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DZA/CO/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5May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及利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4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379次和第380次会议(见CMW/C/SR.379和380)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DZA/2),并在2018年4月20日举行的第39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CMW/C/DZA/Q/2/Add.1)作出书面答复,以及由外交部人权、社会发展、国际文化、科学和技术事务主任LazharSoualem领导的多部门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补充资料。代表团成员来自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司法部,内政、地方行政和国土规划部,国家安全总局以及阿尔及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委员会还赞赏与代表团开展的坦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

3.委员会注意到,阿尔及利亚作为移徙工人的来源国,在保护其在国外工作的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保护境内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面临着若干重大挑战。

4.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佣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会对这些移徙工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和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包括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和出生登记。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16年9月;

《非洲民主、选举和治理宪章》,2016年9月;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修订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6年7月。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第14-01号法律修订了《刑法》,引入新的反歧视条款,2014年2月;

关于协会的第12-06号法律规定合法逗留的外国人可以设立外国协会,即设在本国境内、但全部或部分由外国人管理的协会,2012年1月;

第10-137号行政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86年3月25日第86-61号法令,规定了外国学生和受训人员的入学、学习和管理条件,确保外国学生和研究员与阿尔及利亚学生享有同等权利,2010年5月。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6年9月,根据总统令设立部际委员会,负责协调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活动;

根据2016年3月《宪法修正案》,在2017年3月成立全国人权理事会;

通过了2010-2014年五年发展方案,鼓励各个部门使用熟练的外国劳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150条,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81条将非正常移民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国内法,尤其是关于外国工人就业条件的1981年7月11日第81-10号法律,关于外国人在阿尔及利亚入境、逗留和流动条件的2008年6月25日第08-11号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的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以及修改和补充了1966年6月8日第66-156号法令即《刑法》、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的2009年2月25日第09-01号法律,尚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执行《公约》的情况。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本国《宪法》和法律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执行《公约》的情况。

声明和保留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公约》第92条第1款提出保留,这可能会妨碍移民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撤回对《公约》第92条第1款的保留。

第76至第77条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各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几乎所有的核心人权条约,以及若干劳工组织公约。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和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上述文书。

综合性政策和战略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移民问题的方案和项目,并执行了促进就业和打击失业行动计划。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综合性、战略性的移徙政策。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的规定,制定顾及性别差异的综合性移徙政策和战略,同时辅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设置监测机制,以保障执行。

协调

19.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协调和信息交流机制,以加强协调各省就业办公室、国家就业局和各省劳动监察局在管理、监督和控制外国劳动力就业方面的行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部委或机构负责协调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执行《公约》的情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在国家和地方两级确保部际协调,以有效执行《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该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向处理移民事务的各部委和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服务。

数据收集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执行方案,以增强国家统计局开展劳工移民调查的能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移民流入和流出、以及过境缔约国的统计数据,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与移徙有关的其他问题,包括在缔约国境内被拘留的移徙工人、作为缔约国国民在就业国被拘留的移徙工人、以及在缔约国孤身和离散移徙儿童的人数。这些信息将使委员会能够准确评估缔约国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执行《公约》所载的权利。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国家移徙信息系统,收集有关移徙的定性和定量统计数据及资料。这个中央数据库应该包括缔约国所有移徙工人状况的详细资料,包括过境移民、出境移民和非正常移徙工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或原籍、入境和离境原因以及所从事工作种类分类汇编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有效地指导移徙政策并促进《公约》各项规定的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其驻外的外交和领事机构合作收集移徙数据,包括非正常移民和贩运受害者的情况。如果无法获得准确资料,例如无法获得非正常移徙工人的准确资料,则请缔约国根据研究结果或估计值提供数据。

独立监测

2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按照宪法程序于2016年设立了国家人权理事会。但是,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将缔约国原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评为B级,原因包括在甄选、任用和罢免委员会成员方面缺乏透明度,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独立性,以及缺少与民间社会的互动。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技术援助,确保国家机构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其成员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国家理事会提供有效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为移徙工人提供保护以及处理他们提出的申诉。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培训和促进人权意识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专门针对《公约》及其所载权利的资料和培训方案,没有向利益攸关方充分宣传此类信息,包括国家和地方当局、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相关领事官员、社会工作者、民间社会组织、大学、媒体、移徙工人自身及其家庭成员。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并确保向包括地方一级在内的从事移民领域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这种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确保移徙工人能够获得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信息,并与大学、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宣传关于《公约》的信息,以促进其执行。

民间社会的参与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民间社会感到,在《公约》的执行工作中,既未让它们充分参与,也没有与它们进行充分磋商;

据称一些参与维护移民权利的组织负责人受到恐吓和逮捕、任意拘留和解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采取更积极的方式,使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系统性地参与《公约》执行工作,包括在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就业的国家,并参与双边协议的谈判和监测工作;

避免对移民权利维护者进行报复,并确保立即解除对和平行使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的人士的一切制裁,并提供赔偿,恢复其名誉;

公开、明确地承认民间社会和人权维护者在加强阿尔及利亚民主和法治方面发挥的根本性作用,以及他们与各级公共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接触的重要性,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载有关于禁止就业、健康、教育等领域的歧视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关于就业和工作条件的国内法没有涵盖《公约》列举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见《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

收到的资料显示,与阿尔及利亚公民相比,移徙工人、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移徙工人,在获得就业、就业条件以及工作条件方面经常受到歧视;

非正常移徙工人、非正规部门和过境的移徙工人以及在国外工作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

来自撒哈拉以南的移徙工人在某些公众人物的演讲和某些媒体(包括社交媒体)中受到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描述。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国家法律,以使:

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有证和无证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

防止对移徙工人,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移徙工人在就业方面的种族歧视,包括加强检查其工作条件,以及起诉雇主进行经济剥削;

确保所有非正常移徙工人、非正规部门和过境的移徙工人与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打击对移徙工人、特别是撒哈拉以南地区移民的社会和种族歧视以及污名化,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切种族主义暴力言论和行为或煽动实施此类行为的举动受到调查和起诉,确保责任人受到惩处,受害者得到赔偿;

通过一项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法律,并就该主题开展宣传和教育。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遇到权力滥用或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诉诸若干补救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移徙工人、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或家庭成员依《公约》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和/或诉讼数量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移徙工人、尤其是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寻求有效补救时面临许多障碍,包括当局明确拒绝登记其投诉,害怕在警察局被逮捕,或因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的快速程序而无法提交申诉。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移徙工人,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寻求有效补救时面临的所有障碍,并确保他们在法律和实践中与阿尔及利亚国民享有同等权利,在其《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诉诸司法,包括跨境司法,获得司法补救;

采取进一步措施,使移徙工人,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其依《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可诉诸的司法及其他补救措施;

在移民机构和公共机构之间建立防火带,使移徙工人,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能够诉诸司法,获得警务服务、医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和住房,不必害怕被当局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强迫劳动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仍继续存在,特别是针对移徙工人,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他们往往是强迫劳动、虐待和其他形式剥削(例如工资不足或超时工作)的受害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正常移徙女性家庭工人遭受经济剥削和性剥削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针对实施强迫劳动和其他形式剥削的雇主采取了哪些措施。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劳动监察局定期检查正常和非正常移徙工人的工作条件,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正规部门,包括家庭工人,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8)向当局系统地报告虐待案件;

确保所有移徙工人、特别是女性移徙家庭工人,能够利用有效机制对剥削他们和侵犯其权利的人提出申诉,并向这些工人妥善告知可用的程序,以确保施害者受到惩处,受害者获得补救;

加强努力,实施法律规定,对剥削移徙工人、特别是家庭工人,或致其遭受强迫劳动和虐待的雇主处以适当惩罚。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263条之二,第263条之三和第263条之四)。但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非正常移徙工人遭到身体、心理和性暴力、甚至致命的极端暴力,并遭受一些安全部门和缔约国犯罪集团的多种形式的虐待,包括在被逮捕和集体驱逐时。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资料称,这些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包括无人陪伴的儿童和孕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纠正这种状况,并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保护。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努力,无论施害者是谁,紧急解决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虐待和其他暴力行为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独立的申诉机制、法律咨询和译员服务,为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提供监护;

确保一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危害移徙工人生命的行为受到调查;

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救措施;

为警察和边防人员组织关于尊重人权、不使用暴力、特别是《公约》内容的培训。

任意剥夺财产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2003年建立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混合委员会,审查1973年被驱逐出摩洛哥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和1975年被驱逐出阿尔及利亚的摩洛哥移徙工人被剥夺合法财产的案件作出了解释,剥夺的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贵重物品、工资、冻结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及社会保障缴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双边谈判已被冻结,而双边谈判应该能使双方确定《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并补救其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38.委员会重申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MW/C/DZA/CO/1,第25段),根据《公约》条款,本着两国合作的精神,鼓励缔约国遵照《公约》第15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重启与摩洛哥的双边谈判,确保将没收财产归还其合法所有人或所有权继承人,或确保向他们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正当法律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39.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2月25日第09-02号法律修订和补充了1971年8月5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71-57号法令,规定“每个合法居住在本国境内,没有足够资源在法庭上维护自身权利的外国人”均享有免费法律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非正常移徙工人,包括过境的非正常移徙工人,被排除在上述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法官介入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关于外国人在阿尔及利亚入境、逗留和流动的条件的2008年6月25日第08-11号法律将非正常移民定为刑事犯罪。2009年2月25日第09-01号法律规定,偷渡离开阿尔及利亚领土是犯罪行为;

缺乏因非正常移民而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实施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案件的统计数据;

在驱逐出境前临时安置非正常移民的“等候中心”的拘留条件不当;

有资料称,可以无限期延长对等待驱逐的外国人的行政拘留。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2009年2月25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09-02号法律,以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得到保障;

修订关于外国人在阿尔及利亚入境、逗留和流动的条件的2008年6月25日第08-11号法和2009年2月25日第09-01号法律,以便取消对非正常移民的刑事定罪。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未经许可或无所需证件擅自在一国入境、离开和逗留,或在居留许可证到期后在该国滞留不应定为刑事犯罪;

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按年龄、性别、国籍和/或原籍分类汇编目前因违反移民法而被拘留的移徙工人人数的详细资料,以及他们被拘留的地点、平均时间和拘留条件;

仅在例外情况下将拘留作为针对违反移民法的移徙工人的最后手段;确保这些工人被安置在专用场所,并一律与普通囚犯分开拘留,男女分开,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根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通过的《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的一般性原则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关于各国在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在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的人权方面承担义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在法律和实践中禁止因与移民有关的理由拘留儿童;并确保为儿童及其家人、以及无人陪伴的儿童采取拘留的替代办法;

禁止对等待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实施行政拘留,并考虑采用替代办法。

驱逐令

4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外国人在阿尔及利亚入境、逗留和流动的条件的2008年6月25日第08-11号法律第31条规定,被驱逐的非正常移徙工人有上诉并暂停驱逐令效力的权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向尼日尔集体驱逐撒哈拉以南移徙工人(包括正常和非正常移徙工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及其家庭成员,他们往往被遗弃在沙漠地区,可能遭受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剥削;

国内法没有明确禁止集体驱逐;

被指控在驱逐案件中违反现有法律条文和《公约》规定的程序保障,包括不正式告知驱逐令,缺少免费法律援助,没有有效的上诉权,不监督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拒绝让有关人员获得领事协助;

缺少资料说明在驱逐程序中尊重庇护权和不驱回原则;

缺少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被阿尔及利亚驱逐出境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以及移民提出的行政上诉数量和有关这方面判决的资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关于驱逐/遣返程序的立法,明确禁止集体驱逐,确保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包括有关人员有权说明不应被驱逐的原因,由主管当局审查他们的案件,并在等待审查之前要求暂停驱逐决定;

确保有效执行第08-11号法律规定的驱逐程序,在驱逐案件中尊重《公约》规定的程序保障;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驱逐移徙工人的程序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并与移徙工人的原籍国或接收国进行有效协调;

尊重寻求和接受庇护的权利以及不驱回原则,禁止将移民带回边境或强行遣返他们,使其可能遭受迫害、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提供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或原籍分类汇编的自2010年以来被驱逐出阿尔及利亚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新数据,以及移民提出的行政上诉数量和有关这方面判决的资料。

领事协助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某些外交或领事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缔约国向居住在国外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哪些援助,包括非正常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他们往往遭受虐待、被剥夺自由和/或遭到驱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资料说明外交或领事机构访问接收国的拘留场所,以询问阿尔及利亚囚犯的状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将移徙工人在阿尔及利亚被拘留的情况通知原籍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居住在国外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缔约国的领事和外交协助提供便利,包括在遭遇拘留或驱逐的情况下;

确保外交或领事服务有效履行使命,保护和促进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向被剥夺自由或被驱逐的人提供必要的援助;

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被缔约国拘留人员的原籍国或代表这些国家利益的某国的领事或外交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医疗保健

45.委员会注意到在为移徙工人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治疗传染病和分娩。委员会还注意到,共和国总统下达指示,确保所有医院对撒哈拉以南移民提供医疗护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大多数移徙工人,特别是非正常移徙工人,面临着在紧急情况下获得护理或治疗方面的困难,而且大多数人害怕在寻求医疗援助时被当局逮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移徙工人,特别是非正常移徙工人的生活条件往往岌岌可危,无法获得基本保健服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28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在法律和实践中都能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能够获得必要的紧急医疗和基本保健服务,以维持生命或避免健康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对卫生工作者开展关于移徙工人权利的宣传活动。

教育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确保非正常移徙工人的子女在公立学校入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因所需条件限制,移徙工人的子女面临着入学困难的情况,例如需要出示出生证明和居住证作为注册的前提条件。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30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例如制定具体方案,确保移徙工人的子女均能入学并有机会留在学校,特别是非正常移徙工人的子女。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离境前方案和知情权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向移徙工人通报《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以及在阿尔及利亚入境、逗留和居住的条件。委员会还注意到,建立了一个国外民族社区咨询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类似措施,向大批迁出移民申请者(主要向欧洲国家移民)以及过境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信息。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宣传相关信息,介绍移徙工人、包括过境移徙工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有关该国居留许可的法律、入境和就业的条件、根据雇佣国法律和习惯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非正常移徙的危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有针对性的离境前方案和宣传活动,包括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经过认证的、可靠的招聘机构进行协商。

组建工会的权利

5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关行使组织权的1990年6月2日第90-14号法律否认移徙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不符合《公约》第40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还没有移徙工人在阿尔及利亚参加工会活动的已知案例。

52.委员会重申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MW/C/DZA/CO/1,第29段),即按照《公约》第40条和缔约国批准的1948年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修订第90-14号法律,确保正常移徙工人有权组建工会。

获得住房

53.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1993年3月23日第93-84号行政法令和1989年3月21日第89-35号行政法令禁止移徙工人享有社会住房,仅为阿尔及利亚国民保留社会住房。

54.委员会重申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MW/C/DZA/CO/1,第31段),按照《公约》第43条第1款(d)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正规移徙工人在获得住房方面与就业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包括享有社会住房计划。

汇出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55.委员会注意到,生活在国外的移徙工人向缔约国汇回大量资金,对缔约国发展起到重大援助作用。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确切资料说明与金融机构建立的伙伴关系,为国外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以及生活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汇款劳务收入和储蓄提供便利。

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提供资料说明与金融机构建立的伙伴关系,为居住在国外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向缔约国以及缔约国的移徙工人向原籍国汇款提供便利;

采取必要措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c),降低汇款和收款费用,包括实施优惠费率。

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更便利的储蓄服务;

继续努力帮助汇款的收款人获得必要技能,将资金投资于可持续创收活动。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和人道的条件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移民方面与法国和突尼斯有合作协定,与尼日尔、马里、毛里塔尼亚和一些欧洲国家有重新接纳协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与大批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生活的其他就业国签署双边和多边协定,包括欧洲国家和海湾地区国家,以确保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移徙的合理、公平和人道的条件,并满足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目的地国和过境国签署促进正常移徙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确保居住在海外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的合理、公平和人道的条件,并为他们提供程序保障,确保被驱逐的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不受虐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与阿尔及利亚移徙工人接收国的双边协定符合《公约》第22条和第67条,规定缔约国国民在接收国能够寻求保护和援助,包括法律援助,如有必要,可寻求领事援助,以享有其权利。

贩运人口

5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2009年2月25日第09-01号法律,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并设立打击贩运人口部际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研究、分析和分类数据,以评估贩运人口入境、过境缔约国以及从缔约国贩运出境的规模;

收到的资料显示,有阿尔及利亚国民遭到贩运,被迫在区域内国家从事农业、建筑业或家务劳动,或者在欧洲国家、美国和中东遭受家庭奴役;

收到的资料显示,缔约国有撒哈拉以南移民(包括妇女和儿童)遭受性剥削、强迫劳动和乞讨,以及家庭奴役;

用于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没有作出充分努力,以查明贩运和剥削的受害者;

对《刑法》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及相关行为的规定执行有限,对负责执行规定的官员培训不充分;

包括儿童在内的贩运受害者仍被视为非正规移民,并有可能因为卖淫等作为贩运受害者从事的非法活动而被监禁;

有资料显示,一些贩运者与阿尔及利亚警方进行同谋;

缺少贩运受害者的庇护所并禁止民间社会开办庇护所,否则将因收容非正常移民而受到刑事处罚;

没有提供充分的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帮助移徙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60.按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拟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

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分列的数据,以更有效地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

通过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加强防止贩运和偷运移徙工人的运动,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传播有关迁出和迁入移民的误导性信息;

加强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境警卫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以及缔约国使领馆人员开展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的培训;

迅速、有效、公正地调查所有人口贩运、偷运和其他相关犯罪行为,起诉、惩罚此类行为的犯罪人及其同谋,包括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对贩运者和蛇头的所有投诉;

向打击贩运人口部际委员会投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的法律和战略;

加倍努力,查明受害者,向贩运人口活动的所有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特别是提供庇护所、医护和社会心理支助,采取进一步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确保他们不因作为贩运受害者直接导致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防止和打击偷运、贩运人口现象,并确保合作协定保障《公约》所载权利。

6.后续落实和传播

落实结论性意见

传播

6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公共机构、司法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进行传播,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以及民间社会和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包括向政府部门、议会及地方当局转发这些建议,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邀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

7.技术援助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寻求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制订落实上文所载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计(规)划署,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开展合作,得到它们对编写报告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

8.下次定期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1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者,缔约国亦可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拟订和通过一份问题清单,转交缔约国供其提交下次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

6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CMW/C/2008/1),并提醒缔约国此类报告应遵循准则的第73条规定,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准则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和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6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或如选择简化报告程序,则参与编写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同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移徙工人组织和人权组织等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