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1/D/687/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 Sept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87/2015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Z.A.H. (由律师Rajwinder S. Bhamb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15年6月22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7年8月11日

事由:

遣返巴基斯坦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述未得到证实;因属物理由不符合《公约》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Z.A.H.系巴基斯坦国民,逊尼派穆斯林,生于1969年11月3日。他目前身处加拿大,在其难民地位申请于2013年12月11日遭到拒绝后,面临被遣返巴基斯坦的处境。他声称,如果加拿大将他遣返巴基斯坦,将构成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违反。他由律师Rajwinder S. Bhambi代理。

1.2 2015年6月23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CAT/C/3/Rev.6号文件)第114条第1款,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暂不将其遣返巴基斯坦。2016年6月30日,委员会通过同一报告员拒绝了缔约国2016年1月7日关于撤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事实背景

2.1 申诉人系已婚,有子女四人。他过去在巴基斯坦古尔贝格经营一家空调冰箱商店。他有三名雇员,其中一名W.B.是基督徒。Z.A.H.称自己是一名温和的穆斯林,尊重所有宗教。

2.2 申诉人解释说,他家附近有一个清真寺,是被禁止的逊尼派极端主义团体先知同伴保卫军的聚集点。2010年5月,那个团体发起了针对基督徒的运动,强迫人们要么皈依伊斯兰教,要么支付吉兹亚税。W.B.成了那个团体运动的目标。2010年5月15日,那个团体的成员来到W.B.家,暴打了W.B.及其家人,然后毁了房屋和财物,并威胁要杀了他。当晚8:30,W.B.来向申诉人寻求庇护。申诉人建议W.B.去找警察,但他害怕去。当天晚上,申诉人与几个员工一起来到W.B.家;当时先知同伴保卫军已经离去。

2.3 2010年5月16日,申诉人来到清真寺,请求先知同伴保卫军成员停止袭击W.B.。但保卫军转而针对申诉人,谴责他背叛了伊斯兰教,并威胁要对他立案。

2.4 2010年8月8日,先知同伴保卫军15名成员来到申诉人的商店,带着铁棒、短棍和其他武器。他们残忍地殴打了W.B.。申诉人试图帮他,但没有成功。申诉人因帮助基督徒而被指控为亵渎神明,也遭到了暴打。保卫军威胁申诉人,说他该死。申诉人和W.B.都住进了医院。申诉人当天就出院了,但W.B.在医院住了一个月。

2.5 2010年8月9日,申诉人到古尔贝格警察局报告了袭击事件。那位副督察贬损了一通基督徒,然后告诉申诉人,他有大麻烦了,因为根据伊斯兰教法,他亵渎了宗教,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就是死亡。副督察警告申诉人远离媒体。他如果透露此案,就会有更多麻烦。2010年8月16日,申诉人向拉合尔高级警司提交了另一申诉,但那位警司未采取任何行动。申诉人告知委员会,警方拒绝就此案对保卫军立案调查,因为对方有塔利班和巴基斯坦警察的全力支持。

2.6 经历这些事情后,W.B.离开了申诉人的商店,搬到远处居住了。2010年9月中旬,W.B.来到申诉人家。在他们一起吃晚饭时,来了四个人,都裹着绿头巾,声称要带走并杀了W.B.。他们奋力逃到了一个安全地方。

2.7 那件事之后,申诉人被先知同伴保卫军宣布为亵渎者和异教徒(非信徒),因为他雇用并庇护了一名基督徒。他和他的家庭受到了死亡威胁。

2.8 申诉人将家人转移到了一个安全的地方,与一些亲戚住在一起,并申请了加拿大签证,后于2010年10月8日获得签证。2011年2月10日,他来到加拿大,后于2011年5月在多伦多提出了难民保护申请。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难民保护司于2013年8月9日拒绝了他的申请,随后他申请了司法复审,但联邦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拒绝了他的复审申请。2014年12月8日,申诉人的遣返前风险评估也遭到了拒绝。

2.9 2015年6月4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通知申诉人,他的遣返日期定于2015年6月23日。2015年6月18日,申诉人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延期遣返,但这一申请于2015年6月22日遭到拒绝。

2.10 申诉人告知委员会,自他离开巴基斯坦以后,先知同伴保卫军的威胁仍继续存在。2014年6月,先知同伴保卫军发布了一份“追杀令”,张贴在他在巴基斯坦的家门上,言明要杀了他。2014年8月3日,先知同伴保卫军发布了同样内容的第二份追杀令。在日期不明的某一天,先知同伴保卫军还威胁申诉人在古尔贝格(巴基斯坦)的邻居,称如果他们不提供申诉人的下落,就会处死他们。2015年6月2日,保卫军成员到申诉人在古尔贝格的家中,询问他的下落。他们威胁说,一旦见到申诉人,就会杀了他,因为他“犯了死罪”(理应受死)。

申诉

3.1 申诉人称,加拿大当局若将他遣返巴基斯坦,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3.2 申诉人担心在巴基斯坦会有生命危险,因为他已被宣布为异教徒(非信徒),而且先知同伴保卫军已针对他发布了两份追杀令。他称他如果被遣返巴基斯坦,则将面临生命危险,并将面临遭受巴基斯坦安全和情报机构及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他还声称,他将有可能被安全机构根据亵渎法或伊斯兰教法以虚假和捏造的指控予以逮捕、拘留或劫持,并有可能被劫持、绑架、杀害、斩首或公开用石头砸死。

3.3 申诉人诉称,他在巴基斯坦任何地方都将面临生命危险,根本没有安全的替代安身之地。他解释说,巴基斯坦的任何人在国内搬迁后,都必须到当地警察局登记。他称,因此他将面临严重的生命威胁,极有可能遭受逊尼派极端主义团体的酷刑。最后,申诉人诉称,由于警察支持这些团体,因此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保护他。

3.4 申诉人补充说,作为申请庇护未果者,他还有可能成为“国家酷刑”的目标,面临巴基斯坦当局的非法居留。

3.5 申诉人还诉称,巴基斯坦宗教少数派的状况实在令人堪忧,逊尼派极端分子正对宗教少数派,特别是基督徒和什叶派开战。具体而言,他援引了一份报告,其中称“社会不容忍持续存在,表现为暴徒袭击和暴力极端分子的行动。该国一些地区的暴力极端分子要求所有公民遵循他们对伊斯兰教义的独断解释,并威胁称,如若不从,后果惨痛。他们还与倡导宽容和多元化的穆斯林为敌,数次袭击苏菲派、印度教、艾哈迈德派、什叶派和基督教集会和宗教场所,造成死亡人数众多,损失巨大。”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6年1月7日,缔约国就申诉提交了意见,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第22条第5款(b)项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c)和(e)项,申诉人的来文不可受理。

4.2 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方面,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就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以及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关于申诉人要求对遣返予以行政延期之请求的决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审许可。缔约国认为,如果司法复审申请成功,法院会下令重新审议受质疑的决定。

4.3 缔约国解释道,如果联邦法院判定接受复审的决定存在法律过错,或存在不合理的事实认定,那么法院就会授予司法复审许可,并有权驳回有关决定,发回由不同裁决机构根据法院认为适当的指示重新裁定。缔约国还解释道,本国不承认下述看法是普遍观点,即认为本国的国内司法复审制度,特别是联邦法院,在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面临酷刑危险的情况下,却不针对驱逐出境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最近的决定表明,委员会对联邦法院的司法复审性质存在误解,因为缔约国现行的司法复审制度实际上并不提供对案情的司法复审。

4.4 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未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申请。缔约国指出,那一程序是可以提供给申诉人的一种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须予以用尽之后方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此外,虽然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申请后并不会自动予以暂缓遣返,但只要能提出令人信服的人道主义和同情理由,就可能得到暂缓遣返,直到就永久居留申请作出终审裁决为止。申诉人也可以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执法人员申请遣返的行政延期。如果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的申请得到否定决定,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对那一决定的司法复审许可,在申请司法复审许可和司法复审之前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遣返予以司法暂缓。

4.5 缔约国随后主张,由于申诉人诉称担心来自非国家实体――先知同伴保卫军的威胁,但巴基斯坦政府已将此实体作为恐怖主义组织而予以了禁止,因此来文因不符合《公约》规定而不可受理。申诉人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已经或将要面临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任何人所实施的酷刑,或者证明所涉国家已经或即将同意或默许这样的虐待。就这一点,缔约国援引了委员会的判例,表明涉及非国家行为者的来文一贯被视为因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而不可受理。

4.6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尚未为让来文可受理而充分证实其多项指控,即他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人身危险,因而将他遣返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解释道,国内裁决机构认定申诉人不可信。难民保护司在详细解释原因后,对申诉人指控的合理性表示关切,并最终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并非可信证人。具体而言,该司发现申诉人申述的多个重要方面并不合理,而且注意到多处不一致。例如,该司发现,申诉人在谈到亵渎神明案为什么会针对他立案,而不是针对同样出于保护W.B. 免受先知同伴保卫军攻击的目的而陪同他前往警察局的其他三个人立案时,语言自相矛盾。该司还发现,申诉人关于W.B. 试图向他寻求保护和协助的情形的证词并不可信,也不合理。

4.7 难民保护司不承认申诉人宣称的一项事实,那就是他对先知同伴保卫军攻击W.B. 的行为的抵抗反映了他被认为持有的政治观点。该司称,一个人若要以政治观点为由申请保护,则须证明其害怕因所持观点不同于政府而遭受迫害,因为政府已表明不会容忍这样的观点。该司指出,先知同伴保卫军等极端团体的观点和行动在巴基斯坦受到普通人群的广泛抵抗,而且巴基斯坦政府也对先知同伴保卫军进行了大力镇压。缔约国认为,此类干预表明巴基斯坦政府对保卫军也持反对态度。该司指出,申诉人证实他知道警察以前对先知同伴保卫军办公室和清真寺的突袭。因此,该司认定,可以利用国家保护来面对保卫军的行动。该司还认为,无证据表明申诉人会害怕巴基斯坦当局,或者他因其作为逊尼派穆斯林的身份或者因其抵抗先知同伴保卫军袭击W.B.的行动而面临当局迫害的危险。

4.8 难民保护司和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还认定,申诉人可以采用在巴基斯坦国内避难的选择,指出他的家人最初搬到了锡亚尔科特,并无证据解释为什么申诉人未与他们一起搬迁,也无证据表明他们在那里面临危险。该司指出,申诉人的家人后来搬回了拉合尔,亦无证据表明他们返回后面临先知同伴保卫军构成的危险。该司还指出,W.B.已搬迁到卡拉奇。申诉人被问及为何不能搬到卡拉奇或伊斯兰堡时,他回答说,他的家人现在住在拉合尔。该司认定,如果他在拉合尔感到不安全,则可以在卡拉奇或伊斯兰堡安全地生活。

4.9 由于难民保护司对证据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适当而理由充分,联邦法院拒绝干涉该司的决定。在申诉人案件中,缔约国辩称,审议其申请的所有国内裁决机构都对他的指控进行了彻底评估。

4.10 缔约国还辩称,申诉人的指控中存在严重不一致之处,委员会应该因此而谨慎审查来文。具体而言,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不应该相信申诉人称先知同伴保卫军针对他发布了追杀令的说法,因为他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不一致:(a) 他在来文中声称,先知同伴保卫军于2014年6月在他在巴基斯坦的家门上张贴了追杀令,后于2014年8月3日再次张贴。然而,他据以支持这一说法的文件所提供信息却不一致。他的律师函中并未提及任何追杀令,他的兄弟和邻居声明中也未提及。此外,在他妻子、姐夫和兄弟的宣誓书中都称,追杀令系2011年6月发布;(b) 他在2015年6月18日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遣返的行政延期时,称先知同伴保卫军了“于2010年6月在申请人在巴基斯坦居住和经商的地方”张贴了追杀令,而在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中,他声称先知同伴保卫军于2014年6月在他商店门上张贴了追杀令;而(c) 日期为2011年6月15日的申诉人个人资料表上并未提及“追杀令”,2013年7月4日提供给难民保护司的证词中亦未提及。

4.11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不应该相信申诉人称先知同伴保卫军宣布他为“亵渎者和异教徒”的说法,因为他在个人资料表、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以及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提出的延期遣返申请中都未提及这一点。此外,申诉人称先知同伴保卫军有巴基斯坦警察的全力支持,而他在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申请延期遣返时并未作如此申述,而是称先知同伴保卫军是一个“被禁止的强硬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其个人资料表或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中都未提及这一点。

4.12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描述自己宗教信仰的方式不一致:有时他自称是逊尼派穆斯林,而在其他场合又称自己属于伊斯兰教的少数派什叶派,可能被激进的伊斯兰教逊尼派成员杀害。

4.13 最后,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未提供任何可信证据证明他过去曾遭受《公约》意义上的酷刑。申诉人所述事件并未达到《公约》第1条下酷刑定义规定的严重程度:申诉人声称,他于2010年8月8日他介入帮助其雇员W.B. 时遭到袭击。虽然据称申诉人受伤而需要医疗护理,但他未提供任何医疗分析来证明这些伤害构成了酷刑。即使申诉人所述袭击的性质构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违背了巴基斯坦在第16条下的义务,缔约国指出,第3条的不驱回义务也仅适用于可能遭受酷刑的真正危险。

4.14 此外,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先知同伴保卫军系以官方身份或代表巴基斯坦官员或在巴基斯坦官员同意或默许下采取行动。申诉人声称,他曾试图向警方控诉2010年8月8日发生的事情,但警方并不登记立案,亦未对涉案人员采取任何行动。虽然客观的国家报告指出,巴基斯坦警察在处理有关派别暴力的指控方面可能不力,但申诉人并未证明警察在本案中的不作为构成了同意或默许。缔约国认为,与Dzemajl 等人诉南斯拉夫案不同,本案无证据表明且申诉人亦未指控,警察获知了申诉人所面临的任何具体威胁,或警察当时在场,却未进行干涉。警察在申诉人所诉事件中的不作为不足以支持其指控,即警察同意或默许先知同伴保卫军对W.B. 或申诉人采取的行动。事实上,申诉人在难民保护司作证时表示,他知道警方此前曾突袭了先知同伴保卫军的办公室和清真寺。

4.15 缔约国认为,虽然申诉人称他来加拿大是为了生命安全,但他自己的行为却与此说法不符。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缔约国于2010年10月8日向申诉人签发了访问签证,但他直到2011年2月10日才离开巴基斯坦。抵达加拿大后,他并没有立即申请难民保护,而是一直等到2011年4月9日其签证到期后,才于2011年5月20日提出保护申请。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过去的行为不像一个担心生命安全的人的行为。

4.16 缔约国还指出,所有国内裁决机构都断定,申诉人返回巴基斯坦后不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申诉人声称,他被称为“亵渎者和异教徒”,如果返回巴基斯坦,将遭杀害。为了支持这一指控,他称“大多数”伊斯兰学者或神职人员都公开支持对异教徒开战。对于这一点,他引用了宣扬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和激进伊斯兰主义的前神职人员阿布·哈姆扎·马斯里的话。他还依据2011年1月4日一篇关于旁遮普省省长被暗杀的文章指出如果一名高级官员都会被杀害,他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命运。然而,缔约国认为,正如那篇文章所述,巴基斯坦政府的行动明显表示,“政府不会宽恕逊尼派极端分子的私刑暴力”。

4.17 申诉人也未提供任何客观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他面临着遭受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人身危险。尽管申诉人称自己面临着遭受警察、国家安全和情报机构和/或该国移民当局酷刑的重大危险,但他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这一指控。他过去不曾遭受过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酷刑。他对未来遭受酷刑的担忧涉及先知同伴保卫军的当地成员,却并无证据表明他在巴基斯坦境内外从事了使他特别容易面临酷刑危险的政治或其他活动。

4.18 尽管申诉人并未证实他如果被遣返巴基斯坦则即将面临酷刑危险,但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考虑巴基斯坦的一般人权状况,那么缔约国认为,虽然最近有报告批评巴基斯坦政府未能有效解决派别暴力,但该国当局已做出了一些努力,以谴责极端宗教组,监测其活动,并将其活动定为刑事犯罪。例如,2009年和2010年,当时的内政部长拉赫曼·马利克确认先知同伴保卫军参与了巴基斯坦的恐怖活动,并警告说政府将对保卫军采取严厉行动,包括监测其活动,调查和起诉政府认为涉及保卫军的事件。此外,自2008年9月以来,政府已采取了措施来确保宗教自由和容忍,包括设立24小时热线,方便举报针对宗教团体的暴力行为。政府还执行了新的立法,建立了联邦性质的权力结构,包括特别联邦法院、检察官、警察局和调查小组,以便支持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调查和起诉。

4.19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依据许多报告来解释巴基斯坦宗教少数派的状况,以支持自己的观点,那就是逊尼派极端分子正对宗教少数派开战,特别是对基督徒和什叶派。然而,缔约国再次指出,除这一次如此称呼之外,申诉人始终称自己是逊尼派穆斯林,因此,是多数宗教团体的一员。缔约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关于对宗教少数派的暴力行为的报告与申诉人的指控不相关。

4.20 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未证实其另一指控,即他若作为寻求庇护未果者回到巴基斯坦,则将面临酷刑危险。申诉人在来文中称,他“可能是”警察酷刑和非法拘禁的潜在受害者。缔约国指出,自2005年事件以后,国内当局再也无法找到任何关于巴基斯坦难民申请未果者回到巴基斯坦后被约谈、拘留或失踪的报告。

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6年3月18日提交的文件中重申了他最初的主张。对于缔约国称他并未面临巴基斯坦政府或其官员威胁的论据,他表示,巴基斯坦政府间接参与了迫害。他重申,当他去向这些官员伸张正义时,并未得到帮助,而因此被迫离开了巴基斯坦。他补充说,该国警察和政府不愿对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些组织有由逊尼派占多数的政府通过其情报机构――三军情报局提供的支持。申诉人还表示,他是“打击巴基斯坦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可怕的有罪不罚和野蛮杀戮的见证人”,而且“他的家人在巴基斯坦也遭到保卫军的同样折磨和骚扰”。

5.2 申诉人诉称,巴基斯坦局势前所未有地糟糕,因为逊尼派组织,特别是逊尼派塔利班每天都在杀害无辜人民:(a) 2014年6月8日至10日,塔利班武装分子包围了卡拉奇的真纳国际机场,造成了人员伤亡;(b) 2014年12月,塔利班在白沙瓦的一个宿营地杀害了超过145名学生;(c) 2015年1月,塔利班炸毁了一个什叶派清真寺,杀害了40名什叶派教徒;以及(d) 2015年2月13日,塔利班炸毁了一个什叶派清真寺,造成了20名什叶派教徒死亡,数十人受伤。在这方面,申诉人告知委员会,加拿大政府通过其外交事务和国际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巴基斯坦的旅行建议,警示称因存在严重威胁,不要前往巴基斯坦进行一切不必要的旅行。

5.3 申诉人解释说,安全局势仍然脆弱和不可预测,而且恐怖主义威胁仍然严重。他补充说,目前全国各地都有强化安全措施,设立检查站也无需警示。他援引了2015年美国国务院关于巴基斯坦宗教自由的报告,其中指出,派别暴力和对宗教少数派的歧视仍存在。他认为,政府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仍然不够,而且由于调查或起诉攻击宗教少数派的肇事者的能力和意愿有限,使得有罪不罚环境仍未改变,因此,他在巴基斯坦面临真正的生命威胁。申诉人称,缔约国的国内法庭已认识到巴基斯坦境内仍然存在虐待行为,也认识到其发生的原因。他援引了联邦法院对Kaur诉加拿大案的判决(公民和移民部长),并指出其中的事实与他的案件非常相似。

5.4 申诉人补充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国内避难替代办法问题的一般立场是,当迫害者为国家机构时,则无有效的国内避难替代办法。酷刑受害者多次目睹了直系亲属的被迫失踪,他们在巴基斯坦任何地方都面临着危险。申诉人提出,对他而言,国内避难替代办法并非一个安全的选择,因为强硬逊尼派遍布巴基斯坦各地,目前正在到处找他。

5.5 申诉人坚持认为,缔约国称加拿大的法律程序提供了不违反《公约》第3条的切实保证,这一点不对。他重申,他显然面临巨大的酷刑危险,他身上有明显的酷刑印迹,而且他有巴基斯坦医生的来信,证实了他在巴基斯坦遭受的酷刑。他称他的案件清楚地显示了加拿大现有程序不足以避免对酷刑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侵犯。他已经提交了有力证据,如医生检查报告书、宣誓书和照片,来证明他本人及其家人在巴基斯坦遭受的酷刑、虐待和生命威胁。

5.6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程序的有效性明显存在问题。关于缔约国的一个论据,即他仍能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申请,他指出,除非申请获准,否则该程序不会提供任何暂缓遣返,而获得批准可能需要三到四年时间。申诉人诉称他已经提出了足以确认事实的证据,并称缔约国分析他的证据的方式显然具有任意性,而且认为证据审议方式构成了执法不公。

缔约国关于申诉人评论的意见

6.1 缔约国在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申诉人评论的意见。缔约国重申了论据,得出结论认为该来文不可受理,并认为申诉人可以利用国家保护和国内避难替代办法,因此他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

6.2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补充呈文所载的某些指控并不准确,具有误导性,且与他以前的指控不一致。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现在声称他曾因试图抵抗恐怖分子、伸张正义而成为酷刑受害者,并且是打击巴基斯坦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可怕的有罪不罚和野蛮杀戮的见证人,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缔约国还认为,这一指控与申诉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的首次申诉中所述内容大相径庭,此外还与他向难民保护司提供的证词也大不相同,与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书面申请也不一致。申诉人从未声称自己目睹过任何残忍杀戮,更不用说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在巴基斯坦的野蛮杀戮。此外,他曾声称与巴基斯坦的仅一个逊尼派组织有联系,而那是先知同伴保卫军的一个当地分支。而且,他还声称他曾因干涉基督徒雇员与当地分支一些成员之间的肢体冲突而遭到当地分支成员的攻击。

6.3 对于申诉人称“他的家人在巴基斯坦也遭到保卫军的同样折磨和骚扰”,缔约国认为他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而这一说法也不同于他首次申诉提出的指控,他在申诉中称,他在来加拿大之前,将家人转移到了一个安全的地方,与一些亲戚住在一起。缔约国认为,鉴于申诉人现在提出的这些关于危险的新的诉称,委员会应该对来文整体的可信性非常关切。

6.4 缔约国补充道,申诉人做出了许多不准确和/或误导性的陈述,似乎是为了支持他的申诉。例如,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称Kaur案是加拿大国内法庭的典型代表,“认识到巴基斯坦境内仍然存在虐待行为,也认识到其发生的原因”,这歪曲了Kaur诉加拿大案(公民和移民部长)事实和结论(见上文第5.3段)。他还声称,Kaur案的“事实与他的案件非常相似”。缔约国指出,Kaur案与申诉人的情形完全不同:那一案件是对印度的指控,而不是对巴基斯坦;其中所涉问题是警察滥用职权,而不是恐怖主义组织行动;所涉迫害对象是人权拥护者,并非申诉人之类。

6.5 关于申诉人的一项诉称,即缔约国裁决机构无故不采信相关证据,以及缔约国首次提交的材料有违基本公正原则,缔约国宣称,申诉人未提供证据来支持他的一些主张,即国内裁决机构分析其指控的方式显然具有任意性或构成了执法不公。缔约国补充道,申诉人未提供任何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任意性”或“执法不公”。

6.6 缔约国还辩称,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他的另一项指控,即他面临巴基斯坦安全和情报机构构成的危险,或来自多个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或巴基斯坦多个一般恐怖主义组织的危险。最多可以说,申诉人受到了非国家行为者――先知同伴保卫军当地分支的攻击。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他可能遭受的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6.7 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所称巴基斯坦恐怖主义组织有由逊尼派占多数的政府通过其情报机构――三军情报局提供的支持。他亦未提出证据来支持他的另一指控,即巴基斯坦政府不愿对巴基斯坦的恐怖主义组织采取行动。

6.8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当前国情的申述并未得到证实:他似乎依据加拿大网站www.travel.gc.ca的资料来证实他关于巴基斯坦当前形势的申述。缔约国指出该网站警示称因存在严重威胁,不要前往巴基斯坦进行一切不必要的旅行。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显然误解了该网站的目的,那就是向在国外旅行和生活的加拿大人提供关于安全问题的一般资料,以便他们能就出境旅游作出明智决定。这种一般资料不能被视为充分证据,也不能用来证明申诉人若返回原籍国则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人身危险。

6.9 对于巴基斯坦当前的人权状况,缔约国以其首次提交的材料为依据并补充道,根据最近的国别报告,巴基斯坦的人权状况似乎与2016年1月首次向委员会提交材料时的情况非常相似,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及欧洲庇护支援办公室的资料显示,2015年与之前其他年份相比情况有所改善。虽然巴基斯坦的人权和安全局势仍然严峻,但政府在不断努力改善这种状况。

6.10 缔约国援引了申诉人的补充呈文,其中称如果酷刑受害者的迫害者是国家机构或酷刑受害者目睹了直系亲属的强迫失踪,那么受害者在整个巴基斯坦都面临危险,国内避难替代办法不可行。缔约国认为,这两项因素都不适用于申诉人。至于他的另一项指控,即他在巴基斯坦任何地方都会面临逊尼派恐怖分子构成的危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这一指控。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是否可以受理该来文。委员会已经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未曾而且目前也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和解决程序之下接受审查。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即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尚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申诉人未就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以及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关于申诉人要求对遣返予以行政延期之请求的决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审许可。

7.3 对于这一情况,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表明,这种司法复审主要基于程序问题,而不涉及对案件案情的审查。委员会指出,申诉人向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委员会及联邦法院都提交了申请,并在遣返前风险评估程序下提交了申请。因而,委员会认为要求申诉人就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以及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关于申诉人要求对遣返予以行政延期之请求的决定申请司法复审并不合理。

7.4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即申诉人未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申请。对于这一方面,委员会回顾道,就可否受理而言,在任何情况下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申请并不构成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这样的申请并不具有法律性质,也无法暂缓对申诉人的遣返。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有关案情的来文。

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据,即该申诉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因为指控涉及的是一个非国家实体――先知同伴保卫军的威胁,而巴基斯坦政府已将此实体作为恐怖主义组织而予以了禁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主张,即申诉人尚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那就是先知同伴保卫军的袭击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以及他在巴基斯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人身危险。就此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提交材料,其中指出,申诉人也未提供任何客观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他面临着遭受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人身危险。

7.6 委员会也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巴基斯坦政府间接参与了迫害;当他向警察寻求支持和伸张正义时,他们未采取任何行动,因而他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保护,所以他不得不离开巴基斯坦。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主张,认为该国的警察和政府不愿对逊尼派恐怖主义组织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这些组织有由逊尼派占多数的政府通过其情报机构――三军情报局提供的支持。

7.7 委员会忆及本委员会在其判例以及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涉及到非国家行为者施行酷刑的危险以及缔约国若未恪尽职责干预和制止《公约》所不准许的暴行,则应承担责任。委员会在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忆及“若未适当注意进行干预以制止和制裁酷刑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就会纵容非国家行为者,使他们能够犯下《公约》所不准许的行为而且不受惩罚”。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来证实他的指控,即巴基斯坦政府参与了先知同伴保卫军实施的被控迫害。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巴基斯坦警察、安全和情报机构或移民当局构成的所谓酷刑危险。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和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规定,申诉人的来文因缺乏证据而不可受理。

8.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可受理;

本决定应递送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