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利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1日举行的第1574次和1575次会议(见CEDAW/C/SR.1574和CEDAW/C/SR.1575)上审议了智利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CHL/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L/Q/7,智利的答复载于CEDAW/C/CHL/Q/7/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交后续报告(CEDAW/C/CHL/CO/5-6/Add.1) 及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赞赏代表团的口头介绍和针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对话之后提供的电子资料。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高级别代表团,由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部长克劳迪娅·帕斯科·格劳担任团长,陪同人员包括政府总秘书部部长保拉·韦罗尼卡·纳瓦埃斯·奥赫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亚历杭德拉·克劳斯、人权事务副部长茱莉亚·洛雷纳·弗赖斯·蒙里昂、最高法院法官安德里亚·穆尼奥斯·桑切斯。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智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其中包括大使兼常驻代表玛尔塔·毛拉、大使兼常驻副代表卡拉·塞拉齐·尚和来自教育部、外交部、政府总秘书部、卫生部、内政和公共安全部、司法和人权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发展部、检察官办公室、最高法院性别平等和非歧视技术秘书处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开展的建设性对话。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L/5-6)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案:

(a)2017年第21.030号法,根据三个具体理由,使自愿中止妊娠合法化,放宽了全面禁止堕胎的规定;

(b)2016年关于设立人权事务副部长办公室并修正《司法部宪法性组织法》的第20.885号法;

(c)2017年关于鼓励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第21.015号法;

(d)2017年关于为患有严重疾病儿童的在职父母提供保险的第21.063号法;

(e)2015年关于设立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的第20.820号法;

(f)2015年关于通过法定结合协议的第20.830号法;

(g)2016年第20.900号法和 20.915号法,修正《政党宪法性组织法》,规定合议机构组成人员性别均等,保证至少有40%的女性候选人;

(h)2015年第20.840号法,建立按比例分配、包容的议会选举制度,结束二项式制度;

(i)2014年关于改善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的第20.786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设立了以下方面:

(a)《2018年国家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政策》;

(b)《2018–2021年国家人权计划》;

(c)《2018–2030年第四个国家男女平等计划》;

(d)《2015−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e)《2014−2018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f)2016年设立最高法院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技术秘书处。

6.委员会欢迎这一事实,即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2018年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b)2016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过去四年中为促进妇女权利所作的重大努力,并注意到在此期间根据《公约》通过的许多法律和政策,为进一步增强妇女权能以实现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奠定了坚实基础。

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通过设立一个负责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国家委员会。委员会回顾目标中具体目标5.1即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所作的积极努力。

C. 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依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就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执行情况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传播《公约》所作的诸多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接受了2014年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关于批准议定书的法律草案(第2667-10号法案)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悬而未决。

11.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CHL/CO/5-6,第52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加速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将其作为优先事项,以便促进充分享有《公约》保障的权利。

立法框架和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旨在促进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立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关于歧视的第20.609(2012)号法在范畴上仍然有限,未包含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

(b)第20.609号法未能实施,缺少裁定歧视妇女案件的司法机制,导致起诉率低(2012年至2016年期间,根据该法审理的案件中仅3%与歧视有关);

(c)关于性别认同的法律草案(第8924-07号法案)及其修正案尚未通过;

(d)法律保护不足导致歧视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案件数量增加。

13.根据《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L/CO/5-6,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

(a)作为一项优先事项,通过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法律定义,涵盖公共和私营领域的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和交叉形式歧视,并根据《公约》第二条(a)项,在其《宪法》和/或其他立法中确立男女形式平等和实质性平等的原则;

(b)建立专门处理对妇女歧视案件的司法申诉机制,确保为其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包括就这类案件的裁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培训;

(c)通过性别认同法草案,该法有拟议修正案;

(d)为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主管机构提供深度培训,以解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双性者遭到的歧视和侵犯权利问题。

司法救助

14.委员会欢迎设立最高法院性别平等和不歧视技术秘书处,并制定旨在促进处境不利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时面临体制性、程序性和实际障碍,例如:

(a)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司法偏见以及司法和法律从业人员、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在内,对妇女权利的了解有限;

(b)低收入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多重障碍,包括资金、语言和地理障碍;

(c)有关于执法人员和司法机构代表威胁土著妇女的报告,以及由于土著妇女试图集体要求获得其土地而报复土著妇女的案件;

(d)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在诉诸司法时面临歧视性障碍;

(e)妇女获得有关《公约》规定其所享有权利的相关信息的途径有限,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可获得的法律补救有限,以及起诉和定罪率低。

15.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扩大关于妇女权利、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的系统性和强制性能力建设,鼓励报告和避免因治安法官、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执法人员、行政长官、调解员和专家从业人员再次受害;

(b)确保向受到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有关法律补救的相关信息,包括以土著语言和残疾妇女可使用的格式提供,并采取流动法院和免费法律援助制度,以便利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c)为司法和执法人员开展关于土著妇女权利的系统培训,并保证后者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并且不用害怕遭到报复;

(d)制定程序,消除司法系统中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歧视性裁决和做法;

(e)确保歧视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补救,包括补偿、赔偿或康复,鼓励妇女举报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事件,并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并适当起诉施暴者。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16.委员会欢迎设立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和制定《2018-2030年第四个男女平等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该部资源不足,与国家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局和性别平等事务部长会议的融合和协调不够,可能会妨碍促进性别平等战略。委员会还进一步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那些代表处境最不利群体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和监督性别平等公共政策的机会有限,只是偶尔参与。

17.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CHL/CO/5-6,第13段),并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对性别平等主流化采取综合方法,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所有部委对立法进行系统性的性别影响评估,确保在遵循相关目标和指标基础上进行评价,并利用有效的数据收集工作;

(b)确保为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从而能够全面执行其《第四个男女平等国家计划》;

(c)将性别考虑因素纳入国家预算过程的主流,包括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中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d)根据第20.609号法第2条第1款,加强与国民议会和民间社会的协作,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和方案过程中,纳入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欢迎在第20.820号法中纳入一条规定,即允许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提出暂行措施、计划和方案(第4条)。此外,智利大学物理科学系提出一项优先将性别平等纳入的方案,结果促使女童入学率提高,委员会认为这项举措是一项积极的举措。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未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在《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如教育、就业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19.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加速实现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移徙和土著妇女的机会有限的教育和就业领域。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持续努力促进母亲和父亲在育儿责任方面的平等。然而,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中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长期存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存在交叉形式歧视和根深蒂固的大男子主义文化,依然妨碍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没有充分的特殊保护措施,某些妇女群体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尊重。

21.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CHL/CO/5-6,第17段),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全面战略,以消除大男子主义文化和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如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第18段规定的那样,这样的战略应解决对妇女交叉式歧视的问题,包括对残疾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徙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交叉式歧视。

有害习俗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禁止在双性婴儿和儿童达到能够做出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执行不必要的医疗程序;

(b)对于很小就接受医学上不必要的外科手术的双性者,缺少支持和有效的补救措施,他们常常遭受不可逆转的后果和由此导致长期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23.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的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201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双性儿童达到能够做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进行不必要的外科或其他医学治疗,确保医务从业人员了解这一立法,并为有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咨询和支持;

(b)确保那些在未做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情况下已接受了不必要的外科或其他医学治疗的双性者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助,考虑为他们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4.委员会欢迎立法和体制取得重大进步,包括制定了2014-2018年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建立了记录暴力事件的数据库。然而,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

(a)缔约国私营和公共领域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一直居高不下,包括身体暴力、心理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且针对女孩和青少年的家庭内部暴力事件很多;

(b)在通过有关妇女享有免遭暴力侵害的权利的法律草案(第11077-07号法案)方面没有取得进展,该法自2016年一直摆在议会面前;

(c)关于家庭内部暴力旨在制裁杀害女性案件的第20.066号法的范畴有限,该法要求行凶者必须是或曾经与受害者有关系,而杀害女性行为(从2016年的34起增至2017年的43起)和杀害女性未遂行为日益普遍;

(d)国家未成年人事务署各机构内存在暴力侵害女童行为,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

(e)据称,国家人员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实施暴力,缺乏有关这类案件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f)有国家人员在阿劳卡尼亚对马普切妇女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缺乏有关暴力侵害土著妇女案件的数据。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家庭中的暴力侵害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社会心理支持;

(b)加快通过关于妇女享有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的法律草案(第11077-07号法案),确保法律承认暴力和歧视的交叉性,特别是针对移徙妇女和土著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暴力和歧视;

(c)修正关于杀害女性的第20.480号法,将杀害女性的定义扩大到包含所有以性别为动机的杀害,加强各项措施以防止杀害女性行为,确保对其行凶者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d)在国家未成年人事务署的国有机构内建立负责监测女童权利的具体机制,确保对所有性别暴力侵害女童案件进行调查,对施暴者进行起诉,并适当予以惩处;

(e)解决缺乏保护措施的问题,确保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尊严和健全,包括通过与民间社会合作,提高公众对其权利的认识,并采取措施预防仇恨罪,确保对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包括补偿和赔偿;

(f)确保包括警察在内的各级国家人员对马普切妇女实施的或由于行为或疏忽所致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得到适当和系统的调查,有效起诉施暴者,通过适当的判决和纪律措施对其予以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补偿或赔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努力,包括公布2014年通过的调查与贩运人口相关犯罪的良好做法准则和2015-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分配用于执行关于贩运人口包括移徙者的第20.507号法的预算有限;

(b)没有打击贩运的综合战略,缺乏缔约国关于贩运受害者的分类数据或关于贩运程度的信息,特别是缺乏有关性剥削以外目的而进行贩运的相关信息;

(c)贩运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低,妇女和女童再次受害,据报道,她们中的一些人被刑事定罪,而不是获得受害者支助;

(d)对受害者的援助、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不足,包括可用庇护所数量有限以及获得咨询、医疗、心理支持和赔偿等补救的途径有限,特别是对移徙妇女而言。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第20.507号法分配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b)尽快建立一种独立的机制,并为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人口的分类数据,并研究在缔约国该问题的严重程度;

(c)加强市级警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关于对待贩运受害者的性别敏感程序的培训,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人,并制定关于有效识别贩运受害者的国家准则,以避免其再次受害;

(d)加强对受贩运侵害的妇女和面临贩运风险的妇女,特别是移徙妇女和孤身女童的支持,办法是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咨询服务和补救,包括赔偿,并为她们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e)加强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区域合作,通过交流信息预防贩运行为,增强劳动监察员、警官和边境官员的能力和资源,以便更好地识别对妇女和女童实施的强迫劳动、贩运和相关犯罪行为。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推动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尤其是通过了第20.840号法。缔约国已有更多妇女在外交部门和公营企业管理职位任职,委员会也对这一事实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继续将妇女排除在民选和任命的决策职位外,包括在政党、司法和学术界。此外,缺乏暂行特别措施依然妨碍包括土著妇女在内的妇女参与制定国家和市级决策。

29.委员会重申其对缔约国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充分利用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包括通过制定在今后选举中适用配额的准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速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国际代表权,努力为实现这些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领导职位对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八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对第20.840号法的评价,以及关于妇女参与决策方面的趋势的分类数据,包括在外交领域参与决策。

人权维护者

3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土著妇女人权维护者遭到了一系列表现形式的暴力,如威胁、性虐待、性骚扰和杀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指控表示,在某些案件中,这类暴力是由国家人员实施的。委员会还进一步关切的是,反恐怖主义法被过度适用,以至于将土著妇女在主张其权利,包括维护其祖传土地的权利方面采取的某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充分和有效的措施,以预防和调查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实施的攻击和其他形式侵权行为,起诉和惩处施害者,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不要将反恐怖主义法适用于土著妇女在主张其权利包括其祖传土地权利时采取的行为。

国籍

3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非常住外侨子女父母任意一方的请求,更正其出生证,确保他们获得智利国籍。自2017年7月以来,根据“智利拥抱你”方案,不论儿童和青少年父母的移民地位如何,都为他们办理临时签证,委员会亦将此事实视为积极举措。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智利拥抱你”方案,通过更正出生证,加快为所有儿童颁发智利国籍的正常化过程。

教育

34.委员会欢迎教育体制的重大改革,包括2015年通过关于全纳教育和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高等教育的第20.845号法,欢迎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与教育主管办公室制定联合协议,促进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能够继续上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教学和学习过程中存在具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教育材料和性别化行为,这种情况仍在影响妇女和女孩的职业选择;

(b)联合协议的实施不平衡,可能会阻碍一些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继续上学或重返校园;

(c)土著妇女和女童的受教育程度低;

(d)在传统上男性占支配地位的学习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仍然存在妇女和女童的代表性不平等现象。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的受教育权的第36 (201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订正课程,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确保可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学材料,就性别议题和敏感性及性别化行为对教学和学习过程的影响,对各级教育的教学员工进行强制培训;

(b)充分执行妇女和性别平等事务部与教育主管办公室之间的联合协议,确保有支助机制,从而鼓励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在孕期和孕后继续学业,包括通过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告知怀孕学生她们根据新立法享有的权利,并对开除怀孕女孩或拒绝年轻母亲重返校园的机会的教育机构处以罚款;

(c)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并执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农村地区的土著女童和妇女平等地获得各级教育;

(d)解决可能阻碍妇女在中等教育后继续求学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并加强各项举措,确保她们能够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

就业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而采取的广泛措施,包括通过关于家政工人的第20.786 (2014) 号法、“Más Capaz”方案和修正《劳动法》的法律草案(第9.322-13号法案),以及确立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第9.322-13号法案仍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b)由于在当前的立法(2009年关于同等报酬的第20.348号法)中,对于何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存在的性别工资差异(2016年为22%),这仍然对妇女的养恤金福利具有不利影响;

(c)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持续存在,妇女集中于非正规经济部门、低薪服务部门以及临时和非全时工作;

(d)缺乏关于全面执行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的信息,尤其是关于移徙妇女的信息;

(e)移徙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第9.322-13号法案;

(b)加强努力,消除男女薪资差距,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平等,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继续采取包含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

(c)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现象;

(d)确保将劳动法适用于家政工人,包括通过系统的劳动监察和提高认识活动,确保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得到全面落实;

(e)为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尤其是移徙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创造就业机会。

卫生保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7年第21.030号法,将基于三种理由的自愿终止妊娠合法化:强奸、对孕妇生命构成威胁、胎儿有致命缺陷情况。委员会还将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生育管理办法国家准则视为积极举措。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尽管最近立法取得进展,但由于非法和不安全堕胎,使妇女持续面临潜在风险;

(b)个人或机构出于良心反对堕胎,可能会无意中妨碍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安全堕胎的机会;

(c)少女怀孕率高,普遍存在对青春期少女和幼女的性虐待;

(d)允许使用、销售和分发紧急避孕药具的2010年第20.418号法在执行中依然存在差距,妇女难以获得现代化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

(e)移徙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面临困难,难以获得包括妇科服务在内的非紧急医疗保健;

(f)有妇女和女孩遭到强制绝育的报告,特别是患有精神疾病和其他残疾的妇女和女孩。

39.按照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展第21.030号法的范畴,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

(b)执行严格的正当理由要求,以防止医生完全出于良心而拒绝执行堕胎,特别是在少女怀孕的情况下,并确保这些措施也适用于私人诊所的医务人员;

(c)确保妇女,包括18岁以下的女孩和少女,都有机会安全堕胎并获得堕胎后护理服务,卫生部门为遭到性暴力侵害的女孩和少女提供心理支持;

(d)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孩,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化避孕药具;

(e)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移徙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妇科服务;

(f)确保充分执行国家生育管理准则,办法是保证在进行绝育之前,医务人员系统地征求充分知情同意,未经同意执行绝育的从业人员将受到制裁,同时为未经同意进行绝育的受害妇女提供补救和经济赔偿。

增强经济权能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大幅度减贫所做的持续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缔约国经济增长,总体贫困率降低,但收入差距在扩大;

(b)妇女在养恤金制度方面处于过度不利地位,因为她们经常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收入不稳定,从事无偿护理工作。同时,对该制度的拟议改革仍在进行中;

(c)妇女享用体育设施的机会有限。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其国家减贫战略,着眼于处境最不利的妇女群体和被边缘化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确保以完全包容的方式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并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过程;

(b)进一步审议养恤金制度,以便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规定,包括消除妇女不能获得与男子同等养恤金的差距;

(c)促进妇女和女孩使用所有体育设施的平等机会,鼓励她们参与竞技体育。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欢迎为支持农村妇女,特别是在农业领域工作的妇女而制定的举措。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缔约国境内农村妇女状况的数据,这些数据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其生存状况,以及有报告表明,农村妇女,特别是季节性工人,更容易陷入贫困,有些情况下她们获得充分保健和教育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包括通过其灾害风险管理国家战略计划,以及通过其改进性别管理方案,将以性别平等为重点的有关灾害管理与资源区划的社区参与培训纳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针对农村妇女的支持方案,特别是通过国家银行方案来支持妇女企业家及其相应的培训举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农村妇女,特别是季节性工人获得适当的保健和教育,并在其第八次定期报告中对农村妇女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其灾害风险管理国家战略计划扩大到涵盖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地区,特别是巴塔哥尼亚,并确保妇女在这方面积极参与各级决策。

处境不利的群体

移徙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移徙妇女的经济和社会融合所作的努力,包括于2015年通过一项含有国家移民政策总纲领和指示的总统命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徙妇女在参与政治生活、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方面,仍然面临交叉形式歧视。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移民的法律草案(第11395-06号法案),并确保该法案包含有针对以下方面的依据,即为需要国际保护和获取公平、有效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来确定难民地位的人士实施对保护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入境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提高意识运动,以及与媒体合作,提请公众注意针对移徙妇女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努力消除社会和移徙妇女所在社区中对移徙妇女的歧视。

土著妇女

46.委员会将设立土著人民部的提议视为积极举措。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除种族仇恨、性别暴力侵害、贫穷和边缘化外,土著妇女还因其族裔血统和社会地位而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

(a)由于缺乏对土著妇女的土地保有权和所有权的认可和保护,她们被强迫迁离土著传统土地,被排除在关于土地使用的决策进程之外,该国某些地区的冲突影响土著妇女;

(b)缺乏有效的协商和机制来确保土著妇女对于其传统土地上的开发项目做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设立土著人民部,增进与土著妇女的对话,确保她们充分参与该过程;

(b)采取各项措施,正式承认土著妇女的土地保有权和所有权,消除限制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歧视性规范和习俗,确保她们切实参与有关传统土著土地使用的决策进程;

(c)建立一种强制协商机制,寻求征得土著妇女对于使用其自然资源和土地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在押妇女

4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防范性羁押设施中的妇女数量庞大,她们主要是因为与毒品有关的指控而被羁押,以及许多妇女是家庭的养家糊口者。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羁押中心的专业工作人员短缺,以及在夜间和周末无医疗保健人员,导致在押妇女获得充分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由于得不到产科和妇科护理,被羁押的孕妇面临风险。

49.委员会建议监狱体制改革纳入性别视角,缔约国应考虑对妇女更多使用非监禁处分和措施而非监禁。委员会还建议加快司法程序,避免过度使用防范性羁押。此外,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在羁押中心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妇女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设施及服务,包括产科和妇科护理。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委员会欢迎通过第20.830号法,以及对婚内财产制度的拟议修正案(第1707-18号和第7727-18号法案与第7567-07号和第5907-13号法案合并)。对于提交法律草案(第9850-18号法案),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委员会也将其视为积极举措。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自2013年以来,第1707-18号、第7727-18号、第7567-07号和第5907-13号法案一直在等待议会通过;当前的婚内财产制度存在歧视妇女的情况,因为根据《民法典》,丈夫管理共同财产和属于妻子的财产,而妻子在参与法律程序时,例如变卖或出租财产,或者在参与商业程序或办理贷款时,必须由丈夫代表或授权;

(b)目前的立法未包含关于同性伴侣亲子关系权利和父母权利的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采用承认双亲的收养程序;

(c)在裁定儿童监护权的案件中,未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情况;

(d)第9850-18号法案,若颁布,将依然允许未满18岁的人在特殊情况下结婚。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加快通过修正《民法典》的法律草案(第7567-07号和第 5907-13号法案)和有关婚内财产制度的其他法律,确保新制度保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及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b)通过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草案(第11422-07号法案),并确保保护亲子关系权利和双亲权利;

(c)确保在决定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时,考虑到家庭范围内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高司法机构对家庭范围内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儿童成长之间的关系的认识;

(d)修正第9850-18号法案,将结婚最低年龄提高至18岁,无例外情况,并确保制定司法保障措施,保护被允许在18岁以下年龄结婚的女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3.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a)和(b)、17(b)和25(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2年3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