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3/Rev.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15 Jan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议事规则 *

目录

规则 页次

一.会议4

1.小组委员会的会议4

2.常会4

3.特别会议4

4.会议地点4

5.会议通知4

二.议程5

6.常会临时议程5

7.特别会议临时议程5

8.通过议程5

9.修改议程5

10.发送文件5

三.小组委员会委员5

11.委员5

12.任期5

13.临时空缺6

14.庄严宣誓6

15.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6

四.主席团7

16.主席团的组成7

17.主席团的选举7

18.主席团的职能7

19.主席和副主席的权力和职责8

20.代理主席和副主席8

五.其他职位8

21.报复问题报告员和其他职位8

六.选举性职位的选举9

22.只有一个选举性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9

2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性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9

七.秘书处9

24.秘书处的配置9

25.秘书长的职责10

26.提案所涉经费问题10

八.信函10

27.来往信函10

28.与缔约国的非正式会议10

九.语文11

29.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11

十.保密11

30.非公开会议11

31.文件11

十一.文件11

32.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和通过的决定11

33.年度报告11

34.小组委员会查访准则12

35.一般性意见和其他形式的声明12

十二.开展工作12

36.法定人数12

37.通过决定12

38.工作组和报告员12

39.区域小组和国别报告员12

40.报复问题报告员和联系人13

十三.国家防范机制13

41.在设立或指定和维持国家防范机制及其运作方面与缔约国的关系13

42.与国家防范机制的协作13

十四.与联合国机关和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合作13

43.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合作13

44.与其他方的合作14

十五.解释14

45.议事规则的解释14

十六.本规则和补充规则的修正14

46.暂停适用14

47.修正14

48.补充文件14

一.会议

第1条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如果为了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圆满履行职能而需要举行会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则应举行会议。

第2条常会

1.小组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两届常会。

2.小组委员会常会的举行日期应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由小组委员会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决定。

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每个日历年至少应有一届会议同时举行,以便利召开联席会议。

第3条特别会议

1.小组委员会特别会议由小组委员会决定召开。在小组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可与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商召开小组委员会特别会议。主席还应在下列情况下召开特别会议:

(a)应小组委员会过半数委员要求;

(b)应《任择议定书》某一缔约国要求。

2.特别会议应尽快召开,其日期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由主席与秘书长和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商决定。

第4条会议地点

小组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小组委员会可参照大会核准的会议日历和本议事规则第26条,与秘书长协商决定在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5条会议通知

秘书长应将每届会议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小组委员会委员。如属常会,此种通知至少应在第一次会议举行之前六个星期发出;如属特别会议,至少应在第一次会议举行之前三个星期发出。

二.议程

第6条常会临时议程

每届常会的临时议程由秘书长与小组委员会主席协商,不迟于会议开始前两个星期以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拟订。其中应载列小组委员会在前一届会议上决定讨论的议题以及主席、主席团或秘书长提议的其他议题。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草案应在会议开始前一个星期发送给小组委员会委员。

第7条特别会议临时议程

小组委员会特别会议临时议程只包括提出供该届特别会议审议的项目,应在通知特别会议时发送给各委员。

第8条通过议程

会议开幕后,任何一届会议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和工作方案,但新委员根据第14条要求进行庄严宣誓的情况除外。

第9条修改议程

小组委员会在每届会议期间可以修改议程和工作方案。它只可决定将其认为紧急和重要的项目增列入议程。小组委员会可酌情删除议程项目或将项目推迟至以后的届会审议。

第10条发送文件

每届会议所涉的正式文件应以小组委员会工作语文提供,并由秘书长尽早以适当方式发送给小组委员会委员,同时适当注意保密要求。

三.小组委员会委员

第11条委员

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应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选举和根据第8条任命的25名专家。

第12条任期

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选举产生的小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于缔约国会议选出委员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被任命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任期自任命被核可之日起,至所接替委员的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3.小组委员会委员应根据第14条的规定,在其首次出席的小组委员会届会上庄严宣誓后就职。

4.新当选或新任命的委员除在其首次出席的小组委员会届议上庄严宣誓外,还应作出书面声明,以便秘书长和小组委员会能够与之联系并分享机密文件。

第13条临时空缺

1.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如果小组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再履行职责,主席应立即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席位自通知之日起出缺,并通知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

2.该缔约国应在宣布席位出缺两个月内提出另一名合格的候选人,但需得到多数缔约国的同意。除非半数或半数以上缔约国在收到关于提议人选的通知后六星期内表示反对,否则即认为已得到核可。

3.小组委员会的一名委员若经常由于短暂缺席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该委员应辞职。应向小组委员会和秘书长提交书面辞职通知。秘书长应宣布席位出缺,并通知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4.一经核可,秘书长应尽快将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姓名通知各缔约国。

5.如果根据本条第1和第3款提出的替补人选未得到核可,则应请提名该委员的缔约国提出另一名合格的候选人。

第14条庄严宣誓

在第一次当选或任命后的就职之前,小组委员会每一委员应在当选或任命后首次出席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庄严宣誓如下:

“我庄严宣誓,作为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我将公正、独立、认真和高效地履行我的职责,行使我的权力,在我担任委员期间和卸任之后充分遵守‘不伤害’原则和保密义务,并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任务行事。”

第15条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行事不仅应符合他们庄严宣誓的条件,而且还应透明,以至于在一个理性的旁观者看来也是如此。为此,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依照《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行事,尤其是:

(a)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均不得参与可能或被认为可能与其作为独立公正的小组委员会委员的身分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b)小组委员会委员应避免任何行动给人以某一缔约国所受待遇优于或低于其他缔约国的印象;

(c)具有多重国籍的小组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向小组委员会主席报告此种情况。

2.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均不得参与筹备或实施对该委员被任命和当选时具有其国籍或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查访,或参与审议有关该国的查访报告。

3.如果小组委员会的一名委员因任何理由认为自己卷入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该委员应立即通知小组委员会主席;主席应参照《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就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提出意见。整个小组委员会最终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委员达到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四.主席团

第16条主席团的组成

1.小组委员会应从委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四名副主席组成小组委员会主席团。由一名副主席担任小组委员会报告员。选举主席团成员时,小组委员会应考虑公平的地域分配、专业背景和适当的性别平衡。

2.主席团三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第17条主席团的选举

1.主席团的选举通常应在每隔一个日历年的小组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最后一天举行。即将离任的主席团应商定选举进程时间表,并在拟举行选举的届会的第一天上午通知各委员。

2.提名须经候选人同意,所有候选人必须有一名提名人和一名附议人。有多少个空缺,一名委员就可针对相同职务提名和(或)附议多少名候选人。

3.小组委员会应首先考虑能否以协商一致方式选举主席,然后考虑能否以协商一致方式选举四名副主席。

4.如果不能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达成协商一致意见,主席团的选举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22和第23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5.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18条主席团的职能

1.主席团应指导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并应履行本议事规则和小组委员会的决定赋予的其他所有职能。具体而言,在小组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代表小组委员会就紧急事项或委派事项作出决定。只要主席团认为适当和必要,应就此类决定征求小组委员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在此情况下,应尽快向各位委员通报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同时适当注意保密要求。主席团应向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报告自上一届会议以来代表小组委员会就紧急事项或委派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或采取的任何行动。

2.主席团应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以履行其义务和小组委员会的任务。

第19条主席和副主席的权力和职责

1.主席应在小组委员会授权下履行职能。

根据本议事规则,主席应确保小组委员会会议有序举行,包括遵守本议事规则。

2.主席应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联合国会议和其他正式会议。如主席不能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会议,可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副主席不能出席时,主席团可指定一名小组委员会委员代表小组委员会出席会议。

3.小组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委员应履行主席赋予的具体职能。

第20条代理主席和副主席

1.主席如在届会期间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其中任何一段会议,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2.如果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无法履行职责、尚未选出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小组委员会应赋予小组委员会任何一名委员此种职责,直至主席或副主席到任、履职或选出为止。如有必要,秘书处可与小组委员会协商,为此目的召开会议。

3.如果提议临时担任主席职务的小组委员会委员不止一人,且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应由小组委员会中资历最高的委员担任代理主席。如果所提议的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在小组委员会的服务年限相同,且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则由最年长的委员担任代理主席。

4.小组委员会任何委员代行主席职务时,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5.如果主席或任何副主席不再是小组委员会委员,或者由于任何原因主席团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小组委员会应在必要时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委托一名委员临时以主席或副主席身份行事。

五.其他职位

第21条报复问题报告员和其他职位

1.小组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委员担任其报复问题报告员,任期两年,可能的话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任命。

2.小组委员会可不时任命小组委员会委员或设立其他选举性职位。这些职位的选举将按照第六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选举性职位的选举

第22条只有一个选举性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

1.选举性职位只有一名候选人时,小组委员会可决定以协商一致方式选举该候选人。

2.选举性职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人、小组委员会决定投票选举时,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多数票(即超过50%)的候选人当选。

3.如果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本条第2款规定的多数票,小组委员会委员应在举行第二次投票前尽力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4.小组委员会在第一次投票没有结果后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时,应举行第二次投票,并且仅限于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投票。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多数票(即超过50%)的候选人当选。

5.当没有候选人获得本条第4款规定的多数票时,应重复这一过程,直至有候选人获得多数票。

第23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性职位需要填补时的选举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举性职位同时需要填补,并且候选人人数与需要填补的职位数相同时,小组委员会可决定以协商一致方式选举这些候选人。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举职位同时需要填补,并且候选人人数超过需要填补的职位数时,在第一次投票中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多数票(即超过50%)的候选人当选。

3.如果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多数票(即超过50%)的候选人人数少于需要填补的职位数,应再举行投票以填补其余的职位。在这种情况下,投票应仅限于在上一次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的人数不应超过待填补职位的两倍。在再次投票中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多数票(即超过50%)的候选人当选。

4.如果第一次投票未能填补所有职位,小组委员会委员应尽力在之后的每次投票前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七.秘书处

第24条秘书处的配置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秘书长应为小组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为此,应为小组委员会配置一个专门的秘书处,包括一名秘书和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适当支持《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第25条秘书长的职责

1.秘书长应负责按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和会议决定清单中的记录,为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

2.秘书长指派的官员应出席小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参加小组委员会的查访,为小组委员会履行任务提供技术和实质性的援助和咨询,并可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其他正式活动,包括酌情参加审议。

3.秘书长应在小组委员会届会前编写并向小组委员会提交所有工作文件,以便小组委员会能够处理临时议程上的所有项目,并有效开展工作。秘书长应向小组委员会提供有效履行小组委员会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料。

第26条提案所涉经费问题

1.小组委员会在执行《任择议定书》时产生的费用应由联合国承担。

2.在小组委员会通过任何所需经费超出大会已经核可的数额的提案之前,秘书长应尽早编制并向小组委员会主席发送有关提案所涉费用的概算,说明额外的支出。

八.信函

第27条来往信函

1.秘书长应通过适当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提请小组委员会注意需要其审议的所有信函。秘书长还负责通过小组委员会的相关主席团成员,将提请小组委员会审议其的任何议题或可能与小组委员会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通知小组委员会。

2.小组委员会委员收到的与小组委员会任务有关的信函应转交秘书长并酌情与小组委员会其他委员分享。

3.秘书长应记录与小组委员会任务有关的所有信函,并酌情致函表示信函收到。

4.秘书长应按小组委员会的决定保存与小组委员会任务有关的信函。

5.秘书处应根据请求向委员提供与小组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所有信函。

第28条与缔约国的非正式会议

小组委员会应在全体会议期间不时与缔约国举行非正式会议。

九.语文

第29条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1.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为小组委员会的正式语文。以一种正式语文起草的正式文件,包括查访报告,应译成其他正式语文。

2.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语文。必要时应使用第四种工作语文,以促进委员之间的交流,或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中的任何一种与缔约国互动。小组委员会可决定变更其工作语文。

十.保密

第30条非公开会议

1.在届会期间,小组委员会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对其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2.小组委员会可听取其认为能够有助于它根据《任择议定书》履行职能的任何人的证词。应小组委员会与秘书处协商后邀请并以此种身份出席小组委员会会议的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3.小组委员会可临时决定某次会议对外公开。

第31条文件

除小组委员会对某一特定文件或事项另有决定外,秘书长和小组委员会委员应对小组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和工作资料的保存和处理严格保密。

十一.文件

第32条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和通过的决定

1.秘书长应与主席团协商,编写一份报告,概述小组委员会在每届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通过的决定,报告草稿应提交小组委员会,供其在该届会议最后一天通过。

2.应向小组委员会委员提供小组委员会每届会议的简要记录。

第33条年度报告

1.小组委员会应编写年度活动报告,该报告应为公开文件,以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提供。

2.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将年度报告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4条小组委员会查访准则

小组委员会查访准则应作为单独文件编制和提供。

第35条一般性意见和其他形式的声明

小组委员会可编写并通过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一般性意见和其他形式的声明,以促进《任择议定书》的进一步执行,并协助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十二.开展工作

第36条法定人数

小组委员会十四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第37条通过决定

1.小组委员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所有决定。如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小组委员会的决定应付诸表决,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委员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2.小组委员会每一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

3.闭会期间可按主席团的决定,以电子方式作出决定。

第38条工作组和报告员

1.小组委员会可任命报告员,并设立由有限的小组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常设和特设工作组。这些报告员和工作组的职权范围由小组委员会确定。工作组成员由主席团酌情与委员协商后确定。

2.工作组主席由主席团与有关工作组的成员协商后指定。

第39条区域小组和国别报告员

1.主席团可指定在区域小组中工作的成员,以开展与小组委员会涉及某一特定区域的任务有关的工作。

2.每个区域小组的工作由区域小组组长领导,组长由主席团与区域小组成员协商后指定。主席团成员不一定也担任区域小组组长。

3.区域小组应在与区域小组成员协商后,从成员中为每个缔约国(并酌情为签署国)指定国别报告员。

第40条报复问题报告员和联系人

1.小组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报复问题报告员,该报告员应根据第21条选举产生。

2.报复问题报告员的职权范围由小组委员会界定,其中应包括:监督报复问题政策(CAT/OP/6/Rev.1)的执行情况,协调小组委员会与报复问题有关的活动,以及与相关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联络等方面的准则。

3.有关每次访问的报复问题联系人应由每个访问团指定。

十三.国家防范机制

第41条在设立或指定和维持国家防范机制及其运作方面与缔约国的关系

1.小组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就国家防范机制的设立、指定或维持向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

2.小组委员会应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加强国家防范机制防止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能力和任务。

3.小组委员会可根据履行任务的需要,通过公开的缔约国或国家防范机制清单。

第42条与国家防范机制的协作

1.小组委员会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b)项和第20条(f)项的规定,与国家防范机制保持直接的联系,必要情况下保持机密联系。

2.小组委员会应在评估必要措施方面向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咨询和援助,以加强其运作和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使其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小组委员会可为国家防范机制提供便利,包括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培训和技术援助来提供这种便利,以加强其能力。

十四.与联合国机关和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合作

第43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合作

小组委员会可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4款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请求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4条第2款向其提出建议的程序。

第44条与其他方的合作

1.小组委员会可接收或邀请相关个人和机构提交关于《任择议定书》所涵盖并属于其活动范围内事项的资料、文件和书面声明,供其审议。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1条的规定,小组委员会可与根据区域公约设立的机构进行磋商,以便与其合作,避免有效促进实现《任择议定书》目标方面的工作重复。

3.小组委员会应与联合国有关机关和机制以及致力于加强保护所有人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机构或组织合作,从总体上防止酷刑。

十五.解释

第45条议事规则的解释

本议事规则列入的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本议事规则时应不予考虑。

十六.本规则和补充规则的修正

第46条暂停适用

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可经小组委员会决定暂停适用,但暂停适用不得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第47条修正

本议事规则可在修正提案散发至少24小时之后,经小组委员会决定予以修正,但修正不得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第48条补充文件

1.本公共规则以单独的公开或机密文件进行补充。

2.小组委员会应通过一份汇编小组委员会所有工作方法的文件,并由秘书长进行更新,以考虑到小组委员会届会期间就工作方法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