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届会议

2009年3月16日至4月3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澳大利亚

1. 委员会在2009年3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609、2610和2611次会议(CCPR/C/SR.2609-2611)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5次定期报告(CCPR/C/AUS/5),并在2009年4月2日举行的第2624次会议(CCPR/C/SR.262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愿意试用定期报告新编写方法,感谢缔约国为了不打算使用同一种方法编写,但是委员会认为澳大利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不符合《公约》第四十条的要求,即须提供充足适当的资料,介绍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公约》的权利以及享受这些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

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对其口头和书面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简要答复。委员会还感谢代表团提前对其问题单(CCPR/C/AUS/Q/5)作出书面答复,从而使委员会能够及时将其翻译成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4. 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人权协商会议,会议讨论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和保护人权的问题,参加的有涉及人权的各利益攸关方,包括属于脆弱群体的专家和个人。

6. 委员会欢迎议会2008年2月13日议会向受到“偷盗几代人”政策损害的土著人民道歉。

7. 委员会欢迎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全国理事会于2008年建立。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没有纳入国内法,尽管委员会在2000年通过若干建议,但是缔约国尚未在联邦一级通过保护《公约》权利的综合法律框架。而且,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司法判决很少提到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a)制定综合立法,切实在联邦各管辖区统一贯彻《公约》的全部规定;(b)建立一种机制,始终确保国内法与《公约》兼容;(c)提供有效的司法补救,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并(d)组织举办司法部门学习《公约》和委员会判例的培训班。

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但仍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撤消批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

缔约国应该考虑撤消其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甲)项和(乙)项和第三条、第十四条6款以及第二十条的保留。

1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今后就委员会某些《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来文申诉的情况,但是缔约国限制性解释并且不履行《第一任择议定书》和《公约》规定其承担的义务,受害人没有获得赔偿,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又回顾指出,缔约国加入《第一任择议定书》,承认了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查在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提出的申诉,不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会使人质疑缔约国对《第一任择议定书》的承诺。(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自己对委员会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立场,制定有关程序落实《意见》,在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下,遵守《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障有效补救和赔偿权。

1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有意在不久的将来审查《恐怖主义法令》,但是也十分关注的是,2005年(第2号)《反恐法》及缔约国采取的其他反恐措施似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非减损条款。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a)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含糊不清;(b)违反无罪推定权,反转举证责任;(c)推翻涉嫌恐怖主义活动人员的保释推定所提出的“特殊情况”在《罪刑法》中没有明确界定;(d)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的权力扩大,包括至今已经不用的秘密拘押有关人员、不准其与律师接触、拘押期可达七天并可继续延展的权力。(第二、九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其反恐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应该解决1995年《刑法典法》中恐怖主义定义含糊不清的问题,确保该法只限适用于不容置辩属于恐怖主义罪行的罪行。缔约国尤其应该:(a)避免反转举证责任,保障无罪推定权;(b)保证“特殊情况”的提法不会造成必定不准保释的障碍;并(c)考虑废除有关条款,使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不再有权秘密拘押有关人员、不准其与律师接触、拘押期可达七天并可继续延展。

12. 委员会仍然关切平等权和非歧视权没有得到澳大利亚联邦法的全面保护。(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通过涉及歧视的全部理由和所有方面的有关联邦立法,全面保护平等权和非歧视权。

1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建立国家土著代表机构,以取代2004年废除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岛民委员会而启动的协商进程,但是仍然关注涉及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与其协商的问题。(第二、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在所有涉及土著人民权利的领域的决策过程中都与土著人民切实进行协商,建立资源充足的国家土著代表机构。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保护北方领土土著儿童免遭性虐待问题调查委员会(2007年“小孩神圣”)的调查结论而采取的某些北方领土应急措施,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它特别关注的是,负面影响冬季措施对享受土著人民的权利,并在事实上,他们暂时终止实施种族歧视法的1975年,并通过充分的协商与土著人民。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北方应急措施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享受有消极影响,暂停了《1975年种族歧视法》的运作,而且这些措施是在没有与土著人民充分协商的情况下通过的。(第二、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与有关土著人民之间协商后重新制定北方应急措施,确保这些措施符合《1995年种族歧视法》和《公约》的规定。

15.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实施人权和机会均等委员会“带他们回家”的报告中的一些建议,但还是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给予“偷盗几代人”政策受害人赔偿,包括补偿。(第二、二十四、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用一种综合性国家机制,保证向“偷盗几代人”政策点受害人提供适足的赔偿,包括补偿。

16. 该委员会欢迎最近进行的改革的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适用于《土著土地所有权法》索赔申诉的举证规则成本高,复杂而且严格。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采取的步骤不足以落实委员会2000年通过的建议。(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屿民族协商,继续努力改进土著土地所有权体系的运作。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最近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进行了努力,包括实行零容忍方针,并打算在2009年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社区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态度调查,然而澳大利亚家庭暴力令人不安的严重程度却始终居高不下。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在较高的一些报告,暴力侵害土著妇女报案数比暴力侵害非土著妇女报案数高。(第二、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争取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尤其是侵害土著妇女的暴力。鼓励缔约国迅速执行其《减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现象国家行动计划》,落实2008年家庭暴力和无家可归者问题的报告提出的建议。

18. 委员会对无家可归人员、尤其是土著居民的无家可归人员的处境感到关切,他们由于这种处境不能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加强力度确保社会、经济及其他条件不至于造成无家可归人员无法充分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缔约国没有充分确保不驱回原则得到尊重的情况报告。(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该紧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不将任何人送回有确凿理由相信有可能遭到任意被剥夺生命或受酷刑或遭到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地方。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总检察长的剩余权力允许他将人引渡到可能面临死刑的国家,而且缺乏一项规定全面禁止违反该缔约国根据《第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向某些刑事调查工作提供国际警务协助,从而有可能导致另一国判处死刑。

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步骤,确保不将任何人引渡到其可能面临死刑的国家,对可能造成另一国判处死刑的刑事侦查工作不提供协助,并废除总检察长在这方面的剩余权力。

21. 执法人员据报对某些群体、诸如土著居民、少数民族、残疾人员和青年人等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并十分遗憾地注意到,对警察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工作由警方本身执行。委员会十分关切地获报澳大利亚某些州和领土警察部队过度使用电刺激破坏肌肉装置“泰瑟枪”。(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坚决采取措施铲除执法人员所有形式的过度使用武力行为,具体应该(a)设立一种机制,对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独立调查;(b)对指称的肇事人提起诉讼;(c)加大力度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过度使用武力问题及使用武力有度原则的培训;(d)保证包括泰瑟枪在内的镇暴装置只在有理由证明非用更强大或致命的武力不可的情况下才使用;(e)使关于使用武力的立法规定和政策与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接轨;(e)向受害人提供适足的赔偿。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澳大利亚境内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的问题仍然挥之不去。(第八条)

缔约国应强化措施,包括通过一项全面战略等措施,防止和铲除贩卖人口活动,并向确定的所有受害者,不论其是否参与控告犯罪者的刑事诉讼,一律提供同等的援助和保护。

23. 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只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使用押解移民拘留中心而且拘押时间尽量短的办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对缔约国硬性规定所有非法入境案均使用这种办法,保留货物税区,采用非法定决策过程处理乘船进入澳大利亚领土和押送圣诞岛的人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对拘押决定缺乏有效的审查。(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a)考虑取消强制性移民拘押政策的遗留成分;(b)落实人权和平等委员会2008年的移民拘押情况报告的建议;(c)考虑关闭圣诞岛拘押中心;并(d)制定符合《公约》规定的综合性移民立法框架。

24. 刑事司法系统保护儿童和少年工作中存在明显突出的差距,而且儿童和青少年可以被关押在成人设施中或收容在移民拘留设施中,在那里他们有时受到虐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九,十四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依照《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待触犯法律的儿童,包括在押儿童。缔约国应落实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各项建议。应该在缔约国拟议的新儿童保护框架内处理在押儿童的处境问题。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边缘化群体和弱势群体,包括土著人民和外国人,缺乏充分诉诸司法的的机会。(第二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平等诉诸司法的机会,提供适当的服务,协助边缘化和处境不利人员,包括土著人民和外国人。缔约国应为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资金,包括口译服务。

2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伊斯兰恐惧症,但对歧视具有穆斯林背景人员的案件增多的报道仍然十分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公约》第二十条设想的那种形式禁止煽动仇恨言论的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完全根据《公约》落实其“宗教和信仰自由21世纪”项目,并通过《公约》第二十条设想的那种形式的联邦禁止仇恨言论的法律。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一个在全人口中推广《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知识的框架和方案。(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促进人权教育,包括政府官员、教师、法官、律师和警察保护《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规定权利问题的培训课程。人权教育还应该纳入各级普通教育。

28. 缔约国应在一般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国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中广为散发第五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制定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硬拷贝应分发到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以及所有其他有关地方。

29. 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规定,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介绍其落实第11、14、17和23段中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3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应在2013年4月1日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委员会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最新资料,包括澳大利亚履行《公约》情况的详细资料,并请缔约国让在缔约国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第六次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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