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哥伦比亚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在2019年2月19日举行的第1661次和第1662次会议(见CEDAW/C/SR.1661和CEDAW/C/SR.1662)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COL/9)。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L/Q/9号文件,哥伦比亚的答复载于CEDAW/C/COL/Q/9/Add.1号文件。

A.导言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COL/CO/7-8/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并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多边事务副部长 Adriana Mejia Hernandez 女士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宪法法院、国会、司法机关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总统理事会妇女公平办公室、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委员会欣见,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七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L/7‑8)以来,该国立法改革进展不断,特别是通过了:

关于《妇女领袖和人权维护者保障综合方案》的第845/2018号决议;

第672/2017号法令,藉此修改了总统办公室行政部门(包括总统理事会妇女公平办公室)的结构;

第1822/2017号法,将产假延长至18周,将带薪陪产假延长至8个工作日;

第902/2017号法,承认护理经济,并将妇女列为土地获得方案的优先受益人;

第1719/2014号法,规定了确保性暴力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的措施;

《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该协议于2016年11月24日由哥伦比亚政府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签署,并于六日后经国会通过;

第1761/2015号法,承认杀害妇女单独成罪;

第2733/2012号法令,对第1257/2008号法第二十三条加以规范,并确立了女性暴力受害者雇主退税机制。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在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了:

第1418/2018号法令,其中规定设立性别问题高级别论坛,以协调落实《和平协议》中与性别平等有关的规定;

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第3918/2018号文件,为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促进实现性别平等绘制了路线图;

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残疾人生殖权利的第1904/2017号决议;

第1036/2016号法令,由此通过了《2014-2018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

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第3784/2013号文件,确立了保护和保障武装冲突妇女受害者权利的战略。

委员会欣见,在审议完缔约国上次报告之后,缔约国于2014年5月9日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吁请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一支推动力量,并为此通过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会依照其授权,为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个报告期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一般背景和优先关注事项

委员会认可缔约国通过2016年签署《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在和平、安全和司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该《协议》开创了妇女参与协商及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协定的重要先例,为在缔约国实现妇女人权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协议》中与性别平等有关的规定执行进展缓慢,而且未同国家发展计划协调起来。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迹象表明,《协议》签署之后,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威胁和暴力事件(包括性暴力事件)显著增加,而且最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残疾妇女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仍在继续,但受害者依旧苦寻国家保护或司法救助而不得。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加快执行《和平协议》中与性别平等有关的规定,并将之与国家发展计划协调起来,以确保缔约国最弱势妇女群体受到保护并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立法和政策框架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上次于2013年接受审议以来在强化性别平等立法框架方面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拟议《2018-2022年国家发展计划》中制定了《妇女公平协约》。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第3918/2018号文件将性别平等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过程中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并为促进实现性别平等绘制了路线图。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拟议国家发展计划中与性别平等有关的条款未就预算拨款作出具体规定。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弱势群体妇女面临交叉歧视,但缺乏有效的立法和政策应对措施。

委员会忆及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妇女公平协约》适当地纳入领土发展计划,设定衡量和监测《协约》执行情况的目标和指标,并保证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供在缔约国整个领土内有效执行《协约》之用;

在立法中适用《公约》第一条中关于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的全面定义,依照第二条(b)项的规定,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立法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保护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免受歧视,同时确保立法涵盖交叉形式的歧视。

司法救助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改善和增加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特别注意到针对司法和法官评估增设了公平标准,并在竞争性考试中增加了性别平等相关问题的能力建设项目。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采取多项举措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存在扩大至农村地区。然而,仍令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司法机关制度能力有限,尤其是农村地区,而且有罪不罚现象普遍,在杀害妇女和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性暴力及暴力案件中尤为如此,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饱受其害。

委员会忆及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强化司法系统,包括通过加大财政、技术和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以便在整个领土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本着不歧视的原则,通过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案件;

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将其存在扩大至农村地区;

为土著和移民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便利,为此应确保关于司法机关机构存在、正当程序权的信息随处可得,不论是通过母语、手语还是其他沟通方式,并确保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

强化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的《公约》能力建设方案;

依照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CEDAW/C/COL/CO/7-8,第18段),增加专门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数;

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并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其依照《公约》应享权利的认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委员会对缔约国签署《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和设立性别问题高级别论坛表示称赞。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和平协议》中性别平等相关规定同《协议》其他部分相比,执行进展缓慢,而且《和平协议》执行框架计划中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部分缺乏预算。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许多地区国家存在依旧薄弱,而且在前冲突地区,武装团体依然对平民构成威胁,并仍在招募儿童入伍。

委员会忆及关于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情况下的妇女问题的第30 (201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加速执行《和平协议》中与性别平等有关的规定,包括与妇女领袖和人权维护者安全保障以及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女性前战斗人员重返社会有关的规定,并确保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供有效执行《协议》之用;

纳入按性别、年龄、族裔、种族、地理位置和残疾情况分类的指标,以监测《和平协议》执行框架计划中性别平等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为此分配一项指示性预算;

在前冲突地区,针对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具体需求,扩大国家机构的存在并加强普及基本服务,同时确保前冲突地区受影响人口获得保护,并防范武装团体招募儿童入伍。

妇女人权维护者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第845/2018号决议中通过了《妇女领袖和人权维护者保障综合方案》。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针对女性人权维护者的凶杀事件、威胁和其他侵害行为层出不穷,并且对这类犯罪施害者有罪不罚的比例很高。令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致力于在地方一级执行《和平协议》和帮助土地权利遭到侵害者寻求补救办法的妇女首当其冲。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寻求保护时经常再次受伤害,而且执法人员有时会使用带有歧视性和造成再次伤害的语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妇女领袖和人权维护者保障综合方案,包括通过为此充分配备经费和人员;

监测妇女领袖和人权维护者保障综合方案执行情况,并让妇女组织参与监测工作;

确保总检察长办公室牵头调查和起诉凶杀人权维护者案件的战略可持续,为此应划拨专用资源并强化关于侵害妇女人权维护者案件调查方法的知识;

开展公众提高认识运动,以提高公众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和平与人权方面所起重要作用的认识;

开展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以消除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不当行为和攻击。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委员会欣见,对总统理事会妇女公平办公室的预算拨款增加。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预算拨款仍不足以让该办公室有效开展《国家发展计划》分派的所有活动,不仅如此,缔约国未遵从委员会先前所提建议,将该办公室的地位提升至部级。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按照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明确提出的一项建议(CEDAW/C/COL/CO/7‑8,第12段),充分强化部门间委员会。委员会还对性别平等观察站缺乏影响政策制定的能力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总统理事会妇女公平办公室中,并无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妇女和残疾妇女任职。

委员会重申了先前所提建议(CEDAW/C/COL/CO/7-8,第12段),并建议缔约国:

将总统理事会妇女公平办公室的地位提升至部级,以增强其影响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相关政策的制定、设计、执行和监测的能力,并加强其在各级政府中,特别是在部委一级的协调作用;

增强部门间委员会在协调性别平等公共政策执行工作方面的作用,包括区域和地方一级;

增强性别平等观察站与学术机构协调行事和影响性别相关问题公共政策的能力;

确保总统理事会妇女公平办公室任职人员中包括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代表。

暂行特别措施

委员会注意到强化妇女组织的活动,例如,面向市政当局在职妇女开展政治培训课程以及在关于受害者的公共政策中纳入差别化办法。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充分参与《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政治、教育、就业和保健,包括通过虑及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妇女充分参与《公约》所涵盖的保健、就业、教育、政治等领域,包括通过重点关注弱势妇女群体。

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保健、教育和服务部门为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采取了诸多措施,并特别注意到内政部和国防部关于新的男子气概表现形式的联合项目,该项目第一阶段面向安全部队。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协同土著组织联合开展了诸多活动,以废除切割女性生殖器陋习。然而,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公共和私人领域,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角色仍持续存在,而且在某些土著社区,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依然盛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照委员会先前所提建议(CEDAW/C/COL/CO/7-8,第14(a)段),立即制定一项综合战略,修正对于家庭和社会中男女角色和责任的父权主义态度和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态度;

加大力度修正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加强针对教育和保健部门以及政治文化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有关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

协同土著社区加强开展各项活动,以执行缔约国关于铲除有害习俗,特别是切割女性生殖器陋习的行动计划。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委员会欣见总检察长办公室已就设定参数以确保尽职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作出指示,并已设立机制以执行关于在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虑及性别之义务的第10554/2016号协定。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包括杀害妇女和收容机构中的暴力行为)数量不仅居高不下,而且还持续攀升,而且对这类行为施害者有罪不罚的比例之高令人堪忧。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受害者保健服务的第1257/2008号法执行力度不够,并且向农村地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综合服务的能力低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家庭专员以及保护措施示范程序的作用所做的努力,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专员受经费或人员不足所困,需向地方市政当局汇报,而且所负职责过多。

委员会忆及经更新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而形成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具体时限内加紧努力,优先执行关于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国家计划,包括防止收容机构内的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妇女的暴力行为;

确保划拨充分、可持续的资源,以供执行关于为农村地区受害者提供便利的综合服务特别是保健服务以及为农村地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的第1257/2008号法之用;

考虑重组司法部下属家庭专员,精简其任务,并为之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增强其工作能力;

确保司法机关所有行为体有效执行总检察长关于尽职调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指示。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采取司法努力起诉和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按照国际标准,通过了《2014-2018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移民妇女和女童频遭侵害和剥削。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所提供的数据来源繁杂且未按相关因素分类,因而很难对其进行分析并据之进行政策设计。不仅如此,2016年,仅有一名贩运受害者获得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保护,而且尽管缔约国已通过关于向贩运受害者提供一系列支助服务的第1069/2014号总统令,但缔约国至今无任何专门收容贩运受害者的政府运营庇护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贩运人口犯罪与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区分开来,对贩运人口犯罪调查、起诉和定罪相关数据单独进行汇总,并按照性别、年龄、族裔、种族、地理位置和残疾情况进行分类,以便对其进行分析,进而据之提出政策建议和进行政策设计;

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中间广泛宣传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保护方案,并考虑到委内瑞拉移民妇女和女童的大量流入;

确保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能够获享内政部第1066/2015号法令所规定的一切支助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的普惠性和便利性;

针对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设立供资充足、装备齐全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并为她们提供重返社会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现已实现政府职位性别均等。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2018年选举之后,议会两院中妇女占比双双下降。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第1475/2011号法第28条规定在5个及以上席位的候选人名单中,妇女候选人占比应该达到30%,但2018年选举中当选妇女的比例远低于目标水平。

委员会忆及妇女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建议缔约国:

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保证担任民选和任命决策职务的妇女达到法定配额之外,推行政党内候选人提名男女轮流制度,并对已实现选举名单男女候选人人数、职别均等的政党提供财政等奖励;

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并继续提供关于妇女政治参与、领导力和谈判技巧的培训和指导方案,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同时应特别关注遭受交叉歧视的妇女。

国籍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加入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注意到缔约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国家登记机构于2017年12月22日下发了第168号通知,该通知规定,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的外籍妇女子女,无须出具居住证明,也可以进行民事登记,此项规定有助于这些儿童获得哥伦比亚国籍。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未必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外籍妇女子女,尤其是委内瑞拉籍妇女子女,只能获签出生证明,但出生证明无法构成哥伦比亚国籍证明,这就导致他们更难获得国家公共卫生和教育系统的服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审查相关政策,以提升哥伦比亚出生证明签发和外籍妇女所生子女充分获享保健和教育服务的便利度。

教育

委员会注意到《2015-2025年国家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关怀战略》和教育部关于防止因怀孕辍学指导意见的第1号指令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欣见各级教育系统辍学率全线下降。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

高等教育阶段女生辍学率居高不下;

土著妇女和女童、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机会同其他群体相比存在差异;

在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职业领域,尤其是科学领域,妇女从业人数较低。

依据委员会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透过教育部加强努力,提高女童入学率和留校率,尤其是在较高教育阶段,同时要特别关注土著妇女和女童、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采取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女童和妇女(包括土著女童、非洲裔女童和残疾女童)平等地接受免费、优质和包容性义务教育;

确保第1号指令得到落实和遵行,包括通过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激励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重返校园;

在各级教育中制定并开设适龄、循证、科学的必修课程,全面涵盖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青少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有关的信息;

增强土著和农村社区教师提供双语和跨文化教育的能力;

制定具体战略,以提高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职业培训领域的妇女和女童入学率。

就业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在实施性别平等认证方案,劳动部制定了一项关于通过差别化办法加强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计划,而且缔约国在2016年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跟进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的执行情况。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上持续存在纵向和横向隔离问题,存在性别工资差异(目前差幅为19%),家庭责任分工不平等,男女就业率和失业率存在差异,而且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妇女有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性骚扰案发案率居高不下,而且第1010/2006号法中规定了从轻处罚情节的第3条尚未得到修正。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包括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就业;

增加妇女获得体面工作的机会,促进妇女从报酬最低的职业向正规经济部门转移,并确保将非正规劳动部门从业妇女纳入社会和劳动保护范畴;

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采取措施缩小并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定期审查妇女就业集中的经济部门的工资情况,并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工资统计数据;

将性别平等认证方案或类似方案推广至公共部门;

依照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CO/7-8,第28(e)段)中提出的建议,废止第1010/2006号法中关于对实施性骚扰者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发展并完善现有的工作场所性别歧视和性骚扰投诉制度,并开展综合调查,了解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严重程度。

保健

委员会注意到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但仍对城乡保健机会不平等感到关切,因为这密切关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委员会欣见宪法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了第SU-096/18号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重申在2006年第C-355号判决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怀孕妇女和女童享有自愿终止妊娠的权利,并再次申明必须为寻求人工流产服务的妇女扫清其在保健系统中遇到障碍。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服务提供者质疑人流手术的合法性,无理由拒绝提供服务,要求额外提供法律未作要求的文件,而且不遵守关于出于良心拒绝实施人流手术的规定。委员会欣见卫生部通过了第1904/2017号决议,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自主就其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作出知情决定,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仍被强迫绝育。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官方数据没有准确反映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实际例数。

依照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继续追加保健预算,增加训练有素的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医务人员,包括助产士,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确保妇女获得包容性基本保健服务和便利的产科基础护理;

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哥伦比亚非洲裔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在内),能够平等地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包括通过加速实施关于农村保健服务的国家计划并加强推行产科急诊临床安全模式;

依照宪法法院2006年第C-355号判决,通过一项法律,将在强奸、乱伦、孕妇身心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以及胎儿存在严重缺陷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将其他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

依照宪法法院2018年10月17日第SU-096/18号判决,采取立法措施,为在宪法法院2006年第C-355号判决所规定情形下寻求行使进行人工流产这一合法权利的妇女扫清其在保健系统中遇到的障碍;

结合残疾妇女的特殊需要,出台一项综合战略,在农村地区以及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社群中实施防止不安全人工流产规程,并提高这些群体对该规程的认识;

确保针对农村和偏远地区普及适当的现代节育方法,特别是长期节育方法;

确保对所有强迫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绝育案件展开充分调查,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相应惩罚,并且按照国际标准,确保所有医疗手术只有在征得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

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信息,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青少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信息。

经济和社会利益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妇女享受不到社会保障服务,尤其是孕产妇保护,而且妇女所承担的无偿护理责任过于繁重。委员会注意到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信息和通信技术培训。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这类方案时常无法触及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如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残疾妇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妇女进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获得孕产妇保护的机会,为妇女制定协调式社会保护和补偿方案,并增加促进平等分担无偿护理工作的激励措施;

考虑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国家社会保护底线的第202号建议书,设定国家社会保护最低标准;

采取措施,增强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经济权能,例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低息信贷和储蓄计划等金融服务的机会,并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促进妇女创业。

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关于农村妇女的综合公共政策,通过了关于妇女、女童和青少年参与土地归还进程的特别方案。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碍参与土地归还进程(包括可持续生产项目)的障碍持续存在。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根深蒂固,导致她们无法积极参与土地归还进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落实关于农村妇女的综合公共政策,确保为落实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并跟进落实情况;

采取措施扩大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包括获得生产项目财政和技术支持的机会;

协同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政党、教育专业人员和媒体开展关于非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的包容性提高认识运动,以加强对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土著妇女的积极、无成见的形象宣传;

围绕促进妇女参与公共部门,设计和实施包容性提高认识战略,并为此采取差别化办法,推动转变影响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的叙事,向影响这些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发起挑战;

考虑将《联合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中所载的原则纳入有关农村妇女的法律和政策文书。

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歧视、威胁和攻击普遍存在。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法院已经责令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但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在行使其权利时仍然面临无故拖延、歧视性解释和不可预见的要求。委员会欣见宪法法院作出了第T-478/2015号判决,责令教育部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将这些信息列入学校手册。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措施尚未得到充分执行。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2013年推行的国家学校共存制度在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学生方面未取得预期成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有效地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免受暴力和歧视,通过妥善处理申诉、惩治施害者和赔偿受害者,确保她们获得司法救助,并采取措施预防仇恨犯罪;

确保宪法法院责令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判决得到遵行,并就如何处理此类请求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即刻采取措施,确保宪法法院第T-478/2015号判决得到遵行,包括通过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提高公众认识;

在国家学校共存制度中纳入更有效的方案,向儿童讲授有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权利的知识。

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

委员会欣悉缔约国现正努力重新设计其综合性移民政策。然而,令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消息称,第1067/2015号法令中所载的现行庇护规定既未赋予寻求庇护者以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也未赋予他们获得工作的权利,导致一些人放弃申请庇护。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法律现状对非正常移民妇女,特别是委内瑞拉妇女造成了严重影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保障非正常移民获得保健服务的第1288/2018号法令仅适用于紧急状况,但该法令并未具体规定何为紧急状况。

依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庇护流程效率,确保充分执行第1067/2015号法令和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同时修订庇护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寻求庇护者及其他需要国际保护者的基本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赋予他们以工作权;

允许所有妊娠期和哺乳期委内瑞拉妇女获得产前和产后护理,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并阐明何种情况属于第1288/2018号法令所述的紧急状况,以确保将妊娠并发症列为紧急状况。

婚姻和家庭关系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开展多项活动以扭转对早婚的文化态度。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至今尚未修正《民法典》中的例外规定,即凡年满14岁的男童和年满12岁的女童,只要父母同意,即可结婚。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国内法律法规,以使之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并且即刻修正《民法典》,删除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规定,确保男童和女童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

法律面前平等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司法禁令仍在使用,许多残疾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因此受到限制,以致无法结婚、组建家庭、诉诸司法或投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基于残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而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一切规定。

数据收集和分析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收集歧视妇女行为相关数据的努力取得了进展。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所收集的数据未能涵盖与实现妇女权利相关的所有领域。缔约国国家统计系统具备良好的能力,但对土著妇女、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和边缘化群体妇女相关数据却未作充分区分,其中缘由令委员会困惑不解。

委员会重申先前所提建议(CEDAW/C/COL/CO/7-8,第38段),并建议缔约国协同国家统计系统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第1743/2016号法令,加强对各个领域内妇女权利相关数据的收集,并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残疾情况和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类,尤其是关于边缘化群体妇女的数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回其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1款作出的关于第8和9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声明。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的过程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a)和(c)段及第26(c)和(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3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日的全部报告述期。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