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OM/CO/1-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1日至19日第五十三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科摩罗提交的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10月10日举行的第1083和1084次会议(CEDAW/C/SR.1083和1084)上,审议了科摩罗瓦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M/1-4)。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M/Q/4和CEDAW/C/COM/Q/1-4号文件,科摩罗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COM/Q/4/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报告早已逾期。委员会赞赏科摩罗政府对会前工作组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提出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EDAW/C/COM/Q/4/Add.1);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对关于其合并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COM/Q/1-4)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科摩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代表Sultan Chouzour先生与委员会进行的对话――虽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对提出的某些问题提供答复,而且,所提供的某些答复不够清楚、准确或详细。因此,委员会虽然强调广泛参与与委员会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对于改善在国家层面的《公约》执行情况的好处,但与此同时,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成员没有来自科摩罗有关各部和机构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

规定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2012年3月;

关于两性平等和公平的国家政策,其执行得到了联合国机构的支持;

减贫和增长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其中纳入了性别观点。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本公约于1994年对缔约国生效后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条约:

2004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07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认识到,过去20年来日益恶化并对缔约国产生了影响的经济情况、政治冲突和国民的总体贫困状况对执行《公约》造成了困难。但是,《公约》要求缔约国以一切适当手段不加拖延地执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之政策。根据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第29段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的核心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为拖延辩护,包括缔约国国内的制约因素。

D.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认为,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要求缔约国在现在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其给予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施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所有有关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国民议会

8.委员会重申,在充分履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方面,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并且是特别当责方,同时,委员会强调,《公约》对国家机器的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按照其程序,在现在至缔约国的下一次《公约》报告进程期间,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酌情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可见度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普遍缺乏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针对妇女的关于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传播措施,因而,妇女缺乏能力与男子平等地主张充分尊重、促进、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将《公约》翻译成科摩罗语,在政府各部、议员、司法机构、执法官员和社区领袖中间,充分宣传《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确保对这些规定和建议的适当理解,以打造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将其作为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之基础;

开展针对妇女的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她们了解《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利用《公约》规定的侵权方面的程序和补救办法。

法律统一

11.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的科摩罗法律,而且,对缔约国法律和《公约》进行了一项比较研究(2007年),以使国家法律框架与《公约》保持一致。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该进程的资料,特别是关于该比较研究的法律统一建议如何确保构成缔约国法律体系(国内法律、伊斯兰法和习惯法)的三个来源符合《公约》的规定。

1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修订法律和关于科摩罗法律与《公约》的比较研究所提出的建议列为优先事项,以使其法律体系与《公约》的规定充分吻合。

歧视性法律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在序言部分纳入了禁止歧视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未根据《公约》第一条禁止歧视,而且,也没有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依然存在――特别是《家庭法》――这些歧视性规定妨碍妇女实现与男子的形式和实质平等。

1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优先考虑拟订和通过一项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该法律纳入禁止对妇女的歧视,与《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相一致;

修订法律,以废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例如,《家庭法》所载的那些规定。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即促进团结和男女平等总办事处,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没有足够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家机构尚未充分运作,其内部组织尚未确定,而且,该机构缺乏合格的工作人员和资源,以确保适当制定两性平等政策并在国家和各岛屿层面将其充分纳入所有各部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主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能力,在所有领土上,即在全国和岛屿两个层面,落实各项政策和方案,包括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

1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其国家机制(即促进团结和男女平等总办事处):将其机构等级提高到内阁级别;向该机构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协调促进性别主流化和实现两性平等并为此有效地开展工作;

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合作,特别是通过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联发援框架)开展这种合作,以加强政府在国家和岛屿层面落实各项政策和方案的能力,包括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

非政府组织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没有民间社会代表――尽管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为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促进该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工作和贡献。

1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使这些组织,尤其是妇女协会,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提高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地位的各项政策、方案和措施,并参与向委员会的报告过程。

临时特别措施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加速妇女与男子的实质性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性质、目的和必要性不甚了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颁定任何临时特别措施,在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以及减贫和发展战略中都无这种措施。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步骤,促进对临时特别措施这一概念的理解;

利用这些措施,作为实现妇女在所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中的实质性平等的一项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

在解决妇女在卫生、教育、就业和在决策层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领域的具体需要方面,寻求联合国机构和发展伙伴的支持,以实施临时特别措施。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持续存在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关于男子和妇女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男子传统上被视为法律上的家长和负担家计者,妇女仅被视为妻子、女儿、姐妹或侄女。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歧视性态度和定型观念严重妨碍妇女享受其权利。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持续存在根深蒂固的有害做法,例如,强迫婚姻、早婚和一夫多妻制。

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二条,尤其是(f)项,和第五条(a)项,制定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定型观念。这种战略应包括作出一致努力,规定明确时限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以社会各阶层男子和妇女为受众,宣传这一主题并提高公众对这一主题的认识,学校系统和媒体也应参与其中;

监测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和采取进一步的适当行动,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明确资料,说明已取得的进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 委员会对全国定性研究(2006年)的结果表示深为关切,根据该项研究,三分之一科摩罗妇女遭受过丈夫或其姻亲的男性亲属的暴力。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大多数强奸案是“友好”解决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被视为一个禁忌,因此,缔约国沉浸于沉默文化之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所报告的性别暴力案件的准确和更新数据,亦缺乏关于对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人的调查、起诉和惩罚的数目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社会支持服务包括受害者庇护所的可用性方面的信息;对于性别暴力观察站的任务,委员会亦感到关切。

24. 委员会忆及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促请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和发展伙伴的合作,以:

拟订并通过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综合法律――该法律承认,这种暴力是针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因此构成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的侵犯――并确保法律将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强奸定为犯罪;

制定一项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以防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护受害者,惩罚犯罪人;并确保该项计划得到充分实施;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鼓励报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并确保所有此类报告得到切实调查,起诉并适当惩罚犯罪人;

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以及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系统培训;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庇护设施并确保同时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人设立辅导中心,确保在国家和岛屿两级向受害人提供充分援助和保护,特别是心理康复;

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全面统计数据,按受害人和侵害人的性别、年龄和关系细分;

提供关于性别暴力观察站的任务和活动的详细资料。

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现象的程度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法律框架。委员会注意到,卖淫在缔约国是非法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是否存在打击利用卖淫营利问题的法律框架的资料。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评估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的程度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评估结果的资料;

根据《公约》,制定和实施一项打击人口贩运问题的国家计划,并批准《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议定书》);

制定一个打击利用卖淫营利的监管框架,并采取旨在阻遏男性对卖淫需求的措施,向妇女提供替代卖淫的经济办法并向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文化制约因素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已将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压降至最低水平。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被排斥于参与决策职位之外,因为人们认为,反复怀孕和母亲身份与责任职位不相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经丈夫同意参与政治的妇女可能有风险成为其丈夫或丈夫亲属的暴力受害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社区层面,男子主宰基层和习惯决策机构。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政策和措施,包括临时性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

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针对广大公众开展活动,提高人们对妇女参与决策对社会的重要性的认识;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决策职位的参与,例如,采取定额等临时性特别措施。

教育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教育和培训政策框架(2005-2009年)的实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5至24岁年龄段的妇女文盲率很高(6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6至14岁全部失学儿童中,55%是女童;而且,教育系统缺乏其他替代方法安置这些女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小学性别差异很大,中学女童辍学率一直很高,令人担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阻碍青少年女童获得教育的原因方面的资料,例如,消极的性别定型观念、学校的性骚扰、少女怀孕和早婚。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对《公约》第十条的遵守,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作为向妇女赋权之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为此目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扩大能力,特别是为6至14岁年龄组儿童;

确定并采取措施,以减少中小学性别差异,特别是防止青少年女童辍学;确定并实施替代措施,在学校系统中安置6至14岁女童;

着手处理导致青少年女童高辍学率的原因,例如,性别定型观念、贫穷和学校性骚扰、少女怀孕和早婚;

修订学校课程,以消除妨碍女童广泛课程选择和职业发展的定型观念;

通过采用全面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培训方案,提高妇女的识字率。

就业

31.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载有旨在确保就业部门男女平等的各种规定,例如,对工作条件、专业资格和生产率对等的工作实行平等薪酬原则,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未充分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也未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临时工作、非正规就业和失业明显女性化,而且,缺乏统计数据和适当处理这种状况的措施。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平等并促请缔约国:

有效执行旨在消除就业部门性别差异的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政策,例如,制定一项妇女就业政策,包括创业方案;

确保《劳动法》按照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年)的规定充分实施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有效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制订临时工作和非正规就业部门监管框架,向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妇女提供获得基本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的机会;

采用旨在遏制妇女高失业率和妇女在临时就业中的职业隔离现象的方案。

保健

33.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卫生政策和实施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卫生法》,公共卫生设施提供的保健服务不是免费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贫困和缺乏可用财力资源,大量妇女无法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产妇死亡率很高(380/100,000)――尽管制定了减少死亡率的政策和方案;缺乏关于为确保妇女获得有效产前和产后护理、计划生育和避孕用品所制定方案的详细信息。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包括怀孕妇女在内,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较低;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法案现状和关于多部门艾滋病毒战略计划的信息。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卫生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框架内,确保妇女获得免费保健和使用现有合作健康保险计划的机会,藉此途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妇女获得保健包括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的途径;

加强减少产妇死亡事故的现有措施并向医疗和保健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妇女得到训练有素的保健人员的救助和治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加强和扩大努力,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认识和获取途径并确保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不面临障碍;

加快通过关于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法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多部门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果。

经济和社会生活

35. 委员会欢迎女企业家办事处的设立并注意到缔约国对妇女小额贷款方案的执行。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支持自营就业妇女的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由于关于男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定型观念,女企业家缺乏管理技能,她们在获得信贷和贷款方面以及在自主管理和发展企业方面面临困难。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速通过国家女企业家政策,以便通过提高其能力和为她们获得信贷和市场提供便利之途径,向自营就业的妇女提供支持;

将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发展计划和方案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并采取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负面性别定型观念。

农村妇女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大部分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已制定的或设想的具体战略和措施,以解决贫困和对农村妇女的歧视问题并保障她们能够诉诸司法、获得教育、卫生和住房、清洁用水和卫生服务,以及在社区层面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土地登记册,母系制度的习俗和传统阻止农村妇女使用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获得金融信贷和资本。

3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在减贫和增长战略框架内,制订和执行消除妇女贫困的具体措施,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诉诸司法、获得保健服务、教育、住房、清洁用水和使用卫生设施和肥沃土地以及获得创收项目的机会;

确保农村妇女对社区层级的决策过程的参与;

采取措施,处理根本原因,包括土地登记方面的非正规情况和母系制度习俗,这些习俗使农村妇女无法获得土地、财产、信贷和资本。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同时存在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三种法律制度(民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导致在诸如以下问题上对妇女的深层持久歧视,例如,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子女监护、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分割和继承。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为废除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家庭法》允许一夫多妻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要求无过失离婚的妇女需要向丈夫支付赔偿,而男子却不需这样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独立财产制度和不经常的生活费支付,使离婚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她们经常独自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

4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以下途径确保妇女与男子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

对法律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进程,废除民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中对妇女的现有歧视性规定,以保证这些法律体系与《公约》相一致并为完成这一审查进程设定明确时限;

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废除一夫多妻制。

国家人权机构

41. 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3月通过了关于在缔约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向该机构分配的任务和资源的资料。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照《巴黎原则》,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向其提供充足人力财力资源和广泛的人权任务和明确的性别平等任务;

确保该机构的人员组成和活动具有性别敏感性。

收集数据

4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缺乏按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族裔细分的统计数据。委员会重申,没有这种数据,很难准确评估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大部分领域的真实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按性别细分的数据妨碍了缔约国在设计和实施具体的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以及在评估《公约》执行效能方面所做的自身努力。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寻求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援助,以便:

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制定一个数据收集系统,以便能够准确地评估妇女的真实状况并充分监测不断演变的趋势;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此类数据,按性别和城市与农村地区加以细分,并指出在切实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问题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该文件强化了《公约》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7. 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履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条款并请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之中。

传播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科摩罗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需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传播应包括地方社区层级的传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在落实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主题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批准其他条约

49. 委员会指出,科摩罗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可提高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中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水平。因此,委员会鼓励科摩罗考虑批准它尚不是缔约国的条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6和24(a)、(b)、(c)、(d)、(e)、(g)段载列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实施一项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履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方面,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计(规)划署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编写下一次报告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和公共机构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同时,征询各种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并请缔约国在2016年10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专项条约文件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专项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结合“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两者共同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统一报告准则”。专项条约文件应限于40页,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