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YR/CO/1/Add.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未收到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末尾要求的特别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 禁止酷刑委员会未收到委员会在2012年5月16日举行的第1072次会议上(CAT/C/SR.1072)要求的特别报告,在此情况下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并在2012年5月30日举行的第1089次会议上(CAT/C/SR.1089)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委员会的要求

2. 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3日致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团,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交特别报告以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公约义务全部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持续从可靠来源获得大量证据确凿的报告,表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当局违反《公约》规定的现象普遍存在,具体包括:

对被拘留者施以酷刑和虐待,包括对拘留中的儿童施加酷刑和残割;

普遍、频繁地攻击平民,包括杀害和平示威者并对其过度使用武力;

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

警方和军队的任意拘留行为;

强迫和非自愿失踪;

迫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者。

3. 委员会指出,这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完全不受任何惩罚,因为叙利亚当局未对这些案件开展及时、全面且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还指出,这几大类侵犯行为据称是在公共机关的直接指示、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发生的。

4. 委员会认为,对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AT/C/SYR/CO/1/Add.1)的后续评论和答复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消除委员会对普遍的违反《公约》行为的关切。

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交特别报告的依据是《公约》第19条第1款末尾,其中规定,缔约国应提交“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它报告”。

6. 委员会于2012年3月12日致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再次请缔约国指出将派哪几位代表参加2012年5月16日和18日的会议,参与审查遵约情况并与委员会互动对话。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答复

7.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团在2012年2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称,该国政府将在应于2014年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履行公约承诺所采取的措施,还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认为《公约》第19条未规定委员会可要求提交特别报告。

8.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团在2012年3月21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根据《公约》第19条,只有当缔约国采取了新措施时委员会才有权请其提交补充报告,对此委员会并未提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请委员会收回提交特别报告的要求,并取消该报告的审查会议。

9.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团在2012年4月2日的普通照会中向秘书长、安全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了自缔约国出事以来至2012年3月15日“武装恐怖主义团体的行动”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情况。

10.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团在2012年5月24日的普通照会中针对委员会于2012年5月16日举行的公开会议作了正式答复。

11. 委员会的信函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常驻代表团的普通照会可查阅www.ohchr.org。

委员会要求特别报告的权力

12. 委员会忆及,第19条第1款末尾明确规定,缔约国应提交“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它报告”。委员会以往曾使用过该程序。

13. 该要求显然完全属于《公约》规定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委员会的要求完全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即防止、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更有效地与之斗争。

B.在未收到委员会要求的特别报告的情况下审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14. 委员会在2012年5月16日的公开会议上根据现有资料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报告。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派代表团参加2012年5月16日的会议。

16.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时依据的是现有的来自大量可信且可靠来源的资料,包括:

人权理事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的报告(A/HRC/S-17/2/Add.1和A/HRC/19/69);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报告(A/HRC/18/53);

下列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紧急呼吁: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UA G/SO 218、G/SO 217/1、G/SO 214 (76-17)、G/SO 214 (107-109)、214 (53-24));法外处决、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的指控函((G/SO 214 (33-27)、G/SO 214 (53-24));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报告(A/HRC/19/11);

儿童权利委员会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SYR/CO/3-4);

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对外发布的报告。

17. 委员会还注意到下列决议中关于缔约国情况的信息:

大会第66/253和第66/17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第2043 (2012)和第2042 (2012)号决议;

人权理事会的决议,包括三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决议:19/22, 19/1, S-18/1, S-17/1和S-16/1。

C.关注的主要问题

18.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连续可信、有记录且已获证实的指控称,缔约国当局及民兵(如shabiha)在缔约国当局的唆使、同意或默许下普遍和系统地违反《公约》规定,侵害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平民。

19. 委员会考虑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问题国际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存在一批可靠的证据……有合理依据认为,一些具体个人,包括担任指挥职务的军官和最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对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负有责任”(A/HRC/19/69,第87段)。委员会还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12年5月27日的声明,其中称,“滥杀且可能故意杀害叙利亚霍姆斯胡拉地区村民的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或其他形式的国际罪行”。

2 0. 委员会 深表关切的是 , 违反 《公约》 的行为在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持续发生 , 事实不容反驳 , 上文中的报告对此有所记录 :

对 被拘留者、涉嫌参与示威者、记者、博客作者、安全部队叛逃者、受伤者、妇女和儿童 普遍使用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第2 、 第 11 、 第 13 和第 16条)

惯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为工具,这种做法似乎是有意的并且是缔约国的政策,目的是造成恐惧、威慑并恐吓平民(第2和第16条),此外缔约国当局完全无视权威的国际机构和专家提出的停止违反公约的要求(第2条);

收到大量关于警察从事性暴力的报告,包括侵害男性被拘留者和儿童(第2和第16条);

叙利亚当局犯有大量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罪行,包括对儿童施以酷刑和虐待、杀害及任意拘留示威儿童;

据报告,至少已有47名儿童失踪,他们可能受到拘留后就杳无音讯,有些年仅15岁(第16条);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拘留条件,包括拘留设施严重超员(第11和第16条);

有报告称存在秘密拘留场所;还有报告称,国际和国内监督员和组织无法进入拘留场所;这些秘密拘留中心本身即违反了《公约》,且必将导致有悖《公约》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安全部队在全国大规模袭击平民,由此产生了大量即决处决,包括杀害试图逃避城中和村中袭击的老人、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第2条);

2012年5月25日发生在胡拉的惊人惨案,该村受到不加区别的袭击,导致100多人丧生,其中包括至少34名10岁以下儿童(第2条);

过度使用武力,例如对和平示威者使用重型致命武器,炮轰居民区,这都是叙利亚武装部队和各种安全部队惯用的手段,这些袭击是有指挥的,包括以故意摧毁房屋为报复或惩处手段(第2和第16条);

安全部队频繁突袭医院,搜寻并杀害受伤的示威者;一贯不允许受伤的抗议者接受医疗援助,有时导致其丧生(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杀害记者、律师、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第2、第13和第16条);

安全部队普遍企图掩盖杀害行为,包括利用万人坑这样做(第12和第13条);

普遍存在任意和非法逮捕、随后非法拘留平民的做法,包括老人、儿童和妇女(第2和第16条);

2011年4月21日生效的第55/2011号法令对《刑事诉讼法》第17条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可将嫌犯拘留7天,等待调查和问询,拘留时间可延长至最多60天(第2和第16条);

任意逮捕不做正式公布,且通常对嫌犯实行隔离监禁,不告知家属其被捕一事及其去向(第2和第16条);

大量报告称存在强迫失踪和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遭严重酷刑后死亡的情况(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任意逮捕参与或帮助组织示威的活动人士以及安全部队名单上的人员;任意逮捕受通缉者的家属和熟人,以此进行威吓和报复(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继续对安全部队人员免于起诉,助长了长期以来滥用权力和有罪不罚的风气,例如,1969年1月第14号法令和2008年9月第69号法令仍具有效力(第12和第13条)。

21.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收到了关于武装反对派施行酷刑、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即决处决和绑架的指控。

D.建议

22.委员会重申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交第一次定期报告后向其提出的建议(CAT/C/SYR/CO/1):

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立即停止且公开谴责普遍、系统的酷刑行为,特别是安全部队的酷刑行为,同时明文警告,凡犯有此类罪行或以其他方式共谋或参与酷刑者都将追究其本人的法律责任,受到刑事起诉和相应的惩处;

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有力措施,取消赦免职务犯罪的法令,因该法在实际工作中导致安全部门、情报部门和警方人员酷刑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

建立独立的国家机制,有效地监督并检查所有拘留场所并跟踪此类系统性监督的成果,具体做法包括允许国内和国际监督员定期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访问,以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释放所有受到任意拘留的人员,并确保无人关押在实际由国家当局有效控制的秘密拘留场所;调查并披露现有的任何此类拘留设施、该设施由何人授权建立及设施内对待被拘留者的方式;立即着手关闭所有此类设施;

作为紧急事项,调查所有报告的强迫失踪案件,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失踪人员家属;

立即停止一切对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律师的攻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保护所有人,包括人权监督人员,不因其活动或因行使人权保障而遭到任何恐吓或暴力侵害,确保及时、公正并有效地调查此类行为,起诉并惩处犯罪者,同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等补救;

立即为所有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迅速提供医疗服务等;为所有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合理且足够的赔偿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

23. 此外,作为紧急事项,委员会强调,鉴于大量记录在案的违反《公约》的行为仍在继续且有增无减,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有必要:

立即履行其公约义务,即防止并保护其管辖下所有人员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此,委员会忆及,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立即终止所有对本国人民,特别是对和平示威者、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攻击;确保停止所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停止普遍、严重、持续的侵犯其管辖下全体人员人权的行为,尤其是有些地区一贯拒绝提供食物、水和医疗等人类生活基本需求的行为;

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成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调查关于安全部队和武装组织在缔约国当局的控制、同意或默许下侵犯人权的严重指控;安全部队成员中受到可信的侵犯人权指控者应予以停职至调查结束;确保与调查委员会合作的个人或群体不因这种合作而遭受任何报复、虐待或恐吓;

确保及时、公正、全面地调查关于国家人员或非国家行为方即决处决、强迫失踪、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在独立、公正、符合国际公平审判标准的法院起诉责任人,并按其罪行轻重予以惩处。起诉参与严重侵犯人权和受到危害人类罪指控的安全部队成员时应调查至指挥系统的最高级别。

24. 委员会呼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当局停止显然违反公约义务的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终止目前违反《公约》的做法,这些做法完全不可接受,还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有力方案以实现遵约,具体做法包括及时与委员会直接合作。为此,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末尾,委员会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特别后续报告,说明为落实上述建议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