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芬兰

1. 委员会在2009年2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1918和第1919次会议(CERD/C/SR.1918和1919)上审议了芬兰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七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CERD/C/FIN/19),并在2009年3月5日举行的第1929次会议(CERD/C/SR.192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按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全面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在答复中作出的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这表明公约的实施已取得进一步进展。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解决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63/CO/5)中提出的问题。

3. 委员会赞赏与以外交部主任为首、由来自各部委的专家以及议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赞赏缔约国坦率承认芬兰社会各阶层存在着种族歧视。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拟订本报告。

B.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的2004年《不歧视法》,其宗旨是促进和维护平等,并在属于该法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中加强法律为歧视受害者提供的保护。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国家歧视仲裁法庭――一个促进法律保护的永久和独立的机构――以及加强少数民族问题监察专员机构,这两个机构从族裔渊源的角度监督2004年《不歧视法》条款的遵守情况。委员会也欢迎这样一个事实,即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少数民族问题监察专员和国家歧视仲裁法庭已经转移到内务部,作为该部的独立主管机构。

7. 缔约国代表团口头声明指出,议会通过了对《外国人法》的修正案,使持有临时居住许可证(所谓B许可证)的人可获得工作许可证,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8.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缔约国批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议定书。

9. 委员会欣见《刑法》于2003年得到两项规定补充:其一,将参与犯罪组织的活动,煽动对某些群体的种族歧视定为犯罪行为;其二,种族主义动机可作为加重处罚的因素予以考虑,允许更严厉的惩罚。

1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计了一个干预方案,以防止发生校园欺凌行为(常常影响到少数群体和移民儿童),这项方案将于2009-2011年在所有综合学校采用。

11. 委员会欢迎于2008年5月通过了“国内安全方案”,目的是改善移民和少数民族的安全,以及减少暴力,打击有组织犯罪和防止网络犯罪和与互联网有关的风险。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2. 注意到有关某些族群的信息和代表团关于立法规定禁止缔约国在人口普查中确定族裔群体或以其他方式区分公民的族裔、语言或宗教渊源的解释,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它的人口族裔组成的统计数据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订正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12段提供资料,说明其人口结构、使用母语、通用口语或表明族裔多样性的其他指标,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基于自愿、充分尊重有关个人隐私和不公开姓名的社会调查资料,据以评估缔约国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监狱服刑人口族裔组成的资料。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第74和75段所作解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书面答复第10页),其中指出,目前没有必要修订《萨米议会法》,而且萨米议会认为,“萨米人”的定义应在北欧层次上讨论,以便找出一个共同的定义。不过,委员会重申其意见,认为缔约国根据《萨米议会法》所界定并由最高行政法院具体加以解释的定义,对谁可以被看作是萨米人,从而能享有为萨米人制定的相关有利法律规定而采取的做法,限制性太大。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的规定,对有关个人的自我认同给予更充分的重视。

14. 缔约国承认,当前围绕撒米人的土地权问题存在的法律不确定情况有可能危害有关地区的种族间关系,委员会对这一表白虽表示赞赏,但对解决萨米人的权利问题取得的进展有限和缔约国未能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重申其关注。(第五条(卯)项(5)目、第五条(辰)项(6)目和第六条)

委员会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土著人民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其中除其他外,呼吁缔约国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他们的公有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委员会再次敦促缔约国与萨米人共同找到解决土地纠纷的适当办法,并再次建议缔约国尽快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谓的“上拉普兰土地权”研究产生具体的行动,包括与受影响的社区协商,通过新的立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有关部委和萨米议会继续谈判,以期建立一个新的筹备机构,负责就萨米人家园土地使用权问题达成一项解决方案。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打击年轻人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其方法包括为支持促进多元文化和反种族主义的作品项目和在基础和中级教育中针对教师和学生提高意识的措施提供补助。委员会还注意到,学校的具体课程包含预防欺凌。但是,它仍然关注的是,在不同人口阶层之中,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持续存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监测所有可能引起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倾向,并打击这种倾向的不良后果。它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教育中继续促进对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普遍认识,并扩大旨在防止欺凌的方案,因为这种行为对移民学生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阻碍他们融入社会。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将芬兰成年人作为其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的战略的目标群体。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种族主义宣传和在互联网上传播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材料而持续不断的努力。这些措施包括,在2004年改革言论自由立法,授权当消息从表面看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时,公布有关消息发送者身份的资料。有关措施还包括,在2008年5月通过的内部安全方案和建立一个互联网犯罪报告系统。然而,委员会对持续存在的这一问题仍感关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家和国际层次打击当代形式的种族歧视,如互联网上的种族主义宣传,并找出方法和手段来阻止利用互联网宣传种族主义。委员会请缔约国着手批准《欧洲反网络犯罪公约》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涉及将通过使用计算机进行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宣传的行为(如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所指)定为犯罪的行为。

17. 委员会对移民和罗姆人在住房方面所遇到的事实上的隔离表示关切。(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分配住房方面遵守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纠正这种隔离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如在当地就业办事处任命罗姆人的联络人,并为当地就业机构人员进行关于罗姆人文化和种族平等的培训,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罗姆人社区成员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有限,特别是受教育、就业、住房和进入公共场所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罗姆人失业率很高,原因是他们缺乏基本的教育。(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根据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罗姆人社区成员的教育水平,特别是提高对罗姆儿童接受母语教育的可能性的认识,并进一步促进招聘罗姆教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增加罗姆人的就业机会,包括为劳动力市场培训失业罗姆人,以及确保他们有平等机会获得住房和进入公共场所。缔约国还应当作出更大努力,克服当前对罗姆人的负面态度和定型观念,尤其是雇主。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致力于融合外国血统的人。尽管如此,它仍然关注的是,尽管这些努力,事实上对外国血统的人、包括索马里人的歧视,依然在若干领域持续存在。尤其令人关注的是移民就业率低,特别是妇女,以及有移民背景的人和外国人在试图进入酒吧和餐馆等服务场所继续面临的困难。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指示,以确保客户服务的平等待遇,但委员会仍然对移民在订约承办事务,如保单和移动电话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感到关切。(第五条(辰)项和(巳)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反对对外国血统的人的歧视。特别是,缔约国应进一步提高其立法和政策的效力,以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和改善具有移民背景的人的就业机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社会融合法》的修订情况,其目的是为有可能在芬兰呆一年以上的人提供一个定制的社会融合计划。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令中执行《公约》、尤其是执行《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 第一章)的有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明具体资料,说明已实施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和全面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此种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文和民族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在人权保护领域、尤其是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对上文第14、16和19段所载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1年8月13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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