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YP/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塞浦路斯第四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4年5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1226次和第1229次会议(CAT/C/SR.1226和CAT/C/SR.1229)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CYP/4),并在2014年5月21日举行的第1244次和第1245次会议)(见CAT/C/SR.1244和CAT/C/SR.124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及时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有重点地审议报告和与代表团对话。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该代表团为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与解释。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6年4月6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4月29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6月27日。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加强《公约》的执行而继续努力修订其立法,包括通过了以下文件:

关于被逮捕和被拘留者权利的第163(I)/2005号法;

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及保护其受害者的第60(I)/2014号法;

关于设立和监管私人就业机构及有关事项的第126(I)/2012号法,该法旨在防止此类机构被用于开展贩运活动。

6. 委员会还对以下行政措施和其他措施表示欢迎:

2009年通过《关于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3年)》;

2013年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5年)》,及废除艺术家特殊签证;

根据有关《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第2(III)/2009号法,指定监察员为国家预防机制。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基本法律保障

7. 委员会欢迎颁布第163(I)/2005号法(上文第5(a)段)并将其适用于所有被拘留者,包括那些根据移民立法被拘留的人士,但也关注到该法第23条未能保障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日起即接受一名独立医生例行免费检查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30条规定了针对滥用医疗检查和救治权的被拘留者的刑事制裁,这可能会阻碍该项权利的有效行使。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多项指控指出,被剥夺自由者未被告知自己的权利,或未能以其所理解的语言获得权利信息,并且未能在初审之前获得法律援助(第2、第11和第12条)。

缔约国应:

废除第163(I)/2005号法的第30条,确保被拘留者在来到拘留设施时能得到例行免费医疗检查,并且能按其要求获得独立医生的检查和治疗,而无须经过官员许可。所有囚犯的医疗检查应在监狱管理人员的听力范围以外进行,并且在安全局势允许时在监狱管理人员的可视范围以外进行;

建立一套有效、便捷的免费法律援助系统,确保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日起以及在审讯期间能不受限制地与一位指定律师联系,包括私下咨询;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能以其所理解的语言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如下相关信息: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法律补救方法、移民立法规定的人的权利以及获得免费口译协助的权利;

确保缔约国定期监测所有公职人员遵守法律保障措施的情况,并确保对不遵守保障措施的公职人员适当施以惩戒。

有罪不罚及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

8. 委员会欢迎关于批准《公约》的第235/90号法的第3和第5条将酷刑和虐待定为犯罪,该法充分纳入了《公约》所列酷刑的定义。但是,委员会评论说,在国内法院,该法第3条从未被援用或适用,而且在2006年至2010年间登记的11起指控警官实施酷刑的刑事案件中,第5条只被援用了4次。委员会还极为关切地指出,同一时期,在诉控警察事务独立调查局所调查的128起酷刑和虐待相关投诉中,只有一起以普通殴打的罪名被刑事定罪。低定罪率与有关执法人员实施虐待的指控记录不符,特别是针对移民的虐待。委员会也考虑到,有报告称这类调查缺乏透明度,而且投诉人未能得到充分保护,据称这些投诉人曾多次被控对其所投诉的警官造成身体伤害(第1、第2、第4、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特别通过以下方式,加强现有立法的执行工作以及为改变有罪不罚的文化而采取的措施:

要求所有官员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报告关于虐待的案件,以及采取保护措施为汇报人员保密并保障其安全;

确保将诉控警察事务独立调查局收到的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充分告知总检察长,并在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存在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情况下,开展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包括调查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虐待行为的发生但没有阻止或汇报的官员;

确保总检察长仅委托独立刑事侦查员对执法人员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报告展开调查;

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接受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调查的公职人员立即暂停职务,并在调查期间维持停职状态;

保证保护投诉人不因投诉而遭受虐待或威胁,并充分告知其投诉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及时审判被指控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犯罪者,如认定其有罪,则判处与其行为严重性相当的刑罚。委员会提请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0段,在该段中,委员会强调,如果也存在酷刑行为的要素,则仅以虐待罪名起诉有关行为就违反了《公约》。

家庭暴力

9. 委员会欢迎旨在打击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将与雇主同住的移徙工人纳入该领域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以及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3年)》(上文第6(a)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的调查和定罪率低,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大部分案件只以罚款告结。此外,值得关注的问题还有受害者得不到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足够援助,以及缺乏历次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和影响方面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有报告显示移民配偶和住家移徙工人不愿意向警察报告他们所遭受的暴力行为,因为他们须经其有意指控的个人同意才能保留居留权(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特别通过以下方式,打击家庭暴力:

通过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事件,以及根据此类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者提出起诉和施以惩罚,确保有效实施法律框架,包括对住家家庭佣工适用该法律框架;

向执法人员、社会福利官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调查、起诉和制裁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为受害者向当局举报此类案件创造适当条件的宣传和培训;

采取措施促进受害者提出申诉,并向其告知可用资源;

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家庭暴力和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对各项行动计划和针对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对策开展一项影响评估,以提高其有效性,并确保其对住家家庭佣工的适用性;

确保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获得有效保护,包括有权在不受其施虐者配偶或其移民身份影响的情况下获得居留许可,并可使用足够且资金充足的庇护所、获得医疗和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以及参与社会支助计划。

人口贩运

10. 委员会欢迎旨在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上文第5(b)和(c)及第6(b)段),但也关注到,有报告显示从未有犯罪行为人因贩运人口罪行而被定罪;定罪均以无关贩运的法规为依据,刑罚也有所减轻。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针对涉案官员所采取的调查措施的信息。委员会从进一步提供的信息中注意到,关于贩运问题的第60(I)/2014号新法在警方的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按照其内部确定程序将受害人认定为受害者前,并不会为受害人提供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委员会也考虑到有报告指出在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大力实施新的立法框架,并迅速、彻底、有效和公正地对人口贩运的犯罪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包括对涉案官员处以适当刑罚;

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开展关于第60(I)/2014号新法适用情况以及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人口贩运行为的专门培训,针对移民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开展关于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被贩运者中的酷刑受害者的专门培训;

监测和评估新的签证制度,以防其被人口贩运者滥用,并紧急启动国家转送机制;

对国家计划开展影响评估,以提高其效率;

向人口贩运罪行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不论其在打击贩运人口者的法律诉讼中是否有能力合作,均保证其获得及时且充足的心理辅导、医疗护理、社会福利、足够的庇护所和工作许可证。

在难民确定程序中识别酷刑受害者

11. 委员会认识到,负责在庇护程序中评估潜在酷刑受害者的政府医疗委员会在2012年配备了一名心理学家,队伍得到加强,但仍感到关注的是,有关信息表明程序仍未将针对受害者的精神/心理评估纳入例行措施之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医疗评估的过程中存在口译不足的问题,有报告称,这导致酷刑申诉人的子女需要担当口译员的角色,也有信息显示医疗评估并未能确定酷刑就是评估结果的成因。委员会也考虑到,有信息表明到目前为止,并无任何程序可及时识别抵达缔约国的酷刑受害者(第2、第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迅速改善庇护事务处采用的筛选系统,确保制定有效措施,以尽早识别潜在的酷刑和人口贩运受害者,并立即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确保其优先进入庇护确定程序;

在庇护事务处进行的单独谈话中,如发现有酷刑或创伤迹象,则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在专业口译员的支持下,由受过训练的独立健康专家对受害者进行全面的医疗和心理检查并提供报告;

就《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对参与庇护确定程序的庇护官员和健康专家进行定期和强制培训,包括识别酷刑心理痕迹和采用顾及性别特征的方法的培训。

具有暂缓效力的司法审查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决定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庭,该法庭有权调查由被拒寻求庇护者提出的案情上诉,但委员会也关注到,目前在司法审查程序期间,寻求庇护者并未受到不被驱回的法律保护,而且缺乏具有自动暂缓效力的有效司法救济来质疑驱逐庇护申请者和无证移民出境的决定,欧洲人权法院在2013年7月23日M.A.诉塞浦路斯案的判决中就指出了这一点(第2和第3条)。

缔约国应恪守其承诺,通过一个满足适当程序要求并有能力调查案情上诉的法院,为针对寻求庇护者和其他无证移民的驱逐提供具有自动暂缓效力的有效司法救济。

不驱回

13. 委员会深切关注到,难民身份和辅助保护身份的承认率低,而且有报告显示,尽管存在遭受酷刑或宗教迫害的巨大风险,寻求庇护者仍被驱逐回原籍国,如将巴哈伊教徒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修订后的2013年第2号《难民(修正)法》第19条第7款不再为获得辅助保护身份的人员提供不驱回保护,包括因面临实际酷刑风险而获得此身份的人员(第2和第3条)。

缔约国应该修正第2号《难民(修正)法》第19条第7款,确保辅助保护的受益者免受不当驱回。缔约国还应该确保庇护申请得到全面和单独审理,让寻求庇护者能有充足的时间完整说明申请理由以及获取和出示重要证据。辅助保护的受益者应能在辅助保护终止前要求重新审理他们的申请。

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法律援助

14. 委员会关注到,寻求庇护者在庇护程序的一审行政层面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包括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只能以“公然非法”或“不可弥补的损害”为理由,并在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律援助法官前为案件的成功几率申辩,才能获得法律援助,以质疑对其下达的驱逐和拘留令。委员会考虑到,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对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而言过于严格,令其面临不当驱回或非法拘留的风险(第2和第3条)。

缔约国应修正《难民法》和《提供法律援助法》,以保障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包括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在整个庇护程序期间、一审层面和司法审查期间能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援助,其中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还可获指派一名监护人,以确保能质疑驱逐令和拘留令的合法性和期限。

拘留条件

15. 委员会对监狱系统过分拥挤的情况显著减少表示赞赏,拥挤情况从2012年的204%下降到了2014年4月的114%。此外,委员会赞赏塞浦路斯共和国总统在有效改革监狱系统以及以基于人权的做法取代过度控制方面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拘留期间死亡案件的数量较多,特别是自杀案件,以及囚犯间暴力行为的问题,包括在监狱警卫纵容下发生的轮奸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信息表明被拘留在塞浦路斯南部的土族塞人囚犯在接受家人和朋友探访时会遇到各种障碍。缔约国承认,监狱法律和条例仍允许施行最多60日的特别隔离囚室监禁以及最多90日的单人囚室监禁,作为纪律处罚手段。此外,委员会也考虑到,有报告称存在未经程序使用囚室监禁作为非正式处罚的情况,以及在被指控实施违纪行为后被施加若干天临时纪律监禁的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特别通过以下方式,使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的适当规定:

有效实施旨在把过分拥挤水平降至最低的措施,特别是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更广泛地使用非拘禁措施替代拘禁;

确保:(一)将拘留期间发生的所有死亡、自杀、自杀未遂和暴力案件报告中央机构,以进行监测;(二)对所有案件展开有效且独立的调查,如发现刑事责任,则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实施惩罚;(三)对高风险被拘留者加强监控与探查,针对自杀和囚犯间暴力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制定案件管理程序以及增加监狱工作人员;以及(四)继续评估目前为防治自杀和囚犯间暴力所采取措施的影响,以提高其效率;

修订监狱法律和条例,确保单独监禁:(一)不适用于触犯法律的青少年或有心理社会障碍的残疾人,以及(二)继续作为最后手段,期限要尽可能短,并接受严格的监督和司法审查。缔约国应该对隔离决定建立清晰而具体的标准,并确保被拘留者在单独监禁期间仍可接触社会。应该严厉禁止实施非正式纪律隔离的做法;

根据国际标准,为所有被拘留者接受家人和朋友的探访营造一切合理条件。

对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

16. 委员会关注到,虽然《难民法》只允许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对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并且拘留期限不超过32天,但在大多数案件中,寻求庇护者都被当作无证移民或轻微罪行肇事者并按《外国人和移民法》被拘留,而且在整个身份确定程序期间,会被持续拘留很长一段时间。委员会还注意到,庇护申请在行政层面被拒但在等待司法审查的期间,寻求庇护者也会被拘留。这一局面导致叙利亚难民在2013年发起多次绝食行动以及自杀事件,以抗议对其实施的拘留(第11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包括逃离肆意暴力侵害者在内的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不被拘留,或在除拘留外的其他办法都已被充分考虑和用尽的情况下,才对其实施拘留以作为最后手段,并且拘留期限应尽可能短。缔约国也应该避免对寻求庇护者适用《外国人和移民法》。

对无证移民实施拘留

17. 委员会注意到,在非常特殊而且其他较少胁迫性的措施都被视为不够恰当的情况下,根据欧盟遣返指令(第2008/115/EG号指令),《外国人和移民法》允许对无证移民实施行政拘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国人和移民法》没有列出任何除拘留外的替代措施,而且在未考虑较少胁迫性的措施或无证移民逃跑风险的情况下,无证移民会被例行拘留。委员会还关注到,有报告显示移民会因未能出示有效的居留许可而被警察多次拘留,超过18个月的法定最长期限,甚至在缔约国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执行驱逐程序的情况下,仍是如此。委员会支持欧洲人权法院对M.A.诉塞浦路斯案的意见,即认为目前《宪法》第146条赋予最高法院的追索权旨在质疑拘留令的合法性,其一审平均耗时为八个月,耗时太长,无法确保对拘留进行及时的司法审查(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取消将非正常入境和/或居留定为犯罪的法律条款,并将除行政拘留外的其他办法列入立法,如汇报要求或担保人;

制定和适用审查拘留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准则,在移民无望在合理时间内被撤走的情况下禁止实施拘留;

在除行政拘留外的其他措施都已被充分考虑和用尽后,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才实施拘留以作为最后手段,并且拘留期限应尽可能短,不得超过对无证移民进行行政拘留的绝对时限,包括反复拘留的情况;

确保释放信能为等待身份正常化的移民提供临时的居留许可,以免其陷入拘留循环;

确保法院对无证移民的拘留开展及时和定期的审查。

Menoyia拘留中心的虐待问题和拘留条件

18. 委员会欢迎在2013年5月任命投诉委员会,以处理有关Menoyia拘留中心虐待和拘留条件的投诉,也对避免使用手铐的决定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指控称拘留中心存在警察实施虐待的问题,并由此引致多次抗议和绝食行动。委员会还获悉了户外时间非常有限、食物质量低下和经常实施单独监禁等情况(第11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Menoyia拘留中心的法律制度适合其宗旨并与刑事拘留有所区分。投诉委员会应警惕地对每项投诉进行追查,并立即将有关虐待的指控转交给总检察长办公室以作进一步调查。应继续将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期限要尽可能短,并接受严格的监督和司法审查。

对无人陪伴的儿童和家庭实施的拘留

19.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正在通过2014年5月5日通报的部长决定,努力限制为驱逐无人陪伴的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而实施的拘留,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拒绝合作”的情况下或在核实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年龄的过程中,仍允许实施拘留。在这两种情况下,家庭或未成年人将会被拘留在“将以[欧洲联盟]团结基金适时建立的适当机构”中。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8岁以上的儿童会被迫与父母分开并由社会福利处主任照管(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无人陪伴的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不被拘留,用作最后手段的情况除外,届时,应已充分考虑并用尽除拘留外的其他办法,属出于儿童最大利益考虑,而且拘留期限尽可能短。不论儿童年龄,其不被迫与父母分开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适当的收留场所,缔约国应该避免对无人陪伴的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实施拘留。

培训

20. 委员会注意到,有着多种针对警察部队的培训项目,今后也将针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但也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提交信息介绍面向所有参与处理和拘留被剥夺自由者的官员的关于《公约》条款的定期培训。委员会也关注到《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中规定的准则未能充分融入酷刑或虐待案件的调查中(第10条)。

缔约国应:

在面向所有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监狱和移民官员及其他人员的定期强制培训方案中制定关于《公约》条款的模块;

向在调查和记录酷刑案件期间参与处理被拘留者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医、医疗人员和其他官员提供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定期培训;

制定并实施一套方法,以评估关于《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有效性。

失踪人员

21. 委员会欢迎塞浦路斯两族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的努力。两族间战事(1963-1964年)和1974年7月及其后事件导致1,493名希族塞人和502名土族塞人被正式申报失踪,截至2013年11月22日,两族委员会确认了其中的359名希族塞人和97名土族塞人。委员会也注意到,两族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的授权只限于调查塞浦路斯人申报失踪的案件,“并不负责为任何失踪人员的死亡认定责任,也不负责调查失踪人员的死因”。两族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也无权为失踪人员家属提供救济。部分失踪人员家属对总检察长在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成功辨认失踪人员遗骸后展开了一些刑事调查表示欢迎,但他们并无机会在法庭上质疑调查机构的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第2和第14条)。

缔约国应该加倍努力,确保经失踪人员调查委员会辨认的失踪人员的家属能获得适当救济,包括各种方式的心理康复、补偿、抵偿和真相权的实施。如委员会针对《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第17段所述,缔约国不及时对酷刑行为指控进行调查、提起刑事诉讼或允许与这些指控相关的民事诉讼,可构成对救济的事实上的拒绝,从而构成对该国在第14条下的义务的违反。此外,委员会回顾,必须始终向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以及应受害者、其法律顾问或一名法官的要求提供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行为的证据(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30段)。

包括补偿和康复在内的救济

22.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报告(CAT/C/CYP/4,第123段)有信息提到最高法院只维持了两例有关酷刑和虐待案件的原判,对于报告未能提供信息介绍缔约国法院向案件两名受害人提供的救济和补偿措施,委员会表示遗憾(第14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委员会阐明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救济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缔约国应:

审查寻求赔偿的现有程序,以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均可获得补偿;

确保完全遵守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中解释的《公约》第14条,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介绍法院命令提供的补偿和救济以及正在实施的康复,包括为此目的分配的资源。

数据收集

2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执法、安全、军事和监狱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刑事和纪律层面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缺少详细的分类数据,拘留期间死亡、涉及人口贩运的犯罪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也是如此。

缔约国应该在国家一级汇编与监测《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刑事和纪律层面的如下相关资料:对酷刑和虐待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拘留期间死亡情况、人口贩运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包括补偿和康复在内的救济措施。

其他问题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并以所有适当语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5月23日之前就本结论性意见第7(d)段所载委员会关于加强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此外,委员会要求就本文件第11(a)段、第17(c)段和第19段所述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

27. 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23日之前提交其下一份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根据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及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