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IRN/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055次和第2057次会议(见CRC/C/SR.2055和2057)上审议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LRN/3-4),并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LRN/Q/3-4/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批准或加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批准或加入。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修正案,建立青少年法庭,2013年;

《家庭保护法案》,确保儿童和青少年最大利益在所有法庭及行政官员的决定中得到尊重,2013年。

5. 委员会欢迎设立“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机构”,2012年4月1日。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02年7月24日向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积极邀请。

三.影响实施《公约》的因素与困难

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普遍的经济和社会困难状况是制裁之后果,也涉及儿童享有其权利,特别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影响了彻底实施《公约》。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于2005年1月28日提出但尚未得到充分落

实的那些建议(CRC/C/15/Add.25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其中有关不歧视、

生命权、保护免受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少年司法的建议以及

其他建议。

保留意见

9.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在对话中缔约国提供的材料表明缔约国想研究是否可能使保留意见的措辞更为准确,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之前提出了各种建议,缔约国自提交第一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没有对其关于《公约》的保留意见进行任何审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保留意见泛泛援引伊斯兰法,其不准确性妨碍了《公约》很多条款的实施,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目的。此外,委员会还对最高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的判决表示关切,该判决援引本保留意见,并且表示,如果出现冲突,国内法律应高于《公约》。

10. 委员会按照它之前提出的建议(CRC/C/15/Add.254, 第7段)以及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促请缔约国审议其保留意见的一般性质,并鼓励缔约国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收回该保留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国内法律和规章符合《公约》,并且确保在《公约》与国内法律产生冲突的任何情况下,以《公约》的条款为准。

立法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期间通过的若干法案以及2013年通过的《伊斯兰刑法》修正案。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一些法律仍表示关切,包括《伊斯兰刑法》,该法案仍然歧视女童、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民族,剥夺他们根据《公约》应该拥有的权利。委员会对司法人员在解释和实施法律中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也表示关切。

1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紧急废除歧视女童、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民族的法律和政策,确保所有儿童无论性别、民族或宗教信仰都能享受得到《公约》保障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确保在没有为司法人员提供培训和解释指南的情况下不让他们拥有解释和实施法律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综合政策和战略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表明其正在完成《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定稿,但是关于草案中所建议的十一种战略如何有助于《公约》的实施方面资料不足,特别是在有关处于弱势及边缘化处境的儿童方面,关于可以分配用于实施《公约》的可利用资源方面的资料也不足,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缔约国的政策、策略和行动计划要特别关注处于弱势及边缘化处境的儿童的权利,致力于为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平等机会,改善他们的处境,并且能够在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上得到充分支持。

协调

15. 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在司法部下成立了“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机构”,专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儿童权利的实施。但是,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除了在诸如反儿童暴力这些重要领域设有工作组外,尚无有关国家机构及其工作组所取得进步和成果的资料。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赋予“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机构”明确的授权和充分的权威,以协调各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方面的所有活动,增强该机构的能力,确保为这些相关工作组提供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划拨资源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为实施《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针对性分配预算资金的资料,特别是如前建议的,实施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的权利(见CRC/C/15/Add.254,第15(b)段)。

18. 根据2007年关于儿童权利资源和各国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的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全面评估儿童工作的预算需求,并根据《公约》第4条为实施儿童权利划拨充分的预算资金,特别是为社会部门划拨更多预算,并根据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来解决不平衡的问题;

使用儿童权利方法制定国家预算,即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对用于儿童的资源划拨和使用情况实施一个跟踪系统,并使用该跟踪系统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同时确保这种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差异影响亦得到衡量;

确定处于弱势或脆弱状况儿童预算分项,他们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并确保即使在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保持这些预算分项。

数据收集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教育、母乳喂养、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等方面的数据,还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人力财富”数据库来收集有关儿童的数据。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证明该数据库能够系统全面地收集分散的定量和定性数据来覆盖《公约》所包括的所有领域和所有儿童组别,以便对所通过的儿童政策进行监督、评估其进展和影响。

20. 根据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收集的数据应包含《公约》的所有领域,并应该以年龄、性别、地理位置、种族、社会经济背景等进行分类,以促进对所有儿童的情况的分析,特别是对处于弱势的儿童的情况的分析。此外,委员会建议在有关各部之间分享数据和指标,并用于拟定、监测和评估关于有效执行《公约》的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用于支持新数据库,并且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21.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一系列问题(CRC/C/IRN/Q/3-4/Add.1, 第21和22段)的答复中提供了关于建立“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机构”的资料,但对缺乏一个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永久性独立机构表示关切。

22. 委员会参照对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建议缔约国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快设立一项监测人权的独立机制,包括一项对儿童权利进行监测的具体机制,该机制应能够以对儿童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对受害者的保护,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跟踪与核实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没有让包括儿童在内的广大民众了解委员会的报告及总结性意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培训执法官员、法官和其他为儿童工作或和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组织各种提高认识的项目来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民众对《公约》条款的认识,缔约国要确保《公约》成为所有学校里儿童的必修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全国执法官员、法官和其他为儿童工作或和儿童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公约》条款的常规性系统培训活动。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5.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显示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受到镇压,儿童权利捍卫者受到骚扰和迫害。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终止镇压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并对骚扰和迫害儿童权利捍卫者的人追究责任。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7.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之前已提出建议,成年法定年龄还是被定在预先定义的青春期年龄,即女童9岁(虚岁),男童15岁(虚岁),其结果是超出这两个年龄的男童和女童被剥夺了《公约》规定的权利。此外,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结婚年龄表示严重关切,即女童13岁,男童15岁,这严重违反了《公约》规定的权利,使儿童,尤其是女童面临被迫的、过早的以及临时的婚姻,对他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和发展产生不可逆转的后果。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修改立法,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人毫无例外都被视为儿童,拥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进一步把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到18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以符合缔约国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C.基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9.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立法以及生活各方面对女童的一贯歧视表示严重关注,如在家庭关系、司法系统、产权以及对身体伤害的补偿等方面对女童的歧视性对待。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立法,女童必须受到男性的强制性监护,这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对性别刻板印象和父权价值观严重限制女童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表示关切。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立法以确保女童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和男童一样的权利和权益,特别是在家庭关系、刑事和民事司法系统及财产权利方面,并且要采取措施消除现实生活中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从而改变损害女童权利的父权价值观和性别刻板印象。

31.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少数宗教派儿童继续受到歧视,特别是巴哈伊教儿童和逊尼派儿童,以及属于少数民族和少数语种群体的儿童、非婚生儿童,此外还有达到某种程度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继续因为他们真实的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身份受到歧视,超过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的同性性行为被定为刑事罪行,受到鞭刑甚至死刑的各种惩罚。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问责制,以终止对宗教、种族和语言少数派、非婚生儿童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歧视,并确保对那些歧视上述各种群体儿童的人追究责任。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要将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罪行,并要采取措施消除对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33. 委员会欣赏地注意到,2013年颁布的《家庭保护法》规定“儿童和青少年的最大利益应在所有法庭和执法官员的决定中得到尊重”。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没有在和儿童有关的行动或决策中得到落实,包括和家庭法有关的事项。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民法》关于父母离婚后儿童监护权问题的第1169条妨碍法庭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重申,只根据儿童的年龄来决定监护权的做法是武断而且不公正的(见CRC/C/15/Add.254,第27段)。

34. 委员会依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以其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对民法进行相应修改,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涉及和影响儿童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地列入并统一贯彻这一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给予其应有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最高法院令737》(2015)和2013年颁布的《伊斯兰刑法》第91条,在特殊情况下,未满18岁儿童的案件有可能重审或者免受涉及死刑的伊斯兰刑法的惩罚,“如果他们意识不到所犯罪行或禁令的性质,或者不确定他们的心智发展是否符合年龄”,就会代之以改造措施。但是,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法官对是否免除死刑有完全裁量权,但这些法官只是被许可而不是必须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有几个人在重审之后被重新判处了死刑。虽然之前委员会已经提出建议,人权公约机构也提出了批评,但缔约国还继续处决儿童以及未满18岁的罪犯,委员会对此表示强烈谴责。

36.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把以下事项作为最优先事项:

终止处决儿童以及年龄未满18岁的罪犯;

现行《伊斯兰刑法》规定,年龄未满18岁的触犯伊斯兰刑法的罪犯应判处死刑,而且法庭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缔约国应采取法律措施废除这一做法;

对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的死囚的所有现有死刑判决进行减刑。

37.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3年颁布的《伊斯兰刑法》第301条和第612条,如果犯罪人是受害人的父亲或祖父(“以所谓的维护名誉为名所犯的罪行”),其受到的惩罚可以减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完全的裁量权,甚至可以决定对犯罪人不予惩罚就释放,这为杀害自己的孩子而免受惩罚的人铺平了道路。

38.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废除《伊斯兰刑法》第301条,并确保所有以所谓维护声誉为名犯下罪行的罪犯受到与其罪责程度相应的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所有这类案件进行迅速彻底的调查,对罪犯进行起诉,并确保对所有罪犯判以恰当的徒刑。

39. 委员会对被两伊战争期间在西阿塞拜疆、伊拉姆、库尔德斯坦、克尔曼沙汗和胡泽斯坦地区埋下的地雷致死或致伤的儿童数量表示关切。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国际组织的帮助下尽快清除境内所有地雷和战争残留物。

尊重儿童意见

41.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有关监护或离婚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中,儿童的意见只是间接地从父亲或祖父或其他指定的监护人那里获得,而不是直接从儿童那里获得。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社会对儿童的轻视态度,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不能发表意见,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让公众充分了解儿童有参与所有对他们有影响的事件的权利。

42. 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意见(20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而设立制度和/或程序的做法来制定并执行法律以承认儿童在所有相关法律诉讼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方案并举行提高认识的活动,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地有效地参与家庭生活、社区生活和学校生活,包括参与学校理事机构的工作,特别注意女童和弱势儿童的需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43. 出生登记在过去几年里大大提高,已经几乎达到97%,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显示,登记难民以及未登记过的外国人在伊斯兰伊朗共和国所生的孩子不能获得出生证,这阻碍了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无论父母的法律地位和/或来历如何都能获得出生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落实这一点时要确保登记难民以及未登记过的外国人所生的孩子能够无条件地获得出生证。

国籍

4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6年颁布的《伊朗籍妇女和外籍男子婚生子女国籍确定法案》修订了《民法》第976条,该条款原规定,伊朗国籍只能通过父亲一方的血统获得。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修订案,只有年满18岁才能入籍,这没有解决儿童没有国籍的状态。此外,该法案提出了难以做到的入籍资格要求,包括需要提供父亲的文件证明和婚姻证明,这使非婚生子女被自动排除在外。此外,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2006年以来伊朗籍母亲和外籍父亲的子女获得国籍的资料。

46. 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对修订了《民法》的《伊朗籍妇女和外籍男子婚生子女国籍确定法案》的条款进行审议,确保所有伊朗籍母亲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都能和伊朗籍父亲的子女一样在相同条件下获得国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伊朗籍母亲的子女获得国籍的人数。

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显示,“反政府言论”或“侮辱伊斯兰”这样的基于内容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会导致监禁、鞭挞甚至死刑,因此会局限儿童的言论自由。委员会还对“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等违法行为的广义解释表示关切,这些会侵犯儿童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的权利。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尊重儿童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不让这些权利受到不适当的模糊的限制的束缚,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确保未满18岁儿童不因此类基于内容的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

49. 委员会对继续歧视宗教少数派仍然感到关切,特别是那些没有得到缔约国承认的宗教,包括巴哈伊宗教少数派。委员会特别关注因为宗教原因对信仰巴哈伊教的人士,包括他们的孩子,进行骚扰、恐吓和监禁的现象。委员会也对不顾宗教信仰要求只有7岁的小女孩戴头巾的现象表示关切,认为这严重违反了《公约》第14条。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因宗教或信仰产生的歧视,确保宗教少数派成员,特别是信仰巴哈伊教的人士,不要因为他们的信仰而遭受迫害、监禁或虐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议有关头巾制度的法律和规章,确保女童不论是否戴头巾其权利都得到充分尊重。

获得适当信息

5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控制报刊和互联网的法律明确要求制定广泛的信息审查制度。委员会还担心任何信息,包括无害的信息会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受到不正当的限制。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其法律和政策以使儿童得到适合其年龄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保在威胁国家安全和言论自由之间达到合理的平衡。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53. 虽然委员会欢迎2013年颁发的《伊斯兰刑法》废除了对未满18岁儿童在犯下“酌定刑”范畴下的罪行应该受到的体罚和鞭挞,但委员会还是严重关切地注意到,该刑法保留了对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在犯下“固定刑”和“同态复仇”范畴下的罪行应该受到的惩罚(女孩9虚岁,男孩15虚岁),这些惩罚包括酷刑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过去和现在都被用于儿童。委员会虽然了解最高领袖关于不让儿童目睹公开处决的法令,但对儿童目睹持续进行的公开处决对其心理健康和幸福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显示,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在“治疗”的名义下遭受电击,并被迫服用荷尔蒙和药性强劲的精神药物。

54. 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2条规定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立即废除所有允许或纵容对儿童施加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实施上述法令废止公开处决,这对目睹公开处决的儿童的精神健康有不可逆转的负面作用。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不要受到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电击和强行服用荷尔蒙及药性强劲的精神药物,对实施这些行为的人要追究责任。

体罚

55. 委员会强烈关切地注意到,《民法》第1179条允许“出于纠正或保护的目的对儿童进行合理惩罚”,2013年颁发的《伊斯兰刑法》第158条d项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在正常和伊斯兰法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对儿童进行处罚。此外,委员会对学校不禁止体罚表示关切。

56. 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意见(200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议其立法,禁止所有形式以任何目的为名的体罚,包括父母、监护人和教师实施的体罚,提倡以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方式培育和管教儿童。

性剥削和性虐待

57. 委员会强烈反对缔约国允许9虚岁幼女涉及性行为,不把其他形式的对更加年幼的儿童进行性虐待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民法》第1108条规定妻子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满足丈夫的性需要,这使儿童新娘有可能遭受性暴力,包括婚内强奸。

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所有允许、纵容或导致儿童性虐待的法律条款,确保把实施儿童性虐待的罪犯绳之以法。缔约国应该把许可性关系的法定年龄提高到16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把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把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行。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文件,制订关于儿童受害者(包括儿童新娘)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和政策。

有害习俗

59.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显示10岁甚至更年幼的女童遭受童婚以及被迫和比她们年长很多的男性结婚的数字上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伊斯兰刑法》第663条将女性生殖器残割的做法定为刑事罪行,这种做法在库尔德斯坦、西阿塞拜疆、克尔曼沙汗、伊拉姆、罗伦斯丹、霍尔木兹甘仍在继续。此外,委员会还对多配偶制的合法化表示关切,该制度允许男人同时拥有两个永久性妻子和任何数量的临时妻子。

60.委员会强烈促请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以家庭、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为对象,制定提高对早婚有害女童身心健康和幸福的认识的活动和方案;

引入并实施禁止任何形式的童婚的国家法律,确保已经结婚的儿童能够对家庭事务提出申诉,如离婚、孩子的监护权以及经济补偿;

确保对许可逼婚和童婚负有责任的人追究责任,包括法官、父母、监护人和宗教或传统领袖;

根据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共同通过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意见(2014),采取措施落实《伊斯兰刑法》第663条,并有效终止全国范围内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

审议立法,禁止多配偶制,该制度违反了妇女的尊严,侵犯了她们的人权和自由,包括在家庭中的平等和保护。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61.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关于家庭关系的立法中,男性和女性(包括未满18岁的已经结婚的女童)所受的待遇存在歧视,丈夫被确认为独一无二的家长(《民法》第1105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孩在继承法中遭受歧视,根据继承法,男孩可以获得女孩双倍的继承财产。

62. 参照本文件的第27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其《民法》以及其他一切相关立法,以确保女童在家庭关系中获得平等权利,并和男童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正式批准2007年11月23日颁布的《关于国际追索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扶养的公约》、2007年11月23日颁布的《扶养义务法律责任议定书》和1996年10月19日颁布的《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63. 委员会强烈反对2012年颁布的《关于保护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有虐待行为的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第26条,该条款允许父亲和养女结婚,为收养家庭对儿童进行性虐待铺平了道路,但缔约国保证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不会发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数量增加,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他们的父母被监禁或杀害。

6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2012年颁布的《关于保护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有虐待行为的儿童和青少年法案》以禁止与被收养儿童结婚或发生其他性行为的安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为第64/142号联合国大会决议附件的《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

和母亲同在狱中的儿童

6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道显示,由于监狱恶劣的居住条件,和母亲一起住在狱中的儿童,特别是巴哈依儿童,已经产生了医疗问题。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有孩子的母亲提供合乎需要的生活条件,确保监狱生活对儿童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产生尽可能小的影响。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条、第26-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67. 缔约国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正在将残疾儿童融入主流学校中并对这方面的立法效果进行评估。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将残疾儿童融入主流学校的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个过程采取了哪些措施提供人力、技术和财力支持。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残疾儿童所获得的卫生保健措施以及残疾儿童家庭所获得的支持和帮助。

68.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并且:

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套有效的诊断残疾的体系,这是实施针对残疾儿童的适当政策和方案所必需的;

制定综合措施,发展包容式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实行包容式教育,而不是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特殊班;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和干预方案;

为综合班级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障碍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和应有的关注。

健康和保健服务

6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5岁以下少女过早怀孕会导致母亲和婴儿的高死亡率,缔约国对边缘农村地区的健康诊所和其他设施没有进行充分投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人口和家庭全面卓越计划法案》严格限制避孕用品的使用并把和堕胎相关的医疗服务定为刑事罪行。

7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女童过早怀孕,如在全国范围禁止童婚、提供避孕措施、安全堕胎以及堕胎后护理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不要把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罪行,并确保在作出堕胎决定时始终听取和尊重怀孕女童的意见。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增加公共基金划拨的资金额,以改善偏远地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尤其关注医疗基础设施。在此过程中,缔约国应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告知,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在某些地区被包括在学校的课程中,但委员会对信息不充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双性儿童没有途经获取有关性平等或性取向方面的信息,变性人被迫进行手术治疗。

72. 根据关于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全国青少年采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综合政策,确保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这项教育以少女和男童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病感染。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为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双性儿童提供获得有关性别平等和性取向信息的途径。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终止对变性人强制进行手术治疗。

环境健康

7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胡泽斯坦省的河流改道项目、甘蔗种植活动和工业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进而对阿瓦兹阿拉伯人享有适足的生活和健康水准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处理胡泽斯坦省河流改道和工业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水短缺对农业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生活水准

75.委员会对某些不发达地区的高度贫穷状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居住地区的生活条件很差,有的地方完全没有基本服务,如电力、管道设施、下水道系统、公共交通、医疗设施或学校等,这些对生活在这些区域的儿童权利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减少贫困和极度贫困,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居住的省份,如锡斯坦和俾路支斯坦、胡泽斯坦和库尔德斯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包括提高预算分配数量,以改善这些地区的住房和生活条件,包括提供安全饮用水、适当的卫生设施、电力、交通设施、学校和医疗中心等。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的进步,包括儿童在小学和中学的高入学率。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农村学校里到青春期的女童以及土著阿拉伯儿童的辍学率很高;

如果丈夫发现妻子的教育“与家庭利益或他或他妻子的尊严不相符”,可以通过法院裁决限制女童的受教育权;

缺乏少数民族本族语的教育,如阿塞拜疆语、库尔德语、阿拉伯语和其他语言;

巴哈伊儿童在学校里的身份判定问题、受到恐吓和骚扰问题以及此类儿童缺乏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问题;

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因为不符合社会对女性或男性的期望,在学校受到骚扰、欺凌以及被开除;

农村地区缺乏女性教师;

城市和乡村地区的学校在师资能力、物质设备方面存在差异。

7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包括已婚女童在内的女童可以无障碍地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这些障碍包括来自丈夫、父母和社区的障碍;提高公众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土著阿拉伯社区;

采取措施在全国统一课程基础上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的教育,特别是阿塞拜疆语、库尔德语、阿拉伯语和其他语言;

终止根据宗教在学校里对巴哈伊儿童进身份判定,并对他们进行恐吓以及将他们开除;

禁止和防止骚扰和欺凌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及将他们开除,并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

投资培训和提供更多女性教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确保农村地区学校能获得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休息、闲暇、从事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7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在校内外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部分原因是女童从7岁开始就要遵守头巾制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都被禁止进入体育馆,原因是这被认为会导致“不道德后果”,这种做法违反了《公约》第31条。

8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并促请缔约国停止在获得这些权利方面歧视女童,确保她们在参加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方面享有和男童平等的权利。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8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世界上接受难民最多的国家之一,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难民人口缺乏根据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委员会关切的是:

虽然缔约国为登记难民提供教育和保健,但没有进行有效登记(Amayesh卡)的难民在所有服务方面都面临困难,包括教育;

难民的孩子被迫付学费,而伊朗儿童的教育是免费的;

在被遣返的过程中儿童很容易和家人走散,没有机会联系或对遣返提出质疑。

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系统收集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分列数据以制定应对他们需求的方案和政策;

确保为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迅速登记,从而为他们提供所有基础服务,包括免费的医疗保健和教育;

确保无人陪护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得到监护、免费的移民程序法律帮助以及合乎需要的住所、食物、医疗保健和教育;

确保涉及儿童的移民程序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础来作出决定,防止在遣返过程中家庭成员分离。

属于少数民族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83.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对少数民族儿童的普遍歧视,如阿瓦士阿拉伯人、阿塞拜疆土耳其人、俾路支和库尔德少数民族。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道显示,执法和司法当局针对这些人群进行逮捕、拘留、监禁、杀害、酷刑和处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少数民族群体的儿童无法获得本族语的报纸、书籍和杂志,他们的艺术和文化处于严重压力之下。

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官方认可少数民族和少数语言族群,为他们提供机会不受任何不当干扰地学习、传播和练习他们的语言、艺术、文化和宗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立即调查针对少数群体人员(包括儿童)的逮捕、拘留、监禁、杀害、酷刑和处决的有关报道,并对犯罪者追究责任。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劳工督察的资料,但对在危险条件下被雇佣的大量儿童深表关切,这些工作场所包括垃圾回收站、砖窑和工业车间,他们没有防护衣,收入极低。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2003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少于10人的车间不受劳动纪律的约束,这提高了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风险。

8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禁止雇用不满18岁的儿童在危害儿童生理、心理和道德健康及安全的危险条件下工作;

确保所有形式的企业和车间都在劳动纪律监管的范围内,受到劳动督察系统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可能发生的违反童工权利的行为;

在此方面寻求国际劳工局《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8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儿童继续流落街头,受到各种经济剥削,使用毒品,遭受来自公众和警察的性虐待和性剥削,面临感染艾滋病的巨大风险。

8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定全面战略,保护街头儿童,减少其数目,包括查明根本原因,例如贫穷、家庭暴力、移民和缺少受教育的机会,以防止和减少这一现象;

与非政府组织协作,为流落街头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包括家庭环境、充分的保健服务、就学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可能性;

确保街头儿童不会遭受公众和执法人员的歧视、虐待和骚扰,且不会遭受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留;

立即调查关于街头儿童遭受虐待的投诉;

在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支持家庭团聚方案。

买卖、贩运和诱拐

89. 委员会对仍在进行中的对不满18岁儿童进行贩运和买卖的问题表示关切,特别是通过“临时婚姻”的途径来自农村地区的年轻女孩,以及从阿富汗被家人贩卖或送到伊斯兰伊朗共和国的女童,这些在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被强调指出(见CRC/C/15/Add.254,第70段)。

90. 委员会重申了之前的建议(见CRC/C/15/Add.254, 第71段),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和消除这种现象,确保贩运者受到起诉、定罪和惩罚。

少年司法

91. 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颁布的新《刑事程序法》引入了少年法庭,并为青少年专门设立了检察官特别办公室。但是,让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针对女童的刑事责任年龄在某些犯罪行为中被定为9虚岁,这个标准非常低;;

一般法庭拥有对严重犯罪和性犯罪的审判权;

被控犯有严重罪行的儿童在面临死刑或五年以上监禁时不能在最初的调查阶段选择律师;

法庭没有权利减刑和缩短拘留时间,

《刑事程序法》没有对儿童在审判前的拘留时间设限;

在维护儿童被告人的隐私方面没有程序性保障;

在一些小镇上男童和成人一起关押,在全国范围内女童和成人一起关押。

92.委员会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标准。委员会特别强烈促请缔约国把以下事项作为优先项:

提高女童的刑事责任年龄,确保女童和男童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下得到同等对待;

尽快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和程序,并为所有涉及儿童(包括那些被控犯有最严重罪行的儿童)的案件配备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指定审理儿童案件的专门法官,确保这些法官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

确保在程序的早期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独立的法律援助,如果可能的话,儿童被告人可进行选择;

凡可能,促进拘留替代措施,例如分流、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可能地缩短拘留;对拘留情况进行定期审查,以撤消拘留;

应当尽可能加强和实施包括审前拘留在内的拘留替代措施,以便确保剥夺自由确实是最后手段,而且时间要尽可能缩短;

确保在程序上保证在调查期间以及审判程序中维护触犯法律儿童的隐私;

如拘留不可避免,应确保儿童与成人分开关押,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93.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少年司法领域寻求该小组成员和相关国际机构的技术援助。

J.批准任择议定书

94. 委员会建议,为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缔约国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5. 委员会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缔约国批准它尚未参加的核心人权文书,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9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13年4月16日逾期未交。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9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8月11日之前提交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联合国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缔约国将被要求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9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和联合国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