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ZE/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June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捷克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5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629和1632次会议(见CAT/C/SR.1629和1632)上,审议了捷克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CZE/6),并在2018年5月16日举行的第164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捷克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和该报告所载资料。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同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及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欧洲委员会禁止贩运人体器官公约》,2017年;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3年;以及该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4年。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改与《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包括通过了:

(a)《教育法》修正案(第561/2004号),2015年;

(b)《犯罪受害者法》(第45/2013号),2013年。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实施《公约》而修改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通过了:

(a)《2016-2020年预防犯罪战略》,2016年;

(b)《直到2025年的监狱制度构想》,2016年;

(c)《2015-2020年罗姆人融入战略》,2015年;

(d)《2015-2018年防止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动计划》,2015年;

(e)《2016-2018年包容式教育行动计划》,2015年;

(f)“反对种族主义和仇恨暴力行动”,2014年。

C.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个报告周期遗留的有待处理的后续行动问题

7. 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委员会确定的特别关注的领域提供进一步资料(见CAT/C/CZE/CO/4-5, 第26段)。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这些事项作出后续回应(CAT/C/CZE/CO/4-5/Add.1)。鉴于这些资料,委员会认为,就袭击罗姆人,罗姆儿童被隔离以及精神病治疗设施的状况提出的建议(见CAT/C/CZE/CO/4-5, 分别载于第11、14和21段)尚未得到充分执行。

酷刑定义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149条第(1)款列出的目前的酷刑定义没有包含《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包括目的。

9. 委员会忆及先前的建议(见CAT/C/CZE/CO/4-5,第7段),敦促缔约国通过一个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各项要素的酷刑定义。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9段,在该段中,委员会表示,《公约》所载定义和纳入国内法的定义之间存在的严重差异会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漏洞,助长法不治罪现象的发生。

基本法律保障

10. 委员会考虑到国内立法所载程序保障,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虽然《警察法》(第273/2008号)第24条第(4)款规定了聘请律师的权利,但相关人员必自己承担费用;而且从剥夺自由之时起无法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实际上,警员并不一律尊重被拘留者知晓其权利和将被拘留一事告知亲属的权利(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11.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保障并进行监测,确保所有被拘留者都能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依据国际标准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获得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但不仅限于有权:

知晓对他们提出的指控和他们的权利(相关信息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并以他们理解的语言提供);并证明他们已经理解向其提供的信息;

迅速与家庭成员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员联系;

立即以机密方式聘请合格、独立的律师,或在需要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在被捕之后,要求将所有被剥夺自由的阶段都准确记录在拘留场所登记册和被剥夺自由者中央登记册中,并要求如实起草拘留报告,以避免发生任何拘留未予记录的情况。应当确保律师和被拘留者的亲属能够查看登记册。

体检

12. 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对被拘留者的体检在监狱看守和警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医疗保健服务法》第51条规定,专业医务人员不得报告疑似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说,被拘留者请自己选定的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体检结果记录制度无法为调查酷刑和虐待指称的目的提供任何有意义的信息(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1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以便确保:

所有被拘留者都能有权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请求并得到独立医生包括自行选定的医生进行的体检;

在警员和监狱工作人员无法听见、无法看到的情况下进行体检,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请求体检时有警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在场;

体检后起草的记录主要载有:(一)被拘留者所作的与体检相关的情况陈述(包括健康状况和任何遭受虐待的指称);(二)在仔细检查基础上作的客观医学结论的详细叙述;(三)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联系第(一)和第(二)项提出的意见;

在体检结论或指称可能显示存在遭受酷刑或虐待情况时,一律立即提请公诉人注意病历;

《医疗保健服务法》(第372/2011号)修正案明确规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有义务将疑似酷刑和虐待案件报告相关主管机构,并确保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不当压力。

拘留所的光身检查做法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警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经常、任意地对关押在拘留所和监狱的人员进行光身检查,要求他们把衣服全部脱去并蹲下,有时在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这样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搜身的成文政策和准则缺乏(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15. 缔约国应当制止经常、任意地对被拘留者进行光身检查做法,并确保在有必要进行搜身时,以尊重被拘留者尊严的方式,由和所涉被拘留者性别相同的人员进行此种检查。缔约国应当制定并执行对搜身所涉的情况和程序作出规定的成文准则,为警员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并且定期监测准则的遵守情况。

酷刑和虐待申诉

16. 委员会注意到,安全部队监察总署不再隶属于内政部,但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说,监察总署仍然主要由原先在警务督察局任职的人员组成,而警务督察局是一个隶属于内政部的机关。因此,监察总署的独立性可能实际上得不到保障。考虑到称遭受酷刑和虐待的申诉较少,委员会对提出的申诉的分类数据以及有关相应的调查和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缺乏感到遗憾(第12-13条)。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加强安全部队监察总署的调查能力和独立性,以及确保:立即将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包括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任何此种指称移送监察总署;所有酷刑或虐待指称都立即受到公正、有效的调查;犯罪嫌疑人得到恰当审理,并在被判定有罪的情况下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惩治;

确保因据称犯有酷刑或虐待行为而受到刑事或纪律调查的公职人员被立即停职,并且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一直被停职,同时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保护申诉人和受害人,使其不致因提出申诉而遭受虐待或恐吓,妥为向申诉人和受害人通报申诉处理进展和申诉结果,并使其能够在对公诉方的不作为有异议的情况下,行使获得司法补救和参加诉讼的权利;

汇编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方面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统计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供此种数据资料。

监禁条件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扩建了监狱,出台了替代性非拘禁措施;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尤其是高度戒备监狱的过分拥挤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监狱的生活条件据说出现恶化;而且替代性措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被拘留者无法充分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心理保健缺乏,体检过程中的口译服务缺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认为有自杀倾向的犯人无法自动获得医疗援助尤其是精神保健。委员会考虑到先前的建议(见CAT/C/CZE/CO/4-5, 第10段),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在执行迫使所有被拘留者支付部分监禁费用的政策(第11和第16条)。

1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彻底审查刑罚制度,特别是审查监禁率和重犯率高的问题;

作出更大努力,缓解监狱过分拥挤现象,包括为此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执行取代拘留的非拘禁措施;

使所有拘留设施的生活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等国际标准;

终止迫使所有被拘留者支付部分监禁费用的政策;

确保将所有拘留期间的死亡、自杀、企图自杀和暴力事件报告给中央主管机构,以便实行监督;确保对所有案件都进行调查,并在认定刑事责任之后,处以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发现可能自杀的被拘留者,对其进行监测和保护,并向其提供适当援助,包括提供精神照料和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免费获取适足的保健服务,并在需要时在体检过程中获取口译服务或咨询服务;

考虑允许非政府组织定期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监测,以便补充国家预防机制开展的监测。

寻求庇护者和其他外国国民的状况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实行的将寻求国际保护的个人包括特别易受伤害者拘留的做法,并注意到家庭的替代性安置的缺乏。考虑到《庇护法》禁止将寻求庇护儿童拘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子女的家庭仍然在Bela-Jezova设施被拘留,而且拘留期往往超过两个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移民拘留所被拘留的人员无法恰当获取免费法律援助,因而对申请庇护的权利或因不服不提供庇护的决定而提出上诉的权利的知晓度较低。委员会还对以下传闻感到关切:识别和保护易受伤害者的标准操作程序缺乏;过度使用武力,如在将外国国民驱逐时任意用手铐将其铐住;以及等待驱逐的外国国民需支付拘留费等(第3条、第11条和第16条)。

21. 委员会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终止将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特别是儿童拘留的做法,并确保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替代性安置办法;

继续努力改善接收中心和拘留设施的物质条件,包括为儿童提供基本必需品、医疗保健服务及教育和娱乐机会等;

在所有接收中心和拘留所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且便利提供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进入这些场所;

制定并执行识别和保护易受伤害者包括酷刑虐待受害者的标准程序;

审查迫使等待驱逐的被拘留外国人支付拘留费的政策,以期废除这项政策。

无国籍者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立法缺乏无国籍的法律定义,而且识别和保护需要专门的程序保障的无国籍者的单独机制缺乏(第3条)。

23. 委员会应当在国内立法中引入一个无国籍定义。委员会还应当制定一项专门的无国籍状况确定程序,为无国籍者提供身份证,并建立一个境内的无国籍者中央数据库。

对罗姆儿童实行包容做法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便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在D.H.和其他人诉捷克共和国一案中作出的裁决,还注意到罗姆儿童在主流教育机构的人数有增加;但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在为轻度残疾儿童执行的专门教育方案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过高(第2条、第10条、第12-13条和第16条)。

25. 委员会忆及先前的建议(见CAT/C/CZE/CO/4-5,第14段),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罗姆儿童在教育体系中被隔离的现象,并确保将罗姆儿童安置在教育方案中的决定并不因儿童的罗姆人身份而受到不利影响。

针对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和穆斯林的仇恨罪

26.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发起了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罪运动,并且对警员进行仇恨罪侦查培训,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包括罗姆人和穆斯林群体在内的少数群体的仇恨罪正在发生,而且一些仇外言论得到一些政界人士包括议员的认同(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公开谴责威胁和袭击少数群体包括罗姆和穆斯林群体的行为,并且避免通过作为或不作为而认可此种袭击行为,为此确保:

迅速、彻底、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这些群体的威胁和袭击事件,包括任何可能助长这些行为的指称的歧视性动机,同时确保对行为责任人进行审判,并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惩治;

对执法人员和法官进行有效培训,使其熟悉出于仇恨动机的犯罪,并对此种犯罪进行有系统的监测;

采取行政措施抵制偏见和成见,并采取政策打击和防止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和歧视。

非自愿绝育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建立一个司法外机制,以便为所有被迫接受绝育手术的人特别是罗姆妇女提供有效赔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非自愿绝育受害者获得此种赔偿的唯一手段是诉讼,但诉讼受三年的时效限制,而且许多此种诉讼的已经丧失时效(第2条、第14条和第16条)。

29. 委员会忆及先前的建议(见CAT/C/CZE/CO/4-5,第13段),呼吁缔约国立即对所有关于罗姆妇女被迫接受绝育手术的指称进行公正、有效地调查,对行为人提起诉讼,并在裁定有罪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惩治。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强迫绝育受害人能够据以获得公平、适足的补救的司法外赔偿机制,并考虑延长提出索赔的期限。

补救

3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向酷刑虐待受害者――包括非自愿绝育、手术阉割、精神病治疗设施中的虐待、袭击少数群体行为、贩运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等――提供赔偿的分类统计资料缺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依据《国家赔偿责任法》(第82/1998号)提出申诉规定了期限(第14条)。

31. 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受理的索赔总数、同意给予赔偿的索赔数目以及法院裁定的赔偿金的数据。缔约国应当考虑延长依据《国家赔偿责任法》提出索赔的期限,以便使受害者能够获得公正、适足的赔偿。委员会提前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第14条的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在这项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详细阐述了缔约国在《公约》第14条之下提供充分补救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使酷刑受害者充分康复的手段。

精神病治疗机构收治的人员的待遇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对精神病照料进行改革,而且最近还发布了关于使用限制手段的方法指导方针,但同时,委员会仍然对精神病治疗机构继续使用网床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公共维权人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记录限制手段的使用情况的中央登记册所载信息的范围,就监测目的而言十分有限(第11条和第16条)。

33. 缔约国应当:

加紧努力,落实精神病照料改革,包括为此更多采用限制性较小的办法,以取代对有精神和心理社会残疾者进行强制限制的做法;

确保国内立法作出保障规定,以便在精神病治疗机构的非自愿精神和医学治疗方面,包括化学和物理限制手段方面,为所有有精神和心理社会残疾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禁止所有精神病治疗机构和接收精神残疾儿童的社会机构使用笼床;修改《医疗保健服务法》(第372/2011号),以便列入禁止所有精神病治疗设施使用网床的规定;并且确保记录限制手段使用情况的中央登记册为监测目的载有足够全面的信息;

采取必要措施,使公共维权人作为国家预防机制,能够继续经常不受限制地对精神病治疗机构进行突击查访;并确保公共维权人提出的建议得到切实执行;

对精神病治疗机构虐待精神和心理社会残疾者的所有申诉进行调查,将实施虐待行为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对性犯罪者的手术阉割

34.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手术阉割须在自愿基础上施行,而且一些程序保障已经纳入法律框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完全废除手术阉割做法(第2条和第16条)。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在对性犯罪者进行治疗方面采用手术阉割做法的政策,以便使相关政策符合国际标准。

公共维权人

36.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称,缔约国正在对2015年《公共维权人法》进行修正(见CAT/C/CZE/6, 第39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合并国家人权机构;而且尽管公共维权人的能力最近得到扩大,但该机构仍然缺乏促进和保护各领域的人权所需的广泛授权(第2条)。

37. 缔约国应当加快努力,修改《公共维权人法》,以便加强公共维权人的人权授权,并使其与《巴黎原则》相一致。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公共维权人拥有以切实有效和独立方式执行任务所需的足够的资金和人力。

培训

38.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所涉领域为公职人员提供了培训,但委员会仍然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专业医务人员提供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专门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为包括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边防人员等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开展的培训所产生的效果的资料缺乏(第10条)。

39. 缔约国应当对负责行使《公约》第10列出的各项职责的公职人员进行《公约》条款培训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强制性培训,并出台非胁迫性调查方法培训方案。缔约国还应当使《伊斯坦布尔规程》成为对所有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专业医务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的一个必要部分。缔约国还应当制订并执行具体方法,以便评估防止酷刑和虐待培训的有效性和效果。

后续程序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8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拘留所光身检查、对包括罗姆人和穆斯林在内的少数群体的仇恨罪,以及精神病治疗机构收治的人员的待遇的建议(见上文第15段、第27段和第33段)的后续落实情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8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