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ARM/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3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312次和第313次会议上(CRPD/ C/SR.312和313)审议了亚美尼亚的初次报告(CRPD/C/ARM/1),并在2017年4月7日举行的第3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CRPD/C/ARM/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ARM/Q/1/ Add.1)。

3. 委员会赞赏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遣了阵容强大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委员会还赞扬代表团对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给予的坦率答复。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实现《公约》所规定残疾人权利作出的努力。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

于2014年通过法律对普通教育法进行补充和修正,其中规定在2025年前将残疾儿童从普通教育转入包容性教育;

于2016年通过《道路交通法》,旨在提高公共交通对残疾人的无障碍性;

于2017年通过“2017-2021年残疾人融入社会综合计划”;

政府宣布2016年为“残疾人机会平等年”的举措。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 ( 第一条至第四条 )

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起草残疾问题相关法律、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时,与残疾人代表组织的磋商不足且具有选择性,包括缺少适当支持和合理便利;

修正后的《宪法》(第48条)以及新通过的“2017-2021年残疾人融入社会综合计划”使用残疾的预防和治疗等概念;

残疾人权利保护及融入社会法草案不符合《公约》,包括残疾的概念,还规定了残疾的预防和治疗以及无法律行为能力等问题;

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基于医学确定残疾状况,仅凭借有否缺陷,而不考虑社会障碍以及个体对社会参与的需求;

从事残疾人相关工作的公务员缺乏有关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国家残疾人委员会没有采取具体、有效和透明的措施来执行《公约》。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和平等参与所有残疾问题相关立法、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决策和起草进程。缔约国还应提供适当支助和合理便利,以确保所有残疾人的代表,包括妇女、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社会心理或智力障碍者、听觉和视力障碍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以及需要高度支助的人的代表能够参与磋商进程;

审查提到残疾的预防和治疗的法律和计划,使它们符合立足于人权的残疾问题认识模式;

审查关于残疾人权利保护和融入社会的法律草案,以确保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意见;

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采用立足于人权的残疾概念,并确保残疾确定方法注重于残疾人参与社会的障碍,并参考个体的要求、意愿和偏好;

定期为从事残疾人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包括教师、执法官员、法官、律师和医务工作者,提供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增强国家残疾人委员会的能力,以确保跨部门的协调,并执行公共政策中有关残疾问题的行动。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 委员会对针对残疾人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

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没有得到禁止;

合理便利的概念和将拒绝提供此类便利当作一种歧视形式的内容没有被纳入反歧视法律;

缺少有关残疾歧视案件及其结果的公开资料。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反歧视的法律草案,并确保该法包含有关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定义,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的歧视,并建立机制对侵犯残疾人权利的行为实施惩处;

将合理便利的概念纳入反歧视立法,并认可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形式;

以无障碍形式提供有关基于残疾的歧视案件以及法律补救的资料,包括关于对肇事者实施的惩处以及向受害人提供的补救的资料。

残疾妇女(第六条)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面临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被排斥在所有生活领域之外。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在有关残疾和性别问题的国家立法和政策中没有提及残疾妇女;

残疾妇女和女童缺乏获取主流服务和合理便利的途径,尤其是有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妇女

缺少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特别是在家庭中和在机构中免遭暴力的立法和相关章程,而且这类暴力侵害行为的受害者缺少获得庇护所和充分服务的途径;

针对残疾妇女的忽视、暴力、限制和隔离,以及性虐待的案件持续存在。

10. 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在所有涉及妇女和女童的国内法律和政策中纳入一种残疾观;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主流服务和合理便利对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无障碍性,包括通过确保残疾妇女代表组织参与服务提供方案的制定、执行和监测;

加强努力发展高效的基层服务以推进让残疾妇女和女童离开专门机构的工作,并防止将更多人送入机构;

实施有效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措施来解决暴力侵害残疾妇女的问题,特别是那些生活在专门机构中的残疾妇女;防止和调查对她们人权的侵犯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和惩处;确保受到影响的妇女能够立即获得保护和无障碍的支助服务,包括在主流服务和庇护设施中获得合理便利,以及获得补救的手段;

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

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有关残疾妇女的建议(见CEDAW/C/ARM/CO/5-6,第27、34-35和37段)。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有报告称大量残疾儿童被送入孤儿院或特殊寄宿学校,包括以离开机构照料为掩饰将他们从一个机关转移到另一个机构,并对此类机构持续投资;

缺少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国家支持,包括早期干预,而且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这类儿童及其家庭贫困率高;

促进和鼓励领养残疾儿童的措施不足;

存在针对残疾儿童的各种形式的忽视、暴力和虐待,包括在家庭和机构环境中;

存在针对残疾儿童的侮辱性态度。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考虑让所有残疾儿童脱离专门机构,并将他们重新安置在家庭环境中,包括通过推广寄养照料和为父母提供适当的基层支助;

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充分的援助,包括早期干预,并采取具体措施减少他们的贫困。

促进和适当支持领养残疾儿童;

禁止所有环境中,包括家庭和寄宿机构中,针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和虐待,并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

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关于残疾儿童的建议(见CRC/C/ARM/CO/3-4,第36段)。

提高认识(第8条)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总体呈现负面的形象,而且缺少方案来提高对其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残疾问题的媒体报道基于陈规定型观念并延续对残疾人的歧视态度。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下,实施系统性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媒体宣传,旨在表现残疾人作为人权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无障碍(第九条)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残疾人提供的整体无障碍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执行国内法律中规定的无障碍性现行规范和标准,以消除在设施、城市化、建筑以及交通、信息和通信服务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行政犯罪法》没有规定对违反无障碍性规范和标准的惩处,而且在国家一级没有建立监测机制来确保这类规范和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在所有领域执行无障碍性法律保障,包括在城市化、建筑以及交通、信息和通信服务等公共服务方面;

消除在进入建筑物和获取交通、信息和通信服务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所有障碍,包括通过推广通用的设计、盲文、字幕、手语传译和容易阅读的格式以及其它替代交流方式;

审查《行政犯罪法》,加入对违反无障碍性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并建立基于国家一级报告行为的监测机制以确保有效执行这类规范和标准;

依照委员会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通过具有时限的无障碍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予以执行并通过其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进行监测。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经济情况的法律、规程和计划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要求。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有关的所有法律、规程和计划中纳入残疾观,并采取符合《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措施。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歧视性法律条款允许基于社会心理或智力障碍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并指定一名监护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以辅助决定制取代替代决定制的各种机制。

20. 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歧视性法律条款,恢复所有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并实施辅助决定制度。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大多数法院、行政和公证大楼的无障碍性非常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法律保障以确保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者获得公正审判、正当程序和安全和充分参与所有司法程序的权利,包括通过提供程序性便利以及适合性别和年龄的便利,特别是为听力障碍者提供手语传译,为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的法律和司法信息和通信形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和可负担的法律服务不足。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偏好提供程序便利以及适合性别和年龄的便利,并确立相关的保障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向执法人员和残疾人提供的有关《公约》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并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时遵循《公约》第十三条。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法律规定允许对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者长时间,有时终生,任意剥夺自由,包括非自愿住院治疗和强制性机构性安置,而且对于在机构中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缺乏足够的保障和法律援助;

在剥夺自由的场所,特别是寄宿和惩教性机构,人员拥挤,生活和卫生条件不佳,包括营养不当;

缺少为惩教性机构中残疾人提供的合理便利,包括辩护支助。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基于身心缺陷而实施拘留,包括非自愿住院治疗和强制性机构性安置,以及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的法律,并禁止这些做法;

确保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包括寄宿机构、精神病院和惩教性机构,都根据所有残疾人的需求维持无障碍和人性化的居住条件;

确保惩教性机构中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合理便利,包括辩护支助。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机构中的残疾人,包括专门机构中存在智力和/或社会心理障碍的儿童,会遭受工作人员、照料者和其他居住者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还对忽视现象和使用人身限制作为治疗和惩罚手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申诉系统效率低下且不足,并且缺乏对机构的监测。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留在机构中的残疾人,特别是存在智力和/或社会心理障碍的儿童,免遭胁迫性、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禁止一切形式的此类待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效的调查和监测制度,以预防专门机构中针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确保对这类情况立即开展调查。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机构中的残疾人遭受暴力侵害和虐待的事件发生率较高,包括有报告称存在由于忽视而导致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死亡的案件。委员会还对残疾人遭受的劳动剥削和性剥削感到关切。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实践措施,保护仍留在机构中的残疾人,并防止和打击忽视、暴力、虐待和剥削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残疾人遭受的暴力、虐待和剥削事件进行调查,起诉肇事者,并就防止此类暴力、虐待和剥削行为向机构工作人员定期提供强制性的培训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确保对所有寄宿和专门机构进行有效和独立的立足于人权的监测。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各种结构性障碍妨碍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护照和身份证件。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护照和身份证件,包括通过合理便利协助他们前往公共办事处和使用护照交付程序。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废除机构收容进程进展缓慢,大量残疾儿童和成年人依然居住在寄宿机构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使他们能够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支助非常有限。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废除机构收容的进程,并立即执行废除机构收容的行动计划,包括执行关闭所有遗留机构的时间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划拨足够的资源用于发展能够便利所有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支助服务,包括个人援助。委员会还建议让残疾人通过代表组织,参与废除机构收容进程的所有阶段(计划、执行、评估和监测)。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助行器具、用品和其他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或提供相关支持,也没有就残疾人获取上述协助提供个性化的方法。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以促进所有残疾人获得优质和价格低廉的助行器具、辅助设备、装置和技术,同时考虑到他们的个性化要求。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信息和通信无障碍非常有限,而且:

手语译员的培训不足,导致公共和私营服务中译员人数不够,而且电视节目缺少面向听力障碍人士的字幕;

无障碍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形式,包括网站和便于阅读的格式,严重不足,特别是针对视力障碍人士和存在智力障碍人士的无障碍形式,而且盲文仅在特殊和隔离的环境中使用;

缔约国不承认手语是一种正式语言。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投资于对手语译员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在公共和私营服务中提供手语传译,确保电视节目得到适当的传译,并为听力障碍人士提供字幕;

在所有公共服务中采用适合残疾人的无障碍的信息和通信形式和技术,包括网络无障碍性、盲文以及便于阅读和简单明了的格式;

承认在正式互动中使用手语。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于医疗或慈善目的,残疾儿童被公开展示。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所有残疾儿童的隐私,特别是与其个人、健康、适应和康复状态有关的隐私。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中的条款不允许有特殊缺陷的人收养儿童或行使亲权,不允许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结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面向有残疾人的家庭的服务。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废除法律,在涉及婚姻、家庭和亲权的一切事务中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制定必要的包容性支助措施,包括获得个人援助和主流服务的途径,以确保有残疾人的家庭获得充足支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包容性教育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许多残疾儿童仍然处于隔离的教育环境中,无法得到获得包容性教育所需的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主流学校中缺少为残疾儿童服务的无障碍性和合理便利,并且对于行政和教学人员在包容性教育方面的支助和培训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推广包容性教育的综合战略

42. 回顾关于享有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a),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实现包容性教育,特别应当:

加紧努力执行对《普通教育法》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以确保到2025年在各级建立包容性教育系统;

确保无障碍性并划拨必要资源以保障提供合理便利,使残疾人,包括居住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残疾人,都能方便地获得优质的包容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规定对行政和教学人员进行有关包容性教育及其执行的强制性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医务专业人员缺乏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而且许多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残疾人仍然无法获取,或没有向他们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紧急救护服务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在获得医疗服务和进入医疗设施时仍然存在障碍,特别是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医务专业人员开展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培训课程,并实施道德标准。

确保向全国各地的残疾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和设施并确保其无障碍性,包括紧急救护服务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案;

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和进入医疗设施,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面向残疾人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没有充分地立足于人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超过半数的残疾儿童没有获得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创建可获得的、综合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项目,例如,早期干预,向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综合性、多学科和个性化的支持。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中的失业率很高,缺少适当就业政策和方案来补充使用配额制的做法来实现残疾人有效参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国家就业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加强就业法的执行工作,包括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的强制性配额或奖励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支持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包括通过提供职业培训方案和在劳动力部门提供合理便利。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残疾人生活贫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而且所提供的社会津贴不足以支付最低限度的适足生活水准以及与残疾状况有关的额外开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提高社会保障方案,包括公共住房方案的无障碍性。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所有残疾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通过提供适当的养老金和社会津贴,确保社会保障和减贫方案考虑到与残疾状况相关的额外费用,确保残疾人能够享受主流服务和公共住房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之间的联系。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无法进入投票站以及缺少无障碍形式的支助服务和选举相关信息,残疾人没有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选举过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对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的参与率低。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和其他必要措施使所有残疾人能够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在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对所有残疾人均无障碍,并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接触和参与体育和文化活动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方便盲人、视障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接触并积极参与文化和体育活动,并能够平等的进入相关设施,获得相关服务,例如图书馆、体育和其它文化活动和设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立即批准并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缔约国残疾人状况的分列统计数据,这妨碍了《公约》的有效执行。

56. 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符合《公约》的系统性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并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残疾人口特征的分列数据,包括性别、年龄、族裔、残疾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情况和居住地,以及关于残疾人在社会中所面临障碍的分列数据。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划拨给国家监测机制的资源不足,而且残疾人组织对监测进程的参与也不够。

58. 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监督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附件)以及《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独立监测机制的运转提供充足资金,并确保残疾人组织充分参与监测进程。

四.后续行动和传播

资料传播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12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供资料,说明已经采取何种措施落实第12段(残疾儿童)和第32段(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达政府成员和议会议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教育、医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和采取行动。

61.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其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国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在内),用无障碍的形式,包括便于阅读的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报告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0月2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在其中纳入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简化的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委员会至少在缔约国提交报告既定日期一年之前编写问题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成为缔约国的下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