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通过。

关于佛得角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3年7月16日第1140次和第1141次会议(见CEDAW/C/SR.1140和1141)审议了佛得角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PV/7-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PV/Q/7-8,佛得角的书面答复载于 CEDAW/C/CPV/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提出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了书面答复、更新了介绍性说明所提供的资料,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了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副总理兼卫生部部长Maria Cristina Fontes Lim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佛得角性别平等和公平研究所的代表和在公约所涵盖领域具有专长的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代表。委员会对其与该代表团之间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第84/VII/2011号法和2007-2011年国家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计划获得通过。

5.委员会欣见自2006年审议缔约国初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和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PV/1-6)以来,下列立法和政策措施获得通过:

(a)国民健康政策(2007年);

(b)劳动法(2008年),其中有单独关于妇女权利的一个章;

(c)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将覆盖面扩大到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和男子,并规定在产假方面给予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同等待遇;

(d)第47/2009号法令,定出缴费基础的最低款额;

(e)第48/2009号法令,使社会保障体系强制适用于所有独立工人;

(f)第50/2009号法令,为大部分是妇女的家庭雇工提供保护。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在2011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在2011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重申,政府在全面实施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特别须为此接受问责 ,但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具约束力,在这方面欣见议会在促进适用《公约》,包括在其立法和监督工作中促进适用《公约》方面起积极作用。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鼓励议会,依照本身程序,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至缔约国根据《公约》提出下一个报告之间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能见度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传播《公约》和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方面作出大量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官和律师未在法院中援引《公约》。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妇女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不知道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也缺乏要求享有权利的必要信息和手段。

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向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各部委、议员和社区领导进一步传播《公约》、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根据《议定书》提出的意见,并确保为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便在国内牢固地建立一种支持不歧视和男女平等的法律文化;

(b)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和加强落实这些权利的手段,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为妇女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协商起草的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在讨论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人权与公民地位委员会不符合《巴黎原则》。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照《巴黎原则》,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并向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和广泛的任务,包括涉及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任务;

(b)确保国家人权机构中男女人数均衡,其各项活动均认识到性别问题的重要性。

促进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2.委员会注意到除了女议员网络为了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而提出改变法律框架的建议外,佛得角性别平等和公平研究所根据性别平等主流化概念制定的《促进两性平等行动计划》及其后各项战略获得通过,并在研究所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下和在广泛利用各种网络的情况下获得实施,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研究所是否有能力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地方一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研究所运作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际捐助方;研究所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密切合作没有将所有致力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民间社会组织,如残疾妇女组织,包括在内;可用资金方面也受到类似限制。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佛得角性别平等和公平研究所,包括在各部委建立性别联络点和为研究所提供适当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在各级政府部门有效地协调和推动性别主流化,并与所有相关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与从事残疾妇女问题工作的组织合作,并向其提供资金。

临时特别措施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拟议为残疾人参加公务服务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及拟议采取关于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政策,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很少资料来说明,根据《公约》第四条(a)和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各部门执行旨在加速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情况。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为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议员、政府官员和雇主提供系统化的培训,以便其能够更好地了解临时特别措施及采取这些措施的必要性;

(b)执行各种形式的临时特别措施,例如宣传和扶持计划、配额和其他注重结果的积极措施,在《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并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使用这些措施,并确保采纳已经提出的措施。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影响妇女作用和责任的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它关切的是,缔约国承认,在缔约国很大比例的妇女按“承认和接受男性作主的行为规范”作息。它指出,这种歧视性态度和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自己的权利构成严重障碍。它还严重关切根深蒂固的有害习俗的持续存在,如新移民社区实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和女性外阴残割。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依照《公约》第二条(f)和第五条(a)及第3(1987)、14(1990)、19(1992)和20(1992)号一般性建议,制定消除歧视妇女的成见和有害做法的全面战略。这一战略应规定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以及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教育和提高公众对这种定型观念和习俗的认识,以社会各阶层的男女为对象,特别要注意实施女性外阴残割和其他有害习俗的移民社区;

(b)通过使用的教育系统和媒体的创新措施,促进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并推广妇女非定型的正面形象;

(c)监测和审查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所取得的进展的信息。

暴力侵害妇女

18.委员会欣见在2011年通过《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第84/VII/2011号法》,但仍然关切的是,除了发生在学校的性虐待和工作场所的骚扰行为外,缔约国持续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的举报数量和性质、起诉和定罪率在缔约国各岛屿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在紧急情况下支持和保护受害者的机构间网络(团结网)。然而,它关切的是未设立为基于性别暴力的女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庇护所和中心。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与联合国机构和发展伙伴的合作:

(a)除受害者保护方案外,切实落实防范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现行法律和行动计划;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鼓励举报针对妇女和少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并确保对此类举报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肇事者;

(c)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以及卫生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和性暴力行为的有系统的培训;

(d)确保设置数量足够的庇护所,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特别是中央和岛屿各级提供心理康复服务;

(e)收集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以及受害者与肇事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贩运妇女和儿童的严重程度的信息,并关切持续有报道指出,未成年人被拐卖以及缔约国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中转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制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具体法律以及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未列入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还关注卖淫继续在缔约国蓬勃发展,并对没有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和少女提供康复和支持重返社会的方案表示遗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贩运的范围、程度和根源的数据,包括国内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

(b)加强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少女的法律框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和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并加强预防贩运、识别和保护贩运受害人以及起诉和惩处行为人的机制;

(c)增加与来源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统一旨在起诉和惩处人贩子的法律程序,防止人口贩运;

(d)采取措施提高对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认识,并通过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为妇女和少女提供赚取收入的替代手段。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欣见妇女担任部长职位的人数和公务员中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分别增加了47.1%和35%,并欣见目前正与各政党、议员和民间社会讨论担任经选举产生的职位男女人数相当的政策,但委员会仍然关切,议会(20.8%)、市议会(23.5%)及地方政府(21.2%)中的妇女人数较低。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使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担任经选举产生的职位和决策职位,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1)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例如不但规定候选人的选举配额,而且也为分配的席位规定配额;

(b)除了对公众外,还对政党、从政者和政策制定者,尤其是其中的男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他们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和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教育

24.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妇女的识字率已经从2000年的56.5%升至2010年的68.1%,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识字率仍然偏低,特别是就农村妇女而言。委员会也关注发生在学校性虐待案件,以及没有关于举报这类虐待案件、调查、起诉和受害者康复的数量的信息。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怀孕少女的辍学率以及对她们分娩后复学缺乏支持。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和少女继续选择传统上妇女占多数的非技术性教育领域。委员会还担心缺乏残疾妇女和少女受教育,包括接受主流教育的信息。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对妇女和少女受教育作为一项人权的重要性和作为赋予其权力的基础的认识。为此,敦促缔约国:

(a)加强成人扫盲计划,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妇女;

(b)采取措施防止、惩罚和根除教育机构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少女行为;

(c)确保在所有情况下执行允许怀孕少女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上学和复学的政策,确保政策包括监测机制并提高怀孕学生及其家属对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d)在学校课程,包括在职业学校课程中,列入以青春期男女孩为对象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包括性别关系和负责任的性行为问题教育,以防范早孕;

(e)确保技术和职业培训促使女孩获得各个领域的专业技能,包括引导她们就任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

(f)确保残疾妇女和少女有足够的受教育机会,包括将其纳入主流教育。

就业

26.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就业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提供《劳动法》(2008年),其中有一章关于妇女权利的专门章节,承认家政工作是一个专业类别的工作并促使所有工人享有强制性社会保障。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劳动法》并没有完全纳入同工同酬的原则。它也关注长期存在的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职业隔离以及未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一情况。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劳动法》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 (第100号公约)规定,在各个就业领域适当列入同工同酬原则,并减少男女之间工资差距;

(b)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消除职业隔离。

卫生

28.委员会注意到生殖健康服务一般免费,但委员会关切的是,2009年推出的付费规定可能会限制妇女获得这些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当地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提供计划生育、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超声波等服务,但它仍然关注缺乏关于国家资助这类服务和监控服务质量的信息,包括遵守医德标准情况的信息。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为残疾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信息,并据报有强迫残疾妇女堕胎和绝育的案例。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关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的信息,特别是关于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她们所遭受的歧视或侮辱的信息。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妇女可以免费获得生殖健康服务;

(b)提供足够的资金和监控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质量和遵守医德标准的情况,并确保传播关于生殖健康权利和服务的信息;

(c)确保残疾妇女获得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对残疾妇女进行堕胎和绝育手术须经她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起诉未经此种同意实施堕胎和绝育手术者,罪名一旦成立,即予以惩处,并确保对被强迫堕胎或绝育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补救和经济赔偿;

(d)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的情况,包括采取何种措施,使其免受歧视或污辱。

农村妇女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在经济上赋权农村妇女的的各种方案,但关切的是,农村妇女除了在参与社区发展协会的决策过程中面临困难外,在扶贫、诉诸司法、教育、健康和住房、清洁用水和环境卫生服务方面继续面临许多困难。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由于没有土地登记系统,农村妇女无法使用土地所有权作为担保获得贷款。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在扫除农村贫穷计划的框架内,采取具体措施,以扫除农村妇女的贫穷状况,并确保她们能够诉诸司法,利用卫生保健服务、教育、住房、清洁用水和卫生设施、肥沃的土地和创收项目;

(b)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在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

(c)采取措施,解决阻止农村妇女获得土地、财产和信贷的根本原因,包括土地登记方面的不正常现象。

处境不利妇女群体

32.委员会关切的是,面临多种歧视的妇女的境遇,特别是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女户主和移徙妇女的境遇。委员会还关切关于弱势群体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免受暴力的保护和诉诸司法方面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有限,以及缺乏为改善她们的处境而采用的临时特别措施信息。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赋予面临多种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女户主和移徙妇女以权利,以确保她们能够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

(b)确保保护这些妇女免受暴力、虐待和剥削侵害;

(c)在其下一份报告提供全面统计数据,按性别和地理位置、年龄和种族分列,说明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在本《公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的情况,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包括住房和就业政策所产生的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34.委员会还深为关切的是,虽然民法典不容许一夫多妻,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在缔约国制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单身女户主受到污名化以及在家庭事务方面缺乏法律保护。

3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确保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

(a)依照委员会关于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废除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并按照委员会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已处于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妇女的经济权利得到适当保护;

(b)采取措施,打击对单身女户主的污名化行为,并确保户主为女性的单亲家庭能与双亲家庭以及与户主为男性的单亲家庭一样获得平等服务和支持。

数据收集

36.尽管委员会欣见性别观察所的建立,它关切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普遍缺乏。它指出,除了需要将残疾人数据包括在内外,还需要有按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才能准确评估所有妇女的情况、作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有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妇女在本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全面数据,以及残疾人的数据,并使用可衡量指标来评估妇女所处情况的趋势以及妇女在本公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与关于妇女处境的统计数据有关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制定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指标,用于制订、落实、监测、评价和在必要时审查妇女和性别平等政策。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规定时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和实施

3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执行《公约》的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将注意力优先放在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各项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地方)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能够得到全面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媒体等进行合作。它进一步建议将其结论性意见适当地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使其能够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其他条约的批准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使妇女能够更多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为实施上面第23段和第29段(c)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书面资料。

下一份报告的编写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7月提交其第9次定期报告。

4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