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塞浦路斯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 018 年 7 月 4 日第 1 604 次和 1 605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604 和 CEDAW/C/SR.1605 ) 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第八次定期报告 ( CEDAW/C/CYP/8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CYP/Q/8 ,塞浦路斯政府的答复载于 CEDAW/C/CYP/Q/8/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 ( CEDAW/C/CYP/CO/6-7/Add.1 ) 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作出 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对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 说明 。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委员会委员 Leda Koursoumba 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塞浦路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George Kasoulides 以及司法和社会治安部、教育和文化部、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部、内政部、塞浦路斯警方和塞浦路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 欢迎自 2013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CYP/6-7 ) 以来在实施法律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a) 在 2018 年通过关于堕胎合法化的《刑法典第 169A 条修正案》;

(b) 通过 2017 年《陪产假法》和 2017 年《产妇保护法 ( 修订 ) 》;

(c) 2015 年《家庭暴力 ( 预防和受害者保护 ) 法 ( 修订 ) 》;

(d) 2015 年《法定结合法》,该法律承认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同性 法定结合 和同居的权利;

(e) 2014 年《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待遇平等法 ( 修订 ) 》;

(f) 2014 年《预防和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及受害者保护法》;

(g) 2014 年《男女同工同酬或同值同酬法 ( 修订 ) 》。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完善其加速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

(a) 通过了 2018-2020 年期间的两性教育平等国家行动计划;

(b) 通过了 2017-2019 年期间的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c) 通过了 2016-2018 年期间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d) 在 2016 年成立了 两族性别 平等技术 委员会;

(e) 通过了 2014-2017 年期间的性别平等战略行动计划;

(f) 在 2014 年成立了性别平等专员办公室。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自审议上 一次报告以来已经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的事实:

(a)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017 年 ) ;

(b)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 《 伊斯坦布尔公约 》 ) (2017 年 ) ;

(c) 《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 (2015 年 ) 。

C. 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未能对其全部领土实施控制,因而无法确保其未有效控制地区的妇女切实实现其权利。不过,委员会仍对缔约国的政治形势继续影响实施《公约》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对其境内旷日持久的冲突及继续分裂对妇女和女童享受其权利的影响进行评估。

D. 可持续发展目标

8.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根据 《 公约 》 有关规定在实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法律和事实 ( 实质 ) 上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 5 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 17 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推动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应政策和策略。

E. 议会

9.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对确保全面实施《公约》的重要作用 ( 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 A/65/38 的附件六 ) 。委员会鼓励众议院根据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F.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后续决议。还欢迎 两族性别 平等技术 委员会持续做出的努力,并指出有关在 2018 至 2021 年期间执行这些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正在制定过程中。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缺少关于指定用于执行上述国家行动计划的财政资源的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妇女群体在内的民间社会在实施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b) 妇女的代表性普遍不足,且没有积极和切实参与持续的和平谈判;

(c) 没有按照《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优先事项和经验。

11. 按照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 30 (2013)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快通过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为实施该计划和评估其结果制定有效的工具;

(b) 按照关于实施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全球研究报告中的建议,确保为其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及相关国家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

(c) 高度重视妇女切实和包容性地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以及参与过渡时期司法进程,尤其是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决策过程。

(d) 为纳入妇女的优先事项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开展协调和采取联合行动,为包括地方妇女组织在内的妇女及民间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促进和平进程提供机会。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1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持续努力接收、收留大量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由于武装冲突或迫害而逃离家园的人员,并为他们提供保护 和援 助。 不过,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

(a) 在解决庇护申请时缺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

(b) 缺乏全面和统一的框架,包括明确的程序、准则和标准,以识别有特殊需求和脆弱性的人员,尤其是曾经遭受性别暴力或现在有遭受性别暴力风险的妇女和女童;

(c) 由于进入国内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数越来越多,收容中心的数量不足,现有收容中心的条件也不达标。

13. 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201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修订其《难民法》,制定对性别和年龄敏感的人员筛选和评估程序,从而确保系统性和及早识别有特殊需求和脆弱性的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尤其是那些曾经遭受性别暴力或现在有遭受性别暴力风险的妇女和女童;

(b) 增加收容中心的收容能力,确保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适足的条件,特别注意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c) 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严格遵守 不 推 回原则,确保没有人在未经个人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被驱逐。

宪法和立法框架

14. 委员会注意到, 《 宪法 》 第 28 条第 2 款禁止以性别为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且有多部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不过,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 缔约国缺乏全面的不歧视立法,且缔约国的反歧视法律效力有限;

(b) 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中仍存在歧视性条款,尤其是《宪法》第 2 条第 7 款,该条款规定,已婚妇女属于其丈夫所属 “ 社区 ” ,儿童和 21 周岁以下未婚青年归属于其父亲所属 “ 社区 ” 。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一条,通过并有效实施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包括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做出规定,其中应涵盖《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公共和私人领域内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 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5.1 ,废除其《宪法》和普通立法中的所有剩余歧视性条款,以消除任何地方针对任何妇女和女童的所有形式的歧视。

司法 救助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的障碍,包括可供性别歧视或暴力的女受害者使用的申诉机制。不过,委员会尤其对持续存在障碍表示关切:

(a) 妇女对自身权利和可用申诉机制的了解有限;

(b) 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土族塞人和罗 姆 族妇女在主张其权利时面临的语言障碍;

(c) 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尤其是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等弱势妇女群体;

(d) 司法和执法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关于妇女权利的专业知识。

17. 根据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 33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及其主张权利手段的意识,重点放在将妇女权利和性别 平等教育 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包括法律扫盲计划;

(b) 将妇女可获得可持续和响应妇女需求的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制度体制化,以便妇女能够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及时、持续和有效获得援助;

(c) 为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尤其是弱势妇女群体,确保这类服务有适当的覆盖范围、资格标准和质量;

(d) 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性别偏见,包括针对司法人员开展与《公约》和妇女权利有关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 除 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设立多个新的机构和机制,尤其是性别平等专员办公室。但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权威性和能见度不够,且为有效协调和执行各领域以及各级政府的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b) 国家机构的复杂性和现有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导致职能重叠;

(c) 所有利益 攸关方对有关加强该国家机构的讨论的参与不足;

(d) 关于性别平等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尚未获得通过且没有为该计划的实施确定时间框架的事实。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分配的资源,以确保维持对妇女权利的明确关注,并考虑为启动、协调和实施性别平等政策设立有效的高级别机制;

(b) 加 强该国家机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明确划分其在妇女权利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对此 类协调 开展定期监测和评价,确保在区域和地方层面设立该国家机构;

(c) 确保 所有利益 攸关方充分和有效参与关于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讨论;

(d) 加快通过和有效执行 关于 2018—2021 年期间性别平等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确保性别平等 主流化被持续 纳入所有部委和权力下放政府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方案中。

国家人权机构

20.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管理和保护专员办公室负责受理妇女对侵犯人权的申诉。不过,委员会对该办公室在 2015 年被 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 “ B ” 级地位表示关切 。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让人权管理和保护专员办公室充分遵守 《关于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 地位的 原则 》 ( 《巴黎原则》 ) ,同时考虑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建议,并确保该办公室拥有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具体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决策岗位上的性别平等和鼓励妇女就业和创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最高法院宣布 2016 年通过的一部法律违宪的裁决,该法律规定对半政府组织董事会中女性或男性代表比例实行 30% 的法定定额,理由是该法律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委员会关切的是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内的缺失,尤其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劳动力市场中,暂行特别措施可以作为加速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战略的一部分。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对其宪法框架进行审查,允许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平等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包括参与董事会;

(b) 考虑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在公约所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劳动力市场中,采取定额及其他暂行特别措施;

(c) 提高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司法人员、政党成员以及公众对具有非歧视性质的暂行特别措施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做出的努力,包括成立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社会偏见委员会。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职责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这种观念维持了妇女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传统职责,削弱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以及教育和职业前景;

(b) 为完全消除教育系统的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措施有限;

(c) 媒体和广告部门继续塑造妇女的陈旧形象;

(d) 妇女和女童因其种族、残疾、移民身份或其他特征而受到多重交叉形式的歧视;

(e) 很多妇女无法轻易获得缔约国境内关于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以 残割女性 生殖器在内的有害习俗及如何打击此类习俗的信息。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全面战略,采取积极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和改变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特别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她们经常成为仇恨言论和种族暴力的受害者。具体办法是修改教科书和课程,开展针对普通男女和特别是针对媒体和广告公司的提高意识运动;

(b) 与相关行为者接触,尽可能采用创新措施,鼓励在媒体和广告中塑造正面的、不带性别成见的妇女形象;

(c) 系统收集缔约国境内关于有害习俗及对施害者实施相关法律制裁的分类数据,并广泛提供关于如何打击此类习俗的信息。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 2017—2019 年期间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普遍存在,大多没有报案,也没有记录在案;

(b) 没有出台全面的立法将所有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 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施害者起诉率和定罪率都很低,处罚也宽松;

(d) 包括庇护所在内可供遭受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使用的援助和保护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

(e) 缺乏即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分类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也缺乏关于对施暴者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统计数据。

27. 回顾了《公约》有关规定以及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 (2017) 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第 19(1992) 号一般性建议进行了更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实施《家庭暴力 ( 预防和受害者保护 ) 法 ( 修订 ) 》,确保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包括家庭暴力 ) 的报案能够得到适当调查,确保施暴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确保受害者可以 获得适当 救济,包括赔偿;

(b) 加快通过相关法案,将一切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将《伊斯坦布尔公约》纳入国内法和关于骚扰和盯梢骚扰的法案;

(c) 确保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系统和有效地实施、监测和评估 2017—2019 年期间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

(d) 鼓励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报案,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严格执行刑法相关条款以及对这些案件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能力建设方案。

(e) 加强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的保护 和援 助,包括增加庇护所的数量和扩大庇护所覆盖范围,确保提供社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国家与向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康复服务方面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

(f) 系统 收集按 性别、年龄、国籍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类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所有形式的数据,以及关于对施害者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据。

贩运人口和利用 妇女 卖淫 意图营 利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 2014 年通过《预防和打击贩运和剥削人口及受害者保护法》和执行 2016 至 2018 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对向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普遍存在及其随后遭受劳动剥削和性剥削表示关切,尤其是在近期移民潮的背景下。委员会还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正如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不高所反映的,对反人口贩运法的执行有限;

(b) 没有资料说明为打击贩运人口跨学科协调小组分配的资源情况以及其协调和监测政府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行动的能力;

(c) 有报告显示,贩运受害者有时会因为遭受贩运的一些行为而被逮捕、拘留和驱逐;

(d) 缺乏针对贩运受害者的系统性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心理咨询、医疗、心理支持和救济,包括赔偿,特别是那些无法或不愿在针对贩运者的诉讼程序中与检察机关合作的受害者;

(e) 为贩运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数量不足和覆盖范围不广;

(f) 对私营就业机构监督不够,尽管有报道称它们参与了贩运网络;

(g) 能够获得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的贩运受害者的数据的途径有限;

(h) 大量被利用卖淫盈利的移徙妇女可能有遭受性暴力和身体暴力的风险;

( i ) 缺少针对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妇女和女童的替代收入机会和退出方案;

(j) 缺乏关于移民妇女可能被强迫或胁迫从事代孕的信息和数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有效执行反贩运立法,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边境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强制培训;

(b) 对贩运人口的所有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确保对施害者的判决与其罪行的严重性相符;

(c) 确保为打击贩运人口多学科协调小组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执行 2016 至 2018 年期间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确保政府安全、司法和社会服务部门开展跨机构合作,打击贩运人口以及加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对执行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

(d) 通过国内转 介 机制,确保及早识别和转介人口贩运的受害者,以其获得适当的支持和保护;

(e) 确保免除遭到贩运和卖淫剥削的女性受害者的责任,无论其种族、国籍或社会背景和法律地位如何;

(f) 确保所有贩运受害者获得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包括康复和赔偿,无论其种族、国籍或社会背景和法律地位如何, 也 不管其是否有能力或意愿在针对贩运者的法律诉讼中合作;

(g) 增加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和覆盖范围,向她们提供充足的健康护理和心理咨询;

(h)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与私营就业机构相关的现行法律,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贩运移徙妇女 ( 包括家庭佣工 )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 1997 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 ( 第 181 号 ) ;

( i ) 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及双边合作,包括通过交换信息和统一程序,预防贩运和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j) 提高按 性别、年龄和国籍分类和贩运受害者数据的可得性;

(k) 打击利用妇女卖淫盈利行为,尤其是移民妇女;

(l) 加强对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妇女和女童的帮助,包括为其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

(m) 开展研究,确定被强迫或胁迫从事代孕的移民妇女的数量,并消除这一现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在国家级法官中实现了性别平等的事实,并注意到在公共服务决策岗位上妇女代表性提高。委员会还注意到大多数政党引进了定额制度,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不过,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妇女在议会和市议会、内阁以及作为市长、担任外交部 门决策 岗位及和平谈判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b) 在 2014-2017 年期间性别平等战略性行动计划中引入针对女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具体目标和定额,但尚未取得任何具体成果;

(c) 参政妇女在公共领域面临负面文化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 缺乏系统性的数据收集,无法监测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的工作进展。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尤其是在议会和市议会、在内阁和担任市长、在外交部门及在和平谈判中的代表性,以期实现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包含的具体目标和定额;

(b) 为此,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对政党选举名单上的妇女代表性设置法定定额,建立性别均等制度以加快妇女在公共管理领域决策岗位上的招聘和任用;

(c) 加强针对政治家、记者、教师和公众的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认识到男女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 充分使妇女人权的一项要求的事实 ;

(d) 为妇女提供领导、竞选和选区建设方面的培训,为其成为候选人做好准备;

(e) 制定综合战略,采取积极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和改变妇女在政治中面临的负面文化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f) 系统性收集数据,监测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的进展情况。

国籍

32. 委员会注意到,无论移民身份如何,每个在缔约国境内生育的妇女都有权获得其子女的出生证明。但是,委员会关切是,移民妇女尤其是那些非法移民妇女不愿意与有关当局接触,这可能增加其子女无国籍的风险;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宣传移民妇女包括非法移民妇女有权获得其子女的出生证明,为无证件移民妇女在缔约国境内所生子女发放出生证明提供便利;

(b) 加入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4. 委员会乐见妇女和女童在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中的入学率高。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克服具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教育和职业选择,以及通过将健康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的方式纳入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委员会还满意 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校园暴力和骚扰方面做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也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女童集中在历史以女性为主的学习和职业领域,她们在教育培训和高等教育的某些领域 ( 包括技术和工程类 ) 的代表性不足;

(b) 在妇女参与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相关研究方面继续存在横向隔离;

(c) 缺乏有关下列方面的信息:向学前及中小学生提供的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是否全面且符合其年龄,是否符合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利的委员会第 36 (2017) 号一般性建议;

(d) 尽管缔约国做了很多努力,但在学校遭到歧视和性骚扰的女童数量依然很多,在获得高质量教育方面仍面临困难的女童中,土族塞人、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罗 姆 女童、怀孕女童和残疾女童的比例异常高。

35. 根据第 3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 4.1 ,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完成免费、平等和高质量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 强化其相关战略,解决可能阻止女童进入历来以男性为主的学习领域 ( 包括技术和工程 ) 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b) 确保为女童和男童提供的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全面且符合其年龄;

(c) 在所有学校对校园暴力和骚扰执行零容忍政策,包括网络欺凌和网上性别暴力,相关措施包括咨询服务、提高认识、有效的举报机制;

(d) 继续打击阻碍妇女和女童弱势群体获得高质量教育的歧视性行为,包括采取奖学金和提供免费教科书等暂行特别措施。

就业

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降低薪资差距和职业隔离。但是,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包括年轻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在内的女性失业率过高,女性企业家人数 比 男性少;

(b) 持续存在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女性集中从事兼职和低收入工作;

(c) 持续存在性别薪资差异,尤其是在私营部门,这尤其会对妇女的养老金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d) 劳动力市场对母亲和孕妇的歧视持续存在,涉及到雇 用 、职业晋升、雇用条件、薪酬和拒绝带薪产假等,这一现象在私营部门尤为严重,尽管出台了关于陪产假的新立法,但 男性休陪产假 的时间仍微不足道;

(e) 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老 年 人、罗 姆 人和土族塞人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其他被边缘化的妇女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f) 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处理此类骚扰和宣传妇女权利的有效措施。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实现男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实质性平等,包括针对高资质的女性。为失业妇女制定专门的培训和咨询方案,包括促进妇女创业;

(b) 加大努力,为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和激励措施,帮助其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领域从事非传统职业,消除公共领域和私营部门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

(c) 严格执行《男女同工同酬或同值同酬法 ( 修订 ) 》,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采取进一步措施,缩小和消除性别薪资差别,包括通过性别中立的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资调查;

(d) 增加妇女获得全职工作的机会,包括促进男女之间平等分担家务,增加托儿机构的数量和提高质量,增加对 男性休陪产假 的奖励;

(e) 执行《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待遇平等法 ( 修订 ) 》和《 产妇 保护法 ( 修订 ) 》,以确保母亲和孕妇在招聘、职业晋升、雇用条件、薪酬和拒绝带薪产假方面不会受到歧视,尤其是在私营部门;

(f) 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弱势妇女群体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g) 建立安全的工作场所性骚扰申诉制度,确保受害者可以诉诸有效的机制和救济。

移民家政女工

38. 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移民家政女工面临持续剥削,难以更换雇主;

(b) 移民家政女工在诉诸司法手段方面存在障碍,包括害怕在法律程序结束前被拘留和驱逐出境;

(c) 缺乏定期的劳工监察,对移民家政女工的工作条件和雇用合同进行监督。

39. 根据关于移民女工的第 26 (2008)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出台具体法律,对家政市场进行规范,对有虐待行为的雇主给予适当的处罚;

(b) 继续提高移民家政女工对 《公约》 赋予其权利的认识,包括使用她们能够理解的语言,监督职业介绍所的活动;

(c) 执行移民家政女工合法更换雇主的权利,确保对工作场所和雇用合同进行定期劳动监察;

(d) 建立有效的申诉程序,使移民家政女工能够投诉雇主,而不必担心被报复、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e) 加强向遭受虐待和剥削的移民家政女工提供福利服务 和援 助,包括法律援助、医疗和社会心理护理和适足的庇护所,确保这些服务 和 援助注重性别平等且能覆盖所有移民家政女工,包括没有证件的移民家政女工;

(f) 批准劳工组织《 2011 年家庭工人公约》 ( 第 189 号 ) 。

卫生 保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2016 至 2018 年期间的卫生保健战略计划、 2017 年性和生殖健康战略计划和堕胎合法化的法律。但是,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延迟实施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对低收入妇女群体获得保健服务的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b) 获得避孕药具特别是现代避孕药具的途径有限,尤其是女童和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c) 缺乏明确的确保有效执行新堕胎法的条例和规程,公立医院堕胎服务供应不足,私人诊所堕胎服务成本高,公立和私立医院均缺乏堕胎前和堕胎 后咨询 服务,缺乏针对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的新法实施培训。

41. 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 24 (1999)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按照计划,通过执行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到 2019 年向所有妇女普及卫生保健服务;

(b) 确保可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可负担得起的现代形式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服务;

(c) 确保全面实施堕胎合法化法律,包括制定明确的条例和规程, 对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定期的新法实施培训 ,制定程序保障妇女可获得公立和私立医院的堕胎服务以及堕胎前和堕胎后的咨询服务。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42. 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缔约国的财务保密政策、关于公司报告的立法和税务实践可能对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已经缺少收入的国家调动最大资源以实现妇女权利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b) 妇女在最大型上市公司的决策岗位和董事会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c) 一些保险公司的章程规定妻子可以登记为丈夫保单上的受抚养人,而丈夫不能登记为妻子保单上的受抚养人;

(d) 女性在体育协会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仍低于男性。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对其财务保密和公司税务政策及其商业活动对缔约国境 内妇女 权利和第三国为提高妇女权利调动最大资源的能力的域外效力进行独立、参与性和定期的影响评估;

(b) 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提升妇女在公司决策岗位和董事会中的代表性;

(c) 禁止保险公司保单中的一切歧视条款;

(d)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继续努力实现体育管理层中的实质性性别平等,包括鼓励妇女从事体育活动,包括作为运动员和担任管理职务。

性别和气候变化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的关于气候变化的风险评估项目。但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信息,说明缔约国是否计划通过一项气候行动计划以及缔约国打算如何确保妇女参与其计划制定进程和从性别角度确定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措施。

45.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 37(2018)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气候行动计划,并确保妇女参与计划制定和执行,从而将性别观点纳入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措施中。

弱势妇女群体

农村妇女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2014 至 2020 年期间的农村发展计划,妇女可以借此申请与男性平等的支持。但是,委员会对缺少关于援助农村妇女的具体计划的信息表示关切,尤其是那些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妇女。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加激励措施,包括税收激励,鼓励农村地区发展商业,以便增加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和自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农村地区推广科学、技术 ( 包括电子技术 ) 、数学和工程方案,以缩小城乡技术差距。

移民妇女

48. 委员会注意到属于塞人或欧洲联盟公民的家庭成员的移民有权获得临时居住证。但是,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为了获得临时居住证,移民妇女必须满足其丈夫 作出 声明以承诺承担其生活、医疗和其他支出责任等几项标准,这将产生依附关系;

(b) 拥有居住证的移民妇女可能因为涉及的费用问题而在诉诸家事法庭方面面临困难。

49. 根据第 2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上述条款以减少移民妇女对其配偶的依赖程度,为其诉诸家事法庭提供 便利以 防止其陷入虐待关系。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 委员会表扬缔约国执行其先前的两项建议,即通过《法定结合法》和开展分居和离婚对夫妻双方的经济影响的研究 ( CEDAW/C/CYP/CO/6-7 ,第 36 段 ) 。但是,委员会仍对下列问题表示关切:

(a) 对事实婚姻及其他 法定结合 中出生或领养的子女明显缺乏充分的保护;

(b) 法律推定 “ 呆在家里 ” 的配偶 ( 通常是妻子 ) 在配偶 ( 通常是丈夫 ) 在外工作赚钱取得的财产中只占三分之一。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 21 (1994)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散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2013) 号一般性建议,迅速通过七项法案, 对 家庭法进行修订,以期:

(a) 确保为 事实婚姻及其他 法定结合 中出生或领养的子女提供充分的保护;

(b) 确保妇女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之后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

(c) 将法律推定的每个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贡献率设为 50% 。

《北京宣言 》 和 《 行动纲要》

5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工作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公约》有关条款。

传播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及时向各级 ( 国家、区 域 和地方 ) 相关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使它们能够充分执行本意见。

批准其他条约

5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 九 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加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 结论性意见 的 后续行动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介绍其为落实上文中第 11 (c) 、 19 (d) 、 27(b) 和 39(c) 段中所载建议采取的措施。

下 一 次报告 的 编写

56.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2 年 7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及时提交且应涵盖截至其提交日期前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