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瑞士

1.2009年7月27日,委员会第894次和第895次会议审议了瑞士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HE/3)(见CEDAW/C/SR.894和89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E/Q/3,瑞士的答复载于CEDAW/C/CHE/Q/3/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结构有序、内容翔实并考虑到了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提交略迟。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并感谢缔约国派遣由联邦外交部国际公法司副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联邦司法和警务部和联邦内务部等部委的代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一位代表以及一个州的一位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4月撤销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并于2008年9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并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10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6.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努力在瑞士增强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包括通过了广泛的立法措施、政策和方案,尤其是引入带薪产假以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妇女活动的法律规定和方案。

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肯定非政府组织、妇女社团和其他民间社会团体在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委员会并欣见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过程中努力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社团协商。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高妇女地位,这些是缔约国人权领域国际政策的优先目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国际援助及发展合作方案优先注重两性平等观点主流化和因应两性平等需要的预算编制办法。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联邦委员会、各相关联邦部委、联邦、州和市镇各级其他政府部门、联邦议会、州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联邦、州和市镇议会酌情根据各自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措施。

保留

11.委员会注意到,瑞士维持对《公约》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款(g)和(h)项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指出,关于姓氏选择的一项新法律制定后,或可考虑撤销对第16条第1款(g)项的保留。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说明指出,对第15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款(h)项的保留事关过渡法问题,只要对于依据1988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婚姻制度法律处理的婚姻财产的争议不再存在,便可能撤销保留。

12.委员会重申其此前于2003年提出的结论意见,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如果可能并在仍有必要的情况下,说明撤销保留的时间表。

以往的结论意见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在2003年审议缔约国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E/1-2和Add.1)后表示的关切和提出的建议(见A/58/38(Part I),第97至141段)有许多都未得到充分处理。例如,关于以下方面的关切问题和建议:《公约》的法律地位;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机构;对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顽固传统定型观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移徙妇女的状况;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利用妇女卖淫进行剥削的现象普遍存在;妇女在公共生活中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比例不足;教育和劳动力市场内的两性不平等问题。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尚未充分执行的以往建议和本结论意见中所载的关切问题。

公约的法律地位

1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采用的一元论原则,只要瑞士参加的条约规定被认为能直接适用,即可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这些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最高法院以及联邦和州两级其他司法当局认为,作为一般规则,《公约》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宪法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其范围窄于《公约》第1条对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并关切地注意到,联邦或州一级的司法程序中很少援引《公约》,这表明法律界、司法机构和妇女本身对《公约》、包括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有限。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澄清《公约》规定在瑞士国家法律中的直接适用问题。委员会重申以前在2003年提出的结论意见,建议缔约国面向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就《公约》的范围和意义对法律专业和司法机构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以鼓励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利用《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作为对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强制性内容。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7.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和不歧视等一般原则在缔约国《宪法》第8条中得到保障,并在国内立法中得到反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联邦最高法院说“宪法没有授予建立事实上平等的任何权利”,因而缩小了这些原则的范围。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1条实施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原则。

公约执行情况

19.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联邦结构中执行《公约》的主管当局与职权各有不同级别,并注意到缔约国的口头介绍说,联邦制为《公约》执行工作取得最佳效果和发展最佳做法提供了竞争可能,但委员会仍对各州和市镇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现有结构和机制确保在缔约国全国协调和一致适用《公约》的效力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强调,联邦政府对确保充分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根据以前于2003年提出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通过有效的协调,确保各层面和各领域协调一致地适用《公约》。

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机构为在联邦、州和市镇各级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开展的工作,包括联邦两性平等办公室、联邦妇女服务委员会以及大多数州和部分市镇的两性平等办公室或委员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缺乏足够的权力、知名度和资源,预算考虑影响到其存在并导致给这些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被削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本身缺少一个两性平等主流化的综合统筹战略,包括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只有一些联邦部门、州和城市采取了少数的两性平等主流化举措。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现有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获得必要的权力、知名度、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在各级有效地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建议,在所有各州设立两性平等办公室和加强所有相关机构和机制的协调,包括为此在联邦一级设立专门的协调机制。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个综合的两性平等主流化战略,包括使用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程序,并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裁定,旨在实现平等的平权行动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的判决反对使用这些措施,各部门对这些措施的应用也很有限,这表明对《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的暂行特别措施及其应用原因缺乏明确理解。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所有有关官员、包括司法人员了解《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述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进一步通过和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外联和支持方案,拨发资源和建立激励措施,并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施定向征聘和设定限期完成的目标和配额。

陈规定型观念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陈旧定型态度和对妇女及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定型刻画所采取的步骤,包括“家庭中公平行事”和“工作中公平行事”宣传活动,许多州通过了平等法,以及若干州修改了教育大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包括媒体和广告中显示的传统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有损妇女的社会地位,并与妇女在一些领域的不利地位相关,包括教育、劳动力市场、进入决策职位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媒体塑造的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以及移民妇女的陈规定型及负面形象顽固存在。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的定型形象和态度。这应包括针对广大妇女和男子以及各种形式媒体,以协调方式采取法律、政策和提高认识的措施,并在教育系统采取定向方案,鼓励男孩和女孩的教育选择进一步多样化,以及加强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还建议媒体和教育系统采取定向措施,以提升族裔和少数群体妇女以及移民妇女的正面形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便评估其影响,采取适当行动,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有关内容。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斗争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特别是注意到立法措施,例如修订《刑法典》,把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胁迫,定为自动受当局起诉的刑事犯罪行为;并修订《民法典》,使司法当局能够把行为人驱逐出共同居所,在一段固定时期内不允许返回,或禁止行为人接近或接触受害人。然而,委员会仍然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感到关切,并对缺乏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国家法律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受害人收容所数目有限(缔约国全境只有18个),并关切地看到,受害人收容所和支助服务的设立和供资不被视为缔约国的责任,不受联邦或州法律的管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前没有任何手段来以标准化的方式在所有州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包括关于暴力案件投诉、调查和起诉数目的数据。委员会注意到,只有等到2010年才可以得到这样的数据。

28.委员会回顾其在2003年的结论意见,敦促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尽快颁布全面立法,打击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这些立法应该处罚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证那些成为暴力受害人的妇女和女孩可以得到立即的补救和保护,行为人将被起诉和惩罚,同时规定设立更多的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设立收容所,并规定为这些服务提供政府资金。委员会根据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还呼吁扩大为议员以及司法、法律和政府官员,特别是为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保证使他们敏感地注意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够向受害人提供适当支助。委员会还建议扩大关于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公众宣传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使关于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以及关于暴力案件投诉、调查和起诉数目的数据和趋势分析标准化。

人口贩运和卖淫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声明,打算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公约》。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所采取的其他措施。特此提及《刑法典》中新的第182条的通过,其中把为性剥削或劳动力剥削或采集人类器官而贩运人口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修订《受害人援助法》,其中规定,各州应考虑到不同类别的受害人、特别是人口贩运受害人的具体需要;通过新的《外国国民法》,其中的规定允许人口贩运的受害人和证人在反省期和为法律诉讼目的留在缔约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看到,继续普遍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问题,而且缺乏关于这个现象的所有层面的综合数据和研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仅在几个州设立了专门化的贩运受害人咨询和支助服务以及合作机制,其来自联邦政府的资助有限,或根本没有这种资助。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向受害人提供保护和临时居住许可的立法在各州没有得到统一或一致的适用,给予这种居住许可通常是以在法律诉讼当中与当局合作为条件。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证迅速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采取行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同所有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作斗争的措施,包括为此根据《公约》第6条增加与来源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仅保证起诉和惩罚贩运行为,而且还保证贩运受害人的保护和康复,包括为此向现有的专门服务机构分配足够的资金,并在所有的州设立更多的服务机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延长临时居住许可和采取其他措施,以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2002年制定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收集和分析按年龄和来源国分列的关于人口贩运问题所有层面的数据,以便确定趋势和根源以及重点行动领域,并制定有关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这些信息以及关于同人口贩运作斗争的措施所产生影响的信息。

31.委员会对酒店舞女的处境感到关切,尽管缔约国已经采取各种措施,例如在所有领事馆和大使馆提供情况介绍和宣传材料,这些舞女仍然特别易于遭受强迫卖淫和暴力的侵害。

32.鉴于她们的危险处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定期审查有关酒店舞女的签证规定和其他规定,并考虑采纳使妇女能够改为从事其他行业工作的规定。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某些措施来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决策中的代表和参与,例如为青年妇女举办辅导项目,并建议媒体专业人员促使在联邦选举之前更为平等地报道男、女候选人。然而,委员会对不是以系统和有效的方式采取这些措施而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任职人数仍然严重不足,在公共机关、政党、外交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选举和任命的领导和决策职位上尤其如此。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部门中使用硬性政治定额和妇女代表定额的做法为联邦最高法院所否决。

34.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在2003年提出的结论意见,敦促缔约国采取持久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同时制定基准和具体时间表,以根据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增加妇女在公众生活、政党、外交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选举和任命职位上的任职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实现男、女任职人数的平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增加为希望进入或已经进入公共机关的妇女提供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加强关于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的宣传运动。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鼓励媒体保证对男、女候选人和选举产生的代表予以平等的报道,特别是在选举期间这样做。

教育

35.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方面的隔离现象和陈规定型的教育选择仍顽固存在,科技领域仍然是男子和男孩为主。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担任决策性及高级管理职位的比例低。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订措施使妇女的学术及专业选择多元化,包括为此而实施提高认识、培训和咨询方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监测妇女在教育系统的职业发展,以确保平等机会,并防止隐藏的或非直接的对妇女的歧视。

就业和赋予经济权力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支持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并便利调节家庭生活和工作生活,包括最近推行带薪产假及设立更多的托儿所。委员会注意到同酬权利受宪法和1995年平等法保障。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以下现象:劳动力市场顽固存在横向和纵向的隔离,妇女集中在低薪部门、妇女失业率较高、男女薪酬差别仍然存在、临时工和非全时工仍然是以妇女为主,因为传统上她们是孩子的照顾人,也因为仍然缺乏可用的和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同样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的双职工共同缴税、不得减扣育儿费用的联邦制度,是阻碍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的另一个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妇女担任决策性及高级管理职位的比例低。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确保妇女与男人在劳动力市场有平等机会,包括通过利用具有时限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积极和具体措施来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特别是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以及有效的实施机制。它还建议继续制定基于注重两性平等准则的考核制度,以期缩小及消除男女薪酬差距。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创造更多机会让妇女有机会获得全时工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让男女协调家庭和工作责任,并通过提供更多育儿设施及带薪陪产假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及时地对目前的联邦征税制度进行计划的改革,以期消除双职工的沉重负担,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已取得的进展和任何相关的结果。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没有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全面信息和统计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从事农业的农村妇女的状况,并注意到在丈夫或亲戚拥有的土地上工作的妇女在社会上和经济上没有得到多少承认,常常没有报酬。如果离婚,这些妇女常常拿不回来个人投资在农场的财物,因为她们在婚时的工作不算就业,不能够获得失业保险福利。此外,遗产继承法常常不让寡妇继承丈夫的农场。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包括女农民的全面评估及有关数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注意赋予农村妇女特别是女农民经济权力,并确保她们有机会得到土地、信贷和培训以及在这些方面有自主权。

婚姻和家庭生活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现有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的法律没有适当地处理由于传统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形态所造成的基于性别的夫妻之间的经济差异。这常常导致男子增加了人力资本和挣钱能力,而妇女则相反,因此在目前,配偶之间没有平等分享婚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缔约国称此结果为“不足之处”。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的现有立法和判例法都未涉及未来的挣钱能力或人力资本,不能矫正配偶之间可能存在的基于性别的经济差异。委员会还关切一点,即从两性平等的立场来看,有关抵消就业保险的新的离婚法(民法第122条ff)的执行不令人满意。委员会还进一步关切有实际共同生活关系的妇女在此种关系解除后没有经济权利,没有保护。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2007年6月发表的关于新的离婚法的影响的研究结果,并认真考虑联邦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便更好地矫正在离婚时的两性差异和经济差异。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着手起草法案,以确保在离婚或分居后有关生活费或赡养费的决策过程中,任何欠缺的钱要适当地由两人分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保证有实际共同生活关系的妇女得到与已婚妇女同等的经济保护,其形式就是承认她们对在这个关系期间累积的财产的权利。

弱势妇女群体

43.委员会对于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族裔和少数群体社区及移民妇女,她们可能很容易遭受贫困和暴力行为的困扰,在教育、保健、社会和政治参与及就业方面面临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风险,包括因外国大学学位和文凭不受承认而遭受歧视的风险。委员会还对来自欧盟国家或美国、加拿大的移民妇女所获得的待遇与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妇女所遭受的待遇不同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外国国民法》提出的要求(如在结婚至少三年之后证明已融入社会,或证明融入原籍国的社会有困难)表示关切,因为这些要求可能会令暴力行为的受害者难以获得居留许可证或延长居留期限,也可能会继续阻止受害者离开虐待者和寻求援助。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在社会上和社区内对族裔和少数群体社区妇女及移民妇女的歧视,而不论这些妇女来自哪个国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主动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战略,提高妇女对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培训和就业的认识和利用,并使她们熟悉其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并呼吁缔约国就这些妇女的状况收集数据,进行定期和全面的研究,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此类资料。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不断审查和仔细监测法律与政策对族裔和少数群体社区以及移民妇女的影响,以期采取有效回应其需要的补救措施。

国家人权机构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根据巴黎原则的规定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作为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时作出的自愿承诺的一个后续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实施一项建立人权网络和协商进程的五年期试点倡议,此后可能就此提议作出决定。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就该试点倡议的执行情况和成果以及在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方面的进展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并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8.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9.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瑞士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传播

50.委员会请瑞士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28和44段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次报告的日期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4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4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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