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通过。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7月11日第1134次和第1135次会议上,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D/6-7)进行了审议(见CEDAW/C/SR.1134和11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D/Q/6-7,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COD/Q/6-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它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司法和人权部长Wivine Mumba Matipa为首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两性平等、家庭和儿童部及外交部的代表。委员会表示欢迎它与该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b)项,提交委员会2010年11月16日要求提交的一份特别报告,说明被指称在冲突期间对妇女实施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B.积极的方面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

(a)2008年6月10日第08/005号法,其中要求各政党在制定选举名单时考虑到两性平等;

(b)2008年7月14日关于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受影响者权利法;

(c)2013年3月21日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成立、组织和运作的法律。

6.委员会又欣见缔约国通过了:

(a)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按照该国家行动计划成立了全国指导委员会,以及拟订了一个涉及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决议的行动计划;

(b)《两性平等问题国家政策》(2009年)及其行动计划;

(c)关于妇女在政治上参与民主治理的国家战略(2010年);

(d)打击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2009-2010年),设立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以及少女和幼女行为国家机构,并设立了几个打击性暴力的技术协调委员会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国家基金;

(e)关于儿童和产妇死亡率的国家战略;

(f)关于生殖健康、两性平等和人口问题的行动计划(2008-2012年);

(g)农村发展综合政策和小额融资国家战略(2008-2012年)。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0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主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同时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起到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执行本结论意见。

受冲突影响地区暴力侵害妇女情况

9.委员会极其关注:

(a)在该国东部,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刚果(金)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伙施行大规模强奸、性暴力和性奴役,以此作为一种战争武器;

(b)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和性暴力程度与性质达到惊人程度;当局没有将保护平民百姓作为头等事项;主要国家官员否认受冲突影响地区暴力侵害妇女的程度;

(c)有罪不罚现象司空见惯,未向军事法庭提供充分资金;军事法庭起诉武装部队成员的数量有限;对于刚果武装部队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军事检察官没有系统地对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联刚稳定团)以及其他联合国组织与机构进行的调查采取后续行动;没有及时建立专门法庭审讯对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负有责任者;处理受冲突影响地区性暴力案件的女性法官和专门处理性暴力行为的法官和检察官的人数稀少;

(d)害怕对控告治安部队行为,包括性骚扰行为的妇女进行打击报复,害怕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对在农村社区处理性暴力案件的女性维护者进行打击报复;

(e)很少实施法官对受冲突影响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犯下的性暴力行为的裁决,而且不支付赔偿;

(f)没有适当的筛选程序用以开除治安部队内涉嫌严重侵犯人权肇事者的官职;

(g)没有向在受冲突影响地区遭受性暴力之害的妇女与女孩提供医疗、司法、心理和社会经济支助的中心;

(h)大批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冲突造成的大规模流离失所、边缘化、创伤和贫困对妇女的影响;

(i)对军火贸易的监管有限,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及其对妇女安全的影响;

(j)妇女在和平谈判中的代表性很低。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在受冲突影响地区防范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性暴力行为;同联刚稳定团合作,确保平民包括妇女受到保护;对警察和军队进行性别敏感培训及实施行为准则,并向心理学家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培训;

(b)作为优先事项,消除受冲突影响地区性暴力行为有罪不罚现象;迅速有效地完成对刚果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伙犯下的侵犯妇女权利的暴力行为,起诉此类行为肇事者,包括具有指挥责任的肇事者;

(c)确保所有在冲突期间受性暴力行为影响的妇女都能诉诸司法;向军事司法提供充分资金;确保司法制度能策应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增加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处理性暴力行为案件的女法官人数以及专门处理性暴力行为的法官与检察官的人数;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继续努力,通过一项法律,在国家司法系统下设立一个专门法庭或者几个专门审判庭,审判对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负有责任的个人;

(d)确保受害人与证人不论何时诉诸司法均得到免遭报复的保护;

(e)建立基于人权的审查制度,确保侵犯人权肇事者,包括侵犯妇女人权肇事者不得留在部队和警察之中或者混入部队,特别在与武装团伙进行和平谈判规程中更应如此;

(f)确保受害者得到经过侦查性暴力和处理其后果培训的保健专业人员提供的全面医疗,心理保健照料和心理社会支助;确保免费向妇女受害者提供医疗法律表格;

(g)确保有效实施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为向性罪行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政策;

(h)确保有效监管军火贸易、控制非法小型武器的流通;考虑批准《武器贸易条约》;

(i)大大加强妇女在和平谈判中的参与和代表性,并确保妇女在省治安委员会的代表性;

(j)确保有效实施安全理事会第2098(2013)号决议。

诉诸司法的机会

11.委员会深为关切:

(a)迟迟未实行司法改革,法院数量不足,刑事司法系统内严重缺乏财政和人力资源;

(b)妇女无法有效地诉诸司法,原因多种多样,例如法律诉讼程序费用高昂,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法盲;法院和法庭数量不足;在性暴力行为案件内选择调解的趋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受到有关妇女权利的培训有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制度,包括加强其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刻不容缓地完成司法制度改革,同样刻不容缓地建立有待建立的所有司法体系;

(b)确保妇女,包括在冲突期间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有效诉诸法院与法庭,特别:

㈠向没有充分手段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㈡为增强妇女对司法系统的信心,加强反腐败机制;

㈢提高妇女对性暴力法律条款的认识,鼓励她们提出申诉而不选择调解方式;

㈣为消除性暴力妇女受害者的污名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㈤系统地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有关禁止歧视与性暴力法律的培训;

㈥支持促进妇女诉诸司法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框架

13.委员会对1987年《家庭法》一直在进行修订以及为通过《两性平等法》所进行的努力表示欢迎,但对这两个进程的最后完成拖延很长时间感到关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加速司法改革进程,以期使其司法符合《公约》,确保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审查1987年《家庭法》并通过两性平等法草案。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委员会欣见在2009年通过《两性平等问题国家政策》,并通过其行动计划。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直没有为实现妇女权利,包括在受冲突影响地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与有罪不罚现象,优先调拨国家资金。《两性平等问题国家政策》迟迟没有实施,也使委员会感到关切。

16.根据委员会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号一般性建议(1988年)和《北京行动纲要》在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方面提供的指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实现妇女权利,包括为在受冲突影响地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与有罪不罚现象优先调拨国家资金;

(b)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提高妇女地位大力增加国家机制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c)加速实施《两性平等问题国家政策》。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关注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也没有计划将其作为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内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质性平等。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所有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确保其以各种形式得到执行,例如外联与支持方案、配额及其他积极着重于结果的措施,并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在公务员制度和警察部门中采用这些措施;

(b)在议会成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广大民众中提高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以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9.委员会深为关切在妇女与男子在家庭与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长期存在负面文化准则、做法和传统,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指出,陈规定型观念助长了持久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以及有害做法。委员会深切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持续有系统的行动根除陈规定型观念与负面的文化价值和有害做法。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根除歧视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与有害做法,刻不容缓地实施符合《公约》第2条(f)和第5条(a)的全面战略,包括与议会、民间社会、学校系统、专业保健人员、媒体和传统领导人合作,齐心协力地在明确时间框架内对社会各个层次的妇女与女孩以及男子与男孩进行教育,提高其对负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

(b)通过禁止一夫多妻制、早婚、切割女性生殖器与娶寡嫂的法律条款,包括对违反此类条款的行为实施适当的制裁,并确保这些条款得到执行。

暴力侵害妇女

21.委员会深为关切:

(a)包括在未受冲突影响的地区,普遍存在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乱伦、性骚扰和家庭暴力,以及对被指控为巫婆的妇女与女孩实施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性暴力侵犯妇女拘留者,包括刚果国家警察成员性暴力侵犯妇女拘留者的情况;

(b)没有有效实施2006年《性暴力法》、2009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和关于性暴力的“零容忍政策”;

(c)没有禁止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的法律条款,没有为此类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咨询和康复服务;

(d)男子对性暴力的有害性质认识不足,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保健和社会工作者,司法界和广大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认识不足。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2006年《性暴力法》、2009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和“零容忍政策”,包括为此提供足够的资源;

(b)在收到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以其职责提出的申诉后立即起诉所有侵犯妇女的行为,适当惩办肇事者,即便肇事者是刚果国家警察成员也应如此;确保实施司法裁决,包括在这些裁决意味着被定罪者必须服刑并支付赔偿的情况下;

(c)在缔约国的整个领土内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建立一个全面的关爱系统,向暴力受害者提供赔偿以及援助与康复措施,包括向她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持,提供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

(d)防止暴力侵害被指控巫婆的妇女与儿童以及处以拘留的妇女,起诉和惩办此类暴力行为的肇事者,即便他们是刚果国家警察部队成员也是如此;

(e)确保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并规定适当的制裁;

(f)为打击暴力侵犯妇女,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针对男子与妇女,以及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保健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司法部门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

贩运人口与利用人口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缔约国内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的程度与原因的研究迟迟未开展,又没有旨在消除贩运人口的全面法律与战略。委员会还关切卖淫在缔约国内十分普遍,包括强迫卖淫和青少年卖淫。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刻不容缓地进行研究,对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活动,特别是涉及到妇女和女孩的活动的程度和原因进行调查,途径包括收集和分析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

(b)通过一项旨在消除贩运人口的法律与战略,为调查、起诉和惩办贩运人口者建立机制;

(c)为防止人口贩运, 与起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信息交流,统一起诉与惩办贩运人口者的法律程序,从而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d)为消除妇女与女孩对性剥削和人口贩运的脆弱性,解决妇女与女孩卖淫的根源,包括解决贫困问题,确保受害者的康复与社会融入。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欣见通过了2008年6月10日第08/005号法,该法要求各政党在制定选举名单时考虑到两性平等,并欢迎通过了关于妇女政治参与民主治理的战略文件(2009年),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包括在政府和高层次决策部门,在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下放区域机构,以及在公务员制度中,妇女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度极其低下。委员会指出,虽然《宪法》第14条保证男女均等,但是使其能够实际执行的法律尚未通过。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包括在政府和高级决策机构,在议会、司法机构、下放区域机构,以及在公务员制度中,男女在所有领域的政治与公共生活中有平等的代表性,包括为此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加快通过两性均等法草案;

(c)确保有效实施关于妇女政治参与民主治理的战略文件(2009年);

(d)在民众中开展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为公共部门的妇女开展有关领导和谈判技术的培训班与辅导班。

教育

27.委员会欣见已经有了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政策,并且注意到缔约国在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提供教育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充分的教育基础设施与资金;

(b)没有充分实施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政策;

(c)由于缺乏地方学校、需要交学杂费、以及妇女与女孩在经济和文化上遇到障碍,所有教育层次的妇女与女孩的入学率低下,导致妇女文盲率很高;

(d)特别由于早婚和怀孕,女孩的辍学率高;

(e)在课本、教学大纲和教师培训中存在对妇女与男子作用与责任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

(f)在学校、上学路上和大学内,普遍存在暴力侵犯女孩和性骚扰女孩的情况。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增加学校数量,为提高教师人数,为提高教师质量和学校基础设施,为教育调拨充分资金;

(b)消除非直接学费和早婚习俗,帮助青年妇女在孕期留在学校,并在分娩之后返回学校,奖励父母将女儿送入学校,在现有和新的学校内建立适当的卫生设施,从而确保女孩与青年妇女在接受所有层次的教育方面享有事实上的平等;

(c)在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官员,特别在男子中间提高有关妇女与女孩接受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d)修订教育课本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e)特别为农村地区的妇女加强成年扫盲方案;

(f)在学校内实施有关性虐待和性骚扰的零容忍政策,确保严惩肇事者。

就业

29.委员会关切在劳动市场始终存在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

(a)采矿部门存在剥削妇女与女孩劳动的现象;

(b)大批妇女在没有法律保护、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的非正规部门工作;

(c)性骚扰的定义有许多限制;

(d)工资上存在性别差异;

(e)对妇女的保护措施基于对妇女在社会中的能力与作用的陈旧概念;

(f)妇女在获得信贷以开办小企业方面面临种种困难,小额融资国家战略(2008-2012年)的效果有限。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护在采矿部门工作的妇女与女孩免遭剥削性劳动做法之害;

(b)特别注重非正式部门女工的条件,确保她们获得社会福利;

(c)扩大性骚扰定义,将制造敌意工作环境的行为包括在内,通过立法向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其他补救渠道;

(d)缩小性别工资差异,包括消除对妇女的职业隔离问题;

(e)确保对妇女的保护措施严格限于保护产妇,而且不基于对妇女在社会中的能力与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之上;

(f)扩大妇女获得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贷款的机会,以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开办自己的企业。

卫生

31.委员会欣见通过了关于生殖健康、两性平等和人口问题的行动计划(2008-2012年),并通过2008年7月14日关于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受影响者权利的第08/011号法,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产妇死亡率很高,关于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的国家战略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b)膀胱阴道瘘病例很多;

(c)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包括获得必要产科护理的机会有限;

(d)少女怀孕率很高,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全面教育以及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避孕药具使用率很低;

(e)尽管大量意外怀孕是遭到强奸所致,但堕胎仍被定为刑事罪,并对堕胎施加严厉处罚;

(f)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发生率很高,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服务,包括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2.委员会依照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吁请缔约国:

(a)确保关于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的国家战略得到有效执行;

(b)预防膀胱阴道瘘,并向染病妇女提供医疗支助;

(c)提高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增拨保健经费,增加保健设施的数目和受过训练的保健服务提供者人数;

(d)将适合少女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帮助解决少女怀孕问题;广泛推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特别是开展大规模运动,增加对可采用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增加在缔约国全国各地获得安全的、可负担的避孕服务的机会;确保妇女和女孩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方面不会遇到障碍;

(e)依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废除对堕胎妇女施加惩罚的法律条款,特别是当怀孕危害到母亲的生命和健康,以及在怀孕是乱伦和强奸(尤其是冲突期间发生的强奸)所致的情况下;

(f)降低居高不下的女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解决母婴传播问题;增加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服务,包括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特别是在偏远地区。

农村妇女

33.委员会对农村地区妇女所处危险境况感到关切。农村妇女占缔约国妇女的大多数,由于没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而受到不成比例的影响,又享受不到足够的保健服务、教育、经济机会和社会福利。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农村发展综合政策,评价该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采取纠正措施;

(b)特别注意农村地区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包括参与社区决策过程和发展规划,并且能在与男子和与城市妇女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基本服务和使用基础设施,包括保健服务、教育和经济机会,并建议缔约国在这样做时,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弱势妇女群体

35.委员会对于弱势妇女群体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和援助感到关切,这些群体包括:

(a)属于俾格米社区的妇女,她们中的很多人受到歧视、被边缘化、流离失所、失去自给自足,因为她们在森林里无法养活自己;

(b)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人数非常多(缔约国境内的流离失所者超过200万),大多数处于不安全、无家可归和极端贫穷的境况;

(c)妇女难民、白化病妇女、流落街头的女孩、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俾格米妇女不受歧视地获得各种基本服务,包括保健和教育,以及拥有土地;确保她们有机会在森林里维持自给自足的生计,当她们被迫离开森林时,向她们提供补偿;

(b)向面对多种形式歧视的其他妇女,包括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妇女难民、白化病妇女、流落街头的女孩、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保护和援助;确保这些妇女有机会不受歧视地获得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卫生设施和从事创收活动;

(c)考虑批准《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婚姻和家庭关系

37.委员会关切的是:

(a)1987年《家庭法》中存在一些歧视性条款,包括妇女需要丈夫的授权才能采取任何法律行为(第448和450条);丈夫是一家之主(第353条);居住地由丈夫选择(第454条);对妇女适用比对男子更宽泛的通奸定义(第467条);服从丈夫是妇女的义务(第444条);家庭户口簿由丈夫拥有(第148条(1)和第150条);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不同(第352条);

(b)委员会还对早婚、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的持续存在以及土地继承方面的歧视性习惯做法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撤销1987年《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妇女需要丈夫授权才能采取任何法律行为(第448和450条);丈夫是一家之主(第353条);居住地由丈夫选择(第454条);对妇女适用比对男子更宽泛的通奸定义(第467条);服从丈夫是妇女的义务(第444条);家庭户口簿由丈夫拥有(第148条(1)和第150条);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不同(第352条);

(b)将女孩的合法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提高传统领导人对消除一夫多妻制、早婚、娶寡嫂制等歧视性习俗和土地继承方面歧视妇女习惯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数据收集

39.委员会对普遍缺少最新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受冲突影响地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而且需要有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数据,才能准确地评估妇女的状况,确定她们是否受到歧视,以便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地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一个系统,来改善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工作,以供评估旨在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主流和增进妇女对人权的享受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果。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并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向相关的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增强同能够协助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合作。

《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速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指出,缔约国曾在2010年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承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从速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时,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并纳入2015年后的发展框架。

传播和执行

44.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文向所有各级(全国、地区、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关,及时分发结论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合作。委员会建议以适当形式向地方社区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便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9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那些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段和第38(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举措。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助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拟订一个旨在执行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继续同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进行合作。

编写下一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