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VK/CO/6-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伐克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0年2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1975次和第1976次会议(CERD/C/SR.1975和CERD/C/SR.1976)上审议了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CERD/C/SVK/6-8)。在2010年3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995次和第1996次会议(CERD/C/SR.1995和CERD/C/SR.1996)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欣见该国及时提交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在报告中对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65/CO/7)中提出的关切做出回复,也欣见该报告提供了与缔约国恢复对话的机会。委员会还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真诚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就问题清单和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了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了各项立法措施,巩固促进与保护人权的框架,尤其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

2005年通过了一项刑法,并在2009年加以修订,更好地保护人民免受与种族歧视有关罪行的侵害,方法包括扩大种族歧视罪行的范围等;

2005年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为种族歧视受害者起诉要求损害索赔及其他方面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

2008年4月通过了《反歧视法修正案》,除其他外,规定了一些特别措施及在可以合理假设种族歧视的民事案件中的反向举证责任;

批准了更多国际条约,例如,2009年批准的《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将使种族歧视受害者更好地获得补救。

4.委员会欣见通过了2009-2011年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他不容忍现象的行动计划,并采取了其他消除歧视的措施,如“PROGRESS促进就业和社会团结社区方案”。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改善罗姆少数民族的教育、住房及就业条件而采取的各种步骤,例如通过了帮助儿童融入正规初等教育系统的《学校法》修正案,“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家行动计划,“贫困人口低收入城市住房建设及罗姆人居住区技术设施建设扶持计划”,“斯洛伐克关于住房领域罗姆族群融入的政府政策概念基本论题”,以及“就业与社会包容行动方案”。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成立了应急过境中心,为等待重新安置的难民提供人道主义保护。

C.关切和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缔约国人口种族构成及其境内居住的主要少数民族的数据,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该国人口中罗姆族人数的数据存在着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本报告提供的社会经济数据不足,并强调此类数据的重要性与价值。

鉴于2011年将开展人口普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大力度,支持跨部门工作队,制定计划以收集自我识别为罗姆人所占人口比例的更为可靠的数据。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又根据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缔约国内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地位的分类数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着重强调打击极端主义和仇外心理,但令其关切的是,其他形式的种族歧视应该受到同等关注。(第一条)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打击仇外心理和极端主义,同时鼓励缔约国扩展打击种族歧视的视野,以便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9.委员会注意到跨部门专家组已经取代了协调消除种族主义罪行行动委员会,协调缔约国内各部门打击种族歧视的所有行动,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一新的协调机构能有效运作,借鉴其前任机构被指出的问题,消除种族歧视。

1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规定、方案和政策未得到充分落实。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在法庭援引反歧视法的资料。(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落实所有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方案和政策,手段包括监测其落实情况,特别是在地方一级的落实情况,普遍提高公众尤其是少数民族和司法部门对此类措施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促进国家人权中心参与落实反歧视法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法庭应用反歧视条款的最新资料。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在若干领域提高罗姆少数民族的地位,但仍然关切该少数民族成员的持续边缘化,岌岌可危的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在教育、住房、卫生与就业领域所面临的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对罗姆人的歧视。根据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三十二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数据收集工作,确保特别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是出于需要,监测措施的落实,并定期评估其效果。委员会还重申,必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采取的特别措施在达到目标后,都不得导致维持不同民族的不平等或单独权利。

1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步骤打击并预防种族原因引发的暴力,包括在《刑法》中规定更严厉的惩罚,成立部委间工作队,负责落实预防一切形式的歧视行动计划。然而,令委员会持续关切的是,种族原因引发的攻击事件增多,包括反犹太人的暴力及针对罗姆人和非欧盟移民的暴力,这些暴力罪行有时为新纳粹光头组织所为。(第四条、第五条(丑)项和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并预防种族原因引发的犯罪,特别是对罗姆人、犹太人及非欧盟移徙者的暴力行为,确保适当调查并起诉所有种族主义暴力行为,惩罚施暴者,将此类行为的种族主义动机视为可加重刑责的情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此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增进各族裔群体之间的宽容。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最新的统计数据,以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民族或族裔血统分类,说明仇恨犯罪报案的数量和性质以及对犯罪者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

13.令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罗姆人的偏见和负面看法持续存在,公职人员与政党言论中有针对罗姆人的种族主义说法。鉴于有报告称存在对匈牙利族的负面政治言论,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第四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改善普通民众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尤其是与罗姆人和匈牙利族的关系,以增进理解并消除歧视性态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所有针对少数民族的政治言论进行有效调查与起诉。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法官员义务提供人权培训并进行定期审查,为罗姆族群体指定警务专家,及采取的其他措施。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方在逮捕或羁押时粗暴地对待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罗姆人。委员会还对警察中罗姆人比例过低感到关切。(第五条(丑)项和(辰)项)

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并预防执法人员虐待罗姆人现象,包括确保有效落实内政部的有关法规。委员会又再次建议缔约国设立独立于当局的监测机制,对警方不法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步骤,如采用招募罗姆人的特别措施,增加警察队伍中罗姆人的比例。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驱回的政策和做法,但是对有些人也许未能行使寻求庇护权就被移交给邻国的管理部门表示关切。(第五条(丑)项)

鉴于其关于非公民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都能行使求助于庇护程序的权利,充分执行不驱回原则,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国际义务,由一个称职的机构系统地检查并评估该原则的应用。

1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罗姆儿童有平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教育,但重申其以往对罗姆儿童在教育中的事实隔离现象的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在特殊学校及智力残障儿童班级中比例过高。令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让儿童在此类特殊学校就学的决策过程也许未曾考虑到罗姆人的文化特性及其面临的特殊困境。(第二、第三条和第五条(辰)项)

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歧视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停止并防止在教育领域内隔离罗姆儿童。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更经常地评估在特殊学校就学的全体学生,让所有无智力残障的儿童离开特殊学校;

重新考虑决定特殊学校入学儿童的程序,避免因其文化特性歧视罗姆人,并根据首届少数群体问题论坛关于“少数群体与教育权”的建议第27段(A/HRC/10/11/Add.1),密切监测实际做法是否遵循了制定的标准;

考虑为地方部门提供激励措施,激励他们制定取消学校隔离的行动计划,在地方一级促进少数群体儿童父母与校方的积极协商与合作;

全面解决教育领域罗姆人事实上的隔离问题,考虑到该问题与住房和就业领域歧视的密切联系。

17.委员会欣见为消除在住房方面对罗姆人的歧视所采取的步骤,包括由罗姆族事务政府全权代表与Milan Šimečka基金会参与避免强制迁离。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罗姆少数群体面临的事实隔离、强制迁离、及其他与住房有关的歧视。委员会还对许多隔离居民区的住房条件保持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缔约国描述,地方一级的建筑部门或自治机构的自主权是妨碍实现无歧视地获取国家补贴住房的主要因素。(第二、第三条和第五条(辰)项)

鉴于其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地方一级切实落实确保所有人享有平等住房权(包括社会住房在内)的法律、政策和项目,并监督其遵守情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不得援引国内法律规定作为其不能落实《公约》的理由。考虑到住房条件对于享受《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至关重要,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改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促使罗姆人社区和协会作为伙伴与负责住房建设、翻新与维护的有关人员合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坚决取缔剥夺罗姆人住房、非法驱逐罗姆人的地方措施,不将罗姆人安置在隔离于居民区外、缺乏卫生保健与其他基本设施的营地。

18.委员会继续关注在未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为罗姆族妇女绝育的指控,虽然认可代表团关于在报告所涉期间未发生此类情况的保证。委员会欣见通过包括第576/2004Coll.号医疗保健法在内的新法律,禁止非法绝育,并规定必须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指称医疗人员没有一致贯彻法律规定。(第五条(丑)项、(辰)项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要求“知情同意”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确保从业者和公众,特别是罗姆族妇女都了解这些方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监督所有实施绝育术的医疗中心,以确保所有接受绝育术的患者都可以按法律要求给予知情同意,并进行调查,在出现违规情况时进行适当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适时承认所有未经知情同意就实行绝育术的报告,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包括道歉、赔偿及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修复。

19.委员会注意到,在公共维权机构(监察专员)裁决的案件中没有一起涉及种族歧视行为,而缔约国对此的解释是,这可能是因为该机构授权有限,不能处理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侵犯人权的问题。委员会还对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数量少表示关切。(第六和第四条)

委员会回顾,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人没有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仅仅表明不了解可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或当局没有足够的意愿实施这些补救办法。委员会就此呼吁缔约国确保种族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使他们能够寻求补救,并呼吁缔约国将这类补救措施通知公众。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

20.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缔约国承诺就委员会在关于多布希纳市罗姆人社会住房问题的第31/2005号个人意见(L.R.女士等人)中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并及时落实其对于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的建议,并继续向委员会通报所有新的进展。

21.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2.鉴于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加强与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禁止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5.注意到缔约国在2002年提交了核心文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其最新的核心文件。

2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就上文第12和20段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27.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8、10、14和17条建议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5月28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该报告应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