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古巴

1.2006年8月8日,委员会第739和第740次会议(见 CEDAW/SR. 739 和740)审议了古巴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CUB/5-6)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UB/Q/6;古巴的答复载于CEDAW/C/CUB/Q/6/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准则并提到了原先的结论意见,但是对报告逾期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一个由外交部副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随行的有古巴妇女联合会秘书长、一名国务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共卫生部、劳工和社会保险部、古巴妇女联合会、国家统计局和专业机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指出,古巴全国陷入困难的经济社会状况是禁运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对妇女享有人权产生影响,妨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欣见2003年通过了《女工产假法》(第234号法令),目的是进一步认识父母双方在育儿方面的责任。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部分,对配偶或亲属实施的暴力加重惩罚。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举办后续行动研讨会,努力评价和修订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采取后续行动的《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实施有效政策,承认妇女的人权和实现两性平等。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在省、市和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增加。委员会还赞扬妇女占据较多议会席位。

9.委员会欣见有较高比例的妇女从事科技领域工作和追求职业发展,认为这是一项重要成就。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11.尽管《宪法》第41和42条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及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提供有关对妇女歧视的明确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宪法》或其他适当的国家立法中充分纳入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是加强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加深他们对《公约》及《公约》对国内法的适用性以及间接歧视的含义和程度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措施,增强妇女对其权利和《公约》的了解。

13.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孩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都是18岁,但是对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女性满14岁、男性满16岁就可结婚表示关切。

1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修订有关结婚年龄的立法,消除容许女性14岁结婚,男性16岁结婚的例外条款,使其立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其中把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周岁的人,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

15.缔约国指定古巴妇女联合会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该妇女联合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在宣传和落实古巴妇女人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这样做的理由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指出,这个机构的地位可能会限制政府结构内的全国机制的权威和影响力,也可能会限制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联合会的财政资源来自会费及联合会的经济活动,因资源可能不足而限制联合会有效履行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的职能。

1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责任全面确保政府担负起责任,遵守、保护和保障妇女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人权。在这方面,委员会谨提及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一般性建议6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速审查,并视必要加强古巴妇女联合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联系,确保在政府各个政策领域将性别问题置于重要地位,并确保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使联合会能够充分履行其任务规定。

1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消除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包括修改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方法,但是委员会关注,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普遍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这种定型观念继续损害妇女的社会地位,对妇女享受人权构成严重障碍,严重阻碍了《公约》的实施,是妇女长期遭受暴力的根源。

1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媒体提高认识和推动公共教育方案,消除普遍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的规定,确保消除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那些仍然纵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文化影响的态度和行为。

19.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和家庭法中列入了对付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也遗憾地看到没有提供有关这些条款内容及其有效实施情况的足够资料。委员会尚不清楚立法所列暴力定义是否与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相符。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如何采取措施执行委员会在审查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各项建议,即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更多支助措施,例如设立热线电话和提供收容所。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和澄清新条款的内容和暴力定义,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确保这些条款有效实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再一次要求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更多支助措施,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在旅游部门为阻止卖淫作出了努力,但是也关切地看到没有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进一步遏制卖淫需求。委员会对导致妇女卖淫包括导致受过教育的妇女卖淫的根源认识不足和缺乏信息,也表示关切。

2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包括阻止男性嫖娼需求。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妇女和男子开展防止卖淫的教育方案和运动,增加妇女的经济机会,进行调查研究,找到导致妇女卖淫的根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和数据,说明为消除这一现象及其影响采取了哪些措施。

23.委员会欣见妇女在投身公共和政治领域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对妇女在地方一级和国家外交事务中的任职人数偏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显然不甚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在继续不利于妇女的性别差距领域适用这些措施的理由。

24.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地方一级经过选举及任命产生的各机构妇女任职人数。这些措施中应包括明确界定的目标和有时限的指标以及继续采取教育措施,以便在地方一级、国家外交事务、政府机构和国家机关的高层决策中实现任职男女比例均衡。

25.委员会缺少有关妇女参加劳工市场的充分资料,从而无法评估她们在加入各经济部门方面是否受到间接歧视,以及受到间接歧视的程度。委员会意识到由于有机会参加志愿工作,而扩大了家庭主妇的传统角色,但是却没有充分资料说明导致家庭主妇比例较高的因素以及有意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的百分比,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有较高比例的妇女在科技领域追求职业发展,但关切地看到,在妇女对劳工市场其他职类和部门的参与、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以及按性别分列的工资水平方面缺乏数据,也不了解一段时间以来的趋势。

26.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一段时间以来与男子相比,妇女任职于劳工市场各类职业和部门的人数以及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和按性别分列的工资水平。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妇女包括家庭主妇,在劳工市场谋取某些工种和某些级别的工作时是否受到直接或间接歧视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研究结果,包括在产生结果之后采取的措施。

27.由于对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认识不足和没有机会充分利用,而可能将堕胎作为节育的一种方法,导致育龄期妇女多次堕胎,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按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堕胎发生率数据不足表示遗憾。

2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对各项方案和政策的实施,使妇女和男子有效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有质量保障的避孕方法,并提高对堕胎可能危害妇女健康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的范围和影响以及按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堕胎发生率,其中反映一段时间以来的趋势。

29.委员会对农村地区拥有土地的妇女比例较低以及她们获得信贷和培训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妇女的状况,以进一步遵守《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尤其呼吁缔约国确保农村地区妇女有效获取和控制土地,以及有机会获得信贷服务和培训。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33.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3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古巴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委员会请古巴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古巴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定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合并起来,于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