者已经在欧盟驻科法治团战争罪调查股的方案下获得了赔偿。被强迫失踪案件受害者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赔偿。科索沃当局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由科索沃资产机构主管的一个自愿租赁计划允许将房主不准备入住的房产出租(以定期租金收入作为交换),或将不能确认房主的房屋出租。

尽管做出了种种努力,并实施了花费几百万欧元的方案,但少数民族中只有10%的流离失所者回到了科索沃,这种回返能否持续也不能确定。大多数流离失所者表示希望在当地安置,而不回科索沃,但许多人仍在要求对其在科索沃的财产损失或部分损毁提供赔偿。

已经通过了专门立法,以加强少数民族社区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地方当局负责落实市镇回返战略,包括开展活动告知流离失所者其原籍地的状况和返乡后可获得的协助。这些方案的效果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主要取决于地方当局的能力和努力的程度,阻碍因素包括少数民族成员面临的歧视,社区和解缺乏进展以及针对流离失所者及其财产的暴力行为。

评价 :

[B2] : 工作成果令人失望,主要是在流离失所者的回返方面。需要提供关于为流离失所者可持续回返创造安全条件所采取行动的补充信息,对这个问题没有提供任何资料 。

行动建议 :

至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要求科索沃特派团提供有关第 13 和 18 段的必要补充信息 。

下一次定期报告 :

未对科索沃特派团规定日期。 CCPR/C/SRB/CO/2 :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继续同意不对科索沃实施有效控制,并且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 1244(1999 年 ) ,民事权力机构继续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 ( 科索沃特派团 ) 行使。委员会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在科索沃适用,因而鼓励科索沃特派团在与科索沃机构的合作下,并在不影响科索沃的最终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向委员会提供一份自 2006 年 7 月以来科索沃人权局势报告。

第九十六届会议(2009年7月)

阿塞拜疆

结论性意见 : CCPR / C / AZE / CO / 3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

9, 1 1, 1 5, 18

首次答复 :

应提供信息的日期 : 2010 年 7 月 28 日。收到信息的日期 : 2010 年 6 月 24 日

评价 :

有关下述问题的程序业已完成 :

新召监狱官员规定培训 ( 第 11 段 ) ;

承认外国电台有权在阿塞拜疆领土上直接进行广播 ( 第 15 段 ) 。

要求就其它建议提供补充信息 ( 2011 年 10 月 20 日信 ) 。

第二次答复 :

收到信息的日期 :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9 段 :

缔约国不应当将外国人遣返、驱逐、驱赶或强制驱回他们将面临酷刑或虐待实际风险的国家。委员会回顾说 , 《公约》第二条要求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在其领土上以及在其控制下的所有人的《公约》权利。这就意味着 , 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 , 在实施驱赶的国家或者有关人士可能最终被赶往的国家之中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 , 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驱赶或用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领土 ( 第 31 号一般性意见 ( 2004 年 ) : 《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 )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 , 应当使相关司法和行政机构明白 , 必须确保在这些事务中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缔约国还应当建立机制 , 允许那些声 称其被强行驱赶将使其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外国人提出具有中止效果的申诉。

后续问题 ( 2011 年 10 月 30 日去信 ) :

最近五年来向缔约国提出的引渡申请数目及拒绝的数目。

已有或新建一个机制,允许声称被强制遣送回国后将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外国人提出具有中止效果的申诉;将人遣返至其会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国家案件中外交保证的内容。

缔约国的答复要点 :

引渡请求

拒绝数目

2007

4

2008

2

1 ( 刑事诉讼法禁止 )

2009

1

2010

13

2011

2

根据 2001 年关于引渡犯罪人员的法律 , 如果具有酷刑或虐待的风险 , 可拒绝引渡。司法部在引渡要求中保证被引渡者不会受到酷刑或虐待。

评价:

[D1] : 有关信息未答复所提问题。

第 11 段:

缔约国应该立即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有权接受和调查关于与《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 大会第 34/169 号决议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1990 年 )) 不相符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申诉,以及其他关于执法官员滥用权力的申诉。缔约国应当确保,与酷刑或虐待有关的所有申诉得到迅速和透彻的审查,受害者得到赔偿。那 些负责者应当被起诉并受到处罚。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拘留地点都受到定期的独立视察。缔约国应当为其执法官员和监狱官员提供充分的培训,确保《公约》之下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还应当认真考虑在警察局和拘留设施系统采用音像设备 。

后续问题 (2011 年 10 月 30 日去信 ) :

过去五年中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作出赔偿的案件数目及赔偿情况;

2009-2013 年阿塞拜疆司法体系发展方案及保护审前拘押者权利和自由法案实施进展;

鉴于在警察局和拘留场所系统采用音像设备问题未得到保障,这项建议未得到落实。

缔约国答复要点:

(a) 和 (b) 分段: 2011 年,对 15 所监狱进行了改造,并修建了符合国际标准的新监狱。目前正在制订其它项目,包括 2009-2013 年司法系统发展方案下的一些项目。

开展了一项研究,以确定促进囚犯权利所需的立法改革。“保护囚犯权利和自由”法案目前正在最后审查阶段。 2011 年 12 月批准了提高保护人权和自由工作效率国家行动方案,其中包括一个改进监狱条件和防止酷刑的项目。

(c) 分段:《刑事诉讼法》第 232-234 条规定警察有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过去五年来,重建了 26 个拘押中心。其它项目也在进行之中,在 61 个拘押中心安装了音像记录设备。 2010 和 2011 年,国际组织 ( 联合国、欧洲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共对临时拘押中心进行了 523 次检查。过去五年中,有 1,068 名官员因虐待案件受到纪律处分,有 800 名警察接受了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

评价:

[D1] :未就以下问题提供信息: (a) 过去五年中给予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赔偿及赔偿种类; (b) 为保障负责登记和审查案件及监督刑罚落实的机构独立所采取的行动。

第 15 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结束直接或间接限制言论自由的做法。应当使关于诽谤罪的立法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确保适当平衡保护个人声誉和言论自由。在这方面,敦促缔约国考虑在关于所谓“公共人物”行为的信息与民主社会对公共利益问题的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还敦促缔约国有效保护新闻工作者,使其免予侵害其身体和生命的企图,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应予以特别重视和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缔约国不应当没有道理地限制独立的报纸,限制广播电台的当地广播。最后,缔约国应当严格依照《公约》第十九条对待非传统媒体的用户 。

后续问题 ( 2011 年 10 月 30 日去信 ) :

为有效保护媒体工作者免受身体和生命攻击而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答复要点 :

根据《刑法》第163条,任何阻碍媒体代表和记者工作的行为均应受到处罚。规定了必要措施,以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安全和增强与民间社会及媒体的关系。内政部与记者代表在“改进警方与媒体关系”项目下举行了圆桌会谈。

内政部和新闻委员会正在努力发展相互的关系和“互动”。新闻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分委会正在调查涉及限制记者职业活动的案件。在公共和大型活动期间为记者提供带标识的外套并提供保护。

评价 :

[ B1 ] : 需要提供就攻击媒体工作者人身或生命或限制其职业活动案件所通过的法庭判决和采取的措施的进一步信息。

第 18 段 :

缔约国应当简化其住址登记程序 , 以便使合法居住在阿塞拜疆的所有个人 , 包括国内流离失所者 , 充分行使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和自由。

后续问题 ( 2011 年 10 月 30 日去信 ) :

采取措施 , 保证临时身份证件和内政部对无家可归的阿塞拜疆公民的住址登记不会成为歧视因素 ;

过去五年中关于外国人或流离失所者住址登记的案件数目。

缔约国答复要点 :

从 2006 年到 2011 年 , 警察当局为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发放了 23 8, 054 个登记证。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事务委员会监管本国各地区和城市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登记工作。

评价 :

[ D1 ] : 对采取措施以保证临时身份证件和内政部对无家可归的阿塞拜疆公民的住址登记不会成为歧视因素这个问题没有提供答复 。

行动建议 :

去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一次定期报告 : 2013 年 8 月 1 日

第一〇〇届会议(2010年10月)

波兰

结论性意见:CCPR/C/POL/CO/6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10, 12, 18

首份答复:

应提供信息的日期:2010年10月26日。收到信息的日期:2012年4月3日

第10段:

委员会应修订《禁止家庭暴力法》,授权警官当场下达即刻生效的限制令。缔约国应将家庭暴力问题列入为执法和司法人员举行的标准培训。缔约国应保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援助,包括法律和心理咨询、医疗帮助和庇护所。

缔约国答复要点:

采取的措施:

通过2010年6月修订防止家庭暴力法法案。在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介绍了所提出的修订案。此后还通过了2010年法案实施条例。

采取行动向执行机构及普通公众宣传2010年法案及其条例(帮助热线、指导用书、申请表、家庭暴力受害者权利宪章、创建打击家庭暴力机构数据库并推动机构之间的合作、按照新的法律条款调整司法机构数据库)。

在所有申诉中,有35.6%所涉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予以搁置。总检察署将很快就各地区不予受理案件的代表案例进行调查,以便分析不予受理的原因。

大多数程序历时不到三个月,如果涉及儿童受害者,则可予以延长,以便在审理和出庭时保证保密并提供心理支持。委员会关于授权警官当场下达即刻生效限制令的建议理由不足;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面临危险,警察可当即逮捕加害者。只有在为防止发生另外犯罪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手段。根据2010年法案,对有可能发生其它暴力行为的家庭施暴者,特别是在其威胁这样做的情况下,警察可发布限制令。这种禁令时间最长三个月,并可延长三个月。尽管这些措施得到经常性使用,但要评估其效力还为时过早。在警察和司法工作者培训中系统地纳入了家庭暴力问题,特别是在2010年法案通过以来。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进入专门的援助中心,这些中心提供医疗、社会、心理和法律援助。接收设施由各委员会、国家或市政府管理。其数目多少因当地需求而定。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2012年2月15日: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诉讼程序遵循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检察官或法官可在审前程序中颁发限制令。没有作出让警察颁发限制令的修改。目前要评价2010年法对家庭暴力的影响还为时过早。

评价:

[ B1 ] :取得了一些进展。应要求提供有关下述方面的信息:

总检察署在调查不予受理案件方面的进展;

关于援助中心满足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2010年法案中关于允许警察在当事人可能发生其它暴力行为情况下发布限制令的规定;

2010年法案允许对施暴者发布限制令规定的实际落实情况、对家庭暴力案件刑事诉讼结果、作出的裁决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12段:

缔约国应紧急审查反堕胎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妇女的影响。缔约国应对利用非法堕胎问题展开调研并拿出相关统计数字。缔约国应出台禁止医务专业人员不适当援用和履行“良心条款”的条例。缔约国还应大幅度缩短医务委员会有关堕胎案的回复限期。最后缔约国应加强措施,尤其应按可承担得起的价格,广泛提供一系列综合避孕药具,并将之列入补贴医药用品清单,以防止意外怀孕。

缔约国答复要点:

没有修改规范堕胎的法律(1993年法)。对法律的影响及批准堕胎的标准定期进行审查。报告公开并在互联网上发布。

单个医生可援引“良心条款”,但医疗设施不可作为集体加以引用。援引该条款的医生必须将要求堕胎的病人转诊给另一名医生,说明其决定的理由,并在病人病历中作出记录。

根据2008年法,医学委员会必须在30天内作出决定,其审查期限不得对寻求堕胎的妇女造成伤害。

人们可以很容易地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避孕药具。原则上避孕药具不予报销,但避孕药除外,因避孕药可用于治疗痛经。患者权利监察员开展了推动患者了解自身权利的活动。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未对非法堕胎问题开展研究,也没有相关统计数字。没有采取措施禁止不当援引“良心条款”的做法。不仅单个医生援引这一条款,有时整个医疗设施都援引这一条款。相关法律未进行修订。规定的期限没有变化,举证责任对病人来说太重。避孕药具不予报销,其获得途径也有限。

评价:

[ C1 ]:这一领域没有进行改革;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要求就以下各点提供补充信息:

禁止集体援引“良心条款”的法律规定。

医学委员会为确保回复期限不致对当事妇女造成伤害而使用的标准;遭受此类伤害妇女的救济;医学委员会未遵守30天期限的后果。

为方便少女和贫穷妇女获得避孕药具采取的措施。

第18段: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关押在转送监区的外籍人不会被过度长期羁押,而若要延长羁押,须经法院裁定。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遣送拘留中心的制度、服务和医疗条件都达到最低国际标准。最后,缔约国应确保被拘押的外籍人通过他们能懂的语言文字,方便地获得关于自身权利的信息,哪怕为此须提供合格的翻译。

缔约国答复要点:

2003年《外国人法》规范对外国人的拘押问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拘押:(a)有理由发布遣返令;(b)外国人不遵守遣返令(这是遣返期限过后可延长拘押期的唯一情况)。

只有在非法进入或在波兰领土上居留、不遵守遣返令(2003年法第88条)或有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被拘押者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的情况下才有理由进行遣返,这也构成拘押的间接理由。

只有警察和边防兵才有权拘押外国人。从剥夺自由之时算起拘押不得超过48小时。向被拘押者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如有必要,可为其提供翻译。如拘押行为被视为非法,法庭可下令对有关外国人立即释放。

在以下情况下可将对被拘押的外国人立即释放:(a)他们在被拘押的48小时内没有被带上法庭;(b)在带上法庭24小时内未对其进行驱逐前看管或逮捕;(c)拘押理由不再适用。

看管或逮捕的决定必须由法庭作出,并须经过司法审查。目前正在讨论一份关于外国人的法案,该法案将授权执行法官监督拘押条件。如果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管制,当事个人可要求补偿或赔偿。根据目前的法律,在转送监区,如果遣返期限已过,又没有法庭的命令,则不能延长拘押。拘押只适用于已经在波兰领土上的外国人。

机场转送区只能用于未进入波兰领土许可的外国人。他们在转送区的停留期不得超过等待将其带到波兰的航空公司下一个返航班机的时间。只有在存在他们有可能入境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行动自由作出限制。

有关寻求庇护者中心医疗质量很差的说法没有根据。外国人办公室主任有义务向寻求庇护者提供所要求的适当的医疗服务,寻求庇护者享有与一般社会保障体系下波兰公民相同的权利(疗养和康复服务除外)。寻求庇护者遇到的限制是医疗保健系统总体条件所致。

法律对寻求庇护者中心的生活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政府当局和独立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对中心状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审计结果确认中心的生活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均以外国人能懂的语言向其提供相关信息。个别情况下可能有困难,如外国人来自与波兰联系有限的国家,而他只能讲自己的母语。在这种情况下则需等待尽快安排合格翻译才能提供信息。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总体上说,拘押设施的法律和保健服务不足。被拘押者的活动选择有限,并常常遭遇健康问题。

儿童得不到正式教育。课程是由非专业教师执教,也不按标准大纲进行。

对非正规移民的拘押是作为惯例采取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最后的手段。法庭发布的理由并非总是充分或清楚的。

没有翻译服务。有关寻求庇护程序的法律文件只有部分得到翻译。有关遣返的命令也不翻译。

评价 :

[ C1 ] : 未采取新措施落实建议 : 通用法律是 2003 年制订的 , 所说的服务自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并未改变。需要有关下述的补充信息 :

讨论和通过“新外国人法”方面的进展(缔约国后续报告第13页提到)和引进的主要改革。

法律和医疗服务满足需要的能力。

过去五年来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被遣返的比例。

翻译服务满足被拘押或收监的外国人需要的能力(包括按语言分列的要求翻译服务的外国人数目;按语言分列的翻译人数;哪些语言有翻译服务要求但无法提供)。

行动建议 : 致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一次定期报告:2015年10月26日

第九十八届会议(2010年3月)

乌兹别克斯坦

结论性意见 : CCPR / C / UZB / CO /3, 2010 年 3 月 24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

8, 1 1, 1 4, 24

首份答复 :

应提交信息日期 : 2011 年 3 月 24 日。收到信息的日期 : 2012 年 1 月 30 日

第 8 段 :

缔约国应进行完全独立的调查 , 并确保应对安集延屠杀事件负责的人员受到起诉 , 如果判定有罪 , 则予以惩罚 , 并对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给予充分补偿。缔约国应审查有关当局使用枪支的管理办法 , 以确保其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 1990 年 ) 》 。

缔约国答复要点 :

安集延事件引发了以下行动 :

由本国司法部门合格人员领导的客观和公正调查组开展调查。

建立一个独立的议会委员会。

组建工作组,由外交使团高级别代表组成,监督有关事件。

乌兹别克斯坦专家小组和欧洲联盟专家代表团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4月的会议上讨论了有关问题。向欧盟专家代表团通报了调查结果,并回答了他们提出的问题。他们一致得出结论认为,安集延事件是对乌兹别克斯坦的一场严重的恐怖主义袭击所致。

本国法院审查了六起刑事案件,涉及39名内政部官员和军人。法院判定他们犯在同谋和渎职罪,判处他们一定的刑期、减工资,并将他们分配到惩戒部门。

评价 :

[ B2 ] : 缔约国说明了为调查安集延事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对 39 名内政部官员和军人作出决定。但是 , 自委员会 2010 年 3 月审议缔约国以来 该国未采取新的行动 。

[ D1 ] : 关于主管当局使用枪支条例的修订问题 , 没有提供新的信息。 因此建议没有得到落实。

第 11 段 :

缔约国应该 :

确保由独立机关对每一个涉嫌的酷刑案件进行调查 ;

加强其措施 , 以制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 , 启动刑事诉讼 , 调查每一起案件 , 起诉和惩治所有罪犯 , 以避免有罪不罚 ;

补偿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 ;

考虑在所有警察局和拘留所进行有视听记录的审讯 ;

确保按照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 , 对涉嫌的 虐待案件进行专门的医疗和心理调查 ;

审查有逼供和使用酷刑和虐待指控的所有刑事案件 , 并验证这些指控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缔约国答复要点 :

( a ) 分段 : 律师进修培训中心的课程包括针对法官和律师的关于酷刑案件判决的培训板块。还经常提供这一主题的其它课程。

( b ) 分段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9 条 , 关于执法官员非法行动包括酷刑的投诉必须不加拖延地予以登记和解决。提起刑事案件动机的合法性和理由的有效性必须在 10 天内加以验证。 Oliy Majlis ( 监察员 ) 人权专员代表和国家人权中心参与调查工作。

对执法机构人员使用非法手段的投诉调查属于特别内政安全股 ( 特别人员调查 股 ) 的责任 , 它们属于内政部。这些股是独立的 , 不从属于反犯罪机构和服务。

2004 年成立的一个部门间工作组负责监督执法机构遵守人权情况。

根据总检察长的命令 , 检诉机构必须实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检察官查明警察所拘押囚犯的合法性及还押待审部门的拘押条件。如果有非法行动 , 则采取适当措施。检诉机构建有使用非法待遇或惩罚案件数据库。

最高法院正计划开展司法行为审查 , 以查明酷刑做法及通过身体或心理强制措施获取证据的做法 , 对 2011 - 2012 年间遭受伤害的酷刑受害者进行赔偿。

2011 年前九个月提出的申诉有 2, 374 起 , 2010 年前九个月的这一数字是 2, 283 起。其中约 130 起涉及使用酷刑或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刑法》第 235 条针对执法官员提起了 9 起刑事诉讼案件。

( c ) 分段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复原服务 , 并列出了复原及就遭受的任何伤害给予赔偿的理由和程序。如果发生非法逮捕或还押待审、因犯罪起诉而被非法停职或非法关在医疗机构中 , 则当事人有权获得赔偿和精神伤害补偿。

( d ) 分段 : 根据《刑事诉讼法》 , 调查人员在以下活动中使用音像记录 : 问讯 , 证人对质 , 核实在犯罪现场采取的证词 , 专家评估 , 列队认人和重要人身证据指认以及犯罪现场勘察等等。目前正在考虑对拘押所和单独拘押牢房配备额外音像监测设备的做法。

( e ) 分段 : 在 2010 - 2011 年期间 , 内政部监狱系统有 55 名医生接受了确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生物指征方面的法医培训。

内政部有关部门和地方当局接受季度评述并进行分析。尽管采取了措施 , 但仍有案件发生。为一般公众和内政部工作人员开展了培训和媒体宣传活动 , 解释说明捍卫人权和禁止酷刑和其它虐待的现有国内和国际规范。

禁止使用通过高压取得的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 17 条和第 22 条第 2 款 ) 。所有证据都必须得到验证和评估 ( 《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 ) 。判例确认最高法院发布的相关指令。

如果被告声称自己是在酷刑或其它不可接受的待遇下供认的 , 则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有义务启动刑事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 321 条 ) 。如果有证据表明另外犯有罪行 , 则也可启动刑事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 322 条 ) 。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

( a ) 分段 : 没有独立机构负责调查酷刑案指控。部际工作组不具有代表性 , 因为民间社会的代表只包括亲政府的组织。调查机构遵循的程序不对公众公布 , 也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开展工作。

人权专员办公室可对违反人权案件进行自己的调查 , 并可下令国家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者。在实践中 , 专员并不开展调查 , 只是致信被指控者及其上司 , 告知收到了对他们的投诉 , 要求其作出回复。

( b ) 和 ( c ) 分段 : 民间社会组织要进入拘押场所必须通过一个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获得特别许可。几乎没有什么组织获得这种许可。

没有一个对酷刑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复原的体系。由于法院和其它司法机构不愿承认酷刑或虐待行为 , 也不愿宣布通过酷刑取得的证辞和其它证据不予采纳 , 因此阻碍了建立这样一个体系。虽然各省区行政中心的复原中心帮助释放的囚 犯寻找工作和处理保健及再融入问题 , 但它们并不提供任何酷刑后的复原服务。

缔约国声称 , 它建立了几个机制来确保对酷刑投诉作出适当处理。但是 , 酷刑施暴者不受处罚的现象就和酷刑做法一样普遍。统计数字表明 , 自 2004 年以来 , 平均只有 2 % 的投诉最后得到审理。

受害者及其家人、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都受到威胁和迫害 , 使传播相关信息成为危险的事情。酷刑或虐待的施暴者有时还被赦免。

( d ) 和 ( e ) 分段 : 没有关于警察所和拘押中心安装音像设备的明确信息。只是在负责调查的检查员要求的情况下才对问讯录像。 2009 年法医检查法不许被告使用医学心理检查结果作为证据。

( f ) 分段 : 法律关于禁止逼供和使用酷刑及其它虐待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遵守。有例为证。

评价 :

( a ) 和 ( b ) 分段 : [ B2 ] : 需要采取额外行动 。所提供的信息不能保证酷刑和虐待案件调查机构的独立性 , 因为这些案件由特别内政安全股“检查” , 而这些股附属于内政部 , 警察和安全部门工作人员也属于内政部。所述培训似乎只是为打击有罪不罚而采取的措施。没有说明培训中所宣传原则的落实情况。

( c ) 分段 : [ B2 ] : 需要就以下方面提供更多信息 : 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案件比例、赔偿金额以及缔约国针对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心理和社会影响启动赔偿或复原的计划。缔约国提到了受害者的复原措施 , 但仍需要提供关于他们实际获得的心理和社会支助的信息。

( d ) 分段 : [ B1 ] : 需要就以下方面提供更多信息 : 《刑事诉讼法》关于记录警察所和拘押中心讯问情况的原则 , 如配备录音录像设备的警察所和拘押中心比例 , 实际进行记录的案件比例。

( e ) 分段 : [ C1 ] : 建议没有得到落实 :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 , 无法评估《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落实情况 , 特别是有关专门医学和心理检查内容的落实情况。

( f ) 分段 : [ B1 ] : 需要就以下方面提供更多信息 : 法律上对于使用胁迫、酷刑和虐待获取供辞的禁止规定的落实情况。应提供关于使用胁迫、酷刑或虐待获取供辞的投诉数目及所采取的后续决定的信息。

第 14 段 :

缔约国应该 :

修改其法律 , 以确保拘留期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

确保关于对拘留实行司法监督 ( 人身保护 ) 的法律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 在全国各地完全适用。

缔约国答复要点 :

对普遍适用的法律和人身保护和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鉴于在大多数国家中 , 拘留时间限制在 48 小时以内 , 并鉴于执法工作中日益使用信息技术 , “宜将拘留期限缩减为 48 小时”。

自 2008 年以来 , 作为预防措施下令还押待审的权利不仅赋予检察官 , 还赋予法官 。

关于人身保护适用问题的研究结果已送交内政部各指挥机构和各地方当局 , 要求它们提出立法改革建议。

评价 :

[ B2 ] : 建议没有得到落实。需要采取额外行动 , 就拘留期限和拘留的司法监督问题进行立法改革。

第 24 段 :

缔约国应允许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进入该国工作 , 并且保证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有开展其活动的言论自由权利。缔约国也应 :

立即采取行动 , 对由于其职业活动遭受攻击、威胁和恐吓的新闻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提供有效保护 ;

确保对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的各种威胁、骚扰和攻击进行迅速 、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 并在适当时候予以起诉 , 对这种行为的案犯提起诉讼 ;

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 , 介绍关于新闻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受威胁、恐吓和攻击的所有刑事检控案件 ;

审查关于诽谤和侮辱的规定 ( 《刑法》第 139 和第 140 条 ) 并确保它们不被用于骚扰和恐吓记者或人权维护者 , 或确定其罪名。

缔约国答复要点 :

在2010年和2011年前九个月中,公共检察官、国家安全部门或内政机构没有调查威胁、恐吓或袭击记者或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内政部没有听说国家或国际组织代表入境乌兹别克斯坦被拒、记者或人权维护者被剥夺自由、受到人身攻击、骚扰或恐吓的案件。

内政机构、国家安全部门或公共检察官没有提起针对记者的威胁、恐吓或袭击的政事案件,法庭也没有审理此类案件。

根据《非赢利性非政府组织法》,司法部对国际和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颁发身份证。

特别重视保证媒体发展和确保其工作的透明和自由条件。本国依照国际规范和原则,制订了关于媒体的牢固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非国有媒体的数目不断增加,在电视和广播电台中非国有媒体占到50%以上。

扩大和加强新闻活动是“进一步扩大民主改革和发展本国民间社会总统战略”的优先要务。

评价 :

[ D1 ] : 未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

为防止和威胁记者和人权维护者案件而采取的措施。需要做出进一步行动,确认、识别和防止委员会得到报告的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威胁和恐吓行为。

对诽谤和侮辱规定(《刑法》第139和140条)的审查情况,以及为保证不使用这些规定来骚扰、恐吓或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定罪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建议未得到落实。

行动建议 : 致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一次定期报告 : 2013 年 3 月 30 日。

第一〇一届会议(2011年3月)

斯洛伐克共和国

结论性意见 : CCPR / C / SLV / CO /3, 2011 年 3 月 28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

7, 8, 13

首次答复 :

应收和实收信息的日期 : 2012 年 3 月 28 日。

第 7 段 :

鼓励缔约国确保颁布这一法案 , 使之成为法律 , 为声称其权利因国内法的规定不符合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而受侵犯的人提供补救措施。

缔约国答复要点 :

司法部放弃了有关法案的工作 , 因为要通过该法案 , 必须进行宪法改革。

评价 :

[ C1 ] : 所通过的决定有悖委员会的建议。需要提供关于受害者可获得的救济的信息。

第 8 段 :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 , 制止执法人员犯下的特别是对罗姆人的种族主义袭击行为 , 为执法人员提供专门培训 , 以促进他们尊重人权并接受多样性。缔约国也应加强努力 , 确保对涉嫌犯有此类罪行的警务人员进行彻底调查和起诉 , 如果罪名成立 , 则予适当惩处 , 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缔约国答复要点 :

根据暴力犯罪受害者赔偿法 , 不加歧视地对受害者提供资金赔偿。内政部已采取措施 , 落实联合国和欧盟委员会各机构的建议 , 包括 :

根据年度报告 , 对警方行动涉嫌造成伤害的案件 , 要对内政部内部控制司和调查机构的活动进行长期监控。

实施“处理本国罗姆少数民族政府战略”。包括对警察进行培训。

为警察制订防止种族主义和歧视 ( 包括针对罗姆少数民族 ) 的强制性培训方案 ( 包括在 2011 - 2014 年打击极端主义计划框架下开办的课程 ) 。

内政部参加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活动。

对具有极端主义和种族主义动机的犯罪活动案件采取干预办法。

评价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欧盟防止酷刑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对所发现的任何不足 , 都要对当事警察作出处罚。

2009 年 , 内政部和司法部通过了关于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暴力行动案件的合作和信息交换协定 , 2012 年予以延长。在查明暴力行动五天内必须采取处罚和预防措施 。

评价 :

[ B2 ] : 需要就向执法人员种族主义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以及落实调查、起诉和惩罚涉嫌种族主义犯罪警察机制问题采取行动和提供信息。

第 13 段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 监测第 576 / 2004 号法令的执行情况。确保所有手术都得到前往卫生机构寻求绝育服务的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的知情同意。这方面 , 缔约国应对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 提高他们对强制绝育有害影响的认识。

缔约国答复要点 :

现行法律禁止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一切形式歧视。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当事人可向卫生监督当局提出投诉。为确保在做绝育手术前获得充分知情的同意,目前全国各地都提供罗姆语的同意表。本国开展了宣传活动,让所有医务人员了解强制绝育的害处以及在未经事先同意情况下施行绝育手术的刑事责任。

关于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罗姆妇女一般都履行这个群体,让她们获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作出充分和知情的同意是劳动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以及《被社会排斥群体法》的优先要务。

性别平等委员会参加预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改进全民获得保健服务途径。

评价 :

[ C1 ] : 采取了积极的步骤。但是 ,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 , 以监督第 576 / 2004 号法规定的实施情况。因此建议未得到落实。

行动建议 : 致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一次定期报告 : 2015 年 4 月 1 日

蒙古

结论性意见 : CCPR / C / MNG / CO /5, 2011 年 3 月 30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

5, 1 2, 17

首次答复 :

应收到信息的日期 : 2012 年 3 月 30 日。收到信息的日期 : 2012 年 5 月 21 日

第 5 段 :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 , 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 并修订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程序 , 以确保该委员会享有独立性。

缔约国答复要点 :

自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通过以来 , 人权委员会的预算增长了 38 % , 并增加了 6 个新职位。还需要进一步增加。人权委员会还在制订一个“培养本国监督人权能力”项目 , 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

维权网 ― ― 全球国际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 2012 年 1 月 : 预算的增加不足以保证委员会的活动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援助要求。

评价 :

[ B2 ] : 需要提供补充信息 , 介绍以下方面采取的措施 : ( a ) 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金 , 使之能恰当地开展工作 ; ( b ) 维护该委员会的独立性。

[ D1 ] : 没有提供改革委员会委员任命程序的信息。因此建议未得到落实。

第 12 段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 对有关 2008 年 7 月紧急状态期间侵犯人权的所有指控进行彻底调查 , 包括已向有关家庭提供赔偿的案件。缔约国还应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 , 如被定罪 , 应给予适当惩罚 , 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缔约国答复要点 :

2009年通过了《受害者赔偿法》,以打击违反人权行为,恢复受害者的权利。已经向受害者作出了总额171亿图格里克(12,122,284.13美元)的赔偿,并向受影响的警察作出了总额4.425亿图格里克(313,690.69美元)的赔偿。

2009年《大赦法》驳回了关于四名警察在紧急状态期间行为的刑事案件。2010年11月这些案件重新启动。由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了调查,然后转交Sühbaatar区法院审理,目前审理正在进行。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

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 但还没有结果。

评价 :

[ B2 ] : 重申针对紧急状态期间四名警察的案件是一个积极的步骤。需要相关案件结果的信息 ( 法庭判决及对受害者作出的赔偿 ) 。

[ D1 ] : 没有提供就紧急状态期间其它侵犯人权指控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因此建议未得到落实 。

第 17 段 :

缔约国应在采纳司法机构改革项目之前审查司法机构是否充分遵守《公约》 , 确保采纳的结构与机制能够保证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独立性。缔约国应确保拟定、采纳和执行项目的过程纳入与专业部门 , 包括与民间社会主体的协商。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 保证对有关司法机构腐败的所有指控进行彻底调查。

缔约国答复要点 :

议会通过了关于法庭、法官的法律地位及律师的法律地位的法案。法案中包括有关司法机构组织、独立性及诉诸司法途径的条款 ; 法案对选举法官的程序作了修改 , 使之更加透明化 , 并提高了法庭判决的透明度 ( 在互联网上公布 ) 。法案引入了新的惩戒机制。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

改革正得到认真地推进 , 经过堪称典范的磋商进程后提出法律提案。司法纪律委员会对腐败指控进行审查 ,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 , 则由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个专门部分进行审查。这个部门于 2010 年设立 , 但缺乏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评价 :

[ A ] : 在改革司法体系方面取得了进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必须提供关于所述项目的通过和实施情况。

[ D1 ] : 未提供关于司法系统腐败指控的调查信息。因此建议未得到落实 , 需要提供补充信息。

行动建议 : 致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一次定期报告 : 2015 年 4 月 1 日

第一〇三届会议(2011年10月)

科威特

结论性意见 : CCPR / C / KWT / CO /2, 2011 年 11 月 2 日通过

关于后续行动的段落 :

1 8, 1 9, 25

首次答复 :

应提交信息日期 : 2012 年 11 月 2 日。收到信息的日期 : 2012 年 4 月 27 日

第 18 段 :

缔约国应摒弃保举制 , 并应颁布一项保障尊重移徙家庭雇工权利的制度。缔约国还应创建一个机制 , 积极掌握雇主对立法和条例的遵从情况 , 调查并制裁他们的违法行为 , 而这些举措并非过度依赖于工人本身主动的举报。

缔约国答复要点 :

一切雇佣关系均涉及雇主和雇员。某些思想狭隘的人试图通过雇主的一些权利加以牟利,而某些国家和人权组织用它来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

对赋予雇主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滥用这些权利。国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移民家政工人的权利。

家政工人办公室监督雇主遵守法律的情况,调查虐待行为,惩治不法人员,该办公室的权力在并入专门委员会后得到扩大。

第6/2010号法对《私营部门劳工法》进行了更新,设立了一个公共机构,规范有关劳工的问题,包括移民工人,以消除保举制的不利影响。

评价 :

[ C2 ] : 建议未得到落实。应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 说明自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根据第 6 / 2010 号法为“消除保举制的不利影响”而设立的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 该机构的现实存在情况 ; 机构采取的措施 ; 机构对于家政工人的职权范围 ) 。

第 19 段 :

缔约国应颁布立法 , 确保任何因被控犯有刑事罪而遭逮捕或拘留的人 , 都应在 48 小时内送交法官。缔约国还应保证按《公约》第九条的要求谐调有关预审拘留法律和做法的其它各个方面 , 包括为被拘留者提供当即与律师接洽和同家人联系的渠道 。

缔约国答复要点 :

科威特法律符合《公约》第九条,鉴于被逮捕或拘留者拥有一切公平审判保障,包括有机会与家人联系,请辩护律师,并被迅速带至独立的司法主管机构。

政府已经提出一项法案,将把警方拘留最长时间缩减为24小时,将审前拘押的最长时限从三周减少到一周。

评价 :

[ B2 ] : 应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 介绍关于警方拘留和审前拘押法律草案的通过工作进展情况。

[ D1 ] : 未提供信息 , 介绍为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者在 48 小时内被带见法官而采取的措施。

第 25 段 :

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第 34 ( 2011 ) 号一般性意见 , 修订《新闻和出版物法》 , 以保障人人都可充分行使其见解和言论自由。缔约国还应保护传媒多元化 , 并应考虑废除诽谤罪。

缔约国答复要点 :

该问题属于内政部的职权范围。未就此提供信息。

评价 :

[ C1 ] : 委员会应提醒缔约国 , “《公约》的一般性义务和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的义务对于所有缔约国都是有约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门 ( 执法、立法和司法 ) 以及国家、地区或者当地各级的公共机构或者政府机构均应承担缔约国的责任。通常在国际上 ( 包括在本委员会中 ) 代表缔约国的执法部门不一定指出政府的另一部门采取了违反《公约》规定的行动 , 这是为了免除缔约国对于这种行动及其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认识直接反映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所载的原则之中 , 根据这条原则 , 缔约国‘不得援用其国内法的规定为其不履行条约义务进行辩解’。”

行动建议 : 致信说明委员会的分析。

下一次定期报告 : 20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