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8 Febr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议事规则 *

目录

规则 页次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一.会议4

1.委员会的会议4

2.常会4

3.会议地点4

4.关于会议开幕日期的通知4

二.议程4

5.会议临时议程4

6.通过议程4

7.修改议程5

8.临时议程和基本文件的传送5

三.委员会委员5

9.任期的开始5

10.临时空缺的填补5

11.庄严宣誓5

12.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6

四.主席团成员7

13.选举主席团成员7

14.选举办法7

15.当选主席团成员的任期7

16.主席的职能7

17.代理主席7

18.更换主席团成员8

五.秘书处8

19.说明8

20.提案所涉经费问题8

六.语文8

21.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8

七.记录8

22.记录8

八.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9

23.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9

九.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9

24.正式文件的分发9

十.会议的掌握9

25.法定人数9

26.主席的权力9

27.通过决定9

28.表决10

十一.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参加10

29.国际劳工局10

30.其他机构提交资料、文件和书面说明10

十二.委员会的年度报告10

31.年度报告10

第二部分与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规则

十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11

32.提交报告11

33.审议报告11

34.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公约》执行情况11

十四.根据《公约》第76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12

十五.根据《公约》第77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12

第三部分关于解释的规则

十六.解释12

35.标题12

36.修正12

第一部分一般规则

一.会议

第1条委员会的会议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应根据《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依需要举行会议,以充分履行其职责。

第2条常会

1.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2.委员会常会的举行日期应由委员会在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大核准的会议日历决定。

第3条会议地点

一般情况下,委员会会议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会议其他地点应由委员会在与秘书长协商的情况下参照联合国有关规则确定。

第4条关于会议开幕日期的通知

秘书长应尽早将每届会议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通知委员会委员。

二.议程

第5条会议临时议程

每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在与委员会主席协商的情况下拟定。

第6条通过议程

任何一届会议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应为通过议程,但是如果按本规则第13条需要选举主席团成员,则选举主席团成员应为临时议程的第一个项目。

第7条修改议程

会议期间,委员会可以修改议程,并可以酌情推迟审议或删除某些项目。

第8条临时议程和基本文件的传送

秘书长应尽早将临时议程和与议程项目有关的基本文件传送给委员会委员。

三.委员会委员

第9条任期的开始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当于该委员当选之日所属年份之后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同时,根据《公约》第72条第5款,应于第四年的12月31日期满。但例外是,在第一次选举时,即《公约》对第四十一个缔约国生效之后的第一次选举时经抽签被选定任期为两年的当选委员,其任期应在当选之后年份算起的第二年12月31日届满。

第10条临时空缺的填补

1.根据《公约》第72条第6款,如果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死亡或辞职,或因任何其他理由宣布无法再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秘书长应立即请提名该专家的缔约国在两个月之内从该国国民中任命另一名专家接任,直到此项任期届满。新任命须经委员会认可。

2.如果接替之时委员会并未举行会议,应当请委员会书面批准该接替委员的任命。秘书长应当将新任命的专家姓名和履历传送给委员会,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批准该专家之后,秘书长应向各缔约国通知填补临时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姓名。

3.如果委员会未批准根据本条规则第1款提出的接替委员人选,应当请提名该专家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任命另一位专家。

4.除了由于委员死亡或残疾而出现的空缺之外,秘书长只有在收到委员会有关委员的书面通知,申明其决定不再担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之后,才能根据本规则第1款的规定采取行动。

第11条庄严宣誓

委员会每一委员在首次当选后就职之前,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作如下庄严宣誓:

“我庄严宣誓,作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委员,我将光明磊落地、忠实地、公正地和认真地履行我的职责并行使我的权力。”

第12条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委员在履行委员会独立专家的职责时,应遵守关于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指导原则(《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应当纳入委员会议事规则,作为参照,同时作以下补充。

2.除拥有提名缔约国的国籍以外,还拥有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国籍的委员,应当尽早通过主席,将其双重或多重国籍身份告知委员会。

3.如果实际存在或认为存在与一缔约国有关的利益冲突,委员:

(a)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或影响条约机构的对话、讨论或任何其他公开会议的筹备、过程或结果,但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b)不得出席所在条约机构与联合国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等其他实体或伙伴举行的涉及某个国家的任何非公开磋商会、情况通报会或其他会议,但可以收到相关文件;

(c)不得出席所在条约机构为准备、起草、讨论和通过结论性意见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条约机构文件而进行的讨论、审议或举行的任何其他非公开会议。

4.在以上情况下,相关委员缺席任何公开或非公开会议不应影响本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的法定人数。

5.非经委员会事先同意,委员不得寻求或接受缔约国发出的与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有关的熟悉情况访问邀请。

6.委员不得在涉及编写或审议一缔约国报告问题上,担任任何缔约国或任何其他相关方的有偿咨询员或顾问。

7.如果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政府间机构的任何其他人权活动或任何其他论坛,例如专题小组讨论会、培训班和研讨会;担任任何出版物的著作者或撰稿人,那么应当声明,发表的意见为本人的意见而非委员会的意见,除非相关委员得到委员会的明确授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委员无须征得委员会主席团的批准,但应当通知主席。委员应邀以官方身份代表委员会参加大会、会议或其他论坛,应征得主席团的批准。

8.如果委员出于任何原因,认为本人在涉及委员会的任何问题上可能面临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委员应通知主席。如有必要,主席可与委员会协商,讨论应采取何种适当措施保障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

9.主席有责任根据情况提醒委员们注意《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和本指导原则的内容。委员会全体委员也有责任根据情况彼此提醒注意这些指导原则的内容。

10.《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和本指导原则之下产生的问题,应由委员会在有关委员不参与情况下决定,有关委员不得参加此种讨论。委员会应给予有关委员机会,听取其澄清与本规则有关的任何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或委员因实际存在或认为存在利益冲突而缺席的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应受到影响。

四.主席团成员

第13条选举主席团成员

委员会应从委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这些人共同组成委员会主席团,并定期开会。

第14条选举办法

1.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竞选一个主席团成员的职位,委员会可以决定以鼓掌方式选举该候选人。

2.如果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竞选一个主席团成员的职位,或者委员会决定采用投票方式选举,获得简单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

3.如果在投票选举中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多数,委员会委员在举行新的投票选举之前,应尽力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4.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15条当选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1.根据《公约》第75条第2款,主席团成员当选后的任期为两年。

2.委员会的主席团成员如果不再是委员会委员,则不得继续担任主席团成员职位。

第16条主席的职能

1.主席行使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所赋予的各项职能。

2.主席在行使其主席的职能时,始终处于委员会权力之下。

第17条代理主席

1.如果主席在开会期间无法出席某次会议或其中的一部分会议,主席应指定主席团的另一成员担任代理主席。

2.担任代理主席的任何成员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第18条更换主席团成员

如果有任何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停止履行或宣布不能继续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职能,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再担任主席团成员,应另外选举一名主席团成员以完成其前任余下的任期。

五.秘书处

第19条说明

秘书长或其代表应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在遵守本规则第26条的前提下,秘书长或其代表可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20条提案所涉经费问题

委员会通过任何涉及经费问题的提案之前,秘书长应尽早编制并向委员会委员分发有关提案所涉经费的概算。主席有责任提醒各委员注意这一概算,并请他们在委员会审议提案时对概算进行讨论。

六.语文

第21条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1.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为委员会的正式语文。

2.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决定均以各正式语文印发。

3.以上规定依大会相关决议而定。

七.记录

第22条记录

1.秘书长应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议事情况简要记录。

2.简要记录可予更正,更正由与会者提交秘书处。对记录的更正应合并成一份更正文件。

3.公开会议的简要记录应为普遍分发文件,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委员会另行决定。

4.按照联合国的惯例,委员会会议应制作并保存录音记录。

5.以上规定依大会相关决议而定。

八.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第23条公开会议和非公开会议

委员会的会议公开举行,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

九.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分发

第24条正式文件的分发

委员会文件为普遍分发的文件,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

十.会议的掌握

第25条法定人数

委员会通过正式决定所需的法定人数为八人。

第26条主席的权力

1.主席根据本议事规则掌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并确保会议的秩序得到维持。主席应采用包括限制发言者发言时间等办法,保证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工作。

2.在讨论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委员均可以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对此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委员在提出程序问题时不得谈及所讨论问题的实质内容。

3.如果发言者的发言与所讨论的问题无关,主席可以要求该发言者遵守议事规则。

4.主席可以提议委员会休会或结束辩论,也可提议中止或暂停会议。

5.任何委员均可以请求将事关委员会会议的掌握的决定立即付诸表决。

第27条通过决定

1.委员会应力图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应将决定付诸表决。

2.在遵守前面第1款的规定前提下,主席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可将提案付诸表决,并且在任何委员提出请求之后,应将提案付诸表决。

第28条表决

1.委员会的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2.任何提案或动议,如果得到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中简单多数的支持,应得到委员会的通过。为本规则的目的,“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系指所有投赞成或反对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应作未投票计。

十一.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参加

第29条国际劳工局

1.根据《公约》第74条第2款,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届常会召开前的适当时间,将有关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的副本以及与审议这些报告有关的资料送交国际劳工局总干事,以便劳工局就本公约所涉属于国际劳工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对委员会的协助。委员会在审议时应考虑劳工局可能提供的这些评论和材料。

2.根据《公约》第74条第5款,委员会应请国际劳工局指定代表以咨询身份参加委员会会议。

第30条其他机构提交资料、文件和书面说明

根据《公约》第74条第4款,委员会可请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关、以及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机构(包括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就本公约所涉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事项提交书面资料,供委员会审议。

十二.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第31条年度报告

1.根据《公约》第74条第7款,委员会应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本公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其中载有委员会尤其在审查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和任何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考虑和建议。

2.根据《公约》第74条第8款,秘书长应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送交本公约缔约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国际劳工局总干事及其他有关组织。

第二部分与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规则

十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

第32条提交报告

委员会可以通过关于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

第33条审议报告

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的程序,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

2.委员会根据报告日历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依据该日历,将在一个五年期报告周期内审议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为确保对这个日历的遵守,委员会可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的情况,或依据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审议,根据该程序,委员会通过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将这份清单发送有关缔约国,请其作出答复。缔约国的答复构成缔约国报告。

3.委员会可以就缔约国如何根据《公约》提交报告和委员会如何审议报告,通过更详细的程序规则。

第34条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公约》执行情况

1.如果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其在《公约》第73条第1款之下的报告义务,委员会可通过秘书长通知该缔约国,委员会打算在通知中明确告知的一届会议上,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根据委员会掌握的可靠资料,以公开会议的方式审议该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2.委员会可通过秘书长并结合本规则第1款提及的通知,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清单,列明将审议的主要问题。缔约国对这份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应被视为缔约国在《公约》第73条第1款之下提交的报告。

3.委员会应当请缔约国派遣一个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同委员会进行对话。委员会甚至可在缔约国未派遣代表团的情况下着手审议《公约》执行情况。

4.根据《公约》第74条第1款,委员会的评论(结论性意见)应发送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5.委员会应在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列入关于本规则的适用的情况。

十四.根据《公约》第76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

由于《公约》第76条规定的程序尚未生效,委员会将在以后阶段审议有关规则。

十五.根据《公约》第77条收到的来文的审议程序

由于《公约》第77条规定的程序尚未生效,委员会将在以后阶段审议有关规则。

第三部分关于解释的规则

十六.解释

第35条标题

本议事规则中的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规则时不予考虑。

第36条修正

在不影响《公约》有关条款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作出决定修正本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