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0/D/439/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7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39/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3年5月6日至31日举行的第五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M.B.(由SAJ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0年11月2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3年5月31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回到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危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39/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B.(由SAJ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0年11月22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5月31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对M.B.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39/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M.B.是一名伊朗公民,生于1970年。在他向瑞士申请政治庇护被拒之后,他有被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风险。他认为迫使他返回伊朗将会构成瑞士违反他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之下的权利。

1.2 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08条,于2010年11月29日透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来文期间不要将其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 申诉人于2005年1月向瑞士提出庇护申请。为了支持其请求,他说,他来自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阿拉伯裔,来自靠近伊拉克边界的一座城市,他作为一名裁缝在那里工作了10年。他有一个热心政治的弟弟,是一个拥护胡齐斯坦省独立的阿拉伯政党的成员。明确来讲,他弟弟负责散发政治传单(申诉人不知道他的其他活动)。他弟弟没有固定住所,并且在躲避当局的搜捕。在大概过去5年里,当局经常在不同的时间来家里探查他弟弟,平均每周两次。有一次,当局看见他弟弟从屋顶逃走,他们开了枪,但没有打中他。在他们的父亲死后,申诉人成为一家之主,因此,他也成为当局审问和探查的目标。

2.2 在一年以后,申诉人于2005年决定离开伊朗,逃脱当局的骚扰,它们经常纠缠他并侵犯他的隐私。

2.3 他的弟弟在申诉人离开之后被视为一家之主,被伊朗安全部门拘留了一个星期;据称,他又一次被拘留了“两三天”。据说有人威胁要将他送进监狱并对他实施酷刑(据称他的生殖器在一次拘留期间被烧伤)。他的家庭也受到秘探的骚扰,并且有人威胁将他的一个弟弟送进监狱。从广义上讲,B家庭是居住在伊朗南部的一个家族,并且一直受到当局的监视;有几个B姓人被羁押和杀害,特别是年轻人,还有几个人失踪。申诉人无法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家人联系,因为伊朗当局对邮件和电话进行监控。

2.4 2006年,申诉人与一个阿拉伯团体一起参加了一次在伊朗驻伯尔尼大使馆前举行的公开示威活动。一张表现申诉人参加示威活动的照片被放到一个网站上。据申诉人称,从伊朗当局向其兄弟施加的压力来看,它们已经知道他参加示威的事实。为了保护他仍留在家里的亲属,申诉人决定停止在瑞士的所有政治活动。

2.5 他庇护申请于2006年1月19日被联邦移民局拒绝。2009年12月23日,申诉人的律师提出一项申请,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对其申请的拒绝以及要求遣返申诉人的问题。移民局认为该请求是一个新的申请,并于2010年2月26日拒绝了这一请求。申诉人没有就移民局的裁决提出上诉。2010年6月1日,SAJE又提出了重新审议的请求,并且得到新证据的支持(它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0年4月24日的医学报告,根据该报告,申诉人患有失眠证、严重忧虑、焦虑、紧张和抑郁以及丙型肝炎病毒呈阳性)。2010年6月11月,移民局驳回其申请。2010年7月8日,SAJE针对移民局的裁决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该行政法庭于2010年9月3日做出裁决,驳回SAJE的上诉,理由是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超出联邦移民局最后裁决的通知日期之后90天,且医学问题并未严重到足以证明有理由重新审议。申诉人认为,联邦移民局在适用法律方面犯了错误,因为它必须根据提供的新证据重新审议他的案件,即2010年4月24日的医学报告。在这方面,他详细提到了国家当局根据先前裁决生效之后提交的证据审查案件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在涉及到不向可能存在酷刑风险的国家驱回的案件中。

2.6 申诉人主张,阿拉伯裔少数民族的政治状况现在已有充分的文件证明,而他在向缔约国提出申请时并不是这样。他提到英国边界机构题为“原籍国信息(2009年)”的报告,并且指出,约有3%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口为阿拉伯裔,其中有一半生活在胡齐斯坦省。自1999年以来,有超过100万阿拉伯人被强迫流离失所,以其通过将他们重新分布到伊朗人口当中,使这些群体“伊朗化”。因为80%的伊朗石油位于胡齐斯坦省,所以胡齐斯坦是一个战略地区。任意拘留、不定期拘留和身体暴力等侵犯人权行为主要影响少数民族的成员,特别是阿拉伯少数民族。

2.7 申诉人解释说,由于担心受到打击,阿拉伯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不说本民族的语言。在过去,阿拉伯反对党得到了伊拉克的支持,其中有很多党派拥护胡齐斯坦省独立,这些党派都是秘密行动。申诉人还声称,胡齐斯坦在2005年发生了炸弹袭击事件。作为报复,当局处决了8名阿拉伯人,并且逮捕了另外几个人。在阿巴丹于2005年发生针对水质不好的游行示威之后,胡齐斯坦人口受到更大监视和镇压,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更是家常便饭,监狱人满为患,严重超出其能力,导致监狱条件不人道。申诉人补充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经常发生即审即决的情况。

2.8 他还指出,瑞士联邦行政法庭承认,伊朗秘密部门显然可能在监视海外针对其政权开展的各种政治活动。不过,它坚持认为,伊朗当局的注意力在很大程度上关注有特别身份背景的人――在正常群众反对框架之外且其职能或活动对伊朗政权构成严重和具体威胁且威胁程度具有决定性的人。

2.9 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他符合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镇压的几项潜在标准:他是阿拉伯少数民族的一员,他属于B家族,他的家里有人是当局通缉的政治活跃分子(他弟弟),并且在他父亲死后,他现在成为一家之主;他参加了在瑞士举行的反对派示威游行,并且相信伊朗当局知道这一事实。即使他不是某一政党领袖,而且他的政治活动的生命短暂,但申诉人相信,在审议他的案件时,应该考虑到与其有关的所有情况。

2.10 申诉人声称很难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获得证据,那里的安全部门不会记录他们的调查,在案件移交法庭之前,卷宗属于机密。最后,他认为,他不知道他弟弟所在政党的具体名称或其所从事活动的具体性质很正常,因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样的党派都秘密活动。

2.11 谈到最后一点,申诉人认为,他也有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酷刑的危险,仅仅因为他非法离开伊朗。

2.12 考虑到以上情况,申诉人认为他不应该被遣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那里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申诉

3. 申诉人指出,如果他被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肯定会被安全部门逮捕并遭受酷刑,因为他的民族背景、B家族的成员以及他是被当局通缉的政治活跃分子(他弟弟)的亲属并且是家庭户主的事实。将他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会构成缔约国侵犯他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0年5月19日,缔约国就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提交了其意见。它指出,申诉人是一个阿拉伯裔伊朗人,并且他已经向负责庇护的当局和委员会申明他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因为他的家族受到伊朗当局的搜查,伊朗当局正在寻找他弟弟(一个为本地阿拉伯人民的权利而奋斗的阿拉伯政党的一员)。因此,假定申诉人回到伊朗后会被逮捕,政治对手的家族普遍是这样,且阿拉伯人尤其是压迫、歧视和虐待的受害人。另外,他还在2006年参加在伊朗驻伯尔尼大使馆前举行的示威活动,并且有照片为证。据称,他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事实也会为他带来危险。最后,申诉人还指出,鉴于他的伊朗问题,没有理由强迫他回国。

4.2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于2005年12月15日进入瑞士并且申请庇护。2006年1月19日,他的申请被联邦移民局拒绝,并且移民局还要求驱逐申诉人。2006年2月2日,瑞士庇护上诉委员会(其重审工作自此被分配给联邦行政法庭)确认了该裁决。2009年12月23日,申诉人提出一份新的庇护申请,被联邦移民局于2010年2月26日拒绝。申诉人没有对该裁决提出上诉。不过,他于2010年6月1月提出重新审议其案件的请求;该请求在2010年6月11日被联邦移民局拒绝。联邦移民局维持了2010年9月3日做出的判决结果。

4.3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其来文中声称,联邦行政法庭在2010年9月3日的判决中没有对其主张进行评估,即如果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会受到酷刑,只将审查限于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医学方面。缔约国指出,主管当局在向联邦移民局提起的三个程序期间对申诉人提出的关于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受到迫害风险的所有论据进行了详细审查。本来文没有包含任何新内容可以改变移民局在2006年1月19日和2月26日以及2010年6月11日所做裁决,也无法改变更高当局于2006年2月2日和2010年9月3日所做有关维持移民局结论的裁决。

4.4 缔约国指出,联邦移民局在其第一份裁决中认为,申诉人不可能因为弟弟可能是政治活跃分子的事实而导致遭受迫害,并且指出,所述意见得到联邦行政法庭2006年2月2日裁决的证实。在其于2010年2月26日做出的第二份裁决中,联邦移民局认为,所援引的主观原因即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不能被视为与承认难民身份相关。同时,移民局还强调,一般性提及伊朗阿拉伯裔公民可能面临的情况(特别是来自某些家族或家族的人员)不足以认定申诉人就有遭受人身迫害的风险。申诉人用他的律师工作负担过重的事实来证明他未能就该裁决提出上诉是有理由的。正如委员会在其判例法中所解释的那样,律师方面的过错不能归因于缔约国。另外,申诉人还未就他为什么没有将他的案子委托给瑞士境内捍卫寻求庇护者利益的众多组织当中的一个的原因做出解释。

4.5 缔约国随后解释道,在其第三份即2010年6月11日的裁决中,联邦移民局明确指出,申诉人的一个弟弟属于政治活跃分子且申诉人属于阿拉伯裔并且积极参加了在瑞士境内的示威活动的事实已在正常诉讼程序中得到了评估。至于所提到的医学问题(使用多种药物和慢性肝炎),移民局指出,这个问题提出的太迟了。

4.6 考虑到以上情况,缔约国否认申诉人的所谓主管当局在审议其案情时没有考虑申诉人是否会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遭受迫害风险的问题的主张。

4.7 关于申诉人的所谓健康问题,缔约国认为健康问题没有严重到会使他们认为将申诉人驱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错误的地步。这些问题或证明存在这些问题的医学证明没有提供新内容;它们能够且本应该在申诉人于2010年申请重新审议时提出,因为申诉人从2008年起就知道这些问题的存在。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一种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如果没有补充因素,个人身体或精神健康因驱逐而致使情况恶化一般不足以等同于违反《公约》的有辱人格的待遇。

4.8 然后,缔约国继续从《公约》第3条的角度审议来文。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另一国将会面临酷刑风险,则缔约国不应将其驱逐、遣返(“驱回”)或引渡到该国,且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这样的理由,主管当局应该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必要时考虑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在其判例法及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中列出了第3条各项要素的具体形式,该条规定申诉人必须证明:如果其回到原籍国,将会有遭受酷刑的人身、现在和严重的危险。必须在超出纯理论或怀疑范围之外的基础上对是否存在这种危险进行评估。主张必须证明这种危险是严重的。

4.9 关于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b)和8(e)段,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主张曾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虐待,并且没有说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事政治活动。关于他弟弟的所谓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没有提供证据。缔约国补充说,在其2006年1月19日的裁决中,联邦移民局指出,在与其父母一起生活时,申诉人的弟弟本不会遭到逮捕,这是不可能的,据称伊朗安全部队已多次设法抓他。在此情况下,只有申诉人能够逃出伊朗,而他的父母和弟弟却不能,这讲不通。

4.10 缔约国随后指出,联邦移民局和瑞士庇护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有关由于其族裔背景而在离开之前遇到的各种问题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在其2010年2月26日的裁决中,联邦移民局强调,申诉人为支持其第二次庇护申请所出示的新闻报道和文章未包含任何新的内容能够证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整个阿拉伯族群以及特别是申诉人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

4.11 缔约国继续指出,申诉人还声称因为他参加了伊朗驻伯尔尼大使馆前举行的示威活动而有可能受到酷刑威胁,因为有两张照片为证。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联邦移民局注意到申诉人在他到达瑞士很久之后才开始参加瑞士境内的政治活动,而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未参加过政治活动。另外,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张一群人的照片,还有数百张这样的照片,伊朗当局无法肯定地查明每个人的面孔。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提供具体标志证明有关他参加上述示威活动将会使他有可能遭受迫害的主张。

4.12 缔约国声称,联邦移民局还强调,鉴于在其他国家生活的伊朗公民数量巨大,当伊朗当局知道其公民在海外的政治活动时,他们不可能对每一个人进行监视和监督。另外,他们知道,很多伊朗移民完全是出于经济原因而离开他们的国家,并试图通过开展各种批评伊朗政权的活动来获得欧洲居留证。伊朗当局只找那些活动性质对现有政治制度构成威胁的人(联邦移民局,2010年2月26日的裁决)。

4.13 在这方面,关于申诉人,联邦移民局指出,参加非暴力示威等活动不足以确定在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后会存在某种特定危险。申诉人未在所述组织内担任任何高级政治职位,他没有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事政治活动的记录,且自从他到达瑞士之后没有积极表现出对政治参与的任何兴趣。缔约国指出,联邦移民局也认为,申诉人在瑞士的行为不可能对伊朗当局带来严重的伤害,特别是因为没有迹象表明伊朗当局因为他在缔约国境内从事的活动而对他采取过措施。移民局还指出,声称申诉人受到伊朗当局通缉的主张与申诉人同时声称伊朗当局知道他在瑞士的主张之间存在矛盾。因此,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没有能够使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危险的政治身份。

4.14 缔约国补充说,无法从申诉人在瑞士参加一次甚至算不上一次示威活动而得出他可能被伊朗政权视为潜在威胁且因此他会在回国后面临酷刑威胁的结论。无论如何,申诉人未能证明伊朗当局知道他参加了在瑞士举行的示威活动,并且也未能证明伊朗当局认为他在多大程度上对其政权构成威胁。他还未能证明他本人在伊朗受到通缉,或甚至他的弟弟在伊朗受到通缉。

4.15 鉴于前述因素,缔约国认为,如果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申诉人不会面临酷刑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于2011年6月27日提出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针对有关其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事政治活动的弟弟的意见,申诉人解释说,他只是最近才到他父母家生活。以前,他生活在另一个城镇,并且只是偶尔来看父母。申诉人还对庇护当局说,有一次,他弟弟被安全官员看到从屋顶逃离他父母的家;他们开了枪,但他还成功逃脱。申诉人的弟弟有时回来住一个星期,然后又离开10天,并且始终这样,所以没有固定住所。

5.2 申诉人补充说,他选择逃跑的原因是他无法再忍受安全部门的持续骚扰。他担心他的身体和生活会受到威胁。如果他弟弟已经逃离伊朗,那是他个人的选择,毫无疑问与他参与政治活动有关;这不是一个逻辑问题。

5.3 申诉人没有受到迫害的证据。伊朗当局从未正式传唤过他,也没有对他下发过通缉令或逮捕令,也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他的家庭受到监视。至于他弟弟参与政治活动,他指出,伊朗政权的镇压非常严重,反对党行事必须极其谨慎;他们仍然处于地下活动状态,很少有文件能够证明他们存在的事实。例如,不发党员证。瑞士当局承认,伊朗国内的政治反对派是在不信任和秘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JAAC 1999 I No. 63.5, p. 45; JJCRA 1998/4)。

5.4 针对他有关在瑞士参加政治活动的论点,申诉人重申了在其首次来文中提出的几点内容,并且补充说,缔约国不知道哪些参加公众政治示威活动的伊朗人已被或未被伊朗当局发现。考虑到在回国后可能面临的酷刑危险,不足以相信有关申诉人未被伊朗当局认出来的纯粹可能性或推测。对于伊朗当局来说,申诉人身在欧洲的事实就是他反对现有政权的标志,而案卷中的其他内容则强化了这一标志:他是受到迫害的少数民族和B家族的一员,他的弟弟又是政治活跃分子,并且受到当局通缉。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只要参加示威活动就可能导致遭受逮捕、拘留和酷刑(2010年3月9日的判决,第41827/07申请,R.C.诉瑞典案)。

5.5 申诉人补充说,伊朗政权以思想为指导,不讲程序,并且从政治角度看待其面临的威胁,因此具有不可预期性和压制性。甚至从未参加任何政治活动的人都有可能被其视为对手,如果伊朗政权这样认为的话。因此,由于伊朗政权的不可预期性,故面临迫害的危险很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中所载任何主张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确定根据《公约》第22条之规定来文是否可以受理。正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要求它所做到的那样,委员会已经弄清,同样的问题未曾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中进行过审查,现在也没有。它还指出,国内救济手段已经用尽。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来文的可受理性方面不存在障碍。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因此,立即继续审议其案情。

审议案情

7.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之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当事人向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7.2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其《公约》第3条之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送回(驱逐)至该国。

7.3 关于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因素,包括有关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不过,进行此种分析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是否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一国境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未同样构成确定某个特定人员在被驱回该国后可能面临酷刑危险的充分;必须提供补充理由以说明有关人员本人将面临酷刑风险。

7.4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公约》第3条执行情况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酷刑风险不必“极有可能”,但必须涉及个人且当前存在。在这方面,委员会已经在先前的裁决中确定酷刑风险必须是“可预期的、实际的和本人的”风险。关于举证责任,委员会还忆及,举证责任一般在于提出可论证案件的申诉人,且评估酷刑风险的理由必须超出纯理论或怀疑范围。

7.5 另外,委员会忆及,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必须相当重视缔约国的事实结论,但委员会不受此种结论的约束,并且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7.6 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如果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会遭受酷刑的危险,因为他来自一个受到迫害的阿拉伯少数民族且来自B家族,据称已有几个成员被杀害,还有几人失踪;因为他弟弟参加的政治活动,他弟弟受到当局通缉;并且因为他参加了伊朗驻伯尔尼大使馆前举行的示威活动。

7.7 委员会首先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总体人权状况可在很多方面被视为存在问题。不过,它还指出,申诉人在那里从未受过酷刑,无论是出于他的族裔原因,还是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即使他声称其家庭受到正在寻找其弟弟的当局的迫害,他弟弟据称参加了地下阿拉伯反对派的政治活动,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支持这一主张。至于他有关阿拉伯少数民族受到迫害的一般性申诉,特别是在胡齐斯坦地区,委员会认为此种申诉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存在真实、本人且严重的危险。

7.8 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未在其原籍国参加政治活动,因此,不存在回国后因为参加了政治活动而面临酷刑风险。至于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参加了一次由一个阿拉伯团体在伊朗驻伯尔尼大使馆前举行的示威活动,并且有一张显示申诉人参加该活动的集体照片随后与几百张其他照片一起被放到互联网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论点且申诉人未对其予以反驳,根据该论点,所述示威涉及到几十个参与者。委员会认为,即使伊朗当局知道申诉人参加了一次群众示威活动,在没有其他材料的情况下,也无法让它相信申诉人在回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之后会存在遭受酷刑或其他迫害的风险。

7.9 至于申诉人的解释,即由于属于机密,他很难提供与其指控有关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关于他弟弟据称积极参加的政党名称或关于他弟弟所从事的具体活动的进一步细节,委员会忆及其判例,通常由申诉人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且评估酷刑风险的理由必须超出纯理论或怀疑范围。

8. 考虑到以上所有因素,并且考虑到其掌握的所有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认定他本人在回到原籍国之后面临一种真实且可预期的酷刑风险。

9.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行动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之规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