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FIN/CO/20-22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31日)通过的关于芬兰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2年8月23日至24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191至2192次(CERD/C/SR.2191和2192)会议,审议了芬兰作为合并文件提交的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FIN/20-22)。2012年8月31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02次(CERD/C/SR.2202)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时提交遵照委员会经修订后的报告准则编撰的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举行了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并且尽力全面答复对话期间各位委员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行立法和政策打击种族歧视的发展势态,包括:

2010年12月30日,议会通过了《促进融合法案》,扩大其适用范围以涵盖居住在芬兰境内的所有移民;

2009年出台了对《不歧视法案》的修订案;

2011年通过了接纳寻求国际保护者的新法案(第746/2011号);

2011年6月《刑法》修订案(第511/2011号)生效;

颁布了关于罗姆人问题的国策;

推出各类旨在提高民众对种族歧视、融合、容忍和跨文化问题认识的议案、战略及其它举措。

4.委员会还欢迎,2011年5月缔约国批准了《欧洲网络犯罪问题公约补充议定书》,将通过电脑系统传输方式宣扬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性质的行为列罪入刑。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民族的第169(1991)号公约。

6.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关于“北欧萨米人问题”谈判业已启动,而且缔约国提名了谈判代表团的人选,其中半数由萨米族土著人成员担任。

C.关注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口组成结构

7.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解释称芬兰的立法阻止收集基于种族或族裔的统计数据,然而仍关切缔约国报告缺乏近期有关该国人口组成结构,包含按族裔分列的民族经济和社会指数在内可靠的综合统计数据,包括生活在缔约国境内的萨米族土著人,其他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的相关数据(第一条)。

根据经修订的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条,并在铭记委员会关于人口组成结构问题的第4(1973)号一般性建议之际,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向委员会提供可靠的综合统计数据,按族裔和性别分别列明芬兰人口的民族结构以及社会和经济指数,包括萨米族土著人、其他少数民族和移民的数据,以便委员会能评估该国人口各不同群体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8.在欢迎建立起国家人权机构的同时,委员会关切相关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该国三个组成机构――人权中心、议会监察署和人权代表团――相互间的关系,而且可能保障不了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人权机构原则(《巴黎原则》)关于资金和独立性的规定(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

直接和间接歧视

9.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解释,但却仍关切经第84/2009号法案修订的《不歧视法》第二节的具体规定,该法禁止在住房、其它动产或公众普通市场服务方面基于族裔出身原因的歧视现象,但民间经营业却不在此规定之列,为之不妨可理解为允许民间经营业中基于族裔原因,违反《公约》的歧视现象(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趁在修订的《不歧视法》之际,就此列明第二节关于禁止基于族裔原因歧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间经营业。

透过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打击透过互联网传输种族仇恨言论的行径,包括修订了2011年通过的《刑法》;设立了负责划定仇恨罪行类别的国民警察委员会,而且司法部创建了一个界定可受惩处言论问题的工作组,加大了统一执行《刑法》条款的力度。然而,委员会对这种顽固不化的现象感到关切(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努力,包括增强收集互联网上种族仇恨言论泛滥度数据的实效,并透过针对青年、传媒和政治人士开展提高对此问题认识的运动,遏制互联网上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

萨米人的境况

11.在注意到2012年8月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修订《萨米人议会法》任务之际,委员会关切萨米人议会对涉及萨米人文化自治问题,包括在关于土地和资源使用权等问题上的决策权仍然极为有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修订《萨米人议会法》时,增强萨米人议会对萨米人的文化自治权,包括萨米人对传统居住地域土地和资源使用权的决策权。

12.在注意到2011年9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依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下达的裁决界定了究竟谁是有资格投票选举萨米人议会议员的“萨米人”,然而,委员会关切该法院颁布的定义未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所确认的各项萨米人权利,即自决权(第3条),特别是他们依据本族习俗和传统确定本人身份或族员身份归属权(第33条),以及不得强迫他们实行同化,即不得摧毁其本族文化的权利(第8条)(《公约》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界定谁有资格投票选举萨米人议会议员时,给予萨米人自行确定其在芬兰境内的身份,本人族员身份的归属以及不受强迫同化的自决权应有份量的考虑。

13.在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尤其是所颁布的《采矿法》和《水域法》以及缔约国打算批准关于萨米人土地权立法的情况之际,委员会关切,萨米人的土地权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而各类项目和活动,诸如开采和伐木等仍在未事先征得萨米人自由和知情同意情况下,继续在他们的传统居住地上进行着开发。委员会还关切,芬兰法律授权驯鹿饲养合作社――其中大部分是不采用萨米人传统驯鹿养殖方式,而是以现代化养殖方式的驯鹿养殖场――以多数票的表决形式作出决定,可严重损害萨米人驯鹿养殖户维系其传统职业的能力。委员会尤其关切,最近得到最高行政法院维护的Ivalo驯鹿养殖合作社的决定,要求内利默地区四家萨米人驯鹿养殖户杀掉他们饲养的几乎所有驯鹿(第五条)。

参照委员会关于土著民族权利问题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找出一个展开充分谈判的办法,解决好萨米人的土地权问题,包括修订有关此问题的国家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寻求解决此问题时,考虑到缔约国业已承诺拟批准的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萨米人驯鹿养殖户的传统生活方式。

14.委员会关切,虽然约70%讲萨米语的儿童生活在萨米人传统领地外,主要生活在赫尔辛基行政区、罗瓦涅米省和奥卢省,然而,只有在萨米人传统领地内才承认对儿童进行早期萨米语教育的萨米人权利。委员会还关切未有效保障萨米人获得以萨米语提供的社会和保健服务(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各项适当措施,确保缔约国境内每一位萨米人儿童都切实获得以其本族语言教学,包括培训更多会讲萨米语的教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切实确保萨米人在其传统领地内获得以萨米语提供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推出教育和文化部拟议的振兴方案,包括在传媒、教育、社会和保健服务和文化方面增进和保护萨米语。

罗姆人社区的境况

15.在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罗姆人在各个生活领域所面临的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所开展的各项研究及所颁布的各项政策,特别是2009年颁布的“关于罗姆人问题国策”之际,委员会关切,罗姆人在享有社会和经济及文化权利,尤其在就业与住房方面继续面临种种歧视。在注意到缔约国为让罗姆人儿童融入教育和增进罗姆语所作的努力之际,委员会关切,约50%罗姆人入学儿童被编入特教生班(第五条)。

在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列特别措施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之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贯彻落实“关于罗姆人问题的国策”,从而在罗姆人融入劳务市场和住房方面取得切切实实的成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将罗姆人儿童融入教育,并促进用罗姆语教学,包括增强老师运用罗姆语的能力。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向委员会阐明为之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取得的具体成果。

移民,包括寻求庇护者的境况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打击对移民的歧视并促进平等,诸如2010年颁布了“促进融合法”、“肯定”项目,以及“歧视现象监督组”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境内反移民情绪依然在膨胀。委员会还关切,移民继续遭受排斥,尤其在就业、住房和社会服务方面受排斥。委员会还关切在加强执行严打非法入境行为法律周期间,警察开展的活动有可能跨越了界线,出现了以种族或族裔划线的现象(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措施,旨在促进居住在缔约国境内各不同族裔群体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容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增强落实《融合法》并颁布政府2012至2015年的融合方案,以促进移民在就业、住房、教育和社会及保健服务方面的融合。缔约国还应避免以种族或族裔划线的现象,包括就此问题采取加强警察内部相关准则的举措。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阐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具体成果。

罗姆人和移民儿童的教育

17.在注意到通过KiVa方案校内欺凌行为已经减少,而且缔约国针对青年人群推出了说唱音乐电视热播节目,力争消减对罗姆人所持负面看法的陈规陋见之际,委员会仍关切学校内依然存在着欺凌罗姆人和移民儿童的顽固现象(第二条和第七条)。

在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第30(2009)号一般性建议之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保护罗姆人和移民儿童免遭校园内欺凌行为之害。

寻求庇护者的境况

18.在注意到缔约国准备减少拘留无人陪伴未成年寻求庇护者的做法之际,委员会关切拘留隶属弱势群体的寻求庇护者,诸如孕妇和残疾人以及酷刑受害者等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由于Metsälä拘留中心已经人满为患,寻求庇护者有时被关押在警察拘禁所里。委员会还关切,由于国家政府拨不出充足的资金,各市政厅尚无足够的住房分配给获准庇护的申请人。此外,委员会关切,采取快捷程序处置可诉诸司法的庇护申请以及上诉无自动暂停执行的效应,可产生本该得到庇护的人,特别是在上诉有待审理期间会被驱逐出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凡有可能,即对寻求庇护者采取替代拘禁的做法,并且不要将寻求庇护者关押在警察拘禁所里。委员会还建议国家政府为各市政厅拨出充足的资金,用以为获准庇护的申请者提供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认真审查处理庇护案所采用的快捷程序,并规定遭拒绝的庇护申请人若提出上诉,即自动具备了暂停执行的实效。

D.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19.在铭记各项人权相互间不可分割性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还尚未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可对各个可能遭种族歧视族群有直接影响条款的条约,诸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并加快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族人民问题的第169号公约。

履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0.参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评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铭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评会议成果文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全国层面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它措施。

与民间社会组织展开磋商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事务,尤其是从事制止种族歧视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展开磋商并扩大与之的对话范围,商讨编撰下次报告的事宜。

宣传

22.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提交各份报告的同时,即可面向广大公众提供报告且以供索取,同时以官方或酌情以其它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就这些报告所发表的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23.在注意到1997年缔约国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59/Rev.2)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编撰谐调准则,特别是共同核心文件编写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供一份经更新补充的共同核心文件。

履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4.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委员会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为履行上文第12、13和16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具体重要段落

25.委员会还谨想提请缔约国注意上述建议第10和15段的具体重要性,并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阐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编写应于2015年8月13日到期提交的第二十三次定期报告,阐述本结论性意见所列各个要点。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恪守条约专要报告以40页,以及共同核心文件以60-80页为限的规定(见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