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OG/CO/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

刚果

1.委员会在2012年2月14日第1020和第1021次会议(CEDAW/C/SR.1020和1021)上审议了刚果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OG/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G/Q/6,刚果共和国政府的回应载于文件CEDAW/C/COG/ 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9年提交了覆盖2003年至2006年这一时期的第六次定期报告,而非根据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要求将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提交。这就造成在审议缔约国妇女权利现状方面的一些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报告缺少按性别分列的具体数据,同时没有提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由刚果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大使兼代表Luc Joseph Okio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提高妇女地位部和妇女融入发展以及外交事务和合作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形势恶劣、尤其是妇女权利方面形势不利的情况下仍为增强妇女权能所作的努力。

5.委员会欢迎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融入发展部的设立。委员会还欢迎在2008年制定了一项国家性别政策及其2009-2019年行动计划。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7年5月25日颁布的选举法005/2007,为妇女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设定了15%的配额,同时为妇女在地方选举制订了20%的配额。

7.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加入以下: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口头承诺将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毫不拖延地、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系缔约国应给予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及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得到充分实施,并建议缔约国传播,尤其是向民间社会传播本《公约》。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应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遵照自身的程序,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政府按照《公约》开展下一次报告进程而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 。

对《公约》的宣传

11.委员会欢迎男性领导人动员起来开展增进妇女权利的工作,同时将《公约》翻译成林加拉语和吉士巴语,同时还开展了宣传《公约》的运动。然而,委员会关注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并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同时也缺乏争取这些权利的能力。委员会还关注法官并不了解《公约》,同时也不承认《公约》是该国法律框架的一部分。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法律扫盲方案等各种形式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和享有这些权利的手段的认识,并确保通过包括传媒等一切适当手段为所有男女提供关于《公约》的信息;

在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中突出强调《公约》,以便在缔约国牢牢树立一个有利的法律氛围,支持男女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8条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重申早先提出的关切(A/58/38,第158段),即这项规定未能纳入其他立法中,同时也未能根据《公约》第二条涵盖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歧视行为。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在其立法中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作出明确定义,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

立法框架

15.在根据《公约》制定国内立法规定方面耽误了很长时间,而且代表团在发言中指出负责审查歧视性规定的委员会缺乏充足资源,对此委员会深表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在家庭法、刑事法和税收法中均存在着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制订任何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和贩卖问题的法律。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性传统做法和本地传统习俗,包括允许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的早婚和娶寡嫂制,在遗产和财产权利方面的歧视以及歧视妇女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机制。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大幅度增加分配给负责调查歧视性规定的委员会的财政资源,并通过向国际社会寻求技术支助等方式为该委员会配备充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毫无延误地完成立法改革,以便使国内法律规定符合《公约》,确保审查和废除所有歧视性规定,尤其是在家庭法、刑事法和税收法中的歧视性规定,从而根据缔约国对《公约》的义务为妇女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并争取事实上的平等;

立即颁布一项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面法律以及一项关于贩卖问题的法律;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为当地和宗教领导人以及所有人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运动,以确立国家法律高于歧视性的习惯做法和当地传统习俗的观念。

法律申诉机制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发言指出正在计划对司法系统进行审核,委员会关注由于多重原因使妇女难以利用司法,这些原因包括贫困,缺乏法律知识,法院和法庭数量不足,法官、律师、检察官和非政府组织缺乏对歧视妇女问题的培训,以及歧视妇女的传统司法机制根深蒂固。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通过增加后勤和人力资源,并建立更多的法院和法庭,增强司法制度;

通过为求助无门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增加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根据对《公约》的义务,执行扫除法盲方案并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系统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执行禁止歧视的立法;

采取措施向公众宣传利用司法而非传统司法机制解决侵犯妇女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从而取缔歧视性做法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欢迎在2005年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融入发展部,并在2008年制定了一项国家性别政策,但委员会极为关注在国家预算中拨给性别问题份额的百分比微不足道,同时其他部委也未能参与这些问题的工作。委员会还关注缺乏一项使妇女融入发展的战略。委员会又关注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因此难以评估旨在使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增进妇女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

20.根据委员会第6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使决策者进一步认识到增强妇女地位是推进民主和与贫困作斗争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

通过以下方式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增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促进在缔约国大部分地区建立一个体制网络;

大幅度增加拨给增强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财政资源,并将国家预算和国际援助的更大比例资金用于性别问题;

为国家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在增强妇女地位的所有领域开展有效的工作,这尤其应包括使该机构有能力进一步加强与民间团体的合作;

增强其工作人员的能力;

在所有政府机构促进性别问题主流化;

在国家性别政策中采取面向成果的方针,包括制定具体的指标和目标;

采取面向成果的方针制定一项将妇女融入发展的战略;

制定一项全面的性别指标体系,从而改善对按性别分列数据的收集,从而对旨在将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增进妇女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力进行评估。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统计数据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并鼓励缔约国向有关联合国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与在实地开展工作的妇女协会开展协作,从而有助于收集准确数据。

陈旧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了解陈旧定型观念是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同时缔约国也就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开展了宣传运动,但委员会甚为关注的是存在着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责任和身份的根深蒂固且有害的文化规范,做法和习俗以及家长制观念和陈旧定型观念。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陈旧定型观念是造成难以根除对妇女的暴力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的原因,这些做法包括在某些社区的娶寡嫂制和其他虐待寡妇的做法,女性外阴残割,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的早婚以及一夫多妻制。委员会甚为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持续和系统的行动,改变或根除陈旧定型观念和有害的文化价值观和传统习俗。

22.委员会忆及与陈旧定型观念作斗争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建议缔约国:

立即制定一项面向成果的综合全面战略,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废除歧视妇女的有害的传统习俗和定型观念。必须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并与民间团体协作采取这些措施,齐心协力,以社会各界妇女和男子为目标,开展教育和宣传,同时也让学校、传媒以及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参与其中;

处理各种有害的传统习俗,包括娶寡嫂制和其他虐待寡妇的做法,女性外阴残割,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的早婚以及一夫多妻制,包括通过法律规定禁止这些做法;

对这些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以便查明缺陷和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对这些不足之处加以纠正和改进。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充分意识到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重要性,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

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案件高发,包括家庭暴力以及在家中、学校、工作中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以及一些社区施行女性外阴残割行为;

迟迟不能通过一项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的适当制裁,且缺少将女性外阴残割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禁止性骚扰的法律条款;

没有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战略,且在此方面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有限;

缺少对警察、律师、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司法机关以及广大公众开展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

由于文化禁忌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报案数量有限;

庇护所以及咨询和康复服务在数量、能力和资源上有限;

没有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的起诉和定罪率分类数据。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明确的时间表内通过一项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禁止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并提出适当制裁措施,以及将女性外阴残割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不加拖延地通过一个综合战略和一个紧急行动计划以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大力加强努力,在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针对男子和妇女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活动,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少数群体妇女)的行为;

通过提高对此种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感,以及对警察、执法人员和医疗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采用标准化、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程序处理受害者问题并对申诉开展有效调查,鼓励被施暴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向警方报案;

确保妇女拥有诉诸法院和法庭的有效途径,并在受害人或他人依据职权提起申诉时,起诉一切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并给予罪犯适当的惩罚;

通过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设立一个全面的关爱系统,包括采取措施,向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支助以及庇护所,加强受害者援助和康复服务;

收集申诉、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罪犯判刑的分类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纳入下一次报告。

冲突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冲突中遭强奸的妇女数量非常多,此类罪行的罪犯没有受到惩罚,而且在冲突后时期,没有有助于对冲突期间发生的性暴力行为提起诉讼的环境。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为冲突中发生的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支助,并建立咨询中心以利妇女治愈心理创伤,特别是性暴力造成的创伤。

贩运人口和卖淫剥削

27.委员会欢迎2011年9月20日与贝宁签署的打击贩运人口合作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缔约国中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据。鉴于该国妇女和女童卖淫的问题普遍,委员会对关于剥削卖淫妇女的信息的缺失尤为关切。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指出,没有旨在打击贩运人口的全面法律和战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一项研究,以调查贩运人口和强迫卖淫(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强迫妇女和女童卖淫)的范围、程度和原因,包括通过收集和分析关于贩运和剥削卖淫妇女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项研究结果的资料,以及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通过一项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的关于贩运问题的全面法律,以加强调查、起诉和惩罚贩运罪犯的机制;

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运,并协调旨在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实行一种处理卖淫问题的全面方针,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制定退出方案;

着手处理贫困等致使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根本原因,以消除妇女和女童在性剥削和贩运方面的脆弱性并作出努力,使受害者康复并重返社会;

不加拖延地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议定书》;

批准《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2007年5月25日通过的第005/2007号选举法,该法规定妇女参加立法和参议员选举配额为15%,参加地方选举的配额为20%。以及2006年通过的政党法修正案,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并以选民和候选人身份参与选举。委员会还欢迎关于民选和行政职位性别均衡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一个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中心的建立。然而,委员会对妇女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度仍处于低下水平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国会、政府、省市议会、司法和外交部门中。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通过性别均衡法草案;

进一步提升15%的代表配额,并保证在2012年6月的立法选举和2013年的地方选举中推行新的配额;

确保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政府、省市议会和司法及外事部门,包括在高级决策层中;

开展宣传活动,让整个社会认识到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意义;为现有和潜在的妇女候选人以及担任公职的妇女举办关于领导和谈判技能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认真监测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和所取得的成果,以确保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面向6至16岁学生的免费教育、成人扫盲计划的实施、女童教育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和对学校教科书中性别定型观念的修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存在的一些结构性障碍和其他障碍阻碍了优质教育的实现,特别妨碍女童和年轻女性受教育。这些障碍包括早孕、家长偏重儿子的教育、间接教育费用、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早婚等有害传统习俗对女童教育的消极影响。委员会尤为关切在各级教育,特别是中高级教育中女童的高辍学率,性别定型观念在学校教科书中的持续存在,以及与男性相比女性的识字率较低。

32.委员会请缔约国:

在社区、家庭、学生、教师和官员,特别是在男性中,提高对妇女和女童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确保女童和女性青年事实上能平等地进入各级教育并避免女童辍学,包括给女童提供公共奖学金和为家长送女儿上学提供奖励措施,以及使女性青年在怀孕生育后能返回学校读书;

为辍学女童提供技术和职业培训以促进其融入职场,并使她们适应传统上一直由男性主宰的职业,如服务、贸易、物流和创新部门;

为残疾女童和男童提供适当的教育机会,包括将他们融入主流教育;

对教科书进行一次新的修订,以消除余留的性别定型观念;

加强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针对农村妇女的方案,以此加强提高妇女识字率的努力。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现有的规定同工同酬的法律,以及给予带薪产假的规定,但对于职业隔离、妇女集中于没有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的非正规经济、妇女为开办小企业获得信贷方面面临的困难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行动消除职业隔离并强化妇女的技术和职业培训,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领域;

使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涵盖非正规部门工人,包括妇女,或为这些工人制定单独的国家社会保护计划;

采取具体措施拓展女性获取低息小额融资和小额信贷的渠道,使她们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并开办她们自己的企业,包括为贫困妇女发行债券并支持建立合作社。

健康

35.委员会欢迎在2007年制订了一项减少产妇死亡率的路线图,即2009-2013年国家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传染病作斗争跨部门战略框架和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染方案,以及2010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授权对避孕药具的使用开展宣传,在2011年6月3日通过了关于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和保护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的人权的第30-2011号法令。在2008年6月23日通过了关于为孕妇免费提供疟疾药品的第2008-128号法令。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

卫生基础设施的缺乏以及用于卫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

产妇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

由于社会文化因素使妇女、尤其是少数群体的妇女仍然难以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对堕胎的刑事定罪只有当怀孕危及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除外,这就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和非法堕胎,在有些情况下杀婴;

未能向妇女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卫生及权利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充足信息;

避孕药具使用率低;

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比例过高。

36.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在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支助下确保向卫生保健服务拨出充足的资金,同时增加卫生保健设施的数量以及经过培训的卫生保健提供者和工作人员的人数;

进一步努力降低产妇死亡率并根除其根源;

排除妨碍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服务的障碍,包括给妇女带来风险的社会文化规范;

确保为由于不安全堕胎使健康遭受不良影响的妇女和女孩提供专业医疗援助和保健设施,同时考虑审查与意外怀孕堕胎相关的法律,以便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废止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

广泛促进对性和生殖卫生和权利的教育,包括通过以下方式:

(一)对普通公众开展大规模的宣传运动,尤其针对早孕问题,同时宣传使用避孕药具对于计划生育和防止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病的重要性;

(二)将有效和适应年龄需要的关于性和生殖卫生及权利的教育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同时纳入学校课程表;

(f)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免费获得适当的避孕药具,以及性和生殖卫生服务;

(g)确保有效执行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作斗争的国家跨部门战略框架(2009-2013)。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旨在到2015年减少贫困的2008-2010年减贫战略文件,以及在2006年和2009年出台了农村发展项目,但委员会关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困境,她们生活在贫困之中,难以获得教育和卫生以及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关注在土地的所有权、分享和继承方面仍存在的歧视,以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习俗和传统惯例使寡妇无法继承财产。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增加拨给用于减贫工作的资源,大幅度减少贫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减少贫困;

尤其注重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获得卫生、教育、干净水和环卫服务,同时参加创收项目;

消除在土地的所有权,分享和继承方面的歧视;

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公众宣传运动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不利的习俗和传统做法妨碍寡妇享有财产权的问题。

难民妇女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良好合作,但关注未能为确定难民身份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同时也未能承认与性别相关的迫害形式是适于确定难民身份的理由,同时也未能建立一个对性别敏感的程序。委员会还关注有报道称一些难民妇女和女孩受到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而受害者向执法机构求助和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一个国家立法框架,以改善确定难民身份程序的效力和准确性,承认与性别相关的迫害形式为确定难民身份的基础,并确保单独或作为家庭成员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有同等机会在一个对性别敏感的程序内提出其寻求庇护的要求;

解决在刚果的难民妇女处境问题,尤其是研究保护这些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手段,以及建立救助和康复机制,采取措施调查、起诉和惩罚所有对难民妇女施暴的肇事者,并继续与国际社会,尤其是难民署开展这方面的协作;

加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土著妇女

41.委员会欢迎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一项禁止对土著儿童和妇女进行贩运和性剥削的法律,但委员会关注土著妇女和女孩极易受到性暴力的侵害。委员会又关注关于医务人员歧视土著妇女的报道。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未能就这一问题提供充足的资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土著妇女和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建立救助和康复机制,采取措施调查、起诉和惩罚对这些妇女和女孩施暴的所有肇事者;

特别注重土著妇女和女孩的需要,确保她们不受歧视地获得卫生、教育、干净水、环卫服务和就业机会;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这一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极为关注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存在着大量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和不利的传统习俗,反映出妇女的社会地位未能得到提高。委员会关注缔约国迟迟未能审查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并且还存在着歧视性规定,其中包括:男孩和女孩没有同等的最低结婚年龄(家庭法第128条),丈夫在没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家庭的住址(家庭法第171条),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家庭法第121至136条),父母的权利由父亲主宰(家庭法第168条)以及在通奸情况下对妇女的过重惩罚(刑法第336条和337条)。委员会还关注婚内强奸并未定为刑事罪。同时还关注在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之前“早婚”做法的盛行,娶寡嫂制以及使寡妇不能继承财产的习俗和传统做法。

44.委员会回顾了《公约》第16条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敦促缔约国:

加快立法改革,以便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审查和修订现有的歧视性规定,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歧视性规定包括未能确定男孩和女孩相同的最低结婚年龄(家庭法第128条),丈夫在没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家庭住址(家庭法第171条),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家庭法的第121条至136条),父母的权利由父亲主宰(家庭法第171条)以及在通奸情况下对妇女的过重惩罚(刑法第336条和第337条);

通过禁止娶寡嫂制的法律规定并将早婚最低年龄与婚姻的法定年龄统一起来,并采取措施废止禁止寡嫂继承财产的习俗;

向宗教和传统团体及领导人宣传审查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的重要性,并确保他们参加这项工作;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

国家人权机构

4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承诺国家人权委员会将遵守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然而,委员会关注国家人权委员会仍未全面遵守巴黎原则,原因包括未能制订关于该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程序的立法,同时未能为委员会拨出充足的资源。委员会还关注妇女参加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人数很少。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并为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资源,由独立的委员出任,同时授予委员会宽泛的人权职能,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具体职能;

确保以性别敏感的方式组成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开展活动。

任择议定书以及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履行其对《公约》的义务,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信息。

千年发展目标

49.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在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中都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资料。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刚果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让人民、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和在这方面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该国文盲率较高的国情,采用创新宣传手段,以确保本结论性意见在地方社区得到广泛传播。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主题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指出,刚果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可提高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刚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0段(a)、(b)、(c)和第24段(a)、(b)和(d)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合作和利用技术援助拟定并执行一项综合性方案,以实施上述各项建议及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编写下一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征询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5.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2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专项条约文件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专项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一起适用。两者共同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统一报告准则。专项条约文件应限于40页,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