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8/D/616/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Septem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通过的关于第616/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J.I. (由JohanLagerfeld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4年7月10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8月12日

事由:

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实质性问题:

酷刑;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J.I.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84年。申诉人在瑞典寻求庇护被拒,在递交申诉时,他正等待被强行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他在申诉中称,如果将他驱逐,将侵犯他依《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Johan Lagerfeld律师代理。

1.2 2014年7月11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出生在Shatoy地区的Gettyn Kele村,距离车臣的格罗兹尼市约60公里。2007年,村里有一人加入了叛军,同年晚些时候,他的两个表兄(弟)被强行招入叛军。

2.2 2008年夏,申诉人被当局逮捕,并接受俄罗斯安全部队官员审讯。官员说他们知道申诉人与自愿加入叛军的村民有来往,要求申诉人提供关于该人的信息。经过几个小时的审讯,申诉人被释放。

2.3 申诉人婚后 与妻子搬到格罗兹尼。2001年的一天,他在工作时接到妻子电话,得知有武装人员去他家找他。第二天又有同样的事发生。申诉人因为害怕没有回家,而是留在单位。之后的某一天, 申诉人在格罗兹尼的市场被一名便衣警察逮捕。他被推入一辆车内,车上有警官若干人。他被人用袋子套住头,看不见被带去了哪里。他后来发现被带到了Shatoy地区。

2.4 抵达Shatoy区后,申诉人遭到两、三个小时的电击。在此期间,官员对他进行了审讯,问他加入叛军的那名村名的情况。他还遭到拳打脚踢, 被打到几乎失去知觉,后来有冷水泼在他头上才醒来。此后,申诉人被拖到院子里,半昏迷地倒在一辆车旁。他设法离开了那里,由父母的一名熟人带走。这些事件后,申诉人搬到格罗兹尼,与叔叔一起住了大约一年。

2.5 他住在格罗兹尼的时候,俄罗斯军方人员多次拜访了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对官员说他加入了叛军。

2.6 申诉人后来搬回老家, 与不同的亲戚住在一起,以避免再次被捕。在那期间,他的父母受到监视,还被审问了几次,所以申诉人没有与他们联系。在提交申诉时,他与父母没有联系,与前妻(妻子因无法承受压力和恐惧而离开了他)也没有任何联系。申诉人的一个兄弟在2009年被捕,因为据称协助申诉人而被判处一年监禁。

2.7 某日,申诉人来到瑞典申请庇护。2013年7月1日,移民局驳回了他的申请。某日,申诉人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了上诉。2013年11月5日,移民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2014年1月14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许可申请。申诉人声称已用尽所有可以采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 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将侵犯他依《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回国后将面临遭受迫害、酷刑和虐待的个人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4年12月12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本国相关法律节选。缔约国主张,申诉人的案件是按照2005年《外国人法》进行评估的。缔约国当局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后,认定申诉人“未能证明他需要保护”。

4.2 缔约国还提交了瑞典移民当局程序的非官方译文,以说明缔约国决定驱逐申诉人的理由。调查结果确认了申诉人不需要保护,可以被驱逐回俄罗斯联邦。

4.3 申诉人于2012年10月25日抵达瑞典,次日申请庇护。缔约国移民当局驳回了申请,并于2013年7月1日决定驱逐申诉人。申诉人就这项裁决提出上诉,2013年11月5日被移民法院驳回。2014年1月14日,移民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许可申请,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成为终审判决。

4.4 2014年2月4日,申诉人向移民局声称,“执行驱逐他的决定存在障碍”,并请求复审其案件。这一请求于2014年2月18日被驳回,没有就此提出上诉。

4.5 缔约国并不质疑本案中已用尽所有可以采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是,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显然没有依据”,因此按照《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应认为不可受理。

4.6 关于来文案情,缔约国解释说,在审议本案时,缔约国审查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总体人权状况,特别是申诉人如被遣返,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责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证明他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的个人风险。 此外,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不能仅以理论为基础,但也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

4.7 关于俄罗斯联邦、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目前的人权状况,缔约国表示,近期的报告 显示,过去几年间暴力总体水平在不断下降。同时,缔约国并未低估有关人权状况的关切,因为最近的报告仍然载有侵犯平民人权的信息,例如任意拘留、绑架、酷刑和法外处决。不过,车臣的局势本身不足以说明申诉人一旦被驱逐回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4.8 缔约国指出,《外国人法》中的若干条款体现了《公约》第3条所载原则,因此,缔约国在审议庇护申请时使用同样的评价标准。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至3节,如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将寻求庇护者遣返至某个国家,该人将有可能遭受死刑、体罚、酷刑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不能将其遣返至该国。

4.9 当申诉人申请庇护时,移民局已多次与他单独面谈,让他有机会证明自己需要保护,并且就一切相关事实做出解释。在这些面谈中,申诉人由律师代理。在2012年10月28日的第一次面谈中,申诉人表示对律师满意。此外,除口头访谈外,申诉人还可以提交书面要点。因此,缔约国认为主管部门有足够的信息,就申诉人的保护需要作出“充分知情、透明、合理的风险评估”。

4.10 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问题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指出,在行使管辖权时,应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缔约国还提及委员会以前的判例。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是在庇护法和实践方面具有特别专长的专门机构。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查不充分,或审查结果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执法不公。此外,缔约国指出,既然不存在此种任意性或司法不公,就“必须高度重视”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

4.11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向移民当局提供的说法自相矛盾。例如,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申诉人仅提供了驾照,而不是护照。申诉人说,他的护照留在俄罗斯联邦,他无法联系家人将护照寄给他。然而,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他“最近的惯常居住地”在车臣。

4.12 此外,在面谈和听证期间,申诉人难以回忆起确切的事实、日期和细节。他解释说,记不起来是因为受伤导致的极大痛苦。但是这一解释似乎说不通,因为申诉人似乎对与庇护申请有关的人生重大事件也不清楚。此外,申诉人说他能够从监狱逃出来是因为监狱大门没有锁,这一点也让移民当局感到难以置信。

4.13 此外,申诉人在第一次面谈时称,他的两个表兄(弟)被强行招入叛军,但在第二次面谈时说他们是自愿加入的。 申诉人从未声称俄罗斯当局特别就这两个表兄(弟)的问题审问过他。鉴于以上事实,不清楚俄罗斯执法部门为何会对申诉人感兴趣。

4.14 申诉人告诉移民当局,他婚后与妻子搬到格罗兹尼。此后,在2010年,他在格罗兹尼的一个市场上被捕,并被带到Shatoy地区,他声称在那里受到酷刑。然而,申诉人对移民法院说的是,他于2008年搬到格罗兹尼,几个月后被捕并遭受酷刑,后来设法逃脱。此外,他还声称自己的一个兄弟于2009年被捕,并且因为曾经帮助过申诉人而被判处一年监禁。申诉人没有因为与其兄弟相同的原因而遭到起诉和判刑,令缔约国感到很奇怪。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从未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他的兄弟确实被起诉和判刑。

4.15 最后,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提供适当的身份证件和地址证明,所作陈述和所述事实前后矛盾。缔约国因此认为,申诉人未能满足这一要求,即遭受酷刑的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因此,将其驱逐回国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5.1 申诉人在2016年1月16日对缔约国意见的答复中指出,车臣的人权状况与缔约国的描述截然不同。他提到缔约国也曾援引的瑞典外交部的一份报告。该报告称,俄罗斯行政部门腐败猖獗,人权活动家、记者和举报者据称受到骚扰和暴力侵害,有时惨遭致命暴力。该报告称,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仍然发生在北高加索地区。在那里,政府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对平民实施酷刑、任意逮捕和绑架。

5.2 申诉人还提到关于当局认可的“政治谋杀和失踪事件的未经证实的报告”,他指出,这清楚地证明了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多个组织将车臣的情况描述为严重,使用了诸如“恐怖气氛”和“笼罩在恐惧氛围中”等表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已要求对谋杀、恐吓和骚扰行为追究责任。同样,人权观察在《2014世界报告:俄罗斯》中,除了列出一长串类似的侵权行为,还提到了判处强制接受精神治疗的情况。

5.3 申诉人指出,移民局的内部准则要求指定专家或专业法医对声称过去曾遭受酷刑的申请人进行检查,检查费用由缔约国承担。而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选择无视自己的准则,确实构成司法不公。

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

6.1 2016年4月29日,缔约国在答复律师的评论时重申其立场,即它不希望低估对俄罗斯联邦、特别是北高加索地区当前人权状况的关切,但这种状况本身并不能说明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风险。如果申诉人能够证明个人有可能遭受有违第3条的待遇,则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约行为。

6.2 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向移民局、移民法院和委员会的陈述存在严重的不一致和矛盾,足以对其所有陈述的真实性产生疑问。申诉人就所述事实的重要部分提供的细节存在冲突。

6.3 申诉人声称,缔约国移民当局有义务进一步审查他是否曾经遭受酷刑。关于这一点,缔约国指出,提供证据证明有可能遭受有违《公约》第3条的待遇是申诉人本人的责任。如果申诉人援引了此类证据,则缔约国有责任消除对此种证据的任何怀疑。缔约国重申,质疑申诉人指称的真实性是有理由的。因此,缔约国认为,移民当局没有义务进一步审查申诉人过去是否曾遭受酷刑。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鉴此,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委员会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是否会违反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委员会回顾,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在返回该国后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反之,一个国家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会遭受酷刑。

8.3 委员会忆及第1号一般性意见,重申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不过,这种风险不一定非得达到“十分可能”的程度,但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切实存在的、可预见的、真实的。

8.4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两次被捕和遭受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移民局以及后来的移民法院均未考虑这一信息。

8.5 委员会还指出,即使它接受申诉人关于过去曾遭受酷刑或虐待的说法,但问题是,他现在在俄罗斯联邦是否仍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指出,俄罗斯联邦目前的人权状况在若干方面仍令人关切,特别是在北高加索地区。委员会回顾,在其关于俄罗斯联邦2012年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它对有大量、持续、前后一致的报告称北高加索地区(包括车臣)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公务身份实施、教唆、同意或默许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表示关切,包括施加酷刑和虐待、绑架、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见CAT/C/RUS/CO/5, 第13段)。

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申诉人的叙述及提交材料中的不一致和矛盾之处,这让人怀疑申诉人的整体可信度及其申诉的真实性。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申诉人无法确切证明其惯常和永久居住地在车臣,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兄弟和其他家庭成员因为他的关系遭到了迫害。此外,申诉人未能提供与其保护申请有关的重大事件的确切日期、地点信息和所涉人员姓名;具体而言,他无法就其居住地以及他指称的俄罗斯联邦当局实施的逮捕和酷刑提供任何细节和说明。

8.7 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只是向移民局和移民法庭表示,他担心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将会遭受酷刑,声称他在过去曾遭受酷刑并且会再次成为目标。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如被遣返,俄罗斯当局将会把他作为目标。委员会回顾,它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表示,应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委员会认为,具体到本案,没有必要质疑缔约国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评估结果。

8.8 委员会回顾,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不能仅仅依据理论,并指出通常应由申诉人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 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除了缺乏有关所指称的酷刑事件的信息外,还存在缔约国提到的不一致之处。 鉴于上述考虑,并结合申诉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俄罗斯联邦整体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使委员会能够得出结论称,将申诉人强行驱逐回原籍国将使其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的个人风险。

9. 因此,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称,将申诉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