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舌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5年9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96次和3171次会议(CMW/C/SR.296和297)上审议了塞舌尔提交的初次报告(CMW/C/SYC/1)。委员会在2015年9月9日举行的第30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MW/SYC/QPR/1)作出答复的初次报告。它还欢迎高级代表团另行口头补充的资料,该代表团以劳动和人力资源发展部部长Idith Sharon Alexander为团长,并包括劳动和人力资源发展部、外交和交通部、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非塞舌尔人就业委员会的代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到2015年8月21日方才提交,以致没有充分时间将之译为委员会的工作语文,或由委员会作出适当审议。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注意到塞舌尔移徙工人受雇的一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会对移徙工人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移徙进程体现了区域间和区域内的人口流动,主要是流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东和南非。它还注意到该国的移民人口主要来自亚洲。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意识到,缔约国自加入《公约》以来,已成为许多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方,包括: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12月11日;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1日;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10日;

(d)《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10月2日;

(e)《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22日;

(f)《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6月22日;

(g)《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4月22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84条)

立法和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经国民议会批准后适用于缔约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传播《公约》的全面措施,《公约》条款尽管适用于国内法,但法院从未援引过这些条款。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制定全面措施传播《公约》,包括针对律师和法官推行培训方案,帮助他们援引和适用《公约》条款。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修订1981年《移民法令》第98章提供的资料,修订案于2015年9月提交内阁和国民议会,与此同时,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令规定了宣布个人为“非法移民”的广泛理由,以及伴随非法进入缔约国而来的监禁刑罚。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作为当务之急,着手按照《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条款制定一部移民法。缔约国还应确保经修订的法律只应用于剥夺在例外情况下入境者的自由。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就《公约》第76和77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的来文。不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回复说,缔约国正在考虑作出此类声明。

11.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尽快就《公约》第76和77条作出声明。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一系列文书,但尚未批准或加入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和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加入这些公约。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收集移徙资料的国家统计局,并努力改进其移民流动数据收集系统。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与处于非法状态的移徙工人有关的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统计数据。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国家统计局全面收集移民数据,应当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尤其是与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移徙工人有关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数据库应包含关于非正常状况下移徙工人的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定性和定量数据,以便推动采取措施,有效执行《公约》规定。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传播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说,缔约国专门针对“一线官员、非政府组织和新闻记者”推行了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方案,它继续采用传单等形式,以移徙工人的语言,例如中文,传播有关材料。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针对有关利益攸关者,例如专门针对法官、移民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关于《公约》的具体培训方案。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针对移徙领域的所有相关公职人员,特别是移民局官员、执法人员和国防军,以及法官、检察官、相关领事人员、公务员、地方官员和社会工作者,制定关于移民问题的人权培训方案;

(b)加强努力,以该国的所有通用语言,确保移徙工人可获知有关其在《公约》下所享有权利的信息和指导,尤其是通过就业和离境前的辅导课程或讲习班;

(c)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密切合作,加强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包括通过媒体进行传播。

2.一般原则(第7和83条)

18. 委员会注意到设有一国家人权机构,并按照赋予监察员调查权的《宪法》第143条建立了监察员办公室,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的合作之间缺乏明晰度,以及由监察员主持该人权机构。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不足。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澄清监察员办公室和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责,确保二者的职责相辅相成,以遵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切实增进和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b)确保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监察员办公室和国家人权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35条)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资料,显示对移徙工人的劳动剥削情况,包括处于非法状况的移徙工人,尤其是在建筑业和渔业工作的工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就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任何种族主义、仇外心理、虐待和暴力事件提供任何资料。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具体资料,显示对移徙工人,包括处于非法状态的移徙工人的劳动剥削情况,尤其是在建筑业和渔业工作的工人。

(b)提供关于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任何仇外心理、虐待和暴力事件的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类的数据。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全面资料,显示近年来遭驱逐的外国人的数字,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遭驱逐的移徙工人,尤其是处于非法状态的移徙工人数字的分类数据。

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显示自《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以来遭驱逐的移徙工人,包括处于非法状态的移徙工人的数字。

24. 委员会注意到《就业法》第67条规定,非塞舌尔籍工人亦须遵守该法各项条款,其就业规定和条件与当地工人相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进行定期的劳动视察,以实行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少关于移徙工人的雇主不遵守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实际案例的数据;

(b)据报告,按照2010年的《就业(工资增长)条例》,缔约国为所有工人增长了20%的工资,但非塞舌尔籍雇员除外,缺乏关于这些报告的资料。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数据,显示不遵守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案例,包括对不遵守该一原则的雇主的处罚情况;

(b)确保移徙工人在工作报酬方面享有不低于就业国国民的待遇,确保通过进行定期和突然的劳动视察,促使人们在移徙工人集中的部门严格执行此类待遇,尤其是在渔业、旅游业和建筑业。

26.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进行了不论身份状况的出生登记。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有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移徙工人的子女不致陷入无国籍状态,因为缔约国的公民身份是基于血统原则。

27.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保护移徙工人的子女不致陷入无国籍状态。

4.具有证件或者处于非法状况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属的其他权利(第36至56条)

28. 委员会注意到,对移徙工人在塞舌尔受雇期间在其原籍国的投票权和当选公职的权利没有限制。不过,它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根据《宪法》第114条,个人可能会因在塞舌尔之外居住而失去投票权,而根据《选举法》第5条,塞舌尔人如果在选举区住满一定时间,即有资格行使投票权。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增进在海外生活的塞舌尔移徙工人参与其原籍国公共生活的权利,并在缔约国内享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30. 委员会赞扬在缔约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缔约国社会服务部门提供给国民以支持和保护家庭的所有服务。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涉及移徙工人家庭团聚问题的法律和政策。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促进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团聚。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移徙工人向其原籍国大量汇款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国外转汇程序和转汇费用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在海外生活的塞舌尔移徙工人向缔约国的类似汇款的资料;

(b)缺乏与塞舌尔移徙工人受雇国家的双边协定。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关于转移收入和储蓄的程序和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关于在海外生活的塞舌尔移徙工人向其在缔约国的家人汇款的数据。

(b)考虑与塞舌尔移徙工人受雇国家签署双边协定,以保护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5.增进涉及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国际移徙的可靠、平等、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71条)

34.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不同移民社区提供了母语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缺乏资料来显示移徙工人子女在缔约国的整体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移徙工人可自由送其子女进入国立或私立学校,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对移徙工人的子女是免费的,但高等教育则要收费。委员会关切的是,在高等教育学费方面,对非塞舌尔人实行不同待遇,尽管缔约国代表团解释说,此类费用往往由移徙工人的雇主负担。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全国范围的移徙儿童研究,包括在缔约国的移徙儿童和塞舌尔海外移徙工人留在缔约国的子女,以切实制定政策和方案;

(b)加强措施,推动在缔约国提供母语教育;

(c)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移徙工人的子女在缔约国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重大立法和监管措施,打击人口贩运,例如通过2014年的《禁止人口贩运法》,建立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国家协调委员会。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有助于评估缔约国国内贩运人口情况的研究、分析和分类数据;

(b)缺少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庇护所;

(c)缺乏有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所报告的在缔约国的意图营利使人卖淫活动。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收集按性别、年龄和血统分类的数据,以有效打击人口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活动;

(b)加强防止贩运移徙工人的运动,鼓励私营部门对性旅游采取“零容忍”政策,保护个人免遭贩运和商业性性剥削;

(c)改进在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方面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防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保健提供者以及缔约国使领馆人员的培训;

(d)加强调查人口贩运案件以及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机制;

(e)向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特别是提供庇护所和实施各种项目,帮助他们重建生活或回返本国;

(f)加强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6.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达政府和国民议会成员以及地方当局,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39. 委员会请缔约国动员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

后续报告

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在2017年9月9日之前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25、33和37段所载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

传播

4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公约》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政府机关、司法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成员进行传播,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民间社会和广大公众对《公约》及本结论性意见的认识。

技术援助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制定一项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计划(规划)署合作,包括为此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报告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

7.下一次定期报告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9月9日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或者,缔约国也可以遵循简化的报告程序,即委员会起草并通过一份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下次报告之前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这样,缔约国不必以惯常方式提交报告。这一新的任择程序是委员会在2011年4月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见A/66/48,第26段)。

4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条约专要文件的协调准则(CMW/C/2008/1),提醒缔约国定期报告应遵守准则,不得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缩短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为了条约机构审议的目的翻译该报告。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同时咨询各妇女和人权组织(若采用简化的报告程序,则参与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同时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移徙工人和人权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46.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准则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和Corr.1)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规定,提交一份篇幅不超过42,400字的经过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