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佛得角

1.委员会2006年8月18日第753次和第754次会议(见CEDAW/C/SR.753和754)审议了佛得角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PV/1-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PV/Q/6,佛得角的答复载于CEDAW/C/CPV/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未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虽然遵循了委员会为编写报告制定的准则,但逾期过长,而且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部长会议主席团、国家改革和国防部长率领,包括佛得角常驻联合国代表、通晓《公约》所涉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各部门代表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下编写的。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提到了该缔约国为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作的努力。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人权框架推动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并在制订2005-2009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和《国家减贫方案》时考虑到国际人权文书。

7.委员会喜见该缔约国宣布的充分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和迅速批准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承诺和政治意志。

8.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近来为遵守《公约》所规定义务进行的立法改革。委员会尤其喜见新的《刑法典》(2004年)、新的《刑事诉讼法》(2005年)、与法律援助有关的2004年11月8日第10/2004号法令和管理仲裁中心设立事项的2005年10月10日第8/2005号法令和成立调解中心的2005年5月9日第30/2005号法令生效,以及成立法律之家促进伸张正义和诉诸法律的2005年10月10日第62/2005号法令的颁布。

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1994年设立妇女地位研究所——后改名为两性平等和公平研究所,以及2004年设立全国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委员会。它还赞扬该缔约国通过《国家减贫方案》、《人权和公民权行动计划》和2005-2009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

10.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在旨在执行《公约》的努力中与非政府组织经常合作与建立伙伴关系,尤其是向处境最为不利的妇女群体提供技术性职业培训方案,促进妇女的创收活动,落实提高意识的举措及有关家庭暴力和妇女权利的宣传,以及协助规划和执行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各项方案和项目。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虽然注意到任何个人都可以在法庭上援引国际文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包括对《公约》加以解释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在全国尚未做到家喻户晓,而且在将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时未加以利用。

12.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国会议员、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制订提高意识的方案,举办关于《公约》各项规定的培训,包括采取旨在提高各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敏感意识的举措。

13.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佛得角的《宪法》提到了平等原则,但该缔约国在其计划和方案中往往使用“公平”和“平等”这两个词。委员会关切的是,使用“公平”一词可能会在实现《公约》所要求的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引起歧义。

1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两词传达的不同信息,并有必要避免概念混淆。《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男女之间法律和事实上(正式和实质性的)的平等。委员会因此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的要求,在其旨在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所有努力中使用“平等”一词。

15.委员会虽然喜见佛得角过去几年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有所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国家机构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都是国际组织提供的,国家机构将来有可能受缺乏资金之苦。委员会还担心所有公共机构有限执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以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协调和评价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所取得的成就。

1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国家预算中及通过双边和国际合作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持续获得人力和财政资源,从而使国家机构完全有能力继续执行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项目。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加强国家机构作为协调机制的能力在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进一步贯彻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这还应该包括加强各部和其他政府机构有效贯彻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战略的能力,特别是通过男女平等方面的公职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措施。

17.委员会对男女在家庭和在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表示关切,这种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由来已久。

18.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教育系统传播关于《公约》内容的信息,并审查教科书、开展人权教育和举办男女平等培训,以改变关于男女角色的现有定型观念和态度。它建议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意识的宣传,并鼓励媒体突出妇女和平等地位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责任。

19.在喜见该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2004年生效的《刑法典》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的同时,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在该国仍然盛行。委员会还关切报告未就性骚扰问题提供足够的信息。

2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全面和一致的方针办法来应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包括开展预防努力,采取针对司法官员的培训措施以提高其能力,从而能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采取为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措施。它还请该缔约国确保迅速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密切监测其政策和方案在预防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对妇女的所有形式的暴力,以及为这些暴力的受害者取得公道方面的影响。

21.虽然委员会喜见该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的措施,包括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与其他许多国家签署的民事和刑事事项方面的双边协定,但它关切的是,佛得角仍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过境国。委员会还关切对卖淫谋生的妇女和女童的剥削,以及关切更兴旺的旅游业可能使卖淫情况更多。

22.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利用卖淫营利,以及加强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进一步抑制这一现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落实旨在改善妇女社会和经济状况从而防止卖淫的措施,密切监测更兴旺的旅游业对卖淫的影响及加强有关预防措施,并为卖淫妇女和女童摆脱淫业和重返社会提供的服务。

23.委员会对妇女在若干任命机构的任职人数不断增多,包括在司法部门中妇女已占总数的46.9%表示欢迎,但对妇女在民选机构中任职人数依然少感到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选举法》为促使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提供了机制,但没有就此类机制的实施问题制定任何法规。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的任职速度并提高其任职人数,包括制定必要的法规,建立《选举法》所设想的机制,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25和关于妇女和公共生活的建议23,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从事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务作为民主的必要条件的重要性。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鼓励男人合理分担家务责任,让妇女可以有时间从事公共和政治生活。

2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有机会接受各级教育,赞扬女童和男童人数在各级教育系统中所占比例相若,但仍对妇女文盲率在该国(32.8%)特别是在农村地区(44%)居高不下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和妇女仍选择传统上被视为“女性的领域”的学习领域,她们在技术学习领域的人数不足。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批因“怀孕少女暂时停学”措施而离开学校的怀孕少女在生产后没有复学。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在正式和非正式两级协同民间社会采纳和实施各项综合方案,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继续和加紧努力提高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识字水平。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鼓励男童和女童教育选择多样化,以便吸引更多的妇女进入科学技术领域。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评估“怀孕少女暂时停学”措施,以确保该措施实现其预期目标,让怀孕学生有机会在生产后复学,而非放弃学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支援怀孕女童,并改进其各项措施,在中学提高对预防少女怀孕问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监测和定期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充分执行《公约》第十条的影响。

27.委员会对采取立法措施确保男女在工作中的平等权利表示欢迎,但对招聘过程、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方面所反映的妇女在就业中所面临事实上的歧视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特别在产假福利问题上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使得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处于不利地位问题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不充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旅游和轻工业等新建部门的就业情况可能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并特别在提供产假福利方面统一涉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特别注意旅游业和轻工业部门就业情况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对妇女享有平等机会的影响。

29.委员会对改善妇女享用生殖保健和服务的机会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表示欢迎,但对包括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在内的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这个问题可能表明,现行性教育方案不够充分,不够注意预防的所有方面工作,包括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否定有条例来监测服务质量和道德标准的遵守情况。保健服务准备收费可能会限制妇女得到服务的机会,对最弱势群体的妇女来说尤其如此。委员会对此也表示不安。

30.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改进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改进这些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以及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并订立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指标和基准,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改进其各项措施,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和能够得到各种避孕方法,让妇女和男子都可知情地选择子女数目和间隔,并使妇女不需诉诸可能造成死亡、从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率上升的不安全堕胎。委员会还建议广泛促进并专门针对少男少女展开性教育,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控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监测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和遵守道德标准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服务收费做法的采用进行监测,以消除这种做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最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影响。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是贫穷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性户主、失业妇女和教育水平低的妇女尤为如此。

3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尤其农村地区穷困妇女的需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妇女有机会获得教育、土地、技术和创收项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数据,列入其下次报告。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律保证妇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享有同男人一样的权利,但妇女在这些领域仍遭受事实上的歧视,包括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孩和男孩法定婚龄虽定为18岁,但可以降至16岁。委员会虽然确认这个年纪结婚的比例很低,但仍然担心这可能鼓励早婚。

3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问题的第21项一般性建议的要求,采取旨在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实现男女平等的提高认识措施,包括旨在消除一夫多妻制和充分实施男女最低婚龄为18岁的规定的措施。

35.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有关公约所涉各领域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资料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结果在公约各领域的影响感到关切。

36.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类并按农村和城市地区分类的妇女状况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结果在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的影响。

37.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会时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3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该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9.委员会还强调,全面、切实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中,并在这些工作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40.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遵守将使妇女在生活的各方面更能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41.委员会请佛得角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而采取的各项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各项关切。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于2010年9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9月提出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9月提出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