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对在没有初次和定期报告情况下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科摩罗*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调查表

* 本报告未经正式编辑即予印发。各项答复是在第四十七届会议 (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 提出的。

1.科摩罗已于1994年11月30日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是,因为没有负责执行并贯彻公约条款的国家机制,迄今尚未按照第18条的规定编写国家报告。2000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协助下,曾经编写一份报告草稿,但是当时的政治和体制情况都不允许完成并通过这份文件。

2.过去十年,尽管在若干领域继续存在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但在这项公约所载条款的适用范围内采取和实施许多促进妇女权利的措施和行动。实际上,科摩罗政府认识到,亟需考虑把性别平等和妇女充分参与发展进程作为国家减少贫穷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在《增长与减贫的战略文件》中,政府申明有决心恢复妇女在决策和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此外,政府促使进行一项全国性辩论,以促进国家纲领中这个高度优先领域的发展,并拟订和通过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在联合国系统协助下实施这项政策。因此,科摩罗目睹一种不可否认的力量促成新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对妇女的各种歧视不是减少,就是消失。

3.政府在规划、落实和评价在这个领域进行的工作时所遇到的重大障碍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现有的数据是2003年的数据,已经纳入2006年编写的关于人类发展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报告以及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之中。

4.科摩罗的立法保护妇女免受任何歧视。例如,2001年12月23日的《宪法》在序言中宣告“在权利上和义务上人人平等,不因性别、血统、种族、宗教或信仰而有区别,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且人人都有权得到辩护”。这部宪法第7条规定“科摩罗人在联邦的任何地区都有同样的权利,同样的自由和同样的义务”。

5.目前没有任何可用的资料,宪法法院也未曾审理过歧视妇女的案件。

6.在2007年进行了科摩罗法律框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项比较研究,并拟订了若干条文使法律框架与《公约》趋于一致,这些条文正在等待政府通过。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若干法律文书申明禁止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劳工法》、《卫生法》、《公务制度一般法规》、《选举法》等等,都是如此。例如,《劳工法》禁止任何雇主考虑到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公众舆论、国家或社会出身,做出招募、雇用、培训、专业进修、薪酬和福利、工作分配、处分和解雇的决定。

证词也完全忽视证人的性别。而且实际上,妇女可以在科摩罗所有法庭之前作证。刑法已经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7.关于禁止歧视的现行法律机制和处罚办法,《宪法》宣布“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权得到辩护”。在司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毫不区分当事各方的性别。上述法律只提到“当事各方”,没有任何性别或其他方面的含义。民法或刑法的诉讼程序规则都不根据某种性别而订立规定。这些规则是一致的,毫无区别一致适用于男女两性。民法和刑法的诉讼程序规定女性证词和男性证词具有同等的价值。

8.科摩罗的法律框架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例如,《宪法》的序言揭示:儿童和少年有权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当局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遗弃、剥削和暴力。《家庭法》载有若干条款保护妇女免受针对她们的各种暴力。同样,两性的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强迫婚姻可宣告无效。实际上,在举行婚礼时,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如果丈夫不养家,或有虐待情况,妻子可以诉请离婚。科摩罗刑法禁止对未成年人施加剥削或性暴力(第323条),遗弃和抛弃子女(第340至350条)。

9.《劳工法》禁止因任何人怀孕或结婚而予以解雇。根据《劳工法》第46条第3款,不得因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解除契约。《劳工法》非常关注怀孕状况,因此,第60条规定怀孕妇女可以未经事先通知暂停履行劳动契约14周。如有医疗上的需要,这个期间可以延长3周,整个期间由雇主支付工资。因此,最后这项规定不能说是基于这个动机或妇女的健康状况而决定予以解雇。《劳工法》保证给予妇女带薪产假并保留她们原来的职位。此外,在法定15周的哺乳期,妇女还享有停工哺乳的时间。这项法律对后者特别有利,因为它允许后者未经事先通知而解除劳动契约,因此不必支付毁约的偿金。此外,法律还规定,妇女在丈夫去世后的守寡期限为4个月零10天,在这个期间内,保留她们的工作和工资。科摩罗在2008年通过一项法律,把强奸定为刑事罪行。

10.团结和促进两性平等高级专员公署是由总统下令设立的一个机构,由全国性的促进性别平等事务局和全国性的团结事务局组成。它负责制定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把这个领域纳入各部门发展政策关注事项的核心,确保对国家或岛屿一级进行的活动做出事后的评价,采取行动防止对妇女和儿童的虐待和暴力,并保护家庭。

–除了这些机构之外,在每个岛屿设立一个促进性别平等事务处,负责把国家的政策和方案落实到地方一级。

–此外,还在经济和财政部里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妇女企业管理局。

–这些机构以伙伴方式,与致力促进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合作。

11.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是在2008年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拟订的。这项政策表示政府有决心,科摩罗全国人民也共同期望,通过《宪法》保障男女在权利和义务上、社会上和发展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这种决心考虑到在下列四个关键领域内对性别平等和远景所做的情况分析:“性别平等、经济与贫穷”、“性别平等与社会阶层”、“性别平等与体制机制”和“性别平等、权利与参加决策机会”。

因此,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构成一个框架,来指导和提出各种减少男女不平等的战略,并规划各种活动以期进一步纳入性别平等概念,还作为国家和非国家行动者的协调框架,以求更好地理解科摩罗的性别问题的各个方面。

这个政策确定五个战略目标,即:

(a)重视妇女所支配的各种经济活动,并促使妇女更适当参与其他的经济活动;

(b)提高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比率,以期男女学童趋于平等;

(c)提倡妇女获得保健和生殖保健的权利;

(d)制定政策,以期男女平等参与政治、传统和宗教方面的决策;

(e)统一并协调国家的和非国家的体制机制。

在2009年12月,为了落实这些目标,拟订若干部门性行动计划,包括实施计划的预算。

今年年内,在联合国系统支持下,将举行一次会议,来调动资源充作这项政策的经费。

12.科摩罗没有采取特别的临时措施,加快实现男女之间的实际平等地位。

13.传统和习俗虽然赋予科摩罗妇女某些优势,但隐藏着若干歧视性做法,这些做法继续确定男人对妇女的支配。在决策场所,科摩罗妇女接受一种教育,使她们习惯于避开男性人士。因此,她们实际上被排除于男人所在的公共场所和决策机构之外。科摩罗的妇女,不论本身的解放程度、能力和社会专业地位如何,都把作为母亲的身份、督促子女教育的任务和为人妻子的责任,置于优先地位。

除了得到传统的尊敬之外,科摩罗的女子接受教育,是为了做好妻子和好母亲。她们很早就开始学习做家事,从而造成男女之间在工作分配方面永远存在不平等情况,因为这类工作一贯都是保留给妇女,并由母亲传给女儿。

至于丈夫在结婚期间的任务,在传统上,男人被视为法定的一家之主和赚取收入的人。

根据《家庭法》第54条,丈夫确保家庭的道德和物质目标。这种心态源自穆斯林的教规,这种教规赋予男子对妇女的支配权。

14.2005年颁布与《家庭法》有关的法律,大大激起人们对改善科摩罗妇女地位的希望。这项法律应该允许修改这方面的某些歧视性内容,例如下列一些规定:

–《家庭法》第14条规定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这项新规定帮助减少科摩罗境内十分常见的早婚。这一条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降低女子的辍学率,这一点与《公约》第10条f款是一致的。

–其次,基于同样理由,《家庭法》第20条规定,在结婚时,应得到夫妻双方肯定和无条件地表示同意。这一条符合《公约》第16条b款的规定,有助于减少、甚至废除强迫婚姻。

–在子女的监护、收养、扶养和财产管理等方面,第16条f款赋予男女同样的权利。《家庭法》第106条规定家长的权力属于父母双方,如果离婚,规定母亲优先获得子女的监护权(《家庭法》第92条)。

15.科摩罗的法律框架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例如,《宪法》的序言揭示,儿童和少年有权应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当局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遗弃、剥削和暴力。《家庭法》载有若干条款保护妇女免受对她们施加的各种暴力。例如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是18岁,对于强迫婚姻可以宣告无效。实际上,在结婚时必须取得妻子的同意,如果丈夫不养家或有虐待情事,妻子可以诉请离婚。科摩罗的刑法禁止对未成年人施加剥削和性暴力(第323条)、遗弃和抛弃子女(第340至350条)。

16.为了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已经为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官、卫生人员和司法警察人员举办多次关于暴力问题的培训班。从2004年起,科摩罗设立了三个机构负责监测和保护遭受伤害和虐待的儿童。这些监测机构,由三个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其目的主要是对遭受虐待和一切形式伤害的儿童进行监测、辅导、支持,并确保他们得到医疗、心理和法律的照顾。

监测机构的全面目标是通过提高意识、教育、宣传和采取行动保护儿童权利,促使建立一个有利的环境,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尤其是儿童的权利,其方法是促使公众了解并谴责当前存在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伤害和虐待,以期一面帮助受害者,一面支持将这些权利纳入国家的立法和裁判程序之中。

17.目前正在联合国系统的支助下,成立若干遭受暴力妇女监测中心和一个性暴力观察所。

18.目前没有关于贩卖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的数据;只有秘密的卖淫,而科摩罗没有明确的立法打击买卖和剥削妇女的行为。

19.《劳工法》禁止强迫和义务的劳动。该法规定不得雇用未满15岁的儿童从事任何事务,甚至不能采用学徒的方式雇用。在这方面,有一项法律将规定《劳工法》第120条禁止儿童担任何种工作。此外,科摩罗还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各项主要的国际公约,特别是7项基本公约和规定担任某些劳动的最低年龄的公约,例如关于工业、农业和非工业劳动最低年龄的第5号、第10号和第33号公约。

20.尽管一项按性别开列的指标(0.541)接近人类发展指数(0.547),但根据妇女参与情况指标(IDF)衡量的妇女参与情况仍然偏低(0.30)。虽然如此,妇女的社会经济指标与男子的社会经济指标之间的差别很小。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远低于男子,担任重要、决策职位的人数也少得多。在私营部门的活动方面,实际出现一批女企业家积极从事与本区域各国之间的进口贸易。但是,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任何统计数据可供参考。

2009年12月议会选举后,联邦议会的33名议员中,只有一名女性;这表示妇女在议会中所占比率只是3%,而男子的比率则是97%。在联邦和各个自治岛屿的行政部门一级,只有恩祖瓦尼省行政部门的6名专员之中有2名女性专员。担任领导职位和高级干部的妇女只占28%,男子则占72%。同样,女性中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只占29%,男子则占71%。

21.目前没有建立体制机制,供妇女在国家一级或地方一级参加社会和经济政策的构想、实施、追踪和评价以及预算的分配。不过,有些妇女和妇女协会已经在拟订法律、政策和发展方案、特别是《家庭法》、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或《增长与减贫的战略文件》的草案时,成为享有优先权的对话者。在社区一级,情况有积极的演变,妇女在社区生活的管理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实际上,越来越多的社区/地方发展项目延揽妇女参与项目的执行。这个做法常常得到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合作伙伴的支持和鼓励。

在妇女参加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立协会方面,关于协会契约的第86-006/AF号法律在结社自由方面没有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分。实际上,该法在第一条中就规定结社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决定进行非营利性活动的一种协议”。“人”字完全没有暗示性别之分。

22.国籍的规定载于1979年12月12日的法律,其中规定国籍的取得、授予、丧失和失效的条件,不因性别而有不同。这项法律还规定与科摩罗国籍的取得或丧失和国籍争端有关的条件和行为方式。这项《国籍法》第一条在国籍身份方面提到“个人”。这个用语完全没有任何性别或其他的含义。两性处于平等地位。第10条把科摩罗国籍授予父母均为科摩罗人而“在科摩罗出生的任何个人”。根据该法第54条,“与外国人结婚的科摩罗妇女保留科摩罗国籍”。儿童根据亲子关系,也取得科摩罗国籍。这项明白确认的权利,对于妇女自愿宣布放弃科摩罗国籍的权力而言,并不构成一种阻碍。而且,与科摩罗公民结婚的外国妇女可取得科摩罗国籍,但经该妇女明白声明放弃者除外。

根据1979年12月12日法律第10条和第11条,凭借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子关系,也可取得科摩罗国籍;根据这些条款,科摩罗籍的父母在科摩罗境内所生的子女为科摩罗人,虽在科摩罗境外所生但父母一方为科摩罗人的个人也是如此。经父母任何一方证明具有亲子关系,即可取得国籍,毫无区别。

23.小学学生入学人数从1995年78 527名增加到2007年104 418名,其中48 582名为女生。小学入学率从1990年63.2%增加到2008年76.1%。女孩与男孩入学率的差异继续存在(2008年女生为72.3%,男生为79.8%)。在中学方面,学生人数从1995年11 606名增加到2007年27 256名,其中11 982名为女生。2007年,虽然小学的概约入学率达到101.5%,但中学的入学率却只达到40.1%,其中女生的比率为36.5%。纯净比率只有18%,女生是18.6%,男生是17.4%。

在质量方面,这个制度显示效率低落。例如在学业成绩方面,小学的学生只有8%达到精通的程度,66%的学生学业落后。根据2008年的教育数据,年龄从6岁到14岁有权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159 850名儿童之中,31%仍然没有入学,其中55%是女孩。留级比率仍然很高:男生比率为27.7%,女生比率为25%。

1994年拟订的载有教育方针的法律在第一条中规定女孩和男孩都有权接受“学校教育”。国家和教育部门的发展方案和政策都仔细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在这方面只需提到《增长与减贫的战略文件》或已经制订的国家教育政策和战略的发展框架文件:教育总计划(其中最后部分涵盖2005-2009年期间)、截至2015年的全面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其目的在实现全面教育的6个目标,包括在2015年之前消除小学和中学教育方面男女之间的差异,并确保所有成年人都有公平机会参加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方案。

为了克服男女入学率达到平等的挑战,科摩罗当局已经拟订2005-2007年促进女子教育的国家行动计划,其目标是要达到预定的83.7%男女净入学率。这项计划的开展特别推动了科摩罗促进女子教育运动,而这个运动导致国家元首和各个自治岛屿的行政机构首长口头宣布取消报名费用。

24.根据2003年人口普查的结果,男女就业结构几乎相同。比较多的妇女从事农业(48.9%),其次是手工业(18.8%)(制衣工作等),再次是佣工(17.05%)。男子也出现同样的分类,在农业、手工业、工匠和佣工方面的比率分别为43.47%、20.66%和8.45%。

妇女的失业率是男子失业率的两倍(19.2%对9.2%),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种差额接近三倍。此外,根据这项调查,青年妇女遭受失业的影响大于同龄男子。举例来说,15-19岁女子的失业率占该年龄组妇女总人数的9.2%,男子的比率是5.5%。此外,很少妇女能获得有保障的职业。实际上,这项调查显示,农业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分别占妇女就业机会的66.9%和19.5%。由此可见,妇女很少属于工资阶级,即使属于工资阶级,她们尤其是担任没有保障的工作。

最后,这项调查指出,妇女在劳动市场中取得的进展,平均来说,远不及男子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妇女与男子平均工作收入的比率为0.641,这表示56.1%的妇女所得收入低于备供参照的最低年薪30万科摩罗法郎,男子的比率为31.7%。

25.为了改进就业和收入情况,同时减少两性之间的差异,两性平等的国家政策订立下列目标:

–按照《增长与减贫的战略文件》的规定,增加农业和非正式部门的收入,并发展其他密集劳力的部门(旅游业、小企业等等)。

–促使妇女担任重要职位。

执行战略包括:

(a)制定就业政策,其目标是发展大量利用妇女劳力的部门,例如农业、旅游业、商业等。

(b)进行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就业情况的研究/调查,并制定一个目录表,以便更好地了解按性别分列的就业和收入结构。

(c)设立一个就业情况观察所。

(d)在征聘公务人员和担任重要职位人员时,强调优先录取具有同等能力的妇女。

(e)要求统计机构编制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6.载有《劳工法》的第84-18/PR号法律第一条对男女不加区分。该法第二条规定“工作、培训和专业进修是任何科摩罗公民都有的权利”。该条禁止任何雇主在决定雇用人员时考虑到……性别。载有《科摩罗联邦公务员一般法规》的第04-006 AU号法律规定“人人都有获得政府机构雇用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不因性别、宗教……而有区别”。《司法官条例》对于担任这种专业的资格,并没有做出性别上的任何区分。符合规定条件的妇女毫无限制可以进入这个专业,而且这种做法完全按照立法的规定。《劳工法》订有适用的规范,对男女雇用人员不加区分,同样适用。此外,该法还规定订立契约的自由,没有任何歧视。《劳工法》第97条规定“工作、专业资格和效率等条件相等时,所有工作人员的薪资也应相同,不因其出身、性别、年龄和地位而有区别”。从薪资的观点来看,该法没有任何歧视。男女如果具有同等能力,所得薪资也相同。《劳工法》第71条及其后几条提到多项劳资协议。其中应当提到的是“同工同酬”原则对妇女和少年的适用方式。实际上,这些规定都同样得到尊重,尤其是得到政府的尊重,而政府仍是科摩罗主要的雇主。国家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按照薪级表领取薪酬,薪级表还根据其他考虑因素,尤其是考虑能力和年资的级别,但不考虑年龄,更不考虑性别。

27.目前正由新近成立而属于经济部管辖的妇女企业管理局拟订妇女企业的国家政策。

28.《科摩罗宪法》在序言中宣布“人人都有获得健康和教育的权利”。《公共卫生和社会行动增进人民福利法》第5条规定: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并提供保健是科摩罗国家的责任。国家卫生政策及其执行计划,在1996年按照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目标进行审查,其中确认健康是科摩罗全国人民的一种基本权利,没有任何性质的区别。这些文书还把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列为其中心目标,从而使妇幼保健成为卫生方面的政府机构和团体共同关切的基本问题。

出生时预期寿命,在1991年人口普查时是56.5岁(男55.6岁,女57.3岁),现在估计为63.3岁(男61.1岁,女65.4岁)。男女之间的差异,在1991年是妇女多1.7岁,在2003年则超过4岁。上述平均寿命的增加情况说明产妇死亡率有下降的趋势,但被认为仍然偏高。一般来说,婴儿-少年的死亡率在90年代显著降低。实际上,这个年龄组的儿童死亡率已从1991年130‰降低到2000年74‰。在这期间,科摩罗制定并实施了多项保健方案,有助于降低婴儿和少年的死亡率。根据2003年人口普查的结果,科摩罗的产妇死亡率是每10万个活产有380人。按妇女年龄组分列的产妇死亡率的结构显示,年纪大的妇女与35岁以下的妇女相比,在生产时冒着很大的死亡危险(图解)。相反地,产妇死亡率是1 000名妇女之中有0.468人。这可以说,每1 000名生殖期妇女就有一名在生育期内因生产而死亡。在进行国家之间的比较时,上述比率虽然显示产妇死亡率对成年妇女人口的影响,却掩盖了不同生育率的影响。

29.《卫生法》第53条规定,公共卫生设施的保健和卫生服务依靠民众的支持。在例外情况下,才免费提供某些保健和卫生服务。实际上,地区护理中心和家庭护理中心的费用必须全额支付。虽然保健设施的分布情况符合地理范围的国际标准,很大一部分的妇女却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不能利用这些设施。经济和财务方面的困难尤其造成妇女很少获得现代的保健和卫生服务。文盲和缺少机会接触新闻媒体,是贫穷妇女很难获得保健的重大原因。结果是在生病时不去利用保健设施。某些妇女(包括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妇女)获得良好保健服务的机会,与她们的文盲、教育程度低、社会上和文化上的某些偏见,以及缺乏收入的情况息息相关。在生育率的问题上也可以看出男女之间关系的不平等。科摩罗妇女的生育率比较高。每个妇女平均生育5.3名子女。根据2003年的人口和居住条件普查,生育率因妇女居住的岛屿、居住的环境、教育程度和经济职业而有极大的差异。

30.现代避孕方法的普遍使用程度从1994年4%增加到19.4%(200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由此可见,采用避孕方法已经进入一个加速阶段,不过目的是拉大生育间隔。95%以上的公共保健设施至少提供三种计划生育的方法。虽然做出这些努力,生育期妇女在计划生育方面56%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科摩罗人口和健康调查/1996年)。青少年没有得到计划生育的服务,尽管她们在总生育率中占6%,而15-19岁的青少年有9.8%已经进入生育期(2000年多指标类集调查)。

31.在科摩罗,艾滋病毒的传播极不迅速,感染率低于0.05%(2003年感染率为0.025%),其中包括最容易受感染的典型群体,例如性工作者或其他性传染病的病人。然而,由于某些因素存在,不能排除迅速增加的危险。医院设施提供的数据、调查和全国艾滋病防治方案的活动,使人了解这种流行病的状况。根据对这种疾病进行的流行病监测,迄今(1998年至2008年)发现有108人感染艾滋病毒,一般趋势是19-34岁的人的感染率偏高(55.7%)。在同一年龄组中,染病的妇女占大多数(66.1%)。属于0-14岁年龄组而有记录的病例占7.5%,15-24岁的青少年则占15.1%。有记录的死亡人数是40,占总病例的38%。现有档案中有17名病人,由此算出死亡人数是49。

在科摩罗,孕妇的艾滋病毒感染率也比较低。根据2008年全国艾滋病防治方案的报告,在接受检验的1081名孕妇之中,感染率是0.17%。在治疗和照顾方面,科摩罗政府已经记录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提供服务、照顾和治疗所获成果。

这领域的国家战略目标是增加人们获得优质医疗照顾的机会。因此,已经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修订艾滋病毒感染者临床照顾指南。2008年,8名感染艾滋病毒、年龄从4岁到64岁的人(5男3女)接受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科摩罗订有一项防治艾滋病毒的多部门战略计划,其中着重下列5项原则:

–领导能力,包括投入、争取、调动和分配资源;

–预防和社会动员,其中应考虑到信息、教育和通信(IEC)技术、同辈教育、避孕套、教育资料、全面预防和防止母亲与婴儿之间的传染;

–监测和支助,其中应考虑到治疗、照顾和支持、性传染病的照护、检验、流行病学观察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全面照顾;

–有助于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的适当环境,法律框架;

–协调、追踪和评鉴,确保进行监督、监测、会商、研究和调查;

关于保护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一项法案业经拟订、审定并提交国民议会通过。这项法案旨在保护被艾滋病毒感染和影响的人,使有需要的人都能得到预防、治疗、照顾和支持,使妇女、儿童、青少年和其他脆弱群体得到法律和司法上的协助。

32.科摩罗每年的人均收入约为500美元。按性别分列的人均收入显示收入男多于女的差异,其原因不一定是男子平均收入较高,而是有工作和收入的妇女的人数较少。经济情况按性别分析,显示无业妇女所占比例很高(75%),其中22%是家庭妇女。这些在国家会计上被列为无业的妇女却承担各种事务,但没有酬劳,她们所具有的价值应当用数字来计算。实际上,根据2003年普查,妇女只有25%劳动妇女,46%是家庭妇女。而且其中只有15%的妇女有职业,男子则37%有职业。必须指出,科摩罗妇女大多数除了工作收入之外,还得到移居国外的亲属的帮助和/或汇寄的款项或财物;根据2004年预算的调查,汇给妇女的款项多过汇给男子的款项。1995年的调查结果与2004年的结果一样,显示妇女主持的家庭比男子主持的家庭较少遭受贫穷的影响。1995年,妇女主持的家庭的贫穷比率是42.1%,而同期男子主持的家庭的贫穷比率则为49%。2004年,妇女主持的家庭的这个比率是30.4%,男子主持的家庭的这个比率是38.6%。科摩罗按性别分列的人类发展指数非常接近人类发展指数。2003年,按性别分列的人类发展指数是0.541,人类发展指数是0.547。这些数字显示,从人类发展的指标(预期寿命、入学和识字比率、人均收入)的观点来看,两性之间没有什么差异。

科摩罗的失业率是14.3%。妇女受影响比率是18.5%,男子的比率是11.9%。

33.科摩罗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但有一个由劳工部管理的社会福利基金,其任务是支付公务机构工伤事故的偿金。这个制度的效果不大,而且是旨在适当帮助照顾人民的多种解决办法之一。目前正在建立一个保健互助会系统。保健互助会网络的主要目标是长久改进人民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尤其是妇幼保健服务)的机会。这些保健互助会负责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内科住院治疗、外科住院治疗、简单和复杂的分娩、怀孕期间检查和意外事故(骨折、灼伤、小外科手术等)。

《劳工法》还规定给予妇女带薪产假,并保留原来职位。此外,在规定的15个月哺乳期,妇女获得停工哺乳的时间。这项立法对后者特别有利,因为准许后者未经事先通知即取消劳动契约,而不需支付毁约偿金。此外,该法还规定妇女在丈夫去世后为期4个月零10天的守寡期间留职留薪。

34.目前正在开发署协助下拟订一项对抗自然灾难的国家战略,并已收到多项建议主张把性别问题纳入其中。

35.妇女的地位基本上依照《家庭法》第37段的规定。

36.《科摩罗联邦宪法》明白载有男女平等的原则。第2段所揭示的法律地位也是男女相同。妇女享有充分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参与公民生活的一切行为:订立契约、进行诉讼、行使和享有各种权利……。妇女是完全的法律行为者。该段还承认妇女在诉讼程序上享有同等待遇。在这方面,《刑事诉讼法》和《家庭法》中没有任何歧视妇女的规定。这两项文书提到“当事双方”、被告和原告,没有做出任何有关性别的区分。

在科摩罗的法院之前,当事双方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在相同的条件下对男女同样适用。《普通商法》并不区分商人的性别。该法采用一般的措词,排除对妇女的任何可能歧视。实际上,《商法统一法规》第2条规定“凡从事通商行为并以此为惯常职业的人,都是商人”。

根据关于行动自由和居住自由的第4段,妇女与丈夫协商后,在符合家庭和子女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居住和行动的自由。

37.《家庭法》是经过各方参与的一个过程之后制订的,这个过程包括政府当局、民间社会、和宗教当局。该法载有源自穆斯林法律和西方法律的若干规定。其中承认男女享有同样的结婚权利。根据《家庭法》第17条,婚姻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才能有效。根据第20条,这种同意必须是“肯定而无条件的”。

关于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自由和充分同意不能结婚的权利,科摩罗法律载有若干规定限制这种自由选择权。实际上,穆斯林法律禁止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结婚。即使穆斯林男子可以娶非穆斯林女子为妻,女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换句话说,她绝对必须嫁给一个穆斯林。《家庭法》第16条就明白指出这一点,其中规定“婚姻必须是穆斯林婚姻”。此外,在习惯上,妇女并未享有选择配偶的充分权力。《家庭法》第22条规定年轻女子结婚时,须经婚姻监护人(wali)核准。不过,法律禁止监护人滥用职权,过分反对在其监护下的女子希望缔结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第24条规定“法官可以着手主持婚礼”。

关于夫妻解除婚姻的权利,《家庭法》的规定特别歧视女方。实际上,男方单凭本身的意愿就可以结束婚姻,尽管这项行为应经过一种轻易的形式。实际上,在怀孕和月经期间,丈夫不可以宣布twalak(宣告休妻)。该法给这项义务附带规定一种处分,一项民事赔偿,金额相当有限(50 000至100 000法郎)。此外,《家庭法》第62条规定一种程序,以避免过于仓促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休妻”必须在法官面前、当着妻子的面宣布。法官可以要求丈夫更仔细考虑他的决定。这名法官还可以判决离婚的方式:子女和妻子的赡养费、探视权。妻子可以在法律严格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要求离婚。男方可在相当简单的条件下解除婚姻,而女方却必须援引若干非常严格的条件。在姓氏的选择方面,按照穆斯林法律,子女从父姓。在财产方面,妇女有支配财产的充分权力。因为穆斯林法律只承认财产分开的制度,所以妇女仍是财产的所有人,非经她同意,男方不得干涉她对财产行使权利。

关于结婚年龄,《家庭法》第14条规定“男女在满18岁之前不得结婚”。这是一项重大的保障,防止过早或强迫结婚的习俗。此外,婚礼绝对必须由一名合格的法官主持,而法官必须在不超过5天的期限内发给一份结婚证书,并在结婚登记册上登记。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谁是这种合格的法官。这项登记必须在15天之内完成,否则应罚款50 000至100 000法郎。

38.尽管为负责实施《家庭法》的主要人员举办了多次培训,《家庭法》仍然不能有效实施。常常没有发布关于实施这项法律的法令。人们继续按照《家庭法》通过之前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穆斯林法律宣示的规定,举行婚礼。

例如在习俗中,按照穆斯林的教规,未结过婚的女子在结婚时需要一名法定监护人协助,这种监护人充当她与主持婚礼的法官之间联系人。此外,科摩罗的风俗要求新娘留在新房里,不参加婚礼。这种仪式必须在事前征询新娘的意见。但是家人可以不理会这种意见,只按照父亲的主意举行婚礼。先知的传统承认,女孩的沉默可以视为同意。因此,如对少女的沉默做出错误的解释,可能造成强迫婚姻。

《家庭法》规定女子有权自由选择配偶,非经她自由、充分表示同意不得结婚,尽管如此,包办的婚姻却在科摩罗大行其道,并以父母之命、保全家族产业和促进社会团结为理由。当事双方有时尚未成年,自认为为了维护家庭的荣誉,往往是近亲关系的一群人的荣誉,不得不给予合作。科摩罗流行同族结婚的习俗,意味着与同一地区的人结婚,迫使父母为子女寻找属于近亲关系的配偶,即使这种选择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举行过的婚礼很少登录在婚姻登记册上,而且有关结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婚姻登记期限的规定,没有得到遵守。

《家庭法》承认的一夫多妻习俗仍由丈夫独自斟酌决定,不过如果丈夫多娶一名或几名妻子,原配可以诉请离婚。根据2006年全国医院档案资料网,2003年城市地区一夫一妻的婚姻占85%,在农村地区占79%。在离婚方面,丈夫往往也离开子女,把子女留给妻子单独照顾。因此,离婚的妇女常常要独力扶养子女。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常常没有支付。妇女也极不愿意追讨这项权利。

39.目前科摩罗正在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的协助下编写初次报告,将在要求的时限内递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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