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库克群岛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8年7月13日第1618次和第1619次会议(见CEDAW/C/SR.1618 和CEDAW/C/SR.1619)上审议了库克群岛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K/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K/Q/2-3,库克群岛方面的答复载于CEDAW/C/COK/Q/2-3/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及其针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澄清。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方面在对话结束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由库克群岛议会前议长TutongaPuapiiPicknic Rattle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内务部与外交和移民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7年审议该缔约国初次报告(CEDAW/C/COK/1)以来,该国立法改革进展不断,特别是通过了:

(a)《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案》(2017年),该法案就无过错离婚、子女抚养、养育子女安排、儿童保育和保护作出了规定,旨在方便该缔约国外岛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和免受性别暴力侵害的保护;

(b)《反骚扰法案》(2017年),该法案就防范非家庭关系下的暴力和虐待作出了规定;

(c)《卫生部法案》(2013年),该法案废止并取代了《卫生部法案》(1995–1996年),从而取消了妇女在接受绝育手术之前必须征得配偶或伴侣同意的硬性规定;

(d)《就业关系法案》(2012年),该法案禁止基于生育的歧视;

(e)《教育法案》(2012年),该法案就年轻妇女和女童怀孕后的继续教育作出了规定。

5.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已在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现已通过:

(a)《教育部促进公平、获得和参与战略政策》(2016年),该政策旨在扩大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机会;

(b)《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政策》及其《2011-2016年战略行动计划》;

(c)《2011-2015年国家可持续发展计划》,该计划将性别平等视角优先纳入行动和目标;

(d)《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法案》(2009年),该法案禁止公共部门内基于性别、性偏好、生育和家庭状况等理由的歧视。

6.委员会欣见,在审议完上次报告之后,该缔约国于2009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实质性)性别平等。委员会忆及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敦促该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实现该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推动力量,并通过相应政策和战略以明承认之意。

C .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根据自身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歧视的定义与立法框架

9.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自2008年以来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审查,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公约》保持一致。然而,令之感到关切的是,库克群岛《宪法》第64条虽禁止歧视,但未涵盖《公约》第一条所载之“对妇女的歧视”的全面定义。

10.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即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 号一般性建议,毫不拖延地通过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全面定义,涵盖《公约》所禁止的一切歧视理由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内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的统一

11.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该缔约国在持续推进法律改革方案以确保其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规定,但未就该项改革制定时间表,而且该缔约国尚未将《公约》规定充分纳入其国内法。

1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将《公约》规定充分纳入其国内法;

(b)就完成必要的立法改革以确保其国内法完全符合《公约》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予以遵守。

司法救助

1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为扩大妇女及女童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而作出的努力,包括根据《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案》(2017年)诉诸保护令。但仍令之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法律救助方案的规定,只有家庭暴力受害者才有资格获得此种保护,遭受基于性或性别的歧视的妇女不在保护对象之列。

14.忆及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以延及遭受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的妇女。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由之肩负起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广泛任务授权。

1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由之肩负起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以及性别平等的广泛任务授权。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为推进性别平等而采取的政策措施,譬如通过《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政策》及其五年期战略行动计划(2011-2016年)、政府在2009-2010年期间开展的性别问题审查评估以及2012年开展的性别平等概况调查。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负责通过实施社会政策和提供服务来执行《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政策》的社会政策和服务司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配置不足,且工作人员更替频繁,致使该政策执行不畅;

(b)该缔约国方面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其为审查2016年到期的战略行动计划和批准新的国家计划而采取的措施;

(c)负责制定社会政策和提供服务的政府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阻碍了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和方案;

(d)该缔约国就提高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所作的努力有限且倚重多由资源配置不足的民间社会组织负责实施的短期方案;

(e)缺乏针对外岛妇女的外联方案。

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以开展政策制定和服务供应工作,以有效执行《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国家政策》,并通过激励措施等手段留住工作人员;

(b)审查该项国家政策之《2011-2016年战略行动计划》,同时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配备充足的资金和技术专业人员,以便在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平等参与决策、增强经济权能、气候变化、保健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全部六个优先领域内加强实质性性别平等,并监测落实情况;

(c)设立妇女事务部,由之负责监测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执行性别主流化政策的情况,并确保该部拥有负责有效协调有关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方案的明确任务授权;

(d)在执行妇女权利方案方面,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为之提供支助并与之结成伙伴关系;

(e)制定针对外岛妇女的外联方案。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现已采取某些暂行措施,以之作为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策略。但仍令之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有关方面对暂行特别措施的认识有限,而且其利用这类措施在《公约》所涉及的所有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方式欠妥。

20.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生活以及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提高有关政府官员、政策制定者、政党和议员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及其对于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之重要性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该缔约国,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致使妇女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社会地位遭到削弱,甚至可能成为导致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根源。还令之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缺乏旨在扭转或消除此类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具体战略,此外,该缔约国还缺乏有性别区分的媒体工作者道德守则,因为持有负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报道屡屡见诸媒体。

2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具体战略,包括针对政府官员和公众的提高认识方案,努力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享有其人权的不利影响;

(b)动员和促进男子参与旨在打击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扭转男权态度和思维和倡导共同责任的方案;

(c)鼓励媒体委员会通过有区分性别的道德守则,宣传妇女和女童的正面形象,同时审查媒体报道的内容、语言和对妇女形象的刻画,以防存在可能延续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之处。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现已采取立法及政策措施打击性别暴力,例如,在2017年颁布了《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案》,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家庭暴力受害者之外,并规定实施保护令和警察安全令。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案未全面涵盖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尚无应对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综合战略;

(b)性别暴力高发,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但由于受害者对警察和刑事司法制度缺乏信任,这类事件的报案率依然很低;

(c)没有针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所;

(d)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和调解程序,此类程序往往不能保证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受到平等保护。

24.忆及经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而形成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一项旨在打击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战略,执行《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案》(2017年),并修正《犯罪法案》(1969年),以确保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b)通过一项打击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的综合法律,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保健人员以及包括传统酋长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提供有关基于保密原则的性别敏感规程的专门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针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开展工作;

(c)确保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在内)受害者能够充分获得庇护所和支助服务,特别是在未设任何咨询中心的外岛,并为此建立资源配备充足的公共庇护所,为提供此类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d)确保家庭暴力施害者受到起诉,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会被迫接受替代纠纷解决程序。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犯罪法案》(1969年)将拉客和卖淫定为犯罪。此外,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该国卖淫及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严重程度与性旅游增长之间的联系。还令之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既未采取努力禁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也未针对有意弃淫从良的妇女出台退出方案。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修正《犯罪法案》(1969年)第161条,将卖淫非刑罪化;

(b)就该缔约国卖淫和贩运妇女及女童现象与旅游业之间的联系展开研究,以查明本国性旅游业的兴盛程度;

(c) 划拨充足资源,为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支助服务;

(d)为有意不再卖淫的妇女提供替代创收机会和退出方案,并为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恢复正常生活方面的服务;

(e)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成立库克群岛妇女议员核心小组,该小组旨在支持妇女参与政策和鼓励妇女参与当地社区事务,以扩大她们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但令之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参加近期议会选举的妇女候选人有所增加,但议会中妇女任职人数依然偏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担任决策职位,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上诉法院)内担任决策职位和公务员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依然不足。

2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审查《选举法案》(2004年)和《岛屿政府法案》(2012-2013年),以增加在议会和地方政府中任职的妇女人数;

(b)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和预留席位,以加速实现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享有充分和平等的任职机会;

(c)为库克群岛妇女议员核心小组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

国籍

2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该缔约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取得、变更、保留或传递国籍方面,男女权利平等。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无资料表明移民政策草案是否保护女性移民在与同男性移民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居民身份的权利。

3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该移民政策保护女性移民在与男性移民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居民身份的权利,并保证该政策符合《公约》第九条。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了确保女童和男童受教育机会平等而采取的实质性措施,包括在外岛。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根据《教育法案》(2012年)为确保怀孕和分娩后女童能够继续留校学习并减少她们的照料负担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未就确保有效执行《教育法案》(2012年)开展全面的数据收集工作;

(b)残疾女童无法学习教育部全纳教育政策下所设特殊课程;

(c)缺乏旨在消除教师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所持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监测机制;

(d)早孕发生率高;

(e)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导的学习领域,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进行学习和就业的人数不足,其职业道路因此受到影响。

32.根据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通过定期收集按性别、地点、年龄、学校类型和族裔群体分列的关于女童和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数据,包括早孕和照料工作导致的辍学率,监测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落实情况;

(b)扩大残疾女童学习教育部全纳教育政策下所设特殊课程的机会,除其他外,具体做法包括为该政策的落实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在学校课程体系中列入与学生年龄相适、涵盖负责任性行为且不带有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课程;

(d)加强努力确保女童继续留校学习;

(e)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学习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为女童提供职业咨询、奖学金和其他激励以鼓励她们选择学习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课程。

就业

33.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就业关系法案》(2012年),除其他外,将生育津贴领取对象的范围扩大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妇女,并禁止工作场所内针对妇女的歧视和性骚扰。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非全时就业和无报酬工作岗位,这可能会导致她们养恤金福利低或被排除在养恤金制度之外,在老年时陷入贫困;

(b)私营部门缺乏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平权招聘政策;

(c)缺乏关于为职业母亲提供母乳喂养和泵奶时间的正式安排;

(d)缺乏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致使妇女和女童抚养和照料儿童的负担加重;

(e)根据《就业关系法案》(2012年),产假仅有六周,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或国际标准,而且男性育儿假也很短暂。

(f)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无法诉诸劳动相关申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g)该缔约国长期存在性别工资差距,缺乏保障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法规;

(h)该缔约国缺乏保护移民女工的法律法规。

3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为妇女创造更多正规就业机会,确保将其纳入养恤金制度,计算育儿期间的养恤金福利,并加快实施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的计划;

(b)鼓励私营部门采取性别敏感就业政策并让更多妇女从事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

(c)为职业母亲制定灵活的工作安排,包括提供母乳亲喂和泵奶时间;

(d)在全国各地增设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包括公共儿童保育设施,以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e)将产假从6周延长至12周,并采取适当措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和其他有关保护生育的国际标准实施其他类型的生育保护,允许母亲自行选择在产前或产后休产假,并延长陪产假,以促进男子参与育儿过程;

(f)提高妇女对在遭遇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时可诉诸的现有劳动相关申诉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

(g)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用并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缩小性别工资差距,以期最终消除这种差距,包括通过没有性别区分的分析性工作分类、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同时鼓励定期开展劳动监察以确保同工同酬原则得到执行,并定期审查工资情况;

(h)确保移民女工依法享有同等保护,包括在就业福利方面。

保健

3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扩大妇女享有保健服务的机会所作的努力,包括实施《2012-2016年国家保健战略》和《2014-2018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综合战略计划》。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乳腺癌筛查服务)的机会有限;

(b)在外岛,由于医生匮乏等原因,妇女和女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c)由于避孕药具可获性低,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发生率高;

(d)堕胎的合法理由有限,《犯罪法案》(1969年)仅允许在怀孕严重危及孕妇的生命或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堕胎,而且针对堕胎妇女的服务不足,包括堕胎后护理服务;

(e)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妇女和女童人数众多,但缺少能够解决其具体需求的相应精神保健服务。

36.根据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都能获得优质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并提高妇女和女童对可用服务的认识;

(b)确保卫生部门经费充足,并改善妇女,特别是外岛妇女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以招聘医生驻扎外岛提供服务;

(c)采取措施解决性传播疾病和早孕高发的问题,包括通过提高预防认识方案和推广使用现代避孕药具。在这方面,该缔约国应确保避孕药具切实可得、易于使用且负担得起,包括在外岛;

(d)修订《犯罪法案》(1969年),至少将因强奸和乱伦导致怀孕、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或者胎儿存在严重缺陷这几种情形下进行堕胎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形下进行堕胎非刑罪化,同时确保堕胎妇女获得安全、优质和负担得起的相关护理服务,包括堕胎后护理;

(e)对全国妇女和女童精神健康状况进行需求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妇女和女童制定专门的精神保健方案,包括自杀预防方案,以及提供精神保健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和妇女参与社会生活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提高妇女特别是外岛妇女经济地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及为促进妇女制作的手工艺品走进市场而承担相关运费。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融资创业方面依然障碍重重;

(b)现无任何战略确保旨在促进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民间社会方案可持续。

3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并出台政策促进妇女创业,提升妇女和女童创业技能;

(b)通过关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长期政策和方案,并定期监测这些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实效。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居住在外岛的妇女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有限,包括在获得保健服务、安全和负担得起的交通以及充足的饮用水方面。

40.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在外岛充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通过流动保健单位;

(b)为居住在外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且负担得起的交通工具,包括在现有货物运输补贴的基础上补充发放个人出行补贴;

(c)确保居住在外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充足的饮用水。

弱势妇女群体

41.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通过了《2018-2022年残疾妇女及女童战略行动计划》以促进提高残疾妇女及女童地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方面未提供资料说明残疾妇女受教育、就业和获得保健服务情况。

4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残疾妇女和女童受教育、就业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交叉歧视。

4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实施必要的立法变革,禁止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交叉歧视,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解决社会上将这类妇女污名化的问题。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不利影响所作的努力,例如,出台了妇女参与起草的《2016-2020年灾害风险管理和气候变化适应国家联合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干旱、海平面上升和其他气候相关灾害对该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异常严重。还令之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响应和减轻灾害风险的政策和方案未纳入性别平等视角。

46.根据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切实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有关气候变化、灾害响应和减轻灾害风险的政策和方案,以确保妇女的需求和关切得到充分体现,并评估这类政策和方案对妇女权利及其整体福祉的影响。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女童最低结婚年龄仍定为16岁;

(b) 缺少确保妇女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后公平分得婚姻财产的立法措施;

(c)用以执行《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案》(2017年)的资金不足,措施不力。

48.鉴于该缔约国当前正在开展法律法规审查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公约》保持一致,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在2018年结束之前按计划完成《婚姻法案》(1973年)审查并颁布法律将女童最低结婚年龄从16岁提高至18岁;

(b)审查《婚姻财产法案》(1991-1992年),以充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及其破裂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针对事实婚姻关系破裂情况建立婚姻财产公平分割制度;

(c)为《家庭保护和支助法案》(2017年)的实施划拨充足预算,提高妇女对该法案的认识,并定期监测该法案的执行情况。

数据收集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就性别相关问题开展能力建设并制定供资方案,以便通过《国家统计发展战略》加强数据收集。收集按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类的数据是评估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并促进妇女更好地享有人权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实效的必要前提。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鼓励该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并与能够助其收集准确数据的妇女协会加强合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自身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促进妇女更好地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以独立身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书面资料,说明执行上文第18(b)、24(a)、26(a)和48(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22年7月提交其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