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0/D/431/201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31/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3年5月6日至31日第五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Y. (由Oliver Brunetti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0年8月31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3年5月21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

实质性问题:

返回原籍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

没有充分的证据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届会议上

做出关于

第431/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Y.(由Oliver Brunetti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0年8月31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5月21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由Oliver Brunetti代表Y.女士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31/2010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Y.女士是土耳其公民。她声称,如果瑞士将其驱逐回土耳其,则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她由律师Oliver Brunetti代理。

1.2 2010年9月3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原第108条规则)(CAT/C/3/Rev.5),请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来文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回土耳其。缔约国同意了这一请求。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库尔德血统的土耳其国民,出生于伊斯坦布尔。1997年起在伊斯坦布尔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MCC)工作,教授民间舞蹈课。她的家庭以亲库尔德人自由主义观点和活动著称。

2.2 申诉人与其姐姐X.长相极为相似。X.在政治方面非常活跃,加入了非法的土耳其/列宁共产主义工人党列宁主义游击队,因此成为警方的通缉目标,警察定期前往她们家搜寻X.,并威胁要逮捕申诉人以迫使X.投降。申诉人的姐姐于1995年被捕,警察对其施加酷刑以迫使她透露在土耳其/列宁共产主义工人党的活动。由于她拒绝这样做,警察又开始威胁其家人以迫使X.交待。警察于某日逮捕了申诉人并殴打她,迫使她的姐姐作证。

2.3 2001年至2002年,申诉人的姐姐参加了政治犯开展的全国绝食活动,拒绝进食180天。她连同其他绝食抗议参加者,获假释六个月,从监狱中被释放以恢复健康。她必须承诺住在父母家,停止绝食,半年后重返监狱。尽管遭到安全部门的严密监视,家人设法令X.逃往瑞士。她于2003年10月31日获得瑞士的政治避难权。2006年,土耳其将其列入国际刑警组织(刑警组织)名单。2008年4月29日,在土耳其当局得知X.住在瑞士后,要求将其引渡回国,瑞士政府根据不驱回原则拒绝了这一引渡要求。

2.4 自从其姐姐在1995年被捕以来,申诉人每周至少前去探监一次,绝食抗议期间每天都去。每次探监期间,申诉人都会被狱警扣留,在探监尾声被挑出来,遭搜身、摸脸、留下指纹。很显然,安保人员怀疑她利用与姐姐相貌相似的特点替换她的姐姐,令其能够离开监狱。申诉人遭到监视,定期被跟踪,电话被窃听,当局显然怀疑她与姐姐参与了相同的活动,在地下政治运动中接替了其姐姐的活动。申诉人开始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工作的事实进一步增加了警方的怀疑。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被认为是库尔德工人党(PKK)的机构,受到土耳其安全部门的严密监视。

2.5 1998年2月1日,警方突击搜查申诉人的住所并逮捕了她。她被蒙着眼睛拘留了七天,并惨遭虐待,包括私处虐待、性剥削和被剥夺食物。她被指控持有非法传单并出席政治活跃人士的葬礼,后因缺乏证据被释放。然而,警察和安全部门继续对她进行迫害。她经常被短期逮捕,在前往监狱探视姐姐期间或在工作场所遭到审问和恫吓。

2.6 在其姐姐于2002年8月逃亡后,警方继续监视申诉人。他们认为X.藏匿于土耳其国内,他们显然希望申诉人能够带领他们前往。警方也担心申诉人利用与姐姐相貌相似的特点,令其姐姐能够自由行动。此外,还用恫吓手段向X.施加压力使其投降。另外,申诉人自身也成为了警方的高度怀疑对象,这不仅是因为其与X.的密切关系,也因为她本人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的活动。当警方于2006年意识到X.已逃离土耳其后,对申诉人的监视变本加厉,因为她成了唯一的目标,并涉嫌帮助姐姐逃亡,接替了其姐姐在地下政治运动中的职责。

2.7 由于持续遭到监视和恫吓,并被多次逮捕和虐待,申诉人患上了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她害怕离家,每次离家时都担心自己可能再次被逮捕和虐待。2002年,她前往著名的TOHAV康复中心求诊,该中心专门治疗酷刑受害者的精神健康问题,她在2002年至2006年间接受了该中心的康复方案。TOHAV本身就是一家非常著名的人权和防止酷刑倡导机构,处于警方监视之下。因为害怕被跟踪和逮捕,她于2006年停止治疗。

2.8 2008年春天,申诉人感到再也无法在这种状况下生活下去,她实际上是足不出户的囚犯,生活在无尽恐惧中。她的一位表兄弟在2007年的五一示威中遭警方逮捕,警方称应该铲除他家。律师强烈建议申诉人为自身安全考虑离开土耳其。她筹划非法离境前往瑞士,并于2008年9月11日抵达瑞士。申诉人从父母处得知,自从她逃亡后,警方曾多次前往其父母家搜寻她。

2.9 申诉人于2008年9月15日申请政治避难权。她于2008年9月25日参加了联邦移民局的首次听证会,于2009年6月22日参加了第二次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提交了书面证据以支持其申述。 2010年3月19日,联邦移民局拒绝了她的申请。移民局指出,即使申诉人可能确实遭受了某些威胁和恫吓,申诉人报告的迫害程度似乎言过其实;她称土耳其当局多年以来出于同一原因反复迫害她,这似乎不合理;若政府确实对其产生怀疑,肯定会发出起诉书。联邦移民局表示,如果申诉人确实涉嫌协助及教唆其姐姐逃亡,针对她的刑事案件应该早已启动。此外,她申述称,每次前往监狱探视姐姐时都会被扣留,这似乎极不可能发生,因为监狱当局采取这种行为毫无效率。联邦移民局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关于当局在各个时期的迫害指控存在若干不一致。移民局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充分可信的证据来证明以往迫害行为的程度和持续性,以及未来发生迫害的可能性。

2.10 此外,联邦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有关在1998年遭逮捕和虐待的申述可信,并有充分的证据佐证,但是这些事件过于久远,与其当前申请政治避难权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联邦移民局指出,在土耳其,直到1990年代末,因本人或亲戚以往的非法政治活动而遭迫害的现象非常普遍,但自从2001年以来,自从土耳其在2005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担保以来,情况已大为改善。因此,联邦移民局指出,虽然一个人仍然有可能因为涉嫌与通缉人员或参与非法组织的人士接触而可能受到警察对其采取措施,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措施不构成申请政治避难时的迫害依据。联邦移民局认为,1998年发生的事件和过去的一些迫害行为是可信的,但认为申诉人仍会遭受严重迫害的申述不可信。最后,联邦移民局得出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返回土耳其后有极大的可能会面临违反《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的待遇。

2.11 2010年4月21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并提交了其他文件证实自己的指称。她强调,迫害分为不同阶段,与针对其姐姐和她自己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工作的时间同时发生。因此,警方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进行监视、恫吓、逮捕和虐待,例如,迫使她的姐姐投降并交待;防止申诉人利用相貌相似的特点掩护其姐姐,防止申诉人接手其姐姐的非法活动;因其参加与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有关联的库尔德工人党的活动而对其施加压力;因其姐姐的非法活动及逃亡国外而惩罚她。申诉人并未因为帮助其姐姐于2002年逃亡而被捕,对于这一事实,申诉人指出,她的姐姐逃亡的责任归咎于她是因为她俩相似的相貌使其姐姐能够自由行为并得以出逃。显然,这并非可导致起诉的刑事罪。

2.12 关于在她每次前往监狱探望其姐姐时将其扣留的做法效率低下这一说法,申诉人回顾道,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她代替姐姐坐牢以使姐姐逃脱。她还提出多项论据以解释其申述中不存在任何矛盾,这与联邦移民局的论断相反。至于1998年无异议的创伤事件及2008年逃亡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申诉人强调,她显然不是仅基于这些事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而是因为在其姐姐开始从事非法活动直到她在2008年最终逃离土耳其期间,她不断遭到安全部门的恫吓、监视、逮捕和骚扰。

2.13 在申诉中,申诉人还驳斥了联邦移民局的观点,即土耳其的人权状况已大为改善,一个人不太可能因其自身或其亲属过往的活动而遭迫害,申诉人提及了联邦行政法院最近的判例法(例如,2005年9月8日的决定,EMARK 2005/21),根据该判例法,土耳其最近执行的相关立法变革实际上未能实现;土耳其安全部门继续镇压库尔德组织成员;酷刑仍然相当普遍,甚至被视为官方标准做法;疑似库尔德激进分子的家人继续面临严厉镇压的风险。她还提及了大赦国际(2009年)、人权观察(2010年) 和瑞士难民理事会(2008年) 等国际和国内组织最近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的多份报告,并提交了这些文档报告以支持申述。

2.14 申诉人在申诉中还指出,自从抵达瑞士以来,她曾经出现过多次崩溃。她最后指出,她在因其自身和姐姐的活动而逃离土耳其之前曾遭受严重迫害、恫吓、逮捕和虐待,土耳其当局处心积虑地通过她来逮捕她的姐姐,事实上,自她逃离之后,警察仍然前往其父母家搜寻她,再加之土耳其的人权状况依然严峻(特别是针对库尔德激进主义者及其亲属),如果她返回土耳其将面临极高的风险,将其强行遣返还将严重损害她极为脆弱的精神健康。

2.15 2010年8月5日,联邦行政法院对案件实质做出判决,维持联邦移民局的决定。判决进一步确认了联邦移民局的观点,认为申诉人在1998年遭遇的事件和在之后遭受的一些恫吓事件是可信的。但是,判决认为据称发生于2002年之后的迫害不可信,因为土耳其政府在2008年才查明她的姐姐已获得瑞士政治避难权,在此之前,不太可能持续多年迫害申诉人。申诉人并未因据称帮助其姐姐逃离土耳其而被起诉,这一事实说明了土耳其当局认为她在此事件上不负有责任。法院认为,申诉人编造了迫害事件的基本要素以支持其政治避难请求,法院得出结论,她的申述或提供的文件都无法说明她在回到土耳其后会真正面临违反《欧洲保护人权和根本自由公约》第3条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的待遇的风险。最后,法院指出,申诉人未患有任何可能妨碍执行驱逐令的疾病。

2.16 2010年8月9日,联邦移民局要求申诉人于2010年9月6日之前离开瑞士。

2.17 申诉人指出,在离开土耳其后,她遭遇了若干次崩溃。2010年6月,她前往精神科医生处求诊并遵医嘱接受心理治疗。在得知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后,她遭受了精神健康危机,精神科医生将治疗改为危机干预。根据2010年8月23日的医疗报告,申诉人患有抑郁症并伴有躯体综合征,分离性抽搐和疑似的(在提交申诉时,诊断仍在进行)创伤后应激障碍。该报告认为,申诉人当时的状况无法令其返回土耳其。她担心自己在返回土耳其后立即被捕并遭受虐待,从而导致分离性抽搐。她返回土耳其将使其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并伴有严重的自杀风险。2010年8月26日,向负责执行驱逐出境令的巴塞尔州移民办公室提交了一份医疗报告,并请求其出于医疗原因暂停将Y.递解出境。

申诉

3.1 申诉人称,如果她被递解回土耳其将违反《公约》第3条。她认为,她在回到土耳其后将遭到警察拘留、审讯、恫吓及虐待。她也可能会遭到与过去相同的持续监视、迫害、拘留和恫吓待遇,之前的这些待遇导致了她患上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

3.2 为支持她的申述,申诉人回顾道:(a)她曾在1998年被逮捕并遭到为期七天的严重虐待,瑞士移民当局未就此事实提出质疑;(b)她在前往监狱探视姐姐期间曾多次遭短期逮捕;(c)自从她的姐姐参加亲库尔德人的非法活动后,她一直遭严密监视,定期恫吓和短期拘留;(d)她曾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工作多年,土耳其当局认为该中心与库尔德工人党存在紧密联系;(e)她的姐姐因参加非法的亲库尔德人活动和涉嫌谋杀一名警察而被判终身监禁,根据不驱回原则,从瑞士将其姐姐引渡回土耳其的要求被拒绝;(f)土耳其当局知道,或在申诉人返回土耳其后便会知道,她和她的姐姐之前一直在瑞士,并曾寻求政治避难权;(g)许多国际组织和联邦行政法院最近的判例法确认,土耳其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库尔德人的人权状况)大致维持不变,针对被指控参与亲库尔德活动的人士及其近亲属的任意逮捕、虐待和酷刑仍被认为是标准程序;(h)她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曾在伊斯坦布尔TOHAV酷刑康复中心接受四年治疗,目前正在接受一名精神科医生的治疗,这名医生确认,她无法承受土耳其当局的又一次逮捕。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11年2月16日以普通照会的形式提交了意见。它提供了关于申诉人的案件事实及其在政治避难程序中的申述的简明摘要,反映了申诉人在上文第2.1-2.8段提交的资料。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之前向委员会声称,她在返回土耳其后会被逮捕和虐待,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她还声称自己患有精神健康问题,若返回土耳其,会导致严重的自杀风险。缔约国认为,除了与其精神健康问题有关的申述,申诉人依赖于之前提交给国家当局的相同事实和申述,并未提供任何可对联邦移民局2010年3月19日的决定和联邦行政法院2010年8月5日的判决构成质疑的新资料。

4.2 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确定是否存在此类理由,主管当局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如适用)相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在其关于《公约》第3条在《公约》第22条框架内的执行情况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 中确定的标准,即要求申诉人证明若其被驱逐回原籍国将会面临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实质的酷刑危险。必须在超越纯理论或怀疑的基础上对此类风险的存在情况进行评估,申述的事实需要证明此类风险是严重的。缔约国回顾一般性意见第8段的要求,在评估驱逐某人的风险时需考虑下列信息:相关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独立信息来源就此事宜提供的证据;申诉人在其原籍国内/外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存在关于申诉人可信性的证据;以及申诉人的申述存在事实上的前后矛盾。

4.3 为了评估是否存在确凿理由以相信申诉人被强行驱逐后可能遭到酷刑,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尤其是证明接受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然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诉人在返回国内时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违反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以断定某人在返回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必须存在其他的酷刑风险理由以符合《公约》第3条所指,即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相反,委员会在其决定中重申,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具体状况下不会受到酷刑。

4.4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曾有机会审查关于库尔德血统人士声称若其被遣返回土耳其将会遭到酷刑的来文。当时,委员会指出,土耳其的人权状况,特别是针对库尔德工人党武装的人权状况备受关注。然而,委员会的结论是,只有在能够确认额外的个别要素(特别是,支持库尔德工人党的政治活动的重要性,有可能针对申诉人的出于政治动机的刑事指控,以及申诉人在过去是否曾遭受酷刑的问题)的情况下,特定申诉人在返回土耳其后将会面临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对于政治活动或以往的迫害行为,委员会相当重视其是否发生于近期。

4.5 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未证明若其被遣返回土耳其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在评估返回后的酷刑或虐待风险时,她所申述的在过去遭受的酷刑或虐待是需考虑的要素之一。申诉人声称在1998年2月曾被拘留一周,并遭到土耳其当局的虐待。虽然瑞士当局未就申诉人1998年遭逮捕一事提出异议,但它们注意到此事件距今已超过十年。因此,在审查申诉人的当前状况后,瑞士当局认为,她未在1998年的事件和所申述的2008年逃离土耳其的事件之间建立因果关系,瑞士当局的结论是,申诉人目前返回伊斯坦布尔不会面临迫害风险。此外,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做法,即过去发生的虐待(特别是并非发生在近期的虐待)并不能证明申诉人当前回国后可能会遭到虐待。

4.6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声称她因为其姐姐以往的政治活动和其姐姐逃亡瑞士的行为而受到迫害。她还声称自己由于在伊斯坦布尔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工作而被怀疑支持库尔德工人党,这也导致其受到迫害。瑞士主管当局并未对申诉人1998年遭拘留的事件提出异议。同样的,它们认为申诉人因为其姐姐的活动而遭受迫害的申述是可信的。

4.7 联邦移民局指出,申诉人在关于其遭土耳其当局骚扰的时间段方面存在矛盾。联邦移民局认为,除其他外,申诉人不可能因为与其姐姐相貌相似而在“每次”前往监狱探望姐姐时均遭逮捕。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政府将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此类混淆,在申诉人每日前往监狱探望其姐姐的时间段内更是如此。

4.8 申诉人的其他申述也被认为言过其实和不太现实。她还声称,在七年内,她大约每周被逮捕一次。此外,她还被骚扰、威胁和监视多年。她声称她几乎每天都被跟踪,即使警察得知她的姐姐身处国外之后也没有停止对她进行骚扰。瑞士当局认为警察多年以来出于相同的理由以她所申述的频率持续恫吓申诉人的做法似乎不合逻辑。

4.9 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土耳其政府付出诸多投入以调查和监视申诉人似乎是不切实际的,特别是注意到她的姐姐已于2002年离开土耳其。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偏离联邦行政法院的上述论断。申诉人在2009年6月22日的听证会上申述称,她及她的家人在2008年3月向警方告知其姐姐已逃离土耳其。通过声称受到不间断的监视,申诉人似乎有可能试图在1998年的事件和她在2008年前往瑞士的事件之间建立联系。

4.10 对于申诉人声称她被怀疑曾帮助她的姐姐逃脱,瑞士移民当局已恰当地指出,申诉人援引的事实陈述通常会导致刑事指控。然而,未启动任何针对她的刑事诉讼。瑞士移民当局最终认为,申诉人1998年遭受的迫害事件和她所申述的2008年逃离土耳其的原因之间未构成因果关系。得到瑞士当局证实的申诉人遭迫害事件实际上发生在她离开土耳其的十多年前。因此,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是,申诉人在1990年的遭遇已不再适用于她的政治避难申请。联邦移民局指出,除其他外,特别是考虑到与欧洲联盟的入盟谈判,土耳其的人权状况在过去几年大为改善。因此,联盟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当前回到伊斯坦布尔不可能会遭到迫害。

4.11 缔约国回顾,不存在任何针对申诉人的待决刑事诉讼。此外,申诉人未指出其直系亲属(包括其住在伊斯坦布尔的父母在内)遭受迫害。她仅向委员会声称,由于她在2008年逃亡,警方前往她父母的家搜寻她。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未声称曾在瑞士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或曾在瑞士或土耳其与库尔德工人党的成员合作。最终,缔约国不能排除申诉人在回到伊斯坦布尔后会受到土耳其政府的审问。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迹象表明她会受到虐待或酷刑。

4.12 缔约国回顾,《公约》第3条范围内的不驳回原则仅适用于某人在被驱逐或引渡后可能遭遇《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的情况下。任何人在国外可能遭受的任何其他待遇,甚至是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均不属于《公约》第3条规定的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又考虑到委员会在涉及递解回土耳其的其他案件上的做法,缔约国认为,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伊斯坦布尔,她将不会面临《公约》第1条所指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4.13 申诉人申述称,她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特别是抑郁症躯体症状,她还患有疑似创伤后应激障碍,若她被强行遣返回土耳其将导致严重的自杀风险。对于上述情况,缔约国惊讶地发现她在申请政治避难程序期间未提及精神健康问题。在2009年6月22日听证期间,她明确断定她没有任何精神健康问题。此外,申诉人所申述的精神问题原因/根源未经证实;疑似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不能被视为其在土耳其受到迫害的重要指征。在任何情况下,申诉人患有精神健康问题这一事实在当前无法作为不能将其递解出境的充分理由。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立场,在无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由于递解出境引起的个人生理或精神健康状况恶化,通常不足以视为违反《公约》所指的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委员会驳回了关于申诉人能够证实其以往遭受的虐待造成其患有严重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来文,以及关于证实其回国后将面临自杀风险的来文。

4.14 根据委员会的惯常做法,申诉人所患疾病未达到制止执行递解出境的门槛,特别是由于她的母国能够提供治疗,以及伊斯坦布尔存在足够的和可获得的医疗设施。缔约国最终表示,为防备自杀风险,瑞士当局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例如,在医生的陪同下被递解出境。例如,考虑到申诉人的健康状况,联邦移民局决定推迟将其递解出境。

4.15 缔约国因此得出结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确凿理由以担心申诉人在土耳其将面临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酷刑危险。申诉人的申述未能证明其回国后会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的行为未违反《公约》第3条。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于2011年4月20日提出了她的意见。针对缔约国给出的事实摘要,她澄清道,有强有力的证据确证她在1998年被捕后的七天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虐待,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均明确认可了所描述事件的真实性。她进一步澄清道,她对于遣返回国的恐惧是双重的:首先,预计她入境土耳其后将立即被警察拘留,受到审问、恫吓和虐待;其次,在逃离土耳其前,她被持续监视、迫害、拘留和恫吓,并因此患上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预计她返回土耳其后将面临与之前同样的待遇。对于缔约国参照载于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标准,她指出,第8(c)段的标准不仅是指是否存在关于酷刑的独立证明(如缔约国所概述的),也是指这些酷刑是否产生任何后果。这一澄清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她遭受了这种后果。

5.2 关于缔约国对土耳其的人权状况的意见以及参照委员会关于遣返回土耳其的判例法(见上文第4.3-4.4段),申诉人重申了造成其申述中所概述的真实风险的各个要素。此外,她再次回顾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法,2010年10月25日的判决(E-6587/2007)确认了土耳其当局仍实行对政治活动人士的亲属的迫害(以下简称“家人迫害”),根据《瑞士庇护法》第3条,此类镇压可构成严重风险的基础。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家庭成员被警方通缉,并且当局有理由相信被质问的亲属与被通缉的家庭成员有密切联系,家人受迫害的可能性会非常高。法院引述了国际组织的多份报告,证实了自2005年以来,土耳其的人权状况基本保持不变。基于上述理由,申诉人声称,法院在她的案件中未遵从其自身的判例法,根据判例法,如果她返回土耳其将面临被迫害的风险。

5.3 关于缔约国认为其1998年被逮捕和2008年逃离土耳其之间缺乏充分因果关系,申诉人回顾道,她的政治避难申请并不仅是基于1998年的事件,也基于她在2008年逃离土耳其之前遭受的持续迫害和恫吓,以及由于和姐姐的密切关系而面临的家人迫害风险。因此,在确认返回土耳其的酷刑风险时,1998年的事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必须从她以往遭受的迫害和她面临的家人迫害风险的背景下加以审视。因此,缔约国提及M.F.诉瑞典案似乎不适当,因为在该案件中,在申诉人为何引起当局注意的问题上,委员会除了知道申诉人在六年前遭受虐待之外,不掌握其他资料。

5.4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原则上承认了作为申述基础的关键要素,也就是1998年发生的严重虐待,她随后遭受的来自土耳其当局的骚扰(但缔约国对此类骚扰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存在质疑),以及由于其姐姐参与政治活动而导致其面临家人迫害的重大风险。缔约国认为关于她遭受土耳其当局骚扰的时间段存在矛盾,她对此辩驳道,不存在这类矛盾,她已在针对联邦移民局的否决的上诉中详细解释了这一问题。

5.5 缔约国认为,她所声称的遭到反复拘留和骚扰似乎是不可能的(上文第4.8段),土耳其当局也不可能在迫害她多年后才于2008年从其家人处得知她的姐姐已经离开土耳其(第4.9段),她也没有因为帮助其姐姐逃离土耳其而被起诉(第4.10段),对于上述论断,申诉人重申了她在针对联邦移民局的否决的上诉中提出的论据(见上文第2.11段),并补充说,她完全有可能在每次前往监狱探望其姐姐时遭狱警扣留、搜查和骚扰,因为从狱警排除一切疑点的角度而言,这类措施是讲得通的。

5.6 申诉人认为,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均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宣称的土耳其人权状况改善一事,也未就与此论断意见相反的众多报告发表评论。她进一步回顾道,缔约国在此事上的观点与上文所述的联邦行政法院自身的判例法存在矛盾,并提及了被作为证据提供的大赦国际、人权观察和美国国务院的报告。 她还提及委员会于2010年11月发布的结论性意见,该意见再次表达了对土耳其人权状况的严重关切。

5.7 申诉人声称,在其于2008年夏天离开土耳其后,警察仍在其父母家搜寻她,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仅向委员会做出上述申述,申诉人对此说法提出异议,事实上她在上诉中曾提请联邦行政法院注意这一点。缔约国认为,尽管她在返回土耳其后可能会受到警察的审问,但没有迹象表明这将会导致虐待或酷刑,作为对此的回应,申诉人重申了她在前文第3.1和第3.2段提出的论据。

5.8 申诉人认为,她之所以在抵达瑞士后没有提及自己的健康问题是因为她希望这些问题能够消失。此外,她的精神健康问题的性质使她难以提及,在瑞士当局听证会期间被以一般方式询问时,她不会轻易透露精神健康问题。缔约国认为她的健康问题的根源未被证实,对此,她提及了她的精神科医生在2010年8月23日做出的医疗报告,显示出她在2000年左右患上精神健康问题,这正是在她多年前往监狱探视其姐姐并遭定期扣留和恫吓之后,也是在1998年被拘留和遭受严重虐待之后。当时,她的症状是分离性抽搐、肌肉紧张并失去知觉,需要紧急住院治疗。此报告还提及了她于2002年至2006年期间在TOHAV中心接受的治疗,同时还提到,自2006年起,警方的监视和迫害力度加大,因此,她几乎完全待在家里,这进一步加剧了她的精神健康问题,最终使其在2008年离开土耳其。她在瑞士感到无用、无助和郁闷,被自己曾遭受的警方拘留和酷刑的屈辱回忆所困扰。她还感到无法承受更多的消极经历,并担心在这种情况下会自己伤害自己。基于精神科医生的这些意见,申诉人认为,这确认了她的精神健康问题是土耳其当局以往对其的待遇造成的。

5.9 缔约国援引委员会决定,根据该决定,在无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个人精神健康状况不足以视为有辱人格待遇,不足以由此阻止递解出境。申诉人认为,精神健康问题是作为她在第3条下的申述的基础的若干要素之一,因此,委员会的决定与她的案件无关。她原则上对土耳其拥有充分的医疗服务的观点不存在异议。但是,真正的问题在于,土耳其当局的监视和恫吓正是造成精神健康问题的根源,返回这一环境从根本上阻碍了她在土耳其接受充分治疗。

5.10 缔约国的结论是,不存在重大理由来相信如果她返回土耳其将会面临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申诉人拒绝接受这一结论。她认为,已有多个要素确认了她个人和个别的风险以及土耳其人权状况的普遍风险。申诉人提及了所提交的文件,这些文件支持了返回土耳其后存在真实的酷刑风险的观点,申诉人还注意到,缔约国未就其中的一些文件做出评论,例如(a)注明日期为2010年4月1日的信件,她的律师在信中证实了她逃离土耳其之前曾遭受的严重迫害,以及如果她被遣返,她的生命和安全将面临威胁;(b)来自TOHAV的信件,证实她曾于2002年至2006年接受治疗;以及(c)国际组织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的多份报告。她重申了她的申述,即如果将她递解回土耳其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对可否受理的审议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a)款确定,没有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和正在审查此事。

6.2 就当前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以任何理由质疑当前申述的可受理性。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在第3条下做出的申述已被充分证实,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在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基础上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土耳其是否会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驱回”)到该国。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申诉人在回到土耳其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道,这种裁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个人风险,在返回的国家里会遭受酷刑。

7.3 委员会回顾了第1号一般性意见,即“评估酷刑风险所依据的理由必须超越纯理论或怀疑。然而,这种风险不必满足极有可能之测试”(第6段),但风险必须是本人的和现实存在的。在这方面,在先前决定中,委员会已确立,酷刑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 委员会进一步回顾了第1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一般性意见,申诉人负有提出有论据案件之责(第5段)。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所声称的如果她被遣返土耳其可能将面临酷刑风险是基于以下因素:她在1998年遭到拘留和酷刑;她在前往监狱探视其姐姐期间被短期逮捕;自从她的姐姐于2002年逃离土耳其后,由于其姐姐的政治活动,以及她被怀疑利用相貌相似的特点便利其姐姐逃离土耳其,她遭到监视、骚扰、恫吓和拘留;她自身在伊斯坦布尔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的活动;以及因为与其姐姐的密切亲属关系而面临的家人迫害风险。

7.4 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在1998年遭逮捕和虐待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上述事件与其在2008年逃离土耳其的事件之间的联系。此外,缔约国认为其所申述的多年以来,包括在其姐姐于2002年逃离土耳其以来,遭到土耳其当局不间断的骚扰和监视的说法言过其实,并认为若她引起土耳其当局的注意,当局将会采取其他措施。

7.5 委员会回顾,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机关所作的调查结果给予相当重视,但同时,它并不受这些调查结果的约束,相反,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有权在每个案件的全部情节基础上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7.6 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1998年被捕并遭虐待,以及她在申述中提及的因为以往的虐待和土耳其当局不间断的骚扰和迫害,她患上了精神健康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了TOVAH康复中心的一份证明作为书面证据,她曾在2002年至2006年在该中心接受治疗,她还提交了一位瑞士精神科医生出具的医疗报告,注明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除其他外,该医生提及了她患有疑似创伤后应激障碍。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指称申诉人未在申请政治避难进程中提及她的精神健康问题,她所申述的精神问题的根源未被证实,疑似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不能被视为是她在土耳其遭迫害的重要指征,以及土耳其可以提供她的病情所需的治疗。

7.7 委员会回顾,以往遭受的虐待或酷刑只是纳入考虑的要素之一,委员会考虑的相关问题是,如果申诉人当前返回土耳其是否会面临酷刑风险。虽然她过去遭酷刑的事实被认可,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在此事发生15年后,如果她在不久的将来被遣返回土耳其仍会面临酷刑风险。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她曾遭受持续的监视、骚扰、短期逮捕和迫害,直到她于2008年逃往瑞士,但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表明这些行为构成酷刑。此外,虽然她声称当局“显然”怀疑她接替其姐姐参与地下政治运动的活动,但她未提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她因被怀疑参加库尔德工人党而被传唤、审讯或起诉;她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她所声称的自从她逃往瑞士后,警察前往其父母家中搜寻她。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从未声称其生活在伊斯坦布尔的家人由于她和她的姐姐逃往瑞士的缘故而遭到迫害。此外,无可争议的是,申诉人本人在土耳其未因任何犯罪行为而被判刑、起诉或指控;她在瑞士未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无论在土耳其或是瑞士,她未与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合作。

7.8 委员会注意到当事方提交的有关土耳其一般人权状况的资料。它注意到,最近的报告中提及的资料显示,土耳其在遵守国际人权法方面总体上取得了一些进展,致力于通过正在进行的酷刑“零容忍”运动 以确保遵守法律保证条款,从而防止酷刑和虐待,虐待的发生率和严重性持续呈下降趋势。 报告同时指出,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仍值得关切,仍有酷刑案件报告。 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案件均未提及库尔德工人党激进分子的家人成为特定目标并遭到酷刑。关于申诉人所声称的她一旦返回土耳其将被逮捕并受到审讯的说法,委员会回顾,单纯的被逮捕和受审讯的风险并不足以推断出同时存在遭酷刑的风险。

7.9 如上所述,委员会认为所陈述的事实并不足以得出申诉人如返回土耳其则将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遭受酷刑的危险的结论。据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将申诉人遣送回土耳其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

8.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得出结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阿莱西奥·布鲁尼先生的个人(不同)意见

我认为,缔约国强行遣返申诉人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规定,原因如下:

提交给委员会的资料显示,申诉人的家庭因亲库尔德人的政治观点和活动而在土耳其众所周知,这些观点和活动被政府视作非法。申诉人的姐姐因为支持非法的共产主义工人党的政治活动而在1995年被捕,并被指控在被捕时枪击一名警察致其身亡。她受到酷刑并被判终身监禁。她于2002年获得六个月假释,在释放期间逃往瑞士并于2003年获得政治避难权。土耳其要求将其引渡回国,但瑞士政府出于不驳回原则拒绝了此要求;

申诉人的家庭成员被土耳其警方通缉,并且缔约国出于不驳回原则拒绝了土耳其政府引渡其姐姐回国的要求,这一事实证明了如果她被遣返回土耳其将遭受针对个人的、真实的、可预见的虐待风险。她将会被逮捕,受到审问,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1条的待遇,以获得关于她的家庭成员及他们在国外的活动的信息。警方在1995年和2002年搜寻她的姐姐时便已威胁过她;

缔约国辩称,申诉人生活在伊斯坦布尔的父母未曾被迫害。这很容易解释,因为他们住在伊斯坦布尔,因此,他们没有可提供给警方的关于其他家庭成员在国外的活动的第一手有用资料;

申诉人之所以会吸引土耳其警方的注意,还因为:

她被怀疑曾利用相貌酷似姐姐的特点帮助姐姐出逃。应当指出的是,在这方面,因为相貌相似,她曾在前往监狱探视姐姐期间多次被短期逮捕。逮捕的原因是为了阻止她代替姐姐坐牢以使姐姐出逃。缔约国辩称,警方若怀疑申诉人利用相貌相似特点帮助其姐姐逃出监狱,申诉人应该会受到刑事指控。这并不是必然的,因为申诉人当时仍处于警方的监视之下,警方欲拦截她和姐姐之间的联系,但是,如果她被遣返回土耳其,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

申诉人于1997年至2004年间在土耳其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中心(MCC)工作,据称该中心属于库尔德工人党,受到安全部门的严密监视;

自从她的姐姐于2002年8月逃亡后,申诉人据称被警方监视长达四年;

申诉人于1998年2月1日因从事非法活动被逮捕并被拘留七天,遭受酷刑,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这些事件,以及申诉人之后遭受的迫害,被缔约国认为是可信的。但是,缔约国认为,这些事件与其在2008年逃往瑞士的事件之间不存在充分的因果联系。相反,下列要素似乎呈现了明确的因果联系:她在1998年被逮捕并遭虐待,并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遭受持续监视和恫吓,据医学报告称,这些是她患上精神问题的根源。申诉人或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资料中没有其他内容可作为导致上述精神问题的原因。在这方面,应当指出的是,她曾于2002年至2006年间在TOHAV康复中心接受治疗,该中心专门治疗酷刑受害者的精神健康问题,她还于2010年接受一名精神科医生的治疗。基于上述理由,她必须找到一个不会使其终日生活在惶恐中的国家。对她来说,瑞士显然就是这样的国家,她的姐姐已在瑞士获得了政治避难权;

还应当指出的是,一名瑞士精神科医生出具的注明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的医疗报告指出,她患有疑似创伤后应激障碍。这名精神科医生认为,申诉人当前的状况不允许其返回土耳其;

缔约国认为,健康状况并不是在土耳其遭迫害的重要指征,但也并不排除。这一要素再加之上文所列的其他要素,使申诉人极端脆弱,如果当前将其遣返回土耳其,将使她处于严重虐待甚至是酷刑的风险之下;

在这方面,可以回顾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规定“评估酷刑风险所依据的理由必须超越纯理论或怀疑。然而,这种风险不必满足极有可能之测试”(第6段)。上文列出的要素似乎超越了纯理论或怀疑,对申诉人而言,是针对个人的、真实的、可预见的风险,虽然无法测量概率程度。

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10年11月审议的土耳其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TUR/CO/3)中和人权委员会在2012年10月审议的关于土耳其的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CPR/C/TUR/CO/1)中,提及了已报告的酷刑案件和犯罪人有罪不罚现象,这确证了,除其他外,申诉人若被遣返回土耳其将会面临的风险状况。

阿莱西奥·布鲁尼(签名)

[提出的意见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