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ZE/CO/4-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捷克共和国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5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1068次和1071次会议(CAT/C/SR.1068和CAT/C/SR.1071)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第4次和第5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CZE/4-5),并在第1087次会议(CAT/C/SR.108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捷克共和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按时提交了第4次和第5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AT/C/CZE/Q/4-5)作出了详细答复(CAT/C/CZE/Q/4-5/Add.1)。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表示赞赏,尽管缔约国由于报告起草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而没有根据任择程序进行报告。

3. 委员会感谢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了公开并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还感谢代表团对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3次定期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7月2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1月2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9月28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9年7月21日)。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进行全面努力,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其中包括:

《监察专员法修正案》,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约》议定书赋权监察专员作为国家预防机制行事的权力(第381/2005号法案);

2008年和2011年关于引渡和包括酷刑在内的罪行的受害者索赔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57/2008号和第181/2011号法案);

2006年和2011年《庇护法修正案》(第165/2006号和第303/2011号法案);

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家庭暴力法修正案》(第135/2006号法案);

《捷克共和国新警察部队法》(第273/2008号法案);

新《治安拘留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第129/2008号法案);

关于平等待遇和保护免遭歧视的法律手段的第198/2009号法案(《反歧视法》)于2009年9月1日生效;

新《刑法》(第40/2009号法案)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将种族主义动机定为若干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

新《特殊医疗服务法》(第373/2102Coll号法案)于2012年4月1日生效。

6.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各项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确保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其中包括:

通过了2008至2012年捷克警察部队有关少数群体的工作战略;

通过了2008至2018年捷克共和国执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国家战略全国行动计划;

批准了2009至2011年改革和统一弱势儿童照料制度的全国行动计划;

通过了2011至2014年防止家庭暴力全国行动计划;

通过了2012至2015年捷克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2012年1月设立了安全部队总检察署(第341/2011号法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

7.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0条赋予经议会批准的国际条约以优先于国内法的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刑法》仅设立了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和残忍待遇的罪行,但是没有根据《公约》的条款给出酷刑定义(第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便通过一条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全部内容的酷刑定义。

引渡航班和外交保证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书面材料中援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作为不要求搜查民航飞机的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曾在口头对话中说明并非欲以《芝加哥公约》排除适用或妨碍适用《禁止酷刑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已经接受了将个人由其境内引渡至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的外交保证。它还对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其收到或请求的外交保证的类型感到关切(第3、6、和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拒绝接受将个人由其境内引渡至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的外交保证,因为这些保证无法成为关键因素,改变关于某些行为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的决定。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自2004年以来收到的外交保证的数量和种类及所涉国家。

拘留条件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设施内过度拥挤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增加;在封闭的狱舍内使用辣椒喷雾;拘留场所的自杀人数及缺少关于自杀原因的资料;囚犯接受医学检查时有狱方人员在场;精神医生透过安全隔栅为囚犯进行检查;缺少关于所指称的隔离拘留的资料(第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采取更多的替代性非拘禁措施,减少因替代性处罚执行不足而转监禁的人数。它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在封闭场所使用辣椒喷雾的条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拘留场所中自杀的原因,狱政部门加强对高危拘留人员的监控和探查,并采取安装摄像头和增加狱政人员等预防措施防范自杀和囚犯之间暴力行为的风险。它还建议修改有关囚犯接受医学检查的规则,确保他们在私下单独接受检查;精神医生不必透过安全隔栅为囚犯进行检查;将拘留人员的健康保健服务由司法部下属的狱政部门转交卫生部负责。委员会希望得到关于捷克共和国存在隔离拘留的资料,包括关于隔离拘留的法律和条例、隔离拘留的期限、人数及其是否接受司法审查等司法监督。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实行一项政策,迫使某些类别的拘留人员支付高达32%的监禁费用(第2和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废除这项迫使某些类别的拘留人员支付监禁费用的政策。

罗姆少数民族的待遇

11.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少数民族成员仍被边缘化并受到歧视。这包括最近发生的三人死亡事件、反对罗姆人的集会以及纵火袭击罗姆人住宅的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上述事件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和起诉(第2、12、13和16条)。

缔约国应:

(a)加强监测和预防措施,确保罗姆公民及其财产得到保护。应彻底、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罗姆人的暴力和歧视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执法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如何打击针对少数群体的罪行,还应招聘罗姆社区成员进入警察部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带有极端主义色彩的罪行以及针对此类罪行的调查、起诉和采取的补救措施的结果汇总相关统计数据;

(b)公开谴责针对罗姆人的言语和人身攻击,禁止和预防煽动仇恨言论,组织提高认识活动和宣传活动,倡导对多元化的容忍和尊重。应将关于平等待遇和保护免遭歧视的法律手段的法案(《反歧视法》)译成罗姆语。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族妇女未经自由知情同意便接受绝育,非自愿绝育的医疗记录被销毁,而且受害者难以获得补救(第2、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罗姆族妇女非自愿绝育的指控,延长提出申诉的时限,起诉和惩处实施者并向受害者提供公平、适当的赔偿;在无自由、充分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节育的医务人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不得销毁有可能涉及非自愿绝育的医疗记录。医务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向接受绝育的妇女征得自由知情同意的适当手段,应将所有有关绝育的书面资料译成罗姆语。

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统计数据说明如何赔偿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包括遭受非自愿绝育和手术绝育及在医疗场所和精神治疗场所受到虐待者,和针对少数民族的暴力袭击、人口贩运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它还对规定的申诉时限感到关切(第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4条确保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有权利并能够获得补救和适当赔偿,包括康复。它建议缔约国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已经得到赔偿和其他形式援助的受害者人数,包括遭受非自愿绝育和手术绝育及在医疗场所和精神治疗场所受到虐待者,和针对少数民族的暴力袭击、人口贩运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的人数。它还建议延长申诉时限。

罗姆儿童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将罗姆儿童安置在轻度精神残疾儿童的教育机构或者使用特教学校原先采用的简单教学大纲的机构,这有损其今后的教育发展(第2、10、12、13和16条)。

鉴于其有关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对某些特别容易受到危害的少数群体或边缘个人或群体提供特别保护。在这方面,除非根据适当评估断定罗姆儿童有智力残疾并且其法定监护人请求将其安置在特殊学校,否则缔约国应确保罗姆儿童进入主流教育。标准化测试应该适应少数群体的社会、文化和语言特点,教师和教辅人员应接受关于不歧视原则的培训。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调查和起诉

15. 委员会对于申诉登记问题重重和申诉评估制度的独立性感到关切。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这一矛盾现象:存在一些关于剥夺自由的场所内酷刑和虐待的申诉,特别是有些申诉被描述为有充分理由或部分理由,然而并没有就此对警察和狱政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进行起诉(第12和13条)。

委员会建议安全部队总检察署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和狱政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对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交按照受害者的性别、年龄、族裔和出身分类的数据,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加以分类。

贩运人口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的贩运受害者都能得到充分保护,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庇护所和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救,因为只有与当局合作的受害者才能受益于一种特殊制度(第10、12、13、14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所有类型贩运的调查,起诉犯罪者并为包括因性剥削和劳动力剥削的目的遭受贩运者在内的所有贩运受害者提供平等保护、使其能够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庇护所和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救。应努力提高执法人员、法官和公诉人的认识并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打击人口贩运和加强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措施。

对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非公民的拘留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拘留寻求庇护者,包括由法定监护人陪伴的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家庭;在封闭的接待中心内寻求庇护者的行动自由受限;待驱逐外国人收容中心内的制度和物质条件(第3和11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拘留寻求庇护者的替代办法,包括无条件释放,特别是释放有儿童的家庭和需要照顾儿童的成年寻求庇护者;寻求庇护者在封闭的接待中心内应享有行动自由和适当的接待条件;缔约国应审查寻求庇护者在封闭的接待中心内行动自由受限的时间长短,待驱逐外国人收容中心的制度和物质条件,以确保这些条件符合《公约》第3条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不驱回原则。

培训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坚称酷刑造成的身心伤害痕迹十分明显,有经验的医疗人员不需要培训(第10条)。

委员会强烈建议在对负责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的护理和医疗人员、辅助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中纳入《关于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中概述的发现和治疗酷刑和虐待造成的身心伤害的方法,以确保查明每一起酷刑案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惩罚。

无国籍人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批准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国籍人的处境尤为脆弱,特别是没有有效证件和缔约国永久居留证的人;缺少关于无国籍状态的定义,缺少无国籍人中央数据库,缺少确定其地位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或机制;在新《公民法》之下,对不同种类的无国籍人有可能出现歧视(第3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确定无国籍人的定义,建立确定无国籍地位的程序或机制,创建境内无国籍人中央数据库。为了避免对不同种类无国籍人的歧视,缔约国应审查《公民法》草案中与若不能取得国籍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或无国籍外国母亲的非婚生儿童获得国籍有关的条款。此外,委员会建议为无国籍人提供身份证件。

为性罪犯实行绝育手术

20.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仍然对被拘留的性罪犯实行绝育手术感到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绝育手术通常作为保护性治疗方式(在精神病医院的强制治疗)使用,《刑法》第99条规定可以不经患者同意即进行收治。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关于“法医取证拘留”的新法案,拘留性罪犯的性质不明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去人们误以为拒绝接受绝育手术将意味着终身监禁(第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停止手术绝育的做法并修订立法以便使其符合《成年性罪犯治疗护理标准》等国际准则。有关性罪犯的立法应包括有关治疗和拘留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和精确的规则与专业指导,包括治疗和拘留的期限。

精神治疗设施

21. 尽管缔约国代表团宣称立法有了改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频繁未经患有智力残疾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自由知情同意便将其安置在社会、医疗和精神治疗机构;仍在违法使用笼床和网罩床,还使用捆绑在床上、手铐和单独禁闭等其他限制措施,卫生条件往往很差而且无人照管他们的身体状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这些照料机构中被限制在笼床和网罩床上的人遭受虐待和死亡,包括自杀的情况进行调查(第11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调拨适当资金执行国家计划,改造为患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成年人和儿童提供的精神治疗、卫生、社会和其他服务,确保迅速开展非机构照料进程,转而提供更多基于社区的服务和/或可负担的住房;

(b)由司法机构密切监督和监察将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安置到照料机构的情况,设立适当的法律保障,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定期查访。收容和治疗应该基于自由知情同意,应事先通知当事人计划采用的治疗方法;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际上依照《医疗服务法》(第372/2011号法案)所载规定禁止使用笼床。委员会还建议修订该法案,增加禁止使用网罩床的禁令,因为它们与笼床的效果类似;

(d)确保有效监测和独立评估这些机构中的条件,包括卫生条件和无人照管的事例。应建立申诉机制,确保向医疗人员和非医疗人员提供咨询和培训,使其了解如何实行非暴力和非胁迫式照料。所有的虐待和死亡案例,包括2006年30岁的Vera Musilova的案例和2012年1月20日1名51岁妇女自杀的案例,均应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并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救。

体罚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容忍体罚的现象,没有立法明确禁止体罚。它还关切的是,第94/1963Coll号《家庭法》规定父母有权使用“适当的教育措施”,而且新《民法》将以相似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第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家庭法》和新《民法》等立法,以期明令禁止在一切场合的体罚。缔约国应对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体罚令人无法接受和体罚造成的伤害。

数据收集

2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综合性分类数据来说明下列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执法、安全和狱政人员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包括与非自愿绝育、手术绝育、在社会机构中进行非自愿治疗和收容(包括使用限制措施)有关的案件,以及对少数族裔尤其是罗姆人的暴力袭击、贩运人口和家庭暴力及性暴力案件。

缔约国应汇编关于监督国家层面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如以下各个方面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酷刑和虐待案件,包括与非自愿绝育、手术绝育、社会机构中的非自愿治疗和收容、使用限制措施有关的案件,以及对少数族裔尤其是罗姆人的暴力袭击、贩运人口和家庭暴力及性暴力案件,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包括赔偿与康复在内的补救措施。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5.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为宣传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6月1日之前,提供后续资料阐明如何回应委员会的下列相关建议:(a)确保或加强拘留人员的法律保障,(b)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c)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并惩罚犯罪者,即本文件第11、14和21段所载内容。

27. 请缔约国在2016年6月1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之前按时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