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得角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11日第1704次和1705次会议(见CEDAW/C/SR.1704和CEDAW/C/SR.1705)上审议了佛得角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CPV/9)。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PV/Q/9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PV/Q/9/Add.1号文件。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并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教育部长兼家庭和社会包容部长玛莉查·罗莎巴尔·裴妮亚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性别平等和公平研究所及佛得角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七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PV/7-8)以来,该国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2015年制定了《性别暴力法》的监管框架;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采取了以下行动:

(a)2018年成立性别平等主流化部际委员会;

(b)2016年成立家庭和社会包容部;

(c)2016年通过《2017-2019年打击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国家计划》;

(d)在市一级建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4年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佛得角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制定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宣传《公约》。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公众,特别是城乡地区的妇女,以及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保健人员,对受《公约》保障的权利认识不足。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提高公众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保障的权利和程序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城乡地区妇女,包括移民妇女,以及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保健人员的认识;

(b)就如何在法院诉讼程序中援引或适用《公约》或参照《公约》解释国家立法加强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司法和执法官员能力建设。

(c)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的规定纳入其法律框架,并在公众,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员和民间社会中加以传播。

诉诸司法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没有进行充分的法律培训,公众不容易了解性别歧视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存在一个报告司法部门内性别偏见情形的投诉机制。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高级治安法官委员会收集的法院案件数据没有按受害者或犯罪者特征(如性别或其他变量)分类,因此无法对基于性别的歧视或暴力案件作出分析。

1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以持续和结构化的方式向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实质性性别平等、打击性别暴力和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法律培训;

(b)确保法院对性别歧视案件的裁决易于查阅,例如在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网站上公布,以提高司法系统的透明度;

(c)把针对司法机构中性别偏见案件的报告机制部署到位,并确保此类投诉得到迅速调查和处理;

(d)确保高级治安法官委员会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便能够分析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案件;

(e)提高广大公众,包括妇女和女童,对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以及此类歧视的受害者可诉诸的补救措施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注意到,自2016年以来,家庭和社会包容部全面负责确保缔约国的性别平等,22个市中有18个指定了性别平等协调中心,有一个市的性别平等工作是由市长办公室负责的。委员会欢迎由家庭和社会包容部性别平等和公平研究所负责制定的2015-2018年国家性别平等计划、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计划和2019-2021年国家性别平等计划。委员会还欢迎最近成立了性别平等主流化部际委员会,以监测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和社会包容部长还兼任教育部长,并关切地指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努力可能得不到必要的关注和资源,因为该部长工作范围很广,还涉及教育、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除贫困等问题。委员会对活动缺乏协调和监测以及国家机构各实体资源有限也感到关切。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政府工作中优先重视促进性别平等,并在这方面考虑设立一个获得充分授权和充足资源的独立实体,以协调和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b)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所有实体,包括性别平等和公平研究所、性别平等主流化部际委员会和市一级的性别平等协调中心,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开展工作;

(c)确保在其余城市指定性别问题协调人。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5.委员会赞赏国家人权和公民身份委员会30名委员中有16名是妇女,该委员会有促进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的明确任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委员会隶属于司法部,缺乏独立性,这不符合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完成和通过关于国家人权和公民身份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确保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该委员会获得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在实践中迟迟得不到执行,而且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妇女参与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都缺乏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向缔约国提出如下建议:

(a)提高政府官员和决策者的认识,加深他们对《公约》第四条第1款意义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及其对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妇女参与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的理解;

(b)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如外联或支助方案、资源分配和(或)再分配、优惠待遇、定向招聘、雇用、培训和晋升以及法定配额,以弥补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差距;

(c)对农村和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寡妇、女户主、贫困和易受灾害地区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d)确保国家计划和方案,如性别平等宣传行动计划、减贫措施、创业精神和专业举措,都有具体的可衡量目标。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在法律、政策和体制方面采取了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深蒂固的传统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仍然是缔约国剥夺妇女充分平等的根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对性别暴力的报道有限。委员会非常关切地指出,事实上的少年结合这种有害做法——它相当于童婚——影响到年仅12岁的女童。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公共教育方案,帮助人们深刻认识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对妇女享受《公约》权利的负面影响,并加快向男子和男童宣传性别平等观念;

(b)迅速完成中小学课程的修订,以添加关于性别平等的义务教育内容,并继续审查教科书,以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成见;

(c)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促进对性别歧视和暴力等问题的报道;

(d)实施提高认识措施,防止女童事实上的结合的有害做法,那相当于童婚;

(e)进行《2018-2020年移民和移民融入社会第二个行动计划》中所设想的移民社区文化习俗和性别关系研究。

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21.委员会欢迎2015年通过《性别暴力法》监管框架、2016-2018年第二个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计划以及性别暴力被纳入了2019-2021年性别平等国家计划。委员会赞赏对警察、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性别暴力的培训,以及2014年出版的打击性别暴力的新闻业良好做法手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向全国各地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关于性别暴力的投诉数量很高,平均每年约有2500起投诉,2018年发生了8起妇女被杀案件,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妇女离开伴侣的情况;

(b)缔约国十分普遍地存在着性虐待儿童现象,受害者95%为女童;

(c)布拉瓦岛、福戈岛、马尤岛和博阿维斯塔岛没有性别暴力警察,普拉亚和圣维森特岛司法反应迟缓,尽管指派了具体的性别暴力检察官;

(d)缺乏保护性别暴力受害者和幸存者的庇护所和其他紧急措施,最近仅在福戈岛和普拉亚建立了一个庇护所;

(e)停止了面向性别暴力受害者的免费紧急帮助热线(8001818),由警察免费紧急帮助热线(132)代行其职能,而后者通话时间仅限两分钟。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请缔约国:

(a)为执行2011年《性别暴力法》及其2015年监管框架分配必要的资源,并为司法、警察、卫生、教育和受害者支助基金划拨专项预算;

(b)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对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包括通过教育和媒体运动这样做,以挑战此种行为的社会接受程度;

(c)确保2017-2019年期间打击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的国家计划得到充分实施,并延长至2019年以后;

(d)为医务人员提供适当培训,确保给予性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特别关注和关爱,包括在紧急避孕和堕胎方面提供关键服务;

(e)在布拉瓦岛、福戈岛、马尤岛和博阿维斯塔岛设立性别暴力警官职位,确保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所有报告进行适当调查,受害者能够获得保护服务,并加强性别暴力检察官的任务,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受害者能够获得适当的补救,包括赔偿;

(f)向司法机关人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适当培训,以及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中适用的性别敏感调查和审讯方法的培训;

(g)分配足够的资源,确保在缔约国各地面向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所全面运作,确保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能够有效获得医疗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和保护令;

(h)确保所有22个市都有性别暴力受害者机构间支助网络和受害者支助中心,并在一个地方提供心理、法律和社会支助;

(i)确保提供专门的免费电话热线,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咨询和支持。

贩运人口及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3.委员会欢迎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生存和紧急医疗服务,通过了2018-2021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2016年设立了向卖淫妇女或有可能卖淫的妇女提供支持帮助的中心,以及根据《刑法典》将贩运人口(第271A条)和强迫卖淫(第268A和268B条)定为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缺乏识别贩运受害者的标准协议,尽管边境警察已编写了识别此类受害者的程序,但没有对边境警察进行程序应用方面的培训;

(b)有父母鼓励其女儿向美利坚合众国居民卖淫,以便获得美国移民签证或在经济上支持家庭,还有年仅12岁的女童为换取毒品而受到性剥削;

(c)萨尔岛和博阿维斯塔岛的强迫卖淫案例,包括来自尼日利亚和塞内加尔等西非国家的移民妇女的强迫卖淫案例;

(d)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向受害者提供的支持和补救有限。

24.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和其他类型的剥削),建议缔约国:

(a)制定标准议定书,以及早识别受害者、转介给有关方面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以及确保所有相关专业职类接受关于此类议定书的充分培训;

(b)加强努力,保护卖淫女童免遭剥削和虐待,并制定服务和退出方案,帮助她们脱离卖淫;

(c)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贩运者,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包括移民妇女,免担任何刑事责任,并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庇护所、咨询服务和补救,包括赔偿和补偿;

(d)加强原籍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区域合作,以便通过信息交流和统一程序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便利对贩运者提起起诉。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注意到,议会和市议会中女性人数有所增加,担任立法代表和执行部门代表、主任和执行经理职务的妇女比例为43.3%。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仍然很低(2016年为23%),在部长一级有所下降(从2010年的53%降至2019年的21%);

(b)妇女在外交岗位、国际组织和司法机构中任职人数有限;

(c)规定民选机构和公共行政领导职位中男女平等的平等法草案迟迟未能定稿;

(d)投票程序未能保障残疾妇女享有平等投票权和适用无记名投票原则;

(e)妇女对体育活动的参与有限。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4至2020年期间的农村发展计划,妇女可以借此申请与男性平等的支持。

(a)为政治人士、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的重要性;

(b)持续增加妇女在政府、外交岗位、国际组织和司法机构中的任职人数,特别是在决策层任职;

(c)从速通过平等法草案,确立男女在民选机构和公共行政中的代表权平等,并确保在修订政党法和选举法之前,该法优先于这两部法律;

(d)修订选举法,确保残疾妇女享有平等投票权和适用无记名投票原则;

(e)加强措施,确保体育机构(包括决策层)的性别平等,并推动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国籍

27.委员会欢迎为解决2010年人口普查中确定的220起无国籍案件而采取的措施,并建议缔约国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28.委员会欢迎妇女、特别是15至24岁的妇女和女童识字率提高,以及为促进女童和妇女(包括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的教育和结束学校暴力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男女识字率持续存在差距;

(b)缺乏关于女童(特别是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辍学率的信息;

(c)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学习领域,特别是在学习选择比较刻板的高校,女童人数不够多;

(d)很大一部分学生认为学校不安全,并表示他们是学校暴力的受害者,受害者中,50%以上是女童。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针对24岁及以上妇女和农村或偏远地区妇女的扫盲运动;

(b)收集按地点、年龄和怀孕状况分列的各级教育中妇女和女童的入学率、缺勤率和辍学率数据;

(c)监测关于向在校母亲提供社会支持的法令的执行情况,鼓励怀孕少女继续接受教育,并推动少女母亲重返学校,包括为此提供财政支持,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消除文化污名,并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

(d)在各级学校课程中从速纳入针对男女生的强制性、适合其年龄、循证和科学准确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的教育,其中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而且不含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e)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学金等奖励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学习,并消除那些可能阻碍少女和女青年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学习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f)确保2017-2019年期间打击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的国家计划切实得以执行,并制定措施打击学校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以及体罚。

就业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工作权采取的措施,包括2016-2018年旅游业性别平等主流化行动计划、2017-2020年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国家战略、2018-2023年国家就业计划以及商业发展和创新署开展的创业培训。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劳动力市场持续存在性别隔离,妇女集中在家务劳动、卫生部门、商业、教育以及酒店和餐馆部门就业;

(b)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这是将无偿家务劳动、育儿和家庭成员照料负担过多地分配给妇女的根源,也是妇女产假不足的根源,从而限制了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

(c)大多数妇女根据不稳定的合同在旅游部门工作,事实上妇女占非正规部门工人的大多数;

(d)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失业率高,尽管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比例几乎比男性高10%;

(e)同工同酬原则没有纳入《劳动法》的最新修订稿;

(f)缺乏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妇女可用投诉机制的信息。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提高认识活动、配额和激励措施,促进妇女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减少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

(b)将产假从两个月延长到四个月,确定在孩子出生后头两周内休陪产假,并促进父母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

(c)在旅游业实施劳工条例,以结束不稳定合同的做法,加快妇女从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向正规经济部门工作过渡;

(d)促进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e)迅速修订《劳动法》,确保同工同酬原则;

(f)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鼓励妇女对性骚扰案件提出投诉,并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及时调查,适当惩处肇事者;

(g)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女性家政工人

32.委员会欢迎2018年成立家政工人协会。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占家政工人的大多数,并对家政工作的监管框架尚未获得批准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根据2009年11月23日第49/2009号法令将社会保护扩大到家政工人,但2018年只有17.5%的家政工人加入了国家强制性社会保护制度。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家政工作监管框架;

(b)确保劳动监察范围扩大到雇用家政工人的家庭,以监测相关标准和条例(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假期和产假)的遵守情况,并确保可在不遵守的情况下实施适当的制裁;

(c)确保家政工人加入国家强制性社会保护系统,并促进向失业家政工人发放失业补贴;

(d)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健康

34.免费的基本保健服务包包括为妇女提供的生殖保健服务,以及少女可在一些保健中心使用特殊的生殖保健设施——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早孕率居高不下,截至2018年,15至19岁少女和女青年有12%已至少生育一个孩子,尽管2015年这一比率为15%;少女和19岁以下女青年占所有孕妇的近五分之一,缔约国大多数保健中心没有专门的少女生殖保健设施;

(b)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不是免费提供的;

(c)缔约国农村妇女得不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避孕药具的使用减少,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新病例增加;

(d)妇女在预防和管理病媒传播的疾病的现有机制决策层任职人数不足。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关于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信息,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信息,加紧努力预防少女怀孕,并确保在所有保健中心为少女和女青年提供特殊的生殖保健设施;

(b)免费提供堕胎和堕胎后保健服务,并确保任何少女或妇女在获得安全合法堕胎服务方面都不受障碍;

(c)投资于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样做,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在缔约国全境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d)加强努力,预防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病例;

(e)确保妇女参与预防和管理卫生紧急情况和流行病的决策层并进行有意义的参与。

气候变化

36.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并赞赏缔约国努力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制定了系统使用按性别分列数据的准则,并在环境部门实施了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委员会还指出,在2017-2030年国家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中,性别平等和环境可持续性被定义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没有切实参与这些举措的制定和实施。

37.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国家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饥饿问题,并鉴于气候变化的影响,确保农村妇女的粮食安全。

妇女与经济赋权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的贫困率仍然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60%以上的贫困和极贫困家庭由妇女当家,在贫困的城市地区尤然。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扶贫措施,包括实施社会包容收入政策,特别关注贫困城市地区的妇女和女户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妇女的粮食安全,例如支持农业活动、建立粮食储备和建立水储备,以避免饥荒。委员会注意到旅游业的重要性,但要求同等重视妇女就业率高的其他部门,如农业营销、渔业和农业企业。

农村妇女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减少农村人口的贫困,并将农村妇女纳入国家减贫战略。委员会还欢迎让农村家庭有更多机会获得安全饮用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25%的农村人口仍然使用未经处理的水源,35%的农村人口家中没有厕所和废水清除系统;

(b)农村妇女文盲率高;

(c)与农村男子相比,农村妇女继续承担不成比例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

(d)只有8.5%的农业妇女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和用于农业目的,在夫妻共同财产仅以配偶或伴侣的名义登记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中通常登记的是男子的姓名,尽管2015年,49.7%的农业劳动者是妇女;

(e)农村妇女获得与农业、商业发展和新技术有关的信息、能力建设活动和决策论坛的机会有限;

(f)农村妇女有限地参与设计和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海洋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即所谓的“蓝色经济”。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对农村地区供水(包括淡化水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投资,确保妇女有效参与各市的环境、水和环境卫生委员会及环卫部门;

(b)加强成人扫盲方案,便利农村地区妇女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

(c)采取步骤,通过投资于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如儿童保育、老年人护理、负担得起的住房和交通,承认、减少和重新分配农村妇女的无酬护理和家务劳动;

(d)促进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农业使用权,并建立机制,确保共有的土地财产以双方的名义登记,包括在事实上的结合情形下;确保农村妇女在要求其产权时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之家(受害人支助和法律信息中心)关闭后,现由市政部门提供此类援助;

(e)建立机制,以便将性别分析纳入,并确保妇女参与,农业部门和“蓝色经济”,特别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这样做,并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农业创新、新技术和农业企业发展以及小型和微型项目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并便利农村妇女获得银行服务,包括移动银行服务;

(f)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和国家能效计划的设想,确保农村妇女用上可再生能源发的电,用于烹饪和其他需求,并有效参与设计和实施发展海洋可持续利用的措施,即“蓝色经济”。

残疾妇女

42.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女童和妇女的文盲率很高,残疾妇女面临严重的性别暴力,包括身心暴力和性暴力,而大多数残疾妇女不愿报告此类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对妇女存在偏见,她们在终止妊娠方面面临家庭和社会压力,她们避孕药具用得有限。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女童和妇女有机会接受全纳教育,有机会获得补救措施,以便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出申诉;

(b)采取进一步措施,使卫生保健系统更具包容性、更方便残疾妇女使用;

(c)依照国际标准,确保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实施的所有性暴力和强制绝育案件得到应有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只有经有关人员的自由知情同意,才能执行医疗程序。

移民妇女

44.委员会欢迎移民总局针对妇女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费用、语言障碍、工作时间过长及其伴侣的重男轻女态度,女性移民在身份正常化和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报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案例,但仍然对移民社区内可能有人这样做感到关切。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支持移民妇女,考虑将其移民身份正规化,并确保移民妇女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打击阻碍移民妇女享受其权利的重男轻女态度,并对可能发生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情形继续保持监测。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注意到,有消息称,缔约国事实上的一夫多妻情形有所减少。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改变社会态度和做法的努力仍然不够,18岁以下的女童有时就结成事实上的结合关系,此种关系类似于童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岁以上者如已同居至少三年,其事实上的结合就得到《民法》承认;这实际上使年仅16岁的儿童事实上的结合合法化。委员会对妇女在分居和离婚时面临的困难感到关切,分居和离婚往往导致社会经济状况不稳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8年发生的八起杀害妇女案件,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妇女离开伴侣的情况。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防止和结束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

(b)修订《民法》,禁止18岁以下女童事实上的结合——那类似于童婚;只承认双方至少18岁时开始的、事实上的结合;

(c)确保事实上的结合中男女共有的财产从一开始就以双方的名义登记;

(d)确保分居和离婚的妇女在必要时能够获得财政支持、针对使用暴力的伴侣的保护令和法律援助。

数据收集和分析。

48.收集按性别、种族、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便为关于妇女和女童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依据,并协助追踪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在对《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进行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它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那些具体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2(a)、26(a)、29(c)和33(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7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若报告迟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