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DZA/CO/15-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阿尔及利亚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1.2013年2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委员会第2209次和2210次会议(CERD/C/SR.2209 and 2210)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DZA/15-19)。2013年2月25日举行的委员会第2225次会议(CERD/C/SR.2225)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注意到该报告符合委员会报告准则的要求。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报告迟交了将近10年。

3.委员会欣见与缔约国若干部委和机构代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公开、建设性对话,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所作的口头陈述和详细解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02年4月22日进行的宪法审查结果确定阿马齐格语为国家语言之一。

5.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2001年对《刑法》的审查制定了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为加重处罚情节的条款。

6.委员会注意到阿马齐格事务高级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出版阿马齐格语文的书籍,向各个文化和科学协会颁发赠款,促进阿马齐格文化。

7.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2008年1月23日的《教育法令》第十条规定,国家保证人人均享有教育权,不受以性别或者社会出身或籍贯为由的歧视。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初等教育入学率达到98%。

8.欢迎《国籍法》2006年2月所作的修正,允许国外出生、母亲为阿尔及利亚人、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是获得阿尔及利亚国籍。

9.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审查期内批准了若干国际文书,其中包括: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批准;

《残疾儿童权利公约》,2009年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批准;及其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2004年。

C.关注问题和建议

有关数据资料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该国并不收集按族裔出身分类编排的人口数据资料,同时也注意到报告中缺少关于人口组成情况的统计资料。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报告中缺乏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说明各群体成员、尤其是阿马齐格人和非公民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的情况,因为需要这种资料,用以确定执行《公约》条款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第一条和第五条)。

根据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及其经订正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委员会回顾指出了关于人口族裔组成情况的分类数据资料的有用性。缔约国可以利用人口中各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的相关资料,作为采取比较措施的宝贵工具,保障人人都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防止基于族裔出身和国籍的歧视。

种族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种族歧视的定义(第一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一条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1993),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列入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适用于公共和私人生活一切领域的种族歧视的定义。

将种族歧视定为刑事罪

12.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根据《公约》将种族歧视列为罪行。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有地方提到诽谤和侮辱族裔群体成员的罪行,仍然对相关的条款没有反映《公约》第四条的全部内容感到关切(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该国代表团宣布的立法改革,根据《公约》的规定将禁止种族歧视列入《刑法》。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第四条实施问题的第7号(1985)和第15号(1993)一般性建议,两项建议强调急需通过立法铲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建议设想的立法修正案涵盖《公约》第四条的所有方面,缔约国确保该立法得到切实的贯彻。

不存在对种族歧视的投诉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称法院没有接到过,甚至连民事诉讼也没有接到过任何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法院从未应用过《公约》,即便根据宪法委员会1989年8月20日的决定以及《宪法》第132条的规定,缔约国批准并公布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因此阿尔及利亚公民的可以在本国法院援用。委员会回顾表示不接受所谓公约缔约国不存在种族歧视的笼统提法(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方面的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强调指出,没有人提出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并不一定就表示缔约国不存在种族歧视。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具体地说,了解种族歧视方面的一切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在国内法院援用《公约》的权利。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提出的申诉和对申诉的跟进落实情况。

提倡阿马齐格语文

14.委员会注意到为提倡阿马齐格语言和文化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学校讲授这种语文,但是也感到关切,因为有报道说,合格的教师和教学材料不足,有些省市取消了阿马齐格语文的教学。此外,委员会还遗憾的指出,阿马齐格语言尽管取得了国家语言的地位,但是还没有承认其为官方语言,因此被排除在诸如公共行政和司法系统等公共生活领域之外(第五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再作努力的表示,大力鼓励其确保各级教育都教学阿马齐格语言,并将其确立为官方语言,以便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使用。

增进阿马齐格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5.有报告说,经济差距对阿马齐格人居住的区域有特别的影响,他们据称得不到足够的公共投资,委员会对此十分关注。此外,委员会注意到阿马齐格事务高级委员会的活动,同时也关切缺乏资料说明那些活动中征求阿马齐格人的意见及其参与活动的情况,以及活动对增进阿马齐格人权利有何实际影响(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在最落后的区域、特别是阿马齐格人居住的区域加紧发展。委员会还建议加强阿马齐格事务高级委员会的作用和活动,活动既为了阿马齐格人,也与阿马齐格人一起开展,活动方式确保阿马齐格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介绍高级委员会工作的成果及其活动的影响。

阿马齐格名字使用权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某些省市的民事登记处拒绝注册阿马齐格名字,理由是这种名字不在“阿尔及利亚名字表”里(第五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名字表已经修订,列入了500个阿马齐格名字,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从实际上和法律上确保所有阿尔及利亚人均能自由选用其子女的名字,在民事登记处进行注册,不受任何歧视。

妇女、尤其是阿马齐格妇女的处境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增加妇女担任决策工作人数而采取的措施,但也关切地指出,阿马齐格妇女有在族裔和性别上遭到加倍歧视的危险(第五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性别方面种族歧视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建议其继续增进妇女的权利,尤其注重阿马齐格妇女的权利。

包括移民和难民在内的非公民的处境

18.委员会对未能适用规定庇护权的立法一事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阿尔及利亚境内任何合法停留的外国人均能获得的法律援助的《第09-02号法令》获得通过,同时也十分关注缺乏允许非正常移徙人员提出申诉的程序的问题(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庇护权法案,以期落实阿尔及利亚批准的关于庇护权以及授予难民身份而不予任何形式歧视的国际条约。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必须便利居住其境内的移徙人员和难民的融合,向无身份证件的移徙人员在其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司法渠道。

《公约》教育和认识的提高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习法官和执法人员等学员举办的的人权培训和认识提高活动。但是,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种族主义成见根深蒂固挥之不去,仇恨言论矛头有时指向阿马齐格人、寻求庇护人员、难民和撒哈拉南部非洲人(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开展人权培训,其中特别注重打击种族歧视的行动,尊重多样性和跨文化关系。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培训教师、民事登记官和执法人员。此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这些问题方面组织开展公众宣教活动。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核证小组委员已将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咨询委员会的认证地位从“A”级降为“B”级。委员会十分遗憾,尽管始终不断有指控称存在基于族裔或国籍的歧视,但是仍然缺乏委员会如何跟进个人或团体提起的种族歧视申诉案的说明资料(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通过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咨询委员会的新法律,使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促进《公约》执行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建议授权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咨询委员会审查政府的防备种族歧视政策,核实立法与《公约》相一致。

人口贩运

21.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2月25日的《第9-01号法令》获得通过,其中规定将人口贩运定为《刑法》下的罪行,但是,委员会对人口贩运活动受害人(其中多数人是非公民)缺乏支助服务的问题十分关注(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仅惩治贩运人,也为受害人、尤其是没有合法居住证的非公民提供法律和机构援助。

D.其他建议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2.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在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也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介绍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与民间社会对话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参与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民间社会组织加强对话,在编制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征求其意见。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其中大会促请各缔约国加速有关委员会筹资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其同意该修正案的情况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传播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提交其定期报告时随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同时以国家的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言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编撰谐调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编写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定期更新补充其2003年提交的核心文件(HRI/CORE/Add.127)。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7.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内向其通报对上文第12、16和20段中的建议后续跟进采取的措施。

特别重要的段落

28.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5、17和18段的建议特别重要,并请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采取了何种具体步骤实施这些建议。

编制下一次报告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公约》专要文件编制准则(CERD/C/2007/1),在2015年3月15日以前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其第二十和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并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长40页和核心文件长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见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