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按照已通知各缔约国的报告处理办法,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正式编辑。

刚果民主共和国*

前言

联合国会员国自1979年起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刚果民主共和国于1985年10月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第18条要求各缔约国定期向联合国秘书处妇女事务委员会提交该领域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层面上所采取措施的实施评估报告供委员会审议,自刚果民主共和国批准该公约至今,已连续提交五份报告,其中1987年提交了初次报告,1995年提交了第二次报告,1999年提交了第三次报告,2004年提交了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

本报告是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本报告把握了几个机会,即:首先,撰写报告适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国际上通过三十年。其次,一方面,本报告包含刚果民主共和国对联合国秘书处妇女事务委员会对上一份报告提出的中肯意见做出的回答,另一方面,本报告首次对刚果民主共和国自国家制度实现民主化以来妇女权利的行使状况做出评估,其中,2006年举行了初次大选(总统选举、国民议会选举和省级选举),2011年11月开始将进行新一轮大选,由于在国内生活各部门中落实男女平等,妇女将通过投票积极参与选举,并因此对选举法做出修订。此外,刚果民主共和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紧随刚果民主共和国近期公布的关于重视妇女的权利和需求的重要文件之后,特别是《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打击基于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消除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国家性别战略》以及《妇女参与民主治理国家战略》。同时,本报告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在进行的关于增强妇女能力的各种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其中包括根据性别对《家庭法》进行修正,并制定了实施第1325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指导委员会。

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的内容还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在起草报告时设立和运行的一些与妇女权利和发展有关的国家公共机关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妇女、家庭、儿童保护战略研究和规划办公室、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青年和女童办事处、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国家基金、大湖地区妇女、性别及和平建设问题研究和文献中心及其相关的国家中心。

为此,在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家法律工具和文书进行补充的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妇女事务委员会在审议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时提出的中肯意见,本报告将指出自上一份报告以来,在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

此外,本报告也是在极短时间内技术部、公共服务部及国家专家队、政府和民间社会专家,尤其是妇女组织和妇女俱乐部的劳动成果,我要感谢他们,所有人都各尽其职,以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做出了宝贵贡献。

我还要代表政府感谢所有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发展的合作伙伴,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妇女权利,同时特别感谢人口基金和妇女署在报告制定和生效以及该文件发布过程中提供的支助。

衷心感谢参与完成该工作的所有人。

2010年3月8日,金沙萨

Marie-Ange LUKIANA MUFWANKOLO阁下

性别、家庭和儿童部长

导言

为响应联合国要求缔约国在法律和事实上确保男女平等的建议,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妇女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表明这一意愿,已经采取了多项举措,尤其是1985年10月6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因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正式批准的各项国际条约和协议自公布起便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只要另一方同样执行每项条款或协议”,刚果民主共和国坚持按要求落实该公约。

该公约第18条建议缔约国定期评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情况,刚果政府坚持定期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妇女日常生活各领域的《公约》实施状况国家报告。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建议,性别、家庭和儿童部等承担保护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职责的部门为制定本报告组建了跨部门跨学科的队伍。

为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刚果民主共和国自2009年起制定了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文件和其他一些国内生活各领域与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战略文件。

从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刚果妇女在国家经济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70%以上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从事农业。她们全面参与农田整理、耕地、播种和除草直至收获的整个劳动过程。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赋予妇女和刚果男子同样的人权和政治权利。妇女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所有行政和政治机构中(共和国总统、议会、政府、领土和军队……)与男子平等。但妇女在国家主要决策机构以及社会层面上代表度仍显不足,她们受到文化层面上的各种限制,其中包括使其不能充分享有权利的落后习俗。这限制了妇女参与社区发展。

这些文化意识和做法对妇女地位以及社会中男子相对于妇女的优越感具有影响。这是由刚果社会普遍存在的妇女角色定式造成的。

因此,应通过宣传行动,改变人们的意识,为切实考虑妇女在政治和发展方案中的关切需要做出努力。

为此,需要持续提供资源支持社会动员行动,并使妇女参与各层面决策制定,以使其切实参与国家重建。

从这个角度来说,应政府要求,在发展合作伙伴的技术支持下,已经组建了一支由专家和妇女组织和俱乐部负责人组成的跨学科队伍,以起草这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状况的评估报告。

第一编: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审议主张提高刚果妇女地位的法律文件

第一部分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支持妇女的法律文本和国家法律文件

2006年2月1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在第14条中规定:

“当局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现象,并确实保护她们的各项权利。当局将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在民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采取各种相应措施,保证妇女全面参与民族的发展事业,并充分发挥她们的才能。

当局采取各种措施,打击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

妇女在各种国家、省级和地方机构内享有公平的代表权。

国家保证在上述机构中实施男女均等。”

法律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的各种方式。

在第15条中规定:“当局致力于消除各种性暴力。

在不违背国际条约和协议的条件下,对任何个人实施性暴力、意图破坏家庭稳定、使家庭解体及灭绝整个民族均构成反人类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政府制定了落实男女平等的法律草案,正获得通过。

此外,政府与民间社会合作制定了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文件,以建立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以及妇女和男子、男孩和女孩平等获取社会资源的制度、社会文化、法律和经济环境,并确保对民众社会经济条件研究进程,政策、发展方案和计划的分析、规划、实施、跟踪和评估的任何阶段均切实融入变化中的性别因素。

此外,政府开始实施打击性暴力国家战略,其目标是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促进预防和减少与性别有关的性暴力并改善对受害者的整体救助,包括与性别有关的暴力行为者的再教育。

2006年7月20日第06/018号法修改并补充了1940年1月30日刚果《刑法》。

因为性暴力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武装冲突期间被用作战争武器,该法加重了惩罚。

该法还规定对损害妇女尊严的行为要进行惩罚。

在此之前,刚果《刑法》未包含所有对国际刑法已确定为罪行提出控告的法律条文。

刚果《刑法》修正的最大革新处在于将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性暴力罪行有关的条款纳入其中。

这些条款重视保护最弱势的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性暴力受害者。

这些改变主要涉及与强奸和性骚扰有关的条款。

这些条款补充并将之前在刑法中未被定罪的各种形式的性暴力确定为罪行,并按照这方面的国际适用准则进行定义。

2006年7月20日第06/019号法修改并补充了1959年8月6日刚果《刑事诉讼法》的法令。

《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款得到了修正和补充,以确保能够迅速进行制止、保护受害者的尊严并确保其获得法律援助。

1981年7月17日关于国家公职部门从业人员章程的第81-003号法在没有性别歧视的基础上确定了聘用、报酬、晋级以及其他社会福利的条件。

1973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一般财产制度、土地和不动产制度以及保险制度的第73-021号法经过修改和补充,没有歧视性条款。

其基本原则是:土地资源和地下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任何个人,不论其性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享有转让权。

但实际上,很少有妇女能够享受这一权利,首先因为她们不了解程序,其次因为她们的收入微薄。

还必须指出,法律方面的障碍造成已婚妇女缺乏法律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一名妇女去争取一块土地的转让权时,她首先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

2001年5月17日颁布的关于政党组织和活动的第001/2001号法符合《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8年6月10日关于政党公共资助的第08/005号法在第3条第6款中规定:“政党在制定选举名单时应考虑男女平等”。

实际上,根据《公约》,各政党在创建、组织和活动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不要进行基于民族、宗教、性别、语言的歧视。

进行这场战斗的环境是合适的,因为人民的观念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愿意从政的妇女不再受到一致排斥。

目前,已有八名妇女建立并领导政党。

2008年7月14日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第08/011号法特别强调:

□血清阳性妇女可以从国家在生殖健康政策框架下采取的一切措施中受益;

□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

2009年1月10日第09/001号《儿童保护法》对儿童的定义是未满18岁的人,将女孩结婚年龄从14岁提高到18岁。

第二编: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行动和措施

这一部分将审查为改善妇女状况在工作、家庭生活、卫生、教育以及进入公职部门和担任国际职务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第4条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1987年刚果《家庭法》基本包含支持妇女的条款,但这些条款中有些正在进行修正,以期与刚果民主共和国批准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书保持一致。

修改并补充1940年6月30日刚果《刑法》的2006年7月20日第06/018号法和修改并补充1959年8月6日刚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2006年7月20日第06/019号法,都与性暴力有关,都旨在保护妇女。

2009年1月10日保护儿童的第09/001号新法已经颁布。

2008年7月14日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权利的第08/011号法第9条规定血清阳性妇女可以从国家在生殖健康政策框架下采取的一切措施中受益;

妇女、文化和媒体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有一名妇女当选刚果全国新闻联盟主席。在报刊和媒体编辑中有8名女主任,2名妇女是电视/广播电台的所有人。

在公开辩论方面,妇女表达立场并探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2008年3月妇女月期间,组织了第一届妇女图书沙龙。

在音乐、戏剧、宗教方面,妇女和男子同样具有代表性。

一些关于性别和发展、负责任的性行为、亲属关系的动员和宣传运动改善了社区行为,促使某些对妇女的陈旧做法得以消失。

目前,性别宣传产生了积极作用,促使某些父母分配家务劳动时不再考虑子女的性别,并公平地将男孩及女孩送到学校读书 。

妇女与卖淫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修改并补充1940年1月30日刚果《刑法》第一卷的2006年7月20日第06/18号法禁止强迫卖淫和儿童卖淫。(第174 C条和第174 N条)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贩卖妇女并不常见。

相反,卖淫却人所共知。卖淫分两类:

第一类卖淫女大部分是女孩子,她们往往没有什么文化,入夜时她们站在大路旁、出入酒吧或妓院去寻找嫖客。

第二类卖淫女是隐蔽的,她们表面上看起来很体面,而且有时候还有正当职业,她们出于经济上的原因从事皮肉生意。

在这两种类型中,卖淫的主要原因是贫困、争取生存以及/或者追求舒适的生活。

这些性工作者独自行动,没有正式的老鸨网络。当然,中介人是肯定有的,但他们一般都秘密地替有钱的嫖客拉线。

卖淫女不受任何控制,即使是卫生方面也不受控制。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些机制,对其进行管理,既保护她们也保护社会,特别是在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播疾病方面。

但需要承认政府通过部门和民间社会对女孩子们,尤其是从事卖淫的女孩子进行的管理。

妇女与政治生活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在法律的层面上,妇女从政取得了进步。

一些立法和法律文件支持妇女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条的规定,包括:

·《第三共和国宪法》第12、13、14和15条主张: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和履行公务;

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并保护其权利;

4.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各种形式;

5.妇女在各种国家、省级和地方机构内享有公平的代表权;

6.消除性暴力;

·资助政党的法律在第3条第6款中要求各政党在制定选举名单时注意男女平等,该法最后一款在第6条第6款中建议妇女在和男子同等条件下享有被选举权。

目前,妇女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议会、工会、合作社、地方行政机构、自治地区、职业组织和基层组织等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通常不足。

在国民议会中,目前500名议员中有49名妇女,占9.8%,在政府中,45名部长和副部长中有5名妇女,占11%,在参议院中,108名参议员中有6名妇女,占5.5 %,在11名省长中没有妇女,占0%。关于公共代理,目前在296名代理中有53名妇女,占17.9%;55名公共管理秘书长中有7名妇女,占12.7 %。

所有这些统计数据足以表明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

鉴于妇女在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不足,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民间社会合作,制定了法律草案和国家两性平等政策,以使《宪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得到落实。

妇女与国际生活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已经提出来的关于妇女在国际上极少任职的现象至今依然存在。

妇女在不同级别行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任职一贯明显地少于男子。

目前,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外交部门中有5名女大使,1名女领事,且在64个外交职位中有7名女代办,占20.3%。

关于妇女参与国际会议,刚果民主共和国定期参与大部分地区、大陆和国际层面上的妇女会议。

妇女与国籍

第9条

⑴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⑵缔约各方在关于子女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共和国宪法》在第10条中规定刚果国籍是唯一的、排他的。不能同时用有其他国籍。刚果国籍要么是生来就有的,要么是通过个人获取而取得的。

综上所述,在刚果国籍方面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

妇女与教育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在第43条中规定,所有人都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在最后一款中规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第44条强调要消除文盲。

第45条第3款中规定:“所有人都不受地点、种族、宗教和性别等方面的歧视,平等地进入国家教育机构”。

为提高女孩的入学率,政府与儿基会合作,于2006年发起了“所有女童入学”运动,并在国家教育层面上降低了男女比例:

在小学为1.2

在中学为1.9

在高等教育和大学教育层面,公共部门中为3.5,私营部门中为1.6。

此外,EPSP部还制定了一份对所有教材和方案进行修正,将性别问题纳入其中的性别教育路线图。

妇女与就业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目前最显著的事实是男女角色分配方面的转变。如今大量家庭(80%)靠妇女来维持,在很多家庭,妇女成为了维持生计的主力。

在正式部门中,新《劳动法》引进了一些新的条款,这些条款取消了基于性别的歧视性内容。但《家庭法》正在进行修订。

例如:

第1条确认:新《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和雇主,不论其性别和身份如何;

第2条毫无歧视地承认所有人都有工作的权利,而第7条改进了“劳动者”这个概念的定义,即任何已满缔约年龄的自然人,而不论其性别和身份如何;

第111条取消了丈夫反对已婚妇女参加工作的特权;

第128条禁止要求求职妇女接受妊娠测试;

新《劳动法》第86条确认,在工资定级问题上实行报酬相同,这一点已经在被废除的《劳动法》第72条中得到了承认。该条款规定:在工作条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相同的情况下,不论劳动者的出身、性别和年龄,工资一律相同。

但在旧《劳动法》中,妇女没有住房权,新《劳动法》第138条给予女工以这项权利,而不管其身份如何。

新《劳动法》规定,性骚扰或精神骚扰以及恫吓构成严重错误,因为这些行为构成当事人被解职的原因之一。

修改并补充刚果《刑法》和刚果《刑事诉讼法》的2006年7月20日第06/018号和第06/019号法将其定罪,从而加强了该条款。

但某些条款还未能实施,因为议会正在审议《家庭法》修正草案,特别是因为已婚妇女法律行为能力较差。

妇女与健康

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宪法》第47条规定健康权和食品安全权得到保障,该法确定了基本原则以及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组织规则。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制定了全国生育卫生政策,目的是在各层面的生育健康方面保证提高个人、夫妻、家庭和社群的生活质量。

政府与联合国人口基金签署了《2008-2012年期间取得生育卫生、性别和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得益于各种方案的实施,已取得了鼓舞人心的成果,包括:

-在有资格人员帮助下分娩的比例从2001年的61%上升至2007年的74%;(人口和保健调查-刚果民主共和国)

-破伤风疫苗接种从2001年的70%上升至2007年的85%;

-产前问诊率从2001年的68%上升至2007年的85%(人口和保健调查-刚果民主共和国);

-根据人口和保健调查(人口和保健调查-刚果民主共和国)从2001年每十万活胎中有1289例产妇死亡到2007年的549例死亡;

-根据人口和保健调查,现代方法的避孕率为6%。

妇女与经济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在第36条中规定,所有刚果人有权利和义务通过劳动促进国家建设和繁荣;任何人不应因为种族、性别、言论、信仰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劳动中受到损害。

新一代的减贫和增长战略文件考虑了性别因素,并将其视为实现创造财富和经济增长目标的一种附加值。

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制定了《2008-2012年小型融资全国性战略》,以促使所有人,尤其是妇女取得可行的、可持续的小额金融服务。

刚果民主共和国依照2006年2月10日部长会议的决定,宣布了该国正式加入非洲商业法统一组织的决定。

农村妇女

第14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权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植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联合国秘书长给妇女下了个定义,称她们是支撑社会的脊梁,还说妇女的劳动是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

换句话说,农村妇女的劳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刚果民主共和国,75%的农村粮食生产都由妇女承担。

今天的问题是社会要采用什么样的机制来减轻农村妇女的负担并使她们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所有对农村妇女情况的研究都表明,她们工作繁重,而且条件艰苦。

卫生部为了便于患者看病开创的卫生区如今基本上都已经被废弃。根据《2002年刚果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计划》所进行的一项调查,“在多数情况下,在三名农村妇女中有一名需要步行15公里才能找到最近的卫生中心”。

今天,有钱的妇女可以去教会或非政府组织设立的卫生中心看病。

最肥沃的土地掌握在男子手里。因为妇女没有文化,她们很难得到化肥去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

在这里,应该提到粮农组织的作用,它根据DRC/2000/001/A/01/12援助项目向农业部门的生产者提供了4 247 320美元的援助。

这笔钱已经用于援助金沙萨、两个开赛省和加丹加省腹地300个农业小组和协会的稻米种植、人工养渔业、蔬菜种植以及家禽家畜业。

当然,援助的目标不仅是妇女,但她们享受到了这一援助,因为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妇女比男子更多。

2000年,农业和畜牧业部向金沙萨腹地的农妇提供了一个援助计划,从而使她们得到了改良种子和秧苗以及化肥。还有一些农妇得到了孵化器和鸡雏,在启动畜牧业方面获得了帮助。但是,由于管理和后续工作跟不上,这个项目没能维持多久。

妇女与司法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在权利方面,由全民公决产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和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承认男女权利平等。

最后,政府、联合国系统机构和民间社会制定了法律事务所设点计划,为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和司法援助和救助。

家庭妇女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选择异性配偶结婚,并组建家庭。

根据《宪法》该条款,刚果民主共和国已开始修正1987年刚果法律中包含的歧视妇女的条款。

但是,尽管所有族群信仰和做法不同,但都有着男女角色不同的意识。男子和妇女之间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将男性视为父亲、丈夫、户主,将妇女视为母亲、妻子、家庭管理者。

《儿童保护法》禁止童婚。

与《家庭法》将女孩的结婚年龄确定为14岁,男孩为18岁不同,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因此使18岁以下的女孩实际上从婚姻中解脱出来。第10/01/09号新《儿童保护法》纠正了歧视性规定。

目前存在的问题

基于性别的性暴力

1.对术语的理解

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一般指无论是否出于个人意愿造成损害或导致男子和妇女、成人和儿童、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受到区别对待的任何行为或忽视……因为性暴力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对女孩和妇女造成伤害,联合国大会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第48/104(1993)号决议将其总结为对妇女、青年和女童进行的暴力并将其定义为:

“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有两类基于性别的性暴力行为:

-2006年7月20日第06/018号修改并补充1940年1月30日刚果《刑法》的法律以及2006年7月20日第06/019号修改并补充1959年8月6日《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中确定的性暴力。表现为:强奸、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未满18岁未成年人之间发生非自愿性关系、强迫婚姻和早婚、性骚扰和切割女性生殖器、性奴役、剥削和贩卖、强迫卖淫和贩卖儿童。

-其他主要对女孩和妇女造成伤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身体或精神方面的暴力、与习俗有关的社会文化、职业、机制暴力等一些形式的非性侵犯。

2.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基线研究

基于性别的暴力仍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反复出现的问题。1999年GAMBEMBO教授在城区和城区周边所做的调查表明妇女忍受着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心理上和经济上的暴力。研究还表明,53%的妇女、青年和女童都因为性别受到其男子合作者的辱骂,39%受到殴打,27%承受着有害的习惯做法。

尽管这些基于性别的暴力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但现有的统计已令人担忧。因为在全国范围内,2009年和武装冲突后发生的100多万例性暴力案件中,将近99.2 %的受害者是女性,而男子受害者只有0.8%。

此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此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基线研究表明持续存在几种类型的暴力,即:

-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暴力(强奸、性奴役、早孕、意外怀孕、破坏生殖器、大量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大量迁移、无家可归、家庭破裂和边缘化、心理创伤、妇女贫困加剧、野蛮屠杀…)。

-在非冲突地区发生的性暴力有:强奸、包括矿区和学校的未成年人和幼儿、乱伦、性骚扰、强迫卖淫、儿童卖淫、切割生殖器等。

-社会经济和文化暴力:与落后和性别主义社会习惯的存在以及生活条件的恶化有关(虐待寡妇、掠夺孤儿、早婚、乱伦婚姻、切割生殖器和残害身体、信仰巫术、妇女幼稚化、儿童卖淫和强迫卖淫等);

-与虐待妇女以及轻视妇女对家庭所做贡献的家庭暴力(殴打和凌辱妇女、家务劳动、强迫妇女依赖和服从、家庭中对男孩和女孩之间的歧视);

除了上面提到的暴力之外,还存在与目前仍使用的某些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有关的制度上的不平等,比如《民法》和《家庭法》。

事实上,在法律方面,尽管由全民公决通过的国家《宪法》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书承认男女权利平等,但至今在各领域仍存在歧视妇女的条款和做法,尤其是在《家庭法》、《劳动法》、《国家公职部门从业人员章程》、《商业法》……2002年实施的《劳动法》前言中取消了丈夫对已婚妇女劳动合同的反对。

关于习俗,需要承认的是刚果社会有着文化多样性的特点,国内几个族群同时存在。这些族群本质上有着建立在风俗习惯基础上的同样的文化价值。

但是,尽管信仰和做法不同,但大部分的族群都有着男女角色不同的意识。男子和妇女之间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将男性视为父亲、丈夫、户主,将妇女视为母亲、妻子、家庭管理者。

因为传统上,男子代表家庭权威;他们确定规则和行为准则并对家庭财产进行控制和管理。而妇女只是承担家庭生活运转的社会责任;她们完成家务劳动并照顾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

男子的权威和妇女的从属地位通过各种社会机构表现出来。

比如在婚姻中,男子享有积极的主动权并对夫妻的生育进行控制。在家庭和社区教育进程中,男子和男孩享受特别待遇,享有更多的宽容和责任感,而妇女在她们的行动和做法中受到限制和控制。

社会行动方面,劳动中的性别区分决定了女孩和男孩、男子和妇女之间的任务分配。在生产、再生产框架内和社区层面,这种区分使男子从事正式的受重视的生产活动,而妇女从事属于不受重视的再生产活动的维护和护理活动。

此外,战争使妇女更容易受到性传播感染、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由于遭受侵犯者强奸、性伴侣增加、有利于性关系的落后传统以及较少使用避孕套,所以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更易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关于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暴力,妇女和儿童是受战争影响最大的民众。他们占武装冲突后难民或流离失所人口的75%。

这些冲突带来了无法计算的巨大损失,有时对生态系统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此外,还造成了儿童兵(女孩和男孩)的存在、大量的妇女和儿童因战争而流离失所,寡妇、孤儿和孤身儿童的数量增加。

这些冲突还造成一个后果就是出现大量的强奸现象,其中妇女和女童是最大的受害者,并造成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例增加。为此,按照第1325号决议将确定和重视妇女问题专家与增强和平与安全的挑战相结合是不可辩驳的。

3.原因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大部分都和家庭生活中的习惯、传统、风俗和社会做法,低入学率,妇女忽视其权利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武装冲突有关。

在大部分性暴力的原因中,强奸、切割生殖器、性奴役以及强迫怀孕被用作战争武器,且主要与冲突和士兵有关。除了十几年来男子和妇女忍受的贫穷和暴力造成的社会经济严重不平衡外,还要忍受外国军队的行为。

基于性别的暴力还造成了女孩和妇女地位低下,这使其无法要求获得其权利。具体来讲,15年来横扫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严重安全和人道主义危机使妇女在权利、机会和性别保护方面的状况更加恶化,这一危机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

性暴力在民间的扩散是冲突的后果之一。因为受害最严重的社区就是遭受各种形式冲突的地区(屠杀、将强奸用作战争武器、使男子和男孩的行为发生带有暴行的深刻变化、这些罪行造成报仇和报复行为循环反复……)。武装冲突之外的原因已经提及,尤其是出于各种原因的清算行为。

关于基于性别的其他形式的暴力,妇女权利方面的信息缺乏限制了妇女提高认识、加强预防能力和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反对日常生活中所承受的暴力的能力。社会文化的无视和禁忌也是各种形式暴力持续存在的原因。

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不稳定使女孩和妇女特别容易受到暴力侵害。

例如,根据住房部门的多指标类集调查2,混居的现象很严重,因为73.3%有着两间卧室的房子中住着平均有6至7个孩子的大家庭。此外,15.7%的女户主由亲戚安置住房,而男户主的比例只有8.9%。69.3%的女户主是所有人而75.4%的男户主是所有人。在用电方面,只有5%的妇女能用电,而用电男子的比例为13%。

4.结果

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对刚果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冲突区以外的儿童越来越多地成为强奸的对象,乱伦的情况也越来越令人担忧。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也愈加严重。

除了对妇女造成的有害影响之外,性暴力也成了人类安全的威胁。家庭和整个社区也变得失去人性,并被承受的各种各样的创伤所破坏(家庭破裂、排斥和拒绝受害者、被强奸生下的孩子、社区的贫困化、恐惧和复仇的氛围、荒废土地等)。

因此,如今对基于性别的暴力造成的这种残酷和严重的状况缺乏相应的管理造成如下结果:监禁妇女和女孩进行性奴役、早婚以及不想要的孩子增多、大量人群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以及使用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作为战争武器、儿童兵出现、教育事业受损以及文盲增加,更不幸的是有罪不罚、不对受害者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为应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所采取的行动

面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基础上的暴力造成的人类的悲剧,考虑到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意愿和面临的挑战,以及想要根除各种形式最严重暴力的国际环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已采取了几项行动,主要有:

-通过内部和外部的对话重建和平并增进民主;

-加强某些法律文件,尤其是2006年的《共和国宪法》、关于性暴力的法律(2006年)、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染者的法律(2008年)以及《儿童权利保护法》(2008年);

-促进PNMLS(2004年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多部门方案)等民众指导方案、2009年打击有罪不罚方案;

-设立提高妇女、家庭和儿童地位战略小组、2009年设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国机制、2009年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国家基金、恢复和增强全国和地方妇女、儿童和家庭委员会(2008-2009年);

-妇女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我揭露”大型运动亲自打击暴力,目前该运动已在整个大湖区扩展(2008-2009年);

-建立妇女之家,其中戈马的妇女之家已于2009年投入使用,金杜和金沙萨的正在建设中;

-更新刚果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2007年)及将性别纳入刚果民主共和国发展政策、方案和项目国家战略(2008年),2009年制定并落实《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国性别政策》,并且正在制定和通过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律草案。

政府还努力动员发展合作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采取各种行动。

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政府参加了发展合作伙伴和民间社会组织发起的打击性暴力联合倡议。从2007年开始,性别、家庭和儿童部内设立了性暴力问题部际小组和妇女组织,关注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实施的国家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存在的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特别是实施了《国家增长和减贫战略文件》。

2009年11月以来,政府与发展合作伙伴及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制定并落实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国家战略,表明了政府为预防、保护、回应受害者和幸存者并对这方面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管理进行有效和高效的合作而明确做出的坚定承诺和明确表达的政治意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