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RI/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4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哥斯达黎加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1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2434次和第2435次会议(见CRC/C/SR.2434和2435)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RI/5-6),并在2020年2月7日举行的第2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CRI/RQ/5-6),从而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9月23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1月14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2月16日。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

(a)关于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参与州和市级体育和娱乐委员会的第9633号法律(2019年);

(b)关于防止和打击学校环境中霸凌行为的措施的第9404号法律(2016年);

(c)2017-2032年期间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国家政策。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中各项建议同等重要。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领域的建议,必须对此采取紧急措施: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第15段);不歧视(第17段);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第20段);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特别是虐待和忽视(第27段);性别暴力和性虐待(第29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3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确保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为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权利有关内容而采取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法律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但注意到法律框架的执行不够,在一般法律中也没有充分纳入儿童权利视角。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10段),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国家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加强努力,为在所有地区、省、州和市执行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现有的跨部门一般性法律与《公约》保持一致。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2009-2021年)》和《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议程(2015-2021年)》,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供足够和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各级特别是在市一级系统地执行有关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方案;

(b)对公共政策的执行进行定期后续跟踪和评估,同时考虑到儿童对执行进程的意见。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努力加强各州儿童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执行《公约》的体制框架,加强国家儿童福利机构的权威、其在国家、地区、州和市各级的跨部门协调作用,以及在国家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中的倡导作用;

(b)在所有负责落实儿童权利的实体中引入问责机制,确保它们在开展工作时遵守《公约》的原则;

(c)加强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之间在实现儿童权利和履行缔约国《公约》义务方面的联络和合作。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在裁决中要求将年度预算的7%划拨给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保障《宪法》规定的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专项预算拨款,并修订2018年12月第9635号法律,避免在财政危机情况下减少对儿童的预算拨款;

(b)增加市一级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源,并确保拨出专项预算来保障弱势和边缘化儿童的权利;

(c)在预算编制程序中,标明各部门和各级的儿童拨款,包括设立指标和跟踪系统来监督国家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和市级主管机构分配资源情况。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数据收集方面的进展,如儿童、妇女和青少年调查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社会地图查看器,建议缔约国:

(a)确保按年龄、性别、残疾、族裔、原籍国或移民、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身份分列各项数据;

(b)与民间社会、学术界和私营部门合作,恢复儿童和青少年观察站;

(c)制定指标,发现和解决对儿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情况。

独立监督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15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儿童权利的立法、政策和提高认识活动中的倡导作用,包括进行必要的法律改革和提供技术资源;

(b)根据《公约》,建立独立的儿童权利监督系统,包括对《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如国家儿童保护综合系统,在公共政策机制中积极促进儿童权利。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24段),建议缔约国支持儿童和青少年组织,包括残疾儿童组织,以及土著儿童组织和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组织参与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其权利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向这些组织分配必要的资源,增强它们在社区和国家一级,包括在立法会参与社会对话的能力。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对儿童权利采取家长式和以成人为中心的社会做法,儿童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阻碍了他们在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自主权;

(b)有报告指出,公职人员、家长、家庭和教师对《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的各项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知晓程度有限,导致对儿童权利缺乏重视;

(c)对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影响儿童的挑战缺乏认知和社会意识。

1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21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制定全面的提高认识战略,包括开展促进儿童权利的宣传活动,改变社会对儿童的态度,特别是改变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门从事儿童工作人员的态度,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强调儿童作为人权持有者的地位;

(b)加强政府官员、立法会代表和司法机构成员维护儿童权利的能力建设方案,提高他们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认识;

(c)促进公众对话,包括在所有地区发起关于儿童权利的圆桌会议和论坛,鼓励大家从儿童的年龄、性别、地理位置和家庭状况方面加深对儿童的了解,邀请儿童组织、父母和家庭团体以及信仰团体参加这些对话。

B.一般原则(第二、第三、第六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的宪法改革确认缔约国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元化的社会,缔约国还通过了关于在2014-2025年期间建设无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社会的国家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女孩的性别成见持续存在,增加了性暴力和性剥削以及早孕的风险,并为获得教育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设置了障碍;

(b)对土著和非洲裔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c)主要影响移徙、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仇恨言论。

17.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摈弃性别成见,消除教育和家庭中的重男轻女思想,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为女孩平等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加强有关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及预算、人力和行政资源;

(b)加快通过法律,惩治和处理与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歧视有关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惩治发表仇恨言论者,制定全面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消除对儿童的歧视、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和一切形式的歧视,解决对他们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c)加强宣传活动,反对对移徙、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仇恨言论、骚扰、欺凌和负面描述。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项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包括在移民和难民地位方面,纳入并一贯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b)制定标准和建立强制程序,确保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如残疾儿童,以及在与儿童自由有关的程序中,适当评估和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幼儿国家政策(2015-2021年)》,但感到关切的是:

(a)土著和非洲裔儿童的死亡率,尤其是利蒙省(Limón)的死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b)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杀害儿童和杀害女童的事件有所增加。有信息称,2004年至2014年期间登记的杀害妇女事件中有15%涉及少女,而且没有充分说明所提供的补救和赔偿;

(c)没有说明采取哪些措施保护精神病院和拘留中心中儿童的尊严和生命权。

20.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的的具体目标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执行有时限的综合性战略,解决利蒙省和儿童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其他地区儿童死亡率问题,包括消除新生儿死亡和1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措施,确保幼儿政策框架内的措施优先考虑土著和非洲裔儿童、他们的福祉和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b)采取战略和措施,调查儿童死亡包括杀害女婴案件,并起诉和惩治责任人;

(c)确保对幸存者给予补偿,包括赔偿和心理补救;

(d)采取措施保护被拘留儿童包括照料和精神病机构中儿童的尊严和生命。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注意到整个社会限制儿童在家庭和公共论坛上表达意见以及妨碍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家长式做法,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34段),建议缔约国:

(a)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加强落实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不因年龄、残疾、贫困状况、移徙、寻求庇护或难民身份或任何其他情况而有所歧视;

(b)确保地方和国家各级儿童和青少年参与性委员会的运作和向其提供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儿童和青少年有意义地参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国家青少年网络和维护儿童权利委员会;

(c)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整个磋商和行政或司法程序中能够获得信息、与人交流和享有无障碍环境,并满足土著、移徙、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的语言要求。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至第十七条)

出生登记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为所有人提供合法身份,包括出生登记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执行有关战略,确保所有土著、非洲裔和移民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出生时得到登记,并获得个人身份证件;

(b)与沿海和农村地区的土著人民和非洲裔群体协商制定这一战略,并寻求伙伴合作,以确保实现普遍出生登记。

获得适当的信息

23.参照其关于在青春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和公共政策,为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和沿海地区儿童创造更好的数字环境,包括在教育中获得适当信息、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缔约国还应加强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和产品以及在线风险的影响。

D.暴力侵害儿童(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3款、第二十八条第2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a)款和第三十九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44段),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查明警察虐待儿童的事件,并加强现有措施,及时调查和起诉犯罪者;

(b)采取措施,改善祖尔基(Zurqui)和奥费利亚·维森齐(Ofelia Vicenzi)少年犯中心的基础设施和拘留条件,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儿童切实重返社区;

(c)确保执行禁止体罚、集体制裁和隔离的法律,避免禁止家人探视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做法;

(d)加强体恤儿童的独立申诉机制,在拘留中心发生暴力侵害儿童案件时提供赔偿和补救;

(e)加强对儿童拘留场所的监督,确保国家预防机制定期查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暴力受害者和证人的人格尊严,同时考虑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2019年3月3日至14日访问哥斯达黎加时提出的关于国家预防机制的建议(CAT/OP/CRI/RONPM/1)。

体罚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法律禁止体罚,但体罚在社会上仍很盛行。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倡导正面管教方案的连续性,获得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在全国推行;

(b)加强第8654(2008)号法律的实施,确保追究体罚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对儿童的暴力,特别是虐待和忽视

2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普遍存在对儿童的各种形式暴力,例如心理、身体和性暴力,包括互联网上的此种暴力,早期干预中心覆盖面有限,难以保护遭受各种形式暴力儿童的权利;

(b)儿童在学校和社区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骚扰和欺凌;

(c)缺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现有监测系统中的标准不均衡;

(d)没有详细说明赔偿种类,包括对遭受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心理暴力)儿童的赔偿。

27.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制止对儿童一切形式暴力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缔约国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执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的政策,并采用指标监测在防止暴力以及在消除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暴力侵害儿童的因素方面取得的进展;

(b)重振和加强关于正面管教和预防暴力的育儿学院倡议,确保所有地区和城市都能在当地获得早期干预中心的协助,并确保它们有能力履职和向儿童提供全面支持;

(c)发起全国性宣传战略,促进对儿童权利,包括免受暴力权利的尊重;

(d)更加努力地打击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网络欺凌和骚扰,确保在学校或通过电子平台建立方便儿童使用的投诉机制,同时保护儿童受害者的隐私;

(e)确保统一收集暴力侵害儿童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进行分列,将这些数据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

(f)确保按照儿童的年龄、性别和文化背景,向遭受暴力儿童提供适当的补救和补偿,包括心理咨询,避免将遭受暴力儿童送进收容机构,确保收容机构是临时性的,有利于儿童迅速康复和重返社会。

性别暴力和性虐待

28.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法(2007年第8589号法)及其修正案,仅适用于15岁以上的女孩;

(b)儿童容易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特别是有大量男孩以及青少年、残疾儿童和土著女孩受到影响;

(c)少女在与成年人的关系中遭受性暴力的情况很普遍,性同意年龄为13岁。

2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5.2,敦促缔约国:

(a)优先考虑制定关于女孩包括15岁及以下女孩遭受一切形式性别暴力问题的法律,确保起诉和处罚犯罪人,并按照年龄给予女孩赔偿;

(b)确保具有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制定女孩遭到性别暴力问题的指标和行动,并确保国家妇女机构和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在执行此类政策中加强合作;

(c)确保报告、调查和起诉性虐待儿童案件的系统方便儿童使用,采用多部门方法,以避免儿童受害者再次遭受伤害,并确保对儿童受害者给予适当治疗和赔偿;

(d)采取措施,有效执行关于不正当关系的法律(第9406(2017)号法),并承认年龄差异不到五岁情况下的虐待关系;

(e)将性同意的最低年龄从目前的13岁提高到15岁。

帮派暴力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帮派和贩犯活动有关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报告,建议缔约国:

(a)加强防止和打击帮派暴力的措施,确保此类方案尊重儿童权利;

(b)为寻求保护免受帮派和贩犯暴力侵害的儿童建立方便使用的预警机制;

(c)制定向帮派中的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的方案,帮助他们脱离帮派并重新融入社会。

有害习俗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禁止18岁以下个人结婚的第9406号法律,并参照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更加努力与社会中的大男子主义和性别歧视作斗争,提高人们对女孩与成年男子同居的有害后果的认识;

(b)更加努力执行第9406号法律,包括对法官、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能力建设,并加强国家儿童福利机构的技术能力,以促进在地方一级执行此类法律。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五条、第九至十一条、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寄养家庭。然而,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

(a)机构中收容的儿童人数很多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从2016年的7,542名儿童增加到2018年的10,588名);

(b)继续将弱势境况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贫困儿童交由机构照料;

(c)社会中以及公共当局和服务提供者有着支持机构收容的偏向,加上技术资源有限,缺乏过渡方案,阻碍了儿童离开收容机构的进程。

3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50段),建议缔约国:

(a)优先采取措施,加强支持和促进基于家庭的儿童照料和对不能与家人一起生活儿童的寄养制度;

(b)逐步取消机构照料,制定非机构照料的战略和具体行动计划,包括系统改造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并确保重新分配预算,防止儿童与父母分离,支持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

(c)为非机构照料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制定时间表、基准、目标和监测指标,并在需要时寻求儿童组织的参与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合作机构的技术援助;

(d)开展宣传活动,培训和建设公共机构和包括服务提供者在内的民间社会的能力,以改变妨碍非机构照料的偏见和态度,促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

收养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RI/CO/4,第52段),建议缔约国取缔直接收养,有效执行关于收养的法律和司法监督机制。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收养程序和机制的审查,以监督和限制国际收养。

F.残疾儿童(第二十三条)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施包容性教育采取的措施,包括建设资料中心和通用设计教育教学方法,并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法律及公共政策符合残疾儿童权利和包含残疾儿童权利,并促进残疾儿童参与公共决策;

(b)加强措施,查明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残疾儿童包括照料中心和精神病院中残疾儿童的案件,并为受影响的儿童建立无障碍和方便快捷的举报渠道;

(c)确保主管机构系统登记残疾儿童遭到暴力的所有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并向儿童提供充分的补救途径,包括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d)继续逐步取消在精神病院收容残疾儿童的做法;

(e)加强措施,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区,包括提供个性化援助,并确保他们平等获得社区的所有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场所、休闲娱乐和旅游;

(f)采取措施,改善对残疾儿童的无障碍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分配财政资源以加强医疗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并要求私营服务提供商在卫生系统中为残疾儿童通用设计设备和提供无障碍信息。

G.基本健康和福利(第六条、第十八条第3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1至3款和第三十三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6.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的具体目标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加努力确保农村和沿海地区的土著和非洲裔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确保适当和持续地提供初级和专门保健、药品和医疗用品、基础设施和设备;

(b)确保为全民医疗保健划拨充足的预算,包括建立和加强与地方政府的伙伴关系。

青少年健康

37.参照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春时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防止早孕,特别关注成年男子致女孩怀孕的情况,提高对早孕的有害后果和对女孩身心健康影响的认识;

(b)对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罪化,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保健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听取和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加快执行关于治疗性堕胎的卫生程序的第42113-S (2019)号行政令,防止对寻求堕胎少女的污名化;

(d)加强措施,向少女提供现代避孕信息和用品,确保她们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手段,包括在农村和沿海地区;

(e)确保将儿童纳入酗酒和药物依赖研究所执行的公共政策和计划中,为在各级教育系统执行防止消费毒品的政策和准则划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文化背景向其提供康复服务。

心理健康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自杀率高,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加强地方一级跨学科心理健康小组的工作和覆盖面,并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帮助援助,了解风险状况;

(b)采取预防自杀的战略,解决导致自杀的个人、社区和社会因素,并确保提供心理和精神服务,对卫生人员进行充分培训,卫生人员能够随时协助应对不同程度的风险。

生活水平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国家统计和普查机构2018年全国家庭调查,34%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12%的儿童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沿海和边境地区的残疾儿童以及移民儿童遭受物质匮乏之苦。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

(a)更加努力通过“发展之桥”等国家战略和消除贫困方案,解决边缘化和弱势群体儿童陷于贫困和匮乏的原因和现状,并确保监测这些群体的实际情况;

(b)增加对儿童和有子女家庭的财政补贴的资金和覆盖面,缩小收入差距和解决包括年龄、性别、两性平等、地理位置、居住地以及移民或难民地位在内的条件问题;

(c)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领域组织就儿童贫困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中的具体目标4.1、4.2、4.3、4.5、4.A和4.C,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缩小农村和沿海地区儿童、土著和非洲裔儿童、残疾儿童和移民儿童的入学差距,消除辍学现象;

(b)确保学校课程和教学方法适应学生的要求,无论其性别或文化、族裔或残疾背景;

(c)加快采取措施,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提高女童入学率、发展文化上适合的双语教育、消除教育中对怀孕少女的污名化和为年轻母亲重返学校提供便利等建议(CEDAW/C/CRI/CO/7,第27(a)和(b)段);

(d)加强努力,实施包容性教育,促进所有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入学,无论其残疾种类、年龄或居住地,确保提供无障碍设施和个性化支持;

(e)实施对教师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采用对教师和教育系统其他工作人员的认证程序;

(f)确保在学校课程中促进民主共存、容忍和尊重多样性、非暴力解决冲突、安全使用互联网,以及打击霸凌和提高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的技能。

幼儿发展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幼儿保育设施尚不普遍,尤其影响到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4.2,建议缔约国:

(a)划拨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幼儿保育和发展服务的普遍覆盖,并制定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和沿海地区儿童的目标;

(b)采取措施,确保保育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质量要求以及认证和监督系统。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42.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发展儿童游戏和娱乐活动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确保游玩空间,如开放的游乐场和体育中心,对所有儿童是安全、无障碍、包容和无烟的。

I.特别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b)至(d)款和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

寻求庇护、难民和移徙儿童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20-2023年期间移民问题综合政策》及其关于移徙儿童的识别和保护的议定书。参照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负责庇护程序的公共主管机构在从缔约国遣送寻求庇护或难民儿童的所有决定中,尊重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b)确保为孤身和离散儿童建立全面的转送和案件管理儿童服务框架,包括教育、卫生、警察和司法部门的框架,包括向这些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转送中心,包括移民临时收容中心应拥有适当条件;

(c)确保私立和公立学校以及大学依法为寻求庇护、难民和移徙儿童入学提供便利,没有证件不应该成为学校拒绝的障碍或原因;

(d)加快孤身、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问题的所有处理程序,并确保这些程序完全符合《公约》。

土著和非洲裔儿童

44.参照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缔约国的社会服务能够满足具体需要,涵盖全国各地的恩戈贝――布格尔(Ngobe-Bugle)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的情况;

(b)在市和地方两级制定和实施旨在减少土著和非洲裔人民贫困的战略;

(c)加强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全面实施跨文化双语教育,并在这方面加强与土著和非洲裔儿童的磋商;

(d)加快采取措施,执行2018年3月第40932-MP-MJP号总统令,确保在影响其生活的措施中,邀请土著和非洲裔儿童参与寻求土著和非洲裔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进程,并确保发展项目、水电项目、商业活动以及建立保护区等法律或行政措施的执行,都经过协商并遵守《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特别是家政行业女孩和非正规行业青少年儿童的信息,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通过持续的劳动监察、儿童投诉机制和反对少女从事家政劳动的提高认识运动,查明和防止童工现象。

儿童司法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在儿童司法程序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律,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制度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至少提高到14岁,并修订第7576号法律,确保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所有人无歧视和全面地适用儿童司法制度;

(b)停止对儿童的预防性拘留;

(c)确保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d)继续促进和确保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实施观护、调解和辅导等非司法措施,如有可能,对儿童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禁刑罚;

(e)确保为非司法措施和非拘禁刑罚方案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采取措施促进和发展社区和地方各级的支持网络以及适合青少年及其处境的优质方案;

(f)确保儿童司法制度中的所有案件都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对送往国家精神病院的儿童案件进行审查,并采取非拘禁措施。

J.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任择议定书》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2007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建议(CRC/C/OPSC/CRI/CO/1),同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打击商业性性剥削的国家计划,强化协调机制,特别是打击商业性性剥削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努力摧毁旅游业中与性剥削有关联的犯罪网络;

(b)采取措施,及早识别商业性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改善儿童庇护所的可及性和可用性,并采取措施解决儿童受害者的具体性别和性别认同问题;

(c)确保向被贩运儿童保护机构,特别是公诉机关援助犯罪受害者办公室、即时反应小组和地方当局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这些机构间的协调;

(d)向儿童传播关于申诉和保护机制的信息;

(e)采取措施,确保经风险评估过的成人性犯罪者不会通过就业与儿童接触,并加强双边和多边协议,发现风险情况,防止性犯罪的发生。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回顾其2007年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建议(CRC/C/OPAC/CRI/CO/1),建议缔约国:

(a)各组织,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毒犯等有组织犯罪团伙和武装帮派招募或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如果是由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联系的个人实施的或针对这些人实施的,则对这类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权;

(b)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双边和区域协定,促进和平文化,防止儿童卷入或招募儿童参与任何类型的有组织暴力,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和武装团伙暴力,并促进建设和平的举措;

(c)为所有相关专业团体,包括援助来自受武装冲突和非国家武装团伙暴力活动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徙儿童的组织,举办《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性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

(d)尽早查明进入缔约国领土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徙儿童中可能违反《议定书》被招募或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根据《议定书》第6条第3款,为这些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援助。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问题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土著语言、哥斯达黎加手语和无障碍格式,特别是易读格式,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机构间人权委员会配备充足的支助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其与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包括儿童和青年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团体进行系统磋商的能力。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9月19日之前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