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M W/C/DZA/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 其

家庭成员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9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第十二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30日

根据《公约》第74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尔及利亚

1.委员会在2010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28和第129次会议(见CMW/C/SR.128和129)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初次报告(CMW/C/DZA/1),并在2010年4月30日第13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迟交初次报告表示遗憾,但委员会欢迎收到的报告以及对问题单的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与干练的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3.委员会认识到,阿尔及利亚是移徙工人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4.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雇用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的国家尚未加入《公约》,这一事实可能阻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132条,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设立了海外侨胞咨询委员会,以便更好地考虑该国海外侨胞的关切。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8年6月25日有关在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入境、居留和流动条件的第08-11号法律取消了出境签证。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区域和国际级别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这些协定推动为移徙创造合理、公平和人道的条件。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期加入了下列文书:

于2003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分别于2009年和2006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一.一般性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0.委员会注意到,阿尔及利亚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公约)。

11.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公约)。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对缺乏有关移民流动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包括缺乏有关非正规移徙工人的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这类资料对评估移徙工人的处境以及就《公约》的执行制定适当措施至关重要。

13.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加强移徙工人数据的收集工作,并对数据加以适当分类(包括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国分类),以便对阿尔及利亚境内包括身份非正规移徙工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处境进行评估和监测,落实《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介绍了为提高对国际人权标准的认识,包括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确保移徙工人了解《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的具体措施。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加强并扩大培训方案,将在移徙领域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工作者都纳入在内;

确保移徙工人能够了解《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

与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以便宣传及散发有关《公约》的信息。

二.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诉诸有效补救的权利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缔约国的相关机构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移徙工人权利遭到侵犯的投诉。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案件记录这一事实反映了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正规移徙工人在人权受到侵犯时寻求补救方面面临的困难。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缔约国国民享有同等权利,可在其人权遭到侵犯时提出申诉,并利用司法补救机制。

三.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条至第35条)

18.委员会普遍关切的是,缔约国非正规移徙一般与犯罪联系在一起,此外,没有使用《公约》中“没有证件”或“非正规”移徙者的说法,而是使用了“非法移徙者”一词。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有大量移徙工人为无证件者,其非正规移徙身份被视为刑事犯罪,2008年6月25日第08-11号法律对这类罪行处以有期徒刑及/或罚款。

19.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非正规移徙工人无法切实享有《公约》保证所有移徙工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与工作条件及就业条件相关的权利(第25条)、加入工会和社团的权利(第26条)、社会保障权(第27条)以及享受医疗的权利(第28条)。

20.委员会尤其对女性移徙工人以及非正规移徙工人子女的处境表示关切。虽然缔约国称,非正规移徙工人的子女在出生登记和受教育方面没有障碍,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类儿童的父母因害怕受到惩罚或被驱逐,尽量避免与公共机关接触,结果导致这类儿童无法切实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因为缺乏非正规移徙工人,包括其子女就读情况的数据,可能阻碍缔约国有效评估及解决这类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遭遇的问题。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人不被剥夺《公约》赋予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适用于所有移徙工人,包括非正规移徙工人。具体而言,因缔约国法律将非正规移徙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该法律进行调整,使之与《公约》相一致。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第08-11号法律规定被驱逐的非正规移徙工人有上诉的权利,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如果由省长签署驱逐令,则该法律不保障移徙工人的上诉权。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已经制定了防止集体驱逐移徙工人的适当保障措施,但有报告称,发生过几次集体驱逐撒哈拉以南移徙工人的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这些报告提供任何答复。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遵照《公约》第22条和第23条,制定规范驱逐/引渡程序的法律框架;具体而言,当事方应有权提交自己不被驱逐的原因,由相关部门审查其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徙工人享有离职后的相关权利,尤其是解决欠薪及其他福利问题,还应确保被驱逐的移徙工人有充足的时间在这方面提出起诉。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称集体驱逐撒哈拉以南移徙工人的案件进行调查,对案件责任者提出起诉,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受害者提供补救,避免今后发生这类驱逐事件。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通过的《金融法》第42条允许国家没收弃置财产。缔约国代表团解释说,这一条款不适用于被驱逐的移徙工人,但阐述了对《公约》不追溯的观点。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一条款的适用可能导致被驱逐移徙工人,包括过去缔约国驱逐的摩洛哥移徙工人的合法财产被没收。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归还被驱逐移徙工人,包括过去驱逐的摩洛哥移徙工人的合法财产,或遵照《公约》第15条,为其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26.委员会关切的是,等待引渡的非正规移徙工人可能被长期剥夺自由,对他们的拘留令可能在原则上被无限期延长。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仅将拘留作为针对非正规移徙工人的最后手段,对他们的拘留在任何情况下都符合《公约》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

四.有证件或正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条至第56条)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正规移徙工人可以成立自己的社团,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成立工会权利的法律与《公约》第40条不符,因为该法律不承认移徙工人成立工会的权利。此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正规移徙工人可加入工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还没有移徙工人在阿尔及利亚参加任何工会活动的已知案例。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0条,修订关于组织工会权利的立法,以确保正规移徙工人在实践中能够成立工会。

30.委员会关切的是,阿尔及利亚仅为本国国民保留社会住房,移徙工人无法享有社会住房,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第43条第1款(d)项,确保正规移徙工人与该国就业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尤其是在获得住房,包括享有社会住房计划方面。

32.委员会关切的是,第81-10号法案中规范移徙工人家庭团聚的规定仅适用于配偶。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规范家庭团聚的规定符合《公约》第4条和第44条。

34.委员会收到的资料称,一些摩洛哥移徙工人遭到集体驱逐后一直与其家人离散。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帮助这些摩洛哥移徙工人与他们留在阿尔及利亚的家人团聚。

五.增进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条至第71条)

36.委员会注意到,有一系列处理移徙问题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就业机构、劳动监察局和各省的就业办公室,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这些机构之间协调和有效沟通的充分资料。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处理移徙问题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以便确保这类机构的有效性。

38.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将以劳动力剥削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保护。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为这类受害者提供具体的支持服务。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有关防止和消除贩运人口的法律和措施能够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拟议原则和准则》(E/2002/ 68/Add.1),确保:

向被贩运者提供获得初级保健和咨询的机会;提供满足被贩运者需要的安全和足够的住所;

向被贩运者通报他们有见其国籍国外交和领事代表的权利;

被贩运者参加的诉讼程序不伤害其权利、尊严或身心健康;

有效保护被贩运者免受贩运者和有关人员的伤害、威胁和恐吓。为此,不应公开披露贩运活动受害人的身份。

40.委员关切的是,有关对《刑法》进行修订的一项新的法律将非正规移徙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将可能移徙的工人以非正常方式离开缔约国领土定为刑事犯罪的提案,确保新的法律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六.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其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落实这些建议,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给政府、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当局成员,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43.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编写本报告程度有限表示遗憾,并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实施《公约》以及编写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

宣传

44.委员会也请缔约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散发给公共机构及司法部门、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并采取措施,散发给居于国外的阿尔及利亚移徏工人和在阿尔及利亚居住或过境的外国移徙工人。

七.下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编写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和HRI/MC/2006/3/Corr.1),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应于2011年8月1日提交。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