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届会议

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奥地利

1.委员会在2008年8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890次和1891次会议(CERD/C/SR.1890和CERD/C/SR.1891)上,审议了奥地利作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五、十六和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AUT/17)。委员会在2008年8月14日举行的第1900次会议(CERD/C/SR.1900)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是根据报告准则编写的,并答复了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对话、以及缔约国对问题单和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广泛问题所做的全面和彻底的书面及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平等待遇法》的修正案,将基于族裔、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歧视置于该法的适用范围,并设立新的机构和机制审议关于据称歧视的申诉。

4.委员会欢迎2005年《联邦基本照料和赡养法令》与根据《联邦宪法法令》第15a条达成的关于寻求庇护者基本照料和赡养的协议(《基本照料和赡养协议》),确保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委员会还欢迎联邦当局和地方当局之间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外国公民就业法》,规定除难民外,如果寻求庇护者已经享有一年的附属受保护资格,也可以无限制地进入劳工市场。

6.委员会欢迎人权顾问委员会在监测警方行动和向联邦内政部长提供人权问题咨询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维也纳需要你”的招募活动,以使警方成员多样化,以期在中长期增加具有移民背景的维也纳警员的比例。

8.委员会赞赏地肯定缔约国为预防和消除奥地利的种族歧视而采用的良好做法和措施,比如“维也纳融合和多样化政策”与“无种族主义的公司”项目。

C.关注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第85段解释称,少数民族成员由于历史遗留的创伤和个人恐惧,反对提及族裔出身和量化各少数群体。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缺乏统计数据与少数群体分散各州的情况,这造成同一少数群体成员的待遇各不相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 / 2007/1)第11段,根据母语、通用口语的使用情况或其他族裔多样性的标志,加上以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有关个人的隐私和匿名权—而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所收集的任何资料,开展人口普查和数据收集,以获得关于住在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所有族裔群体的确切资料。

10.委员会对就土著少数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进行区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缔约国对居住在“历史定居地区”的“土著少数民族”个人适用不同的待遇,包括卡林西亚的斯洛文尼亚族少数群体与布尔根兰的罗姆人和克罗地亚族少数群体,以及生活在这些定居地区之外的个人—比如卡林西亚之外的斯洛文尼亚人与布尔根兰之外的罗姆人和克罗地亚人。委员会认为这种区分可能导致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一条)

委员会根据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第十四号一般性建议(1993,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避免根据少数群体在缔约国领土上的居住地而不合理地区别对待他们。

11.委员会表示关切并非缔约国联邦所有各州都充分执行联邦法律和措施、以及联邦各州之间在保护居民免受种族歧视方面有差别。(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作为联邦国家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政治措施,确保联邦所有各州和地方当局遵守和执行那些为落实《公约》条款而通过的法律和决定。

12.委员会尽管肯定缔约国通过了大约30项关于不歧视的法律以涵盖《公约》的各个方面,但关切的是,由于每一反歧视法涉及的程序和机构不同,所以这一法律框架分散零落和结构复杂。(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其目前关于不歧视的法律框架的有效性,以发起一个统一化进程,并继续努力制定恰当和全面的法律规定,以履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邀请民间社会参与这一进程。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设立就业领域族裔、宗教或信仰、年龄或性取向平等待遇问题监察员与其他领域族裔平等待遇问题监察员。然而,委员会对资源有限及其参与法庭诉讼的权力有限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向监察员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充分为歧视受害者提供咨询和支持,并赋予他们在法庭起诉和作为第三方参与法庭诉讼的权力。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及时执行宪法法院2001年12月13日关于卡西尼亚(斯洛文尼亚语/德语)地形以双语标志的判决,以及相应地没有及时保障斯洛文尼亚族少数群体的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探讨如何解决宪法法院2001年判决的执行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该判决方面取得的进展。

15.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正在审议《刑法》,特别是关于煽动种族歧视罪的第283条,但表示关切该条款适用范围狭窄,仅限于适用针对族裔群体成员个人所实施的危害公共秩序行为。(第四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其《刑法》审议,并扩大第283条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针对一切弱势群体人员,包括少数族裔、移民、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的种族歧视行为,而不应仅限于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全面执行《公约》第四条。

16.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政客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非洲裔人和少数群体成员发表仇恨言论。(第四条(寅)项)

委员会回顾,行使言论自由权仍需承担特别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不传播种族主义思想的义务。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行动,制止—尤其是—政客基于种族、肤色、出身和民族或族裔的攻击、污辱、定性或形容个人的任何倾向或在政治活动中使用种族主义宣传。

17.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警方对寻求庇护者施加虐待而导致死亡或进行人身侵犯,并且长期关押那些申请被驳回和等待驱逐的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人道地对待寻求庇护者,并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减少那些申请被驳回者和等待驱逐者的拘留期限。

18.委员会尽管注意到联邦内政部2002年法令规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特别是与外国人接触时使用非歧视性语言和表述,以及在警官培训课程中纳入人权问题,但关切有报告称警方虐待、任意控制和口头凌辱非公民,特别是寻求庇护者、非洲裔人和罗姆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根据外貌、肤色或者某个种族或族裔团体的成员身份,或者任何偏见而进行盘问、逮捕、搜查和审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严厉惩治执法人员对非公民施加虐待行为。

19.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说,缔约国尚未配备有效的控制、监测和管理手段,以防止警方侵犯非公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洲裔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坚持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应考虑设立完全独立的监测机构,负责调查关于警方不当行为的申诉。

20.委员会注意到,少数民族的人数远远低于生活在奥地利的移民人数和具有移民背景的缔约国国民人数。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规定的权利适用于一切不同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人,但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他们的处境,包括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经修正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移民和具有移民背景的国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工作权、社会保障的享有以及教育文化权利的享有的情况。

21.委员会关切在奥地利法律中,缔约国日常生活中如就业、住房、教育和进入公共场所方面发生的种族歧视行为仅视为轻罪。(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律,从而根据《公约》第五条切实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如少数族裔、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实践中不受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有利于这类群体的特别措施,保障他们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2.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少数群体在保留、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方面遭遇困难。(第五条(辰)项第(4)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留少数群体语言和文化,包括根据1955年《维也纳国家条约》第7条,在教育、公共管理和法律诉讼中、在媒体中以及通过他们参与公共生活而鼓励和促进他们母语的使用。

委员会就此建议缔约国审议有关各土著少数民族咨询理事会及其组成的法律和条款,以确保这些理事会的少数民族成员是由自己各自少数群体自由选举的,并确保这些理事会是缔约国不同机构的真正对话伙伴。

2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经常发生拒绝非洲和拉美裔人与罗姆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警方对该问题未采取措施以及公众对该问题缺乏反应。(第五条(辰)项第(6)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约》涵盖的群体成员在进入和获得任何用于公众的场所和服务方面享有和行使平等权利。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提供关于这类措施的资料。

2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新的《平等待遇法》改善了获得补救措施的渠道。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申诉机制和法律框架十分复杂,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能难以利用有关程序。(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简化涉及这类案件的程序,根据《公约》而扩大关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国家规定的范围,确保种族歧视申诉人免费参与诉讼,并对有需求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25.委员会指出,法院受理的种族歧视案件数量少,可能导致对缔约国种族歧视问题泛滥情况的误解。

委员会援引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提醒缔约国不要将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起诉和定罪案不存在或数量少视为必然的积极现象。缔约国应当调查这一情况是否可能由于向受害者提供的关于其权利的资料不充分,或者由于受害者担心遭到社会谴责或报复、或者受害者由于收入有限而担心司法程序昂贵和复杂,或者由于对警方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或者由于当局对种族主义犯罪的了解程度不足。缔约国应当根据这些意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据称的种族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打击媒体中的种族主义、种族成见和种族偏见,比如在《奥地利联邦广播法》中纳入关于禁止煽动种族主义的条款。然而委员会关切某些媒体在缔约国促成形成一个敌视和排斥非公民的气氛。(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开展教育和媒体培训活动,教育公众了解是《公约》所保护的群体、包括少数族裔、移民和非洲裔人的生活、社会和文化,以及建设一个尊重所有群体人权和文化特征的包容性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奥地利新闻理事会,重新启动印刷媒体自我约束机制。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该机制目前失效。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相关内容,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特别是就《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通过一项《反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在制订该计划中参照以上所有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加入具体资料,说明该计划和为落实《德班宣言》而采取的其它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积极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委会和2009年的德班审查会议。

29.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公约》第十四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委员会就此援引大会第61/148号决议。该决议强烈建议各缔约国加速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内程序,并将它们对该修正案的同意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报告提交时起就提供给公众,并以正式和民族语言同时公布委员会就这些报告所提出的意见。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与从事打击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广泛磋商。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各人权条约机构第5次委员会间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向各国际人权条约所提交报告的编写统一准则(HRI/GEN/2/Rev.4)、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提交其共同核心文件。

33.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上文第14、17和23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CERD/C/2007/1)的准则,于2011年6月8日之前将第十八次、十九次和二十次定期报告合并成一份报告提交,并且该报告应为一个更新的文件,并答复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出的全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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