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30/2010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3年5月6日至5月31日举行的第五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
Inass Abichou (née Seifeddine),由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Onsi Abichou(申诉人的丈夫) |
所涉缔约国: |
德国 |
申诉日期: |
2010年8月25日(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3年5月21日 |
事由: |
将受害人从德国驱逐到突尼斯 |
程序性问题: |
另一国际解决程序调查的事项及用尽国内救济 |
实质性问题: |
在引渡之后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
《公约》条款: |
第3和第22条第5款(a)项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430/2010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Inass Abichou (née Seifeddine),由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Onsi Abichou(申诉人的丈夫) |
所涉缔约国: |
德国 |
申诉日期: |
2010年8月25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5月21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对Inass Abichou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430/2010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是Inass Abichou (née Seifeddine),于1983年8月22日生于黎巴嫩的贝鲁特,现居住在法国。她代表其丈夫(Onsi Abichou, 于1982年8月21日出生于突尼斯的杰尔吉斯,他拥有法国国籍,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时被羁押在德国的萨尔布鲁根监狱)提出申诉。她声称,将Abichou先生引渡到突尼斯将会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之规定。申诉人由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代理。
1.2 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先前规则第108条)(CAT/C/3/Rev.5),于2010年8月25日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来文期间不要将Abichou先生引渡到突尼斯。
1.3 2010年8月26日,申诉人的律师通知委员会,缔约国已于2010年8月25日将Abichou先生引渡到突尼斯。在这封来信中,这些律师证实申诉人希望委员会继续审议本来文。
1.4 2011年1月21日,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做出决定,应该与其案情一起审查本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 Onsi Abichou是一个法国公民,他于2009年10月17日在德国警察检查身份时被捕,他到德国是出于专业原因。在证实他的身份之后,德国警察逮捕了他,理由是他在2008年3月14日被突尼斯下发国际逮捕令。随后,Abichou先生被关押在萨尔布鲁根还押监狱。考虑到他将会在突尼斯受到的严厉处罚,如果同意将他暂行释放,他有逃跑的重大可能,故地区高等法院多次延长针对他的拘留令。
2.2 在突尼斯,针对Abichou先生的案件涉及到以下事件:2008年2月15日,一个名叫Mohamed Jelouali的人在突尼斯的古来特港被捕,他当时正要登上去热那亚的轮船。当时,他站在一辆卡车的车轮后面,而海关人员刚刚在这辆车上查扣了一些大麻。在对他进行讯问期间,Mohamed Jelouali提到他的一个据称同伙的名字叫Mohamed Zaied, 此人于同日在突尼斯机场即将登上前往法国的一个航班时被捕。在对其进行讯问期间,Mohamed Zaied(极有可能是在被强迫之下)“供认”于2007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Abichou先生的帮助下采用类似办法运输过大麻。
2.3 在经过讯问之后,针对五人提起了法律诉讼,其中只有两人即Mohamed Jelouali和Mohamed Zaied被实际逮捕;而其他嫌疑人被主审法官视为已经逃亡。这些嫌疑人将在涉及同样事实和事件的两个不同案件中予以审理。
2.4 2008年3月14日,副检察长在两个案件中针对Abichou先生发出两道国际逮捕令。这个时候,Abichou先生身在法国,没有受到司法当局的任何影响。2008年4月28日,国际刑警驻突尼斯办事处向国际刑警总秘书处发来一份请求,要求逮捕Abichou先生并将其引渡到突尼斯。
2.5 2009年6月27日,突尼斯初审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分别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判处Abichou先生无期徒刑和五年有期徒刑,并且可以立即执行、不得延期,罪名是以实施毒品相关犯罪为目的在突尼斯及境外组建帮派罪。
2.6 2009年10月24日,在德国警方逮捕Abichou先生之后,突尼斯初审法院第八处调查法官向德国司法当局发来突尼斯当局的一项请求,要求引渡突尼斯公民Onsi Abichou。2010年3月25日和5月6日,缔约国向突尼斯发去两份口头照会,请求通过外交渠道确保Abichou先生的权利在引渡突尼斯时受到保护。在回复中,突尼斯外交部发出两封信,并在信中提供外交保证,确保在对Abichou先生实施引渡之后根据突尼斯已经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启动各项程序,且如果被定罪,Abichou先生将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监狱中服刑。
2.7 2010年5月20日,萨尔州地区高等法院确定引渡合法,因此授权德国外交部正式下令引渡Abichou先生。在其律师帮助下,Abichou先生对2010年5月20日的裁决提出质疑,理由是地区高等法院未能就他提出的几条意见做出裁决,特别是涉及酷刑风险的意见。虽然上诉没有中止效力,但公诉部门同意在法院就这几点做出裁决之前不引渡Abichou先生。
2.8 2010年7月8日,德国外交部向突尼斯驻柏林大使馆发出一份口头照会,它在照会中证实,德国政府同意引渡Abichou先生。直到2010年8月19日,在Abichou先生的律师的要求之下,Abichou先生才获知该信件的内容。
2.9 2010年7月12日,萨尔州地区高等法院维持了其2010年5月20日的裁决,理由是:虽然了解国际非政府组织关于突尼斯境内酷刑风险的报告,但法庭相信突尼斯政府做出的承诺。另外,法庭还指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受到任何直接威胁。
2.10 2010年7月22日,Abichou先生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一项要求采取暂行措施的紧急上诉,并且要求其撤销地区高等法院的裁决。该申请于2010年7月28日被驳回。萨尔布鲁根公诉当局随后向位于威斯巴登的德国刑事调查部中央办公室发出一封信,请求它为Abichou先生的引渡事宜做出安排。
2.11 2010年8月20日,Abichou先生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第39条之规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有关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该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拒绝了这一申请,但没有提供拒绝理由。
2.12 2010年8月25日,申诉人获悉,她丈夫Abichou先生的引渡工作将于同日下午1时进行。引渡行动于2010年8月25日如期举行。
申诉
3.1 申诉人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2008年3月28日通过的关于突尼斯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且指出,在突尼斯国内涉及政治犯和普通罪犯的案件中,酷刑经常被用作一种调查方法。而这些犯人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在审讯期间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踢打、掌击和拳击。因此,不合作的嫌疑人会遭受酷刑。酷刑被用于从普通罪犯那里获得与被指控犯罪有关的供词,以及用于了结未解决的案件。
3.2 据申诉人称,突尼斯政府在其两份口头照会中保证,它将保证Abichou先生身体和心理的完整性,但这种保证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突尼斯未能信守其在过去为了请求一个国家引渡或送还其一个公民而向其做出的外交保证。另外,在与申诉人的律师进行电话交谈期间,Mohamed Jelouali(同一案件的一位被告人)的律师说,他的委托人声称遭到逮捕他的海关人员的殴打,并且在同一天被移交给Goulette警察局,并且在那里受到了警察的酷刑。在其被捕后的五天里,他被人多次拳打脚踢,并且有人使用警棍对他进行殴打。他在被捕后的第一天晚上被审问了一夜,不让他睡觉。直到他被捕25天后,他才被带到一位调查法官面前,这种做法违反了突尼斯法律中关于警察拘留时间不得超过6天的规定。Mohamed Jelouali及其律师向调查法官、初审法院的法官和上诉法官说明了这一情况,但没有人采取适当行动来补救这些严重违反受害者权利的行为。据他的律师称,本案的第二被告Mohamed Zaied也遭到类似的待遇。突尼斯初审法院在2009年6月27日做出的两份裁决都提到针对Mohamed Zaied和Mohamed Jelouali使用酷刑问题,他们的律师已经对此进行了报告,并且将其作为一项辩护意见。不过,法官拒绝在这两个案件中考虑所谓使用酷刑的意见,并且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理由。
3.3 考虑到突尼斯境内经常使用酷刑,且考虑到本案中被捕的两位被告人遭受到的虐待,如果被引渡到突尼斯,Abichou先生也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所以引渡Abichou先生将会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10年10月19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之规定,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
4.2 缔约国指出,具有法国和突尼斯双重国籍的Onsi Abichou因几次大规模走私和贩毒而被缺席判处无期徒刑。Abichou先生是国际刑警的通缉对象,导致他于2009年10月17日在萨尔布鲁根被捕。突尼斯已经要求引渡他,以便让他服刑。根据缔约国的引渡程序,萨尔布鲁根地区高等法院核准了引渡请求,该法院确定突尼斯法律允许对已经做出缺席裁决的案件进行上诉,即使Abichou先生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可能在服完15年刑期之后符合假释条件。因此,德国政府已经批准引渡请求。已在2010年7月8日的口头照会中向突尼斯政府通报了德国政府的这一决定。
4.3 Abichou先生就这一决定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声称如果被引渡到突尼斯,他将面临切实的酷刑风险,且针对他的判决是基于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宪法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因此,Abichou先生于2010年8月23日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6条以及该公约第七议定书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一项申请(第33841/10号申请),虽然缔约国还没有批准该议定书。在这次申请中,Abichou先生还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第39条之规定提出了有关要求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但欧洲人权法院拒绝了这一请求。
4.4 据缔约国称,欧洲人权法院只有一次拒绝了Abichou先生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要求缔约国暂停引渡程序的要求,并且提交了本来文。新申诉和暂行措施问题报告员请求缔约国不要执行将Abichou先生引渡到突尼斯的程序。这一请求于2010年8月25日被转达给缔约国。不过,直到Abichou先生已被引渡之后,缔约国当局才收到这一请求。因此,缔约国无法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根据缔约国的记录,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于2010年8月25日中午12时05分收到委员会关于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负责这类事务的人员立即(在中午12时10分)通过电子邮件将这一情况发给柏林外交部人权股。当时,这一信息直接由外交部负责国际法律事务的部门处理。下午1时39分,向司法部通报了委员会的请求。有关人员立即联系负责引渡程序的地方主管部门(萨尔州司法部)。此人被告知,Abichou先生已于下午1时15分左右在法兰克福机场被移交给突尼斯当局。
4.5 缔约国认为,考虑到向国家一级主管当局发出警报所需的时间,转递委员会代表Abichou先生所提关于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所花的时间完全合理。在此情况下,留给缔约国回复的时间太短。缔约国认为有必要在有关《公约》第3条的问题上及时采取行动,并且重申其致力于遵守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根据委员会程序规则第108条提出的请求。
4.6 缔约国补充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之规定,来文在诉讼开始时不可受理,因为Abichou先生已就同样的事件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另外,法院还驳回了其有关要求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该案所基于的理由与委员会处理的一个案件相同,即如果Abichou先生返回突尼斯,他将面临切实的酷刑风险。Abichou先生还在其提交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请中指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事实没有任何意义。缔约国补充说,在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明显不可受理的案件中,不应该采用暂行措施。
申诉人对缔约国所提交材料的评论
5.1 2010年12月23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做出评论。她拒绝了缔约国的论点,即应该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之规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Abichou先生已经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第39条之规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有关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而根据该请求,德国将被指示在将这一问题移交欧洲人权法院且该法院就案情做出裁决之前暂停执行引渡令。
5.2 据申诉人称,Abichou先生通过其律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符合“第39条”的规定。因此,欧洲人权法院有关驳回该申请的裁决不仅仅涉及到根据第39条提出的申请。据申诉人称,要求撤销德国司法官员对将Abichou先生引渡到突尼斯的授权的请求根本没有被移交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也没有就此种申请的案情提出意见。只有禁止酷刑委员会收到此种请求,它才能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之规定得出结论,即“同样的问题未曾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中进行审查,且目前也未进行”。
5.3 关于缔约国不遵守委员会关于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问题,缔约国将其归因于留给缔约国回复的时间太短,申诉人指出,直到2010年8月25日上午Abichou先生才获悉他将在当天下午被引渡,即使德国司法当局要求法警提前两周通知引渡日期。据申诉人称,当局决定加快引渡程度的事实使她别无选择,只能在引渡实施之前几小时将问题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2011年4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首先提到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它否认了申诉人的论点,即Onsi Abichou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只是请求采取暂行措施,因此,欧洲人权法院未审议本案案情,从而不妨碍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之规定审议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据缔约国称,申诉人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欧洲人权法院的程序不允许单独审议有关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此种保护措施只起到在法院审议案件时暂停执行驱逐令的作用。另外,Onsi Abichou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显然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之规定以适当形式提出的。无论如何,这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要求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的唯一办法,并且Onsi Abichou的律师不可能忽略了这一事实。2010年8月12日,欧洲人权法院通知Onsi Abichou, 他的有关要求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被拒绝。2010年8月24日,欧洲人权法院通知他说,他的申请将被尽快提交法院。他的律师不得不去了解他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被视为关于案情的申请,并且作为案情申请对待。缔约国补充说,它曾提出请求并于2011年2月7日得到法院的证实,即Onsi Abichou的上诉状事实上是一个有待法院处理的完整申请。到了那个时候,因认识到委员会不会不知道这些事实,故申诉人决定从欧洲人权法院撤销申请。这证明申诉人知道法院尚未处理该申请。据缔约国称,争论中问题是申诉人方面故意发表虚假声明,因此,属于滥用《公约》第22条第2款意义上提交来文权的行为。因此,缔约国要求委员会驳回申诉,理由是它构成滥用提交来文权,而且是基于《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之规定。
6.2 关于本案案情,且在明确提到它虽然提出这些意见,但仍然相信提交来文没有法律依据,缔约国指出,引渡程序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筛选程序。任何引渡请求必须首先得到更高一级地区法院的核准,而该法院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信息是来自各种来源关于请求国人权状况的资料,包括非政府来源。有关人员可以自由提交有关其声称可能面临潜在风险的任何信息。在更高一级地区法院核准请求之后,缔约国政府仍然必须决定是否批准引渡。司法部考虑是否满足引渡要求(包括缔约国在国际法之下承担的义务)。外交部也必须核准引渡。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应参考来自政府和非政府来源的报告,以便切实评估请求国的人权状况。如有必要,可以附上核准引渡的条件。
6.3 缔约国指出,它熟悉申诉人在其申诉中援引的报告,这些报告对突尼斯的人权状况予以严重关切。引渡Onsi Abichou的决定是在对其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进行严谨且详细的评估后做出的。外交部要求突尼斯当局做出外交保证,除其他事项外,Onsi Abichou有权要求复审,以便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且保证,如果被定罪,关押他的监狱机构必须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监狱服刑条件。突尼斯外交部于2010年5月8日向缔约国提供了上述保证。在做出其决定时,拥有核准引渡请求管辖权的萨尔布鲁根地区高等法院考虑了来自缔约国外交部、大赦国际和美国国务院的有关突尼斯人权状况的报告。根据在这些报告,该法院认定,它无法裁定嫌疑人可能会在突尼斯遭受非法待遇,但能够裁定,没有迹象表明突尼斯当局已经教唆或默认此种待遇,至少与恐怖主义无关的犯罪未涉及到这种待遇。
6.4 至于所谓提供证词导致Onsi Abichou被定罪的人受过酷刑的主张,萨尔布鲁根地区高等法院认为,这些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另外,对Abichou先生的定罪还基于其他旁证。而且,因为Abichou先生在突尼斯法律之下要求重新审判的权利在向缔约国提供的保证中得到了突尼斯当局的明确证实,所以法院认为没有理由认为不会得到公正审判。缔约国补充说,萨尔布鲁根地区高等法院还注意到与上述报告中所述突尼斯羁押条件有关的关切,但它认为,突尼斯提供的保证(即Onsi Abichou将会被关押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监狱机构中)扣除了这种风险。因此,缔约国的主管法院和主管部门仔细审议了将Onsi Abichou引渡到突尼斯可能产生的风险。另外,德国驻突尼斯大使馆还对这些外交保证予以跟进,并且由法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给予Abichou先生法国公民身份)的官员接手了Onsi Abichou的案件。此外,德国大使馆还跟进了初审法院对本案的重新审理以及上诉程序的情况。没有迹象表明Onsi Abichou受到了酷刑或其他不人道的待遇。
6.5 关于可能有遭受酷刑风险的问题,缔约国指出,它知道某些类型的嫌疑人确实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并且可能被视为属于一贯性做法。不过,德国政府认为,Onsi Abichou不属于可能被视为可能遭受此种风险的任何类型。申诉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在Ben Khemais诉意大利案中做出的判决,法院在该判决中明确列举了恐怖活动嫌疑人面临的特定风险。Onsi Abichou不属于这一类。如果针对他提出这一类指控,则不可能对他实施引渡。从欧洲人权法院就是否向突尼斯引渡申诉人问题适当考虑到其判例后仍然拒绝Onsi Abichou多次要求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的事实来看,委员会将能够得出其自己的结论。
6.6 缔约国补充说,外交保证的份量不同,这取决于所提供的保证是与引渡案有关,还是与驱逐案有关。可以合理假定,请求希望避免因未能遵守其向另一国做出的保证而损害其未来引渡请求。在未涉及任何政治意义或涉嫌恐怖活动的案件中尤其如此,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它只是一个简单的贩毒案。出于这些原因,缔约国坚持认为,其法院和当局对Onsi Abichou在被引渡到突尼斯之后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正确的评估。在做出决定时,没有迹象表明Abichou先生将会遭受酷刑,也没有迹象表明突尼斯当局不会遵守其保证,或如果提出这类申诉,他们不会遵守承诺。因此,这项决定不违背《公约》第3条。故缔约国请求委员会裁定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它属于滥用提交来文权的行为,或者换句话说,它属于违反《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规定的行为。如果委员会决定申诉可以受理,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宣布其没有事实依据。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材料
7.1 2011年5月27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材料,告知委员会:突尼斯上诉法院已于2011年5月19日宣判针对Onsi Abichou的所有指控不成立,并且他已经被释放。德国大使馆跟进了这一程序,Onsi Abichou被释放的依据似乎是辩方证人所做的陈述。
7.2 据缔约国称,这些事实证明突尼斯当局遵守了其外交保证,这一点证实了缔约国先前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意见。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8.1 在其2011年6月26日的评论中,申诉人声称,在其于2010年8月25日向委员会提出首次申诉时,其申请中涉及主体未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审议,且Onsi Abichou及其律师都不知道该机构收到一份申请但尚未审议。申诉人忆及,她认为必须区分来文与请求采取暂行保护措施之间的差别。《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阻止委员会审议其他国际程序已经审议或正在审议的任何来文,但除了任何其他程序性因素之外,它不适用于因为与需要优先保护一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完整有关的明显原因而请求采取的暂行保护措施。
8.2 根据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申诉人的辩护律师)在2010年8月3日和19日提出的请求,William Bourdon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第39条之规定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并请求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德国暂停执行向突尼斯引渡Onsi Abichou。2010年8月12日和23日,欧洲人权法院拒绝了这些请求。其裁决只涉及根据《欧洲人权法院规则》第39条(暂行措施)提出的请求。因此,欧洲人权法院从未就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主张做出裁决。所以不能认为向委员会提交的来文中所载主张所涉及的主体已在其他国际程序中进行了审议。
8.3 在第二次请求采取暂行措施被拒绝时,法院的一名官员给Bourdon先生打电话,问他是否希望法院审议关于案情的申请,Bourdon先生根据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和Onsi Abichou家庭的愿望对此给予否定的回答。Bourdon先生没有向法院提交与这一问题有关的任何进一步的材料,而且从此再也没有涉及Onsi Abichou的案件,该案被移交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单独负责。只是在Bourdon先生的律师事务所收到欧洲人权法院于2011年2月7日写给德国政府的信之后,Bourdon先生和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才认识到,与他们的指令相反,法院仍然没有审议该案件。
8.4 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随即要求Bourdon先生紧急纠正这一错误,他于2011年3月8日向欧洲人权法院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提醒法院,在法院拒绝第二次请求采取暂行措施之后,他已经通知法院称其希望不审议关于案情的申请。在2011年3月25日的一封信中,法院书记官答复说,Bourdon先生本应以书面形式撤销其申请,因为他没有这么做,申请得以维持。2011年4月7日,应Bourdon先生的明确请求,法院最终从其案件清单中删除了Onsi Abichou的申请。因为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没有参加Bourdon先生的律师事务所与欧洲人权法院书记官处之间的意见交流,故无法确定谁对这次误解负有责任,并且请求委员会确保对这次误解不承担任何责任的Onsi Abichou不会受到这次误解带来的损害。
8.5 关于案情问题,申诉人质疑缔约国的主张,即其参考的报告没有证实Onsi Abichou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切实风险,因为他不会受到与恐怖主义相关犯罪有关的起诉。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其在2010年8月19日与请求采取与Onsi Abichou有关的暂行措施一起送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很多报告(大多来自非政府来源),其中提到针对被控犯有普通刑事犯罪的犯人使用酷刑问题。申诉人再一次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在Ben Khemais诉意大利案中做出的判决,缔约国援引该判决的目的是要说明酷刑风险只适用于恐怖活动的嫌疑人。事实上,该判决涉及到一个被突尼斯当局怀疑曾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反过来说,此人遭受酷刑并不意味着在突尼斯境内被控犯罪其他类型犯罪的人员不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有很多可靠信息来源已经证明,存在针对政治对手、工会主义者、记者以及其他与打击恐怖主义斗争无关的事件有关的人员使用酷刑的情况。
8.6 关于外交保证问题,申诉人指出,在突尼斯向缔约国提供的外交保证中,有三条没有得到遵守:(1)“在重新举行的审判中,将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保证给予被告人通过主审法官质问对他及其共同被告人不利的证人”。在从德国引渡回突尼斯之后对Abichou先生重新进行的审判中,突尼斯法官Mehrez Hammami(在突尼斯革命之后被解除职务)拒绝允许与证人对质。他在2010年12月11日仅仅依据通过酷刑手段从他的所谓共犯那里获得的供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允许Onsi Abichou与其所谓的共犯对质将为他们提供描述在审问期间曾经遭受酷刑的机会。(2)“重新进行的审判将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系由突尼斯根据1968年11月29日第30号法案批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从而给予被告人一种有效的辩护。”Onsi Abichou于2010年12月11日即第一次审理的当天在其律师Radhia Nasraoui未被允许提交与案情有关的论据的情况下被判刑。(3)“如果被定罪,Onsi Abichou将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监狱中服刑。”正如美国国务院在其2009年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监狱条件普遍达不到国际标准”,而缔约国当局曾查阅该报告。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在其题为“一个有酷刑的世界”的2010年报告中证实了这一结论。
8.7 申诉人完全否认缔约国的主张,即Onsi Abichou在上诉中被宣告无罪,并且随后于2011年5月19日被释放,这证明突尼斯遵守了其做出的保证。如果Onsi Abichou能够在上诉中得到公正的审理,那不是前突尼斯政府提供的外交保证的结果,而是在2011年1月14日革命之后突尼斯国内发生的积极变化以及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和被告人的律师Radhia Nasraoui为关注该案件所做努力的结果。这些努力使Onsi Abichou能够行使与证人对质的权利,这在突尼斯法律实践中是一个史无前例的程序。缔约国有意识地未考虑到使Onsi Abichou能够被宣告无罪的重大政治变革,并且忽视他在革命前一个月进行的一审期间遭受的不公平审判。申诉人提到萨尔布鲁根地区高等法院所犯的错误,它认为对OnsiAbichou的定罪也是基于其他间接证据,而不是仅仅基于遭受酷刑的证人所作的陈述。据申诉人称,Onsi Abichou被审理上诉案件的突尼斯法官宣告无罪证明这不是真的。
8.8 最后,缔约国声称有关Onsi Abichou的所谓共犯遭受酷刑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在针对这一论点的答复中,申诉人提到由法国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在2011年3月21日在Mornaguia监狱对犯人Mohamed Zaied和Mohamed Jelouali进行采访的两份书面记录。这些记录证明Onsi Abichou的所谓共犯在调查期间受到酷刑。她还援引了由Mohamed Zaied的律师Mohamed Abbou书写的酷刑申诉书,该申诉书已于2011年4月19日提交突尼斯初审法院所属检察官。申诉人通过重申这些记录得出结论,这些记录得到众多文献资料的证实,证明在突尼斯存在使用酷刑的情况且足以证明Onsi Abichou在被引渡到突尼斯之后存在遭受酷刑的切实和重大风险。在缔约国实施引渡时,它已经掌握了这一情况的大部分。Onsi Abichou在回到突尼斯之后没有受到酷刑的事实(毫无疑问,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其案件的关注,特别是媒体)不能反过来证明缔约国的行动是正确的。基于这些原因,申诉人请委员会认定缔约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3条,并且侵犯了委员会请求采取的暂行措施。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程序
未执行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提出的有关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
9.1 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执行其提出的有关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表示遗憾。鉴于各种情况,它承认缔约国为尽快转递委员会有关采取暂行措施的请求做出了努力,并且得出结论,在这方面,不能说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在《公约》第22条之下的义务。
审议可否受理
10.1 在审议来文中所载任何主张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其是否可以受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Onsi Abichou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登记编号为第33841/10号),并且该申请与提交委员会的申请所涉问题相同。不过,委员会指出,该申请于2011年4月7日在委员会审议其案情之前已被撤销并从欧洲人权法院案件清单中删除。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不妨碍其审议该申诉。
10.2 因为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任何进一步的障碍,故委员会继续根据《公约》第3条审议其案情。
审议案情
11.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之规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向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对本来文进行了审议。
11.2 委员会必须确定,通过将据称受害人引渡到突尼斯,缔约国是否未能履行其在《公约》第3条第1款之下不将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个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驱逐或送回至该国的义务。委员会强调,它必须根据缔约国当局在引渡时已经或本应该已经拥有的资料就这一问题做出决定。随后的事件只对评估缔约国在引渡时实际拥有或应该拥有的材料有用。
11.3 委员会忆及,确定这一问题的目的是确定所述人员在回到突尼斯之后本身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可预期和实际风险。委员会还忆及其关于第3条执行情况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评估酷刑风险的理由必须超出纯理论或怀疑范围。虽然这种风险不一定必须满足极有可能的标准”,但必须是本人和当前的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确定,酷刑风险一定是可预期、实际和本人的。委员会还忆及,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虽然它相当重视相关缔约国的有关部门做出的事实结论,但并不受此种结论的约束,而是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情况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11.4 在评估缔约国将据称受害人引渡到突尼斯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不过,委员会忆及,确定这一问题的目的是确定相关人员在被送回国之后本身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它得出结论,国内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未同样构成确定某个特定人员在被送回该国后可能面临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提供补充理由以说明有关人员本人将面临酷刑风险。同样,没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某个人不能被视为在其特定情形中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得出存在可预期、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并不代表委员会对引渡Onsi Abichou时针对他提出的刑事指控的真实性或严重性表达任何意见。
11.5 委员会忆及,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并不可克减的,无论任何特殊情况,缔约国都不可以将其作为实施酷刑行为的正当理由。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但委员会忆及,外交保证不能作为不遵守《公约》第3条所述不驱回原则的正当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的论点,即考虑到突尼斯经常使用酷刑且同一案件中被捕的另外两名被告人遭受了虐待,则如果将Onsi Abichou引渡回突尼斯,他也会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切实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Onsi Abichou不属于可能面临此种风险的类型,因为他未面临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指控。缔约国还向委员会指出,突尼斯在提出引渡请求时也同时提供了外交保证,声称将对Onsi Abichou进行重新审判,并且将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认可的各项权利,如果有新的定罪,关押他的监狱机构应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1.6 尽管提供了外交保证,委员会仍然必须在引渡申诉人的丈夫时考虑突尼斯的实际人权状况。委员会提到其1998年就突尼斯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20/Add.7)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在该意见中指出,“对据称安全部队和警察普遍存在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并且在有些案件导致羁押死亡的报告感到特别不安”。从更近一点来说,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在其审议完突尼斯的定期报告(CCPR/C/TUN/5)之后指出,它对“有关缔约国境内正在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的严肃且经过证实的报告表示关切”。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指出,它对“有关在实践中经严刑拷打而得到的供词没有被排除为审判中的证据的报告表示关切”。这一情况得到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援引的众多非政府来源的证实,缔约国承认在引渡Onsi Abichou时突尼斯普遍存在令人不安的人权状况,竟然认为“不能排除嫌疑人在突尼斯遭受非法待遇的可能性”。
11.7 因此,缔约国当局在引渡Onsi Abichou时知道或应该知道突尼斯经常采用对因政治原因关押的被羁押者以及对受到普遍刑事犯罪指控的被羁押者普遍使用酷刑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的主张,即同一案件的另外两名被告人遭受了酷刑,目的是从他们嘴里取得供词,不仅是在被警方关押时,而且在调查法官命令开展进一步调查之后、在审理期间也遭受了酷刑。委员会适当考虑了申诉人就这一主题提供和证明的材料,包括两名被告人本身的证词以及他们向突尼斯法院提出的酷刑申诉,该申诉在未经核实和调查的情况下被突尼斯法院驳回。这两个人可能遭受的酷刑行为只能起到增加Abichou先生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的作用,因为一旦他被引渡到突尼斯,他将会受到新的审判,并因此而会启动进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进一步的询问,并且考虑到各种情况,因此,存在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实际风险。得到外交保证的事实不是缔约国决定忽视这种明显风险的充分理由,特别是因为没有提供与防止酷刑或虐待明确相关的保证。Onsi Abichou在被引渡之后最终没有受到这种待遇的事实不能被正当地用于质疑或反过来最大限度减少在引渡他时存在的此种风险。委员会认定,申诉人已经证明Onsi Abichou在被引渡到突尼斯时面临可能遭受酷刑的可预期、实际和个人风险。从而得出结论,从缔约国引渡他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2.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认为其现有掌握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3条。
13. 根据其程序规则第118条(先前的规则第112条)第5款之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Onsi Abichou救济,包括充分的赔偿。委员会还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向其通报其为执行本决定所采取的措施。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