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1/D/659/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659/2015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R.R.L.(由律师RachelBenaroch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他的妻子D.R.L.、子女:L.S.L.、L.P.L.、L.V.L.、L.D.L.和一个儿媳P.S.A.。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5年2月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8月10日

事由:

驱逐回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申诉无充分佐证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是R.R.L.,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1966年出生。他以个人名义并代表他的妻子D.R.L.(1969年出生)、他们的四个孩子L.S.L.(1991年出生)、L.P.L.、(1995年出生)、L.V.L.(1995年出生)和L.D.L.(2000年出生)和儿媳P.S.A.(1992年出生)提交了一份申诉。他们都出生于斯里兰卡东部省,都是基督徒。在提交本申诉时,他们正等待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们的庇护申请已遭到加拿大当局拒绝。申诉人称,如果加拿大将他和他的家人遣返斯里兰卡,将构成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违反。他由律师RachelBenaroch代理。

1.22015年2月16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CAT/C/3/Rev.6)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及其家人遣返斯里兰卡。2015年10月29日,通过同一报告员行事,委员会拒绝了缔约国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8月14日提出的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1995年5月5日,在亭可马里访问亲属时,申诉人和他的两个兄弟姐妹被斯里兰卡军队逮捕并被带到位于亭可马里的一个拘留营。申诉人在拘留营内遭到严重殴打并被带到亭可马里医院接受治疗。申诉人称,一名叫T.S.的警官逮捕了他并且在他被拘留期间亲自殴打了他,此人是驻亭可马里的一名情报官员,他目前被雇用为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驻贾夫纳的一名当地安保助理。在亭可马里拘留营被拘留期间,申诉人接待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官员的八次探视。1996年2月10日,他被释放,没有任何控罪。申诉人从未被告知被拘留的理由。

2.22006年7月,申诉人开始在东部省作为一名当地安保助理为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工作,负责安帕赖、拜蒂克洛和亭可马里地区。他负责向他的上司发送关于东部省安全局势的报告,并向该省的地区安保协调员和所有联合国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支助。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申诉人定期与斯里兰卡军队、警察、特别工作队、其他政府官员、准军事团体和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互动。

2.3申诉人的职业责任的某些方面造成政府和准军事团体,特别是泰米尔猛虎人民解放组织(猛虎人解组织)和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不满,他们不满向联合国发送报告,介绍在东部省正在发生的实地情况。2008年6月28日,申诉人收到一个威胁电话,警告说,他不应干扰“他们的”工作,并指责他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在一个未具明日期,他向拜蒂克洛警方提出了申诉。然而,警方从未确定打威胁电话者的身份。同时,申诉人每月不断接到恐吓电话,打电话者提到关于申诉人写的关于安全局势的报告并且说,“我们知道你是一名前猛虎组织干部,我们知道你是谁,小心点,我们会杀了你”。

2.42009年8月,猛虎人解组织的一名武装成员,四周有四五个男子,出现在申诉人家中并威胁要弄死他。申诉人联系了警方,警方驱散了这伙男子。这伙人离开前,武装男子告诉申诉人,“我们一会儿见”。申诉人还说,当时,猛虎人解组织正在绑架儿童当兵。他认为,对他不满的根源是,他在关押着一些儿童的营地中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猛虎人解组织担任口译员。

2.52011年8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身份不明的袭击者向申诉人的房屋投掷东西,大约持续了二十分钟。这一事件在2011年8月26日的联合国每周报告中作了报告。

2.62011年11月,申诉人被联合国分配到亭可马里的一个工作地点。作为其职业责任的一部分,他不得不与T.S.互动,此人是曾于1995年逮捕他的情报官员。该官员询问了申诉人的姓名,他以前是否曾在亭可马里呆过,他们是否认识对方。申诉人作了肯定答复。第二天,该官员被派往位于贾夫纳的一个工作地点。

2.72012年1月,申诉人发现,只要他出门,就经常被骑无牌照摩托车的男子尾随。他们戴着黑色头盔,有不透明的面罩,完全掩盖了面孔。就这些事件,申诉人向警方提出了大约20次口头申诉。然而,未对此采取任何行动。在大约八个月的时间里,申诉人的家庭成员也被骑摩托车的男子尾随。家人感到恐惧,子女不再去上学了。

2.82012年6月,申诉人辞去了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的工作,因为他认为,这使他和家人的生命面临危险。

2.92012年7月,申诉人的儿子L.S.L.骑着摩托车出门,一名头戴有不透明面罩的黑色头盔的男子走向他并询问,他的父亲在哪里,他是否已经离境。2012年8月24日,申诉人正与一个女儿L.V.L.行走,一名乘摩托车的男子试图抓他女儿的手臂。她开始尖叫,此人骑车离开了。

2.102012年8月28日,申诉人发现他的汽车前灯被砸碎。一名旁观者告诉他,四名头戴有不透明面罩的黑色头盔的男子骑着两辆摩托车来此,打碎了前灯,骑车走了。2012年8月30日,申诉人发现他的汽车镜子被打碎。他补充说,有汽车开始在他的房屋附近长时间停车,尤其是在夜间,在一个能明显见到他的房屋的地方。一旦打开屋里的灯,这些汽车就会立即驶离。

2.112012年9月9日,申诉人一家离开家园去了科伦坡,然后于2012年9月12日乘飞机去美国。2012年9月22日,申诉人和他的家人乘坐公共汽车从纽约州布法罗去了纽约普拉茨堡,然后乘出租车到达加拿大边境,靠近魁北克拉科勒。2012年9月23日,他们通过一条无人看守的道路非法越境进入加拿大,但不久就被移民当局拘留,此时,他们提出了难民保护申请。

2.122014年4月16日,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在蒙特利尔参加了一场联合听证会。2014年5月13日,移民和难民局以缺乏可信度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请并认定,申请人不是“《公约》难民”和需要保护的人”。2014年5月20日,他们被告知了决定。

2.132014年6月11日,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批准对移民和难民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2014年9月17日,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请。

2.142015年1月20日,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50条,申诉人及其家人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行政暂缓执行驱逐令。2015年1月28日,该局的一名内陆执行官向申诉人及其家人的法律代表传达了不予批准的决定,他解释说,他并不认为,此家庭的情况要求推迟遣返。

2.15自庇护申请被拒之日起,申诉人和他的家人不得不等待12个月,然后才能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或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申请永久居留。然而,将他们遣返到斯里兰卡定于在12个月时限到期前发生。

2.162015年1月9日,申诉人及其家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并且出于其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提出了永久居留申请,并要求免于12个月时限。然而,此类申请不会阻止驱逐出境。申诉人及其家人认为,他们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称,将他和他的家人返回斯里兰卡会使他们面临严重的酷刑风险,原因如下:(1)他们都是来自东方省的泰米尔人;(2)他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关联并于1995年被拘留并遭受酷刑;(3)他曾担任联合国的一名当地安保助理六年,而且由于其职业责任,他与政府当局和准军事团体有冲突;(4)他和他的家人在加拿大生活了两年半,在加拿大有大量斯里兰卡侨民支持猛虎组织。他说,他们将因此被怀疑与侨民中的猛虎组织有过联系。

3.2申诉人还称,作为在加拿大的寻求庇护未果者,他和家人可能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关联或参与过反政府活动。他援引了若干报告,这些报告指出“如果被指控参与反政府政治活动或与猛虎组织有联系,遭到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和回返者似乎面临酷刑风险”。申诉人辩称,提出难民申请,特别是在像他一样充分了解斯里兰卡安全局势的情况下,无异于反政府活动。申诉人称,由于上述情况,他担心斯里兰卡当局,包括准军事团体猛虎人解组织,将会对他及其家庭成员施加酷刑。因此,缔约国如将他们驱逐到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8月14日,缔约国指出,本申诉载有与向加拿大当局提交的相同事实指控。它认为,本申诉不可受理。首先,申诉人和他的家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和驱逐前风险评估申请待决。这两个程序都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对任何一个申请作出的有利决定都会使申诉人及其家人留在加拿大。如果他们的这些申请得到负面决定,他们也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成功的司法审查将产生一项命令,要求重新审查遭质疑的决定。在联邦法院对任何申请作出处理前,也可使用司法暂缓驱逐。

4.2第二,缔约国认为,即便是在表面证据的层面上,申诉人及其家人的指控也无充分佐证,致使该申诉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明显毫无根据而不可受理。申诉人未证实,该家庭作为难民申请未果者的身份会使他们在返回斯里兰卡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认为,只有在被斯里兰卡当局视为参与过反政府活动或亲猛虎组织活动的情况下,寻求庇护未果者在返回后才会面临受迫害的风险。申诉人和他的家人未提出任何证据表明他们参与过这种活动,或可能被视为参与过。此外,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在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就业的历史使他面临酷刑或迫害的风险。关于斯里兰卡人权局势的客观报告不支持申诉人的以下立场:联合国雇员在斯里兰卡当局手中面临伤害风险。虽然一些人权报告表明,人权活动分子和人道主义工作者比普通民众面临更大的遭受迫害风险,但联合国雇员不属于这种风险范围。

4.3申诉人的叙述表明,斯里兰卡当局已经表明愿意并有能力保护其家庭免受伤害。申诉人称,2009年,“猛虎人解”组织成员在他的住房前骚扰他,当局回应了他的电话,并成功驱散了猛虎人解组织成员。此外,他还在申诉中附上了多份警方报告。这些报告的存在表明,拜蒂克洛警方十分重视申诉人关于威胁和骚扰的指控。

4.4另外,缔约国指出,即使申诉人及其家人的申诉构成迫害或酷刑,他也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证明这种风险是仍持续存在的。在缔约国看来,2008至2012年之间发生的事件未能提供一个可信的基础,委员会可据以得出结论,如果现在被遣返斯里兰卡,申诉人及其家人将继续面临酷刑风险。申诉人提交了一些证据表明,其日期迟于此家庭离开斯里兰卡的日期。申诉人称,他的女儿和女婿留在斯里兰卡,他们一直收到恐吓电话,来电者要求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他还指称,2014年9月,一名闯入者进入他们的院子。最后,提交人的女婿卷入了一起交通事故,他称,这是由两名骑摩托车男子故意造成的。根据医疗报告,他背部受伤。缔约国认为,即使从表面来看,这些事件也不足以证明对申诉人及其家人存在持续风险。相反,申诉人提交的材料清楚地表明,他的女儿和女婿留在拜蒂克洛,相对安全地生活了两年多。上述事件表明,如被遣返斯里兰卡,至多,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可能会继续受到骚扰。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未指称,他据称在1995和1996年在无控罪情况下被关押10个月与此家庭持续担心受到迫害有关。事实上,他指出,对他的拘留负有责任的男子也成为联合国的一名雇员。

4.5为支持其论点(应根据《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宣布本申诉明显缺乏根据,不可受理),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重新评估国内决策者就申诉人的个人和家人保护申请得出的结论是不适当的。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作用不是权衡证据或重新评估国内法院、法庭或决策者对事实的调查结果。

4.6如果部分申诉被视为可以受理,缔约国则认为,从另一方面来讲,本申诉完全没有实质理据。在这方面,缔约国承认,一般来讲,斯里兰卡继续存在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然而,尽管存在普遍影响泰米尔人的人权问题,但并非所有泰米尔人都面临酷刑风险。事实上,客观报告,包括申诉人提供的报告,都确认,只有具有某些个人特点的人面临这种风险。一些难民申请未果者可能有这些个人特点,但申诉人及其家人并没有。缔约国还承认,有报告称,一些难民申请未果者在返回斯里兰卡时被拘留或遭到酷刑。然而,大多数报告明确指出,回返者被拘留的原因是,他们被指控与猛虎组织、活动人士或反对党有关联。在可信的人权组织中间似乎有如下共识:如果不被认为有这种关联,被遣返斯里兰卡的难民申请未果者不会面临足以需要国际保护的伤害风险。因此,缔约国认为,即使斯里兰卡当局会将申诉人及其家人视为泰米尔族裔的寻求庇护未果者,但这不会导致当局对他们施加酷刑。申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提供任何理由,可使人据以相信,斯里兰卡当局会将其视为猛虎组织支持者。也没有迹象表明,其有任何家庭成员是有待执行的法院命令或逮捕令的对象,或被列入“阻止”或“监视”名单。

4.7关于申诉人的说法(他以前在联合国的角色使他面临酷刑风险),缔约国重申其论点:联合国雇员并不面临遭受斯里兰卡当局施加的某种酷刑或伤害风险。此外,申诉人表示,斯里兰卡政府可能根据他在联合国的角色而归咎于他,认为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这一点没有充分佐证。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政府可能会将他视为猛虎组织的支持者或反政府分子。联合国与该国政府并无冲突,它也未与猛虎组织结盟,在联合国工作不能被视为反政府活动。关于申诉人的论点(在个人非常了解斯里兰卡安全局势的情况下,提出难民保护申请等同于反政府活动),缔约国认为,这种立场无充分佐证,因为申诉人未证明,与普通的难民申请未果者相比,联合国雇员面临更大的伤害风险。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可据以相信,将申诉人及其家人遣返斯里兰卡会使他们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有违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

4.8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认为,申诉人关于对其家庭威胁的许多陈述是不可信的。它强调,在申诉人的口头证词、他与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一名官员的面谈、他的个人情况表和提交给移民与难民局的其他书面证据之间有不一致之处。特别是,难民局强调,在一些面谈中,申诉人未提到他在另一些面谈中提到的据称骚扰事件。申诉人还对他是否遭受过酷刑的问题提供了不一致的答复。难民局还注意到,申诉人证据的某些方面是不可信的。例如,难民局质疑的是,为何一些事件向当地警方报告了,而另一些事件未报告。在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对事件的说法缺乏可信度时,难民局还审议了斯里兰卡不断变化的政治局势。它指出,根据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家档案文件,据称2009年在提交人住房外威胁他的猛虎人解组织已于同年放下了武器并停止作为一个准军事团体活动。因此,难民局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在2009年受到的威胁并不证明存在持续的风险。

4.9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和他的家人在难民局的听证会上有律师代理,并有机会提出证据和提交材料。申诉人提供了证词以佐证其家庭据称面临的风险。这一证词在难民局的决定中作了充分评估。

4.10申诉人和家人随后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寻求对移民和难民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联邦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驳回了申请。按照关于许可申请的惯例,法院未提供理由。

4.112015年1月,申诉人及其家人申请了行政暂缓递解出境。2015年1月28日,加拿大边境事务署的一名内陆执法官向申诉人及其家人的法律代理通知了他的否定决定和理由。在这方面,他概述了申诉人提出的风险证据并强调了资料中的各种不一致之处。本申诉中提出的两个风险因素,即该家庭作为寻求庇护未果者的地位以及申诉人过去在联合国的就业显然已向该官员提出并在决定中得到考虑。最后,该官员认为,并不存在死亡或不人道或过分待遇或处罚的个人风险导致理应推迟遣返。申诉人和他的家人未申请许可,寻求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4.122015年1月9日,申诉人及其家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永久居留申请。在提交缔约国的意见时,该申请仍待决。在评估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时,决策者考虑将受到决定影响的任何未满18岁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考虑到儿童的年龄、其在加拿大安家的程度、医疗问题或儿童的其他特殊需要等因素。

4.13缔约国指出,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永久居留是已被驳回保护申请的任何人可以使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在委员会的最近决定中,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问题而言,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不是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在加拿大当局看来,在结果――保护有关人员免遭被遣返到其声称面临风险的国家――是相同的情况下,以何种理由被允许留在加拿大,这一点不应事关重大。

4.14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以来,申诉人及其家人已有资格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他们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了申请。在对他的评估作出决定前,对他们实行法定暂停遣返。

4.15缔约国还注意到,在最近的判例中,委员会提到《联邦法院法》第18.1条第4款,其中规定了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委员会还指出,这些理由均未包括对申诉人提出的如被遣返原籍国将会受到酷刑的诉称进行“实质审查”。在此基础上,委员会接受了申诉人的以下论点:在其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对移民和难民局的负面决定或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负面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未向他们提供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还表示了以下观点:缔约国应规定,在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有关人员面临酷刑风险时,对驱逐此人的决定进行“实质性司法审查”。

4.16缔约国不同意以下一般命题:在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申诉人面临酷刑风险时,其国内司法审查制度,特别是联邦法院,不提供针对遣返的有效补救。它认为,鉴于加拿大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确实提供实质性司法审查,委员会误解了联邦法院司法复审的性质。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在2015年8月19日和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资料中,申诉人重申了他的最初诉称。关于缔约国的论点(申诉人未在其于1995被拘留和其家人担心迫害之间建立任何关联),申诉人称,根据处理恐怖主义活动的《紧急状态条例》第19条第2款进行的上述拘留,是导致他担心在原籍国遭受酷刑的许多因素之一。他提到瑞士援助难民组织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根据该报告,斯里兰卡当局保留许多年以前的逮捕记录。

5.2申诉人回顾,他和家人受到多年骚扰。在这方面,他指出,酷刑不仅可包括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伤害,而且,许多本身不是酷刑的措施可累积构成酷刑。

5.3关于缔约国的论点(作为一名联合国前雇员,他并不面临来自斯里兰卡当局的特别酷刑或伤害风险,而且“受雇于联合国根本不能被视为反政府活动”),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未考虑他在联合国的特殊职责。他补充说,根据难民法的一项公认原则,构成或不构成反政府活动,取决于寻求庇护者原籍国的观点,而不是庇护国的观点。报告关于斯里兰卡安全局势可对冲突的某一方或双方非常有害,特别是因为双方都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此外,除了报告安全局势外,申诉人也是斯里兰卡军队包括准军事团体和猛虎组织之间的一名联络官。在履行职责时,申诉人曾遇到与斯里兰卡部队和准军事团体的许多问题。联合国对他的最后服务评价中提到,他和家人受到了威胁。申诉人还称,作为一名联合国雇员,他也是一名人道主义工作者,因为他接触联合国各组织,包括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世界粮食计划署。与缔约国的说法正相反,他的个人情况使他面临严重的迫害风险,因为他作为联合国雇员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活动被视为反政府活动。

5.4关于斯里兰卡一般人权状况和关于寻求庇护未果者所面临的风险问题的一些近期报告表明,与猛虎组织的的关联,任何程度的关联,即使是很久以前存在的一个关联,都可使寻求庇护未果者面临酷刑风险。在本案中,由于申诉人1995年被拘留、他曾为联合国工作、此家庭在加拿大(泰米尔侨民最多的国家)寻求庇护未果、此家庭离开斯里兰卡已久等因素,存在与猛虎组织的关联。

5.5申诉人称,他的女儿和女婿留在斯里兰卡,他们没被杀死――尽管有人企图这样做(见第4.4段)――这并不意味着,他和家人在返回时不会面临任何严重伤害风险。持其他观点就意味着,除非他在斯里兰卡的所有家庭成员被杀,否则他和其他家庭成员就不可能有严重的风险。

5.6申诉人回顾,在向委员会提交本申诉时,所有有效的具有中止效力的补救办法都已用尽,而且他和家人仅仅由于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请求而未被遣返斯里兰卡。此外,2015年10月30日,加拿大公民和移民部部长的一名代表就其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作出了否定决定。2015年12月9日,应请求,向申诉人寄发了该决定的理由。作出决定的官员提到,他(或她)也是负责处理申诉人和家人提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官员。尽管准予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的标准不同于遣返前风险评估标准,但对两份申请作出决定的官员几乎总是作出同样的决定。尽管申诉人尚未收到遣送前风险评估决定,但他担心,该决议将是否定的,原因与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相同。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6.12016年11月28日,申诉人向委员会通报说,2015年10月30日,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被驳回,因为已被认定,他和家人“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不会面临遭受迫害、酷刑的风险、生命风险或遭受残忍和不寻常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6.2申诉人解释说,他们决定不向联邦法院抗辩与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和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相关的负面决定,因为这涉及费用,而且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程序将是徒劳的。他和家人于2016年8月再次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了永久居留申请。然而,2016年11月,他们的申请被退回,因为他们使用了过时的表格。申诉人及其家人于该月晚些时候再次提出了申请。

缔约国对提交人评论的补充意见

7.1通过2017年1月30日普通照会,缔约国提交了它对申诉人评论的意见。缔约国重申,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及其家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他们所说的将其遣返斯里兰卡将会违反《公约》第3条的诉称显然毫无根据。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则认为,来文应被裁定为没有理据。

7.2缔约国认为,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在拒绝申诉人代表本人并代表其妻子和女儿所提申请的2015年10月30日决定中提供了详细的理由。该官员审查了提交的所有证据并确定了可构成伤害风险新证据因而可被视为与评估进程相关的文件。在这方面,该官员考虑了申诉人提交的警方报告,作为此前未掌握的新证据。在他的分析中,该官员发现了在申诉人的叙述和引证的报告之间的一个矛盾,它表明,申诉人作为主申请人,此前提供了理由,说明为何他未就摩托车事件向警方提出书面申诉,而事实上,其中一份报告特别提到,提出了一项申诉。这一矛盾之处进一步损害了申诉人的可信度,这一证据被视为证明价值很小。

7.3该评估官员还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以确立在对其仍在斯里兰卡的已婚女儿的据称威胁与他此前在联合国工作之间存在关联。此外,在考虑了关于斯里兰卡状况的若干一般报告之后,该评估官员确定,如被遣返斯里兰卡,申诉人及其家庭作为难民申请未果者的身份并不使他们面临酷刑风险。

7.4缔约国认为,审议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的官员也提供了拒绝申诉人代表本人及其妻子和女儿(她当时15岁)提出的申请之详细理由。该官员并“不认为,如果在国外提出永久居留申请,申诉人及其家人会遭遇不寻常、不应得或不相称的困苦”。

7.5在得出这一结论时,该官员考虑了各种因素,包括儿童的最大利益。在这方面,该官员考虑了以下事实:该家庭将作为一个整体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未证明,他的女儿将不能获得适当的教育、保健或社会服务。该官员得出结论:没有足够证据可证明,在加拿大境外申请永久居留会对该儿童产生负面影响。

7.6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及其家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们未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对驳回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和永久居留申请的2015年10月30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解释说,司法复审若成功,将产生一项命令,要求对被质疑的决定重新审议。

7.7缔约国称,申诉人及其家人本来也可以请求准许对加拿大边境服务局驳回其行政推迟驱逐申请的2015年1月28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缔约国还通报委员会说,在联邦法院申请尚无结果前,也可使用司法暂缓驱逐。

7.8缔约国重申,就受理条件而言,司法复审是一项应该用尽的程序,联邦法院可进行实质性复审,提供了有效的驱逐补救办法。

7.9缔约国称,申诉人的说法(司法审查程序既昂贵又徒劳)无充分佐证。缔约国认为,仅仅怀疑一个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有关人员寻求用尽该补救办法之义务,而且,通常,评估国内补救办法的成功前景,并不属于委员会的权限范围。此外,申诉人及其家人未证明,甚至也未声称,他们缺乏金钱不能使用这些补救办法。

7.10 最后,缔约国通报委员会说,2016年11月,收到了一项新的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的永久居留申请。申诉人代表本人及其妻子和女儿提出此申请。缔约国通报委员会,他们将有权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许对关于永久居留申请的否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未曾被、也未正被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应当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宣布本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及其家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首先,他们未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对驳回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和永久居留申请的2015年10月30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第二,他们未寻求准许,对驳回其行政推迟驱逐申请的加拿大边境服务局2015年1月28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第三,2016年11月,申诉人,代表本人及其妻子和女儿,以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提出新的永久居留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说法:联邦法院的司法复审提供有效的遣返补救办法。

8.3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这种司法审查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并不涉及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由于申诉人已向移民和难民局以及联邦法院提出申请,并根据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和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的永久居留程序提出申请,委员会认为,要求申诉人也申请对负面的风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这是不合理的。关于2016年11月提出的新的永久居留申请,委员会回顾,就受理条件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永久居留申请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它不具法律性质,而且,它不延缓驱逐申诉人。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8.4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一项申诉必须达到受理条件所要求的基本佐证程度,方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由于缺乏佐证,本来文明显没有根据。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论点提出了《公约》第3条下的实质性问题,而且,应处理这些论点的实质问题。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进行实质审议。

审议实质问题

9.1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及其家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如果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有关人员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不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另一国。在评估这一风险时,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裁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将被遣返至的国家是否个人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据以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提出其他理由,以表明有关个人本人面临风险。相反,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在其特定情况下,有关人员不会遭受酷刑。

9.3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评估酷刑风险所依据的理由必须超越纯理论或怀疑。虽然不必证明这种风险“极有可能发生”(第6段),但委员会指出,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他(她)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虽然,按照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委员会必须充分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论,但它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而是有权(《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了此项权力)在每起案件的全部情节基础上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第9段)。

9.4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由于以下原因,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和家人将会遭受酷刑:1995年,他因为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据称被拘留并遭受酷刑;他曾为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工作六年,而且,由于其职业责任,他与政府当局和准军事团体有过冲突;2008年以来,他和家人在不同场合受到身份不明的人的骚扰和袭击;他担心,作为来自加拿大的寻求庇护未果者,他和家人会被怀疑与侨民中的猛虎组织有联系。

9.5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意见:其国内当局认为,申诉人关于其家人遭受威胁的许多陈述缺乏可信度;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在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工作的历史使他面临酷刑风险。申诉人及其家人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参与了反政府或亲猛虎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会使他们作为寻求庇护未果者而面临风险。

9.6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论点: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包括警察报告,并未表明,斯里兰卡当局不愿意而且没有能力保护他和家人免受伤害。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8月,申诉人受到猛虎人解组织的一名武装成员和一伙男子的死亡威胁,警察作出了反应,驱散了这伙人。它还注意到,申诉人一年前收到了一个威胁电话,他向拜蒂克洛警方提出了申诉,但是,警方不能确定打电话者的身份。

9.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以下意见:申诉人及其家人未证明,如被遣返斯里兰卡,2008至2012年期间发生的据称事件对他们而言是一种持续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4年对仍在斯里兰卡生活的他的已婚女儿和女婿的据称威胁,以及他以前曾在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工作或他在1995年被拘留,这之间存在关联。

9.8关于申诉人的一般诉称(由于他作为泰米尔人的身份,与猛虎组织有真实的关联或被视为与其有关联,而且作为一名从海外返回的寻求庇护未果者,一旦返回斯里兰卡,他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同意,面临强迫遣返斯里兰卡的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与猛虎组织有真实的先前个人或家庭关联或被视为有这种关联,可能面临酷刑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并参照了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除其他外,有报告称,在斯里兰卡,持续存在国家安全部队,包括军队和警察实施的绑架、酷刑和虐待,这种情况在与猛虎组织的冲突于2009年5月结束后在该国许多地区继续存在,而且,委员会参照了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对待返回个人的可信报告。然而,委员会回顾,在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有关人员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过去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委员会需审议的主要问题是,如被遣返斯里兰卡,申诉人是否目前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缔约国当局考虑了寻求庇护未果者在返回斯里兰卡时可能遭遇虐待的风险,并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对申诉人的诉求给予了适当考虑。

9.9根据这些考量(一并解读),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及其家人未提供充分证据,可使其据以得出结论,他们在返回斯里兰卡时面临真实的、可预见的、个人的和当前的遭受酷刑风险。此外,申诉人未证明,缔约国当局未对所提出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委员会因此认为,案卷中的材料无法使其得出结论,遣返提交人及其家人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10.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到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