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DAW/C/CIV/CO/1-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科特迪瓦

1. 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4日举行的第1013和1014次会议(参见CEDAW/C/SR.1013和1014)上,审议了科特迪瓦的初次至第三次合并报告(CEDAW/C/CIV/1-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IV/Q/1-3号文件,科特迪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CIV/Q/1-3/Add.1号文件。

A.导言

2. 委员会强调,尽管危机和危机后局势仍很动荡不安,缔约国遵守了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并派出代表团参加建设性对话的条约义务。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以下承诺和政治意愿:履行《公约》规定,并且,在恢复法治的进程中,保护人权,摒弃基于性别的歧视。

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全面客观,总体而言,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指南,尽管报告缺乏按性别细分的某些数据。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参与了为编写报告组织的技术和审定研讨会。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团长的口头陈述,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科特迪瓦家庭、妇女和儿童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包括该部的代表和一个重要的妇女权利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十分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欢迎代表团在支持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展示的政治意愿和坚定承诺。

B.积极方面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对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的承诺。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性别政策制度化的意愿。

8.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以下声明:科特迪瓦最近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承诺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两性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通过了各种政策和战略,包括2007年“关于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问题的庄严宣言”;“国家妇女问题行动计划”(2003-2007年);“国家机会平等、公平和性别问题政策文件”和“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和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

1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缔约国于1997年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代表团称,缔约国最近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问题的议定书》。

11. 委员会还还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的以下声明:缔约国将很快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2.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认为,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要求缔约国给予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施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所有有关各部、议会和司法机构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确保其充分实施。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向民间社会传播《公约》。

议会

13. 委员会重申,在充分履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方面,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并且是特别当责方;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按照其程序,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进程方面,酌情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执行与可见度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虽然是国内法的内在组成部分,但却未得到充分的宣传,仍未能成为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相关的所有措施和计划的一个法律依据;而且,未与“执行安全理事会1325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等其他计划的实施明确地联系在一起。

15. 委员会强调,十分重要的是,在恢复法治与将《公约》贯彻到所有重建政策之间建立起联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所有生活领域中履行《公约》,特别是在人道主义支持、诉诸法律的途径和在选举后危机期间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等领域;将履行《公约》与实施“国家执行安全理事会1325号决议行动计划”相联系。

对妇女的歧视之定义

16.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8月1日《宪法》载录了男女平等原则;同时,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国家法律中,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禁止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歧视妇女。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考虑修正《宪法》或国家法律,纳入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直接的和间接的歧视)的明确定义并予以禁止。

歧视性法律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进行的立法改革,其中包括,审查《个人和家庭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项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全面法律,在婚姻、离婚、继承以及在家庭、国籍、所得税和就业方面给予男子全部决策权。委员会还对在废除歧视性法律立法改革方面旷日持久的拖延表示关切。

1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与有关组织合作,优先关注新法律的拟订以及审查和废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以实现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

立即颁布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全面法律;

对个人状况法方面的歧视性规定进行一次彻底审查,包括婚姻、离婚、继承和把家庭内的所有决策权给予男子的规定;不加拖延地修正《个人和家庭法》在这些问题方面的规定;

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废除关于国籍、收入税和就业问题的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

诉诸司法的途径

20.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以下声明:缔约国正在进行司法系统改革,包括提供法律援助;起诉和惩罚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人;提供具体途径,处理与选举后暴力相关的投诉。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缺乏有效的诉诸司法途径,由于冲突,刑事司法系统面临严重的后勤和人力资源挑战。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妇女有诉诸法院和法庭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选举后的危机期间遭受暴力的妇女受害者;

拟订一项旨在加强司法系统的全面政策,包括通过加强后勤和人力资源之途径;在国际社会援助下,不加拖延地完成司法系统改革;

为妇女诉诸司法途径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向经济拮据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之途径;

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义务,向法官、律师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关于使用禁止歧视法律的系统性培训;

促进非政府组织向妇女获得司法途径提供支持。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家庭、妇女和儿童部;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愿意确保增加向该部划拨的预算并以三种或四种语言向人口传播《公约》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部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可能不足以使其能够有效地协调和监测缔约国在促进两性平等和充分履行《公约》方面的举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必要的按性别细分的数据,以评估旨在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和提高妇女享受人权水平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

23. 根据委员会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所提供的指导意见,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加强国家和地方各级向妇女赋权的国家机制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其在向妇女赋权的所有领域中有效运作,尤其包括加强与民间社会合作的能力;

在向妇女赋权的国家机制中,在决策、政策制定和执行层级,进一步吸收妇女加入并提高其代表度;在制订、实施和评估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方面,支持和协调这种战略的有效使用;

促进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机构;

与其他部合作,加强对旨在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的法律和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的机制;

制定一个综合性别指标系统,以改善性别细分数据的收集,这种数据有利于评估旨在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和提高妇女的人权享有水平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力和有效性。

暂行特别措施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识到使用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性。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条例草案,该条例设立了妇女在议会的30%配额;委员会强调,考虑到即将举行的立法机构选举,此类措施是势在必行的当务之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正在制定第二个条例,该条例旨在提高妇女在公共行政机构内的代表度。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公约》涵盖的其它领域,妇女代表度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在这些领域,缺乏临时特别措施。

25.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和立即实施规定妇女在议会享有30%配额的暂定条例;确保在政党选举名单中,在每3名候选人组成的各个小组中,至少有1名候选人是妇女;

确保旨在提高妇女在公共行政机构内的代表人数的条例草案包含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对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充分、平等参与,尤其是在高级决策层;并立即颁布该条例;

在《公约》所涵盖的其他领域,在妇女代表度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中实施临时特别措施;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根据《公约》的各项条款实施临时特别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消除影响妇女的歧视性态度和有害传统习俗方面所作的努力,而且,有法律规定禁止其中的大部分做法;同时,委员会重申,它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持续存在不良文化规范、做法和传统以及在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责任和身份方面持续存在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注意到,在冲突时期,定型观念尤其严重,助长了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持续存在和有害的传统习俗的长期存在,包括女性外阴残割、强迫婚姻和早婚、转房婚、填房婚、一夫多妻制和将男子掌管家庭所有决策权的做法。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足够的、持续的和有系统的行动,以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价值和有害的传统做法。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助下:

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立即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传统习俗和定型观念。此种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作出更多的一致努力,以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为目标,教育和提高他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并应让教育系统、媒体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参与其中;

通过以下途径处理有害的传统做法(例如,女性外阴残割、强迫婚姻和早婚、转房婚、填房婚、一夫多妻制和将男子掌管家庭所有决策权的做法):尤其在农村地区,扩大公共教育方案和有效执法,禁止这些做法;

对这些措施的影响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

在冲突和和平建设局势下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社会合作,开展了诸多努力,向选举后危机期间被施暴的妇女受害者提供一个人道主义和司法框架。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理事会调查委员会在缔约国提出的建议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授权其检察官调查最近的选举后暴力期间所犯下的据称侵权行为。关于2002-2007年冲突问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援助“2007年法令”所涵盖的性暴力受害者的全面措施,该法令向冲突期间所犯下的大部分罪行包括有系统的性暴力行为提供大赦。关于选举后时期,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仍然是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主要受害者,这包括国防和保安部队及其盟友(民兵和雇佣军)犯下的性暴力行为以及后来由科特迪瓦共和军犯下的性暴力行为;也有私人行为方犯有性暴力行为的报告以及涉及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维和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指称。委员会还对脆弱的安全状况感到关切,这种状况鼓励残余民兵团体继续对该国西部地区人口进行有针对性的攻击。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性暴力)的受害者,在诉诸刑事司法系统方面仍面临各种困难:由于冲突,刑事司法系统正经历严重的后勤和人力资源挑战。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居住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仍遭到袭击(包括性暴力);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生计、用水和教育途径有限。

2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将选举后危机期间发生的侵犯妇女的人权行为责任人绳之以法,所有性暴力行为都受到惩罚;

对国防和保安部队及其盟友(民兵和雇佣军)、科特迪瓦共和军和私人行为方在选举后危机期间所犯下的性虐待行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确保调查没有疏漏、不偏倚和以透明的方式进行;请联合国确保将涉嫌犯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维和人员遣返派遣国,请其进行国内调查起诉;

采取全面措施,向2002-2007年冲突期间性犯罪的妇女受害者,以及由2007年法令已赦免的大多数罪行,包括系统性的性暴力行径等性犯罪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

确保受到与选举后危机相关的暴力影响的所有妇女,包括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有诉诸法律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

加强为设立妇女辅导中心以处理其创伤经历(特别是性暴力经历)所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充分的获得保健服务的途径;

确保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安全,划拨更多资源以满足其需要,尤其是获得生计、用水以及自己和子女的教育的途径;

在冲突后重建中实施经济和社会权利;

在履行《公约》方面,确保有效实施“国家执行安全理事会1325号决议行动计划”;确保性犯罪的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和康复服务,包括为此筹集国际资金;

在和平建设机构和机制中,在决策、政策制定和执行层级,进一步吸收妇女加入并提高其代表度;

促进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向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仍然感到关切:在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战略迟迟得不到批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报案数量很少;妇女在通过司法系统获得补救方面所面临的困难;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所面临的污名化;她们在获得医疗和心理支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刑法》中没有强奸定义;没有法律条款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罪;尽管1998年12月23日法案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犯罪,这种做法仍持续存在: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女童和妇女的人权,严重违反了缔约国的《公约》义务。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快批准和实施一项全面的、经订正的国家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战略;

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通过设立一个全面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关爱系统,包括采取措施,向其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并打击污名化之途径,确保妇女拥有诉诸法院和法庭的有效途径并加强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

立即修订《刑法》和1998年12月23日《第98-757号法》,以引入强奸定义,涵盖所有性侵犯,包括受害者未加抵抗的情况;按照《公约》和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确保有效执行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犯罪的1998年12月23日法案条款;起诉此类行为;对犯罪人施加与其罪行严重性相称的适当惩罚;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加大力度,提高对男女的宣传和教育,以彻底消除女性外阴残割现象及其所依据的文化理由。这种努力应包括,设计和实施有效的教育活动,以消除支持这种做法的传统和家庭压力,尤其是针对文盲和女童的父母;

考虑制定一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全面法律,在缔约国全境内,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并加强如下支持措施:庇护场所、咨询和康复服务;

收集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女性外阴残割和家庭暴力)的投诉、起诉、定罪和对犯罪人的判刑数目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此类数据。

贩运和意图营利迫人卖淫

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在打击贩卖儿童方面作出的有力的个人承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积极考虑批准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贩运问题的《阿布贾区域协定》(2006年)。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的数据,而且,没有一项全面的旨在打击人口贩运的战略和法律。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涉及男童和女童的儿童贩运问题十分普遍;妇女和女童被迫卖淫;由于2002-2007年冲突和选举后危机,进入卖淫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增加了。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一项研究,以调查人口贩运和强迫卖淫(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范围、程度和原因,包括通过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和剥削卖淫妇女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项研究结果的资料,包括按性别细分的数据;

制定一项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的关于贩运问题的全面法律,以加强调查、起诉和惩罚贩运罪犯的机制;

加强旨在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的努力,以便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运和协调旨在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着手处理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根本原因(包括贫穷),以消除妇女和女童在性剥削和贩运方面的脆弱性并作出努力,使受害者得到康复和重返社会;

采用一种全面方法处理卖淫问题,包括为希望离弃卖淫的妇女和女童制定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制订一项法令草案,法令设立了妇女在议会的30%配额;委员会也表示欢迎的是,在恢复法治的背景中,缔约国正在制订第二项法令,以提高妇女在公共行政机构中的代表度。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公共行政机构)的参与度很低,而且,宪兵队中没有妇女。

35. 回顾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颁布规定妇女代表在议会占30%配额的法令草案;

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并且,为现有的和潜在的妇女候选人和担任公职的妇女制订有针对性的关于领导才能和谈判技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

确保吸收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宪兵队、警察和司法部门,包括高级决策层;

切实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和所取得的结果,以确保妇女在更大程度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教育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高女童入学率和保留率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意愿、在减少小学和中学入学率的性别差距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缔约国对于提供中小学免费义务教育的承诺。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优质教育方面,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长期存在,这尤其妨碍了女童和青年妇女的教育。这种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一些教师和辅导人员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持续存在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例如,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女童教育的消极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以下等方面对教师的培训:性别对女童入学和教育的影响;对古兰经学校提供的培训和课程单元的审定工作未能完结;教科书中长期存在定型观念;妇女识字率较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

确定和实施旨在减少和防止女童辍学的措施,包括提高家长、社区、教师、传统领导人和公职官员对于妇女和女童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教师和辅导人员的性虐待和性骚扰问题,实行零容忍政策,并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惩罚;

继续为教育划拨充足资源并确保师资培训的质量得到提高,包括关于性别对女童入学和教育的影响问题的培训;

确保完成将古兰经学校纳入教育系统的进程和完成对其培训和课程单元的审定工作;

对教科书进行一次新的修订,以消除余留的性别定型观念;

加强成人扫盲方案,尤其为农村妇女。

就业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人力资产和经济视角看待这些问题,并欢迎缔约国对于以下各方面的承诺:加强妇女工作;向农村地区合作社和身为户主的寡妇提供支持;打击可可种植园的童工现象。同时,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种植园和在家政劳动中,对女童和男童的剥削现象持续存在;妇女为在农村地区开办小企业在使用土地和信贷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中,缺乏获得社会保障的途径。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通过增加巡查和对雇主罚款之途径,保护女童和男童免遭童工劳动剥削,尤其是在可可种植园和家政服务中;对家政工特别是女童的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进行监测;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建立机制,在职业生活的各个领域提升妇女地位;

扩大妇女使用土地和以低利率获得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的途径,使妇女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和开办自己的企业;

收集按性别细分的数据,说明妇女在私营和非正规部门中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监测和改善妇女在这些部门中的劳动条件;

提供一个非正规部门监管框架,以便向该部门的妇女提供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的途径。

保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制订关于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一项法律草案;正在制订一个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和为减少艾滋病毒母婴传播、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以及向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提供治疗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仍然感到关切:卫生保健预算拨款有限;产妇死亡率高;缺乏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途径;营养不良和疟疾十分普遍;缺乏关于不安全堕胎现象的按性别细分的数据;堕胎法限制性很强,使妇女去寻求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向妇女提供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的信息不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数目过高;妇女缺乏获得防止母婴传播的保健服务的途径。

41.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支持下,向卫生保健机构拨出适当资金;

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加强努力,减少产妇死亡率,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途径;

加强努力,防止营养不良和疟疾;

收集关于不安全堕胎普遍性的细分数据;确保向由于不安全堕胎而罹患健康并发症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熟练的医疗救助和保健设施,对某些情况的堕胎,尤其是怀孕对母亲的生命和/或健康有害以及乱伦和强奸,特别是在冲突和冲突后背景下的强奸案件所涉的堕胎不予追究;

广泛促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特别是通过以下途径:针对广大公众开展大规模提高认识的活动;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合各年龄段的有效教育纳入各级学校并将其融入学校课程;

加快通过关于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者的法律草案,确保向所有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男子和妇女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包括向怀孕妇女提供这种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继续向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父亲和母亲宣传预防母婴传播的重要性。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 委员会欢迎1998年12月23日第98-756号法的颁布,该法将早婚和强迫婚姻定为应受惩罚的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订《个人和家庭法》和审查《刑法》的一项法律草案,但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习俗上的和/或宗教上的多配偶婚姻;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的1998年12月23日第98-756号法的执行不力;没有禁止转房婚、填房婚和歧视性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存在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歧视性规定;男子掌控家庭的所有决策权(1983年8月2日第83-800号法);妇女再婚的等待期(1964年10月7日关于离婚和分居问题的第64-376号法)以及通奸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差别(1981年7月31日第81-640号法第391条,该法纳入了《刑法》)。

43. 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六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吁请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法律条款,以消除多配偶婚姻习俗;

立即修订《刑法》,以禁止转房婚和填房婚以及在妇女继承方面的歧视性做法;

立即通过《个人和家庭法》草案,并确保该法内容全面并符合《公约》;

不加拖延地审查和修订现有的歧视性规定(包括男女结婚年龄差异;将所有决策权给予男子;妇女再婚等待期以及通奸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差别),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

国家人权机构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5年7月设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人权委员会未得到负责评估国家人权机构是否遵守《巴黎原则》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证。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遵守《巴黎原则》并向其提供充足资源、为其规定广泛的人权任务和明确的性别平等任务;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活动顾及性别并充分处理妇女的人权问题。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7. 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履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之中。

传播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科特迪瓦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让人民、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需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该国文盲率较高的国情,采用创新宣传手段,以确保本结论性意见在地方社区得到广泛传播。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主题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9.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可提高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中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水平。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9和35段载列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是有鉴于缔约国在危机后时期所面临的诸项挑战,在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履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方面,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计(规)划署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编写下一次报告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征询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专项条约文件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专项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一起适用。两者共同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统一报告准则”。专项条约文件应限于40页,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